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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培训 热电集团 意义 影响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3(a)-0150-01
中心安全培训工作在中心主任的关心、宣教所所长指导和五沙热电公司环保组组织下保障了培训教育顺利的进行。为了能更好的开展2015年安全培训教育,现将2014年8月份以来的工作分成以下四点进行论述。
1 培训目的及意义
1.1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班组和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以及法制水平,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使全企业人员思想上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1.2 培训意义
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学习交流的平台,使员工很好的转变角色,更能身临其境的感受到危险和不安全状态,有助于帮助员工正确的对待安全。
2 培训开展前调研
为了针对五沙热电集团内部培训需求,加强培训课程和内容,在2013年的培训课程基础上,中心到热电集团进一步了解了集团的培训需求,将安全理念树立在企业的各级从业人员心中,不断完善中心安全培训教育极致,也为了加强中心服务到企业的观念,双方就2014年下半年培训计划以座谈会形式进行了沟通,热电公司就前一年培训中反馈的问题和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在培训中体现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根据其需求中心制订了从8月份至12月开始的五个项目的计划。在巩固13年培训成果的同时做出了加强。
3 培训模式和培训方式及内容
3.1 培训模式
在8至12月培训中分别用到三种:(1)课堂讲授;(2)课堂互动分组;(3)现场拓展练习。
3.2 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律法规。
在8月份第一次的培训中,方锦烈老师的《最新法律法规》,讲解了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有关法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解释了基础概念;其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根据电厂日常生产情况提出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最后从个人经验出发谈到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参加本次培训的共有106人。
通过此次培训,全热电公司对法律的概念和效力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一线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楚的认识。
(2)作业许可管理。
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
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
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和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4 培训中问题及意见
在热电公司在专题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1)教材选用上的问题,由于培训内容广,在培训教材上很难系统的专门选用一本教材,作为专门系统的使用,建议能为公司选用一些从业人员在日常能使用到的工具书。
(2)案例分析使用的问题,课堂讲授上用到了大量的案例,但是学院作为听讲者,只能有一个大致的印象,建议如果能在现场教学中使用到还原现场,让受训者亲身参与,更能实际的理解和掌握。
(3)结合现场工作的需要,做好现场安全和交接班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1] 苏泰山.企业安全培训应注重科学的培训形式与方法[J].企业研究,2011(4).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贸行业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6日
一、前言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正在全国各行各业如火如荼地开展,从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等高危行业到冶金、纺织、烟草等非高危行业,都向安全生产标准化迈进。
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那么何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期,煤炭行业事故持续上升,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目的是通过质量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认为安全与质量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有色、建材、电力、黄金等多个行业也相继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00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提出了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会后出台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均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随后,除煤炭行业强调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质量管理相结合外,其他多数行业逐步弱化了质量的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
“十一五”期间,国家加大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力度,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发办[2011]11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提出:“十二五”期间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验收。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取缔和关闭。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
企业标准化工作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全部活动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颁发的各项规程、规章、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按标准从事各项管理工作,按标准进行作业和工作,按标准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同时,要依据这些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起科学严格的企业内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及其他各项基础管理制度等,使企业的各项活动、每项工作和作业工序、环节、岗位及每个员工的工作都有标准可供遵循,都在标准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效益,进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全部管理过程中,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并将这些内容细化,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办法,并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中、全天候地切实得到贯彻实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使企业的人、机、环始终处于和谐和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作用
目前,我国进入以重工业快速发展为特征的工业化中期,工业高速增长,加剧了煤、电、油、运等紧张状况,加大了事故风险,处于事故易发期,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很大。如何采取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的安全监管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得以有效控制并稳定好转,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命题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全面贯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手段。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从管理要素到设备设施要求、现场条件等,均体现了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具体要求。以管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现场标准化为核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照章办事的良好局面,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从企业法人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操作岗位,强调了全员参与的重要意义。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梳理工作,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和问题,以及与考评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从而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促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体现先进安全管理思想、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和中国人文社会特性,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强化风险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比传统的质量标准化具有更先进的理念和方法,比国外引进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更具体的实际内容,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现代安全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的中国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改善设备设施状况、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各行业的考核标准在危害分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现场设备设施提出了具体的条件,促使企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设备,特别是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素质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如浙江省在采石场考核标准中,将中深孔爆破等作为基本条件,极大改善了采石场的安全条件,伤亡事故持续大幅度下降。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预防控制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有效办法。通过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系统的识别、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使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改变运动式的工作方法,对危险源做到可防可控,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了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尤其是通过作业标准化,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控制了事故多发的关键因素,全面降低事故风险,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一般事故,进而扭转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被动局面。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约束机制、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调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将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行为过程及结果定量化或定性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可控状态,并通过绩效考核、内部评审等方式、方法和手段的结合,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减少伤亡事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了企业发展,加上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及宣传手段,以及全社会关于安全发展的共识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认同,将为达标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声誉,赢得社会尊重。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有力抓手。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企业各个工作部门、生产岗位、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要求,是一项系统、全面、基础和长期的工作,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阶段性,做到用法规抓安全,用制度保安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于实行安全许可的矿山等行业,可以全面满足安全许可制度的要求,保证安全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最终能够达到强化源头管理的目的;对于冶金、有色、机械等无行政许可的行业,完善了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缺乏手段的问题,提高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
五、结束语
要消除企业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安全风险,达到本质安全水平,就必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个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有利条件和机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广泛动员,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
1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安全观念淡薄,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部分建筑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没有处理好经营、效益、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没有确立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来抓。有的企业领导只是在口头上讲“安全第一”,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认为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进度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就行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检查,或是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解决,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这是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2.2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滞后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还有部分建筑企业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精简、合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有的虽配备了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自身素质差,监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员的巡查纠错等职能。
2.3岗前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没有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基本常识,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重。
3 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
3.1对施工人员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加强。要想搞好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首要前提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患素质,而这又依赖于企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他们进行安全施工的技能,并且增强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减少了工程和人身伤亡的事故比例。
3.2完善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体系
(1)针对承包施工的单位来说,对其房屋建筑施工的有关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在正常施工的工作情况下是否在充分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另外,还可以结合着对工地进行抽查。
(2)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现场环境和施工工程的发展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建筑施工的管理工作,将房屋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传到网上获取有价值的反馈,使得监督机关可以及时的根据具体情况作适时的施工工程调整。
(3)均衡施工。均衡安排各个施工单位内部之间以及各个项目之间的安全生产,提高整体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水平。
3.3房屋建筑施工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确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等,完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运转模式。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现状及其突出问题
近年来,国家为实现依法管安、依法治安、重典治安,不断加大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改、废工作,包括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以及废止一些不适应时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等。分析这些法律文本,发现当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立法还存在法律规范混乱、相互重叠,法律规则不严谨,处罚主体错误、处罚对象不明确,法律语言不统一,进而浪费立法资源,造成法律适应困难等一些问题。
1.法律规范混乱
从现已颁布的法律文本看,一是关于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问题的处罚规定,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处罚的主体不同、种类各异、幅度也不一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显然,在这两个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针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问题上,处罚的主体、种类和幅度都不相同。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出现内涵外延甚至于逻辑的混乱。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这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的处罚问题上,其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及违法行为的外延等规定上都截然不同。此外,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出现逻辑混乱。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从最严重情形到一般情形的渐弱式的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基本法、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与违法行为的逻辑发展不一致。不仅如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却更多的是从一般到严重情形的渐进式规定,如同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九十一等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便是从一般到严重的渐进式的。由此,安全生产立法的混乱可见一斑。
2.法律规范相互重叠
一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同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在此之中,同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不同事故的处罚,不仅在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上有规定,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二是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告知从业人员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这一规定与《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于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规定都一模一样。
3.法律规则不够严谨
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有些规则不够严谨,存在许多缺陷。譬如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整个条文来看,全文为24条,但并未明确各法律主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也即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区分。从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看,《安全生产法》中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结果。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一规定给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主体对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督促落实这一行为模式,而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没有找到,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也出现缺失。而且,处罚主体错误、处罚对象不明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该条中的所有违法行为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其行政处罚权却归劳动行政部门,很明显与目前的体制不符合。
4.法律语言不统一
在法律语言问题上,则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譬如关于“以上”“以下”等立法技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中都规定了“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安全生产法》也是如此,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却有“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规定。由于任何安全生产的立法都有可能涉及到事故的发生,均有可能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在适应法律时产生混乱,如果对《条例》不熟悉,甚至可能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又譬如关于法律语言中的数字。法律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其语言文字的权威性、统一性应该是法律语言的应有内涵,但是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数字的使用却比较混乱,比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的数字为阿拉伯数字,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数字却为中文小写,此种情况处处皆是。而且,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在数字语言文字上的使用上不统一、不规范。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数字为中文小写,可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数字却为阿拉伯数字,这是不适当的。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法技术及其重大意义
立法技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立法实践活动中,将逐步摸索、积累的知识、方法、技巧、经验加以总结而形成的规则,是立法活动所需要的技能和手段,是在立法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关于法的内容的确定、表述及完善的方法和技能的总称[1]。在立法活动中,运用语法逻辑避免法条产生歧义,运用电子表器计票提高法案通过的精确率,都是法律技术。总体上看,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由多种与法律的制订、运行相关的各种技术因素构成的技术群。正如孙潮先生所说,一个立法者“要成功而有效地工作,他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师和建筑师的秉性和才能。”这种技术群不仅非单项技术,而且具有价值负荷,是法律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统称为法律方法,其中的法律思维成为法律方法的核心。有了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思维活动,即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才有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立法技术是法律技术的重要内容,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并在立法全程运用的法律技术。作为法律技术的重要内容,立法技术具有历史性、传统性和正当性[2],既要符合事物的本质,技术本身不能与事物的情理相违背;又要体现法律原理,符合法律的基础性原理;还要契合司法经验,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陶冶而成的成熟技术;以及吻合社会常识,与现实中人们的直觉、情感等相一致[3],无论是其物质工具还是知识储备与技能,包括立法的有关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概莫能外。正因为立法技术的传统性和正当性的结合,以及理论和经验的统一,才使得立法技术具有专业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手段,更能体现出科学性质和人文精神。而且,立法技术变迁受制于法律的实体规则,受到本身内在标准的检验,并通过其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力地推动法律实体规则的生成与演进[4]。而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其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5]。其法律要素包括行政处罚的主体、相对人、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等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法要实现公平、效率及法治秩序的价值,必须有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即科学合理的立法技术。没有确定性则难以被重复适用,没有确定性就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技术的重点是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方法、技巧、经验的熟练运用,是立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技能,通常包括逻辑的技术和词语的技术。要保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各种相关法律能够为人类频繁的利用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立法就要将为社会共有的最基本的价值通过对法律技术的运用转化为法律所承认的价值,立法者就要做出各种法律价值判断,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能互相冲突的价值体系之中做出选择,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同一价值体系之内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有可能互相冲突的价值达成平衡,并将社会变化所带来的价值变化体现于法律之中,通过其特有的逻辑思维形成有效的社会控制[6]。由此可见,只有当立法者在熟练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方法、技巧、经验的前提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差池。如前所述的各种问题的存在,在较大程度上就与立法技术本身有关。譬如法律规范混乱或相互重叠,可能是由于立法者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有关的社会共有的最基本的价值把握不准,或者对先前已有的法律文本的熟悉程度不够而导致的。例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明显,《条例》中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规定包括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意思,但两个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都不同。这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可能因为立法者对于不同法律主体社会境遇的不同考量标准。法律规则不够严谨和法律语言不统一大多是因为对安全生产中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分析不够,对法律符号的严谨性重视不够,或者法律文本生成所必备的素养欠佳所致。本来,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根据法律规定的二要素说,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这不仅适用于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当立法者没有能够深入透彻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客体的具体状况,甚至于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本身的意义缺乏深入理解的时候,也就可能出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律规则的不够严谨。同样的道理,作为法律思维的核心,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说服人,即建构法律的说理性[7],但当因立法者的法律语言素养欠佳而使不同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语言不统一甚至于混乱时,法律的说理性也就大打折扣。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完善及其技术改进
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情况与未来发展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完善需要从国家到地方层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修订有关不适应和不清晰的条款,加大立法技术研究,提升立法队伍整体素养。
1.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科学立法工作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这一定义明确了科学立法要符合立法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讲,现成的立法并不一定是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支系,《安全生产法》同样应该重视科学立法原则,将科学立法作为安全生产立法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因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科学性首先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当作一项工程来看待,不能把立法当作领导者的政绩,更不应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当作一个封闭的系统,要面向整个法律体系,坚持尊重客观事实,杜绝主观立法。
2.修改不适应时代要求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法规
目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需要我们有勇气直面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变。对诸如《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由于政策改变导致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转变以及形势变更,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时展需要,可以通过制订部门规章来规范一些不适应的规定、做法。
3.加强立法技术研究进而提升立法者技术素养
从研究领域看,目前,对安全生产法的研究文章大都集中在安全生产法的教育、执行等方面,但对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研究却少之又少。正因如此,安全生产立法中没有全面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也就在所难免。若要把安全生产法归结为现行的部门法中,它大概更多地属于行政法部门,而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特征应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有所体现。同时,还要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入手,通过各项措施普遍提升立法人员的整体素养。就法律符号化现象看,既对法律的表达与运作有着重要意义,又因其受符号载体的自然属性、人们对符号认知的社会心理,以及符号的社会属性等多方面的限制而作用有限,但必然建立在人的符号化能力基础之上[8],需要立法者准确把握符号的意义,以及法律与符号诸构成要素融合共生的过程。这也就是之所以要提升立法人员的一个原因。当前,应提倡法学工匠的培养,促使立法人员关注细节,以形成正确的法的价值论,掌握切实的法的本体论,习得有效的法律方法论。
参考文献
[1]闫敏.“法律技术”概念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09上)。
[2]牟妍.我国法律技术的概念、特性与范围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3上)。
[3]胡玉鸿.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J].法学,2007(7)。
[4]郑智航,张笑.技术——一个法治不容忽视的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04(6):91-92。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265。
[6]王秀楠.法律技术的内涵与外延[J].法制与社会,2008(01,上)。
[7]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N].人民法院报,2002-10-21。[8]牛玉兵.法律符号化现象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3(6)。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
(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2002年11月1日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2006年9月,浙江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2006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2008年2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安全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
(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西湖辖区总面积312.43平方千米,辖2个镇、9个街道和118个社区、5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66.75万人,暂住人口10.71万人。区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建有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陵墓、牌坊、陈列馆16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均集中设在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快和浙江大学等近百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坐落区内。到2008年6月止,全区法人企业达9814家,个体工商户17000家。而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区级层面仅有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6人;11个镇(街道)虽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规定增配科室副职1名、明确1名科室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其人员是内部调剂,增配的1名副职和明确的1名科室人员均还兼管其它工作,其实每个镇(街道)只有1人是专职安管人员。与我区监管范围、监管任务相比,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极为薄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呈“倒金字塔”结构,越到基层,监管监察力量越薄弱,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监管职责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难以履行。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从理论上讲不难理解,它是一个大安全、大概念、大范畴。但是,由于对综合监督管理本来涵义被曲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成了个“大箩筐”,只要是涉及安全的都往里面装。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不清,越位、错位、推委现象难以避免。尤其是发生事故后,遭老百姓遣责的不是专项监管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直接把安监部门推向一线。专项监管部门也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二是综合监管内涵不清,综合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尤其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内涵不清,使得综合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常识机构设置重叠,不利综合监管和协调。为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组织。这三个组织不能说不重要,也不能讲不可设。问题的关键是,就这三个组织而言,其指导思想都是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开展的。而现在是一分为三。各唱各的调、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也难以避免,不利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利综合监管,不利统筹协调。
(四)监管手段落后,安全监察工作受到制约。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不断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执法水平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力、物力、人力配备少,资金、车辆、人员、通讯工具匾乏,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大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因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执法监察难以有效开展,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二、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健全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机构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核心。一是监管机构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应依据当地管辖范围大小、任务轻重、生产总值(GDP)、人口等综合要素,依法、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及人员,切忌“一刀切”。二是在乡镇(街道)级政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街道)虽组建了相应的机构,但是,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就人员而言,有的是通过地方途径招聘解决人员,有的是在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且组建的编制机构找不到法律依据,主要是省(市)级政府尚未下达过有关编制文件,缺乏法律支撑,使必造成人员得不到稳定、工作经费落实不了、正常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起来。对此,乡镇(街道)级政府监管机构,应由省(市)编制委员会依据上述要素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编制性质、统一监管范围、统一监管职责。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关健。一是在目前安监部门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安监部门保持现有规格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协调有关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现有的“安全生产委员”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可行的。建议“防火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等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统一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利统一协调、统盘全局、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不好操作。举个简单例子: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是消防部门主管,一旦有问题要整改或处罚,应由《消防法》来调整。如果安监部门发现了问题,目前充其量只能是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告知消防部门,也是比较妥当的办法。但是,问题在于安监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企业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后就不好操作了。再是,安监部门虽告知了消防部门,若消防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防火间距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的话。此时,安监部门是再直接监督企业还是监督消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理解,安监局可以监督消防部门履其职尽其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安监部门应该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如果安监部门只是口头告知消防部门,在此过程中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追究起来,安监部门是空口无凭了。对此,明确《安全生产法》中“综合监督管理”的内涵,即明确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以及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