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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尽职调查 资本运作 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之间的投资、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行为已越来越普遍,而资本运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是对商业市场、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的全方位周密考察,如果缺乏这一基础的投资、融资、并购活动,无疑会有高度的投机性和风险。从目前国内资本运作的案例来看,运作的成功率却不高。这背后的原因当然有很多,但在资本运作时,缺乏有效的尽职调查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美国学者布瑞德福特•康纳尔就曾在《公司价值评估》中指出,如果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变动并不清楚就实施并购,就是一种渎职。
财务尽职调查概述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其主要是在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时进行,但企业上市发行时,也会需要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备上市的条件。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企业所有者、历史沿革、人力资源、营销与销售、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服务、采购、法律与监管、财务与会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也正因此,调查小组的构成包括了各方面的专家,有目标企业相关行业的行业专家、特定业务的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透过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第三者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法律、业务等问题做出评析,在投资者对“目标企业”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对投资项目的取舍做出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早发现影响交易完成的因素。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等调查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一般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审阅,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由于财务尽职调查与一般审计的目的不同,因此财务尽职调查一般不采用函证、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等财务审计方法,而更多使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在企业的投资并购等资本运作流程中,财务尽职调查是投资及整合方案设计、交易谈判、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的基础。对了解目标企业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或危机,分析盈利能力、现金流,预测目标企业未来前景起到了重大作用。
财务尽职调查内容
(一)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
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目标企业的一些基本财务情况。通过取得目标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架构图,财务调查人员可以了解目标企业全称、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注册资本、股东、投入资本的形式、性质、主营业务等。对目标企业的详细了解还应包括目标企业本部以及所有具有控制权的公司,并对关联方做适当了解。另外,目前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及财务部财务人员结构、目标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程度、企业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也是需要了解的背景资料。
在获得上述信息之后,还应对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税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现行会计政策、近3年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现行会计报表的合并原则及范围;及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近3年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目标企业的税费政策包括:现行税费种类、税费率、计算基数、收缴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负担;关联交易的税收政策;集团公司中管理费、资金占用费的税收政策;税收汇算清缴情况。
(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
目标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会影响到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企业本身内控程序是否完善有关,因此,一般情况下,进行尽职调查时亦应考虑内控程序的情况。例如可以通过访谈、画流程图等方法对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总体把握。在了解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后,就可以对其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进行详细调查。
在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时,对货币资金除了核实它的真实性之外,还应该关注是否有冻结资金的存在。对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逾期账款及坏账分析、近年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要关注其是否被高估,另外对大额应收账款还应调阅销售合同。一般国内企业会将投资、开办费、前期亏损或待摊费用支出暂列其他应收款,因此在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查时,应具体查询有关内容,评析会计处理是否合适,并做出合适的建议会计调整。对存货的调查,应查阅最近一次盘点记录,关注发出商品、分期付款发出商品,找出积压、毁损、滞销、过时以及有变现问题的存货,确定提取的准备是否足够,查询存货的计算方法,确定计算方法是否合适。进行长期投资调查时,对控股企业要验证其投资比例及应占有的权益,对参股企业了解其投资资料。对在建工程则要了解工程项目预算、完工程度、工程项目的用途,是否存在停工工程等。固定资产的调查,土地房屋则通过包括审阅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房产证等来调查,对机器、设备则要查询有否应报废或需要提取减值准备的机器设备,另外调查人员还应关注折旧提取的方法是否合理,折旧率是否反映固定资产的消耗情况和使用年限,折旧是否按照设定的折旧提取方法和折旧率计算已入账。对无形资产的调查,则要分析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取得途径、无形资产的寿命、计价依据。而对于银行贷款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取得和查阅明细表,明细表应注明利率、还款期、抵押、承诺等情况,还应查阅贷款合同,了解有否资产抵押和担保等情况,还应测算贷款利息是否已足额提取,并已入账,并查阅是否违反贷款合同条款的情况。对应付账款,调查人员应取得明细表,并应分析应付账款周期、供应商分布情况。为了防止目标企业存在有未入账的负债,调查人员还应查阅期后付款凭证,查阅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与有关律师尽职调查工作配合,分析对应付税金的调查,应取得各项应付税金变动明细表,并询问各项税种是否均已如期申报、完税,询问是否漏报、虚报、少报的情况,查阅与税务机关的往来书信文件,分析所交税金是否合理。
对反映目标企业盈利能力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应计算近几年销售收入、销售量、单位售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近几年产品结构变化趋势,目标企业大客户的变化及销售收入集中度,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区别及对利润的影响,成本结构、发现关键成本因素,并就其对成本变化的影响做分析,对以上各因素的重大变化寻找合理的解释。对目标企业的销售收入分析,可按主要地区、主要产品、主要客户进行分类。结合上述的各项分析,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过去和将来的盈利前景有所启示。对目标企业的三项费用分析,应按照费用明细表分析三项费用处理的合理性和未来走势与变化。对其他业务利润,调查人员应该了解是否存在稳定的其他业务收入来源,以及近几年数据。对投资收益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关注近年对外投资情况,及各项投资的报酬率。对营业外收支的调查应关注是否有异常情况的存在。
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流的调查,调查人员应特别关注经营净现金流,并通过一些比率的计算来检验经营净现金流是否能满足融资活动的利息支出净额,并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寻找除销售收入以外是否还存在主要的经营资金来源,对经营净现金流的贡献如何。
一、2010年上半年工作成绩
(一)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我区《关于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决定》,我们公司对全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实行了统一管理。自2011上半年至今,我公司正在办理原无房产证的区农业局、粮食局法院等七家单位办公用房的房产证。经评估之后,将提升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增强我公司融资能力。
(二)继续挖掘优质企业,担保总量及质量大大提高。
一是深度挖掘优质企业项目。2011年初,为做大担保总量,服务我区经济,我公司对担保项目进行梳理,筛选出了一批优质企业,并整理登记入企业担保项目库,对于有续保要求的企业,优先为其担保。二是加大项目保前考察力度。我公司审慎挑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优质企业,严格按照担保业务程序,对企业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指派项目经理到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并对该项目做《尽职调查报告》。三是严格落实反担保程序,防范担保风险。为降低代偿风险,我公司针对不同企业采取的不同反担保措施都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真正有效的防范担保风险。四是加强保后监管,降低代偿风险。健全建立保后检查制度以及,对在保项目实施后7日进行首次保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被保企业基本情况检查、贷款用途检查、财务经营装以及反担保情况等,并积极走访项目合作银行,保持与银行的经常性信息沟通,及时从不同渠道获取客户经营信息。据统计,2011年1—6月份,新增被保企业23户,担保金额12830万元。迄今为止,我公司累计为84户企业担保98笔,担保金额为92167万元,在保金额52698万元。
(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效益得到提升
1、灵活改变投资方式。2009年7月,我城司投资218.4万与市仁和蒙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廖春华共同组建市仁和顺安矿业有限公司,随后按各自出资比例追加投资200万。为了增强自主经营权,提高经济效益,我公司决定经营管理权发包给廖春华承包经营,期限五年,即追溯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廖春华每年按照我公司投资金额的20%交纳承包金。
2、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对已经投资入股的渝北矿业、工贸以及工贸等企业建设项目,加大了跟踪力度,全力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几大公司均在积极办理有关证件,争取年内开工生产。安监大楼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已办理齐全,目前,大楼已开工,预计明年6月将竣工。大楼的开发与运用将增强公司自身造血功能。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
(一)、企业缺乏反担保物。由于我国众多的广大中小企业以家族式企业居多,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有效的可资担保的自有资产,因此,在业务开展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有效的抵押物进行反担保。
(二)、担保能力受限。一是注册资本的补充机制不尽完善。多数情况下系政府财政或企业法人的一次性注入,然后多年维持不变,担保能力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担保需求。二是信用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由于我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不足,在应对风险时,担保机构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
(三)、风险分担方式不合理。目前,我担保机构对大部分担保项目承担了100%的担保责任。这与国际惯例不符。由于起草《担保法》时,立法部门主要考虑了如何保障银行利益,对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未能给予恰当的定位,致使保证人的责任余额地位基本与债务人处于同一地位。部分银行利用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强制要求保证人接受其制定的不平等《保证合同》。事实上,在一个担保项目中,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三方都获得了各自的利益:借款人获得了经营资金,贷款人获得了利息收入并有担保机构保证资金的回收,担保机构获得了单保费收入。因此,担保业务涉及的三方理所应当分担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复合型人才缺乏。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对于从事担保项目的人员,既要掌握本机构的业务标准,又精通法律、财务和项目评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由于组建时间不长,这一人才储备不足。
三、2011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是加大担保支持力度。下半年,我公司力争完成年初制定的为企业提供2亿元的新增担保额的任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实施:一要充实企业项目库;二要加强政银企对接;三要严格项目调查;四要加强保后监管。
关键词:保险资金;合规;管理
2010年以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险资运用日益活跃,逐渐成为金融投资业的热门话题,与前端保险资金运用同等重要的后台合规管理得到的关注并不多,然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效与未来。特别是国内几家大型的保险公司保险客户遍布全国,他们上万亿元的保险资金实际是亿万客户的养老钱、保命钱,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安全性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公司业绩与客户收益,甚至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繁荣稳定。本文尝试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具体实践,提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一些探索性意见和建议。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挑战
随着保险监管机构稳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业务创新,过去三年保险资金收益率稳步上升,2014年达到了五年以来最好的收益水平6.3%,综合收益率达9.2%。未来几年,保险资金将继续受益于市场化运作的机遇期,同时也将承受更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与此相适应,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将面临着以下新形势与新挑战:
(一)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遭遇投资收益下行压力
宏观角度,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实体经济日益艰难,A股市场经历巨幅震荡,前景黯淡,国内房地产市场普遍降温,央行进入降息通道,险资投资收益率的维持和提升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传统上账面收益导向型的寿险投资要求一个较高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率,尤其是近几年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几家上市的大型保险公司也需要依靠高现价产品来保证市场占有率不出现负增长,导致近年高达6%左右的承保成本,推高了投资回报需求。投资收益需求的抬升遭遇恶劣的外部经济形势后,很可能形成严峻的投资业务压力,国内外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很可能以牺牲合规管理为代价缓解业务压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意识,合理分解业务目标。
(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步明确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思路,允许保险资金进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渠道不断放开同时的是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2014年,中国保监会专门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加强了对资金运用违规的处罚力度和操作性。“从严监管”也已经成为新一轮《保险法》修改的工作重点。无论是在近期出台的各项有关资金运用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还是在各专项检查中,监管机构都不断强调保险公司的信息报告和披露、风险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合规义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守住合规经营的底线。
(三)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需适应更多的业务创新
从2014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放开了创业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渠道,并鼓励险资从事境外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收益的不足,保险资金将进入更多投资领域。各市场主体纷纷展开投资创新,比如近几年来另类投资比重不断增加,出现了苏州基金等债股结合创新项目,2014年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境外房地产投资的主力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险资投资创新力度将不断加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推陈出新,要求合规管理也突破原有定势,加强新业务研究,以适应业务开拓的强劲需求。
二、大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现状
中国人寿等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几家保险集团,管理着近数万亿元的巨额保险资产,有着旺盛的投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要求,同时也需妥善处理好投资盈利需求与合规稳健经营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除上述保险行业监管问题外,这些大型保险公司还面临A股或海外上市规则有关资金运用的众多复杂规定,同时还需应对因集团化发展带来的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管理问题
虽然存在追求更高效益和效率与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矛盾,上述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普遍还是比较重视的,依托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流程,发挥专业人才资源,近年投资能力及合规能力还是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是普遍建立了健全的投资决策管理组织体系。投资管理决策主体由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三个层面构成,根据监管规定和各上市规则,各决策主体享有不同决策权限。在董事会层面,大型保险公司一般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在内部经营管理层面,总经理会议为投资决策主体,一般还下设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参考,财务会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与支持,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具体执行工作。
二是普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多数大型保险公司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制订一整套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的制度,涵盖股权、不动产、境外、独立账户等投资类别,信用评级、资产配置、合规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决策程序等管理事项,基本上或者至少形式上建立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科学投资管理体系。
三是普遍设计了配套的合规管理流程体系。在管理流程方面,保险公司投资合规管理流程内嵌于投资决策流程中,合规情况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规管理机构上,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会将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是风险与合规部门抑或独立的合规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投资项目合规管理由项目律师、合规主责部门、公司合规负责人层层把关,项目律师出具合规意见草案,合规主责部门负责初审合规报告,评估项目整体合规情况,合规负责人负责终审并签署合规报告。在项目管理流程上,项目启动之初,合规评审意见便作为可否立项的重要考量标准;立项之后,选聘外部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可研通过之后,启动合同谈判,项目律师协助形成签约文件,合同文稿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四是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往保险行业监管机关对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较多,很多投资项目需要审批,也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对外部监管的依赖性,认为不合规的投资监管机关就不会同意做,只要监管机关同意的,就是合规的。这样也就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内部合规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合规责任的确定以及投资合规管理人才的储备。随着监管后移的思路转变,很多保险公司才发现自身对保险监管合规政策的理解水平难以适应新投资业务的需要,内部合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队伍建设上也都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对投资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三、对大型保险公司加强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的探索与建议
近年来,保险公司非标投资业务、创新的另类投资日益增多,以更好的弥补传统投资品种收益率较低的缺陷。然而,另类投资,往往投资回收期长、资产流动性差、信息透明度低。由于监管机构对这些投资创新业务了解也不够深刻,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对创新持一种开放态度,默许部分保险公司对一些并不明令禁止但存在一定合规嫌疑的业务进行尝试,如何把握尺度,这不但对公司投资能力,也对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能力着实是个考验。结合前面两个部分的分析,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如何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不断强化投资合规管理意识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样是正确的投资理念,是防范投资风险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各项投资业务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才能确保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鉴于目前国内大型保险公司自主投资与外包投资并存的现状,建立公司整体与各投资单位为协同作战的合规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框架下,各专业化投资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无缝对接,明确业务一线责无旁贷的合规职责,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违规一票否决”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逐步健全投资合规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四层防火墙,第一层防火墙是投资业务部门,第二层防火墙是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层防火墙是外部法律顾问,第四层防火墙由内控审计部门和稽查部门组成;同时还应将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突破小合规管理的局限,形成360度无死角的大合规管理格局,建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及风险报告构成的完险管控链条,运用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在内的投资风险;形成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实际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同时应当考虑建立的保险公司总部集中投资权限运行机制,统一上收分散于各地、各分支机构包括自用不动产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管理权。
(三)全力支持投资合规管理创新和研究
为配合投资业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合规条线建立了重大课题研究机制,组织业务骨干,结合聘请外部专家,专门研究实务中出现的重点疑难投资合规问题,个个突破,保险公司应在合规管理创新方面给予财务和人力支持。
(四)持续加强投资合规管理组织建设
保险公司应在投资合规管理方面做充足的人才储备,由于投资业务专业性较强,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专业培训,使他们不但掌握法律合规知识,更要深入了解投资业务;同时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应该建立专门投资合规管理组织,使相关合规人员能够专注于投资合规管理,逐步成为该方面的专家。
随着中国的保险业和资本市场不断创新发展,保险资金投资将在其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也会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当然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问题还有待在今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探讨解决。
参考文献:
[1]李祝用,鲍为民.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保险研究,2006(04):22-27
[2]林义.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B].保险研究,2002(09):4-6.
关键词:金融改革法案;信用评级;规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3-0112-04
一、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关于信用评级业的改革措施
(一) 《金融改革法案》中关于评级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1、强化监管机制:在SEC下设立信用评级监管署,专门监管NRSRO评级机构,确立这些机构的规则与违规处罚,并对这些机构进行年检。
2、消除监管法规对评级的依赖:删除法律、法规中对于信用评级的引用。
3、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废止NRSRO评级机构对于“公平披露法规”(Regulation FD)的豁免权,这一改革要求评级机构在得到发行方内部消息后必须将其公开披露。
二是要求NRSRO评级机构披露其信用评级的绩效数据,并在信用评级时附评级表格,披露相关信息如评级假设、评级方法、相关数据、服务商报告和其它相关信息。
三是对于结构化融资产品,要求发行机构或承销商公开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结果,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要求尽职调查机构提供正式认证。
4、追究过失责任。
第一。撤除法规中对NRSRO评级机构的一些保护,使评级机构可能因过失遭到诉讼,这些过失包括评级或相关言论的“不实或误导”、在评级调研中蓄意或轻率的失职。
第二,明确SEC有权暂停或吊销评级机构的NRSRO登记,有权对评级机构进行反欺诈调查,将过失处罚范围从机构层面扩展至包括个人行为不当和管理层管理失职。
第三,要求评级机构正式向SEC备案指定文件;要求评级机构得知证券发行机构违规时必须上报监管和执法部门。
5、完善公司治理。
首先,要求NRSRO评级机构董事会一半以上成员(不少于两个)为独立董事;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专职合规官并建立机制保证合规官独立性,专职合规官每年必须向公司和SEE呈交合规年报。
其次,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内部防火墙,防止市场推广和销售影响评级;要求NRSRO评级机构向SEC上报与被评级机构间的人员流动,如果被评级机构的雇员加入NRSRO评级机构。要求NRSRO评级机构防范和审查利益冲突。
最后,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有效内部控制架构,保证其规章、流程、方法贯彻到评级中,并向SEC呈交内部控制年报。
6、改革评级流程。
一是要求SEC颁布关于NRSRO评级机构评级流程方法的规则,其主旨是评级机构应保证评级规章、流程、方法的一致性,并告知用户评级所用的流程方法的版本、流程方法变更及对评级的影响,在发现流程方法有误时及时告知用户。
二是要求NRSRO评级机构在评级决策中考虑的信息不再局限于发行方和承销商提供的信息:要求NRSRO评级机构明确界定评级符号及其含义,允许对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采用不同评级符号:要求’NRSRO评级机构评估违约几率。
三是要求SEC颁布关于NRSRO评级机构雇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7、探寻模式变革。
第一。要求SEC研究NRSRO评级机构独立性及其对评级结果的影响,以及在跨评级机构和跨资产类别范围将信用评级的某些方面标准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对于结构化融资评级,要求SEC研究评级流程、利益冲突、评级精确度测算指标和激励精确评级的付费模式等,并研究建立一个集中指派结构化融资评级项目的独立机构和相应机制的可行性,随后建立指派机制或更优的机制。
第三,要求美国政府问责局(U.S.Goverrmaent Accountabiliw Office,简称GAO)研究激励精确评级的付费模式,并研究建立一个为评级业制定独立标准和道德规范并监督评级机构的行业组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 改革特点
一是改革措施彻底打破了以往少数几家评级公司对整个行业的垄断,提供了其他评级机构被认可并加入竞争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评级行业的竞争性。
二是在提高竞争性的同时,它又大幅度地加强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通过对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业务的监控,针对评级机构历史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监控。这些措施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们对评级业放开后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的担心,为评级业的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是由于竞争的加剧及透明度的增加,以往评级机构的“神秘面纱”被逐步揭开,与此同时,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也开始受到了挑战。未来如何通过提高自身评级的准确性及预测性进而维护评级的权威性将是摆在所有评级机构面前共同的难题。
四是对于评级机构评级表现的统一衡量标准,SEC也表示将进一步考量,未来在条件合适的时候推出。这表明未来SEC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将持续强化。评级行业的整合规范未来仍有许多的未知数。
二、我国信用评级业现状分析
(一) 主要成效
近年来,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引导、市场主导”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国内信用评级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评级业务稳步增长。据人民银行总行统计,从2004年到2009年6年间,企业债项评级从53笔增加到811笔。增长了15倍,融资金额由1056亿元增加到20947亿元,增长了近20倍;主体评级业务从31885笔增加到45702笔,增长了43%。二是评级品种逐步增加。在最初开展借款企业主体评级的基础上,通过人民银行的行政推动,不断增加新的评级业务品种。从借款企业评级到担保机构评级,再到近两年开展的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级,不仅有效助推了担保业务和商票业务的推广使用,而且促进了评级市场的产品创新。三是评级行业发展不断规范。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评级机构在评级质量上不断提高,在内控管理上不断加强,在评级方法上不断改进,在社会影响力上不断提高。年来的信用评级工作卓有成效。
(二) 目前信用评级面临的困境
1、评级机构。数量众多,参差不齐。虽然评级机构数量众多,全国有80余家,但仅有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等几家评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大,评级业务与种类有了一定发展。其他大多评级机构资质差,专业人才不足;评级品种单一、业务量小;评级产品公信力不足,认可度低。为了求生存,一些评级机构只顾眼前利益相互压价,采取低价格、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信用评级业纯商业化,失去了其公正性。
2、企业没有参与评级的动力。对一些大型企业而言,融资不难,尤其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本身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
经营状况良好,商业银行争相为其贷款或承销其发行的债券,这些企业融资渠道多、融资不难,因此没有参评动力;而对一些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而言,往往是级别带来负效用,因此企业要么是出钱买高等级、要么是放弃评级。
3、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使用率偏低。金融机构是外部评级结果的主要使用主体之一,但到目前为止,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价值尚未在金融机构使用层面体现出来,一是因为各金融机构有着本身的内部评级体系,二是外部评级质量不高,没有形成社会公信力。尤其是新巴塞尔协议后,各大商业银行为了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内部评级高级法的标准,对内部评级投入更多,对外部评级更加淡化,致使外部评级结果的使用不甚理想。
三、美国与中国评级业的主要差异比较
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的出台对于我们来说有着多重的借鉴意义:对于评级机构而言,它指出的是未来行业的发展规范与趋势,可以此为标杆来提高自身的实力:对监管机构来说,它也可以是一个很好的参考标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规范国内评级行业的发展;而在投资者来看,它更是一个可以对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提出要求的基石。
然而,我们不能照搬照抄美国的信用评级改革经验,因为美国信用评级业已发展到成熟阶段,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刚处于起步阶段,二者存在着诸多不同,例如:美国的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已具有较为成熟的评级技术,在美国乃至全球具有了较高的公信力,投资者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当作投资的依据。而在我国,评级机构参差不齐,评级质量不高,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急需行政推动。具体而言,中美两国的评级业在行业发展、评级监管、评级需求、行业竞争、行业自律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详见表1。
四、以美国评级业改革为鉴,推动国内评级业规范和发展
(一) 关于评级模式创新的举措
1、大、中小企业分类的评级模式。对于目前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评级已初具规模,但信贷市场评级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鉴于国内信贷企业中中小企业偏多,可以考虑大、中小企业分类的评级模式,例如可以按照企业资产规模进行分类,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企业,可以采用统评模式。要求评级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评级流程开展评级作业,并将评级结果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对于中小型企业评级,可以设计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征的信用评级体系进行评价,并要求其逐步向大型企业的规范化评级靠拢;另外,可以考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报告使用制度,将推动企业评级工作与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起来。我们认为,将中小企业评级作为目前推动评级工作的切入点是可行的。
2、特许企业“双评级”模式。特许企业,即涉及国计民生的央企、地方重要国企、国防工业行业企业、国家级通讯行业企业、能源行业企业、交通行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对这些牵涉到国家安全的企业,采用指定两个评级机构评级的“双评级”制度,可以实现对市场主体间的利益交换、评级过程中技术风险的双重监控,有利于有效检验评级质量并逐步将“双评级”制度加以推广。
(二) 关于评级市场培育的举措
1、继续加大对评级业发展的行政推动力和扶持力。资信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约束,监管部门需要继续为资信评级行业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而努力,使各参与主体有法可依;另外,由于我国信用活动初具规模,但经济信用化程度仍然不高。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全成熟,市场主体缺乏使用信用产品,因此,评级市场的发展需要继续加大行政推动力和扶持力,为行业发展提供优惠的政策空间和外部信用环境。
2、探索建立“两个层级”的信用评级行业架构。目前,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数量众多,参差不齐,可以考虑将现有的评级机构进行撤销、合并和整合,进而形成“两个层级”:
第一层级由2―3家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公信力较强的本土自主品牌评级机构组成,承担国家全部特许评级业务,通过政府授予“双评级”资格,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双评级,掌握国内评级市场话语权,并作为国际性评级机构,参加制定全球统一的评级管理规则和国际评级标准,在国际资本市场对世界金融组织、各国政府、跨国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第二层级由若干家本土与合资评级机构组成,合资机构只允许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项目开展信用评级。
同时,考虑在两个层级的评级机构间建立保证评级机构更好地履行评级责任的竞争机制。如第二层级评级机构中的评级机构作为第一层级评级机构的备选,通过定期绩效考核实现优胜劣汰,形成适度的良性竞争机制。
3、通过政策与制度性安排,增加评级需求。目前评级产品的使用率偏低是评级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能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相结合,对评级结果的使用做一制度性安排,推动各方积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产品,评级需求量有可能会大大增加。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从制度上要求金融机构在发放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使用企业的外部评级报告;(2)从制度上要求投资人在信贷、债券等信用交易中充分使用信用评级信息;(3)在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中、在境外信贷、投资活动中引人本土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价;(4)规定境外经济实体在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工具、外币债务工具或在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必须由本土评级机构进行国家信用风险评级或主体评级。(5)政府在经济、金融、投资、监管决策中率先使用信用评级信息。
(三) 关于加强评级市场监管的举措
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规范的前提是有效监管,因此,首先要加快信用评级立法。以法律形式确立监管依据,保障信用监管执法的客观公正性;并统一行业标准,从信息采集、信息加工整理、信用评价等各个环节人手规范评级操作流程,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有序发展。另外,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针对目前实行的以行业划分的准入管理制度,可以探索建立“伞型监管”体系,由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的评级机构和业务,并由监督经验丰富的部门承担协调全局的职责,防止出现监管重叠与空白。
2、创新收费模式,切断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的利益链条。目前“发行人付费”的收费模式无法避免发行人与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极易出现以价定级、级别买卖现象,而由于国内评级产品公信力差,没有固定的使用方,这使得国外成熟的“使用方付费”模式在短时间内也难以在国内使用,因此,解决利益冲突,必须探讨改革收费模式。
(1)大型企业评级收费模式:建立独立的“发行人托管基金”。目前,国内大型企业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信用等级直接影响融资成本,为防止收费模式产生利益冲突,从源头切断评级与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交易,可设立“发行人托管基金”,由监管部门或中立的托管人依法从债券发行人处收集,评级结束后由监管部门支付给评级机构,基金收集的要求和支付的条件可通过专门的法规或信托协议予以规定。此外,在“发行人托管基金”中可考虑建立评级技术创新研究基金,支持评级机构的技术创新。
(2)中小企业评级收费模式:依托财政补贴或财政与企业共同付费。近年来,我国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可以获得财政专项补贴。我们认为,对中小企业的评级收费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当地财政部门可以按年度从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划拨出专项费用对评级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从而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其参与评级的积极性。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防控 误区 新关注点
企业法律风险通常是指法律和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后果的可能性。企业的法律风险从纵向讲,一方面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遵守和实施自上而下相衔接,另一方面,贯穿于企业设立、经营、管理、重组、终止的全过程。从横向讲,一方面与外部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相互关联,另一方面,与企业的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等相互交叉,一定条件下互为转化。防控法律风险是企业对法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在思想、组织、人才、技术、制度等各个层面上全面系统的科学管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企业治理结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研究机构、一些大型企业对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企业风险的防控体系建设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当今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及企业自身运营状况的变化越来越快,情况越来越复杂,企业法律风险存在条件、表现的形式、负面后果的程度也变得更加复杂,这就需要企业以科学的态度、创新的举措,更加审慎地探索和实践防控法律风险这一课题。
一、防控法律风险的几个误区
1、只要自己守法、守约就能防控法律风险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我们比较注重教育企业自身要学法、守法、守约,认为只要自身守法守约了,就没有法律风险了。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各交易主体的守法、守约、诚信程度参差不齐,这就增加了来自外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法律环境变化,不特定相关方的违法、违约、侵权等,所以防控法律风险仅凭“洁身自好”是不够的,应当内外兼治。
2、中小企业条件有限,难以防控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不像规模企业,有比较完备的组织架构并能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来防控法律风险,所以,一些企业认为自己规模不大,遭遇风险的几率相对较小,防控法律风险的主客观条件有限,有限的资金搞防控法律风险,不如去做广告,故防控不必为之,无力为之。其实,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业大多是充分竞争的市场领域,他们不仅要与同行业的其他中小企业竞争,还面临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对成熟的大型企业的挤压。所以风险的有无、大小,并不一定取决于企业规模的大小。观念、制度、措施不到位,小企业同样会遭遇大风险。中小企业虽然规模小,但同样可以针对自身特点采取投入较小、操作方便、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等措施,不断提高自身的防控风险能力,如对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重要合同等除了作出合理的商业判断外,还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该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对合同条款提出法律意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多咨询、多学习、勤探索,只要意识和措施到位,中小企业同样能防控法律风险。
3、只要和主要客户搞好关系就能避免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都是市场经济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企业与上下游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一些企业只注重与上下游客户搞关系,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关系经济,没有必要为防控法律风险而劳神费力,故特别专注于对与之配套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等能为自己获得重大利益的企业领导、对接部门的负责人的“感情投入”,如请客送礼、利益输送、关联交易乃至违法行贿,这种非正当及违法手段本身就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而通过非正当及违法手段维系的关系,往往又容易因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付款结算、售后服务等问题引发法律纠纷乃至引发犯罪。一案爆发倒掉一批人、毁掉一批企业的惨景时有发生。
4、遇险止步、涉险撤步就能防控法律风险
当前市场环境、法律环境都比较复杂,企业要生存发展,要转型升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风险。面对风险,一些企业采取消极回避、止步不前的犹豫态度,从而不仅没有防控风险,反而阻碍了企业发展,其实风险虽然客观存在,但对于有准备者风险是可以化解或减小的。面对风险,我们应当依照法律和事实科学评判,在区分风险的性质、大小、轻重缓急的基础上,积极应对,不轻言止步或退步,敢于在危机中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除了那些违反法律和合同的风险不能冒,对法律没有禁止的、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而对企业自身有利的,要敢于创造条件化解风险,使企业免受损害。
5、只要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就能防控法律风险
最近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经一家全国著名的企业协会介绍并牵头,由五家企业向江苏某金属材料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战略投资,投资金额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前先后由两家为业界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一家国内著名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财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报告认为该被投资的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均良好,预计年利润达1.5亿元左右,2012年下半年可在境外上市。但当投资款陆续支付到位,投资者翘首以盼目标公司上市喜讯时,该目标公司因严重拖欠银行等债务已资不抵债而东窗事发,其全部资产被法院查封,全体投资者的投资过程前后历时仅数月,其全部投资打了水漂。这起事件警示企业:第一,专业机构出具报告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不一定全面、真实、有效;第二,专业人员的工作也有可能疏漏;第三,对重大经营决策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出具意见、报告一般意义上讲虽是提防法律风险的措施之一,但绝不是唯一的、不必质疑的、绝对可靠的保证;第四,聘请专业机构时,应当在聘请合同中明确专业机构的法律责任,过错赔偿责任。
6、只要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按制度走流程,就能防控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是规范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基础条件之一,但认为只要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监督三权分立、重大事项按制度走流程就可以规避法律风险,这种想法是危险的:一是公司制度框架的建立,不等于有效运转,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二是防控法律风险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有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万事大吉了,防控法律风险需要观念、立法、执法、制度、各岗位的责任、科学方法等各个层面上的配合协调;三是按制度走流程,如果没有每个流程上的执行者高度的责任感、熟练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便有了公司治理结构,订立了规章制度,走了层层签字画押的流程,也是徒有形式。
二、当前防控法律风险几个新的关注点
1、国际市场变化,企业防控法律风险面临新挑战
(1)跨国经营风险大、代价高。近年来,我国企业以对外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方式探索走出去的跨国经营战略,由于不熟悉外部法律环境,缺乏实践经验,所以面临风险大、代价高的处境。有的大型承包工程和大批劳务输出因所在国政局变化被迫停建和撤离。如利比亚大撤离事件、中电集团投资的中缅合作水电项目被搁置事件。2004年以来中国共有14家企业在海外发生巨额亏损达950.5亿元,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在海外投资设立约18000家企业,其中三分之一已告失败。
(2)“两反一保”的风险持续增加。在世界各国普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下,我国企业不断遭受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和争端。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2年9月10日至14日就发生了“欧盟对华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决定继续对华文件夹金属件征收反倾销税”、“阿根廷对中国进口单相交流发电机征收反倾销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我输美纯镁反倾销日落复审仲裁(认定我征收反倾销税再延长5年)”等四起案件,与反倾销反补贴相比,“特保”措施的门槛低、弹性大、易实施,只要进口国认为来自中国的产品对其造成“市场扰乱”即可能启动“特保”措施,对我出口产品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这种商业风险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有些案件已成为法律纠纷进入争端处理机制。
(3)外贸应收款凸现。违约率提高导致国内出口企业的货款被“国外老赖”拖欠,乃至无法收回。此类事件有的已从经营风险转化为法律纠纷。导致上述法律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国际政治形势变化,有些国家地区政局动荡,无法保障跨国经营的正常开展;二是国际市场变化,一些国家地区经济不景气,市场消费能力和进口方的偿付能力持续下降;三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其规则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尚有差距,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利用“特保”、反倾销等规则随意挑起的争端,思想准备不充分;四是对交易合作对方国家地区的法律环境了解不充分,防范不及时;五是对交易合作对方企业的诚信度及履约能力不能充分掌握,有的企业又不事先采用“信保”等措施;六是在防控风险方面对交易合作合同等法律文本的订立和履行不到位。
2、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和转型,企业防控法律风险面临新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相当程度上是依赖“透支资源”、“透支环境”、“人口红利”维持较高速度的增长。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当前,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已成为关系全局的战略选择,为此,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措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这些措施的逐步实施,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将使得企业压力加重,法律风险增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级政府执行国家对房地产投资和销售的调控,使得社会总需求扩张速度放缓、相关行业投资放缓、交易量减少,有的企业被迫转行乃至关闭;第二,土地市场交易趋冷,制约了地方投融资能力,使得相关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第三,节能减排,对经济增长质量提出新要求,制约了粗放型增长,使得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面临严峻挑战;第四,资源、劳动力成本上升,提高了经济增长成本,将导致企业利润下降,亏损增加。
3、新的商业模式和信息技术背景下,企业防控法律风险面临新的课题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商业模式竞争力日趋下降,而商业模式的创新已成为新世纪企业生存、发展和企业间激烈竞争的核心关键。在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有效防控法律风险,这是企业无法回避的新课题。
(1)商业模式的创新之路是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探索之路。企业尝试和实践新的商业模式,本身就需要反复实践和探索,有探索就有风险。新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交易方式、盈利方式等新商业模式下各个环节的运营将伴随着与市场环境不协调、与上下交易链不衔接、与企业自身能力不匹配、与客户资源不融合而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所以,商业模式创新之路不是平坦之路,而是风险之路,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应贯穿于商业模式设计、论证、运营、控制的全过程。
(2)新的商业模式伴随着新的违规违法风险。法律法规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立法立规的步伐也在加快。近年来,我国在跨国经营、资本运作、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仓储物流、连锁经营、著作权、商标、专利的保护、公司企业犯罪等领域陆续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而新法新规的颁布实施,一方面维护了新的商业模式健康运营和发展;另一方面又产生了企业遵规守法的不平衡性和不适应性,而产生了新的违规违法风险。有的因不认真学习而盲目违规导致纠纷发生、有的因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新规而遭受处罚、有的明知违规而轻信能逃避制裁而造成损害、有的严重违法而构成犯罪。所以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企业应具有防控新的违规违法风险的警觉和措施。
(3)新的商业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的新特点。第一,风险类别更具新颖性,除了前述的跨国经营失败率高,“两反一保”凸现等新的涉外风险外,电子商务中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广告误导或滥用等都会产生新类型的风险和纠纷;第二,新商业模式下的企业在新技术和信息化的背景下运营,其法律风险更具技术含量,如我国每年受理了3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四分之一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三,立法立规的进程滞后于商业模式的创新,使得许多新的商业模式运营在法律不健全的轨道上,导致企业在对商业模式的战略规划、个性设计、实施经营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具不确定性;第四,新的商业模式使企业面对的市场和各交易主体更复杂、消费群体更广泛,所以法律风险一旦转化为纠纷或其他负面后果,其危害性就更大。如大型品牌企业的一个连锁店出问题,会影响到整个品牌企业的生存发展。
三、当前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几点建议
防控法律风险也应与时俱进,面对当下和今后的内外环境和企业自身的发展实际,要不断转变观念、方法和策略,增强信心,在实践中不断优化防控法律风险的实际效果。
1、意识上从要我防向我要防转变
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贵在自觉性和主动性。当前,要我防的被动消极意识在一些企业和员工中仍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如法律规定了公司设立条件、治理架构等,若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报材料就无法通过注册、登记;国企受上级文件规定制约,若不做一些表面文章就无法应对上级检查;民企或外企的管理者和员工听老板话,按老板指令办就能保住饭碗。所以企业要通过教育培训、制规定责、考核奖惩等综合治理的方法使企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和员工从消极被动的要我防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我要防。
2、方法上从学习借鉴向自主创新转变
企业作为市场中的单一个体,因其所处行业、产品和服务,采用的商业模式、运营过程中与相关主体的构成的法律关系、面临的内外法律环境等因素,与其他企业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差异。企业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在消化吸收外部经验为我所用过程中逐步转变为自主创新,使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方法更贴近当下形势、更符合市场规律、更适合企业发展战略、更能适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每一重大决策的实际。这是企业防控法律风险需要不断思考的。
3、防控法律风险“信心比黄金更贵重”
风险处处在,时时在,经营企业就是经营风险,当前,面对日益复杂的内外环境,防控法律风险“信心比黄金更贵重”。信心来自于科学的思维方法,理论上的清醒自觉,对复杂形势的准确判断和手中有管理风险的“金刚钻”。
(1)要有敢于直面风险的信心。防控法律风险,要像人类面对困难、麻烦、危机一样,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胆略和勇气。2012年10月8日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打着国家安全牌对我华为、中兴两公司以莫须有威胁美安全发表歧视排斥报告。10月10日我国发改委就公布了十六个获批的对海外投资项目。这一举动,十分明确地表明了中国企业勇敢地走向充满风险和阻力的跨国经营之路的信心。当前,作为现代企业的领导、管理者面对企业生存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克服困难的信心不能丢、战胜风险的信心不能丢、勇攀企业发展高峰的信心不能丢。
(2)要有善于管控风险的自信。要敢于直面风险,若没有善于管控风险的自信,企业防控法律风险仍将半途而废。善于管控风险的自信源自于管控风险的能力,这种能力也源于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在机制、技术、人才、体系建设上综合实力的积累。有了管控风险的自信,一方面可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几率,当企业运营或实施某一法律行为时,对能够或已经预估到的法律风险,通过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商务和技术谈判、合同条款约定等工作进行前期防范,使法律风险事件少发生或不发生;另一方面,可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风险事件发生时,在不危及企业战略目标和具体经营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转移或保留风险。如买卖合同中因卖方违约迟延交付标的物、建设施工合同施工方违约工期迟延,只要上述迟延还能补救,尚未危及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解除合同对合同双方的风险会更大,那么买方或建设方可保留对方迟延履行的法律风险继续履行,待合同履行终结时再“秋后算账”,以挽回风险事件带来的损失。
(3)要有防控风险为企业获得机遇、创造价值的信心。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观念、创新方法、创新技术,使企业在风险中不断成长发展。与勇于面对风险、善于管控风险的信心相比,在防控风险中让企业获得更多的机遇和增值,这是对防控法律风险更高层面上的优化,体现了风险管控者驾驭风险的信心和能力的再升华。事实也是如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遇的法律风险往往是与机遇并存的,有些风险管控合理是可以转化为机遇的,这是企业逆境生存的DNA。如电子产业巨头韩国三星公司,上世纪末金融危机发生时,负债高达190亿美元,接近净资产的3倍,三星面临破产的风险,但三星把危机变成机遇,到2007年创造了销售额1060亿美元的神话,领跑世界电子产业。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过程中依靠信心和智慧为企业创造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优化企业防控法律风险体系建设为企业创造价值铺平道路,打好基础。如对企业组织架构中股东关系、“三会”的权力分配进行优化的法律设计,对企业制度建设、人才管理、合同管理等进行规范。二是针对具体的法律行为为企业增值创造条件。如设备采购合同中,除设定严格的质量条款外,还可约定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的优惠价格,从降低企业支出成本的角度获得增值;软件或技术服务合同中设定软件升级或技术更新时购买方可优先以优惠价(或无偿)获得;企业并购合同中除了保证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物有所值外,还可将被收购企业的重要人才、客户渠道作为并购条件,为并购方创造更多价值储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