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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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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方法或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第六条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鉴定委员会

一、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三人。报部以上申请奖励的成果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须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一切被邀请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权利平等,不受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完成人员的影响,独立进行鉴定,可根据规定充分发表意见,有权要求完成人解答问题,可保留个人意见。

2.鉴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半数方可通过鉴定。

3.根据规定取得咨询费。

4.对被鉴定的成果负有法律、道义的责任,有保密的义务,更不得把成果窃为己有。

三、鉴定委员会应包括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专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条件是:

1.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较好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切参加课题的完成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鉴定,也不得以检验者、证明者身份出现。完成人也不得互相鉴定,然后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共同报奖。

第八条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被鉴定的一方,是完成科技成果的直接组织实施单位和人员。在成果鉴定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准备。在鉴定时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鉴定委员会做技术报告,并认真回答鉴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鉴定委员会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题目:一切要鉴定的科技成果题目必须准确,和该项目主要技术核心相一致。题目与内容不符者,应重新确定正确题目或推迟鉴定。

二、理论及应用理论成果:研究论文须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及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全体会议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方可按以下内容鉴定。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的资料。

2.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须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三、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检索。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计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四、软科学成果按下列内容组织鉴定: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凡执行国家及部(省)下达的科研推广计划、申报部(省)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题中意义重大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设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需经有关单位采纳和应用一年后方可组织鉴定。

5.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协调好。

6.必须使用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鉴定证书格式。

以下成果(项目)可以不进行鉴定:

1.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即可确定其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已取得社会公认、并有确切证明的科技成果。

3.自选课题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意义不大,经济、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

4.技术上严格保密,无法进行鉴定的科技项目。

5.中外合作完成,无法进行鉴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由下达课题计划或任务的单位负责审查、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凡根据计划或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备齐材料,并使用国家科委统一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通过归口单位审查后,向下达计划(或合同)单位提出申请鉴定报告。

自选课题意义比较重大的,向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三、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须于鉴定会前一个月以上向主持鉴定单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必须逐项认真核实,并在半个月内就下列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的形式。

3.鉴定委员会名单。

五、主持鉴定、委托主持鉴定单位经审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如发现未完成计划、数据资料不全、争议未解决可拒绝鉴定或延期鉴定。

六、鉴定委员会主任由主持鉴定单位协商后指定并主持鉴定会,同时向鉴定委员宣布有关鉴定办法的规定。

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在会上由鉴定委员会亲自起草、讨论,在会上形成并由全体鉴定委员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以不签字或注明意见。

八、完成人在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结论时要回避,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主持鉴定单位或上级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九、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完成后,如发现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可责成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如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搞形式主义,有权驳回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十、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盖章后有效。

第十二条由数个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经协商后向下达任务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由某一单位独立完成的并具有单独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鉴定,在总项目鉴定时应剔除这一部分内容。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实践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创造出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的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三章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奖金数额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50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省内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立足中小企 业服务区域和行业技术转移

整合多方资源 组建企业服务中心

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或“企业服务中心”)是根据辽宁省政府2004年12月颁发的《教育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服务行动计划》文件精神,由东北大学批准申报,经辽宁省教育厅、中小企业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五个政府有关机构联合认定且统一命名,并与2005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

东大企业服务中心在东北大学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中处于“上、中、下”游的第三层次,学校赋予该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利用东北大学的学科、人才和科技成果优势,作为学校重要的对外服务窗口,代表学校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综合型服务机构。企业服务中心的成立,可以满足社会和企业技术转移时招投标所需的资格、资质、交易票证等项要求,并能有效控制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可以享受政府部门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因此代表了高校技术成果转移平台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

2006年,东北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将东北大学钎具开发研究中心、东北大学能源环保工程中心、东北大学机电科技实业公司、东北大学冶金材料研究开发中心、东北大学有色金属及化工工程研究中心、沈阳东金电子系统工程中心等六家校办企业合并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内,使得其技术转移能力大大增强。

为进一步加强该中心服务能力,方便社会各界企业,东大企业服务中心于2006年迁至东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厦内,现有办公面积达到800平米,已形成专职人员15人,兼职人员50人的服务队伍,并通过了IS09000质量体系认定。主要职能和服务

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及东北大学的相关规定,东大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转化和推广东北大学产出的高新技术成果;代表学校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和专利技术的实施,为企业提供各类有偿技术服务;为企业与高校共建实验室、联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培训中心、科技成果推广中心、产学研示范中心、教学实习基地、专业学位培养基地等合作项目提供信息及中介服务。

现已在开发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四技服务、五金矿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开发、研制、批发、零售)、企业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经营管理咨询等方面展开服务。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成立后的近两年累计签订140余份合同,金额4700余万元。

在科技部高新司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共同支持下,集成了全国100多所高校的1.02万多项装备制造业领域的科技成果,推荐出300多名著名专家,搭建装备制造业创新设计服务平台,大力开展面向装备制造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已初步形成集成创新、互助创新的产学研联合长效技术转移机制,在积极发展自身的同时,为区域和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通过与外交流,推动和促进学校学科内容的建设,初步建立起互相影响,共同发展的可喜局面。

东大企业服务中心现已成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员单位、沈阳市中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骨干成员。

自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因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多次受到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部门的表扬和奖励,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中小企业厅专门拨款26万元给予重点支持,两厅还在东北大学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请东北大学介绍相关经验与做法,在省内高校进行推广。可以说,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既是东北大学转移与转化科技成果的重要实施机构,同时也是辽宁高校转移与转化科技成果的示范和带头单位。

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管理方法

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是东北大学整个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在科技处的指导下,充分依托东北大学的学科、人才、科研机构、特别是科技成果方面的资源与优势,充分利用辽宁省给予中心的免税让利政策与资金的支持,构筑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专业技术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全国冶金行业和辽宁装备制造业各企业的实际需求,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服务,与此同时,机构还面向社会,汲取学校退休教师和社会科技人员(特别是国外相关人员)的科技成果进行国内的技术转移。

在体制上技术服务中心为东北大学全资的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自主。在推进技术转移服务方式上主要包括:

组织学校优势资源,直接进入企业,将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转移给企业,推动行业及企业的技术进步,搞好学校与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大力开展技术转移有关工作;

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先后同辽宁省内的所有市级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及沈阳、鞍山、营口、本溪、朝阳、阜新等地的矿山、冶金、装备制造重点大型特大型企业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

积极利用互联网覆盖范围广,信息便捷的特点,加大网站信息力度,并把服务器整合在中国中小企业网中,积极推广和转化科技成果,通过网站发现技术需求,并建立科技成果、专家、人才和信息数据库,为有效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搭建技术平台,目前网站已经担负起对外宣传并具备了支持技术转移的基本能力,2008年1月至今累计访问量已达8000余人次,电话咨询数量达230余次,因网站促成的技术交易累计已达40余项;

积极参加国家及地方举行的科技成果展览会、交流交易会,产学研合作现场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项活动,利用这些机会宣传东北大学的科技成果,寻找合作机会,调研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和专利技术的实施,为企业提供实验和检测等条件。

为了加速技术服务中心的平台建设,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出台的有关文件,结合东北大学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合同管理办法》、《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经费管理办法》、《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财务

有关规定》、《合同管理流程图》《报帐须知》《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10项与管理有关的各类文件。在该管理办法中,对于东大企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经营方针、组织机构、操作规程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包括合同的收费标准,科研人员及员工的激励政策等等。

推动技术转移,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了技术成果的转移与转化

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是东北大学“98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市场对于高校提出的重大需求。多年来东北大学一直积极搭建成果转移与转化平台,转移技术的方式也从单一的项目转移向系列转移并拓展到共建技术中心、合办重点研究所、国外技术与智力引进等多种领域,全方位、多层次共同推进技术成果的转移与转化。2006年以来共同企业联建科技与研发机构17家,转化了上百项专利技术和一大批科技成果;每年承担的科研项目达到1000余项,包括“973”计划、“863”计划以及科技支撑计划中的国家批准的重大课题,也包括各企业委托的“四技服务”课题。转移与转化这些技术成果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效益,同时推动了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

近年来东北大学及东大企业服务中心多次组织大型技术交易、技术推广和培训等项活动,对高校及整个技术转移行业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其中包括:协助省教育厅、科技厅及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召开多场有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方面的论坛、讲座并作经验介绍;并联合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举办了“中小企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活动”,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积极配合市电视台、电台、新华社、《沈阳日报》等媒体采访撰稿,通过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扩大了舆论影响。“服务中心”的工作得到了辽宁省以致国家的普遍重视,也收到很多表彰,先后获得了市科技局颁发的“全国技术市场工作先进集体”和科技部颁发的“全国技术市场工作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经济效益显著,促进规模产业发展

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成立后的近两年累计签订140余份合同,金额4700余万元,2007年全年共审查合同68份,合同金额2012余万元,已签订并执行合同40项,其中技术咨询29项、技术服务4项、技术开发3项、技术转让2项,累计交易金额1428万元。累计吸收与转化的科研成果有200多项,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近十亿元,其中,许多高新技术成果不仅得到转移、转化,而且还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成功的案例包括:

1,400MPa超级钢成套生产技术项目。该项目为国家”973”重点项目,项目完成后以设备改进、变更工艺并现场指导的方式先后在宝钢、鞍钢、本钢、萍钢等多家钢铁企业得到推广应用,累计生产超级钢11.735万吨,产生经济效益1.694亿元,形成30多个专利,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是我国继超级钢板材取得国际领先成果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对于促进全国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对建设北方精品钢材基地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2,流程工业综合自动控制项目。该项目由东大自动化国家工程中心完成,为科技部科技支撑项目,现已在冶金轧钢、发电机组、冶金选矿、回转窑制取氧化铝等不同行业的10多个工艺流程中得到应用,累计签订合同15项,获得合同经费8000多万元,给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6亿元。

3,电渣炉成套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近两年,东大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门机构重点开展了沈阳市“高品质钢先进冶金工艺与装备的子项目――电渣炉成套装备设计与制造”,以设备成套设计与开发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目前已签订六项合同,合同金额2911万元。预期6家应用企业年获得经济效益8000万元。

4,冶金合金新材料项目。该项目已拥有24项专利,生产了复合脱硫合金粉剂、复合脱氧合金剂、超细晶粒合金钢等系列产品,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多次获辽宁省、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目前已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其产品和技术遍及宝钢、梅钢、本钢、鞍钢、马钢、沙钢、包钢、攀钢和福建三钢等四十佘个大中型钢铁企业。现已形成以沈阳总部为管理中心、研究中心,以沈阳、上海、马鞍山、辽阳、包头、攀枝花为生产基地的网络式生产和销售体系。

在长期为地方经济服务的过程中,东北大学充分发挥了作为地方经济“助推器”的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东北大学主动向省政府申请,于2001年,在全国高校中率先成立了“校企合作委员会”,其中签约国有骨干大型企业共计38家。成立东大企业服务中心以后,东北大学的服务能力与范围更是不断扩展。截止到目前,累计走访校企会成员企业150余次,企业来访300余次;在合作框架协议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318项,累计合同金额达到1 126亿元;学校还参与国家发改委东北老工业改造专项工作等,有效整合学校与企业的人才、技术资源和来自各渠道的科研开发经费,搭建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新平台,为加速省内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加大了对社会的服务力度。

未来的发展规划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重工业区之一,也是国家装备制造业的主要基地之一,在全国经济发展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东北大学地处沈阳,在科教兴国、振兴地方经济事业中肩负及其重要的责任。作为转移与转化自身科技成果的平台,东大企业服务中心将继续紧密依托东北大学的学科、人才和科技成果优势,在持续转移与转化东北大学技术成果的同时,还要不断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在技术来源,转移转化的方式、方法,健全机构,人才吸引以及效益追求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使所担负的事业越做越好,并在辽宁地区以致全国为其他高校和单位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影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影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由科技司归口管理。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科技处。

第五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科技司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常委中遴选,报总局审批确定。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获得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奖状、证书。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一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参加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比。

第十七条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本年度广播影视总局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复审: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总局科技司复审。

(四)终审:复审结果报送总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行业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对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经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总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总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