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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与理性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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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与理性的博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理性;博弈论;完全理性;有限理性

中图分类号:F2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2)05001006

一、引言

理性是经济理论和管理决策理论的基础性概念。理性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哲学,是指合客观性(区别于信仰)和合逻辑性(区别于感性、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即在人的意识中能以数理逻辑表达的思维意识,是人所特有的、体现出人之为人而有别于动物的一种能力。理性是人类主体意识的标志,只有人类才具有理性的能力。具体地说,理性是指概念、判断和推理等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理论和学说,以及按照逻辑思维合理解决问题的能力[1]。

自从经济理论系统化以来,它一直是以某种理性概念为基础的[2]。在古典经济学中,自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以来,自利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成为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新古典经济学分别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生产者利润最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主流经济学的理性基础。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了演化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理论分支,分析视角逐渐从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拓展到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或非理领域,并与行为科学、心理科学等其他科学相互交融。

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前沿领域,博弈论不仅沿袭了主流经济学的理性假设,而且进一步要求“目标—手段”之间的一致性,即过程理性。传统博弈理论的理性概念将现实世界中人类复杂的互动行为加以高度的抽象和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数学模型进行演绎推理,分析人类冲突与合作行为达到的均衡结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实验博弈和演化博弈等分支领域,逐渐放宽传统博弈理论中行为主体完全理性的核心假设,转而研究参与者的有限理性和非理性互动行为。理性概念不仅构成了博弈均衡的分析基础,而且根据理性假设的不同限制产生了博弈论的理论分支。因此,理性概念在博弈论中占据核心地位。自20世纪40年代博弈论学科诞生以来,许多著名的博弈论学者如纳什、海萨尼和奥曼等人,在各个博弈论分支领域不断深化和丰富着人类互动行为中理性概念的内涵。本文首先回顾了西方哲学对理性概念的认识过程;第三节分别剖析了经济学和博弈论中理性概念的内涵;第四节分别从均衡概念的形成和各理论分支的基本假设等角度,论述理性概念在博弈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

二、西方哲学对理性概念的认识过程

在哲学意义上,理性概念包含着如下四条基本原则:第一,人们只接受经过彻底的、批判的考察证据和正当的推理之上的真理。真理的产生途径只有两种:实证法和演绎法,“理性代表着精神对真理的追求和把握”。第二,现实是可知的。因为现实世界具有一种理性的,因而人类从理智上可以理解的结构。该原则将理性与命运说和不可知论等哲学观点分开。第三,强调自我认识的重要性。人的理性不是无所不能的,正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序言中所说,“一些问题困扰着理性,而理性则无法避开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理性自己的本性强迫理性接受的,理性必须回答;但是,理性的能力是有限的,它不能回答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超出了理性力所能及的范围。理性不是由于自身的过错而陷于此种困境的,而是由于理性的界限”[3]。第四,实践理性,强调人类在选择手段和目的方面合理地指导自身行为的能力。正是实践理性的要求,构成了传统博弈理论大夏的基石:理性的行为主体不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具有理性的能力使得给定参与者对外部环境的信念后最大化自己的报酬。

自古希腊罗马时代起,理性就一直是哲学家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近代自然科学的推动下,理性主义认识论哲学思想逐渐发展成为近代乃至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形态。

1古希腊时代的西方理性主义

作为西方哲学思想的发源地,在希腊哲学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3]。古希腊时代的理性开端于自然哲学对世界“本原”的思考。在德尔菲的阿波罗神庙上刻着一句箴言“认识你自己”,指出了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具有自我意识,具有反省和认识自己的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即为理性。柏拉图认为在人的灵魂中蕴藏着作为其他一切知识起点的最真实、最普遍的某些知识、原理、观念或理念,其他知识都是这些最基本的知识的推演,人们学习和得到知识的过程,就是灵魂逐渐“回忆”的过程。亚里士多德将数学证明方法用三段论的形式表述为演绎逻辑。

2近代的西方理性主义

在西方近代哲学中有关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认识论争议上,理性主义的“自明原则+演绎”方法与自然科学中的数学公理方法密切相关,而经验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与自然科学中的观察实验方法密切相关[4]。法国哲学家和数学家笛卡儿是西欧近性主义演绎法的奠基者,他认为对真理的认识不用靠实践来证实,而是要看我的思想、概念的清晰性和明确性,他还认为真理存在于理性之中。与之相对应的是作为近代经验科学奠基人的英国哲学家培根,他看到了经验科学(知识)的蓬勃生命力,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怀疑主义哲学家休谟也认为,客观实在是否存在的问题是人的理性所不能加以解释的。

感性与理性的博弈范文第2篇

在任何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与完善总是与之如影伴随。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律专家特别是在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法典化国家地位引人瞩目,他们精于法理擅长逻辑,对于推进法治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曾几何时,我们发现素以民众的代言人身份的法律专家开始并不那么依顺于民意了。一方面,法律专家用法律的理性来搭建法律体系,用法言法语解构社会问题,与民众以朴素的道德及价值观出现隔膜;另一方面,法律专家垄断了法律知识,进而掌握话语权威,产生知识权力统治,由此产生法律知识场域精英统治,并想籍此启蒙或改造民意。

然而,民众对法律发出的声音却有其自身存在的厚实土壤。因为民众是社会的主体,法律应为民众而生存。其次,在法治的进程中,民众的参与也是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司法需要的精英化、专业化但又离不开民主化、大众化,在笔者看来,英美法系的陪审团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用民众的常识来纠正法律职业者的某些偏执。再次,民众的思维存在一定惯性,这种惯性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最后,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民众对于运用法律来掌握自己的命运有足够的信心并渴望参与其中,如果这种信心被专家话语权威过份的压制而不是一种有益的疏导或启蒙的话,很容易形成一种偏执。

应当说,在过去的法制不健全的岁月里,我们的法律及法律人过份迁就民意,以民众的感性取代法律人的理性的事件居多,民意成了法律的睛雨表。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意控制法律场域的局面逐渐改变, 专家话语在这一场域取得了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专家过份看轻民意的趋向,民意成了嘲笑的对象。然而,民众声音并不甘于如此轻易退出,在法律场域与专家话语进行一场博弈便在所难免。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就不难理解民众与法律专家就刘涌案产生这么广泛持久的对话与争论。作为这场博弈的副产品,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史无前例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在笔者看来,这场博弈是非常有益于我们法治化进程。只要参与博弈的人以一种平心静气的态度参加,其结果必将是双赢的。一方面,民众将对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关系有所认识,将更加理性地看待死刑的问题。另一方面,民众的知情权得以更广泛的尊重,一度为法律专家热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公正性也得到理性的反思。

民众声音与专家话语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都不可缺失,尽管从整体考虑两者是辨正统一关系,然而在相当多的问题上两者的又时常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两者之间的博弈不会减少,法律将在这种博弈中寻求发展,由此看来,法律不仅是不同阶层、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产物,也是掌握知识不同的民众与法律人之间博弈的产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感性与理性的博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制定理性非理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决策者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影响政策问题的复杂环境,信息等客观因素进行加工、分类、整合、处理,并最终形成政策的过程,而不是全然由决策者拍脑袋决定,因此,政策制定过程是一种理性选择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过程。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政策制定中常常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严重干扰,并且由于决策者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属性。尽管一些学者曾尖锐的批评过政府选择行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接受新制度经济学和非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主张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师德鲁克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在我所遇到过的卓有成效的经理们之中,有些人运用逻辑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赖于预见和直觉。既有轻而易举就做出决定之人,也不乏每当移动一步就备受烦恼之苦者。”这段话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种双重能量的活动,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英语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两种表达。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调节行为和抽象思维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狭隘地指进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观地理解成为人的行为类型,此类型的特点是以逻辑推理方式来观察事情。如果从字面意思去解释,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维逻辑为基础,通过深思熟虑,冷静理智,不轻易显露主观感情等特点。理通常是指人们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进行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是在冷静、客观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学说的西蒙认为,理性的概念应分为经济学讨论的实质理性和心理学所讨论的过程理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总是达成按照给定效用函数来说客观或实质最优的决策。认知心里学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据现有知识和手段来说,以过程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本文谈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决策者对政策问题发挥充分的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断、处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体现为技术、实证、推理、理智、逻辑性等方面,大多与方法、手段、目的相连。

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过程使然:(1)决策者能较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资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决策者能够准确评估政策所产生的效应;(3)经济学家和统计部门所提供的理论和数据支持(4)政府能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形成对政策的比较方案,从而在理论和实证资料的支持下有根据地说明甲方案优于乙方案或乙方案胜于丙方案,等等。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

纯粹的非理是指人们在直觉、本能、信念、情感等非理性的驱动下(而不是在逻辑思维基础上)对环境的反应。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以感觉、知觉、表象、情绪等形式展开的感性意识,不能像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展开的理性思维那样清晰。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由于相对模糊的感性意识支配着人们选择行为,这是因为人们的意识活动通常都停留在感性层面上,而这种底层次的感性层面的意识活动就会导致纯粹意义上的非理。广义的非理还包括那写尽管产生于逻辑思维但没有效用上实现“最优”的行为。比如,西蒙将非理性理解为“对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离”这实际就是指广义的非理。相对于理性,非理性是活跃的、能动的和不安分的,非理性因素不受任何逻辑规律的限制,它们时常表现为难以预料的波动或情绪冲动,如本能、直觉、灵感、意志和神秘的体验等。在本文中讨论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指决策者没有对政策问题充分发挥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据直觉、经验、外部刺激等等。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产生的主要的原因有:

(1)现实中信息和环境的非确定性。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人们就已经开始从整体角度来探讨组织的变化运行规律,未来的变化乃是由某些动态的并且是不可知的,不断变换的需求、机会和选择等混合因素决定的,要利用这种变化并获得益处,或在风险中少付出代价,需要考虑的参数和要素的数目非常的多,这就更加需要直观的判断和感觉。基于这种观点,所谓的非确定性环境其实就是一种建立在单独个体感性认识之上的主观现象。准确的说,非确定性存在于完成某项任务所要求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与所拥有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之间的可见和不可见不同之处。这种感性的差异不是客观的数量,乃是由所涉及到的个体来决定的,显而易见它代表着个人的丰富经验。这样,非确定性就被定义为某种与决策者个体直接相关的事物,这种相关性更重要指的是他们的“心理状态”,即非理性的因素。

(2)客观因素的制约。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许多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发挥,例如:政策的时效性,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静止的孤立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政策制定中必须要注意时效问题,针对当前问题迅速形成解决方案。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策制定者删繁就简,依靠现有的经验和直觉甚至灵感对问题作出感性判断,及时制定政策予以解决。另外,政策制定的成本,政策制定者的认知能力有限等等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冲突

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除了这句话本身。尽管按照传统的政策学观点,我们应该在政策制定中排除非理性干扰,以理性的视角去构筑政策规划。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决策行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构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他在决策行为发生过程中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对于个体决策者而言,他们的决策是在一种既包含理性又包含非理性的有限理性下作出的。而对于群体决策者来,他们对于政策问题的判断可能来自对于客观事实的理性分析,也可能来自于自身经验、直接等感性认识。正是由于这种同构,导致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究竟何者在公共政策中更重要。

第一,必须承认,政策科学是一门理性占主导地位的学科。

政策制定作为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是政策科学的核心。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整个政策过程的成败,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须对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断。不仅要了解政策本身,还要看到各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还要对未来的变化趋势、方案执行结果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预测,对政策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采取必要的预防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解决政策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才可能保证政策的稳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这种技术经济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经纪人”的人性假说为基础的,在这种理性下,将理性从非理性中分离出来是比较容易和明确的。然而,由于基于“经纪人”基础的理性分析与现实有很大出入,一些学者认为,理研究是针对经济学规范性研究应运而生的,其目的在于为人们指出一个在理性意义上最合理的结果,而不是描述人们的真实的行为规律。比如博弈论学者海萨尼就认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而不是实证性理论。至少这种理论正式而明确地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局中人在对策中为了最有效地促进它自身的利益应该怎么做,而不是在这种类型的对策中他实际上应该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了政策目标简单化,单一化。

第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难以避免的

首先,从个体决策者的层面来看,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对人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人们无法脱离理性而存在。但是,当把理性狂热地抬高到“唯我独尊”和“无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抛弃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当作客观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类历史时,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们对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腊哲学史上的斯多葛派认为,如果可能的话,理性应该完全压制情感,以达到心灵上的宁静。在柏拉图看来,理性是人的灵魂最高的属性和力量,它应该统治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显,两者都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和力量,认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们是人的理性的障碍,而对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贬斥。不可否认,人应该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却不是纯粹理性的动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丰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维在发挥着作用,情感、意志、灵感、信仰、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义张扬盛行之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人的心灵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着必须的作用。相对于当代公共政策制定所处的高度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任何人,无论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决策行为的知识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人类作为富于情感的高等动物,其决策行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还会受到情感、深层心理动机、宗教激情、价值信仰等多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个体的经验、直觉、灵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作为间接决策者的公众来看,存在群体非理性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个人的决策,各种利益集团、公众等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大力倡导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为落实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之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体的利益关注制约个体的利益动机,以群体的理性弥补个体理性的有限性,以群体的理性制约个体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有时会表现出一种群体非理性。集体无意识、群体失智等都是对这种群体非理性现象的刻画。这种群体非理性一旦被激发,在短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约它。这种现象不仅为现代心理学所揭示,也被现实中大量的实例所印证。回忆一下三十多年前发生在我国的那场史无前例的“”中的群体性狂热,我们就能体会到这种群体非理性所具有的难以驾驭的力量。虽然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只是在少数时候才会出现群体非理性的现象,但是,一旦出现,必将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统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论和经验的对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决策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通过理论分析的政策方案与通过经验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触的,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让决策者头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对方案的选择往往是很艰难的。当然这是很极端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产生也不会纯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为无论个体决策者或是群体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都是一个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复杂过程,即便从行为结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选择,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现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证了政策在客观世界的精准性,而非理性保证了政策在现实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断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过来不断改进理性的政策方案。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不是分离的,也不仅仅只有相冲突的一面。所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能片面的追求理性,否定非理性作用,这样过于简化了政策所要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复杂性;当然更不能完全靠决策者拍脑袋来进行抉择,这样会导致盲目的经验主义错误。这已经在我国近代历史上留下很多惨痛的教训。同时,我们要正视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更要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想融合的一面。在政策制定中利用好理性和非理性的这种特殊关系,使制定出来的政策兼具科学行和人性化,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达到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英]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第四卷,阿马蒂亚·森:“有限理论性”辞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肖斯特兰,管理的两面性[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

[3][美]赫伯特·西蒙:《心理学与经济学中的理性》,赫伯特·西蒙著,黄涛译:《西蒙选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第五期,廉正军:《论理性与非理性之争》,2007.5

[5][美]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感性与理性的博弈范文第4篇

但是现实中的管理实践不可能是在理想的真空中运行,因为每个组织在其成长历程中都会形成一些独特的不可逆转的人际和群际关系,这些关系在本质上又都与权力和控制相关,从而在组织中形成了复杂的政治生态。而管理就是在这种人际和群际的互动博弈中开展的,政治生态也随这种博弈的动态性显得时而均衡平静、时而又动荡开阖。组织政治生态一旦恶化,人际互动就会陷入激烈的短期的零和博弈,此时组织内部管理就会被严重扭曲,使管理职能的有效性大幅降低。因此,良好的政治生态会有益于企业稳定格局,提升组织内人际互动的可预测性,从而提升企业被管理的基准。

组织管理与组织政治

那么如何区分组织内部人员活动的属性呢?即如何识别组织中的某项活动到底是属于管理活动还是政治活动?在理论上,它们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为管理活动与政治活动在运作逻辑上有着本质性差异。管理活动是以组织利益为核心来展开的,而政治活动则以组织内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为核心展开的;管理活动的起点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政治活动的起点则在于保持对组织资源的控制力;管理活动的目标在于提升组织的市场能力,是外向型的活动;政治活动的目标在于协调和控制组织内部人际和群际之间的关系,是内向型的活动。

但是在实践上,管理活动与政治活动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是无法区分的。因为无论逻辑如何,这些活动的基础是一样的,即都是以权力的运作为基础。例如,企业某高管从组织内部提拔一个他熟悉的员工到某个关键岗位,从管理角度来解释,可以说由于知根知底所以不会误用人才,而且双方沟通顺畅,也有利于高管下达的管理措施能被正确、迅速地理解和执行;但从政治角度来解释,该高管正在构建一个属于自己的派性团体从而有利于扩大自己在组织中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所以所有的管理活动都可以被他人嗅出政治性的味道,而任何一个政治性活动也都可以披着管理的外衣被顺利展开。因此组织活动的性质其实并不能由活动组织者本人完全控制,更多地取决于组织中其他人对该活动的知觉和解释。也正是由于在实际管理中,组织活动的性质不能完全由管理者本人控制,所以管理者本人对自己所组织的活动要具备很强的政治敏感性,否则一个本意非常良好的管理活动也会由于组织者的政治经验不足而流产。

组织中的政治生态及其功能

为什么基于理性的经营性组织会存在政治活动呢?我们能够通过管理来避免组织政治活动的发生吗?其实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组织中的个体或群体能不能避免管理者由于自身利益而干扰了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然而答案却是不可能的。

在1930年梅奥的霍桑实验之前,学者们认为现代组织可以构建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即基于其功能并按照科学进行的设计和架构。组织中如果存在政治活动则是组织丧失理性的表征。韦伯最早意识到,现代社会的组织权力基础与传统社会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他将组织权力划分为传统型、合法型和魅力型三种权力类型。他认为,传统性组织可能更多地以血缘或宗族为纽带来构建,以亲情为基础的长期关系构建是其基本特点。但是对于现代社会由大量相互陌生的专业人才构成的大型组织而言,传统权力则不足以在组织内部构建其完整的合法性基础。所以现代社会的组织权力将会更多地依赖理性或科学,即以理法性权力为基础。而所谓理法性权力是一种职位赋予的权力,而不是依赖于某个人的权力。因此组织的人应该服从于职位发出的命令而不是这个职位上的人。至于被选拔在该职位任职的人则应该按照岗位所要求的能力进行胜任资格认证,无论什么人只要获得该资格就可以承担该职位的责任。至于什么是理法性权力,1911年泰勒在《科学管理》一书中所描述的科学原则可以看成是对韦伯组织理论一种详细的注解。其实当时泰勒的“科学”所要挑战的就是当时企业组织内部围绕车间工头所构成的传统权力。科学管理推广使得基于科学的权力在组织中取得了主导性地位,从而使得企业大规模生产得以可能。

但是随后梅奥在霍桑实验中发现在基于科学管理的组织内部依然存在强有力的非正式群体,这些群体对组织员工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作用。而同时期的巴纳德也发现,所谓非正式组织其实就是正式组织所构建的,而且还是正式组织内部信息流动的有效渠道。梅奥和巴纳德都认为,真实的组织活动实际上是正式与非正式相互叠加的结果,而组织活动之间的大量矛盾很多都是源自于管理者不能平衡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对个人或群体所形成的压力。梅奥和巴纳德理论贡献就在于发现:韦伯对于组织理性可能对人类行为形成“铁笼”般控制的悲观预测在现实中并不成立,真正的合法性权力是必须获得基层员工的支持,而不是所谓科学理性,所以企业管理者必须具备在理性和传统权力之间不断权衡取舍的政治能力,才能获得组织活动的合法性。

美国学者默顿在对韦伯式官僚组织研究中也发现,其实正是理性本身制造了非理性的问题,他称之为组织功能失调。在默顿看来,按照韦伯以及泰勒的理论,组织都是围绕着某种功能来构建的,所以组织目的是理性的。依照理性的目的,组织一定要按照科学进行分工以及设计恰当的工作程序,从而形成了组织。因此组织不过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但默顿的研究表明,在实际运行中,组织中的个体或群体很快就会将这些分工和程序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来维护,即本来为实现某种功能的科学手段此时已经变成了个体或群体的私人目标,从而替代了组织的整体目标而形成组织官僚化。而组织的官僚化最终使组织陷入功能失调。美国学者塞尔兹尼克在其著名田纳西河流管理组织的案例研究中进一步发现,组织外部的环境变化则是加速组织功能失调的罪魁祸首。因为需要管理者根据情况做出权变的决策时,他们的可以发挥到极致。其实通过国内小官巨贪的现象就能看出这种披着理性外衣的私欲在组织内部运作的可怕性。

感性与理性的博弈范文第5篇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当我们提出“创新型国家”时,创新的背景含义,在国际上正在发生更新换代式的升级。创意在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显,尤其在以人为本、艺术化创造方面,体现了从技术创新到人文创新的话语转变。重视人文创新对技术创新发挥的基础作用,有利于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

创新的经济学基础的改变

信息化这一新现代化条件,使传统“创新”概念中隐含的“创意”内涵,越来越被作为创新的主流含义突出起来:从创新的内容来看,创意更强调创新的人文内涵,创新不光是针对中间生产手段和工具的技术创意,而且是对人的意义和价值的创造性响应;从创新的方式来看,一方面更加强调创意是原生态的创新,一方面更加强调创意是“活”的创新。对创新的生命有机性方向的强调,使全球创新潮流,呈现出哈佛商学院教授罗布・奥斯汀所说的从“工业化制造”向“艺术化创造”的转变。创造而不是制造、艺术化而不是工业化,成为创新的新意所在。

创新是“体”还是“用”?在工业化条件下,熊彼特已谈到创新的作用。但创新对于工业化来说,还只是“用”,而不是“体”。也就是说,创新只是工业化的一种手段,是理性实现自身的手段。在信息化条件下,创新具有了新的意义,即“体”上的含义:创新本身是目的性的,是生命进化本身。

哈佛商学院教授罗布・奥斯汀指出:“当商业变得更为依赖知识来创造价值时,工作也变得更像是艺术。”“艺术”这个隐喻,在这里代表着对“理性”(“经济人”隐喻)这个现代性范畴的突破。奥斯汀的意思是,当商业基础从现代性的“物质资本”,转向后现代性的“知识”后,经济范畴的基础就从“理性”转向了“艺术”。理性范畴内物性的创新,就必然转向“艺术”范畴内生命性的创新。艺术在这里,更多代表着人的精神本身。这就是“创意”问题的根子。

如果说现代性意义上的创新,主要是心物二元对立的科技意义上的创新;那么后现代性(信息化)意义上的创新,更多是打破心物二元论后科技与人文结合意义上的创新。

我们一旦承认在经济学前提假设上,创意问题就出了“科学主义”和理性经济人这个“圈”。那么对以下一系列推论之出圈,就会不再奇怪了。创意经济实际上意味着,从以效用为重心的经济,转向以价值为重心的经济;从以理性资本(包括物质资本与公共知识[即物化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转向以活性资本(包括知本[即个人知识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精神与潜意识资本)为基础的经济;从以机械组织和制序为基础的经济,转向以有机组织和活的制序为基础的经济。

创意从本质上说,是感性生产,它之日渐重要,是对作为理性代名词的生产本身(鲍德里亚说的“生产之镜”)的一个扬弃。创意作为与理性生产相对的感性生产,越来越从分工异化的精英创意,转向全面发展的草根创意;从以生产为中心的创意转向生活方式主导的创意;从理性的机械工程行为转向演进的生物进化行为。这就从整体上超越了现代性的创新境界。

创意的实证解释

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子的呢?我们不妨用上述的“大胆假设”,小心解释一下常规难以解释的创意现象,看我们的理论是否具有解释力。

(一)、创意是人本价值导向的创新――创新内涵的人文化

1、产品差异性:价值与效用的区分

后现代经济的第一位的特点就是定制。定制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相对,表现出以异质性价值为基础的产品差异性。凯夫斯《创意产业经济学》指出一个现象,创意性产品的特性、基调、风格“独立于购买者对产品质量评估之外”,“当存在横向区别的产品以同样的价格出售时,人们的偏爱程度是不同的”。主要由创意决定的产品差异性,对创造高附加值的贡献,远远超过产品质量的贡献。这是因为,创意的本质,就是捕捉满意和快乐。而快乐在人均3000美元收入临界点之后,不再以效率为依据,而转以异质性、差异性、不可通约性、个性这些反效率的尺度为标准,这种反效率的尺度,是创意产品的“质量控制标准”。

2、利益最大化:从效率优先到价值优先

凯夫斯《创意产业经济学》指出的又一特殊现象是,创意产业人员关注的“往往并非利益最大化问题”。答案还是在价值与效用的区分上。

奚恺元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人均3000美元收入地区,效用与价值的相关度下降到2%以下。此时,企业甚至经济的性质,发生质的变化。此前,经济是以效率为核心的,利益最大化,实质表现为效用最大化;此后经济转向兼顾效能和价值(诸如公正),效用最大化就逐步受到价值最大化的挤压,表现在文化理念对消费者估价的影响加大上。创意正好作用于这一区间。

3、熟练:对价值的整体直观把握

凯夫斯《创意产业经济学》还发现一个现象:对创意活动,消费者更加偏好使用具有多种技能全面发展的熟练人员,而不看好只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员。用创意经济学中的人文价值理念可以很好解释这一点。消费者要求创意者具有多种技能,这是针对价值,而不是针对效用的。因为分工专业化,虽然在涉及效率的领域,具有相对优势,但在创意要求的价值整合领域,并无所长。

(二)、创意是生物进化方式的创新――创新方式的人文化

5、艺术化管理:对科学管理的超越

对创意来说,仅有科学管理是不够的。当创新在内容上体现出更多人本化价值特点时,创新方式相应就会更多地转向“艺术化创造”。与“工业化制造”相比,“艺术化创造”(也就是创意经济的生产活动)不像机器运动,而像生物运动。比如它体现出更多的自发性的特点。创意是自然而然的,要求自然放松、水到渠成。以最大化理性为理念的管理,对创意是不适用的,它要求更人性化的管理。

6、仿生制度:像有机体那样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