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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是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执法检查和企业标准化建设达标的重要内容,依法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二是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县安监局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三是完善事故信息沟通和事故救援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协同应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四是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与气象、国土、水利、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预报、预警、预防等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备案和演练等工作。
1、加强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特点,认真组织编制、完善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进行编制,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评审,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报县安监局备案,年底前所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率要达到100%。未按照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和向安监部门备案的高危行业企业不得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按照“贴近实战、锻炼队伍”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完成演练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严格落实演练次数,强化演练效果。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中“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周”活动。通过应急演练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演练要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完整记录、归档存查。
三、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一是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严格事故应急处置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所在地政府的组织指挥责任,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调度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强化救援现场的警戒疏散、监测与管制,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二是完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各行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指导配合制度、总结与评估制度、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水平。三是加强舆情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准确上报和及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范畴,要在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等形式,加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教育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内容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事故预防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
1、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机制,做好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备案、登记建档、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尽快实现重大危险源的网络监管。
2、推动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按照“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引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等优势,对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重点围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单位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排查事故隐患。对应急队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
六、加强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
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和《国家应急平台体系部门数据库表结构规范(试行)》、《应急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全县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
一、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1、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基层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针对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建立健全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及时进行修订。
2、建立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制度。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市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解决在预案编制和管理上存在的质量不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同时,对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依托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平台,市局将与重点县区、企业联合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功能演练;各县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纳入日程,各县区局在年内应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高危企业在年内应组织一至二次应急演练。
二、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
1、强力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报警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4月底前,县区中心端与市中心端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报警与应急救援指挥软件联通兼容;6月底前,纳入监控范围的重点企业必须完成内部监控系统建设,并与县区中心端联网,实现市、县区二级实时监控报警;10月底前,市县区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要完成重点监控企业的信息数据录入工作;年底前,应急救援指挥功能全面实现。
2、全面掌握应急资源。对应急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救援装备、物资、技术专家等资源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为应急救援和应急平台建设提供保障。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1、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督促救护队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
2、积极指导救护队开展专门的救援技能训练,配备相应装备,拓展业务范围,实现一专多能,提高综合救援能力。
3、调整救护队救护服务范围,做好救援服务协议签订工作。指导救护队要立足服务,深入实际,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督促救护队对协议服务企业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的救护队,取消其签订服务协议资格。
4、加强救援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的检查。救援服务协议的签订除作为企业申办和延续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外,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没有按要求签订的救援服务协议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继续协调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继续购置钻机等应急救援设备,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四、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把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把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知识作为一项内容,纳入三级教育体系。进一步配合做好宣教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各县区应急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知识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载体,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等知识,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1.督促各乡镇安办、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快组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齐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好工作经费。形成县、乡(镇)、企业三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积极推动大中型高危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应急管理人员,推动中小型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2.抓好国务院安委﹝2013﹞8号、川安委﹝2013﹞6号、川安监﹝2013﹞36号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完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各乡镇、各行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指导配合制度、总结与评估制度、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落实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水平。
3.建立部门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以及应急救援资源调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
4.建立并规范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接报处置程序,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报和防范应对工作。加快推进建设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平台。督促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各类事故及预警信息处置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5、抓好省、市、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实施工作。按照规划任务分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规划明
确目标任务、建设项目等完成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动规划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6.加快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加大对市矿山救护队的装备投入,提高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从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队伍管理、训练培训等方面,加强和改进救援队伍的应急响应和事故抢险处置能力。
7.推动高危行业企业组建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依托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组建辅助应急救援队伍。督促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或与邻近企业联合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组织引导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本企业和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并配合企业尽快治理消除隐患。
三、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9.制定应急平台建设规划,不断完善本局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各乡镇安办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力争实现县、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应急平台作用。进一步开展社会应急资源普查,不断充实县、乡(镇)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资源、专家、队伍、装备、典型案例和应急预案数据库,掌握和利用社会各类应急资源,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10.加强应急预案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制度。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做好企业预案与政府、行业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报备工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11.指导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指导督促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中小学校等,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专项演练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突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互救能力等环节,强化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部位的演练,不断提升岗位人员的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12.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统计分析、事故救援总结评估、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等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水平。
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演练、应急机构建设、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应急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四、做好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结合“六五”普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重大活动,大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面向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开展应急体验性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和技能。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
抓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今年严格按照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修订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的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三、继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
以县直部门、乡镇(场、区)应急救援中心为单位,建立行业、辖区应急资源数据库,加强与交警、消防、交通、水利、地震、气象、卫生、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与联系,不断完善辖区应急资源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指挥调度便捷、实时高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各乡镇(场、区)安监站要建立与当地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含量。
五、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认真做好信息的查询、研判、跟踪和汇总工作,及时接收预警信息,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得到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
六、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升事故灾难应对能力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06)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