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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住房作为不动产是一个特殊的商品,既具有消费功能,也具有投资功能。近年来,大量投机资金大规模进入房地产领域,推高房价。这也导致国家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未达到预期效果,居民的自住性消费无法得到满足。本文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消费中的作用,并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消费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政策 房地产市场 消费
房地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作出了较大贡献,但其也是饱受争议的行业。不仅国内房地产业的发展模式、消费政策、信贷政策不够合理,而且房地产税收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推动房地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其地位
(一)经济增长迅速刺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消费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着两位数的高速增长,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购买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不断上升,原有的楼市供求矛盾加剧,最终给我国带来了更大的房地产市场消费需求。
(二)房地产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
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逐渐走向经济发展的前台,体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2006-2008年连续三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房地产吸引了众多行业领域的资本进入,这也是2006-2008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攀升的重要资金缘由。在扣除外贸成分以后,房地产业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经济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产业成分之一。
(三)房地产业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支撑
首先,房地产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过渡时期的重要产业。我国在外需不足的前提下,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显现出来。其次,房地产是我国面对金融危机压力、刺激就业等方面不可忽视的行业。这主要是由房地产作为我国产业机构的中间产业链条所决定的。总之,由于我国内需产业发展相对落后,竞争力不足,在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情况下,房地产是我国扩大内需、保增长,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产业。
(四)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
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当年的普通居民,几乎有50%以上的收入属于个人的住房消费。住房消费是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牵动着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与我国银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关联性,也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规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及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项目可分为:土地实际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七通一平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排洪、供气和场地平整等方面的费用)、管理费用;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程费、配套工程费、管理费用。但是作为土地增值税加计20%的扣除项目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中列支扣除。
3.营业税。营业税政策中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两个行业:一是建筑业;二是转让不动产,因此房地产涉及的营业税税率主要是3%和5%两档。它是对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税率计征的一种税赋。营业税税法中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例外。同时,对自建自用的房地产免征营业税。2008年3月1日起出租自有住房,不再区分用途,一律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房产税。房产税主要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者、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承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经营方式采取两种方式计税:一是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产,以房产余值计税,即从价计征;二是将自有房产出租经营,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租计征,税率为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税是国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税额计征,实行定额税率,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6.契税。契税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依不同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方式而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实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格差额。如成交价格或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由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行3%-5%比例税率。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房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免征契税。
7.印花税。印花税是对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以及在境外书立、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我国境内适用的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是书立、领受的房地产凭证所承载的资金量或实物量。针对不同的凭证情况实行两种税率:一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以及合同金额无法确定的凭证,为每件5元。
(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1.结构不合理,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现行涉及房地产业的税收结构松散繁杂,各种税之间主辅作用不清,调节单一,个别税种设置重叠,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一方面,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营业税交叉重复;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在对房屋同一目的物征收时缺乏科学性。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存在重叠,从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转让业务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土地的保有或投机行为。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契税和印花税税基交叉性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复征税。此外,房地产出租法人负担的各类税收税基的交叉性,房地产租赁业务税收也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不利于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2.征税范围相对狭窄,调节功能弱化。税种繁多,收费复杂,租费杂乱,征税覆盖面窄,房地产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偏低,使得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严重投机炒作造成房价快速上涨、泡沫四起,进而使得房地产税类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微弱,抑制了房地产税收作用的发挥。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不健全与评估秩序混乱,使得房地产各个交易环节的计税依据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难以发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抑制房地产投机的作用十分微弱。
3.消费流通环节税与保有环节税赋不协调。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房产和地产的消费流通环节,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非常少,房地产存量税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平衡,导致了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增加新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扬,提高居民购房的门槛,影响房地产消费市场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大量的土地使用权由企事业单位无偿取得,并近似无偿地持有,我国对房地产保有、特别是土地的保有税赋过低。这一现象不能很好地抑制市场对楼市的炒作投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放任房地产、土地的投机炒作者坐等资产升值,而不必担忧资产保有期间的成本,造就我国目前大量闲置、空置房产。
4.税收体系不完善,税收政策存在一刀切现象。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而是体现在各个现有税种税收政策之中,这不利于行业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现有房地产税收政策措施,很少针对不同性质的房地产需求而给予区别对待,大部分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规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住房市场的消费。
利用税收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消费的政策建议
(一)利用房地产高额税率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首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收,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和保值增值的功能。同时增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闲置房以及空置房的税收调控。其次,对我国的第二套房产购买征收重税,开征资本收益税,抑制居民对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
(二)对投资性房产需求和自住性房产需求区别征税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大对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建设,进一步肃清当前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税基交叉、重复征税等问题,平衡房产消费环境的税收负担。根据房地产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区别投资性和自住性房产交易的税收,保护合理的房地产需求,增加投资性房地产需求的交易成本。
(三)对低收入购房者实施差别税收优惠政策
在现有财政以及货币方面优惠政策基础上,税收政策应该区别不同收入水平的购买群体而实施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低收入阶层购买自用住房,可以适当考虑给予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按揭贷款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减免相关的利息支出。考虑与其他相关财产类以及所得税类相结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款给予一定年限的抵扣减免。综合考虑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避免相关税收的重复征收,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免征或者减征,刺激我国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我国房地产市场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存在税费相挤现象,通过开征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物业税,可以有效解决这种税费相挤现象。通过征收物业税,将一次性缴纳的大部分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分期收取,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水平,有效降低消费流通环节的税费负担,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的负担,增加楼市投机者房产持有成本,可以有效改变中国目前阶段楼市价格非理性上涨的现象,从而抑制楼市的投机行为。
(五)通过结构性减税保证房地产市场税收收入有保有压
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税基交叉、重复征税等税收问题,按照减少流通环节税收、市场增加保有环节的税收原则,适当地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结构性减税。根据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不适应我国地产发展需求的税种给予一定的减免甚至取消,适当取消房地产市场的耕地使用税,减免契税等。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降低房地产市场由于结构性减税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压力,使得房地产消费环节的税负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从而合理引导我国房地产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税务研究,2004(9)
―、矿产资源税费的类型
(一)从置计征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iit-basedroyalities)是对矿产资源征税最早采用的一种计征类型,该计征方法以体积或重量为计税基础,对单位体积或单位重量适用一定的税(费)额。一般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较适合均质矿产,例如工业用矿物(沙、砾石、鹅卵石、石灰石、规格石材)或者大宗出售矿物(煤、铁矿石、盐、磷矿、硫矿石)。大多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以井口矿石测定的体积或重量作为计税依据,如针对处理或加工后的矿物则需推算出原矿体积或重量。曾经一些国家使用过以体积为计征依据的矿产资源税费,但由于通常确定矿产资源的重量更方便也更易于监管,所以后来以体积为计征依据的矿产资源税费逐渐多
被以重量为计税基础的征收方法所取代。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最早为大家所采用,首先是其计征方法简便易行。只考虑体积或重量,从而可以将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如价格、价值和成本)排除在外。此外,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可以采用浮动法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矿场区别对待。对小矿场,如小型家庭作坊或合伙矿场,可以提供不少就业机会同时也会产生大量服务需求,但效率要明显低于大规模经营的矿场,可以适用较低的税费率;而对利润较大的大规模经营矿场则可以适用较高的税费率。浮动型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考虑到过高的税费率可能会使规模小、经济回报少的项目不堪重负,过低的税费率则无法对获利颇高的资源开采项目给予其所有者充分补偿。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确定有时也会有一定难度。例如,如果一批金属矿产以矿石或者精矿的形式出售,其重量的确定可能就需要综合以下因素:矿石或精矿的重量、矿石或精矿中的金属含量、或者可回收的金属重量。此外,如果是非均质矿产,则并不太适合于简单地运用从量计征方法。例如,从块状硫化物矿床开采而来的铜精矿可能富含销路很好的铜,但也可能含有锌、铅、金、铂,而这些金属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在价值,但财税纵横。如果仅仅以铜作为从量基础,将无法体现其副产品或者关联产品的价值潜力。
(二)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是各国政府最常用的方法,通常是以矿产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对特定矿产适用一定的税费率。针对某一特定矿产,不论其销量多少,资源税费率可以固定不变,或者也可以根据所售矿石产量或者累计值而有一定的浮动变动。确定矿产价值的方法有很多,以下为最常见情形:矿产的井口价格,初级产品的价格(如精矿),可回收矿产的价格,由销售量确定的总收人,由销售量确定的总收人减去某些可扣除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后的余额。
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计算稍显麻烦,其计算的复杂程度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矿产价值。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价值确定为销售收人(总收人、发票价格、结算价格),那么计算就非常简单。但是,政府还会存有一些疑虑,譬如销售价格可能低于市场价格,这可能源于矿业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避税,以非正常低价向其附属机构销售,对于未来合同缺乏合理预测等。矿业公司却可能认为,市场价格囊括了某些费用,如到出口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因而发票价格并不能反映市场价格。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有些国家转而采用更为复杂的税费制度,他们采用参考价格制度,然后运用这一参考价格来确定测定产品中矿物含量的市场价格。例如,某一政府可以将伦敦金属交易所阴极铜的每日报价作为阴极铜的参考价格,接着测定产品中的阴极铜含量,然后对照参考价格来确定阴极铜的市场价格。但是,并非所有矿物都有参考价格,另外参考价格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所售产品(如某一提炼品)往往与参考价格所对应的产品(如阴极铜)不一致。
从价计征还有其他方式,有的政府通过减去一些特定的费用(通常是与采矿或者选矿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来对价格进行调整,这样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最常见的调整是从销售价值中扣除从采矿地点到销售地点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和装卸费)。另一种常见价值的确定方式是冶炼厂返还净值,其计税基础是在扣除冶炼和提炼成本以及罚款之后,生产者所获的净收益。
(三)从利计征
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考虑投资者的支付能力,以盈利能力指标或调整后的收人为计税基础,最为投资者偏好。很多国家采用了以支付能力为基础的矿产资源税费,虽然计税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有一个共识,即将矿产价值和某些成本(如资本成本、生产成本、营销成本、运输成本、搬运成本和保险成本)都考虑在内。与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不同,从利计征在计算时要扣除一系列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资本成本。由于这与所得税的计征方式相似,有些国家或地区不再征收矿产资源税费,而只是单纯地征收一般所得税,例如,格陵兰岛、墨西哥、瑞典和津巴布韦都没有征收矿产资源税费。
大多国家采用的是较为简单的从利计征或按收人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这些税费制度在计征方法上通常是将销售收人减去可扣除成本,但不考虑资本回报。较为简单的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通常将单个矿场的总销售收人减去那些与该矿场有关的可扣除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按收人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则有一定的差异,在该征收方式下收人来源不仅局限于产品销售收人,还包括其他各种收人(例如销售某一财产的收人),并且允许缴纳者将所有的矿场进行合并计算。
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有一种称为净利润矿产资源税费,它以净利润作为计税基础,其中净利润是指矿石销售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但为了让矿业企业及税务专员都能明确利润的确定细则且尽量减少争议,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实施方案需要逐条列明清单规定哪些应当计人收入、哪些成本费用可以从收人中扣除。由于矿石一般都要进行开采、粉碎、装卸、选矿、冶炼、精炼、提纯等处理,在试生产和运营过程中除涉及基本的收人和支出项目外,还包括提取准备金、营销、员工安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等可能性支出,因而收人、支出项目的条款通常都冗长繁琐,它的计算和确定需要大量的信息以及专业会计人员。
(四)混合制度
有些政府将不同的计征方法结合起来,有一种方法是将盈利能力融人到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中使用。例如,针对某应税矿产可以计算出盈利指标,不同政府所定的指标不同,可以是成本与销售收人的比率、回报率,或者是单位价格与某一参考价格的比率,然后根据这一指标调高或者调低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率。这样的税费制度将低盈利矿场与高盈利矿场区别对待,既考虑了盈利能力,同时也能保证税收收人,加纳和密歇根州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就是采用混合制度。
还有一种混合制度,纳税人既要确定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金额也要确定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金额,然后按其中较高的一种缴纳,或者两种同时缴纳。但如果同时缴纳,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被作为一种最低税费而征收,纳税人可以在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中冲减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采用何种计征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平衡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在两标的平衡过程中,主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征管成本、矿产品的黾价、矿产品价格波动性、项目规模。
征管成本主要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必需支出,它与采取何种计征方法、开采矿产品的品种、规模、价值都无关;可变成本则是来知项,主要表现在征收管理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特定的征收方法下可能存在歧义和争议,需要政府和投资者花费很大的精力来遵从或修改相关规定。
矿产品的单价会影响政府采用何种征收方式,通常政府对申.价越高的矿产品进行从缓计征无法获得更多税收,但从价计征则不同。此外,如果项目的规模相同,单价越高的项目对税收收人的贡献越大。
矿产品价格的波动性则会影响税收收人的稳定性,也会影响政府对税费率的设计,当然,从最计征方式除外..通常如果矿产品价格波动小,政府能相对准确地对未来税收收人进行预期,税收收人也就相对稳定,因而税费率设也可以相对稳定。然而,价格波动大的矿产品为r确保税收收人的稳健则需要设定一定的浮动范围。
矿业项目规模会影响管理成本,通常经营规模越大,矿产品产量越大,政府从单个项目中越容易获得较高的税收收入,单位管理成本越低。
从歐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只关注矿产数量或体积,单价和价格波动与税收收人无关,不考虑项目是否盈利,i卜征方法最简单易行,对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要求最低,政府征税所需投入的成本最小,最具行政效率,也是最早采用的一种征方式,对大宗低价矿产品实行从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为合适,也为税务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的政府所偏好
如果矿业项目规模大且矿产品价格日渐高涨,对矿产资源税费实行从《计征的政府则会苦恼于眼见矿产品价格节节攀升,但税收收入仍在原地踏步不动。与从置汁征方式不同,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会随着矿产品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当矿产品价格高时,政府将因矿产品价格上升而获得更多的财政收人,所以从价计征方式渐渐成为主流最简单的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只关注矿产价值,有的政府会对矿产价值进行调整,适,考虑一些与生产尤关的成本。但这种计征方式也不考虑矿场的盈利能力,矿场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缴纳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由于从价计征方式涉及到矿产价值的确定问题,征管难度大于从量计征方式,对政府的征管能力比从鼇计征方式要求高,其行政效率次之。当产品价格高或项目规模大时,从价i|_征方式更为合理大多数政府都是风险规避者,偏爱从董计征或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但这两种计征方式有共同缺点:首先,由于它们不论矿场项目是否盈利都需要缴税,这些明的税收成本的存在会直接影响矿、企业的矿藏储敎规模,进而对矿藏价值和财务可行性产生影响,,其次,这两种计征方法都没有考虑矿产品的单位成本茇异,单位成本不同的项目会导致现金流t有很大区別,而这邱项目税负承受能力也完全不同。
从利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允许矿业企业项目收回部分成本,确保项目的盈利,但由于成本扣除份额较大,相较于前两种计征方式在同一条件下税基变小,通常税费率也较高,以此确保项目盈利后政府的税收收
入水平。从分配角度来看从利计征更具经济效率,但从利计征方式有以下缺点:首先,时间成本。从利汁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建在项目盈利的基础上,需要允许项目收回部分成本,而往往矿场项目的成本投人都很大且时间周期较长,政府需要一定的时间等待税收收入流人。其次,税收征管成本太高。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利润通常指项目利润而非企业利润,其利润指标的确定不同于会计利润指标或所得税前利润指标的计算,计算操作相对复杂。为了利润的确定合理公平,项目可能需要组织大最的审计工作,以及可能而临争议和冲突的法律诉讼费用。最后,政府需要承担太多风险:价格波动、项目固有风险、项目经营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都会影响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其屮大的风险是投资者可能看似足够公平且合法纳税.但却永远也无法产生“净利润”,从而政府永远也得不到矿产资源税费。从行政效率角度来看,从利计征方式最不具效率。
由于实施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政府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且有可能颗粒无收,或者纵然会有税收流人,但仍然需要耐心等待矿场企业收回部分成本,因而通常不被政府青睐;当然仍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拥有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具备良好的税务管理能力,并且配备有训练有素的税务专员,成功地实施了以各种盈利性指标为堪础的或者以收人为基础的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四、对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经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举世共睹,然而与此同时,资源和能源方面的消耗也同样巨大。受开采和利用技术方面的限制,我国在开采时择优开采,投入生产过程中资源回收效率低下,导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也对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破坏。改变资源税制结构,推动我国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我资源税改革进程
(一)旧资源税制建立
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是在1984年,由于需要调节国有资源的开采的有偿性和使用级差,开始针对资源的使用收税。最开始的资源税的作用仅在于级差收入的调节,并且由于税收成本问题,由一开始确定的超额累进税制转变为定额的利润型征收。旧有的资源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对资源开发的控制和调整,起到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符合我国在上个世纪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但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旧有的资源税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要求更加符合社会状况的资源税制的建立[1]。
(二)资源税改革探索
1994年起,伴随着我国分税制的建立,资源税的模式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在1994年起到2009年这一段时期,资源税的变化主要包括三项重要的变革:资源税被归类为地方税种,征收管理的方式得到简化,以及征税范围得到了扩大。这次改革改变了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税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稳定,并且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然而在我国经济进一步得到了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严峻,资源税需要配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进行更深一步的改革。
(三)资源税改革实施
2010年起,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开始,进而推广到各种金属、非金属矿藏的从价计征改革。到2015年为止,我国针对能源、矿产等资源的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果,并且开始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用的清理。资源税价格的改革机制得以正式启动,从试点区向全国范围内逐渐推广的从价计征改革,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正在面临的资源浪费严重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进而为我国全方位进行资源税制改革提供了社会基础。2016年起,我国进行了全面的从价计征资源税制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税制改革进程[2]。
二、我国资源税改革原因
(一)征税范围小
资源税针对的是自然资源,但这一范围具有非常广的下级条目,这其中包含了所有能够影响生产效率,并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自然要素。然而,在我国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中,改革前被纳入征税范围的只有其中矿产品,有许多应当缴纳资源税款项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木材、水资源、草场等,都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之内。这不仅会导致我国税收收入的减少,也会导致税收无法达到调节生产的目的。企业会在进行生产时刻意选择不被纳入税收范围内的资源作为替代品,最终令得不到税收保护的自然资源受到破坏。
(二)价格弹性匮乏
原本的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征收资源税,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简便易行,利于管理,税源稳定,但缺陷在于会很难起到资源税应起到的作用,也就是对税收调节价格的作用和促进经济稳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价格设置和征收缺乏弹性。
另一方面,价格上弹性的匮乏也会导致国家难以真正认识到市场中资源的供求关系,也难以从资源价格上的波动取得相关的资料,而企业为避免使用被纳入国家税收范围内的资源而选择替代品的行为,也会令企业资源利用技术得不到提升,降低我国技术发展的速度。
(三)税费混乱
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由此造成的税费关系混乱导致以费挤税这一情况时常发生,二者之间征收方式、对象和环节上功能的重合导致地方财政非常容易因此陷入混乱。理论上二者之间的作用、功能和定位方面应当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甚至趋于等同,导致地方财政容易借此巧立名目设置众多的收费项目,导致地方企业税费负担受到极大的加重,严重影响税收制度应当起到的作用。
三、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一)对国家的影响
进行资源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影响首先在于提高了经济收入。由于资源税成为了地方税种,因此有利于提高地方的财政收入。而资源税改革为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会对资源密集地区造成格外巨大的影响。而我国资源集中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另一方面而言也有助于平衡各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降低区域之间的经济差距。
有利于完善税制结构,营业税正逐渐退出我国税制范围,为此资源税改革令资源税逐渐承担起地方主要税种的责任,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提高地方直接税所占的比例,最终推动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升级[3]。
有利于优化财政管理体系,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清理在黄金、煤炭等矿产资源密集型的企业中,政府针对企业设立的大量收费名目,从而彻底分清企业和政府之间收入分配的关系。企业能够减轻税费负担,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政府得以扩大财政权利,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
(二)对企业的影响
有利于减轻部分企业的负担。资源税改革后,由于采用了从量定额计征的征收方式,包括石灰石、金矿、海盐等矿产开采企业资源税负整体明显下降。在用于原料生产环节的成本得以明显下降的同时,政府针对资源密集型企业征收的各种费用也得到了明显的降低,因此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减轻企业税费方面的负担。其直接结果在于,能够令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升级和产业优化方面,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从而推动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巨大的产业,进行资源税改革后,从量定额计征的税收征收方式,令粗放型产业如果不迅速改变生产方式,会由于其生产中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资源税收。此时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而产品的质量得不到提高,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会导致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取得优势,进而被严苛的市场竞争所淘汰。推动资源税改革,对企业而言有助于推动技术方面的革新,进而推动行业整体中科学技术的变革。
资源税改革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从量定额计征的资源税征收方式对企业而言,意味着可以通过降低企业消耗的资源来降低企业成本,因此企业为获取更高的利润,会增加在对科技和管理方式方面的投入,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倒逼企业从资源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企业转型,并且为迎合资源税改革造成的其他方面的影响,对内部产业结构和企业构成进行调整,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在结果上推动了企业的转型升[4]。
四、结语
对国家经济而言,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高,而许多资源都有不可再生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举世共睹,然而与此同时,资源和能源方面的消耗也同样巨大,受开采和利用技术的限制,导致我国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也对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破坏。我国资源税改革进程明确体现了我国资源的重要性变化,由于旧资源税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为提高我国经济收入、完善税制结构和优化财政管理体系,我国近年来进行了进一步的税制改革。改变资源税制结构,推动我国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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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墙体砖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属建筑墙体砖税费集中征收对象。
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征收项目。纳入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的项目为“六税八费”。“六税”,即:增值税、资源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八费”,即:
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排污费、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预征标准。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预征标准为:200元/万块砖。砖体规格以标准粘土砖折算。
征管单位
建筑墙体砖税费由相关执收单位委托市矿产品(煤炭)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集中预征。
市内除国税、地税进行查账补征和相关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外,不得再向企业征收纳入税费集中征收范围的规费。
征收方法
(一)起征基数。以200块砖为起征基数(即标准为4元/200块砖)实行税费预征。
(二)征管模式。按“以电核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费)、按月核算、定期入库、启运销售、带票备查”的征管模式集中征收建筑墙体砖税费。
1.登记备案
凡在本市境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须携带相关有效证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工商、税务、企业法人身份证等方面证照)及企业公章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每月按市征收办下达的《市建筑墙体砖税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核定的税费数额和规定的时间缴纳税费,领取与缴纳税费额一致的《建筑墙体砖实物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证》)。凡在2014年4月5日前未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征收办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投产后缴纳的税费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征缴。
2.税费核定
(1)企业申报。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于每月30日前到市征收办据实申报产销量。
(2)实地核查。由市征收办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产销量,核查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市征收办业务股。
(3)定额核定。由市征收办根据企业设计产能的80%和企业当月实际用电量的80%(按1度电生产30块粘土砖计算)综合企业申报、实地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税费缴纳额,于每月30日前将《通知书》下达到企业。
3.税费缴纳
企业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凭缴纳税费的银行缴款单领取与核定月缴纳税费额一致的《查验证》。
4.持票备查
在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时,业主应主动提供与销售建筑墙体砖数量一致的《查验证》给运输司机,随货备查,过站验票。市征收办验票站(点)按照量方的方式进行查验(按600块砖/立方米计量)。企业当月领取的《查验证》在次月未使用完的自动作废;使用不足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到市征收办补缴税费后,补领《查验证》。
5.部门协作
电力供应部门应向税费征管部门如实提供企业用电情况。若企业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或少缴纳税费的,由市征收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6.停(歇)业申请
企业需停(歇)业的,业主须在停(歇)业前15日内向市征收办书面申请,并由市征收办稽查队进行实地核实后,报市征收办业务股备案核查;对不书面申报停(歇)业的,按核定税费征收到位。对假停(歇)业的,除补足应缴税费外,另依法处以应缴税费额3至5倍的罚款。
其他事项
(一)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实行“一车一货一证”制。企业领取的《查验证》只限于本企业使用,并严格实行随货同行。无《查验证》的建筑墙体砖不得启运外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包无《查验证》的建筑墙体砖企业。
(二)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须据实登记销售台账,开具的《查验证》须与企业开具的发货凭证、货运车辆的实际载货量一致。《查验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用黑色墨水笔真实、规范、完整填写运输车辆车号、日期和时间(用大写汉字填写),否则,按以下规定对企业和运输司机进行处罚。
1.所持《查验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视作缺填处理;有涂改、挖补、断开等现象的,视作废票,按偷逃税费处理。
2.所持《查验证》与实际载货量有相差的按实际量6元/200块砖征收标准补足税费。
3.建筑墙体砖运输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或者持空白无效《查验证》的均视作偷逃税费处理。
(三)建筑墙体砖运输车辆必须到市征收办下设的各验票站(点)进站进行验票通行。在验票站点验票或运输途中接受查验,运输建筑墙体砖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按征收标准“补一罚三至五”(即16-24元/200块砖)进行处理。
(四)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核定,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据实开具、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其核定并已缴的税费由市征收办核准后退回。
(五)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供电部门要及时向税费征管部门提供企业用电情况;电力执法部门要对缴费缴税不正常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管理,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税费征收机关或暴力抗缴税费、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 煤炭; 税费; 国外
引 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大大增加。由于我国能源的禀赋特点,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为缓解我国能源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约束下,我国煤炭产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实现煤炭产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煤炭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但是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我国的煤炭行业,煤炭产业的市场建设与其他行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相对完善,煤炭领域制度的建设也非常健全。在我国煤炭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煤炭行业的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也为我国煤炭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发海外煤炭资源提供参考。
一、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费制度现状
二、中外现行煤炭税费制度比较
三、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煤炭税费制度
(一)美国煤炭资源税费制度
在资源税税率设置上,其开采税税率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政府是在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基础上进行设定的,这点美国与其他国家不同。其税率因煤炭资源的种类、开采条件、后续加工程度不同而不同。其开采税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在定额税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的税率。因此,美国资源税在各州不相同,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目前,煤炭资源税费在美国包括:(1)开采税,开采税的税率因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制定的税率也不统一,在美国已经有38个州征收此税;(2)货物税,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炭货物税分别为1.1美分/吨和55美分/吨;(3)权利金,即对煤炭资源征收的绝对地租,该项费用必须按月向政府交纳;(4)红利,红利是在招标过程中,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金,因为美国的煤炭资源是通过拍卖进行出让的;(5)矿业权租金,矿业权租金是煤炭资源的开采者为了取得矿地的使用权而需缴纳的费用;(6)复垦费,在煤炭资源开采完毕后,要对其进行复垦,复垦后要达到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所以开采者需要缴纳复垦的费用。
(二)澳大利亚煤炭资源税费制度
与美国类似,澳大利亚在税费上对于煤炭资源的管理实行分税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税费的设定上有自。2012年7月1日,澳大利亚公布了新的关于煤炭资源税收改革方案,将对煤炭企业所获得利润征收40%的资源税,该项费用将会加大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而目前各州对煤炭企业所征收的特许税税率在2%~10%之间。
目前,澳大利亚对煤炭征收的主要税费包括:(1)资源租金税,是对那些煤炭品种好、开采条件简单,能给开采者带来超额利润所征收的税费;(2)联邦所得税和州政府资源使用税,该项费用是针对煤炭销售公司征收的特殊税种;(3)矿物租赁费,是针对煤炭资源征收的租赁费,该项费用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的;(4)矿业权租金,是矿业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交纳的租金,该项费用主要由州政府收取,每个州的标准有所不同;(5)权利金,即煤炭资源的绝对地租,是开采者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而须向所有者交纳的费用;(6)环境恢复保证金,因为煤炭资源的开采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澳大利亚各级政府要求煤炭资源的开采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
(三)俄罗斯煤炭资源税费制度
俄罗斯能源资源十分丰富,煤炭资源量仅次于美国和中国。1999年,俄罗斯改革了国内的煤炭资源税制度。目前,俄罗斯沿用的是2002年煤炭资源的税费体系,该税费体系是新实施的联邦新税法中规定的税费。
俄罗斯煤炭资源税费主要包括:(1)地下资源使用税,该税税率视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变动;(2)煤炭资源开采税,该税是根据开采出来的煤炭资源价值而进行缴纳的税种,税率为17%,该税所征收的税金40%列邦预算,30%列入地方预算,30%列邦主体预算;(3)矿产资源使用费,该税种是按照单位煤炭资源所占的面积进行征收的,政府根据各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的具体税款。根据相关法规,一次性使用费对开采者征收的最低数额不低于煤炭资源开采税的10%。
四、对我国煤炭税费制度政策的建议
由于煤炭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开采的特殊性,国外对煤炭行业征收的税费种类比较少,而且其税率依据实际情况可调,对煤炭行业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
(一)改革税收制度
我国对煤炭行业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两种税费的并存,给煤炭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建议将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为“权利金”。其中,以资源储量为基础,制定权利金的具体征收方式,同时也应该考虑到销售价格从量征收。根据我国各地煤炭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税率标准,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要求和煤炭行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建立起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是为煤炭企业的继续勘探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取消相关不合理的收费,建立阶梯电价制度,用于煤炭输出省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解决煤炭资源开采后遗留的问题。在所得税方面对煤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
(三)简化行政手续
我国在矿业权审批环节中存在办事效率低、环节多、审批时间长等一系列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高效管理制度,建议缩短审批时间,简化相关程序,实行“早申请者优先原则”,加强矿业权管理中的技术含量,实行探采一体许可证,完善矿业权登记制度,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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