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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领域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阶段,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金融领域与消费者的纠纷问题却频繁发生,使得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所以,国家相关的金融部门,应该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及时商量解决对策,开辟有效途径,争取为我国的金融行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这就要需要其了解并做到以下几点内容:
1.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的现状
1.1缺乏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在我国,金融纠纷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小视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机构对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并没有太多有效的解决方法,而且也没有设立专门为消费者处理纷争的立法机构,使得广大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样一来,金融消费纠纷就会愈演愈烈,金融行业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从而导致金融行业和消费者的经济纠纷无法得到良好的化解。
1.2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律。针对日前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例,国家却缺乏相关的法律来维护百姓的切身权利。金融行业要明白,金融消费并不同于其他的普通消费,因此《消费者的管理保护法》无法对其起到良好的作用。这样一来,就使得整个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无法可依,最终导致整个局面变得更加的紧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为其进行维护,那么老百姓的利益就要受到会很大的损害。
2.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存在的相关问题
2.1国家的金融机构不够重视金融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金融行业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时,我国的金融消费机构却没有为百姓维权以及解决问题,反而对其放任不管。由于有些金融机构的部门没有足够的解决能力,服务意识又薄弱,所以一直没有找到一种合适地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方法。
2.2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督力度不够。由于当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自身的消费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一旦金融消费纠纷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就会使得整个金融消费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这样一来,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矛盾就会逐渐加深。加上金融行业的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快速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这就导致广大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阻碍我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2.3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保护。虽然我国成立了很多以金融为主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它们的存在并没有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做出多大的贡献。这些自律机构不仅没有合理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缓和金融消费纠纷的现状。
3.当前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
3.1可以向金融单位的投诉部门寻求帮助。目前,在我国各大金融行业中,都会设立一些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并且是由专门的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例如,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然后,一般正规的金融机构都会在大堂安排值班经理,当消费者遇到金融方面的问题时,不要惊慌,既可以到金融行业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及时询问大堂经理,让其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一定要在维权的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利益,以免受到伤害。
3.2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众所周知,消费者协会是一个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并且及时为其维权的组织机构。目前,金融消费纠纷作为一项全社会尤为关注的话题,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当消费者在遇到相关的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将自己的情况及时向其说明,以便于消协制定合适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问题严重,消费者协会也无法解决的话,广大消费者也不要灰心,可以继续到相关的金融部门寻求帮助。
3.3国家要建立相关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当中,金融行业和消费者根本就是不平等的两个群体,而广大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这就使得一旦消费者遇到相关的金融问题,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所以,国家要想真正地做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就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消费权益制度,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并且逐渐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当中。虽然,我国当前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但是由于其法律法规混乱,导致在解决问题时毫无针对性可言。
3.4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纠纷处理机制。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及时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完善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机制,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并且,金融部门还要严格制定员工的考核制度,认真规定具体的解决时间。这样不仅是为了规范整个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转,而且便于解决金融消费的纠纷,为我国金融业的良好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更重要的是,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纠纷处理机制,既符合了金融行业的长远发展,又可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金融消费纠纷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其中最为主要的机构,金融行业必须要及时摆正自身的位置,改变传统的管理制度,规范金融内部的纠纷监管机制,真正做到将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广大的消费者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要以理智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手段来解决。只有金融部门认真对待金融消费纠纷问题,消费者要以一个正确的态度去解决这件事情,相信我国的金融消费纠纷问题会得到很好的处理,最终为推动我国的金融行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的行政本位管理思想,开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管理模式。这将有助于执行力的有效实施。
企业的合同管理分为内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谓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业人员内部关系的调整问题。比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等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归口机构一般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划归法务部门管理。这要看企业的规模及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对涉及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货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该类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头戏。管理机构应为企业的法务部门。规模较小企业,可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管理。
2企业内部合同管理
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能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应当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保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良好绩效,才能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做好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是企业稳步发展的根本[1]。
3企业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能力;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检查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检查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违法的行为。
3.2合同的订立的审查
企业订立合同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第一,订立合同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人经手,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欺诈。第二,合同文本尽量由本方提供,如对方提供,则应更加严格审查,尤其是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陷阱。合同落款应标注签订日期,并加盖骑缝章。第三,合同履行是否全面,是否会导致企业诉讼风险、利益受损;慎重对待合同纠纷,妥善处理。
3.3定金合同的审查
定金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使用频率高,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在经济往来中,使用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是重要手段。定金法则具有特殊性。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时,在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合同前,买方可以将其定金抛弃,卖方可以将其定金加倍返还而解除合同[2]。对于定金用语上,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法律专用术语,发生特定的法律效力。而“订金”则是一般日常用语,不发生“定金”法则。有的合同当事人,为日后毁约留后手,特意将“定金”写成“订金”。对于没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的当事人而言,容易埋下隐患,终将吃亏上当。此外,定金兼具担保方式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3]。
3.4合同附随义务条款的审查
随附义务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以买卖合同为例,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出卖人应将关于买卖标的物的法律上的种种关系告知于买受人。这也就是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出卖人占有某项书据,应将该书据交与买受人。二是,标的物的危险,在交付前,已应由买受人负担的,出卖人于危险转移后,标的物交付前,如为标的物支出费用而属必要的,则应根据委任的规定,属于非必要的,应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买受人请求偿还。这也就是买受人之费用偿还义务[4]。
3.5合同争议条款的选择策略
争议解决方法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何设置争议条款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争议不大的纠纷,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即可解决。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提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弊端在于,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靠合同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第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从广义上讲,可以分为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育仲裁等类型。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后两种仲裁形式属于行业性仲裁。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适用民商事仲裁方式。民商事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选择商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优势在于,商事仲裁一裁终决,快捷高效。并且,商事仲裁不公开审理,媒体也不能公开报道,这样就有利于保护合同争议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6建立合同备案制度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签订各种合同事宜。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备案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经办人或管理人。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应当设置法务部,配备专门的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的日常管理。重大合同则需要上报企业高管审批。企业的全部合同都应该在法务部门进行备案,归口管理。
3.7建立重大合同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公证以自愿公证为原则,以法定公证为例外。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须公证,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企业发生不动产的买卖、分割、转让、抵押、拍卖和出租等重大利益变动行为时,最好以公证的方式签订合同,以减少合同纠纷和欺诈。
3.8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部门,充实合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决机制— —adr( temat.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我国现
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根据我国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将sdr
引入医疗纠纷领域是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仲裁、调
解以及和解。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情况下医疗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和解
【中图分类号】r05;i9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21—03
on the system of alternative resolution in medical dispute.zhang hai—bin.law school ofxiamen university,
fujlan xiamen 361005
【abstrac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en b~bme the tendency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 in
many countries for its convenience,economy,quickness,high specialization and strict confidentiality etc.in our cur—
r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bout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 system ,which needs to he reformed an d perfected
further.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we should realize that it is a good way by using sdr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the system of adr in medical dispute includes mainly arbitration,med iation an d negotiation.all the
three kinds afe suitable to the resolution of different medical disputes for thei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rbitration,mediation,negotiation
一
、引言 (一)adr的概念
近年来,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等原因,医疗纠纷呈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为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一
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tion 的意译。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
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是医方和患方的共同 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
愿望,也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
长期以来,诉讼一直是医疗纠纷最为重要的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ll j上世纪60年代以来,adr开始
严格的程序制度、法官权威的裁判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广泛流行。发展到今天,adr已成为主
实施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 要包括和解(协商)、调解和仲裁等在内的纠纷解决方法体
的地位。然而,诉讼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 系。构建诉讼之外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许多国
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诉讼中角色不同所引发的激烈对抗 家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容易引起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诉讼费用 adr的蓬勃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为了缓和法
的高昂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偿 院的压力,从量上分流纠纷解决渠道的需要,也有来自于人
失;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决定了法院难以及 们对诉讼在解决纠纷中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弊端的失望;
时妥善地解决这类纠纷,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诉讼的拖 既有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动机,也有缘于追求和谐的社会
延;等等。上世纪60年代以来,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一 秩序和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识。l2 j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和动机,
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因其在纠纷解决方面表现 当代世界的一个共同趋势就是对adr的认同:每种民事纠
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而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成 纷解决方式都各具特点与价值,都可适用于解决不同特点
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从我国所面 的民事纠纷。adr的勃兴导致了相关民事纠纷领域纠纷
临的实际情况看,将adr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快解决机制的变革,这其中也包括了医疗纠纷领域。
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adr的优点
二、adr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运用 adr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优点
+ 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__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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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体概括为:(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
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2)以 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
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人际关系乃
至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和社会的稳定;(3)使当事人有更多
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4)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
商业秘密;(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
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
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
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解决纠纷,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
标准等;(7)经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
(win—win)的结果。_3j医疗纠纷为典型的民事纠纷,在医疗
纠纷激增的今天,充分利用adr在纠纷解决中的优点,发
展医疗纠纷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无疑是有效、便捷地解
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三)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主要存在
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上,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对诉讼过分倚重,甚至认为其
是惟一的途径。在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诉讼无疑占
据着核心地位,这也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及其所承担的社
会功能所决定的。然而,由于医疗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法
院对案件(特别是医疗事故案件)的审理很大程度需要依赖
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定
事实和责任的惟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的悲哀”。
不仅如此,专业性过强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往往耗时耗财,造
成诉讼在处理医疗纠纷上效率低下。在诉讼固有的弊端及
其难以克服的压力被广泛认识的今天,是否仍然坚持全部
或者主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存在疑问的。
其次,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较少,难以适应纠纷当
事人多元化的需求。一般而言,民事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合
理地解决,往往取决于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与民事纠
纷自身的特点相适应。不同情况、不同特点的医疗纠纷要
求通过不同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
方式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化的,以适应纠纷当事人不
同的需求。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较少,大部分的
医疗纠纷仍然通过诉讼解决。20__年9月1日起施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仅规定了当事人
之间的自行协商以及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这两
种方式。许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广泛运用并发挥较好效
果的adr方式,如医疗纠纷的仲裁以及民间组织对医疗纠
纷的调解等,在我国尚属空白。
针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
为,一方面应转变观念,在维护诉讼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终极
方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医疗纠纷的诉讼外解决;另一方
面,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将adr引入医
疗纠纷领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代替性解决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制。
三、我国医疗纠纷adr的构建
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思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
制的基础上,都将发展医疗纠纷adr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
方向,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我国,诉讼在解决医疗纠纷
方面同样不尽如人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发展
医疗纠纷adr将是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构建我国医疗纠纷adr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
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
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仲
裁的优势来自于其程序的简易与灵活性,在处理纠纷的时
候,仲裁员并非只是僵化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则的基
础上对案件进行整体、综合的考虑,并做出合理的裁决。同
时,医疗专家也可作为仲裁员参与纠纷处理,丰富的专业知
识将使其较法官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具效率。l4j这些都体现
了仲裁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所具有的特殊价值。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医疗纠纷仲裁有以下两种模式
可供选择:
(1)建立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强制性医疗纠纷
仲裁制度。① 具体而言,就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成立
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由其遵循法律规定的原
则和程序,对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一项纠
纷解决制度。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民
政机关、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团体代表组成,是
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机构。医疗纠纷仲裁为诉讼前的必
经程序,医疗纠纷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
法院将不予受理。医疗纠纷仲裁程序经由任何一方当事人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启动,无须当事人之间的
合意。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对符合要求
的案件,即成立医疗纠纷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对医疗
纠纷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做出裁决。调解达成或裁决
做出后,仲裁庭的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
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当
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仲裁庭所做出的
裁决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2)将医疗纠纷纳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
下简称为《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解决
医疗纠纷。此种模式强调仲裁的契约性与司法性:医疗纠
纷的仲裁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
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的裁决具有
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执行。该种
模式的医疗纠纷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体制, 无须再
①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仲裁提起的非合意性以及裁决的非终局性,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仲裁制度,而是具有
半官方性质的特殊执法性制度。出于符合民众习惯理解的考虑,笔者在这里仍将强制性的医疗纠纷仲裁作为仲裁的一种模式加以论
述。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o卷(第1期)
设专门的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仲裁。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
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另行设立的专门性仲裁机构对
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并不可取。事
实上,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的适用上,而是在于
医疗行为上。而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
后果、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就可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
此,实践中,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法医专家为仲裁员,现
行仲裁机构的设置就能满足裁决医疗纠纷的需要。此外,
由于现行《仲裁法》主要是为裁决经济纠纷而制定,实践中,
鲜有医疗纠纷仲裁的例子,因此可考虑修订《仲裁法》,扩大
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明确将医疗纠纷纳入仲裁范围。
以上两种仲裁模式各有特色,孰优孰劣,实难比较。究
竟哪一种仲裁更适合我国的实际,还需要对医疗纠纷的发
生、处理做大量实证调研和统计,而决不能仅从单一的理论
或良好的意愿出发。目前,世界各国的医疗纠纷仲裁大都
仍处在尝试和积累经验阶段,这些各具特点的仲裁无疑都
是在本国或地区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下建立的。我国未来医
疗仲裁的构建也应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二)发展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调解,就是调停解决,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劝说下,纠
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改善关系的
一种方法和活动。调解依主持者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机
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等。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的种类较少,目前仅有卫生行政机关根
据《条例》第5章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进行的调
解。但是,《条例》对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组成方式、人员结
构、程序等并未作具体规定,有待于今后通过细则加以具体
化。在以往的实践中,根据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也具有对
l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能,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
现行医疗体制下,由于涉及行业利益以及部门保护,行政机
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不由令人信心
不足。《条例》生效后,卫生行政机关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
调解机构或程序,乃至吸收医患双方的代表参加医疗纠纷
的调解。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利用其
熟悉专业以及相对中立的特点,中立地、公正地调解医疗纠
纷。此外,还应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医
疗纠纷进行调解,增加医疗纠纷民间组织调解的渠道。
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应注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
衔接。调解的本质属性为契约性,即便是强制调解,调解协
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
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能否得到
履行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
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鉴于此,如果医疗纠纷当
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
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
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会基于认识到最终
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倾向于首先选择通过
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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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医疗纠纷的和解(协商)
和解又可称为谈判或协商,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
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
纠纷解决方式。和解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和
解的本质,是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得到消除,而且
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正因为如此,和解协议往往比
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当事
人的自愿履行。【 j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
点在于纠纷解决过程无须借助于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
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
性,因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
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来解决医疗
纠纷无疑是一条便捷、经济的途径,应大力鼓励和提倡。
《条例》第46条、第47条也对医疗纠纷的和解做出了规定: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
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议
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
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
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由于和解无需、甚至也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并且和
解往往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
及处置纠纷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因此,尽管和解可以
灵活地消除纠纷,但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机关对
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追究。显然,这是有违法治精神的。这
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和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医疗事故
往往存在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这种
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私了)就有可能排斥了卫生行
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
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应该为可以通过和解解决的医疗纠
纷划定恰当的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从而减少和解可能带来的消极影
响。
还应注意,由于和解所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契约,效
力较弱,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一方面应
鼓励医疗纠纷当事人采用要式的和解协议,并通过公证或
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应
协调好和解与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一旦和
解破裂,可以及时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如
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和解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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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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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劳动力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engineering and expansion of the size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ject subcontractor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further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the subcontractor labor work, to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market development has the vital rol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of the subcontractor labo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these problems to solve method.
Key word: engineering project, the subcontractor, labor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持续加剧,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集中自身资源承建大量急、重、难、险工程,为此总包单位选用大量的外部劳务队伍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会越来越多。但如果劳务分包过程中劳动力管理不当,就会产生法律风险,给劳务人员和劳务公司自身都带来安全隐患、资金损失、名誉下降等不利影响,所以强化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对于劳务公司的生存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劳动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实行有序管理是提高施工质量及安全的保证
农民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只有将农民工吸纳到有资质的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有序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不良的用工环境及制度,打破劳务人员岗位培训严重滞后、技能鉴定覆盖面小的僵局,使进入建筑业就业的农民工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知识和技能水平,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等现象
劳务分包企业处于最底层,是“金字塔”型结构的基础,所占比例是最大。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使得只有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才能承接劳务分包作业任务,并规范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务关系,以法律的形式避免了无故
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即使特殊原因引起的拖欠,也会因责任界定清晰而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目前我国的劳务分包公司起步比较晚,规模也比较小,劳务市场非常不规范。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劳务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使用劳动力的打击力度不够,致使很多劳务公司中,务工人员结构不合理,出现严重的分化情况。
图1:劳工年龄构成
2、经济纠纷频繁
目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工签订的合同一般不是很正规。务工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不法劳务公司利用务工人员的弱势,给他们签订不平等条约,有的甚至不签劳动合同。这样在以后的工资结算中容易出现经济纠纷。甚至出现民工为讨薪跳楼等恶劣事件。
3、劳务工人流动性大
由于劳务工人工资福利待遇低、工作地点远离家人、工作环境相对较差、流动性较大,对劳务工人的管理难度较大。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大量的劳务工人在生产一线,由于工作需要,进退场频繁,流动性太大。
4、技术水平整体不高
务工人员大多数来源于农村,以松散、个体的形式组合在“包工头”手下工作,在此之前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文化水平比较低,专业技术更低,劳务分包公司难以给他们提供规范的培训。劳务分包队伍在施工一线技术工作岗位上,由于整体素质不高,无视安全操作规程,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劳务分包中劳动力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劳务分包公司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加强自身劳动力管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劳务公司建立良好的运作体制,配备优秀的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工人加强管理。这就要求劳务公司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 树立劳动力投资开发理念
1)劳务分包企业应确立投资开发理念,将务工人员视为企业的人力资本,在劳务工人身上进行投入,加强对劳务工人的技术培训,使其成为企业增值的资本。
2)同时要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看待和处理劳务分包公司和劳务人员关系问题,优势互补,综合利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管理上强调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同时,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3)增加务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的机会,让务工人员真正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这样不仅使务工人员得到利益,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技术、提高施工质量、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劳务分包公司的发展,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2、 提高务工人员待遇
务工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进城务工最关心的就是权益保障问题,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权益就是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对劳务分包公司来说,选择有资质、有诚信的施工单位是确保自身和劳工利益的前提。而对于每个劳务人员来说,选择一个好的劳务公司就是选择了一个好娘家。
提高务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改善建筑工人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吸引年轻人入行是确保建筑工人年龄结构合理性的必要措施。让建筑工人收入稳定、纳入社保统筹、有相对固定的居所和可以承受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这样做法虽然会增加施工企业的支出,但从长效机制来看,社会扶持和劳动效率提高所产生的回报会大于支出。
3、实行劳动力动态管理
1)为保证工程目标保质保量按计划实现,各施工班组应建立精细管理考核体系,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量化考核,责任要落实到人,在保证安全生产基础上,可实行安全生产经营和劳工经济利益挂钩。
2)对出现违规操作等现象严格按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还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劳动人事部门要强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工种的岗位变化和人员变动情况,做到科学合理地调配劳动力,减少或杜绝因管理不善或劳动力配置不当带来的劳动力资源浪费。
4)实行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在同行业或社会上拓宽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各企业或单位劳动力可合理调配、动态使用,从而达到整体生产经营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4、主动配合政府监管
1)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整改, 对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要给予备案;定期审查劳务公司是否给劳务人员按期足额缴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2)定期检查劳务公司殊作业工种的培训情况,并且对劳务公司人员情况做好备案工作。对于私自压低工人工资、不给工人上保险、不参加专业培训的劳务公司给予经济和行政上的处罚,严重的要降低资质或者吊销执照。
只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增强务工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务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劳务分包公司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是一项繁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劳务公司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劳务分包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才能在内外和谐的环境中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颜婉鸿,吴火兵,对水电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现状的思考[J] 人民长江2009年9月
[2]王德银,郭俊江煤矿生产经营劳动力动态管理实施[J] 中国煤炭2004年2月
[3]金玲,刘长滨.建筑劳务用工市场的发展[J].建筑经济,2006(1).
【关键词】商务英语教学 学生 跨文化 交际能力
一、中西方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对比
(一)在考虑问题上,西方国家和中国就有着截然不同的方式,在中国,人们喜欢从整体来考虑问题,强调“天人合一”,和谐统一,崇尚自然;但是在西方国家,人们一般都会先从局部考虑问题,对具体的重视远超过整体。
(二)在科学观上,中西方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中国,人们更加相信古人的权威和经验,缺乏创新的精神和探索的欲望,迷信权威,缺乏竞争意识和忙碌意识,人们显得很严肃,从不着急,时间观念非常单薄;但是西方人喜欢革故鼎新,标新立异,极富有冒险的精神还有挑战的勇气,非常注重时间观念。
(三)西方人注重个人主义,而中国人则更注重集体主义。这是价值观念的差异,在西方国家,强调个性解放、个人主义和个人的价值及尊严,所以这就是他们在谈判中言语直接了当,为了达到自己本身的目的会使用各种不同的技巧来谈判;而在中国,人们就更加注重集体主义,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集体利益为重,从而实现共赢的目的。
(四)在西方国家,人们追求个性的独立,民主决策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在中国,人们比较含蓄内敛,集体主义的观念占据主导的地位。比如说在商务谈判中,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西方人谈判时,往往都是一两个人参与谈判,但是在他们背后会有一个智囊团,包含着各类的专家,大家一次参与决策的制定,集合所有人的成果和智慧,也使他们个人得到了升华;但是在中国谈判时,往往是一个团队,大家一起讨论,最后一个人拍板做决定,结合团内其他人员的意见,由集体的利益为重,做出最终决策。
(五)中西两方的道德观念也不相同。中国重视人伦,而西方重视契约;中国重视人情,而西方重视理智;中国重视中庸和和谐,而西方重视竞争。这一点在经济纠纷中显现得淋漓尽致。
(六)文化的差异在言语上也有体现,因为语言是文化的镜子。在中国,人们喜欢以对方为中心,考虑对方的情感,比如说:你想买点什么?但是在西方,说话往往从自身的角度上出发,比如说:What can I do for you?(我可以为你做些什么?)
二、商务英语教学中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一)尊重和学习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举例说明:商务谈判就是中西方交际的一种,中国人与西方人在进行商务谈判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怎样在商务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因为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和习俗的差异所以导致在谈判时中西方的谈判风格有很大不同。要想在谈判中立于不败之地,首先要了解西方国家的文化,学会接受、尊重、了解、鉴别别国的文化,明确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不断地提高自己跨文化的交际能力。
1.文化的差异也导致了交际风格的差异。例如:美国人的交际风格直接地反映了他们的性格特点,他们很直接了当,充满自信,直接表达自己的情绪。我们了解了他们与我们之间文化的差异,我们可以根据他们的文化习俗,在交际的过程中占据主动。
2.语言是交际的力量源泉,商务英语作为最主要的商务用语,在全球应用非常普遍,同时还要求对西方国家文化有更加深刻的了解,掌握他们的语言风格和信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二)比如说:在商务谈判中,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西方人的谈判方式在世界上很有影响力,因为他们的经济实力比较强大。因为西方人性格比较外露,喜欢直接的去表达自己的情绪和需要,能够真诚的向对方表达出自己的真挚与热情,他们非常的自信,他们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比较强,他们善于思考,善于表达,所以他们能够随时随地的和别人沟通交流。根据他们的文化习俗,我们商务谈判时要注意这么几点:
1.西方人的时间观念很强,与他们谈判时一定要准时。因为在他们看来,时间就是金钱,如果你不小心占用他们的时间了,就相当于是偷了他们的钱,这种观念在西方很深入人心,所以如果与他们相约时,你不能够及时的到达,就要先给他们打个电话,通知他们,表达一下歉意。由于西方人在谈判或工作时讲究效率,我们就可以针对他们的这一特点,使用拖延的策略来为我们赢得主动权。所谓拖延策略它就是我们在谈判的时候,通过拖延时间来给对手制造压力,从而变被动为主动,迫使对方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从而使我们获得更大的利益。拖延策略甚至还可能使西方谈判代表更加有压迫感,以至于更早地签署合约。
2.西方人的法律观念极强。西方人认为在交易的过程中,最妥善、最公正的解决方法便是依靠法律,因为交易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利益,他们认为只有法律才能真正的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所以说当我们与西方人的代表团谈判时,应该集中各种专家,特别是法律顾问等,以便于在以后的经济合同纠纷中能不陷入被动状态。
3.在中国企业有个非常明显的现象,送礼成风,但是在和西方人打交道的时候,不要随便送礼,如果送礼的话,要尊重他们的习俗,写明送礼的目的,否则他们会感到莫名其妙,还要注意千万不要送双数,因为西方人认为单数才是祝福吉祥的,除了13以外,这一点就与我们国内不一样,我们国内一般认为6、8比较吉利,所以在这一点上要尤为注意。另外西方人比较喜欢充满友情的礼物,比如:书籍、蛋糕等等,如果我们收到对方的礼物或接到对方的邀请,一定要记得写信致谢。
【参考文献】
[1]宛磊.商务谈判中的文化差异.国际贸易,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