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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政府行为;行为优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30日
一、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过多干预。由于政府自身及外部诸多问题的存在,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的过程中,这只“有形的手”很难正确的把握干预经济的度。一方面政府履行职能具有强制性,这就导致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措施的执行等方面存在偏差,、形式主义现象频繁出现,同时也会产生低效、低质的劳动,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若干预过多,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扩张,出现机构冗杂,机构之间责任不够分明,大量闲置人力物力产生,政府管理成本增多,履行职责、服务大众水平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税收的增长,往往通过制定税收指标,并将其下达给各税务机关来干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方式可能会使经济状况欠佳时,出现寅吃卯粮情形;经济态势良好时少征或不征税款的违规操作行为频繁发生,制约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间缺乏衔接性。一是税务机关按照职能、性质设置部门单位,然而部门之间信息却没有做到共享,信息相对封闭;二是税务机关组织层级多,工作分配环节多。纳税人办理涉税事物时程序较为复杂,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偏低;三是部门间缺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责任过错等问题时追究不到位,不能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单位。
(三)税收征管刚性不足。我国的税收稽查工作不到位、力度较小,重查轻罚现象普遍存在。在税收计划指标的影响下,稽查工作往往仅从完成税收任务出发,从而增大了稽查的弹性,弱化了执法的刚性。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相互衔接,致使在日管中发现的偷逃税款情况时,各部门经常自行处理而不及时向稽查部门报送,造成征管和稽查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在稽查环节中,还存在处罚力度不够,一些税务案件仅通过补缴税款和轻微处罚处理,极大削弱税收征管的刚性。
二、原因分析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政府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要想使征管工作顺利开展需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税收法律文件偏少、层级偏低,现行的多以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可以说税收法制建设处于薄弱的环节,极大地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给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提供可能。
我国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拥有一定的税收裁量权,但是在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下,税收及税收征管工作会存在着差异,从而在实际执行中,因为不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会产生各地区之间税收执法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管工作环境欠佳。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是我国税收征缴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严,且个别机关存在擅自更改征缴制度程序,损害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及严肃性,也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能;部分税务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从而出现执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另一方面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这与纳税人所处税收执法环境及自身素质存在密切联系。如果一个地区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偏低,也会对整个地区的纳税环境产生影响。税收征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税收无法及时足额入库。
(三)征管模式缺乏系统、完整性,没能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机构部门设置复杂,管理层次多,部门之间信息不畅,信息不能达到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征收成本,产生低效率、低质量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很难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征管漏洞百出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三、税收征管中优化政府行为对策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当前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提议,并将其收集整理,为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依据;政府应当树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新理念,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税收征管法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2、执法方面做到公正严格。一方面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责任为标准设定相对应的执法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通过多种考核方式选拔人才,使得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其职责相匹配,从而做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制定相应的执法责任标准,对其行政人员实行全面的考评及责任追究。这种方式有利于保障税收职能的实现,及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责任到人使得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在税收征管中加强自我约束行为,减少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建立完善符合当前实际的税收申报征收体系。税务申报是税务机关征管业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的基础。
二是建立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在当前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需要改变政府性质,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提高政府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开展有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双方的关系。
(三)健全税收信用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原则,一个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法律体系的外在约束,也要讲求信用。从政府方面而言,应该做到:一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促进政府诚信用税;二是完善税收信用激励机制,设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三是建立失信惩罚制度。对在税收信用上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及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强监管。
(四)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
首先,建立各类税收政策、法规解读中心。设置咨询服务处,对纳税人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解答并予以准确指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
其次,通过各种形式来宣传税收法律及税收相关知识。通过报纸、宣传材料、举办讲座等方式传播;也可以通过电视媒体、大型税收讲座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纳税观念。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
第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优化配置。选择一批专业税务人员,分别进入不同征管环节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帮助纳税人解决各种税收问题,从而提高征管服务质量。
第二,经常开展纳税服务专业技能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制观念,培养出一批综合素质高、服务能力强的纳税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倡导团队精神和服务型税收文化。经常开展一些税收文化活动,鼓励团队协作,从而引导税务人员增强对本职工作的认同感。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将纳税服务意识深入人心。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圣胜.我国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
[2]杨舒.我国税收征管中政府行为的优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1 “绿色税法”开启协同征管新模式
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新税制,也实现了税收征管模式由“保姆式”向“34字”新征管模式的转变。20余年来,现行征管体制和模式成效显著,但也存在职责不清晰、执法不统一、管理不科学、组织不完善、办税不便利等突出问题。完善征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建设。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要以法治为引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统一执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人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新法实施后,环境保护费由费改税,征收部门由单一的环保部门转换为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相配合,由此,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税收征管效率将大大提升,税收功能实现将大大强化。
2 “绿色税种”对税收征管提出新要求
作为我国首部“绿色税法”,该法涉及的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绿色税种”,征收范围涉及面广,需要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的转换,需要政策规定、征收管理技术升级与前期准备:首先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其次,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再次,税收征管技术升级和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同时,还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强化“环保税”政策功能:内化企业环境污染成本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环保税法”实施后,企业排污由以前的缴纳排污费转为缴纳环保税,税收制度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个独有特性,对企业污染行为形成法律约束,将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创新转变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3 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企业环境污染成本被社会化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的投人,即增加投资、扩大厂房、增加劳动投人,来增加产量,其基本特征是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人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长期以来,对经济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片面的追求,导致了中国企业走上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的错误路径。本应由企业自己负担的环境污染成本,未能如实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中;环境污染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无法估量,难以计算,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成本被社会化,环境污染成本被迫转移给社会和民众,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面临巨大压力和风险。企业无视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逐利妄为、无序竞争,造成国家产能过剩、产业结构失衡、生态环境恶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改变企业污染成本被社会化的现状。
【关键词】金税三期系统;企业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一、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背景及覆盖范围
金税工程,是国家推广政务工程电子化的标志工程,是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金税工程从1994年开始,历时7年时间,先后进行了金税一期、金税二期的建设阶段。2005年,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通过了国务院的审核;国家发改委先后于2007年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可研报告,2008年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至此,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直至2016年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全面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建立了一套规范统一的应用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局来集中处理,范围涵盖了几乎全部的税种和业务环节,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下设四个子系统,分别是征管业务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外部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具有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等特点。目前,金税三期系统的范围已覆盖税收全业务,实现业务规范统一化,简化涉税事项,加强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实现纳税信息共享和外部涉税信息管理。
二、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上线,税收征管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税务局已从“智慧管税”转变为“数据管税”,主要是通过金税三期管理系统采集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资产信息、银行流水信息、开票信息等,将来自各渠道的各类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进一步判断企业的涉税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由此可见,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清晰地透视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行为。而对于企业来说,在享受系统带来的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外部监管和检查,过去一些所谓的避税手段将面临极大的风险,纳税企业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金税三期实现了多系统整合,优化了企业纳税申报流程,提高了企业办税效率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前,企业办理涉税事务大多需要到税务局的业务大厅办理,有时因为沟通不畅或者资料不齐全,还需要多次往来于企业和业务大厅,造成企业办税成本增加,而业务大厅由于窗口人员有限,往往处理纳税事项的效率相对较低,影响了税务局的办税形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通过信息系统集成及人工智能,将原国税局、地税局、发票查询及发票认证等多个登录平台进行了统一,改善了用户界面,并在平台上相关的税务公告及政策等多项信息,方便了企业纳税,使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在电子税务局一个界面完成企业税务管理涉及的全部工作。由此可见,金税三期通过多个系统集成整合、办税流程的优化,使企业纳税申报流程得到了优化,大大提高了纳税企业的申报效率,节约了办税时间,节省了企业办税成本。
(二)金税三期强大的大数据评估、云计算能力,使税务机关更容易发现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大了对企业的稽查力度金税三期系统通过不断升级,拥有了更加强大的数据分析及云计算能力,利用这种功能,可以对企业的纳税信息进行筛选,从而形成预警,将嫌疑企业纳入名单进行重点监测和稽查。例如,金税三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是全要素认证,这样发票在企业之间就必然会有逻辑相符的印证,一旦出现虚开或收取假票,认证链条就会发生断裂,必然在局端会形成预警,使企业遭受稽查。再如,金税三期通过进项票据与销项票据的行业相关性、法人相关性、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对纳税企业进行评估,即可判断该企业的纳税金额、类别是否合理,是否有偷漏税的现象,从而触发局端系统预警,其数据之准确超乎想象。
(三)金税三期将相关征管法规嵌入系统,由系统来规范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杜绝了人为消除因素以前由于人为因素较多,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往往给企业留有的空间和商量余地相对较大,影响了税收监管的公平、公正。金税三期将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嵌入系统,自动拦截违规行为,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按稽查时间严格录入稽查进度,任何修改都会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在稽查后的行政处罚中,系统将直接下发限改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严格区分、分别送达、分别销号,由此一来,就避免了人为消除稽查结果的行为,使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更加规范、公正。
(四)金税三期强化了数据质量治理,将事后处理变为了事前、事中管理,提高了数据采集质量金税三期全面贯彻数据治理理念,统一采用标准化流程、界面,实现了信息内外部交换,通过事前审核监控、事后纠错调整和补偿业务等方式,及时进行数据差错更正,确保数据质量。通过统一权限管理、服务管理、数据模型、外部渠道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实现全国征管应用系统的版本统一,消除了不同地区业务办理的障碍,统一了国内涉税信息的交换通道,形成了以采集、整合和对比涉税信息为主体的管理体系,为数据采集管理提供了基础保障。进而规范了涉税服务的渠道和功能,形成了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及自助终端、短信系统和企业实名认证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平台,使纳税人得到了统一的信息服务、规范的办税服务及友好的征纳互动服务,从事前、事中进行介入管理,提高了纳税人的数据采集质量。
三、金税三期下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随着税收监管手段的不断更新,监管力度的逐渐加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必将成为今后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时对税务风险进行预测、评估、规避和防范是企业重点研究的方向。
(一)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1.企业各级管理层存在的税收理念风险。管理层还是用老观念、传统的观念来看待企业的税务工作,既没有充分掌握税务的相关政策和知识,也没有给予税收管理工作一定的理解和重视,认为税收管理工作仅仅是财务部门的普通工作,只要能够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就可以了,没有真正认识到在当前的形势下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后果。正是管理层这种错误的税收管理理念影响了企业税收管理行为,从而带来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和失误风险。此外,管理层的这种理念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消极配合,使财务部门不能顺利地进行相应税收工作,间接增加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
2.企业财务人员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目前,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务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失误,例如:对发票审核不严,收取了不合规发票;对业务审核不严,错进会计科目等行为,容易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风险。此外,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尤其是收入及支出确认之间的差异,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3.企业内部税收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体系问题,业务与财务脱节,在发生纳税义务时,业务没有及时告知财务或者业务情况不明确,使纳税申报信息不准确或者适用税法不正确,从而造成迟纳税或者少纳税;或者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到位,未能合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使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4.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有待提高。由于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程度有限,以及业务层面对于税收知识的欠缺,使企业未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或者税收风险规避措施运用不当,进而造成企业税收风险。总之,企业税收风险就是在税务问题上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使企业利益受损,对企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二)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平时要积极研究税收稽查的起因、检查过程、检查手段及结果,根据研究结论积极展开自查工作,使事后检查变为事前、事中自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1)设立更加完善的企业风险类别:可根据企业的工作流程分为采购环节中的风险、生产环节中的风险、资产管理环节的风险、其他环节的风险等。(2)归类与风险类别对应的税种。例如采购环节中的风险对应税种为增值税;生产环节中的风险对应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如此类。(3)对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等级预测。可分类为一般风险、重点风险、特殊风险等。(4)建立风险清单。通过定量与定性的对标分析,设立企业税收风险模型,预见企业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业务,对重点业务进行监控,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
2.建立税控风险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计严格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对税控风险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业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提高业务部门自主规避税务风险的意识。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近年来随着多种税收法律及法规的不断出台,为使企业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对不清楚、不明白的税收政策及时询问、请教,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解读税收政策的能力,严格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计算准确,不漏缴、不多缴。
4.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税收政策宣贯工作。(1)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及经营层的税收风险知识普及,明确税收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税收责任及后果,从源头上杜绝税收隐患,改变企业管理层说什么是什么的思想,对管理层提出的税收不合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通过风险预警指标对比,将风险指标进行整合分析,让不同的管理层更加直观地了解企业税收风险的现状,及时进行监控和介入,从而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2)加强对企业普通员工的税收知识培训,树立税收风险意识,重点强调日常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风险,加强监管,诚信纳税。例如,业务部门取得的不合规发票必须退回重开,因为不合规发票不仅关系着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问题,还影响该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诸如此类问题,都是企业中容易存在的问题,也是容易忽视的问题。
5.提高税务申报信息质量。金税三期实行后,数据共享是必然的,即一次申报、全数据共享,所以,财务与业务部门要统一申报口径,确保纳税延伸数据的一致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注重多部门、多岗位的人员协作,要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避免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提高申报信息质量,减少企业税收稽查风险。
6.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企业通过节税管理降低税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节税管理一定要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筹划,制定周密的节税方案,切忌为节税而把企业置于更大的税收风险之中,所以,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运用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7.定期进行税收风险自查。定期进行企业内部自查,设立税收风险自查小组,建立健全税收风险自查体系,根据税收风险防控清单,对企业容易出现问题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进行重点关注,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从而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处罚事件,减少企业损失。
8.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协同能力。应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本行业发展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使企业及时跟上国家的发展变化及整体行业水平。企业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共同参与,紧紧围绕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调整职能、明确职责、共同推进,有效应对各类税收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步、良性发展。例如,业务部门主要核查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在购进环节就要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检查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与风险责任,让企业的纳税数据从源头开始就是规范、真实的;财务部门要努力提升专业知识,要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及时学习新的税收知识,此外,还需要不断增加企管、法律等方面知识,积极成为管理型人才,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聘请专家进行涉税咨询,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及时发现企业涉税漏洞,从而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使企业能合法、合规经营。
四、结语
一、自觉服务发展大局,下大力气在组织收入上取得新突破
基于全市“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和“三个发展”的要求和市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1%的目标,明年全市地税税收收入确保增长13%,总收入突破17亿元大关。
(一)落实好组织收入责任制。各单位要按照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早做安排,认真进行增减因素测算,细化任务,分解到所,落实到人。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各级地税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重点税源企业制度,靠前指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的制定有效措施,为组织收入提供有力组织保证。确保1月份、一季度组织收入实现“开门红”,上半年“双过半”,确保全年地税收入目标实现。
(二)继续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指标变化情况,认真分析和评估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效应,继续深化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税源分析工作,深入开展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深入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
(三)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功能,不折不扣的落实扩大内需、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
(四)积极培植税源,夯实税基。围绕“助推发展增收入,用好政策增收入,强化措施增收入”的思路,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在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用好用活现行税收政策,不断做大税源规模,以巩固存量、发展增量、扩大总量。
二、全面整合信息资源,下大力气在信息管税上取得新突破
(五)加快搭建全市统一的综合办税平台。全力以赴抓好税库银联网工作,对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全面改版,增加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服务功能,适时开通网上办税、电子定税、同城通办等功能。配合省局做好中软系统查询功能的改进工作,争取增加与省局网络链接带宽,提高办税速度。全面更新前台办税计算机和后台网络服务器、视频系统等设备,逐步改善征管技术条件。
(六)进一步强化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严把数据采集关,重点保证征管核心系统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的完整、及时、准确采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结合数据分析和管理等工作,及时做好数据修正和垃圾数据清理,利用好数据比对的信息成果,确保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强化计统部门职能,对数据分析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对分析成果的增值利用,提升税收征管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七)着力加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利用“数据大集中”优势,进一步扩大税源监控范围,将更多的行业、企业、项目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完善税源监控指标体系,提高监控数据质量。针对税源实际和纳税遵从风险,重点对建筑安装、房地产、交通运输等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征管质量的跟踪检查。市局将向全系统征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年底进行汇编、点评,逐步建立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通过充分发挥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破解征管信息不对称这一难题,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不断丰富内容形式,下大力气在优化纳税服务上取得新突破
围绕“135”工作思路,积极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1”,就是牢固树立一个理念,即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3”,就是围绕税法宣传、涉税咨询、办税服务、投诉监督四大纳税服务功能,狠抓办税服务厅、地税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三大平台建设。“5”,就是找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切入点,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八)健全服务体制机制。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和优化纳税服务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等纳税服务制度,制定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行为规范。
(九)搞好税收宣传活动。结合“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按照“贴近税收工作实际、贴近时代主题、贴近纳税人”“三贴近”方针开展宣传,注重对工作举措的宣传,加深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改进宣传方式和手段,密切与《日报》、《晚报》、《天府税收》以及电视、电台等媒体的沟通交流,拓展宣传途径和渠道,开展“电子送法”、“专题解读”等特色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普及税法知识,认真执行税法公告制度,让税法深入人心,提高社会的税法遵从度。
(十)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及时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税程序向纳税人公开。落实联系制度,开展送法上门、“一对一”等服务活动,增强地税机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面对面”互动。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各级地税机关科(股)室直接链接的优势,着力打造纳税服务综合平台,实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政风行风热线、办公电话“线连线”互动。不断完善内外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完善纳税辅导中心、税企互动栏目功能,拓展网上办税和征纳互动功能,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网联网”互动。
(十一)优化办税服务。以“七个统一”(统一业务流程、窗口设置、各类标识、办税指南、服务内容、岗责体系、管理制度)为标准,加强办税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推行办税服务标准化作业。全面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服务方式规范化,工作考评规范化。建立健全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体系、以科学化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为重点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十二)满足纳税个性需求。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拓展办税方式,加快推进自助办税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简化办税服务程序,健全多元化的办税体系。推行POS机刷卡缴税、简并征期、集中征收等制度,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清理简并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严格防范执法风险,下大力气在规范执法上取得新突破
(十三)严格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贯彻市局党组的决议和部署,严禁违反组织收入原则,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过程控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十四)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下半年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稽查已结案件、征收单位处罚较大案件的案卷评查工作。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效能评估,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导向作用,提高执法准确性、管理覆盖面和税收征收率,切实防范执法风险,减少执法过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五)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对货物运输业、建安、房地产业、煤碳等行业和金融保险、车船使用税、房屋出租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完成好总局和省局安排的各项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继续开展重点纳税企业、城建税等数据比对。强化发票管理,做好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样式的新版发票印制工作。严厉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整合稽查资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以防范查处大要案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刚性,加大执行力度,促进税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五、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下大力气在夯实管理基础上取得新突破
(十六)全面实施分类管理。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人规模和行业等为主,对税源实施科学分类。研究合理调整征管机构职责,科学确定税源管理岗位,细化职责分工,整合优化各部门管理资源,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完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研究起草《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加强个体交通运输税收管理的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从源头上有效规范家庭装修和个体交通运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今年要在全系统推行个体税收管理“三公开”(即公开评税定税、公开缴税情况、公开社会监督)。
(十七)强化大项目大税源征管。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税源监控体系,分类别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园区、行业等税收管理信息库,加强与建设、房管、国土部门的联系,做好信息交换比对分析,实现税收征管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动态跟踪、全程监控。强化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管理,充分利用税收中软系统,做好对每一个项目、每一栋楼盘、每一套房屋的精细化税收管理。加大对金融保险业、建筑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医疗机构、教育劳务、土地房屋转让等重点行业的征管力度。
(十八)狠抓各税种管理。着力开展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抓好税基管理、政策培训辅导,严格扣除标准审核。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明年底全部上线,全市个税软件上线面达到个税扣缴义务人的70%以上。积极做好并完成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售付汇税收管理。实施盐、煤、天然气、沙石资源税分类管理办法,强化资源税从价征收政策调整后的征管。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宗地管理”办法,开展对全市耕地占用税全面清理,重点对城镇、农村的临时占地与非法占地,以及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和享受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清理。加大对土地契税的跟踪管理,尤其是经营性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契税征收管理。做好车船税代扣代缴管理和印花税核定管理。报市政府和省局同意后,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准确测量土地使用面积,今年在100户工业企业试点,力争同比增收20%以上。
六、围绕创建学习型机关,下大力气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十九)努力打造学习型地税机关。以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为理念,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为共同愿景,实现在团结协作上凝心聚力、在工作机制上务实创新、在业务工作上服务优良的目标,促进地税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大造声势,营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氛围,重点建好“六大平台”,即“学习平台”、“制度平台”、“感情平台”、“激励平台”、“宣传平台”、“活动平台”。建立领导负责机构,明确以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目标责任制,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创建活动没达到要求、工作流于形式、干部职工意见反映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完善学习规划、建立创新机制、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提升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执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做好党组中心组的全年理论学习的具体安排,明确学习要点、专题和发言人,特别是结合学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如邀请专家讲课、领导授课等,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效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着力在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为基层排忧解难上下功夫。不断丰富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和形式,着力在提高班子政策理论水平上下功夫。继续开展区县局领导班子巡视检查工作,着力在提高巡视检查效果、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努力创建“四好班子”。
(二十一)积极探索干部激励机制。逐步构建科、股级后备干部队伍,不断完善全系统内选拔、任用副科级干部制度。加大干部上挂下派轮岗交流力度,选拔区县局或基层领导干部到市局挂职,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下派区县局任副职或主持部门工作。加大对任职期满干部的交流、轮岗力度,构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探索选拔人才的方式方法,分类别构建人才库,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人才库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机构编制管理,完成今年机构改革任务。积极关心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与身心健康,努力解决干部职工后顾之忧。切实做好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全系统文明创建活动上新台阶。着力打造人文地税、活力地税、和谐地税。
(二十二)继续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同高等院校、税务培训院校的联系,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税收业务技能、更新知识培训。在系统内开展互动式培训,挖掘内部人力资源,建立内部师资力量,开展培训讲义或教案评比奖励。着重抓好全员大学习、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能力大提高“四大活动”,全面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人员、反避税人员、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五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一线人员的岗位工作能力。4月中旬将组织《征管法》应用能力全员考试。
(二十三)扎实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按季度下发党支部组织生活参考,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积极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的“最佳党日”评比。积极探索关怀和服务党员、服务职工的新方法,切实帮助党员和干部排忧解难,增强全局凝聚力。做好评先评优工作,努力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开展“城乡共建”、“军民、警民共建”、“社区共建”活动。有效开展好群团工作,以人为本大力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抓好金税艺术团与各类文体活动小组的建设和管理,以工、青、妇等组织为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十四)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丰富完善“领导讲责、制度定责、干部践责、述廉评责、组织追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任务分解、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工作,执行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狠抓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继续做好岗前培训,抓实廉政谈话,强化警示教育。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积极探索权力运行规律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制衡机制的构建。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将经费预(决)算情况、上级检查(审计)结果情况、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拓展稽查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一案双查”制度,解决好少数干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硬化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和权力规范运行。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重大决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围绕税额核定、自由裁量权行使、执法程序遵守、集体研究制度落实、税务行政公开等方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对市局稽查局和第二直属分局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对当年提拔和离任的区县局局长、所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税收执法、票证管理、三代手续费管理、厉行节约指标完成等事项。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组织各层次的明查暗访,认真处理群众投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为全市地税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纪律保证。
七、切实加强效能建设,下大力气在保障有力上取得新突破
(二十五)切实增强保障能力。主动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好地税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全面突破当前制约地税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力求在安定有序、协调发展上开创新局面。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补偿力度,逐步使地税征管技术手段得到改善,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开展。加大工作保障力度,确保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正常运转。严格落实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确保干部职工的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持地税队伍稳定。厉行节约,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节约资金办大事,不断提高财务保障水平和效率。开展对三代手续费、日常经费使用、基层账目处理的检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重新解读
(一)税收要素的传统学说的不足
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学界亦称为税收要素或课税要素,是在实体的税收规范中,所规定产生税捐债务的各种抽象前提要件的整体而属于一项总括的概念。 [3]它所解决的是税收之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具体形成问题。学界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研究是较为深入的。如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课税标准以及税率五种。[4] 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税捐主体、税捐客体、税捐客体的归属、税基、税率。 [5]此外,我国学者则提出了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税收要素。[6]
从税收之债的成立的角度来说,学者们对税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体说来,纳税人仅仅代表了税收之债的一方当事人,即承担税款给付义务的税收之债的债务人,作为享有税款受领权利的税收之债的债权人则并未予以反应。尽管以税捐主体取代纳税人,足以弥补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税客体仅仅表明税收之债所依存的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为各个税种相互区别的标志,却很难表征税收之债成立与否。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为其征税对象,但单纯的商品或劳务的存在本身并不会产生增值税的税收债务,而仅仅在商品经销售或劳务经提供之后,税收债务才会现实的发生。税法上所规定的征税客体,仅仅限定了税收之债所指向的对象,而该对象只有与税收债务人的经济行为相联系,才能现实的导致税收之债的发生。我国学者对税收要素的总结几乎囊括了对税收之债产生影响的所有要素。但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环节所涉及的仅是征纳的程序问题,即如何以及何时履行债务的问题,并不影响实体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学者认为,税收优惠措施也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7] .但税收优惠措施仅在个别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税务争议本身即是针对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争议,并不最终决定税收之债的成立与消灭。而税收法律责任是在税收之债未被完全履行时由相关义务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是在税收之债成立之后发生的,也不会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
(二)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与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
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是否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进而成为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与税收权力关系理论存在较大的分歧。基于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债务,只有在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税收之债的数额时,税收债务才现实的发生。这以奥托﹒梅耶为代表。基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之债于课税要件满足时成立。征税机关核定税额的行政处分,只是在于确定已成立的税收债务的具体金额,使得税收债务人能够现实的履行其义务。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只影响税收债权的行使而不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德国租税通则》第81条即认为税收债务在法律规定的租税要件充分时成立。为确保租税债务而必须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隔该税收债务的成立。税收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前提。即为此说的代表。
两种学说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权力的介入是否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基于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债务的成立与否,只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关,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预。以稽征机关的核课作为债务成立的前提,则稽征机关是否核课,何时核课都不可避免的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况稽征机关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满足课税要件的事件发生时及时予以评价。税法要求“对相同的经济事实应以相同的评价”[8] ,在评价时点的差异上亦必会影响各个债务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课税处分被变更或暂时被撤消时,其债务的成立时间亦难以确定。[9] 此外,纳税申报作为债务的履行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采用时,税额通过申报即可予以确定,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核定处分是没有意义的。核定处分和纳税申报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债务数额,而非创立新的债务。因此,为确保成立税捐债权债务的法律效果对于一切税捐义务人均适用相同的基准时,而不受不同的税捐核定的时点的影响,应以法定的课税要素满足时为准[10] .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不应成为税收要素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新解
就笔者看来,借鉴私法之债中相关学者对法定之债的构成要件的归纳与总结,税收之债应包括以下要件:
1.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亦即税收债务关系之当事人,应包括税收债权人和债务人。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的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债权人是为国家,国家是所有税收利益的最终享有者,税务机关不过是国家的人,仅仅是基于国家的授权,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税收债务人行使债权,是代行税收债权的主体,债权的行使后果必须归属于国家。当前在我国行使稽征权的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农业部以及财政部。
关于税收主体,更为重要是无疑是税收债务人。从抽象的层面来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为纳税人。具体而言,本国公民享受本国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应当为此而支付对价,并无疑议。而外国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税收联结而受一国管辖而承担税收债务。我国宪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已将所属的公民纳入潜在的税收债务人之中。这是从政治意义的角度来判明主体资格。但亦有学者认为,一般系以可以体现经济上给付能力或在技术上可以被把握经济上给付能力者,作为税捐权利主体。[11] 即在税收债务的承担中,仅有政治意义上的联结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握经济给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
这仅是从抽象的阐明何为可能的税收债务人。在具体的税收债务关系中,税收债务人还需由各个税种法明确予以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债务人是取得收入的个人,在营业税和消费税则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承担,即意味着须无偿转移一定的财产与国家。这必然会造成对税收债务人财产的侵夺。因此,关于税收债务人的规定应有议会严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使公民在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可以预测自己是否会因此而承担税收债务。
2.应税事实的发生或存续产生某项经济后果
(1)发生某项经济事实,产生某项经济后果。
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 [12]税收应保证其侵夺公民财产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潜在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实现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础,仅在于某项经济事实的发生。静态的财产存续是难以表彰纳税能力的。只有在动态的财产变动中实现经济的流转始有可能基于由此发生的增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种经济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体间的分布,达到国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该经济事实并不仅限于经济行为。从事经济行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税,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财产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税。如1969年台上字第1415号判决即认为,土地增值税,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涨价为标的。[13]
(2)该项经济事实具有可税性。
所谓经济事实具有可税性亦即该经济事实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与经济后果经由税法评价,属于应纳税的范围。由于课税必须和表彰经济给付能力的标的、状态、或事实经过相联结,[14] 因此,必须切实把握何种经济利益属于“可税”的范围。有学者认为,一项经济利益必须具备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税”的。[15] 首先,由于国家收入是由私人财产的收益中分享,性质上即为对人民自由权及财产权的限制。租税之对象限于所得及消费,不得及于私有财产本身。[16] 为避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租税应尽量不及于财产本身,而仅对财产上的增值部分为征收。其次,由于税收中性的要求,为避免由于征税给市场竞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亦要求仅于某项经济收益发生时,对该收益进行征税。最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时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体的收益而言,包括诸如商品(包括劳务)的销售收入,各类主体的所得,源于财产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为征税对象,便形成了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这三大税收的划分。[17]
(3)经济事实可归属于税收债务人
为成立税收债务,必须在发生的经济事实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可归属性”即关注该经济事实与特定的税收债务人有某种结合的因素。此种归属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所有关系等而实现结合的。但这仅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来考察纳税人与某财产的关系以实现税法评价具有某种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体性。在民法对某种经济事实的形式归属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生活的实质时,税法即有可能越过相关的民法的形式归属而直接考察其实质的经济归属,即税法的可归属性更重视经济事实与税收债务人的实质性联系。因此,有学者主张,应在归属性中导入实质课税原则,认为实质上相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之相同经济利益,应课以相同的租税。对有关课征租税构成要件之判断及认定,自应以其实质上的经济事实关系及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为之,而非以形式外观为准。[18] 在当前诸多的税收规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盖某项经济事实的实质归属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因此,更应注重对实质的经济归属的考察。
3.税基和税率
税基即课税计算基础或课税标准[17] ,即是应税客体的数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纳关系中具体“可税”的量化的收益的额度,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的规定性[19] .如所得税中的所得金额。以此为基础,适用税率,即可计算税额。
税率是指对于税基应纳税捐金额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税的深度,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
税基和税率相结合即可确定税额的具体数量,明确税收债务所实际及于的财产范围以及税收债务人实际承担的税收债务的范围,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核心,同样必须在法律中予以确定。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理论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当严格的依税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到实体的层面,要求当且仅当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税务机关才现实的严格依照税收构成要件所确定的范围行使债权。
(一)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理论与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
税收之债的发生时点关系到已存在的债权何时得以现实的行使其请求权。如果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关注的是是否发生债的关系及其具体的状态,那么税收之债的发生则关注何时成立债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
对于税收债务的成立时间,我国税法并无统一规定。而由各个税种法分别予以规定“纳税期限”。《税收征管法》亦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并无对纳税期限的起始点予以确定的标准。一般认为“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在纳税期限之前征税机关不能征税。[20] 就笔者看来,纳税期限应自课税要件满足时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为止。而新《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而在纳税期之前纳税义务是否已经成立尚不得而知,税务机关以何为据认定其有逃避纳税行为,以何为据行使债权,又以何为据确定债务数额。就此看来税收保全制度的规定违反了课税要件满足时税收债务始成立的要求,应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为税收债务的成立时间关乎税收债权于何时得以行使,纳税人何时承担债务,因此,为避免不当的期前债权行使与期后延期行使,应有必要按税收构成要件实现说于法律中明文规定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时成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以使征纳双方可据以按时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税务机关仅在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后才能向税收债务人行使税收债权,而税收债务人也仅在税收构成要件满足后始承担税款的缴纳义务。
(二)税收之债的成立与行政权力无涉
1.税务机关对税收之债的成立无裁量权
税收之债的成立仅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有关,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税。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前提下,国家的税捐债权始可成立[21] ,而不以行政权力的介入为前提。对税收之债的成立,应排除法律效果层面的行政裁量权。税收机关的核课行为仅仅是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情况的认定,进而确认税收之债的实际存在及其实际数额。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税收债务人行使债权,只能于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于授权的范围内依税收构成要件所决定的税收债权的范围确定并行使债权。它无权随意创设税收之债,也无权随意减少税收债权的数额,仅有如何实现税收债权的自由而无变更税收债权的权利。因此,税收之债的发生及范围并不取决于行政裁量,税务机关在租税法内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原则上并不能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
2.税收之债不容和解
税收之债是为法定之债,因此,无论是税收债权人还是税收债务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即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就税收债务的内容及征收日期、方法进行的和解或达成的协议,都不足以改变税收之债的成立及所确定的债务的范围。租税之额度不容税捐机关与纳税义务人私下妥协,让步达成协议,而应完全依法定之课税要件课征,[22] 税捐协议或税捐契约原则上为法所不许。
此外,不仅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就各项税捐债权所达成的税捐契约不足以改变税收构成要件被满足的事实进而改变税收债权成立的事实,基于税捐债务关系的请求权的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进行契约协议,约定由该第三人负担债务时,则此项约定对于税捐债务关系之请求权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影响,亦即其并不影响公法上的税捐债务关系。
3.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与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由于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直接决定了税收之债是否成立,并由此确定税收债权的范围,因此,税务机关为证明税收债务的存在,应当首先证明有符合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的存在。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于税收债权的成立和税收数额的提高的事实,税务机关应当负有客观的举证责任。在此范围之内,国家承担无证据的后果,倘若未能确实认定其事实存在时,则不论是对确认税收债务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负担还是减轻负担的或给予优惠的事实,税务机关均不得加以斟酌。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对可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关系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而无法判定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满足时,税务机关也仅得对已确信已实现的事实关系所确定的权利范围行使税收债权。
为此,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对税法所规定的各个税种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的了解,掌握对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进行可税性判断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发生时,能够依据税法所规定的抽象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何种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
三、结语
在德国著名法学家阿尔拜特。亨泽尔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之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经历几代税法学者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对各国税收法治建设发生了深远的影响。税收之债也成为新型的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另一种代名词。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对税法理论进行全面的重构,也成为近年来税法学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为税收之债认定标准的构成要件,学界似乎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对其进行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理念的重新解读。构成要件的概括仍简单以税收学上的认定标准为蓝本,使得税收构成要件理论无法融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之中,更影响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作为基本的学理基础,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进行全新的总结,是相当必要的。
税法的侵权法的特性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法定性和严格的拘束性,这也就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在税收债权实现中的基础性地位。从实体上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即是税收成立的法律标准,只有依税收构成要件所确定的税收债权进行税收征管,在此范围内的税收债权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从程序上说,税款征收程序是为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服务的,征收程序的展开应当是围绕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满足的认定而展开,并以此为核心安排其债权行使的顺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说,税收之债成为税收法治构建的新平台的话,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恰恰成为税收法治起始的基础性内核。
「注释
[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页。
[2]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第2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59-87页。
[3]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页。
[4]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学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
[5]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页。
[6]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页;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7]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8]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9]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页。
[10]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页。
[1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页。
[12]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1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50页。
[14]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页。
[15]可参看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参看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8]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