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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审计监督部是指挥部的职能部门,对总指挥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负责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主要目的是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最终审计创造条件。
第三条审计监督部的工作受区审计局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审计监督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专业知识人员按照审计监督部安排开展工作,并承担和履行与其从事业务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审计监督部的审计内容
一、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城北城司、城北拆迁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及其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支预算的编制情况;
2、融入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融入资金的管理是否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其安全;
3、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
4、财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5、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效益,手续是否齐全;
6、往来款项是否及时处理,不长期挂帐;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监督部对城北城司审计的主要内容:
1、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资产形成、运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3、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严密和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监督部对拆迁公司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实施拆迁的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3、拆迁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4、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5、拆迁的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6、拆迁安置或拆迁补偿是否合法、合规;
7、特殊的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标准提高,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监督部对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施工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3、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合法,签证单(应有工程部、监理、审计、施工方人员签字)的手续是否完备;
4、施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建设合同中是否明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协议规定,按进度付款;
6、工程结束竣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和委托审计;
7、工程款结算是否按审计结果与施工方进行工程款结算;
8、资产形成后是否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监督部的权限
一、审计监督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监督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或有关情况: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2、在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及重要会议记录;
3、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审计监督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及时上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处理。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督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监督部自定的审计项目或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监督部可以采取直接审计、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一、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事实和情况,由区审计局授权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二、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或者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违反会计管理规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或者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审计监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责任人员上级机关对其给予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二)二级乙等以上的医院和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卫生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权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四)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大、中专院校;
(五)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当设置职级相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内部审计所需经费应予保证。
第六条驻卫生部审计局负责领导卫生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卫生单位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卫生系统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依法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起草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准则;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三)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认人员;
(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本系统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进行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六)经济效益评价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七)建设项目、修缮工作的预(概)算、决算;
(八)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资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办理审计机关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十)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一)参加部门或者单位对经营成果、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和采纳;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任免或调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审计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可享受外勤补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关键词】 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审计; 内部审计
2013年1月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浓雾重锁,空陆交通严重受阻,陷入“十面霾伏”的境地。1月12日在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全国污染指数最高的前十名城市排名中,京津冀地区部分城市“名列前茅”,达到重度污染;1月13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检测结果显示,在74个重点监测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在2013年3月我国举行的“两会”上,国家环保部门负责人指出,自从我国近两年设置雾霾监测以来,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累计雾霾天气都超过了100天。驱之不散的雾霾遮蔽了视线,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环境治理的紧迫性。
企业伦理学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无污染的环境友好产品,追求企业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共同达到最优。
追本溯源,治理环境必须从经济活动中寻找突破口。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要改变我国环境恶化的趋势,使企业的行为符合企业伦理,就必须改变企业传统的成本控制模式,加强对环境成本的控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环境成本进行审计并进行信息鉴证也就成为控制企业环境成本的重要举措。
一、环境审计与环境成本审计的内涵
(一)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最初是在企业内部审计领域发挥作用,它在健全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并提高其有效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1991年英国的当地政府管理委员会(LGMB)了详细的环境审计指南,这也鼓励了环境审计框架在欧盟“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MAS)”中的应用,进而促使北美、欧洲的许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都把环境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内容列入审计计划。
环境审计又称为绿色审计,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10《环境审计指南――一般原则》指出,环境审计就是审计主体运用一定的程序方法,通过检查核对被审单位的相关环境资料和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单位的环境行为、环境事件、环境条件以及环境管理系统遵守环境准则的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向环境事件的委托人披露。环境审计的内涵也比较丰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指出,环境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场地污染评估、项目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负债审计、环境成本审计、企业环境绩效报告审计、对企业主体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
目前环境审计作为控制企业环境成本的手段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中应用。例如,壳牌(Shell)石油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的经济行为达到环境许可的要求并遵守环境法规,每五年就开展一次针对公司所有环境事项的内部环境审计,对于企业特殊项目的审计和场地审计则每年开展两次内部环境审计。此外公司还执行外部环境审计。企业外部的会计师、环境管理人员和财务分析师检查企业的运营场地以及主要的环境影响,并发表外部环境审计的鉴证报告,促使企业改进其经济行为。针对环境审计意见,企业财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提出改进措施,环保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环境成本审计
环境成本审计是环境审计的组成部分,指由外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出具对企业环境成本确认、分类、计量、会计处理与环境成本报告等是否合法、公允与一致性的审计意见,即对企业在报告年度内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损害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其反映的环境成本是否恰当发表意见。
二、环境成本审计的依据
审计依据是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基础及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审计执业规范。
(一)环境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为了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国内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如《刑法》(2011年修订)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事故等行为进行了量刑与罚款规范。其他如2004年修订的《宪法》、2012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颁布)、《森林法》(1998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除了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还积极参加各种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主要包括:《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3年)、《濒临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5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巴塞尔公约》(1992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2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等,履行中国的环保责任。
这些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防范和制止环境污染,而且是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环境成本审计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从范围上分类,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从内容上分类,可分为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技术标准。环境管理标准较多采用的是ISO14000同等转化标准,即GB/T标准。环境技术标准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在实施环境成本审计时,审计人员多依据环境技术标准。
三、环境成本审计的内容
1997年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2年4月IAPC被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取代)了第65号披露草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关注环境事项》,这份草案的目的是帮助审计人员正确处理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环境事件。Adamson和Shailer(2001)指出审计人员和企业的审计计划应重点关注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公允有较大影响的四个环境问题,即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对环境损害的价值评估、或有环境事件和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事件。例如石油和水源的污染事件、危险材料和废弃物的管理事件等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应该引起审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警觉,因为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往往使企业经营面临巨大的风险,甚至使小企业破产倒闭。
环境成本审计是环境审计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合规性审计
1.环境成本合规性审计
审计主体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的情况进行的审计。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果合法,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环境成本支出才能合规。审计主体要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企业合法经济活动的清单,对照清单要求检查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是否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标准。审计主体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被审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合法并在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排放等等,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此发表审计意见。
2.环境成本内部控制审计
被审计单位在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应遵守企业内部制定的有关环境成本核算的规章制度,审计主体对此进行审计并对被审计单位环境成本控制体系(如被审计单位是否具有完善的环境成本会计政策、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成本数据是否真实公允、被审计单位的较大环保事项涉及的金额是否专项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环保投资项目是否可行等)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审计
1.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
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中运用较早,特别是一些国际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使得环境成本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等方面都趋于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2000年修订)、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1998年)和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1998年)都对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出规定。其中IAS36号《资产减值》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因素引起的资产减值;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因素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里披露或有环境负债,以便向利益相关者揭示企业的风险;企业应在报表附注披露企业经营面临的所有环境问题,以便维持企业良好的形象;企业应在损益表中单列环境成本账户披露环境成本。IAS38《无形资产》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偶发事件造成的企业价值减值,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欧盟委员会(EC)于2001年5月了一份《推荐书》,内容涉及在年报中确认、计量和披露相关的环境事项。《推荐书》的内容主要为:第一,当期环境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如果某项环境支出是为了防止未来的环境被破坏并能带来经济效益,应该将其资本化,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否则将其确认为费用;第二,环境负债的确认,企业有法定或契约规定的义务去防止、减少或补救对环境的破坏,一旦这部分成本能够可靠的估计,应确认为环境负债,如果这部分成本不能可靠的估计,应确认为或有环境负债;第三,企业应披露的环境事项:环境保护政策、详细披露重大的环境负债和或有环境负债、在会计年度披露环境支出资本化的金额、环保的成效等是企业应该披露的主要内容。1998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就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作出相关规定,组织因为交易和事项引发的环境成本和负债,并且这些环境成本和负债能对组织的经济和财务效益产生影响,组织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对其披露。美国的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下相关内容:特定的环境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公司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陈述;公司的污染控制设备和作业流程;公司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情况;公司在过去和现在的决策方案中为控制或减弱环境污染所发生的资本支出;公司在过去和现在为控制或减弱环境污染所发生的成本。
2.国际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方式
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是因为被审计单位外部会计环境和内部管理的需要而必然产生的结果。根据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实践经验,目前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报表附注中披露;以环境会计报表形式披露;以环境成本报告形式披露。
Manuela Sarmento(2005)调查了葡萄牙的520个污染型企业(大型企业占22%,中型企业占31%,小型企业占47%;这些企业分别属于石油、印刷和油漆、塑料、造纸、制革、水泥和畜牧行业)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52%的企业按照IAS36、IAS37和IAS38标准在会计报表和管理层报告中披露所有环境事项。通过环境信息的披露,企业向利益相关者表明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3.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审计的内容
首先是环境成本数据审计,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环境成本数据是否客观真实,环境成本计量方法是否真实合法等。其次是重大环保事件信息披露审计,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重大环保事件进行了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环保罚款、排污费以及环境负债(或有环境负债)是否真实合法;政府针对企业环保措施所给予的鼓励政策;被审计单位因为经营行为影响本地环境和公众健康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等。
(三)能源和废弃物审计
能源和废弃物审计主要集中在追踪和记录能源流动和识别鉴定废弃物等方面,审计主体要揭示能源在流动过程中创造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识别废弃物的种类并鉴定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Geoffrey R.Frost和Trevor D.Wilmshurst(2000)调查了42个环境意识比较强的企业执行环境审计的情况,其中38个企业执行了合规性审计,14个企业执行了废弃物审计,20个企业执行了能源审计。环境审计的推行为企业在事后控制环境成本发挥了巨大 作用。
四、环境成本信息鉴证
环境成本审计结束,由国家审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对企业的环境成本信息进行鉴证。
(一)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注重对环保专项资金的审计,在环保投资、排污费、污染治理费等环境审计工作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国家审计署曾对我国20个城市排污费的征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国家审计的推行为保证环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防控环境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审计
企业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和环境管理人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并监督企业环保受托责任的履行,可以客观公正地从事环境成本审计,鉴证企业环境成本信息。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制定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其中某些严格的条款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或有环境负债,这也是企业经营面临的重要风险。因此,企业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和环境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环境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鉴证不仅意义重大,而且能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环境成本鉴证中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环境成本鉴证的主要依据除了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06年修订)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对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等内容分别作出了详细的阐述。同时该审计准则指出:“对环境事项的恰当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中国证监会2006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发行人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部在2003年9月颁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中明确了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环保守法、环境管理等,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资源消耗、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等环境信息。注册会计师对环境成本鉴证的内容主要针对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公允发表意见。我国可以考虑制定环境会计准则,为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和审计提供统一的标准。
五、案例分析:河南华润电力环境成本内部审计
由于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成本必须经过国家和社会审计,因此笔者只能以某个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审计为例来说明问题。
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华润电力)是香港上市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负责电力建设、生产、销售及电力生产相关的燃料粉煤灰等的附属经营及综合利用。公司新建2×300MW(兆瓦)燃煤发电机组,同时安装烟气脱硫装置。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财会部门提供的本烟气脱硫工程的投资额以及设备年运行成本和设备维护成本进行经济性分析,指出项目投资单位造价低于限额设计指标,本工程投资合理可行,符合国家对火力发电厂一些特殊的环保要求。
(一)烟气脱硫工程的投资额
公司采取EPC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的静态投资见表1。
(二)脱硫设备年运行成本分析
脱硫设备年运行成本见表2。
(三)企业内部审计意见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脱硫工程和装置审计后,其审计意见指出:
第一,本项目2×300MW(兆瓦)机组脱硫装置静态投资为18 273万元,单位造价305元/KW;建设期贷款利息为421万元,工程动态投资为18 694(18 273 +421)万元,单位造价312元/KW。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中,2×300MW机组烟气脱硫的指标为343元/KW,本项目投资单位造价低于限额设计指标,本工程的投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合理可行。
第二,安装脱硫装置后,大大降低了SO2排放量,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有利的,并且减少每年缴纳的排污费用(本评价未考虑每年减少缴纳的排污费金额),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且电价加价0.015元/kWh(含税),则每kWh的售电可产生0.0032元的脱硫电价效益。
第三,本脱硫装置的投资少、效率高、设计精准优化,且在后续设计中可进一步优化,进一步降低设备的运行维护成本。
第四,本期安装脱硫装置后,为后期新建发电机组提供更大的排放空间提供了保障。
(四)国家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要求
随着绿色发展及低碳经济等理念逐渐被世人接纳及倡导,环境审计也逐渐成为独立的形态,并有了初步的发展,其发展成果之一就是环境绩效审计,不过这同时也是目前审计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导致其成为薄弱环节的问题,透视背后存在的系列困难,籍此有针对性地思考应对破解措施。
关键词:
环境绩效审计;环境会计;标准;政府审计
一、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存在的困难
(一)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配套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仍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给审计带来了难度,表现为:一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不少法规缺少细化的具体标准;二是多部门对同一事项立法,部分之间相互矛盾,例如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就不一致;三是行政主管部门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排污费的使用。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度”,我国已颁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雏形,但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一直未明确审计在环境保护监管中的权限,并未对环境绩效审计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而《环境保护法》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的责任,但未明确国家审计机关的权责,不利于发挥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二)缺少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连接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的纽带。环境绩效审计没有专门的审计准则,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脱节,实践中经常只能套用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类型的准则和规范,靠执业判断或经验进行评价,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审计风险,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的质量。政府审计准则的环保板块尚处于空白状态,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三)缺少标准化的评估体系
评估体系是绩效审计的灵魂。环境绩效审计具有多样性和专业性,同一项目可能有多种不同衡量标准,环境监测指标也自成体系。但环境绩效审计离不开成本效益的分析,应用哪些指标来科学反映成为审计人员关心的问题。环境绩效审计是主观性很强,从不同的角度评价,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只有有相对科学及成熟的标准化评价标准,才能保证环境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四)我国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要求
参考《中国环境审计实务问卷调查及初步分析》的调查结果,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专业背景,其中审计会计占76.2%,工程占14.4%,管理和税务各占4.7%;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其中十分理解的没有,有些了解的占88.2%,不了解的占11.8%。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缺乏环境科学知识,当遇到环境科学专业的问题时,有点措手不及。因此对于只掌握传统审计技术的审计人员来说是个挑战。
(五)理论研究手段的相对滞后
1997年以来,我国学术界才开始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环境会计与审计问题,研究手段相对滞后,而发达国家早在90年代初就开始运用实证方法来研究。目前,国内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规范研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实证研究则相对缺乏,主要是环境数据资源不充分,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研究的实用价值,制约着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
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措施:
(一)完善的环境绩效审计的制度建设
1、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环境绩效审计立法是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意图和效果,达到有法可依,依法审计。可以通过修改《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职责、权力、工作范围等,修订《审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工作细则。2、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制定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及其颁布的多项环境审计方面的经验性文件、审计报告。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实质是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包括审计执业道德标准,规范在审计实践中如何评价内部控制及取得证据,明确如何利用环境、能源类的专家,规范专家的行为;技术准则是考虑环境绩效审计的基本技术标准及审计方法。
(二)构建我国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现在的一些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企业,且多数为非强制性的指标,而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更多地从公众的角度出发,设计宏观角度的绩效指标。先从环保资金使用的效率(资金到位率及使用率、违规资金率等)、环保项目建设的资源利用(工期计划完成率、返工损失率、检验合格率等)、环保项目的效益(投资回报率、实际达标率、质量系数等)。同时结合现有的各种指标,如宏观的国家及地方制订的环境政策法规,地方制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专项整治计划等环保工作目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及各项主要污染的达标指标规定等。微观的单位自行制定的目标、预算、定额、合同等作为评价标准。微观与宏观指标的结合形成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三)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会计体系
环境会计体系为环境绩效审计提供操作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指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我国环境会计还处在萌芽阶段。审计人员难以取得环境基础数据,难以分析环境资金的使用效果、环境保护的投入产出,阻碍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应尽快修改现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增加在报表中披露的环境相关的信息,建立起有关环境保护责任信息的会计记录、计量、计价、报告,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环境会计资料,能完整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信息。
(四)加强环境绩效审计队伍的建设
培养环境绩效审计人才。审计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一支有多专业的环境绩效审计队伍,可以通过招聘的方法,得到资源、环境专业的人才。建立良好的培训计划,让财会专业的审计人员充实资源、环境、工程方面的知识,武装起立体的知识结构。同时,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及外部环境专家的力量,弥补自身的环境审计理论与技能缺乏,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汤孟飞.环境绩效审计应用方法研究[J].财会研究.2011(07).
[2]冯品.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研究现状综述与展望[J].财会通讯.2012(36).
关键词:企业审计;法律制度;措施
自从我国在1983年成立国家审计部署至今,国家各级部门、相关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也逐步颁布了一系列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使国家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
1、我国企业审计法规存在的问题
1.1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对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条文时。国家审计主要依据《审计法》对相关的国家机关、军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审计。而社会审计主要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经过相关人员的委托对被审计的单位进行审计。而内部审计没有专门的类似法律条文,审计署4号令针对于部门的规章。使我国在审计监督体系三大板块中存在立法层次的不同。
1.2在《公司法》中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已经成为审计界和事务界的共识。然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只有三处提到了审计,分别是63条、165条和170条,而这些都是关于会计师务所审计的,完全没有提及到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是导致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地位低,定位不明确,治理较差的主要原因。
1.3在颁布的4号审计署令中沿袭了《审计法》的监督主导型的定位,条文中要求在内部审计是“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在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03)中内部审计被认定是“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这个审计比审计署4号令定义的内容更加广泛,很接近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要求。
1.4现在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是我国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缺乏实际操作性。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审计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法》主要是针对与国家审计工作进行制定的法律,没有专门的条文来规范内部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部审计必须接受国际审计的监督。二是在指导和监督上没有实施的细则,操作难以进行。在《审计法》中审计署对每一个内部审计机构都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1.5部门的执行能力不强,实施能力差,规章力度不够。审计署在颁布的4号令中第三条规定每个单位都可以配备总审计师。但由于该项在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和处理条款,致使我国现在很多企业部门和国有企业没有设立总审计师。在我国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中大多数是指导性的,部分情况下是使用“可以”、“应该”、等字眼,比如:4号令里的第八条审计经费中提到“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2、完善我国内部审计法规的改善措施
2.1在我国制定并颁布《内部审计法》就有观点认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获得如此空前的地位,主要原因归功于美国《萨班斯法案》。我国内部审计差异性较大水平不同,审计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与我国没有明确的内部审计法律和规范的条文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国现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针对于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全面的法律界定。《内部审计法》应包括以下较为全面的内容: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总审计师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的建立;内部审计组织的职能;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权限;内部审计工作方法;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的保密规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2.2在《内部审计法》出台后,《审计法》中的有关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条款要加以修改、删除,这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加强内部审计的企业性和独立性。
2.3要修改《公司法》,在原来没有的条款的基础上增加相关的内部审计条款,内部审计部门不同于其他声场和销售部门,他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治理关系到公司系统稳定的运行与发展,关系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必须修改《公司法》加以约束,增加相关章节。
2.4根据我国发展前景完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目前内部审计法规很多,但都不够完善缺乏内部审计总的指引方向,内部审计法规中互相之间不够协调,缺乏统一性。《在内部审计法》出台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内部审计法上都做了逐步的调整和撤销,各事业单位也依照相关法律体系自行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和整理,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条款一律整改。
3、结束语
我国应尽快在现有审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环境审计进行立法扩权,制定环境审计工作细则,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法可依,让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在我国真正建立与开展起来。另外,也要对环境审计的结果进行公布公开,对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等问题要严厉查处,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增强环境保护的科学性、环保项目的社会效益,使我国环境审计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陈美君. 论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2011(7)
[2]张爱民,郭坤.美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评述[J].中国审计.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