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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出现是在我国税制改革后,而且在结构性减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可见,我国实现“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均有了重大调整,在收缴上增值税转为国税、地税转为营业税,这样一来,乡镇财政减少了分支,财政总量受到影响,财源建设、财政结构受到冲击。笔者结合多年的实战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在研究过程中,充分运用了财政学和税法的相关理论,深入分析了乡镇政府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税源建设等,同时对优化增加财政收入提出了建议,对我国“营改增”及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营改增”对乡镇财政的影响
(一)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国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从财政收入来看,较之前明显减少,因为“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在短期内必将严重影响到财政收入,影响的不仅是地方财政,同时也影响到了中央财政。例如,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企业而言,“营改增”之前,这类企业需要交纳5%的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这类企业仅需要交纳3%的增值税,这给小规模纳税企业减轻了税负,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政策红利。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方面,其现状显示其比例为75%和25%,与之前相比营业税全部归地方,实行“营改增”后中央从中拿走了75%,由此看来,地方税收将大大降低,这可以看出乡镇可支配的公共支出大大减少。目前我国的“营改增”政策仍然处于推广时期,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降低了支出,同时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服务业归地方,工商业归中央和地方共享。“营改增”是国家财政税务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实行“营改增”后,由于税收减少,将会严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由此以来,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会因为税收种类减少而出现降低的情况。尽管中央政府在推广“营改增”政策时,明确提出要尽可能的稳定现有的财政税收,但是中央政府从地方税收收入中抽成,加上税种减少,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地方财政税收减少与中央政府要求的财政税收稳定的矛盾,如果要想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必须对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实施优化改革。然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很显然乡镇财政税收明显减少。
(二)对于附加税征收的影响
在税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很难明确附加税是“营改增”实行后带来的一个最重要的影响问题。“营改增”施行后,国家税收部门负责增值税的征收,而地方税收部门负责附加税的征收,增值税与附加税由不同税收部门的征收使得其征收及时与准确性不能得到保障。也就是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大部分的中小规模企业会实现附加税税收减负,但是附加税的减少,会使得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减少。
(三)对地方财政体制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将对乡镇政府财政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地税完成的税源将呈现出直线下降的态势,下降约50%左右。从前文描述中可以看出,乡镇政府为了改变这种态势,将积极研究增加新的地方财政税收税种,不断优化现有的财政结构体系。
(四)对征收管理体制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会对现有的税务征收体系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征收税务的难度会大大增加,因为“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务信息采集的难度会大大增加,还存在增值税发票代开等方面的风险问题,可见,上述问题的出现必须要依靠调整税收征管格局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讨
1.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一种商务业务活动,它依托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为数据交换方式。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来看,其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易变成了由电子货币取代的方式,其贸易本质并未改变,依托电子商务的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形式,贸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费者与销售方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贸易面可以通过网络拓展至全球范围。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更新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条件,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基础上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电子支付方式,这些技术也不断在全球得到发展。有了网络媒介,电商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早也是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出现,使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直线式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电子商务行列。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很多商家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足不出户的消费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已经超过美国的13%,而对税收管理而言,电子商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对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尽快掌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十分重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管理困难
2.1税率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贸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区分税率确认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该种交易适合哪种税种或符合哪种国际税收协定,其中还包括对于劳动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但是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却无法界定税种,这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因而交易信息无法被税收机关及时掌握,其税种及交易性质更难确认。
2.2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税源无法控制管理困难
传统交易环境下,通常经营者有固定的场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税源较为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种网上的贸易活动,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便可以进行交易,并无固定场所,且容易移动服务器,场地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因此产生漏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也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简化减少了征税环节
传统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者购买是由多个常设机构共同完成的,中间环节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有税务的相关登记,因此征收税费相对容易。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是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省去大量的中间环节,产品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这样过去由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征收的税负便被省去。而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产生的交易由难以控制,最终大量的税收在电子商务环节下流失。
2.4电子商务使税源分布失衡
关于互联网上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征收地点我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选择货源生产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税源较为集中在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进而对税源分配的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此外,还有些跨国公司会利用服务器的方式,将公司服务器设立在避税地域,这样即便是通过网络交易也可以规避税收。
2.5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过程是无纸化的,税务机关无法从中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资料,也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对于纳税人的位置也无从确认。此外,交易中的产品及其数量等细节无法确认,特别是销售的产品,而有的却是销售服务,这两者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税收机关掌握不了精准的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类别等也无法确认。交易发生的时间也无法确认,何时发出货物、何时收到货物等信息情况,税收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信息,这样给日常的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3.1组织前瞻性税收研究
要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研摸底,因此首先应当派专人成立税收研究的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制度展开研究,将税收制度中不适于电子商务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样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政策。在电子商务认证环节将其认证机关与税收机关统一,在不同网站及各类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让税务机关参与其中,以便及时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记录要做到“三证合一”,确保其真实性,营业制造等内容的发放要与数字身份证保持一致,一旦经营者发生电子交易,应当尽快去辖区内的税收机关进行备案。不断扩宽引进与融资渠道,简政放权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之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家可以适度放宽等级条件,让更多持股的比例较大的外商加入我国电子商务行列,对外商境内的电子商务贸易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工业、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新业态,实现网购、网络化制造等的发展,鼓励大众参与到创业中来。
3.2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早已被国务院明确提出,特别是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工作环节也都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监管,而电子发票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它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并对保管及查询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其次,应当构建税收管控机制。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税务能够实现税收多个环节在网上进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纳税人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形式取代过去的纸质货币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财务数据是经过网络生产的,不易篡改。一旦电子税务形成体系后,还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征收税费的便捷方式,届时对于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税收机关还可以实现线上的管理系统,将税收与网上银行、海关、财政等实现全面衔接,便于税收机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的税务动态,便于监管,针对销售获取通过征税管控进行深入追踪,从源头上掌握销售信息。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实现对货物运输的监管,通过发货单号、快递单号等方式查找相关的发货信息,从而寻找到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所在地等相关内容。
3.3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来,商务、税务、海关、银行等多种服务都可以囊括到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中来,建立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不同的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分工协作。在这一大型平台的运行中,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云技术等的支撑,将平台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化平台。从咨询到纳税,从融资到报关,能够实现一条龙服务,一体化操作的综合服务窗口。相关职能部门在平台中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相关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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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03:95-96.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251+270.
[3]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02: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