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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引言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两高”又联合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二)》。本文以“两高”上述司法解释中反映出来的关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这一刑法基本范畴为切入点,剖析我国刑事立法中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如何介入以知识产权犯罪为主的经济犯罪的入罪环节,为人身危险性评价这一刑法主观主义理论的核心范畴更好地更合理地指导我国今后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解释活动,充分实现刑法理论争鸣与刑事法律实践的良性对接提供妥当的契机。
一、作为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罪前表现如何进入知识产权犯罪定罪视野
(一)人身危险性与初犯可能、再犯可能
人身危险性概念之缘起应当归功于主观主义的刑法学家们,是他们完成了犯罪研究对象从行为到行为人的转变,“这样一来,我们便把以前没有弄清楚的一个概念,即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状态的概念,提到了首要的地位,用危险状态代替了被禁止的一定行为的专有概念。换句话说,孤立地来看,所犯的罪行可能比犯这种罪的主体的危险性小。如果不注意主体固有的特征,而对这种违法行为的人加以惩罚,就可能是完全虚妄的方法”。① 人身危险性,是以行为人再犯可能性大小为核心的,征表着行为人反社会态度之强弱,以及对刑法价值之态度可否的载体。
在犯罪的本质问题上,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实害;而主观主义则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即犯罪人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认为犯罪人的性格、内部的危险性是科刑的对象,但是现代科学表明,只有当犯罪人内部的危险性表现于外部行为时,才能认识其内部危险性,只有当犯罪人的危险性征表为外部的行为时,才能对之处刑罚。② 所以现在新的有力的观点认为,人一方面受环境与素质的制约,另一方面在一定的范围内又有规制自己行为的自由。如日本学者团藤重光提出的人格行为论,原则上采取客观主义,构成犯罪要有现实的行为,同时行为人以自由意志选择了犯罪行为,便表露出行为人的人格,行为与行为人的性格就联系起来了。通说的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行为、状态反映出来的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这种出于社会防卫思想的人身危险性论述更多的是在应对诸如累犯、惯犯、常习犯等表现出同法规范对抗意识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时,妥当地匹配好犯罪人、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三者之间的平衡,以充分合理的实现刑法的防卫社会功能和特殊预防效果。正如我们普遍地认为,人身危险性之所以成为刑事法律中的一个关键核心,乃是以刑法理论中的社会责任论作为基础,因而在评价人身危险性因素是否以及如何与犯罪的概念、定罪、刑罚裁量三者的关系上自然也不能脱离这一基调。从社会防卫的角度而言,对有着相当程度的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来说,刑事法律制度的应对的途径无非是将行为予以犯罪化或者处以保安处分。由此,这一理论框架下的人身危险性评价应当是和犯罪概念、定罪以及刑罚裁量三者都紧密联系的,而不是有学者认为的人身危险性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或是在定罪的环节上只起出罪的作用而不影响入罪。所以,对这一问题的肯定必然表明这种水到渠成的逻辑推演下仍然包含着诸多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需要面对解决的问题,比如人身危险性因素如何同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对接,怎样看待其同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中但书的关系,人身危险性评价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的联系等等。所以说,人身危险性评价不仅仅是说明再犯可能与否,而且可以说明包括实施了若干反社会行为的行为人本身初犯可能性大小的标尺。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人身危险性不仅可以影响刑罚的裁量,而且在评判无论是一个已经实施过犯罪的行为人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或是一个初次实施行为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上也应当有着实际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司法解释中人身危险性因素对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影响
作为能够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罪前因素的行为人的一贯相关表现,从上述的两个刑事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将其作为确立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立重要因素之一,如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从中可以看出,行为人以前曾经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仅仅是受到过行政处罚或是承担过责任,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构成定的主观方面“明知”,进而实现了人身危险性与犯罪构成内在元素的贯通。这种具体的将人身危险性要素转化成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的做法也正如学者所言“不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如犯罪的故意等,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且一般情况下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现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如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也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影响犯罪构成”,但是只有在保护重大法益时,才应当将人身危险性适当地犯罪构成要件化。③ 这种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带入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做法也反映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中,即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销售单位购买机动车的,都推定属于行为人知道所购车辆为赃物,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而将人身危险性因素介入到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进而在定罪环节予以充分消解的情形在我国刑法处遇经济犯罪中亦有出现,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行为人再次实施与以前相同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我国刑事立法将人身危险性因素在与犯罪构成整体还是构成要件中的某一个方面进行对接,都可以发现人身危险性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到诸如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成立。在人身危险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上,存在着人身危险性作为社会危害性之一部分而包容在以构成要件整体反映出的全部社会危害性之中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说,和人身危险性仅仅是反映、影响构成要件中某一方面的程度进而表明该方面是否成立最终影响到犯罪是否成立的观点。是从较为抽象的社会危害性整体、到对构成要件某一个方面的影响,人身危险性因素的评价都充分实现了对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与刑事实证学派的行为人中心论的扬弃,从而合理解决了行为与行为人这对刑法领域存在已久的理论矛盾。同时立足于四要件理论,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的方式纳入到犯罪构成要件中,保证了人身危险性不被滥用。
二、人身危险性评价影响知识产权犯罪主观罪过中的推定认识和客观危害的量化
以客观存在的行为入罪前的一系列现实行为来征表出行为人相当的人身危险性,进而以此连接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核,这种人身危险性的入罪机制中也存在着不容忽略的问题,即这种以人身危险性反映社会危害性或者说以人身危险性影响构成要件要素的模式中,如何有效地保证立法者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刑法调控的范围,真正做到既合理地保卫社会又实现刑法的谦抑价值。一个就是在通过人身危险性认定主观罪过时这一路径的合理性问题。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实施过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必须是以后再次实施侵犯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才予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构成要件所要求的“明知”的要素,而不是一概笼统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任何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这无疑反映出上述司法解释的谨慎。另一方面,这种根据一种已知的客观事实反映出行为人主观内心的待证明事实的做法无疑是一种推定,这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在调控诸多在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上都要求特定明知、目的要素的经济犯罪是极为有用的。问题是既然是推定,在满足了一般性的要求的同时必然存在例外,即是否存在行为人再次实施了侵犯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行为其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构成该犯罪所必需的“明知”要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销售单位购买机动车的,都推定属于行为人知道所购车辆为赃物,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这种推定是一种法律的硬性规定,是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但是,任何的推定在对社会生活做到基本适应时,都免不了挂一漏万。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存在行为人虽然曾经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败诉责任,在以后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不知道该产品确属假冒产品的情况时,应当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即由被告人自己来证明自己确实不符合“明知”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这种司法解释中的推定应当属于一种可以逆转的推定。④
在将人身危险性因素融合到构成要件的客观危害方面而言,这里也存在着一个征表人身危险性的罪前客观行为如何被量化的问题。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行为人再次实施与以前相同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行为人罪前表现中实施的相关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都是以两次为最低限度,或者以此为基础再加上一个两年的时间限制。同样的评价量化行为也反映在对盗窃罪的调控中,如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该条可以看出,以某种角度来说,不论盗窃数额多少的,只要行为人在一年时间内累计实施了三次以上入户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行为,便充分征表出行为人较为严重的抗拒、蔑视法律规范的不服从意识这一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端倪,进而可以盗窃罪对行为人予以处罚。这是一种以行为人的某一行为构成犯罪之前在一特定时间段内若干次相同或相似的反社会行为来征表行为人相当的人身危险性和满足构成要件额定要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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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张与限制:人身危险性因素影响知识产权犯罪定罪中的矛盾
(一)扩张:理论的支撑与现实的需要
刑事法律的理论发展早已说明了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交互融合是刑法理论的发展必由之路,也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在刑事立法中恰如其分地体现出来。正如刑事古典学派以表现于外的行为而非内在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则等为武器完成了其反对封建专制的刑事司法制度后,由于无力解答资本主义在向帝国主义阶段发展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带来的累犯、青少年犯罪的骤增,这种只研究犯罪行为而不研究犯罪人的模式正如菲利所言:“刑事古典学派的这种研究不能阻止犯罪浪潮的上涨,不能为社会提供一点有关犯罪的原因和社会用以防卫的措施。”⑤ 而最新发展的人格刑法理论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仅仅是具体的行为,还有行为人内在的人格。也就是说,“在行为的背后存在受素质和环境制约的、由行为人主体性努力所形成的人格,非难行为人是对这种人格形成中的人格态度进行非难”。因而主张“第一层次的责任是行为责任,第二层次的责任是人格责任”,从而出现以“行为—人格”的二元定罪量刑机制对现有的以行为为中心的定罪机制的突破。⑥ 所以说,人身危险性评价因素进入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环节是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正如我国学者所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不仅有定性的因素而且还有定量的因素,这被认为是我国刑法的创新。如何鉴别相关的反社会行为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的前置的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的规定,人身危险性的强弱是作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标尺,即立法者可以采取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部分,直接规定到犯罪构成中,或是将人身危险性大小作为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因素。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是,在我国由于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危害行为采用行政、司法二元处置模式,而非国际通行的司法调控的一元化模式;更由于行政处罚中的以罚代管、多头管理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造成行政、司法调控的脱节。所以加大针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引入人身危险性在评价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就成为衔接、完善我国行政、司法二元调控模式的最好选择。
更为重要的现实需求是,在我国加入WTO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之后,遵守其中的相关承诺便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如TRIPS第61条专门规定了刑事处罚:“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抄袭版权案件。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货币罚金,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救济手段还应包括剥夺、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由于我国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上采取的是行政、司法二元处理模式,这实际上导致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处罚范围狭窄,与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范围有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认同现有的行政、司法二元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框架,引入主观主义解释论人身危险性因素在界定知识产权犯罪圈大小上便是一种妥当的选择。
(二)限制:人身危险性的测评的准确性程度问题
一方面以人身危险性介入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环节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这一因素如何影响评估犯罪构成又是问题重重。如2000年“两高”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不再适用)规定了行为人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必须是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者,才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确属“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司法解释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范围上如此的煞费苦心,将范围仅仅限定在同一种商品,而非某一类商品甚至是更广的范围,亦可以看出解释者在将人身危险性因素置入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的证成方面的谨慎。笔者认为,这一方面反映了司法解释者在试图通过人身危险性在认定主观罪过方面的紧缩来达到实现刑法的谦抑价值,限制刑法调控犯罪圈子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乃至刑事法的司法解释上对于人身危险性因素在定罪中作用的消化吸收运用还仅仅处在起步的阶段。同时也可以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哪些相关人身危险性因素确实属于能够影响主观罪过的存在这方面的调研论证活动不够充分,未能为制定司法解释者提供充足翔实素材,招致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们不敢大胆行事,畏缩不前,或者是在已经做出的相关规定表现得粗糙与不足。以我国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来说,“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实质上就是将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偷税罪成立的一个要件,但这种对人身危险性征表导致的疏漏。根据该条规定,成立偷税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其他处理方法不可以;(2)必须是两次行政处罚,因多次偷税只受到一次行政处罚,或多次偷税,从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可以构成;(3)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处罚,其他机关的处罚不可以构成;(4)因偷税而受到处罚,其他的如抗税、逃避追缴欠缴、骗取出口退税等而受到处罚的不可以构成。人身危险性介入偷税罪构成要件的,由于规定了诸多限制,可能导致有些人身危险性更大的行为人逃避了刑罚的处罚。如学者所言,由于人身危险性是一种犯罪倾向性,虽然客观存在,但在目前科技水平上,准确测量还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立法者在将人身危险性纳入犯罪构成时,应当十分慎重。同时,笔者以为这种将人身危险性因素体现在诸如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只能是立法者考虑的问题。刑事审判的法官能做的只是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适用刑法,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肆意解释刑法,否则有违刑法的安定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两高”的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犯罪中将人身危险性评价放入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环节,虽然可以说是敏锐地发现了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对行为人犯前的相关表现的规制对调控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性,但其是否有权做出这样的司法解释还有待商榷。同时,由于将人身危险性因素介入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配置,必将牵涉到具体一系列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包括主体的一贯表现、性格、品质、情感、犯罪意识的强弱、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态度等等,哪些可以影响到定罪量刑。具体到某一类知识产权犯罪,又必须特别关注哪些类型性要素?这些要素又是怎么影响到知识产权犯罪中人身危险性的强弱?评价这些因素影响人身危险性强弱的标准是什么?谁来评价?以及知识产权犯罪中人身危险性评价与当前我国面临的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社会形势到底有怎样的关联等等问题。但不可否认,在讲求定性与定量因素相结合的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模式中,对人身危险性评价在入罪环节上的高度重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 参见[前苏联]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2-23页。
②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③ 参见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④ 关于对行为人心里状态的推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事实的推定”。而这种推定实质上是降低证明标准,即由—般的定罪标准“排除合理怀疑”降低为一种“优势证明”。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再论复合罪过形式》,《刑事法评论》2000年第7期。
此句中的“alargeestablishment”是比较抽象的表达方法,其涵盖的意思相当于“aplaceofresidencewithitspossessionsandagroupofservants”,翻译成汉语用比较具体的描述即为“家宅奴仆一应俱全”。这种虚化实意,虚实变通就是建立在抽象思维向形象思维转换的基础之上。
英语中用抽象的办法虚说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某些定义很抽象的英语词语在行文中产生了具体的含义,而汉语缺乏对等的虚说,没有对应的传达其具体意思的词汇。另一种是英语中表抽象概念的名词发生可数化,其作用在于表达事物或情况具有该抽象名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特点。这两种抽象说法都要求译者运用形象思维解读原文,依据上下文的具体情境,由虚说化到实说,从而挖掘蕴涵在文本中的审美意识形态。如以下几例:
(2)Itwasaseriouscharge;agirlsobroughtupmustbeadequatelyprovidedfor.
这个担子很重;——由我们来抚养一个姑娘,吃的穿的都得像个样子。
这句译文以普通生活为基础,侧重于生活逻辑,表达得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比起译为“……必须充分地提供生活生计”这种笼统而实在、确定含义的表达更容易让人接受,不至于费解。再如:
(3)Whohasnotadmiredtheartificesanddeli-cateapproacheswithwhichwomen“prepare”theirfriendsforbadnews?
女人们把坏消息告诉好朋友的时候,惯用些花招,先缓缓地露个口风,那种手段没有人不佩服的。
“Approach”有手段、方法之意,若译为“微妙的手法”或“巧妙地处理”不但给人一种“虚”、“泛”、“暗”、“隐”等难以捉摸的感觉,而且原中文体贴审慎、相机行事的含义丧失殆尽,女人具备的那种为人着实钦佩的心理特征和独特的处世计谋也没能刻画出来。之所以变通为具体的“先缓缓地露个口风”,一方面发挥了汉语“实”、“明”、“显”、“象”的语言优势,还增添了不少耐人玩味的情调和灵动的色彩,虽貌离而神合。
(4)…howwatchfultheyarewhentheyseemmostartlessandconfidential;howoftenthosefranksmiles,whichtheywearsoeasily,aretrapstocajoleoreludeordisarm.
她们表面上天真烂漫地跟你谈掏心窝的话儿,其实是步步留心提防着你。她们不费力气就能堆下满脸诚恳的笑容,往往为的是哄人,脱滑儿,叫你心软,上她们的当。
原文中的形容词“watchful”意为“警惕,注意”,“artlessandconfidential”意思分别为“不矫揉造作的,不狡猾的”和“亲密的,心腹的”。它们被译者用充满形象的描述具体而细腻地传达出来,不但忠实有效地再现原文,还帮读者正确地领会原作者的感受。“trapstocajoleoreludeordisarm”的字面意思是“诱骗,逃脱,使对方息怒,而无防备的诡计”,具象化处理过的短语非常富有情趣,把女性的狡黠刻画得鲜活逼真,在读者头脑中诱发出一幅幅逼真的画面。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5)Itwastobeaverythoroughattack,thuslooksandundertonesweretobewelltried.
这可是一场非常彻底的进攻战,眉眼功夫和柔腔细调都要用上。
(6)Shearrivedverylate.Herfacewasradiant;herdressperfection.
她来得很晚,脸上光彩照人,衣服穿得找不出一个错缝儿。
以上两例的虚化实意,把具体场景展开在读者眼前,让人身临其境,实实在在。人物形象更是栩栩如生,令人印象深刻。译者的创意丰富了原文的形象。
通过从虚实角度变通的译文往往跳出了原文语义层面的束缚,而传神地表达出原文的意境和精神,神似境界极高,这是因为译者恰当地运用了形象思维,传达出了形象信息而致使译笔清晰、明确、生动。
查《现代汉语词典》,可以找到“形象思维”的定义即文学艺术创作过程中主要的思维方式,借助于形象反映生活,运用典型化和想像的办法,塑造艺术形象,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或叫艺术思维。罗新璋曾在其《释“译作”》文章中指出译作之美需要翻译家去进行艺术创造,全靠心灵去阐释。可见翻译是一种艺术性的创作活动,译者必须融入情感的思维。没有形象思维的翻译,其译文或生硬呆板,违背汉语表达习惯;或形容枯槁,味同嚼蜡,毫无韵味,不能神似。再看一例:
(7)Theyleftmeatthegate,noteasilyorlight-ly;anditwasastrangesighttoseethecargoon,takingPeggotyaway,andleavingmeundertheelmtreelookingatthehouseinwhichtherewasnofacetolookatmewithloveorlikelyanymore.
译文a:他们在大门口前离开我,这是不容易的,不愉快的;看见车子载着辟果提走了,把我留在那些老榆树下看那所房子,房子里再也没有一张怀有爱或欢心来看我的脸了,我觉得这是一种让人很不舒服的场面。
译文b:我们在大门前分手,他们和我依依不舍,情深意长地告别了。我眼看着车走了,载着辟果提。我独个儿站在老榆树下,看着那座房子,再也没有人用爱我,疼我的目光看我了。此时此刻,酸甜苦辣,齐集心头。
译文a没有将原文的抽象表达加以处理。“noteasilyorlightly”直译为“不容易的,不愉快的”,“itwasastrangesight”被译为“一种让人很不舒服的场面”。很显然,这种转换非常机械、单调,纯粹截取词典释意对号入座,没有变通的痕迹。而译文b以饱蘸形象思维之笔把原语的审美功能极尽再现,可以说是“化平庸为神奇”,闪烁着形象思维,成功地完成了对原文形象的二度创造。如:“依依不舍,情深意长”,“酸甜苦辣,齐集心头”,“我独个儿站在老榆树下”。这种处理表现在译文作者深受原文感染,在知觉定势和情感积蓄的基础上,掺入自己的生活感受,经过搜求于象的努力,使原文意象归于定形和明晰化,最终诉诸译文语言的创造性表达,译文绘声绘色,笔酣墨宝。
由以上两种译文可得出译者有必要超越语义概念这一层次,进而想像出原文描述的场景,然后用译语艺术性地再现出来。译者进行有效的形象思维必须具备三个因素:一是对原文的正确理解;二是自觉运用形象思维;三是自己头脑中的形象积累。
关键字:武术教学;形象思维;训练
Abstract:th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inking and martial arts, to scientific analysis of the links between the two. Martial arts teaching and thinking in images and organic combination of improving students ' practical ability, so as to achieve better teaching results. Using images in the process of learning martial arts, martial arts can improve student learning initiative and and stimulate learning interest in Wushu. Keywords: martial arts instruction; images; training
[中图分类号] G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武术学习中,武术的套路动作复杂,同时还对武术动作的速度快慢和动作出力有较高要求,所以武术易忘难学。若只是机械僵硬地教导学生学习武术动作,只练不思,学生难以准确、熟练地掌握武术动作,更不能领悟武术精髓,学生的武术学习积极性和热情会减弱。如果在武术教学中,激发学生的思维,结合所授知识、技能等启发学生思维,进行形象记忆,有利于提高武术教学质量。
一、形象思维定义
形象思维主要是指人们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对事物表象进行取舍时形成,用直观形象的表象,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形象思维在对形象信息传递的客观形象体系进行感受、储存的基础上,结合主观的认识和情感进行识别,并用一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创造和描述形象的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形象思维具有以下几点基本特征:
(一)运用形象,例如音响的听觉形象,图形的视觉形象,运动的综合形象…
(二)运用想象力,借助联想、想象、类比等将记忆反映出的自然本质特征进行提炼、选择、构思,以此塑造新的形象。
(三)以个别表现一般的无束缚性的创造性思维。想象力和形象思维密切联系。教师在进行武术教学时可以通过对思维的处理来加工理论,以调动学生的学习能动性,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运用发散的思维掌握动作要领,并灵活运用与实践。科学有机结合武术教学和训练以及形象思维对学生了解体育知识,提升武术的操作技能具有突出的实际价值作用。
二、武术“形象”
(一)动作“象形”化
象形拳是人们经过长期与天、与兽争斗的结果而形成,主要以模拟不同动物的特点和形态,古人的生活搏斗形象的一种拳法。常见的有:螳螂拳、蛇拳、鹰爪拳以及鲁智深醉跌等。而武术养生功里的“五禽戏”同样根据对动物动作的模仿编制而成,用于帮助老年人健身和祛病延年。
(二)技术动作“形象”化
单式动作是构成武术套路之最小单元,武术套路从单个动作的学习开始,为方便学习,大多拳种本身都具有“形象”化的动作。比如,太极拳有“白鹤展翅”、“玉女穿梭”等;而少林拳有“仙人指路”、“罗汉卧枕”、“旱地拔葱”等。武术套路形象博大精深,对学习武术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三、形象思维应用于武术教学训练中
武术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思维的激发以及视听觉表象的调动,强调形象记忆和想象,对武术的学习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形象想象和动作表象
形象想象主要指人们将大脑中汇聚的感性形象进行有力重组,进而产生新形象的想象过程。人脑会将世间万物转换成感性而又丰富的形象,很多体育活动的外在动作所表现出来的形象与人脑感知外界的感性形象类似,武术教学可以利用这一点,使学生快速地建立动作表象。以“燕子抄水”为例,它的动作表象可以看作是轻盈的燕子轻轻掠过水面,而学生可以以胸部轻轻触地,来建立这种类似的动作表象。在学习武术的过程中,老师应适时把握时机,以形象的语言结合武术用语对学生思维进行教学示范,激发其再造想象,培养学生的心理性、意念性以及观念性动作,即表象动作。
(二)建立动作概念
利用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和好奇感对他们的形象思维能力进行培养,鼓励他们努力钻研武术动作,通过不断的分析、比较和综合来加深对动作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学好运动技能。
(三)形象思维在武术动作形成期的应用
动作概念建立好了,教师应以形象的语言进行提示,使学生抛除一切杂念,聚精会神,有意识和计划地对教师教授的动作进行回忆,注重训练中的表象感觉。表象训练对学生掌握动作要领,特别是那些套路较为复杂、动作难度较高的技巧性学习,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此外,表象训练的作用不仅限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还对平时训练所产生的伤痛具有很好的预防作用。通过表象训练,还能对学生的动作技术进行修正,贮存学生的形象思维量,对正确动作的定型具有良好的确立作用。
(四)形象思维结合武术放松训练
将表象训练和放松练习有机结合对扬长避短、展现训练效果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因为,在放松状态下的练习对想象训练具有更好的效果;同时,高强度训练之后,适当想象与放松对身体的迅速恢复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长期如此,可以放松学生的身心,并提高其形象思维的能力,激发学习热情,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 石冰,曹华.形象思维在武术教学训练中运用之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3):113-115.
[2] 邱服冰,高颖.多元智能训练对大学生武术技能和多元智能的影响[J].体育学刊,2008,15(7):97-101.
关键词:数学教学 形象思维 能力
人的思维方式分为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形象思维主要用典型的方式进行概括,并且用形象材料来思维。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形象思维,数学教学同样离不开形象思维。
一、丰富的表象的积累是发展形象思维的基础
形象思维是借助表象来进行的,表象是形象思维的“细胞”,表象的积累是形象思维的基础,没有表象的活动就没有形象的思维。
运用直观教学,促进数学形象思维。直观性教学是指在实物(客观实物)、模型(图片、图形、有关数学实例)及语言(形象化语言、形体语言)等的刺激作用下,学生通过观察、实验、归纳、抽象,然后在头脑中建立起与数学形象相联系的感知觉、表象,继而上升为数学概念、定理、法则等。
在数学教学中,有意识地运用直观教具如幻灯、投影仪、模型、图表等,对学生建立鲜明、完整、稳定的表象十分重要。数学传统教育只重视知识——逻辑记忆,不重视殉形象记忆。没有形象记忆,则就没有表象的积累,也就没有形象思维。当然,由于感知活动的形象性、具体性,通过无意注意也能记住一些形象,但这是十分不够的。应该有目的的培养学生的形象记忆,使他们具有清晰的、牢固的形象记忆。
二、运用想象促进形象思维的发展
想象作为形象思维的方式,它的实质是表象的改造过程。这种对表象的改造过程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分解和组合,是形象思维的基本方式;第二,类比与联想,是形象思维展开的方法;第三,想象,是形象思维创造的方法,三个层次是相互联系的。
1 分解和组合 想象的活动是从表象的分解和组合开始的。如在立体几何中,复杂的几何图形是由基本图形组成的。在解题过程中,如果能从复杂图形看出(分解)基本图形,并且根据已知条件,把其中的一些基本图形重新组合起来,问题就很容易解决。这种从复杂图形分解出基本元素,再重新组合,是形象思维也是抽象思维的方法。
2 类比与联想 类比是运用事物的相似性通过形象思维比较其同与异,抓住事物的特征和本质属性和思维方法。联想是由此及彼的思维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猜想。数学知识之间相互联系的特性为联想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如在讲几何中的多面体时,让学生比较棱锥、圆锥的图形、面积及体积计算公式。通过比较,把图形的相似点、相异点分别找出来。引导学生大胆猜想,举一反三。联想是类比的进一步展开,有类似联想、接近联想和对比联想之分。如下题。
例:已知2sin(2+)=sin,求证:tan(+)+3tan=0。
分析:从条件到结论看角的关系,得:2+=(+)+,=(+)-
从结论到条件看角的关系,得:+=,=
于是,可以用正弦的和(差)角公式解此题。如把2sin(2+)=sin化成比例式=,再作合分比定理,和差化积证得此题。进而把系数2、1推广到n、m的一般情况,可得nsin (2+) = msin,所以tan(+)=tan,这时得到的就是一类题目。当我们分别给m、n取一对值时,就可以得到一个新的题目。这样做,不仅对学生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观察问题的训练,而且教给了学生由特殊到一般,再由一般到特殊的联想。
3 想象 想象是形象思维创造的方法,是不依据现成的语言描述或图形而独立创造出新形象的过程,它是思维的高级形式。想象的过程是表象的改造过程,它综合了分析、组合、类比、联想的思维方法。在数学教学中,对一些问题可以引导学生猜想,然后再进行验证,引发想象,突破思维障碍,把结果想出来,使问题等到解决。
三、学生形象思维能力的培养
形象思维要通过培养和训练才能得以发展。数学教学中,传统教育对抽象思维的培养与训练较重视,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 加强数学教学的直观性 由于形象思维以知觉、表象为思维的重要材料,借助于鲜明生动的语言作为物质外壳,并在认识中带有强烈的情绪色彩。因此,就要根据教学的特点,从研究的数学概念、定义、定理、公理等需要出发,运用演示实验、板书、挂图、模型、投影仪、电子计算机等直观教学手段和方法,并辅之生动的语言和手势,使学生获得生动具体的感性认识。
2 让学生自制模型 在数学教学中,应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如在讲立体几何时,让学生自制圆柱、圆锥、圆台、棱柱、棱台、棱锥等模型。根据模型来观察几何体的差异,让学生体验几何的无穷奥妙,增强学生数学的兴趣。在头脑中产生直观的印象,让学生总结、归纳,自己找规律。
3 发挥CAI优势传统课堂教学中“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一张嘴、一本书”或“板书挂图”、“模型”等教学手段的使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学生的表象,促进学生的数学形象思维,但这些作用始终非常有限,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很难用这些媒体展现抽象的数学知识的直观背景。CAI(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的使用,拓展了直观教学的手段。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在课堂中的运用,突破了传统教育观念,加速了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的改革,促进了教学手段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可见,多媒体的广泛使用正在数学教学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物理思维;初中生部分
初中生在初学物理时会面临入门不好的情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信心或者会让学生对物理学习产生畏惧心理,致使初中物理学习比较吃力,对以后的物理学习产生不好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逐渐发现这些学生遇见问题往往不知道如何想,没有进入学习物理的思维方式。美国当代著名心理学家斯滕伯格教授认为:“教授思维的方法是教学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在带领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同时,引领学生运用物理学习的思维方式,是一项重要的教学任务。然而关于物理思维方法的分类繁多,对初学物理的学生来说不宜面面俱到,首先应将最常用、较重要的思维方式植入心中。因此,本文不求全面分析如何培养学生的物理思维,只是从几个方面出发,力求让学生掌握物理入门学习所应具有的一些思维方式。
一、培养学生利用物理形象思维解决问题的意识
物理思维不仅具有抽象性,而且具有形象性。人们在解决物理问题时总是要利用头脑中已经形成的物理形象,尤其是动态的物理情景进行思考和分析,得出抽象的概念和规律。可以说形象思维是各种思维的基础,要想培养逻辑思维、尤其是创新思维需要较发达的形象思维。相比抽象逻辑思维初中生的形象思维已经有所发展。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有的学生对于常见的物理现象并不熟悉。最好是让学生亲身观察、亲身体验,培养学生学会利用物理形象思维解决物理问题的意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注意再现生活情景
在教学中,教师要努力唤起学生已有的经验,通过展示图片、视频、实物使学生接触到的是一个形象的物理世界,而非抽象的物理知识。最好通过动态画面把看不见、摸不着的现象图像化。然后分析图像中所包含的物理知识,这样就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
(二)通过实验,创设形象的情景
有的物理现象仅凭生活经验远远不够。实验展现出特有的魅力,生动形象地展现动态的物理情景,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且能在大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另外实验还能加深学生的思考,使物理理论更有说服力。记得在学习《流体压强与流速的关系时》,完成一个叫做“喷雾器原理”的实验。在塑料瓶子中装入水,并滴入两滴红墨水,将吸管A插入水中用吸管B在上端用力吹气。学生发现A吸管内液面上升。如果吹的力气足够大,就会喷出雾,学生感到新奇。学生利用已有物理知识开始讨论,解释了其中的物理原理。这次实验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期末考试中恰好有一道相关的选择题,竟然做到了零失误。
(三)通过画图,将抽象问题形象化
将抽象性的内容融入到直观的图像中去,再现问题所述内容,会大大降低思维的难度。例如,凸透镜成像规律是用实验得到的规律,较难理解、很难记忆。学生完全可以用画图的方法得到规律,不仅能了解凸透镜成像的本质还能减轻记忆负担。电路图在解决电学问题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管是简化电路图,还是动态电路中的一个电路图变为多个电路图,都会使问题简化、解题思路更加清晰。对于不能用规范的物理符号画出的情景,学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画出自己明白的图。因为,画图就是将已知条件转变为直观形象化的过程,使抽象问题形象化。因此,笔者经常告诉学生,凡是你能想象出来的就尽可能画出来。
二、学生在概念学习中锻炼物理抽象思维的深刻性
学习物理的过程其实也是培养抽象思维的过程,在物理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感受和学习物理抽象思维,才能进入物理知识的大门。在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学习过程中注意创设形象的物理情景,充分利用物理形象思维,逐步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物理概念如物理知识大厦的一砖一石,可以说是最基本的知识。因此,对物理概念的学习要做到准确、深刻。初中“力”的定义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在学习时,用到了“手推车”“脚踢球”“汽车压地面”“地球吸引苹果”等多个例子,动词代表“作用”,动词前为物体,动词后为物体。可见,“力”这个名词就是运用多个形象的例子分析其中的共同特征,进而概括、抽象出的概念。这样在潜移默化中对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进行了培养。这仅仅做到对概念的表层准确掌握,但不够深刻。要深刻理解“力”的定义,对于一个力要弄清楚谁是施力物体谁是受力物体,还要明白两个物体互为施力、受力物体。对物理概念从准确掌握到深刻理解的过程,就是展现抽象思维的过程。还可以通过辨析概念,提高思维深度。在概念学习中,学生针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物理概念,应该养成一种善于辨析的思维习惯。因为,物理学习中,有很多概念非常抽象又特别容易混淆,例如,内能、温度、热量。有的是一个名词在不同的情景下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天很热”中的热指温度,“物体吸热升温”中的热指热量,“摩擦生热”的热代表内能。对概念的辨析需要教师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单凭老师讲根本达不到辨析的目的,学生也不可能理解。学生根据各个概念或不同情景的理解辨析出区别与联系,能提高抽象思维的品质。
三、学生在物理规律的建立和运用中感受物理思维
如果说物理概念是物理知识大厦的一砖一石,那么物理规律就是这些砖石的组合,使砖石成为建筑。物理规律反映物理事物本质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构成物理知识的核心内容。物理思维的培养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那么学生在学习物理规律中要多感受物理思维,逐步培养。
(一)在物理规律的建立中感受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物理规律的建立必须是以物理形象思维为基础,同时运用物理抽象思维。在探究影响蒸发的因素中,提出具体的问题“如何使湿毛巾尽快变干”,学生利用生活经验给出很多可行的办法,各个方法都为大家熟知,因此生动形象、历历在目。由于是第一次用这样的方法建立物理规律,老师将这些办法分类列出,由学生猜测、分析影响蒸发的几个因素。分类和分析的过程运用到了抽象思维,猜测的过程发挥了学生的想象力。老师并没有总结得出结论,而是把这个问题上升到了实验的层次,目的在于展现物理的严谨性,在运用控制变量法进行实验的过程中,让学生感受物理思维方法。当然有的规律没有充足的生活经验作为基础,我们就需要多用实验而使问题变得形象直观,例如,探究电流与电压、电阻的关系就可以直接实验。如果实验都没法完成,我们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
(二)在运用中解决思维障碍,感受物理思维
学习物理时的一些思维障碍会影响学生对物理规律的运用。例如,用数学的方法看密度公式,就可以说密度与质量成正比,但是用物理的思维就不能这么说。与此类似的还有电阻与电压和电流的关系。这些问题,老师强调很多遍,学生听得清清楚楚,但在运用中往往是问题重重。已有错误经验对学习物理知识影响很大。例如,在学习摩擦力时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用力推但没有推动桌子,用二力平衡的知识分析可知摩擦力等于推力,但是学生总觉得推力小于摩擦力。在学习浮力知识时,学生总觉得上浮的物体比下沉的物体受到的浮力大。其实两个物体所受浮力大小是不能根据浮沉情况比较的。可见,物理知识与学生已有经验冲突时,学生往往很难转变思维方式,即使表面承认,面对复杂问题时,学生也会不自觉地启用已有错误经验。要想克服这种情况,在学习时不应该让学生死记硬背,而是应创设已有错误经验与科学认知冲突的情景。比如,推却没有推动桌子,学生认为是推力小于摩擦力,那么,就应该有梯度地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桌子有没有推动”,其次是“没有推动是什么状态”,紧接着是“平衡状态的条件是什么”,在学生说出两个力相等时就创造了冲突。学生会产生很大的困惑和求知欲,再由师生共同讨论扭转错误认知。
四、总结
简而言之,在物理学习过程中有很多的技巧、方法和策略,然而要想学会物理必须具备一定的物理思维。考虑到初中学生形象思维已经有所发展,抽象思维还有待加强,在物理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利用初中学生的思维特点,在运用物理形象思维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学生的物理形象思维,着力培养学生学习物理的抽象思维,使学生的物理学习能有一个好的开端。
参考文献:
[1]阎金铎,田世昆,胡卫平.物理思维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
[2]龙秀全,向继文.物理教学中要重视学生形象思维能力的培养[J].中国科技信息,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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