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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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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第2篇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第3篇

复议申请人: ,女, 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 .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地为 .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 市 区(2014) 第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市 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第4篇

    今天上午,拍卖公司根据法院的判决对袁宝璟的三个企业进行了拍卖。

    此场拍卖会是瑞平拍卖行受一中院委托进行的。拍卖进行时,一中院的法官和建昊集团代表人没能赶到现场,但拍卖会按时开始。温阳制药厂是第一个竞拍的地产,起拍价2400万,最后556号买家以起拍价买走;第二项金石大酒店则因“承包期和土地出让金”等存在问题无人问津而流拍;第三项“龙湖厂”,最终也是 556号买家以起拍价830万拍走。据悉,556号买家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拍卖结束后,记者采访建行有关负责人对这“一点都不热烈”的拍卖现场和结果的看法,该负责人笑着说:“能拍出去就行。”而事后赶到的建昊集团代表则沮丧地说:“太少了,实际价值比这个高得多。”

    背景链接

    亿万富豪袁宝璟雇凶杀人事件

    袁宝璟,辽宁省辽阳市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拥有资产三十多亿,31岁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董事长,32岁时获得世界传媒集团举办的“世界创业者大奖”,成为我国获此奖项的第一人,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

    2003年11月24日,辽阳警方以“雇凶杀人”为由,将袁宝璟抓获。警方调查认定,1997年,袁宝璟出资雇用汪兴杀人。此后,袁宝璟又雇凶杀死汪兴。今年1月13日,法院认定袁宝璟杀人罪名成立,一审判处袁宝璟死刑。

    上诉后,袁宝璟的律师提交了“足以推翻原死刑判决”的新证据:大连市公安局案发后做出但没有提交一审法院审查的枪支鉴定书、要求对“现场遗留的染血匕首、钥匙和香烟头进行依法鉴定”的申请书,以及袁宝璟公司的资金往来账目。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第5篇

此前2009年5月16日,个头只有一米六五的夏俊峰和两名身高一米八以上的城管在一处民房内发生冲突,结果两名城管申凯、张旭东死亡,另一名后来的城管张伟自称受伤。

按照刑事诉讼制度,这一案件如果没有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或诉讼程序不合法,死刑判决恐难获更改。

但已经披露的案件细节和终审裁判并未能令公众和相关法学界人士信服,相反引发了更大质疑。案件无论在程序还是事实方面均存在诸多瑕疵,甚至明显事实不清。

终审之后,《财经》记者再赴沈阳,追问夏俊峰案,梳理相关纰漏疑点,以期司法之公正透明。

关键人张伟

夏俊峰案的主要定案依据来自于四名城管的证言,其中当事人张伟的陈述最为关键,但也最为蹊跷。

据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在张伟作为证据的陈述中,其称亲眼目睹了夏俊峰刀扎城管张旭东,之后自己也被夏俊峰扎伤。

然而,这与案发当天下午他接受警方询问时所说大相径庭。据案卷记载,2009年5月16日13时左右,在四六三医院急诊室,面对办案警察“申凯和张旭东是谁刺倒在地”的询问,他回答,“我不知道。”警察继续问,“是不是夏俊峰刺的?”回答是“我没看见”。

据当天张伟的病历记载,在医院就诊时,他神志清醒。

当天,他的陈述是:“等我回到队门口时,看见夏俊峰手中拿了一把刀向我冲过来,我向屋里走,他迎面就给我一刀,刺在我左大腿根部,我就向外跑。”

一个月后,笔录地点改成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案审科办公室,他一改之前的说法称:“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刀扎张旭东,我一看情况不好,就过去拽了夏俊峰一下,当时我把夏俊峰拽到墙附近,夏俊峰回手就用刀扎了我一刀。”

如此明显的事实差异,出现在警方的刑事侦查案卷中。一审法官也发现这一问题,于是当庭问张伟,“哪一份说的对?”张伟回答,“第二份。”但并没有对两者差异作出相应的解释。

更令人不解的是,当时回答法官提问的张伟坐在旁听席上。按照刑事诉讼制度,如果是被害人应当坐在原告席上,如果是证人则不允许参加旁听。据案卷记载,在开庭前和张伟回答问题前,法庭均没有核对他的身份,他也没有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然而,这一供述却成为定案的最关键证据之一。

2009年10月9日,在一审法院人员询问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张伟和其他两名死者家属一样,均签写书面材料表示要附带民事诉讼。然而控方书显示,附带民事诉讼人名单中未见张伟。

此案中与张伟有关的疑点不止于此。在案发现场,警方送交DNA鉴定的材料中,包括申凯、张旭东和夏俊峰送检样本均为血液,唯独张伟的为“张伟唾液纱布”。鉴定结论显示,现场血迹中发现了申凯、张旭东和夏俊峰三人的DNA,但没有发现左腿受重伤出血的张伟的DNA。

司法鉴定材料还显示,当天11时19分,张伟被送到医院,司法鉴定材料摘抄的病历记录显示,“3小时前被人用刀刺伤”,此处时间记载“3小时前”与案发时间完全不符。

夏俊峰历次接受询问时,他并不记得还伤过申凯和张旭东之外的第三人。在死刑复核阶段,面对律师陈有西“你还扎过人吗”的询问,夏俊峰的回答与前几次一样,“我真没印象,没有扎过。我不知道,我没法承认。”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曾将张伟和两名死者鉴定结论通知书交由犯罪嫌疑人夏俊峰签字,夏对张伟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拒绝签字,办案人员亦注明“该人拒绝签字”。

但在只有张伟个人供述的情况下,其遭到夏俊峰刺伤的情节却被法院确认。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认定夏俊峰刺伤了张伟,且张伟见证了夏俊峰刺杀张旭东。

谁在说谎?

夏俊峰妻子张晶对《财经》记者称,案发当天上午,共四辆车、十几名城管人员来到五爱街附近执法,她和丈夫在跑到南乐郊路时被城管人员拦下。随后夏俊峰被带走,其中一名城管曹阳并未离开,而是留下来开具“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曹阳第一次递给她,她扒拉开,“罚单”掉在地上。曹阳捡了起来,直接塞到了她的倒推车上。

夏俊峰在接受律师陈有西询问时称,他所乘坐的车上只有三人,没有曹阳。车到达执法队后,司机陶冶先走后门进屋,然后从屋里打开了前面的卷闸门。

但曹阳和陶冶均称,他们是同车回到执法队,是曹阳,而非陶冶,先下车从后门进屋打开卷闸门。

张晶对《财经》记者坚称,曹阳因开罚单未和夏俊峰同车返回:“以前见过曹阳,斯斯文文的,与其他城管队员不同。”

针对这一细节冲突,律师陈有西认为,相关城管涉嫌作伪证。

按照2010年7月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然而,法院在此处依靠的全部是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此外,陶冶和曹阳两名证人的证言也存在矛盾。陶冶称,“我进屋时,屋里有曹阳、张旭东、夏俊峰和申凯,什么时候进的屋我没看见。”这意味着,当时屋内有五人,那么曹阳应该看到了夏俊峰在案发现场。但曹阳的证言恰恰否认了这一点:“我从洗手间出来,夏俊峰已经不见了。”这两人中,至少有一人涉嫌说谎。

案卷材料显示,曹阳的两次询问笔录对现场关键细节的记载存在差异。在案发当天的询问笔录中,曹阳称申凯“用手捂着前胸,鲜血直流,对我说,炸串那人用刀给我刺伤了”。

一个月后,曹阳的叙述是,“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给扎了。’就倒下了。”

司法鉴定材料显示,此时申凯已受重伤,身穿制服的破口达七处,其中几刀是致命之伤,奄奄一息的申凯如何走向曹阳,法庭并未细问却将之认定,并载明在判决书中。

辽宁省高级法院在此案判决后曾二度回应外界对案件的质疑,在被问到为何没有让辩方证人出庭时称,因为辩方证言与夏俊峰本人供述存在矛盾。此处矛盾即指在冲突双方第一案发地,城管队员试图没收夏俊峰的煤气罐时,是否存在殴打后者。围观人群称夏俊峰被殴打,而法院认定并非殴打而是肢体接触,并称得到夏俊峰证实。

据此,法院认定辩方证人证言和夏俊峰口供矛盾,因此没有让辩方证人出庭。

但是,对于控方证人之间多处矛盾,辽宁省高级法院则并未细查。

正当防卫之辩

在此案一审、二审期间,夏俊峰和辩护人均提出,夏是因为受到暴力袭击后才奋起防卫,其刺伤两名城管属正当

防卫,不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笔录中,夏俊峰详述案发经过称:“我进门后脚跟还没站稳,后车下来一个人就很重地打我后脑勺和耳朵,我当时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门口,现在知道那人叫申凯。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从门边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这时张旭东从后边拽我衣领向后仰脖,我的脸已经朝门外,张抓住我后衣领,我仰脖子,申凯就一脚踹到大腿根处,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凯从桌上拿着一个将近十几厘米的白色不锈钢杯,往我脑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张旭东也从后边打我,用折叠椅从后边打。我用手臂挡我脑袋,胳膊被打伤。一瞬间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刚出摊,还没卖货,身上带的一把折叠水果刀,还在裤兜里没用过。踹我后,我一直单膝跪地上,他们俩从上边打我。”

陈有西律师问:“捅的时候他们还在打吗?”夏俊峰回答:“两人一直压着打的,一个在前,一个在后。我就没看,往上捅,乱捅,眼睛也没睁。他们向下,我往上。他们用铁茶杯、椅子、拳头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乱捅。”

如果按夏俊峰的供述,其刀刺瞬间的情势、角度、力度均可通过现场勘查及死者、伤者的伤口勘验情况进行对照印证或证伪。

但是,对于这一案发现场的关键细节,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进行查证。二审裁定书中,法院对此进行了模糊处理,“证人陶冶始终距现场几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的情况,现场附近卫生间内的证人曹阳证实只听到争吵声。”

对于夏俊峰当天上臂内的明显瘀痕,法院推断为“这种伤痕更符合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时肢体接触所形成”。夏俊峰则称,其被打后的伤情,其在看守所同监室的人都有看到,但法院并没有对其所述受伤情况进行调查和鉴定。

此案二审时的辩护律师助理马银玲认为,“判决书里就写有血迹,但是什么样情况下形成的血迹,对于一个两死一伤的重大案件,为什么就这么简单过去了,没有分析呢?”

在刑事侦查学中有一句名言,“尸体会说话。”即通过对案发现场勘查、对尸体的解剖、鉴定能够基本还原案发现场。但在此案中,一审、二审均未对死者和伤者受害时与犯罪嫌疑人行凶时的情形作出说明,仅根据造成死亡的结果,推断夏俊峰故意杀人。

2011年5月23日,陈有西律师向最高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主要涉及相关物证,如第一次现场勘验录像、全部勘验照片;夏俊峰到案后拍摄的全部体表检查伤痕照片等,并要求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继续侦查查获作为关键证据的凶器――水果刀。

夏俊峰案已经进入了一审、二审之后的第三个阶段――死刑复核程序,这是最后决定夏俊峰命运的时刻。

命悬最高法院

2007年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此后,任何社会关注的热点死刑案件,最高法院都处于风口浪尖,此前重庆“打黑”中的樊奇杭案、正在接受死刑复核的药家鑫案均属此类。目前,夏俊峰案正处于同样的境况。

当年,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消息称,死刑复核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

据陈有西透露,5月23日,最高法院的法官已经提讯夏俊峰两个多小时。夏俊峰告诉他,“最高法院的法官记录了7页半”。陈有西认为,可能是最高法院想加快死刑复核办理进程,他亦必须加快工作进度。

相比于一审、二审程序,死刑复核是一个特别程序。按照2007年颁布的《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死刑复核只有两种结果:核准和不核准,对于不予核准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然而,对于核准的结果及原因,最高法院不会告知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对《财经》记者说,“律师只能天天打电话问,可能人头已经落地了,律师却不知道。”该所曾2009年《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

张青松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还得知,“对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合议庭还会向庭里汇报,由集体合议决定。”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程序,只规定了律师可以向法官提意见,但是却没有规定控方参与。“这个程序还处于完善之中。”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对《财经》记者强调。

5月23日,陈有西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要求最高法院对夏俊峰案举行听证的申请,对于这个申请被接受的可能性,陈有西自己也无把握,“这完全由最高法院决定。”多位刑辩律师或法学专家对《财经》记者称,他们还没有听闻过有控方参与的死刑复核程序案例。

但是,这亦不排除最高法院借夏俊峰案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刘仁文透露,2007年最高检内部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办公室,中央编办已经批准了这一机构。据其透露,对目前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要求最高检参与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