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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对于审计是什么的问题,不同的人会得到不同的答案。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随着审计的产生之后才逐渐形成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得到一个令人共同认可的一致结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解决审计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在学术界对于审计本质的探讨并不亚于对审计概念本身的讨论,不同的学者对审计的本质存在不同的看法与观点。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因此,审计本质也就是审计所固有的、决定审计其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这种所谓的根本属性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研究审计本质的核心问题。英国汤姆・李(1984)在研究审计理论结构的过程中提出了审计本质是审计理论结构中的一个重要要素的重要结论。我国蔡春(1993)不仅将审计本质作为审计理论结构中的第一要素,并且认为审计本质的研究对整个审计理论结构中具有导向作用,而且决定着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发展方向。由于审计本质在审计理论结构中所处于的特殊基础地位决定了对其研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只有在研究清楚审计的本质后,才能够对审计职能、目标等审计理论结构中的基本概念有更加明晰的认识与理解,从而才能更加有效地从审计理论的角度上指导具体的审计实践过程。
二、审计本质相关观点分析与思考
(一)历史局限型 “查账论”和“方法过程论”分别在所处的时期都对审计本质理论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比较侧重审计的方法,手段和行为过程的描述,是流于表面的认识,并未触及审计的内在本质,所以必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淘汰。
(1)查账论。术语委员会(The Committee Terminology)在《会计名词公告》第一号中定义:“审计是一种检查,其旨在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对公司和其他实体向公众和有关方面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一致性表达审计意见。”197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定义:“独立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检查的目的是对其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之变动情况表示意见”。我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潘序伦先生也提出过关于查账论的观点。由于早期审计方法简单,审计工具简陋,审计人员主要针对会计凭证,账簿等进行详细检查,所以最初的审计本质被认为是查账也不足为过。甚至于到了80年代,我国还有很多学者认为审计就是查账。这样也让人们对审计有了直观粗略的认识。查账论是审计本质理论的“鼻祖”,其地位不言而喻,然而也因为自身的缺陷慢慢退出了舞台。其中主要的缺陷在于审计的发展趋势是在面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仅仅将审计的根本属性归结为查账,不但不能适应现代审计的发展趋势,并且不能解决绩效审计、社会审计等审计领域中的问题,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把一种审计过程中所运用的手段之一作为其本质以偏概全,并不能够真正地反映出审计的根本属性。从而在审计的外延上也就相应地不能够囊括审计的全部内容了。但这种观点作为审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早期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之一,对于后人进一步对审计本质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借鉴的价值。
(2)方法过程论。这种观点是在1972年由美国会计协会(AAA)的,在被誉为审计理论发展的第二座里程碑的《审计基本概念公告》中该观点在对审计的定义中予以反映,《审计基本概念公告》认为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与经济活动及事项有关的断言的证据,以确定其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相符程度,并将结果传递给利害关系人的系统过程。”它把审计的本质看作是一种系统的方法和过程。方法过程论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规模在不断扩大,会计方法也越来越复杂,经济活动越来越丰富,因为诸如查账如此简单而低效率的方法已无法满足基本的审计要求,而在查账论的基础上为了摆脱沉重的查账枷锁、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并且伴随着审计方法等审计实践不断发展的而产生的,所以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时间原因,必然会取代查账论,成为新的主导观点。但与查账论一样,这个方法同样因为历史的局限性等各种原因,仍然过于肤浅。方法过程论将审计本质的核心部分概括为审计方法与手段,这样该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根本属性的理解存在缺陷。过于对审计的方法与手段的偏重,导致这种观点不能够揭示出审计的真正实质。
(二)概括片面型首先必须承认的是,当审计本质理论跨过历史局限性时,已经越来越接近审计本质了。这种类型的审计本质理论或多或少都反应了审计本质的一个方面或者多个方面。美中不足的是不够全面,还需完善。
(1)经济监督论。这种对审计本质理解的观点是我国的学者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该观点认为“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观点客服了以往对审计本质的解释侧重于对食物现象描述的缺点,是一个质的飞跃。然而,如前所述,这一观点也犯了过于狭隘的缺点。从该观点对审计的定义来分析明显带有一种偏向国家审计的性质,因为从定义中反映并突出了经济监督论中国家审计在宏观方面的监督作用,从而该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审计的应用范围,也就不能够完全反映出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内涵,进而不能够通过审计的这一根本属性来引导出审计相关职能,如鉴证、评价等。经济监督论还有一个缺陷在于监督带有一定的等级色彩,这样也就不利于审计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实现。独立性是审计存在的基石,也是区别于其他管理活动的一个根本属性特征。所以经济监督论尽管对查账论与方法过程论进行了扬弃,从审计职能的角度解决了以往观点侧重于对审计过程中相关现象描述的不足之处,但是该观点还是相对比较片面,并不能够准确地概括审计的本质。
(2)经济控制论。这种对审计本质认识的观点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经济控制。该观点是蔡春教授1992年在《审计理论结构研究》中提出的。在国内提出之前,外国主要以英国审计学家戴维・弗林特(David Flint)教授在1988年提出的观点为代表,他认为审计是为了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大多数学者确立经济控制论的都是站立在批驳经济监督论的立场上的。普遍观点都认为“监督只是控制的一大要素,控制包含监督,经济监督概括不了现代审计的所有形式”,换
言之,就是这种观点相对于前面几种观点,特别是相对于经济监督论来说,能更加全面地概括审计的职能。并且,将审计的对象界定为受托经济责任,有利于解释审计发生和发展的动因,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审计。但该观点存在一个重大的不足之处。这种缺陷在于模糊了审计的根本属性特征即独立性。所谓控制根据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指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操纵。如果以经济控制作为审计的本质,从定义上来说审计就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参与了被审计方的管理活动之中了,从而势必导致审计的独立性受到重大的影响,审计者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的超然地位将不复存在。所以经济控制论对于审计本质的认识是不太全面的。
(3)经济评价论。经济评价论是在经济监督论和经济控制论的基础上进行再完善形成的。这种观点认为评价包括了监督和控制,因为首先审计人员应该判断被审计单位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是否符合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要求,然后再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发展进行准确、客观的评价。审计的本质通过其评价职能体现。美国会计学会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ASOBAC)对审计的定义:审计是为了查明关于经济行为和经济表现与所制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将与这种结论有关的证据进行客观,收集、评定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评价是对监督与控制的体现,但是在审计时审计人员在判断被审计单位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是否符合准则及相关制度要求过程中的审计行为是属于审计的范围的,然而这并不是仅仅通过评价的职能判断就能够概括的,所以评价并不能够完全反映出审计的本质。
(4)信息系统论。这种观点认为审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并且认为审计是以经济活动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为基础,以为委托受托责任关系的各方提供判断所依据的信息为目标,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标准和受托人提供的资料,或受托人虽未提供但经审计人员取证核实的资料为依据,经过信息输入、信息加工、信息输出三个基本阶段,最终达到提供客观公正信息的目的的一个信息系统。所谓信息系统一般泛指收集、存储、处理和传播各种信息的具有完整功能的集合体。把审计的本质认为是一个信息系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是审计本质理论上的突破。但是审计的本质是否是信息系统还有待探讨。审计是个系统是毋庸置疑的,而把审计理解为一个信息系统来突现其根本属性就不太合适了,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会计、统计都可以认为是信息系统,这样就无法反映出审计本质与其他领域本质的差别了。另外,将审计本质界定为信息系统,范围过于狭窄了,不利于审计其他职能的体现。因为从广义上来说只要存在行为通常就会产生一定的信息,但是不能够将产生的信息归结为其基本的来源,而是该行为导致的。所以审计的信息系统论并不能够完全反映审计的本质。
(三)审计需求型在研究后期还陆续出现了与审计需求理论密切联系的理论。总所周知,当今关于审计需求理论中的主流思想有:论,信息论和保险论。无独有偶,国内外不少学者也对审计本质提出了论,信息论和保险论。论开端于20世纪70年代,系统化于80年代,认为“审计本质在于促进股东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利益最大化”;信息论则产生3=20世纪60年代,系统化于80年代,“认为审计本质在于增进财务信息的价值”;保险论保险论又称为深口袋理论,建立在风险转嫁学说的基础之上,该理论认为“审计本质在于分担风险”。笔者在查阅了各种文献后发现,审计本质中对这三个理论的诠释与审计需求中基本上没有差别。也就可以看出,提出这些理论的学者是混淆了审计需求理论和审计本质理论,认为审计需求就是审计本质,其不足之处也就显而易见。审计需求研究的是审计为什么会起源的问题,而由此展望审计未来的走向。而审计本质研究的是审计所固有的、决定审计其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问题。两者是有联系但是又截然不同的两种理论,相对于审计本质的研究,审计需求的研究可以说是审计本质的一个部分,一个方面,一个表现。所以把审计需求理论的观点直接加在审计本质理论上,是片面的。除了以上几种在审计本质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之外,还有行为论、契约论等观点,这些研究审计本质的相关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学者们对审计根本属性的理解,这对于推动审计理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审计本质的理性思考
(一)审计本质属性在对审计本质理论学术界中的主要流行观点介绍与分析以后,笔者认为各种观点之间尽管在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审计的一些属性,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反映出审计的本质。审计的本质是要解决审计是什么的问题,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认为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所谓免疫是指机体对病原微生物及其毒性产物的抵抗能力。是机体阻止病原微生物侵入,抑制它们的繁殖,解除其毒性产物的毒害作用,杀灭病原微生物等整个保护的过程。将其应用到审计领域中,实际上是非常恰当的。因为审计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的过程,审计主体通过一系列的方法与手段从被审计者那里收集来适当的证据,以便阻止经济活动中不合规的行为得以被揭示,从而抑制其对正常经济活动的消极影响进一步扩大,解除其产生的不良作用,抵御各种病害等保护整个经济能够正常有效运行的过程。审计的本质是“免疫系统”的观点不仅适用国家审计,而且也适用与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对各级财政预算和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等所进行的审计监督。所以审计的监督职能在国家审计中得到了突出的体现。而这种监督职能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审计中“免疫”的本质属性来决定的。国家审计作为免疫系统通过其免疫力之一的监督职能来来发挥其抵御消灭“病毒”的作用,最终达到使国家经济社会健康有效运行的目的。
一、审计成本、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定价或审计公费是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供求所达成的价格。对审计客户而言,审计定价形成其审计服务购买成本并直接抵消利润。基于经济人假定,只有当审计服务所带来的价值①大于购买审计服务本身的成本时,审计客户才会接受某种质量水平的审计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定价形成营业收入并直接导致利润增加。同样基于经济人假定,只有当审计公费收入大于其提供审计服务本身的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才会有供给审计服务的动机。审计公费的高低是许多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Eichenseher and Shields, 1983),同样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供应何种质量审计服务所应考虑的因素,只有当审计定价水平符合审计服务供求双方的利益需求时,才能形成有效的审计供给与需求。
(一)审计成本与审计定价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经济资源是决定产品或劳务价值的客观基础,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必须弥补资源耗费并有适度剩余,企业才能正常运转,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即便审计异于其他产品或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审计定价也必须大于并反映审计成本,这是会计师事务所盈利的需要。尽管理论界对审计定价是否以审计成本为基础尚无定论,但传统的审计定价理论坚持认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过程中的谈判双方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Simmunic, 1980)。审计定价必须弥补审计成本并让审计服务供给方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的性质说明,审计定价从内容上应该包括审计成本和合理利润回报两部分。而审计成本又包括审计资源消耗所形成的直接成本和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②,它们成反向变化并形成审计师天然的惩罚机制③(Simunic and Stein, 1996)。因此无论审计定价与审计成本之间的关系是松散还是紧密,他们之间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基本关系说明,任何时候审计成本都是审计定价的组成部分,审计定价的任何变动都必须以审计成本为底线,否则就将违背审计市场的基本规律。脱离并远远大于审计成本的审计定价将使审计客户放弃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而低于审计成本的审计定价将使审计的供给动机不足。
(二)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之所以可增进企业价值是因为它提高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从而使经审计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而审计是否能真正增进企业价值又取决于审计质量①的高低。但审计服务是否具有异质性,目前尚无强有力的实证证据支持,而规范研究普遍支持审计具有异质性的假设,认为高质量审计服务审计定价较高同时又具有高的审计成本。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间的关系是互动的。首先,审计定价至少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审计质量。合理的审计定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审计人才和增加可投入的审计资源,投入审计资源越多审计质量越有保障。另外,合理的审计定价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机会成本,从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和专注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其次,审计质量反过来又会影响审计定价。审计的预期损失随法律风险的增加而增加,但审计师追求审计成本最小和潜在对抗“深口袋”责任的自我保护意识,会促使审计师提高审计努力水平及审计质量,进而增强了审计的保险作用,这都将增加审计成本并最终要求更高的审计定价。显然,审计成本中包括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是审计师对审计法律风险所做的预先反映,是对审计师承担审计法律风险的一种补偿,其价值相当于未来可能损失的现值。进一步,审计师对审计质量的供给和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是有限的,有限的审计质量决定了有限的审计定价,同样,高审计质量需要较高审计资源投入,有限的审计定价也限定了有限的审计质量。对于审计师而言,审计师的努力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对等的审计质量水平为限,原因是审计师的努力水平无法观察,审计客户只能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来推断其审计服务质量(Simunic and Stein, 1987),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只有一种,超出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审计质量将被审计客户所低估而无法得到补偿;对于审计客户而言,购买审计服务能产生一定的收益,审计客户购买特定质量的审计服务是为了最大化股东收益,而这种收益又源自于审计服务对会计报表的保险作用。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会产生更高的审计保险收益,审计服务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将更愿意选择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审计成本也较高,当审计保险净收益的增加幅度小于审计成本的增加幅度时,非公众公司将拒绝购买审计服务而公众公司由于受强制审计的制约会转向购买较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因此,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取决于审计服务所产生的审计收益与其审计成本(即审计定价)间的大小关系,审计边际收益等于审计边际成本时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客户需求的最佳质量水平。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均指以低于基准价格的审计定价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②。在美国,将以低于平均正常价格水平的审计价格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称为Lowballing (审计低价进入策略),它反映的是当期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正常价格水平间的折扣率。Simon&Francis (1988)从审计师变更角度检验了Lowballing现象,结果表明,审计合约签订第一年的收费水平比正常收费水平低24%,而以后两年低15%,直至第四年才恢复正常。而Srinivasan&Scott (2003)的研究结果显示,签约最初两年的折扣率分别为18%和12%,第三年才恢复正常收费水平;在我国,把以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的行为称为审计回扣,它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与政府定价间的差额,大量的经验数据表明,我国审计回扣高达40%-60%。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有着相似的表象和完全不同的实质,表面上两者都是两种价格水平的差额,但Lowballing是审计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审计回扣是政府对审计定价不当监管的结果。Lowballing形成中的两个比较价格即当前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审计价格水平都是竞争的审计市场中的实际价格,数据可从公开的渠道取得。而审计回扣形成中的两个价格都不是市场的实际价格,政府定价事先确定且保持不变,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是政府定价扣除返还给审计客户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后的余额,其数据无法从公开的渠道取得,因此我国的审计回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一) Lowballing形成的原因西方学者对Lowballing何以形成有三种不同的解释。Deangelo (1981)将其归因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现任审计师不用再耗费审计启动成本,相对于候选审计师具有比较优势而可稳定地获取准租金收入,同时审计客户更换审计师又面临着交易成本,这使审计客户对现有审计师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可见,准租金得益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的相对节约,而Lowballing是审计师为获取未来准租金收入的一种必要的先期投入; Chan (2001)指出审计师不是审计价格的设定者,因而需要对竞争者的行为做出反应,并证明了审计价格直接与同一竞争空间中次优审计师的审计成本相关。他认为, Lowballing现象依存于竞争性审计师的出现,市场中的竞争者越多, Lowballing现象就越明显①; Charles&Martin (1997)则将Lowballing归因于信息不对称,认为审计成本信息在现任审计师和候选审计师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现任审计师拥有成本信息优势因而审计报价更接近实际,候选审计师为获得审计合约其报价必然低于现任审计师从而导致Lowballin生。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异于美国Lowballing的形成。首先,我国审计市场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由政府规定,在审计定价偏高的情况下,审计回扣是对审计定价偏离市场规律的一种修正;其次,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是缺乏审计法律赔偿责任的结果。审计定价中包含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在有法律赔偿责任时终将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②,而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会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利润。在美国,审计定价普遍考虑审计法律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诉讼爆炸年代,机会成本终究会构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成本。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赔偿机制,从而使机会成本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基础通过高回扣来获得审计合约。也就是说,当审计定价由政府决定且相对稳定,当名义上是成本的机会成本构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时,审计回扣就不可避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更高的审计服务利润率,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有限竞争条件下摊薄审计服务利润的让利过程,这有利于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经营多样化为审计回扣创造了条件。审计回扣的极端形式是低于审计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当审计实际收费低于审计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势必亏损,长此以往将无法生存。但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因亏损而倒闭,这就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必然有弥补这种损失的渠道,我们认为,取消挂靠机制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是其弥补这种亏损的唯一渠道。
三、审计回扣与审计质量Lowballing是否影响审计质量,监管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观点截然不同。监管者一般认为Lowballing现象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并影响审计质量。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师责任委员会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 Lowballing相当于会计师事务所交给审计客户的抵押金,审计客户可以没收抵押金相威胁迫使审计师放弃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明确指出, Lowballing将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的泛滥,因此监管者禁止Lowballing;而理论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们认为Lowballing有利于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Deangelo (1981)的研究表明, Lowballing本身不会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预期准租金的一种竞争性的理性反应,是获取竞争优势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Lee and Gu(1998)认为, Lowballing所创造的抵押金成为所有者约束审计师的方式,一旦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行为被察觉,所有者就会解聘审计师并没收抵押金,因此Lowballing实际上在所有者和审计师之间建立了牢固的契约关系,不仅不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有损于审计独立性,相反会在多重组织中创造一种有利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减少审计师与审计客户的合谋,从而有利于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Charles&Martin (1997)的研究表明,初次审计合约争夺中由于竞争各方信息基本对称,出价最低者获得审计合约,以后各期,现任审计师拥有信息优势知道审计的确切成本并能准确定价,候选审计师要取而代之必须有更低的审计报价而这将使其遭受the Winner Curse的惩罚。the Winner Curse是指候选审计师以低于正常审计定价取得审计合约所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必然要通过以后各期审计定价的逐步提高①来消化。而现任审计师通过加价弥补the Winner Curse的行为又会向候选审计师传递原有审计定价偏低的信号,候选审计师的审计报价也将逐步提高,因而the Winner Curse可以解释审计折扣率逐步降低进而消失的原因。显然,Lowballing是以短期成本换取长期收益的过程,是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相权衡的过程, the Winner Curse正揭示了Lowballing形成和逐渐回复的机理。
(一)审计回扣不影响审计质量那么审计回扣是否影响审计质量呢?为便于分析,我们假设,审计资源耗费所形成的直接成本为C1,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为C2,合理的利润为E,超额的利润为E,审计定价(既定的政府定价)为P,折扣率为d,在正常情况下P=C1+C2+E+E。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审计法律赔偿责任,机会成本C2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为[C2+E+E-P. d]或者[P (1-d) -C1]。审计回扣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下:
1.第一种情况: P (1-d)≥C1+C2+E。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为代价,说明政府审计定价偏高且脱离了劳务定价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规则,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超额利润。此时,审计回扣是对政府审计监管不当的一种修正,它因带动了审计市场上合理程度的竞争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2.第二种情况: C1+C2+E >P (1-d)≥C1+C2。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和正常利润E为代价,但由于没有法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获得较高的审计服务利润[C2+E+E-P. d],可以保障现有的质量水平。
3.第三种情况: C1+C2>P (1-d)≥C1。审计回扣以牺牲所有利润来源[C2+E+E]为代价,如果这个回扣率不是太高,会计师事务所仍能获得确保审计质量的合理水平的审计公费收入,但当回扣率过高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利很少的时候,审计师会考虑削减成本从而可能会导致审计质量下降。
4.第四种情况: C1>P (1-d)。审计回扣牺牲了所有利润来源[C2+E+E]并将实际审计收费降低到有形直接成本以下,审计资源耗费成本无法完全弥补,属于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但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以盈利为目的,基于经济人假设,上述第四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中折扣率过高的情况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和政府定价可能偏高的前提下,即便有较高的审计回扣,也能获得保障审计质量所需要的审计收入,这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并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之一。审计回扣的真正危害在于它的隐蔽性①,但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危害并不是审计回扣本身所具有的,而是我国特殊监管政策的负面产物。首先,审计回扣可能成为审计客户盈余管理的有效手段。审计客户以名义上的政府定价列计审计服务购买成本会虚增成本,审计回扣若为审计客户单位所得又会虚增收入,而若为个人所得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以政府定价列计营业收入,但实际收入应该是政府定价扣除审计回扣后的净额,这必将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将高额的审计回扣合理化为实际的成本;最后,帐目上的虚假使以此为基础的审计研究工作和审计监管严重失真或者无法进行。在我们看来,只要取消审计服务政府定价或者允许公开折扣②,这些弊端都将不复存在,这也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另一个原因。
(二)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定价的理性反应不仅如此,我们认为,政府定价扼杀了审计质量保障机制,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干预审计定价的理性反应且有助于审计质量的维护。审计质量是通过事前的声誉机制和事后的法律赔偿机制来保障的,但我国没有法律赔偿机制,声誉机制由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尚无明显差异也不能发挥多大作用,政府定价则抹杀了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仅有的一点保障作用。作为一种有益于投资决策的信号,会计师事务所类型代表了审计质量的水平(Titman and Trueman,1986)。由于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让公司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获得更有效的会计信息,使得审计客户愿意支付更高额的审计成本,因此不同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不同的审计质量,而不同的审计质量又形成不同的审计价格。但政府统一定价无法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上的差异,势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由于审计质量越高审计成本越大,在无论审计质量高低都一个价格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自然不愿供给高质量审计服务,因此低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而高质量审计服务逐渐退出市场;对于审计客户而言,同等价格条件下理当选择高质量审计服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又不愿意供给,当低审计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且审计客户无法正确识别审计质量的高低时,审计回扣就成为审计客户的必然要求。审计回扣有助于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差异的信号,因为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小,而低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大。可见审计回扣既是会计师事务所基于竞争显审计质量差异的需要,也是审计客户识别审计服务质量并打压审计服务购买成本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定价对审计质量保障机制的破坏。
四、审计回扣与审计监管前文的分析表明,审计回扣凸现的是一个审计监管问题,它因政府监管产生也应由审计监管政策的改变来解决。我们认为,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和加强建设法律赔偿机制等审计监管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审计回扣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一)审计监管应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政府限价是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最初的设想是通过政府限价防止恶性竞争,以保证审计质量,但其结果适得其反,政府限价破坏了审计市场自身的经济规律而直接导致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依据价值规律,审计定价首先是市场的范畴,以成本为基础并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其次审计定价还是一个道德范畴,禁止低价竞争是各国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一项对同行的道德责任。只有当市场失灵且道德约束失效时,才有必要借助审计监管的力量,强制纠正审计定价的扭曲。我国政府限价是基于人性恶的预先设定而不是基于人性善后的有效补充,这有悖于当前主流的经济管制理论。因此,要么完全取消政府限价还审计定价权力于审计市场,要么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明折明扣,以消除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弊端。
(二)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经营多样化能带来真正的经济性,它有利于技术的转移运用以及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合理分担,但多样化也会带来不同业务间的互相补贴从而有损于竞争。本文无意过多评价经营多样化的优劣,只是遵从前文对审计回扣分析的一贯逻辑,我们认为,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知识能有效运用于管理咨询,那么这些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会增加审计服务的价值①(李树华, 2000)。这里,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是指,当审计服务知识运用于管理咨询时,管理咨询由于无须分担审计服务成本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服务和管理咨询等多样经营,审计服务由于审计回扣所造成的亏损就有可能通过管理咨询的高盈利来弥补,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有可能通过具有恶性竞争性质的高审计回扣来招揽审计客户,因此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可消除由于不同业务相互补贴所形成的审计回扣。
(三)审计监督应着力于建立并完善法律赔偿机制导致审计回扣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缺乏法律赔偿机制,使机会成本转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从而提供了较大的审计回扣空间,通过建立法律赔偿机制消除审计回扣的可能空间是审计监管首当其冲的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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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革
日本近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 1869 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检查工作的监查司 ( 后改称检查局 ) .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 1880 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 l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 1947 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 会计检查院的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证明规则等。(3)根据 1997 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 30 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4) 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 (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 三 ) 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的会计检查,如依法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上份额的进行会计检查,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下份额的企业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会计检查。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要求,即财政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依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明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处理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 四 ) 会计检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
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检查官会议由 3 名检查官组成,并由他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按照惯例,3 名检查官分别是财务省的代表、国会事务局的代表和会计检查院事务总长( ,国会已削弱财务省权力,财务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检查官,新的检查官产生机制尚不明确 )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取首长负责制,3 名检查官地位平等,重大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 ) .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
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监察委员由地方行政长官征得地方议会同意后任命,地方监察委员会也实行类似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 五 ) 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
日本财政法第18 条、第19 条规定,国会、法院和会计检查院是3 个特殊的预算单位,其支出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财务省和内阁要削减会计检查院提出的部门预算,必须征得会计检查院院长同意。会计检查院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其部门预算,送财务省列入国家预算,内阁和财务省一般不予以削减( 其他部门的预算则由财务省和内阁确定 ) ;如果财务省确实无法保证会计检查院经费预算时,应当向会计检查院院长说明并协商;双方协商后,如就经费问题仍有争议时,则提交国会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现象 ) .
二、韩国的审计体制
( 一 )沿革
韩国上沿袭我国封建的监察御史制度。 1948 年摆脱日本统治后,曾设立了相互独立的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由于审计和监察工作十分密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1963 年,韩国开始实行审计与监察合一的体制。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监查院法》的规定,韩国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设立监查院,主要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决算的检查、对规定的特定社会团体的会计检查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监察。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监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韩国宪法和监查院法规定,监查院直接隶属总统,院长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监查院由监查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监查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依据宪法和监查院法,监查委员可以设 5 — 11 人 ( 监查院院长是当然的委员 ) .,监查委员会由院长和 6 名监查委员组成。监查委员会采取合议制的决策方式,体现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则:凡重大都要经监查委员讨论,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 ( 实际中尚未发生过此类情况 ) ,则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议。
( 三 )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韩国监查院法将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监查院法第 22 条规定的必要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包括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的会计,韩国银行和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占 l / 2 以上份额的其他的会计,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会计检查的社会团体的会计等。现在,这类单位约 38700 余个;另一类是监查院法第 23 条规定的选择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如对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只占较小份额的团体的会计检查等。现在,这类单位约 29300 多个。
( 四 )审计报告
韩国财政体制与日本有所不同。企划预算院负责编制财政预算,财政部负责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监查院负责财政收支决算审计。每个财政年度末,财政经济部汇总各部门决算后编制中央财政决算报告,经政府国务会议审定后由总统交韩国监查院审计。监查院审计完毕后,将决算审计报告 ( 含年度内开展的公务员职务监察报告,下同 ) 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监查院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经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初审后由国会审议,审议结果送政府和监查院。
( 五 )监查院的经费保障
韩国预算会计法第 29 条规定:国会、最高法院、、监查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为独立预算部门,如削减上述部门提出的年度支出预算数额,政府国务会议须征得上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企划预算院将韩国监查院提出的经费预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经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后报国会批准。政府和企划预算院削减监查院经费预算的情况尚未发生过。
三、两点启示
( 一 )审计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从日、韩历史看,审计体制的每次改革都与其国内政治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相适应。 日本 1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是在确立天皇制政治体制的背景下作出的改革; 1947 年确立现行的会计检查院体制,是在二战后政治体制由天皇制改为三权分立制的重大变革情况下作出的。韩国 1948 年设立审计院,是摆脱日本统治后重建国内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3 年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实行隶属总统的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是全斗焕总统推行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政策下的经济重建和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加强对政府监督的背景下进行的。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改革过程之中,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被审计单位不提供资料、不配合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决定,会计信息失真,有关单位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审计经费不到位等现象,不仅仅与现行审计体制有关,也不是改革审计体制本身就能够解决的。改革现行审计体制,需要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味辛温。 主上气咳逆,结气喉痹,吐吸,利关节,补中益气。久服通神,轻身不老。生山谷。
名医曰:生南海。 案说文云:桂,江南木,百药之长,梫桂也;南山经云:招摇之山多桂;郭璞云:桂,叶似枇杷,长二尺余,广数寸,味辛,白花,丛生山峰,冬夏常青,间无杂木;尔雅云:梫,木桂;郭璞云:今人呼桂皮厚者,为木桂,及单名桂者,是也,一名肉桂,一名桂枝,一名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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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学;核心价值;基本精神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7-0004-06
“国学”这一概念及其内涵,近年来已有很多讨论,目前不但还没有一个能为学术界共同接受和认可的定义或界说,而且对这一概念本身能否成立,是否确切等还在争论之中。尽管如此,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讨论。因为“国学”这一概念,应包含“中国传统文化”或基本等同于“中国传统文化”。因此,“国学”尽管是一个集合性或复合性很强的概念,很难用一个简单的定义去界定它,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淀了几千年的国学所含有的合理内核或核心价值。这些集中体现中华民族生存智慧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精神,在当今世界面对诸多挑战、出现多重危机的背景下,应该对人类文明的更新、重组、调适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参考价值。
当然,讨论国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精神,也同样是一个复杂的课题。究竟何为核心价值?在国学中究竟有哪些基本精神或基本原理可称得上是“核心”价值?国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精神的选择、确定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原则?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当前国学讨论中应给以重视和回答的问题。简要地说,可称得上“核心价值和基本精神”者,起码应具有多方面的条件:首先应具有普遍适用性(普适于自然、社会、人生)原则;第二,应具有理论性的概括高度并符合哲学原理;三是应具有契合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实践性品格。依据这些标准,本文试图揭示出国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精神之所在。
普世关怀的人文精神
中华国学最突出的核心价值或理论价值是它独具特色的人文精神。其具体表现为始终彻底地从一种伦理化的人文世界观立场看待世界和人生,追求“人”“仁”同格的道德理想,并把这种理想推广到人伦之中,体现了一种强烈的普世关怀和人文实践精神。
国学中的“人文”一词,早在《周易》中既已出现。《易传》在解释《贲》卦的卦义时说:“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1]意思是说,阴阳二气交互作用,产生自然界的“天文”现象;告别愚昧,居于文明,是人类特有的“人文”现象。根据天文,可以察知自然界阴阳寒暑、风霜雨雪等天时的变化;根据人文,可以改变人性气质、风俗环境等社会条件,从而使整个社会趋于良善。可见,中国文化早在二千多年前,即已发明“人文”一词,用以指称人类社会赖以健康发展的文化精神特征,以标示“天文”、“地文”、“物文”等与人类精神、文化活动之本质区别。
天文、地文,乃至虎豹之文,在古人看来皆属自然界表现出来的文彩,而“人文”乃专属人类社会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文化、理念及其所具有的价值内涵。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人文精神和价值内涵,不同于自然物,也不同于草木鸟兽。用荀子的话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2]这里,“亦且有义”四字,可以概括出国学对人文价值的追求。它不仅与天文、物文等自然之文不同,也与人类所特有的文化所产生出来的“神文”、“鬼文”、“权文”、“钱文”等形形的社会之文不同。可以说,以儒家为主干的中国文化的人文关怀,主要体现为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体认和具有此岸性、普世性的实践理性和道德关怀。在《论语》中,有一段子路问孔子,如何才算全人?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3]这里的“文之以礼乐”,即是强调礼乐道德是人文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