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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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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要求

审计基本要求范文第1篇

坚定的政治信念。“打铁需得自身硬”,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辅导员队伍是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中坚力量。自身理想信念需更加坚定、对于经典著作、重要思想要在“学、懂、信、用”上突出一个“真”字。为此,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要摆在队伍建设的首位。

高水平的职业形象。辅导员是教育者与管理者的统一,辅导员的职业形象对于学生的发展具有外在的示范性与内在的感染性。 因此,辅导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对祖国的命运与前途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具备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四化”的实现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对学生要有博大无私、深沉久远的爱,要尊重学生、信任学生、理解学生。

广阔的知识层面。辅导员首先应该具备相当质量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这是维持正常教育管理和不断完善自我的基本前提。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也应从学科交叉、学科对比和学科渗透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这些都要求辅导员具有多元的知识结构。

互动式的教育交往方式。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辅导员要与学生、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中的教育力量进行多向的交往。首先是师生互动,要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就离不开与学生的沟通,必须建立“教学相长”的平等关系,要注重学生的主体作用;其次,与其他教师相互合作、相互支持,才能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完善的能力结构。辅导员应具备基础能力、教育管理能力、科研能力。辅导员身处学生工作第一线,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由辅导员来分析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对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对辅导员本身的教育管理能力的提高,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健康是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对一名辅导员来说更加重要。只有辅导员自身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能培养出健康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为此,辅导员要注意保持乐观的心境,保持积极振奋的精神状态,不断追求事业上的成就;在学生面前要保持稳定的情绪,要始终将收获的喜悦传达给学生;要宽容、容忍学生的无知和过错,使学生在愉快和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审计基本要求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 许可证 现场 审查 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对象是指生产列入的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要求,总结了20多年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借签了国外生产许可管理的有效做法,突出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健康协调的立法宗旨。体现了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地工作原则。《条例》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工作机构职责,细化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突出强调化了获证后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审查员的作用是以客观公正的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现场采集信息,并做出评价。企业应按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审查条件要素。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满足生产许可证获证条件的要素。

现场核查:核查人员是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现场以客观公正抽样的方法获取客观证据。是生产许可证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审查组依照核查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运用抽样的方法寻找客观证据,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并做出评价的一系列具体活动。

审计基本要求范文第3篇

我国于1992年引进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引入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外国申请人在我国提交专利申请可以按规定要求其在其他国家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本国申请人在我国再次就相同主题提出的申请专利却不能要求其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处于不利地位;第二,1992年,我国加入PCT已经列入议事日程,如果申请人向我国提出首次申请,随后又就同一主题提出国际申请的,可以要求其在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如果该国际申请指定了中国,并随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按照PCT的规定,该申请人可以用它来取代其在中国的原始申请,这种情况相当于申请人享受的本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如果不增加本国优先权,会产生由于申请途径不同而结论有所不同的不合理现象;第三,本国优先权制度在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规定。涉及本国优先权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如下所述: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本文着重讨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即上述引入原因第二点中的情形。

一、案例简介

2010年2月11日,彭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0年11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号为:CN201653475U,目前仍处于授权保护期间。彭某还于2010年7月1日就同一发明提出另一项国际申请,要求了2010年2月11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于2011年5月13日进入国家阶段,于2011年11月9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本案并非普通的国内申请而是国际申请,在面对该申请时,通常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该案所要求的优先权是否属于本国优先权;

2. 该在先申请已经被授权,是否能够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3. 国际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是否被视为撤回;

4. 如何进行实质审查,避免重复授权。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审查指南》中对与该类案件的操作指导。

二、“指南”中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

结合图1,我们来详细看一下《审查指南》中对于上述问题所给出的解答。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的《审查指南》,简称为06版指南,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的《审查指南》,简称为10版指南,06版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第5.2.5节和10版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第5.2.6节都明确给出了前三个问题的答案:

1.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

2.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判断的时间点为“提出后一申请时”,而结合本案,提出国际申请时,在先申请并未被授权,因此,初审不会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且该案未出现其他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因此,本国优先权成立;

3. 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的特殊性,初审也不会对在先申请作为视为撤回的处理。

由此可见,初审阶段已经解决了上述前三个问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认定其国内优先权成立,并且不对在先申请作为视为撤回的处理,而是将问题4留给实审,那么实审又该如何操作呢?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由于其特殊性,既享受本国优先权,又不对在先申请进行视撤,因此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实审过程中还会遇到其他各种问题。

三、实审相关问题的思考

我们在案例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图2继续图1的流程,探讨实审过程中在面对该类申请时将碰到的各种情形。

情形1:优先权成立,在先申请已被授权

06和10版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5.6节仅指出:为防止重复授权,对此两件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结合本案,由于实审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在先申请已经被授权,且本案是新案,当满足其他授权条件时,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修改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避免重复授权,且要注意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是否仍然与在先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优先权是否能够成立。

本案是过渡案的情况与新案的处理方式相同,但本案如果是旧案则应当根据06版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规定,根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指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专利,也可以撤回或者修改尚未被授权的申请。

情形2:优先权成立,在先申请未被授权

当满足其他授权条件时,分别就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从而避免重复授权的问题。

情形3:出现其他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在先申请公开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10版指南在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5.6节相对于06版指南明确增加了:如果出现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则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无论在后的国际申请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在先申请都可能破坏该国际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情形4:出现其他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在先申请公开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

由于新旧专利法关于“抵触申请”的判断原则的改变,导致处理方式也带来区别。

如果是新案、过渡案,按照新专利法的规定,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如果在后申请的所有技术方案都已经记载在在先申请中,在后的国际申请将不具备授权前景。

如果是旧案,按照原专利法的规定,在先申请并不能构成抵触申请,当满足其他授权条件时,其处理方式与优先权成立时,完全相同。

在仔细分析上述处理方式之后,我们会发现目前的实审处理方式存在一个问题:申请途径不同而结论有所不同。

审计基本要求范文第4篇

从实践方面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社会各部门上下尚无一个统一的参照标准,有些行业已经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标准,但仍不够完善,由于审计人员的视角不同,出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结果。特别是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保证和服务职责,而这些职责履行的结果往往表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特点很直接表示出来,审计评价无所适从。

二、审计结论承担较高审计风险,须加强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针对人的评价,事关评价准确性的要求自然很高,但当前的情况是,审计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而人力又有限,无形中给审计工作带来了高风险。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是群众期望值高的综合性审计工作交办的任务,其审计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责任大。不仅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综合素质。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研究

(一)科学区分经济责任界限,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问题

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准确科学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分清经济责任界限十分重要。由于审计对象不同,领导的责任也不同,对责任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责任界定中,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济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这些责任,审计人员要认真研究责任带来的经济后果,做出正确的判断,最终作出对被审计对象责任的评价。

(二)建立健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

要把握三方面的责任推定,比如通过对被审计对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审计后,应先分项作评价,然后再综合评价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三)加快审计评价方法的应用研究,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

审计人员在选择评价方法时大体一个原则:尽可能的选择最合理的定量评价法。为此,审计评价的内容要满足基本要求和突出的“三个重点”。满足的基本要求即“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原则。“三个重点”就是突出对审计工作实绩评价,突出对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评价,突出对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的评价。

(四)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基本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 继续教育 需求框架 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在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需求框架下进行

1999年的《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框架》(Competency Frameworkfor Internal Audit,简称CFIA)中,讨论了使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称职完成任务所应具备的属性,包括两种类型,即认知技能和行为技能,前者被细分为技术技能、分析设计技能和鉴别技能,后者被细分为个人技能、人际技能和组织技能;2004 年颁布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Internal Auditing,简称SPPIA),其中包含有《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Internal Audit Code ofEthnics),它不再对内审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简单罗列,而是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要求和行为规则,其中基本要求包括正直、客观、保密和胜任,行为规则是对基本要求的细化;2009 年又颁布了《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Practices Framework,简称IPPF),其中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根据2001 年内部审计新定义调整的,并确定为“强制推行部分”。

我国对于专业胜任能力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03 年制定颁布了《内部审计准则》,在一般准则中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2003年中国内审协会还参考IIA 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颁布了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国道德文化观念和我国内部审计实际情况制定了11 条规范。目前,理论界现有的研究的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根据图1可知,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判断源于胜任实务和关键角色。其中胜任实务是个人根据其具备的显性胜任能力体现在实际审计业务操作中的胜任程度,关键角色是个人根据其具备的隐性胜任能力体现在不同角色工作中的胜任能力,通过关键角色和胜任实务在专业胜任能力标准结构下相互结合,得出内审人员是否胜任的结论。

我国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内容的构建是为了企业能够选择、聘用合格甚至优秀的内部审计人员,也是为了对现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评价。因此,内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应遵循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框架进行。

内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应满足内部审计变化对其素质的要求

根据200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最新定义,内部审计的最新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内审服务由确认服务向确认与咨询服务并举转变;第二,内审的目的是为企业增加价值;第三,内审关注的重点是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流程。与新定义相对应,IIA又提出了内部审计作业的定义:一个部门、分支、咨询小组或者其他从业人员提供的独立、客观保证和咨询服务,其目的是改善组织的运营并增加组织的价值。内部审计作业通过提供系统、完整的方式评价和改善组织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流程等,从而有助于组织实现目标。

内部审计的这些新变化迫使内部审计人员面临三大挑战:一是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更新与提高;二是内审人员风险意识的提高;三是沟通和人际交往协调能力的提高。

内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分层次进行

(一)培训对象应分层次

《准则》第九条规定:“继续教育应当区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助理人员三个层次,突出重点、按需施教”。这三类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肩负着不同的职责,他们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针对不同的内部审计工作岗位,继续教育在内容上应有所侧重。比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学习和研究提高指导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学习和研究独立完成一个审计项目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内容应分层次

培训内容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充分考虑内审人员的实际需求,根据职称、岗位不同,分高、中、低三个层次调整培训内容。教师可结合国内外当前形势为学员提供最前沿、最新颖的课程,也可结合实际工作中典型性、代表性较强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层次讲解,具体内容可涵盖审计与会计、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与沟通、信息技术、数学、统计学、经济学、商业法规及其它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同级别的培训可安排在不同时间进行,有助于内审人员按需选择。

内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形式应多样化

(一)课堂讲授

课程讲授应以引导为主,讲授为辅。课堂讲授是继续教育的主要环节。课堂的作用是给教师和学员提供一个共同交流的场所或机会。在课堂讲授中,教师应从原来的主角逐渐转变为助手,充分调动和引导学员的思维能力和想象力,把原来依靠传输的知识转变为由学员根据原理和逻辑领悟出来的道理。

(二)案例教学

审计与鉴证案例教学旨在配合课堂理论教学的内容和进度,通过教师讲授审计与鉴证理论知识和组织审计与鉴证案例讨论,引导和督促学员由易到难、由浅到深、由个别到一般、由局部到全面,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有序地完成审计与鉴证案例教学规定的全部内容,使学员能融会贯通、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