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审计的性质

审计的性质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审计的性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审计的性质

审计的性质范文第1篇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化契约的主体违反社会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从机构到个人,形形,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注: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4] 参见邱本:《市场法治论》,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 责任的分类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启发,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页。

审计的性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审计;银行;财务;审核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银行业的不断进步,我国银行领域的审计工作机制发展得越来越成熟,在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然而,在与世界上其他国家银行的审计工作的比较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银行业内部财务审核的审计在审计理念、工作效率、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审计的价值意义等方面还有着十分明显的差距。因此,认真分析和探讨审计在我国当前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应用,以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银行领域的审计工作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1.对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审计工作相关问题的探讨

1.1银行审计的总体思路

众所周知,在进行银行财务审核审计的过程中,务必遵照一定的工作思路,基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评估和预测银行的内部控制,对其可靠性做出科学而客观的判断;其次,测试业务项目贷款种类、余额以及收入。这一类型的测试通常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颇具普遍意义的样本进行测试;而测试的内容则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会因为银行性质、贷款种类、审计方法的不同而不同;第三,审计贷款的真实性。主要核对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以及划拨方式,认真核对和分析银行的贷款台账以及合同记录,确定贷款是否真实存在。

1.2银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就目前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审计工作来看,银行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下几部分主要内容:首先,核对银行各类资金的支付、收入以及利息记录情况;其次,核对信贷资产的价值、真实性以及可靠性;第三,核对银行各类财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和说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完整、真实、可靠。

1.3银行审计的工作重点

在银行财务审核的审计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重点:首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特别注意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及其相关联的借款人;其次,应特别注意损失贷款的资金数目、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的责任认定;第三,认真审计不良信贷,分析并确定该类信贷的具体数量、所属级别、占用的比例以及潜在存在的风险和危害。

2.进行银行财务审核中审计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2.1逐步实现由传统审计到现代审计转化

理念的不断更新,是推动银行审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目前的银行审计中,传统的审计方式即为合规审计,该类审计虽然不会带来影响较大的金融风险,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因其仅仅局限于操作层面的审计而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银行业的发展要求。而所谓的管理审计,则是今后银行审计的主流趋势,基本包含了管理层决策行为审计以及银行财务管理审计两个领域。因此,逐步实现由合规审计到管理审计转化,是未来银行财务审核中审计工作的努力方向。

2.2与时俱进创新审计方法

根据银行发展状况以及各项业务特征,应不断与时俱进地革新审计方法,以适应时展的要求。一方面,各类银行将非现场审计的方法纳入到日常的审计工作当中去。所谓的非现场审计就是指借助于计算机运用专业的审计软件对数据库中业务数据展开审计,从而实现银行各类业务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非现场审计这一审计方法的优势在于,扩大了审计数据的来源齐全、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成本。另一方面,在银行内部财务审计中应特别注重采用团队审计的方法。所谓团队审计指的是在审计某一业务的过程中,从审计方案的策划和制定到审计行为的实施以及审计后期的总结,都摆脱个体审计的行为,采用团队式的审计方法。这种集体性质的审计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大众的聪明才智,规避个体审计行为带来的局限性和低效性,能够更好地找出审计工作的突破口,有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

2.3完善银行审计制度,规范银行审计流程

健全的审计制度和规范的审计程序,是确保银行财务审核中的审计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银行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银行财务审计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与风险。另一方面,要从银行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审计工作基本操作流程,从审计方案策划、实施到下达的审计意见、决定或催办通知,在规定时限进行落实、查证,以此提升银行审计的工作效率、科学性以及有效性。

2.4进一步加强银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审计的性质范文第3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影响,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断发展,而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和核心问题,关系到审计事业的兴亡,因此,要想更好地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必须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控制,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审计 发展 审计质量 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特别是公司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经济组织后,公司所有者主要根据经营者提交的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因此,需要有一个来自企业外部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与合法性做出判断,注册会计师审计便应运而生。而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本文拟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现状、机遇与挑战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内容对审计质量控制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如何完善审计质量控制提出建议。

一、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现状、机遇与挑战

注册会计师审计担负着过滤会计信息风险、确保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信息识别成本的重任。虽然自1978年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基本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体系;(2)培养造就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人员和执业机构;(3)逐步拓展了执业范围,业务收入快速增长;(4)稳步提高了行业监管水平;(5)不断增强了社会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布局和竞争格局不合理,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急需改进和提高,品牌优势不明显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2009年56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新形势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面临经济大发展、政治大关注、政策大扶持和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与等效等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只有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多元化、走出去后面临的国际化、信息化条件下审计方法与技术变革等方面的严峻挑战,才能抓住当前大好机遇实现做强做大的战略发展目标。

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的发展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为基础,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不仅体现在规模上,更应体现在其核心竞争力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强做大过程中应妥善处理以下关系:内涵发展与外延扩张的关系;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关系;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多元化与专业化的关系;业务工作与企业文化的关系;外部环境与内部治理的关系。优秀的事务所应实行规模化做大战略,专业化经营战略和国际化服务战略相结合的发展战略。

二、基于新环境下的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对审计控制影响因素的分析

为了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知的提高和对其执业质量要求的提高,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了财会(2006)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体系共计48个项目,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原有的质量控制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两项质量控制准则。新准则提高了对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在准则层面为事务所从整体上推行风险导向审计、全面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基于对新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理解,结合我国当前的审计行业的发展和审计质量控制现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整理和归纳如下:

1.审计监管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体制的局限性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使用人三者之间没有一条合理的利益联结纽带,从而使得审计工作的质量无法保障。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审计主体违规责任约束力还比较薄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淡化了审计法律意识,忽视了审计风险的存在,使审计质量大打折扣。虽然设立审计委员会能够显著提升审计质量,但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的长短未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对审计质量不产生影响,但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增加却显著降低了审计质量。

2.审计专业化程度。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更可能觉察违规和错报,从而能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越高,专业化水平越高,出现错报的可能性就越小,审计质量相对较高。由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专业知识薄弱,审计工作经验不足,实际操作水平低下,职业道德素质较差,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不够,导致实际审计工作中识别风险的能力不足,这就必然形成审计风险,最终影响到审计质量。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在掌握了被审计单位全面信息的条件下才能进行,所以被审计单位的全力配合也至关重要。

3.审计收费。以异常审计收费作为审计意见购买的证据,通过对审计质量的相关性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审计意见购买主要出现在由本土事务所审计、利润率异常大幅度增加且利润率依然较低的公司,对于其他的公司,则没有发现异常审计收费与审计意见购买有显著的关联性。提高审计费用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对审计师餐旅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个别模型检验中,餐旅费在微弱条件下损害审计质量,但总体上却没有一致证据表明餐旅费与审计质量的降低存在显著关系,即公司提供餐旅费并没有影响审计质量。

三、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审计监管环境

针对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进行监管时,应该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政府应以有效的审计政策为导向,纠正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要强化政府监管的作用,建立以财政监管为主体,审计、税务、信贷监督为辅的管理体系,严格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正确处理好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使用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审计体制,明确总体监管范围及内容,各监管主体要合理分工、有效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企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并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法律约束,鼓励合伙制,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门槛,加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重视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和业务类型,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策略,重点监管和日常监管结合。增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力度,只靠行业自律是无法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必须在法律上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审计机关相应的审计处理权,明确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提高审计机关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在强化政府和行业监管的同时还需大力推进信息中介的发展,以期更好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及其协同效应。

(二)提高审计专业化水平

1.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职业素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职业胜任能力、并不断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才能满足执业的要求,保证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再学习,提高应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能力和与人沟通的能力;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实战磨练,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敏感性,提高职业判断力。另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扭转被审计单位的被动局面,使双方融洽合作。

2.加强风险控制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每一位审计人员都要加强对风险控制的管理,在处理任何问题时都要考虑其风险。要加大违规执业所带来的高成本和高风险,让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三思而后行。重视对被审计单位的选择。在审计项目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加强指导、监督和复核,强调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循环控制理念,做到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层层严格把关、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决,以保证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利用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3.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根据行业建立相关信息的数据库,通过对行业和业务性质分类,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提供相关信息,使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业务范围、经营环境、行业发展、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等等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给审计人员指明方向,提高效率,降低时间成本,保证审计质量。另外,由于会计政策、税务政策、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是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的,为了能够及时了解重大政策变化、在遇到问题时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数据库,由专人进行更新,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提高审计效率。

(三)严格规范审计收费

虽然目前我国有审计收费标准,但是省市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上浮或者下浮比例范围内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收费标准比国家规定的下浮标准低很多,根本无法保证审计程序的正常执行。就我国审计行业目前现状,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收费标准进行规范收费,以使收支配比,确保必要的审计成本支出,保证审计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情况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控,对那些通过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来招揽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包括责令关闭和吊销执照等手段严厉惩罚。提高其违规成本并加强法律制裁的力度。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作业成本法适用于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将其引入审计定价模型,有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定价提供更准确的信息,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制定审计收费、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着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其自身的利益。所以,提高审计质量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也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范化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指南.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指南.2006.

[3]李佳忆.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财务与会计.2009.4.

[4]冯均科.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理论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审计的性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企业;内部审计决定;有效执行;制约因素;价值增值

近些年来,企业内部审计决定已经涉及到内部控制和业务操作的各个层面,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内部审计决定不能有效执行,极有可能产生审计风险或审计失败的隐患,从而对审计双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有效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是目前企业内部审计不容忽视和亟待研究解决的当务之急。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决定是审计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终体现,而内部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审计工作质量、影响审计公正执法的关键所在。制约内部审计决定有效执行的原因究竟何在?如何才能提高内部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率?通过多年内部审计工作实践和调查研究,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影响企业内部审计决定有效执行的制约因素

(一)重视审计过程,轻视审计决定利用

目前,企业内部审计有自己严密的审计程序、操作规范和行为守则,对开展审计工作有一系列规范性的要求。但在现实工作中,审计人员往往只重视审计过程,轻视审计决定的利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审计决定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审计人员只重视项目的准备和现场工作,忽视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决定的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认为只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就已经完成审计目标任务,并不关心审计决定的利用,使处理决定的执行和整改要求的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影响预期目的实现。二是整改或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一定的人情或隶属因素,使内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责任追究执行不到位,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只要是被审计单位(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内审部门往往就认定已经整改,真正实施整改跟踪或审计回访的情况很少,很难验证整改情况的真实性和解决问题的彻底性。

(二)外因削弱了审计决定的利用价值

1.被审计单位原因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表扬与肯定是非常乐意接受的,而对要查处和必须纠正的事项却难以从命,一拖再拖,悬而未决。一些被审计单位财经法纪观念淡薄,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认识不清,对审计决定的强制性和自身违纪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内部审计是自己人,出了问题好说话,因此,缺乏执行审计决定的自觉性。有的被审计单位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寻求种种开脱理由,在内部审计决定下达后拒不执行;还有的被审单位认为如果对前任遗留的坏账、报废存货等不良资产进行处理,就会影响当期经营指标,从而影响现任期内的业绩,导致缺乏有效执行内部审计决定的积极性。

2.内部各部门沟通不畅

由于内部审计所涉及的工作都是企业内部熟知的人和事,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以及不愿得罪人的思想,对于内部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也就流于形式。由于一些内部审计决定的执行,单靠某一部门去完成是有一定困难的,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大力协作配合,而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影响了内部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

二、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决定,实现审计价值增值

良好的审计环境决定了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内审工作的效率、效果,影响审计决定执行的优质化。内部审计决定有效执行既是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又是审计工作的落脚点,更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

(一)拓展审计决定,实现审计价值增值

内审部门应当倡导审计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后的创新创优活动,发掘基础素材,对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进行探索,延伸审计的触角,形成各种形式的审计决定,增加审计附加值。一是抓好审计决定的综合分析。首先要抓住问题的本质,分析归纳出规律性的问题倾向;其次要提高分析的综合性,即将审计中查处的问题与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或当前企业关注的热点等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归纳;再次要标本兼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能就事论事,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跟踪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切实实现审计监督确认和咨询作用。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规范、正本清源,体现审计成果,因此必须关注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坚持审计决定跟踪检查,将审计决定转化为“生产力”。

审计的性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内部管理

一、内部控制审计的涵义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审计是运用文字描述,调查表及流程图等手段与方法对内部控制系统实施健全性评价,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遵循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是否有效。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公司运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环节。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公司高层决策者监控公司工作、校正决策与规范管理,提升公司价值必不可少的手段,它是最高层管理者耳目的延伸,也是经营风险管理的报警器。。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形式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项内部控制审计,二是辅助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价。两种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理论范围、基本程序和方法都基本相通,两者的结论也可以互相利用。但两者有区别:

(1)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对该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后者的目的是在了解、测试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评估其控制风险,在根据控制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和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进而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范围不同。前者的范围是企业所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后者的范围是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范围要小。

(3)对评价准确程度的要求不同。前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发表意见,因而要求评价结论有较高程度的保证水平;后者评价意见仅仅作为实质性测试的依据,评价精度比前者要低。

随着内部控制重要性的提高,实践中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将其作为独立的专项审计目标单独开展,尤其对于公司,专项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其加强对下属子公司和分部门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工具。

三、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

1、是贯彻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0年7月实施的《会计法》明确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一次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法律要求。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一系列规范,要求企业从会计信息、资金管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内部控制机制、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要求企业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我国首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公司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这一规范的实施将为我国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同时,成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契机。这需要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肩负起监督的职责,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

2、是审计方法发展的要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规模日益壮大、经营业务日趋繁复,传统的详细审查方法受到挑战,于是出现了抽样审查的方法,通过抽样结果来推断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是,如果单凭审计人员主观或任意判断进行抽样,那么抽样的结果难免以偏概全,影响审计结论。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审计工作从详细审计发展成为以测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就是以对内部控制的测评为基础,运用抽样方法得到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取证模式。它可以在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确保审计结论达到所要求的质量水平。这种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时间、节约成本,受到审计人员和企业的普遍欢迎。

3、是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经营地点分散、控制跨度增加、控制权利层次增多等难题,商业欺诈、资金周转不力等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越来越大,管理任务更加艰巨,需要企业内部协调一致,加强监督和控制,防止工作差错和舞弊,提高经营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企业无论在客观还是主观上都要建立起具有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功能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