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315-01
一、前言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立法时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这主要表现在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登记程序和城乡登记等方面“不统一”。下面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登记机构整合后信息归整难度较大
从部门角度来看,多年来,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资源分属国土、住建、农林、海洋等不同部门管辖,机构撤并划转牵扯较多利益矛盾,国土部门还需要较长时间进行牵头协调;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与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又与考核权重挂钩,由于担心统一登记后不动产基础信息的公布可能会涉及地方债、土地财政等问题,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从地方发展考虑,不愿意曝光家底,没有动力去推进登记工作落实。在推动登记数据联网方面,多年的分散登记造成了很多原始信息都散布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内部办公系统或档案管理系统中。同时,由于各地登记标准不一,信息化水平存在差距,多数地区还以纸质登记为主,再考虑到技术、人员、经费和档案、部门不愿共享数据等方面原因,数据整合汇总并实行联网,需要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
2、平台准确性、开放性和易用性不够突出
不动产涉及范围广种类多,《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能够依法进行登记的10种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详实准确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是跨部门联网的重要基础,因此信息准确性有待提高。同时,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持保留态度。多数政府网站都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管理,但往往存在内容不够全面、更新不够及时、后期无人维护等问题,“僵尸网站”现象并不少见。部分网站还存在查询要素缺失、搜索路径繁琐、数据库连接不畅等问题,点击率始终偏少,群众知晓率低。这些都是网络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3、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还需加强
《暂行条例》规定了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范围,并严格限制了查询目的和用途,要求查询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土部表示,个人房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只对管理部门和住房产权所有人公开。但在推动住房信息联网过程中,部分拥有多套房产的群体或既得利益者,不愿意主动配合联网工作,给登记审查带来了不少困难。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私有财产,关乎个人隐私问题,而登记又是完全自愿的,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配合登记,即使申请登记也会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申请材料,以此掩饰名下私人财产。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与网络化的建议
1、加快推进系统融合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全国联网登记。
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目前主要有两种主流模式可供参考:一种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多部委协作,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允许各地各部门直接在线登陆使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通过标准化建设,能够实现统一更新、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另一种是在省级国土部门的指导下,各地自行筹建不动产登记系统,采用标准接口与联网系统对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2、实现移动化操作
不动产登记应依托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实现不动产信息的数字化管理,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机关提供配套的查询服务,提高不动产交易、登记以及查询等效率。而不动产登记移动互联网化,就是在所有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基础上,借助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可联网移动终端设备,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随时随地查询登记资料、修改基本信息和部分手续预交办等模块化功能,为公众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登记服务,可以减少办证环节,节省登记费用,便利企业和群众。较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更加智能高效,不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移动互联可以与基础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互联互通,推广“一站式”服务与公开有偿查询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与信息公开,加快职能转变。
3、实现大数据化管理
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后,将产生海量数据。特别是当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及相应移动互联软件投入运行后,将会面临在全国联网数据库中重复调取数据的问题,不但会给网络服务器增添巨大压力,增加网络系统安全风险,而且也会因频繁调用数据,造成网络延时或拥堵,增加各项维护费用。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就能很好解决上述问题。大数据(big data)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比如,不同查询人在不同地区某一时段内均查询了相似字条,计算机自动分析数据,并根据查询频率、点击率等条件将查询结果从数据库提取并予以保存,当下次又有查询人查询相似字条时,有用的搜索结果将以最短时间呈现供查询人选择。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无需巨额财政投入和高端技术投入,就能成为不动产档案存储与查询应用的最佳手段。
4、依法保护登记信息
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暂行条例》引入了“不动产单元”概念,在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统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以及权利其他情况等信息,编码具有唯一性,有利于更加直观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真实信息。其次是要确保信息安全,对有权查询登记信息的对象范围应予以进一步细化。同时,也要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与个人的保密责任。最后是要明确赔偿责任。登记机关提供登记服务时,有义务做好形式审查,将不动产有关信息准确记录在案。因不动产登记机构泄露登记材料或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根据《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错误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也可以提出异议,并进行更正登记。避免不动产机构因等方式侵害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与网络化具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有针对性的解决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中的问题,以确保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做得更好。
本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大数据背景下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的给出的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并对未来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大数据;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
1条例分析
在部门职能整合、减少管理层面、推进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经广泛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讨论后,国务院于2014年底正式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次年3月起开始执行。与最初的意见稿相比,条例对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进行了修改,在原先的基础上对登记员制度、登记类型、登记审查要求及因登记错误如何进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在遵循整合职责、物权稳定、方便群众、严格管理等原则的同时,着手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于不动产的自然及权属状况实现详细、明确的登记。通过在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互通,以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条例》的实施,不仅有效规范了登记行为、提高了工作质量,对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更有益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现状
在当前大数据的背景环境下,不动产的登记档案信息早已产生了质的飞跃,其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机关单位。相比于传统的档案信息资源,有着极大的广泛性特征,从国家层面、到信息服务部门、再到广大公众,都成为其有效的参与主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专职登记机构的成立、登记簿册的统一与完善、以及信息平台的建立,实现了立法思路方面的“四个统一”。基于“国土资源云”的信息平台,集办公、监管与服务功能于一体,充分运用了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在技术架构上促进了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实现基础设施资源与数据服务的集中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有效统一了业务应用与服务功能,充分实现了部门内部与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1]。“国土资源云”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果为基础,通过有效的整合互联,有着极为显著的建设意义。包括了国家——省级两级中心,涵盖了互联网、业务网与内网三种网络,服务范围覆盖了国家——省(市、区)——地(市、州)——县(区)——乡(镇)五个层面。不仅加强了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力度、改变了分散应用的格局,还有助于提高安全保障系数、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大数据背景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其关键在于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引导,以及合理的规划和必要的法律保障。鉴于其职能长期分散在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有着不同的管理运行机制与档案归档标准,造成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差异。上述因素给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其管理与服务方式还需要不断优化。
3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1职能分散,标准不一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相对分散,包含的种类有6个、涉及的登记机关更是多大20多个,以及成为制约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有效整合的重要瓶颈。登记机关职能的过于分散,不仅不利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给当事人进行查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且给交易安全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各个部门之间采用不同的数据标准,数据的采集方式、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加上不同部门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对采集对象所进行的数据描述也产生了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改变当前职能较为分散的情况,建立相对统一的标准,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数据的协调统一[2]。
3.2数据实时调查与更新不足
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基础是土地数据,同时还包含了草原、林权等方面的数据,以此建立统一的代码索引。因此,数据的实施调查与更新,对于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来说,显得至关重要。而在实际的工作中,业务开展的模式不够明确、缺乏数据调查与更新的标准、数据的入库汇总不够及时、数据信息共享程度偏低,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尤其是在数据共享方面,不仅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共享程度偏低,更难以满足企事业单位与公众的数据共享需求。对于共享的级别设置与实现形式,还缺乏完善的考虑和规划,数据共享的安全性保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3.3行政管理色彩偏重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依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而开展的,是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所进行的公示。由于我国长期的行政体制所束缚,不动产登记被作为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一,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但整体来看,尚未形成健全的不动产权变动登记制度,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欠缺,受行政权力干预的影响较大。缺乏公开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查询的主体、范围和程序有待完善,且存在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对于因工作过失而出现的错误登记,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4建议与措施
4.1完善体系标准,去行政化色彩
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应当从数字化信息采集入手,逐步形成档案信息检索与资源标准。一方面要实现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网络办公系统互通,借助于统一数据的数据格式标准,完成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信息管理、传输与功能。另一方面要进行有效的整理归档,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统一规范管理,以实现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的优质公共信息服务功能。进一步梳理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改变多头登记、分散管理的不合理现状。
4.2控制质量,保障安全
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质量控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相互协作的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以满足用户的需求、解决用户的问题,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效益与价值。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为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了较为开放便利的网络环境,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必然会受到来自于多方面的安全威胁。信息资源的整合工程本身就具有周期长、复杂性高等特点,加上人为的操作因素与偶然的事故因素,使得信息安全的现状令人堪忧[3]。
5结束语
大数据背景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是一项极为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职能更是较为分散。同时,由于地区之间经济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之间的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工作难以实现同步。需要通过制度科学合理的战略措施,加强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协作,提高政府部门的办公效率,不断推进不动产信息化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尚静波.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安全管理研究网络[J].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1).
[2]郑少楠.面向不动产登记的异构信息资源整合策略[J].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2015,(1).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从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到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到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正式公布,再到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一是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涉及房屋权证分设办理的矛盾。二是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三是利于公示查询。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并使相关部门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同时为房产交易等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信息档案及其社会价值
房屋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组成部分,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作为房屋登记载体的房产信息档案,是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屋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且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类别上主要包括所有权档案、抵押权档案、房产测绘档案、商品房预售档案等,内容涵盖了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分幅图、分丘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指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如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缩微胶片、光盘等)。
房产信息档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详细记录了物权及其权利变动状况,为房产行政管理提供了确权依据,保护了权利人转让、抵押、融资等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三、健全数据库,提升房产信息档案数字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基础管理,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应及时全面清理房产登记资料、整理本地区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整合、对比本地区房屋登记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完善多元化检索数据库
房产信息档案数量巨大,在确认物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率较高。因此,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高效、准确、多功能、多角度、方便、快捷的多元化检索数据库十分必要。
1.在数据库中将房屋所有权证号、档案保管号、受理号、图幅号、门牌号、备案号、预售许可证号、二手房交易号、产权人、身份证号、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产权类型、项目名称、房屋面积、交易时间、交易次数、交易金额、开发公司名称、房屋竣工时间等与房屋登记相关的每一个信息要素设定为检索词,这样便可提高房产信息档案的检索路径和查询效率。
2.在数据库中将组合信息要素设定为检索词,如:同时输入房产交易号、产权人等,可以准确、快捷地筛选出所需要的信息,拓宽利用查询服务空间。
3.建立以GIS (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房产信息档案综合管理系统。将GIS技术运用到房产信息档案中,依托楼盘表,实现房屋信息动态的更新,对档案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和利用,逐步实现“以图管房,图文共享”的模式。
(二)建立房产档案全文数据库
房产信息档案是物权归属、转移、变动等原始的记录载体,利用价值高。实现房产档案的全文数字化,是建设数字档案馆的基础,也是实现信息化建设的核心。
1.要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确定是否有些档案仍然只是保留在纸质状态,对年代久远、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档案,要引起重视,及时修复并进行数字化。
2.要清查数据库里重复或无效的信息,对与实物档案不符的影像资料要进行剔除与更正。
3.对于需要进行数字化的档案进行分类,针对类别来选择相应的技术进行数字化。如有些档案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化,有些档案需要进行电子扫描,有些特殊的历史档案扫描需要专门的冷光扫描仪,有些档案则需要借助数码相机等。
四、优化服务,强化利用管理
(一)与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多年来的属地化管理,房产信息档案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性管理模式。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如差别化信贷、二套房认证、差别化税收、住房保障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税务、民政、银行等)都需要对个人住房信息进行查询,相对闭塞的房产信息档案管理模式对利用查询已渐显不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逐步推进,房产信息档案在国土资源、税务、法院诉讼、地籍调查、城市建设、民政、公安、审计、工商等相关领域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该如何与这些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呢?
首先,应充分了解各个职能部门的查询需求,根据职能部门对房产档案信息的不同需求,对信息进行高效平滑的差别化输送。如:税务部门对房产信息档案的需求主要是核实产权标的处所、建成时间、面积等,通过房产档案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确定依法纳税的具体金额。因此,对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送应仅限于其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不能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的房产信息需求则应以此类推。
其次,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的运输平台。运用成熟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在房产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和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之间分别设立一个端口,职能部门将档案查询号推送至所需端口,档案部门接收到需求后会即时把相关档案信息以影像资料的形式推送到各部门的端口,职能部门即可索取档案信息,这样便可以快捷、高效地实现房产信息档案的互通共享。
最后,在不动产信息互通共享的同时,要注意维护信息安全,加强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在建设信息互通共享运输平台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设定信息的使用查询权限,采用特定的密钥方式进行管控,委派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共享工作。
(二)依规尽职,严格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房产信息档案查询的过程中,对查询主体进行严格界定分类,分层级地提供查询服务,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归纳起来,房产信息档案查询主体及可查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类查询应提供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再持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查询房屋自然状况及限制信息情况,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坐落、面积、用途、所有权归属、他项权利状态和其他权利的限制等。
2.权利人。权利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具体坐落、权证编号及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查询登记簿的完整记载信息、原始登记凭证等,但登记机关内部审核意见不在查询范围内。
3.利害关系人。这类查询应提供与查询房产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查询利用者应明确房屋坐落或权证编号及需要查询的事项,以及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方可查询房屋登记簿中的相关信息。
一、转变交易管理思路,拓宽交易管理范围
房屋交易管理应当不仅限于已登记房屋的交易管理,还应当把未登记的房屋交易纳入管理范围,即无论是合法建设的房屋交易、非法建设的房屋交易,还是有瑕疵房屋的交易都应当纳入到房管部门的交易监管平台。房管部门应当掌握所有房屋的交易状况,及时各类房屋交易风险提示,及时研究处理各类房屋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各类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服务,依法维护网签备案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定期各区域房屋交易指导价等。
二、拓宽楼盘表信息容量,为房屋交易提供详尽的参考信息
随着交易管理理念的变化,楼盘表也应当包括已登记的房屋楼盘表、未登记的所有房屋楼盘表。楼盘表记载的信息除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信息外,还应当记载房屋建设信息、房屋交易信息、房屋安全状况信息、房屋物业管理信息、征收与未来规划改造信息等。为房屋交易提供更加详尽的参考信息,充分发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三、依法明确建立功能完善的房产交易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是房管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
依法明确建立功能完善的房产交易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是房管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全面落实房产交易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是提升服务效率实现便民利民的基础,各级财政应当给予资金保障。房产交易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1.楼盘表建设、管理、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2.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审核、发证、预售及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合同变更、修改、补充与撤销、解除;
3.商品房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
4.存量房出租、出售信息审核、、出租出售合同网签、备案、合同变更、修改补充与撤销注销,委托经纪合同的签订等;
5.中介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信用公示、信用管理,中介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选择、委托、投诉、评价,中介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在系统平台作业资格管理;
6.抵押房屋及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审核、合同网签备案;
7.房屋测绘机构备案、房屋面积成果审核备案、公示、利用;
8.与登记、税收、规划、建设、物业管理、住房保障、棚改、金融、住房公积金、证券监管、工商等部门、单位实行信息交互共享;
9.区域价格统计分析、公示;
10.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
11.机构及系统作业人员绩效统计分析等。
四、理顺房产交易管理,依法明确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的地位
市、县房管部门一直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贯彻落实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但从各地情况看,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设置比较混乱、地位比较差。主要表现为: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收费一再取消降低的形势下,工资都将成为问题,致使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队伍人心不稳,在登记机构整合中,各地都出现了踊跃报名到登记机构的现象。在此,呼吁国家像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样,明确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稳定的房产交易管理队伍。
五、赋予网签备案合同优先效力,依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政策依据不应当仅停留在国家部委办的文件通知层面,尤其是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房地产信用管理应当上升到法律法规制度层面,建议在房产交易立法中规定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具有优先效力。
实践证明,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已被社会认可,其优点也在社会管理及经济发展中予以凸显,但是唯一欠缺的就是网签备案合同并没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即网签备案合同与非网签备案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维护网签备案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中并没有发挥特别的积极作用。因此,建议赋予网签备案合同具有优先效力,提升网签备案合同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放大网签备案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法律作用。
关键词: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日常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成果准确、有效的关键措施,对于严格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土地登记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信息化水来的不断提高,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总结分析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全面提升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土地登记规范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土地登记专业技术工人员缺乏,地籍队伍建设不能与时俱进,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时期的土地登记工作要求
当前,土地登记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调换频繁,县级土地登记部门一般由2-3人组成,中心土地管理所地籍工作一般由1-2人负责,地籍股工作人员即要负责日常土地登记的审核、归档、档案录入工作、又要负责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核确认工作。同时,还有地籍卫片遥感监测工作、土地利用数据年末变更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农民宅基地发证等专项工作,土地登记工作纷繁复杂、专业技术性强,业务人员一般需要1-2年的工作实践才能普遍掌握土地登记的业务核心。而且大部分地籍工作人员仍停留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的土地登记模式和技术方法上,很难保障土地登记的准确性,满足现代土地登记信息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登记水平高效、有序的发展。
2土地登记人员责任心不强,土地登记相关表格末按规定程序填写,对注销登记、查封登记等他项权利登记不够重视,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大部分土地登记人员,在日常土地登记工作中,仅注重土地权属来源要件和权利人真实合法身份的审核,忽视对土地登记申请书法定权利人申请、指界人是否为合法指界人,并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土地登记工作细节的注重。同时,在工作中仅注重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注重注销登记、查封登记等他项权利登记的登记资料归档和相关土地登记卡的记事填写,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群众对土地登记重要性的日益提高,由于土地登记档案中申请人、指界人不为法定权利人签字、申请,注销、查封等他项登记末覆行土地登记程序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的复议案件屡见不鲜。
3土地登记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重登记审批、政府意见、领导意见主导登记审批,而忽视了对土地登记会审制度、土地登记审批制度、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制度、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等基础制度的建设,没有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土地登记行为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没有更好的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减缓了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步伐。
4土地登记现代化信息管理建设进程步伐较慢,土地登记档案管理水平相对落后
土地登记工作是土地部门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而土地登记档案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工作,要想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水平,就必须实现土地登记档案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实现土地登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国土地籍部门普遍存在专职土地登记人员较少,工作任务较重,重办证、轻档案的一种工作状态,缺少专职的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和现代办公设备,致使证书办结后,有些登记档案残缺不全、一是在办证过程中,对土地登记材料中的相关信息填写不够准确和完备,二是土地证书办结后,不能对土地登记档案及时按权属、时间、坐落等相关信息进行归档,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更新,实际的应用性较差。档案管理、登记还停留在手工操作时代,没有土地登记档案的电子档案,不能很好的应用计算机,不能实现对地籍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检索。
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的策略
2.1全面充实和提高土地登记队伍素质 从市县到基层普遍存在土地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需全面提高地籍队伍的素质。一方面不断充实新鲜血液,尤其是掌握计算机和软件操作的新型人材,实现传统土地登记方式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的对接。另一方面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和提高土地登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更新土地登记观念和方法,熟练掌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速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化的进程,同时,要加强作风培养。培养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作风,对土地登记各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2、建立长效投入机制,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实性只有不断利用现代化技术更新土地登记资料,始终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才能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技术保障作用,才能长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人、财和物的投入,加快地籍基础建设投入,努力建立长效投入机制。
3、把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推向市场,理顺土地登记职能 地籍测量、土地调查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交给市场、社会和事业单位。首先,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对节省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工作资金、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有助于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其次,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和坚持从业人员的考试制度和机构资格资质认证制度、年审制度,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保证土地登记社会化、产业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4、提高土地登记土地登记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土地登记相关制度建设。
一是通过落实责任到人,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除日常登记外,加强对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法律意识、减少登记错误,注重登记细节、加强对土地登记薄的实时管理、提高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登记人员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二是加强土地登记制度建设,A、出台《土地登记操作规范》,设立登记资料报批规范文本,完善办事流程、报件要求、工作时限、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实行土地登记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违反土地登记规定操作出现的差错,一律明确相关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违规登记人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以此增强全县地籍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断健全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B、加快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土地登记机构发展,着力培养专业队伍,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提供有力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保障。C、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按照市场化发展的方式,积极培育土地登记独立第三方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D、加强土地登记行业监督管理。对土地登记机构或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和面积等宗地调查测绘等成果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提供查询土地产权、登记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便利。
5、加快土地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土地登记资料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作,是提高土地登记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首先,在目前现有的技术上,要加快遥感、航测和数字化测绘技术在土地登记地籍调查中的运用,提高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在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方面统一使用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图件、属性资料和档案一体化,实现土地登记资料及土地登记查询、统计等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提高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登记资料的社会效益。同时,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力度,将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数据化,分类存放于土地登记数据库中,并实现土地登记数据库与土地登记数据的实时更新制度,真正实现土地登记信息的现势性和动态性。同时,通过建立局域网实现市、县地籍部门与各中心土地管理所对土地登记资料的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和完善网络办公流程,实行网上审批。
总之,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先导,统揽全局,拓展思路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产权管理为核心、信息化建设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动力,扎实做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向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的目标迈进。
[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2012。9
[2] 罗焱.关于加强城镇地籍管理措施的几点意见(J),办公室业务素质,2013(04)
[3]伟 城乡一体化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J);黑龙江龙业科学,2011(0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