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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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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博弈分析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奇异谱分析;维纳滤波;语音信号;去噪;强噪声

中图分类号: TN912.3

文献标志码:A

Speech denoising algorithm based on singular spectrum analysis and Wiener filtering

JIN Liyan1, CHEN Li1*, FAN Taiting2, GAO Jing1

1.School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7, China

2.Xian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 Xian Shaanxi 710048, China

Abstract:

Concerning that the Wiener filtering algorithm leads signal distortion with low SignaltoNoise Ratio (SNR) when dealing with the noise of nonstationary speech signal, a new speech denoising algorithm named SSAWF was proposed combining with Singular Spectrum Analysis (SSA) and Wiener Filtering (WF). To obtain the speech signal as smooth as possible, SSA was used to denoise the nonlinear and nonstationary speech signal to improve the SNR of the noisy speech. Then the processed signal was put into WF to further eliminate the high frequency noise that still existed in the speech signal. The simulation results from different intensity of background noise show that the proposed algorithm is superior to the traditional methods in SNR and RootMeanSquare Error (RMSE). The results also demonstrate that the new algorithm can not only remove the background noise efficiently, but also reserve the details of the original signal, it is suitable for the denoising of nonlinear and nonstationary speech signal.

英文关键词Key words:

Singular Spectrum Analysis (SSA); Wiener Filtering (WF); speech signal; denoising; strong noise

0引言

在实际的信号采集和处理过程中,语音信号不可避免地被噪声所污染,获得比较纯净的有用信号是进行信号后续处理的基础和关键[1]。语音去噪技术是信号处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分支,该技术在提高语音质量和可懂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去噪效果的优劣还会影响到语音识别系统的识别率。

由于语音信号的非线性和非平稳性,一些传统的语音去噪算法需要知道噪声的一些统计特征,以致单一的时域或频域处理无法获得很好的去噪效果。小波阈值[2-3]作为近年来的主流去噪算法被广泛应用,但是阈值去噪需要综合考虑阈值和阈值函数等因素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去噪效果,同时还存在着选取最优小波基的困难[4]。随着噪声强度的增加,小波阈值的去噪能力也会逐渐变差。维纳滤波(Wiener Filtering, WF)[5-7]作为一种经典的去噪算法,具有实现简单、去噪效果好等优点,但是要求处理的信号为平稳信号,而且适用于低噪声强度下的语音去噪。文献[8]提出使用迭代维纳滤波来有效去除背景噪声,但需根据实际需要在帧与帧之间改变参数的估计,在算法的实现上更加复杂。文献[9]提出自适应维纳滤波的计算方法,但是该算法依赖于语音信号的局部统计特性。

总结这些研究可知,维纳滤波算法在高信噪比(SignaltoNoise Ratio, SNR)下的适用性没有被很好地解决。

奇异谱分析(Singular Spectrum Analysis, SSA)[10-12]是基于协方差矩阵的一种线性相关方法,可以处理非平稳信号,算法通过提取信号主成分来提高信号信噪比,使维纳滤波适用于较高信噪比条件下的语音去噪。

与小波阈值去噪相比,奇异谱分析还适用于处理噪声频谱与信号频谱相似的含噪信号[13],目前多用于混沌信号[14]、心音信号[15]、气候诊断等领域。奇异谱分析根据语音能量与噪声能量之间的差异性和处理非平稳信号的优越性,可以用于语音信号的去噪。但是奇异谱分析在提取纯净信息的同时,也会将部分奇异值较大的噪声点作为信息点保留下来。本文综合考虑奇异谱分析处理非平稳信号的优势以及维纳滤波方法降噪的高效性,提出一种奇异谱分析和维纳滤波相结合的语音去噪算法SSAWF。通过奇异谱分析将非线性、非平稳的语音信号初步去噪,获取尽可能平稳的语音信号,进而作为维纳滤波的输入,剔除其中仍然存在的高频噪声。通过仿真实验,对不同强度的含噪语音进行去噪处理,结果表明本文的SSAWF算法是有效、可行的。

1基本原理

1.1奇异谱分析算法

奇异谱分析算法是一种主成分分析方法,此算法先对矩阵进行奇异值分解,然后根据信号和噪声奇异值点的差异性来提取信号主成分,具有实时性强、计算简单的优点,经常用于混沌信号的去噪。

设采样信号的一维时间序列为x(i)(i=1,2,…,N),若嵌入维数为M(M

X=x1x2…xN-M+1

x2x3…xN-M+2

xMxM+1…xN

(1)

令S为时滞矩阵的M×M维协方差矩阵,则:

S=s(0)s(1)…s(M-1)

s(1)s(0)…s(M-2)

s(M-1)s(M-2)…s(0)

(2)

对协方差矩阵S进行特征值分解,得到M个奇异值λi(i=1,2,…,M),将其按降序排列λ1>λ2>…>λM≥0构造信号的奇异谱图,奇异值的大小代表了信号和噪声在奇异谱图中能量大小的相对关系。通常情况下奇异值较大的点代表有用的信息点,而奇异值较小的点代表信号中的噪声点。λk对应的特征向量Ek被称作经验正交函数,采样信号x(i)在向量Ek上的正交投影系数就是第k个主分量:

aki=∑Mj=1xi+jEkj; 0≤i≤N-M

(3)

如果已知各主分量与经验正交函数,反求原始信号序列的过程如下:

xi+j=∑Mk=1akiEkj; 1≤j≤M

(4)

1.2维纳滤波算法

在传统的去噪算法中,维纳滤波因其操作简单、去噪效果好,被公认为一种经典的去噪算法。语音信号在时域的表示为:yi(t)=si(t)+ni(t),其中si(t)、ni(t)和yi(t)分别是第i帧原始语音信号、噪声和被噪声污染的语音信号。维纳滤波原理是寻求一个线性滤波器H(n),使含噪语音yi(t)经过线性滤波器后的估计值i(t)=yi(t)Hi(n)与si(t)之间的均方误差最小,进而从噪声ni(t)干扰的含噪语音中分离出原纯净语音的理论。在si(t)和ni(t)都是平稳信号而且不相关的情况下,维纳滤波器在频域的最优估计函数为:

H(w)=ps(w)/[ps(w)+pn(w)]

(5)

其中ps(w)和pn(w)分别是原始信号的功率谱和噪声的功率谱,则第i帧信号滤波后有用信号的谱估计为:

i(w)=Hi(w)・Yi(w)

i(w)的相位谱由Yi(w)的相位谱近似代替,再经由逆傅里叶变换就能得到该帧的时域信号。由式(5)中的估计函数显示可知,当pn(w)=0时最优维纳滤波器的幅值为1;当ps(w)=0时最优维纳滤波器的幅值为0;除去这两个极值,最优维纳滤波器的幅值由ps(w)和pn(w)的大小共同决定,比值越大,滤波器幅值就越趋近于1。实际上由于噪声和语音信号的非平稳性,随着时间的变化,两者的功率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理想状态是对每一帧语音信号采取时变的维纳滤波器进行去噪。但由于维纳滤波器在相邻帧之间的变化会很快,导致起伏而残存噪声。

2SSAWF去噪算法

针对语音信号的宽频特性、噪声与语音的频谱可能存在部分或者全部重叠,在采用传统算法去除噪声的过程中,与噪声频谱重叠的部分语音信息也会被去除,从而导致语音能量的亏损。为了有效地从强噪声水平的含噪语音中提取纯净的语音信息,考虑到语音信号与噪声间能量的差异性,以及使用奇异谱分析处理非平稳信号的优越性,本文采用奇异谱分析来进行语音去噪。但在奇异谱分析提取语音主成分的过程中,部分奇异值较大的噪声点会被当作信息点提取出来,导致噪声点的保留。维纳滤波方法作为一种经典的去噪算法,具有实现简单、去噪效果好等优点,但是要求处理的信号为平稳信号。故综合考虑奇异谱分析处理非平稳信号的优势和维纳滤波算法去噪的优势,将二者结合用于强噪声下的语音去噪。

奇异谱分析去噪的过程中,重构信号时阶次p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环节。采用文献[14]中的方法来提取信号主成分。图1为语音信号的奇异谱图(SNR=-5dB),图中奇异值较大的点代表信号的特征点,奇异值较小的点主要是噪声点。因此,选择前面几个较大的奇异值点重构即可得到较为纯净的语音信息。选取一个较小的p值,根据式(4)重构噪声信号np和np-1,若p选取得合适,则np反映了信号的噪声成分,np-1反映信号中的有用信息。np构造的噪声谱图应该是平滑的,np-1构造的噪声谱图应该有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

从图2的奇异谱图上看,p=2时重构噪声的奇异谱下降趋势比较陡峭,p=3时重构噪声的奇异谱下降趋势比较平缓,因此p=2时重构的信号主要包含信号的有用信息。在定量分析上采用相似系数和信噪比作为度量指标,来评价两次分离的效果,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无论是相似系数的比较还是信噪比的比较,p=2时即选择前两个主分量重构要比选择前三个主分量重构效果好,第三个主分量主要增加了语音信息中的噪声成分。因此,根据奇异谱合理选择重构数目也是实现分离效果的一个重要环节。

奇异谱分析初步去噪的过程如下:

步骤1确定最小嵌入维数,构造时滞矩阵X。用Cao方法[16]确定最小嵌入维数M,最小嵌入维数M=30。

步骤2构造矩阵X的M维协方差矩阵S,对其进行特征值分解,得到M个奇异值λi(i=1,2,…,M)。

步骤3构造信号的奇异谱图,将奇异值按降序排列λ1>λ2>λ3>…>λM≥0确定信号的奇异谱图(如图1)。

步骤4重构原始信号,选择前面有限个奇异值较大的点重构作为主分量,重构原始语音信号。

采用奇异谱分析可以有效提取强噪声下的语音信息,得到近于平稳的语音信号,但同时也会将一些奇异值较大的噪声点视为语音信号,造成高频噪声的保留。为了提高含噪语音的信噪比,去除语音信号中的高频噪声,采用维纳滤波进行语音的再去噪。

本文提出的结合奇异谱分析和维纳滤波的SSAWF算法操作步骤如下:

步骤1获取纯净语音和白噪声,将不同幅度的白噪声与语音相叠加,形成不同噪声强度的含噪语音,作为下一步含噪语音的输入;

步骤2使用奇异谱分析对含噪语音进行预处理,提高含噪语音的信噪比,使信号尽可能地平稳;

步骤3使用快速傅里叶变换求取预处理信号的频谱Y,采用前三帧无声段估计信号的噪声功率谱Pn;

步骤4计算维纳滤波的增益函数H,通过增益函数H和带噪语音的频谱Y估计纯净语音信号的频谱;

步骤5采用带噪语音的相位,根据上一步骤估计的纯净频谱合成最后去噪后的语音。

算法实现伪代码如下所示:

SSAWF算法的时间耗费主要集中在计算时滞矩阵X以及构造原始信号这两个步骤,1)中计算时滞矩阵X的时间复杂度为O(N),6)中构造原始信号的时间复杂度为O(N),其他环节上的时间复杂度皆低于这两个步骤,故SSAWF算法的计算复杂度为O(N)。

3仿真实验

实验中选择的纯净语音信号为一段英文语音,长度为5s,频率为44100Hz,采样点数为265000个,噪声来源为Noisex92,选取对语音信号影响最大的白噪声进行实验仿真。通过将不同幅度的白噪声与语音信号相叠加,来模拟不同噪声强度下的含噪语音信号。为了证明本文算法的可行性,选择小波软阈值、维纳滤波和奇异谱分析与SSAWF算法进行大量的对比实验,通过信噪比(SNR)和均方根误差(RootMeanSquare Error, RMSE)这两个参数指标的比较来评判去噪性能的好坏。

3.1不同噪声强度下的SSAWF实验效果

由表2和图3显示可知,在不同噪声水平下,SSAWF算法对于信号去噪中常用的两个参数指标信噪比和均方根误差都有很明显的改善效果。在噪声水平较低时,本文算法对信号信噪比提高的幅度较小;但在噪声水平较高时,信噪比提高的幅度比较大,证实了随着噪声水平的逐渐提高,SSAWF算法的去噪能力也逐渐变强。

3.2同类算法对比

为了说明本文算法的有效性,在不同的噪声强度下将本文算法与小波软阈值、奇异谱分析和维纳滤波进行了实验对比,其中小波软阈值选取的小波基为coif5,分解层数为4,阈值为无偏似然估计阈值。

将四种去噪算法分别对不同噪声强度下的含噪语音进行仿真实验,来测验不同算法在不同噪声强度下的去噪效果。由表3、4和图4、5显示可知:SSAWF算法去噪后所得信号的信噪比较高、均方根误差较小,与其他几种算法相比更适合低信噪比情况下的去噪;单纯的奇异谱分析会把奇异值较大的某些噪声点当作信号保留下来,导致对信号的去噪不彻底;而小波软阈值以及维纳滤波在去噪时,无法从含噪语音中充分获取语音成分,丢失了某些有用的语音信息,造成语音能量的亏损(参见表5),致使去噪之后的语音信号信噪比比较低。

为了更加直观地验证本文算法的性能,选取了噪声强度为-5dB进行实验,四种算法去噪后所得信号与原纯净信号的相似系数如表5,截取其中500个采样点,得到去噪后的信号SR(n)和原纯净信号S(n)的结果比对图如图6~9所示。

表格(有表名)

综上所述:经过小波软阈值处理过的语音信号,由于去噪结果过于平滑,丢失了语音信号的突变部分,造成了信号的失真(黑色圆圈处),相似系数仅为79.67%;维纳滤波处理过的语音信号在某些部分会存在小抖动,部分语音信息丢失而且仍含有部分未去除的噪声;经过奇异谱分析和本文SSAWF算法处理过后,从视觉效果和相似性系数上都明显优于前两种算法,本文算法在奇异谱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去除了语音中的一些高频噪声,相似系数达到了82.24%,不仅有效减少了信号的失真,而且提高了语音的信噪比。

4结语

结合奇异谱分析和维纳滤波各自的去噪优势,提出了一种计算简单、实时性强的SSAWF语音去噪算法,以解决传统去噪算法造成的信噪比不高和信号失真等问题。对不同噪声水平的含噪语音进行去噪仿真,结果表明SSAWF算法不仅提高了含噪语音的信噪比,而且有效减少了信号的失真,是有效可行的语音信号去噪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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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第2篇

在世界历史的各个时期,以及法治世界的很多角落,无论在法律落后的地方还是在法律蓬勃发展的地区,很多人的生活与法律无涉或尽量在回避法律对自己生活的影响,在没有法律的社会,人们的生活仍然和谐有序,生活中的博弈理论在引导着人们的生活,使得在法治社会中存在着无需法律的自治秩序。

一、对法治的反思

历史上很多法学家,尤其是近现代的法学家,都持有这样一种观点:法律,特别是把国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律规则,是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前提。这种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正在日益强化,并被各国付诸于实践。十九世纪末以来,很多国家制定了种种强化国家管制的法律,并不断增加法律规定、细化法律的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工,他们发现了越来越多法律缺席的领域,并“乐此不疲”地为此做出立法的努力。他们相信,国家是规则和执行活动的主要渊源。奥利弗威廉姆斯曾用法律中心论这个短语来描绘这种信念。历史上典型的法律中心论者霍布斯认为,在一个没有者的社会中,就只有混乱。没有一个利维坦,人们看到的就只会是“……持续的担心,以及暴力死亡的威胁;并且人们的生活孤独、贫穷、肮脏、野蛮和短暂……。

对于这场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也还有这样一个后果,没有什么是不公正的。对与错、公正与不公正的概念都没有存身之地。”[1](P197-198)在法律经济学中,吉多卡拉布雷西和A道格拉斯梅勒米德认为没有国家及法律,“获得物品、服务以及生命本身之渠道就会依据‘强权即真理’来决定———谁更强或更狡猾谁就会赢。”[2](P1090)法治社会中很多人过度看重了法律的作用。他们理想中的法治社会都存在这样的假定: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是法律的精通者,当民工涌进城市与雇主签订合约的时候,他们能够知悉哪个条款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并提出质疑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一个人遭受侵权,他熟悉应当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或是公平原则。法律的传播是有其成本的,而且信息的费用并不廉价。社会的发展可能使得法律越来越普及,但它永远也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法学家或律师。同时,法律术语的专业化也阻碍了法律被人们认知的程度。人们可能理解邻里之间的互相帮助却不懂得何谓“无因管理”。人们可能会对占有他人财产的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但很多人不会想起,“不当得利”和“侵占罪”。“即使在所谓好诉的美国,那些有问题但不是商业问题的个体都非常不可能求助律师,无论是为了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还是为了帮助提起一项请求。在巴巴拉科兰对成人的全国抽查中,有三分之一的人从未用过律师,几乎还有另外三分之一的人只用过一次律师”。[3](P177)同时,把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维持的唯一手段,是一种价值判断的自我中心主义。

让法律作为唯一的控制手段,将自认为保护人们权利的手段通过立法手段得到强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是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强加给了其他人,世界是多样化的世界,人们对权利的理解在很多方面也有所差别。当法律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公民的权利时,对公民本人来讲可能带来更多的伤害,几年前,人们热烈讨论的秋菊打官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秋菊最后的结果对法治论者看来是一种权利保护的进步,但对秋菊本人来说所带来的更多的生活麻烦却刚刚开始,法律是对她的保护还是一种伤害,值得我们思考。现实中,我们看到,真实世界中的情况确实从来都不总是为立法规定的,尽管法学家由于职业的狭窄视野,由于职业的利益和自我感受,总是夸大他们的成文法律规则的效能。生活中,多数人是不懂法律的,有些人的生活很少与法律打交道,甚至与法律绝缘,法律术语的高深与法律程序的繁琐都让人敬而远之。与此相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一些习惯,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其便捷、经济而且充满人情味的方式更让人们青睐。

二、自治的秩序

(一)自治秩序的存在大多数个人,在多数情况下,其生活环境是家庭和关系较为紧密的群体。一些较为细节化的非正式规范调整着家庭和小型群体的生活,并形成了稳定的、令人满意的人际关系。在这样联系紧密的群体中,存在着一个程度相当高的依赖性。换言之,小型群体中的每个成员在作出决定的时候会自然而然地受到亲情和友情的约束。彼此信任的人际关系,使正式的法律制裁和法律保护成为多余。“简而言之,大多数人对私法了解很少,并且他们也不关心自己是否对此无知。他们的经验告诉自己,说到底,支配普通人际事务的基本规则并不在法律书本中”。[3](P178)综观人类历史,离开了法律人们依旧可以正常地生活。毕竟,“法律从产生起到今天,这一过程是伴随着社会取代狩猎社会和采集生活、成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模式才逐步演化发展的。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社会早已存在并有秩序地运行着。”[4](P81)甚至在现今的许多法治社会,多数纠纷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这种非法律手段协调人们的生活所形成的秩序,在此,称为自治秩序。

(二)自治秩序存在的动力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是绝大多数人的想法,但追求自我利益并不必然是一有机会就自私自利。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使人成为个体性与团体性的统一体。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一个理性的人与他人交往时,一方面他要尽量满足自己的利益即选择牺牲一部分利益让与别人,另一方面还要顾及到他人的利益,以求在将来获得更多的利益。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衡量被称为博弈论。“博弈论采用的是理性行动模式;理性行动者模型有两个基本的支撑信条。它认为,首先,每个个体都追求自我利益的目标,其次,每个个人从不同的手段中作出理性选择来实现这个目标”。[3](P190)博弈理论分析的是两个人或多人之间的互动,卷入博弈的人所能够得到的报酬取决于他们在博弈当中的选择。博弈论的雄心在于预测博弈者在一个特定的博弈境况中将选择做什么。因为博弈理论家运用了理性行动的模型,他们因此设定博弈者总是希望最大化他们的个人报酬。如果无论其他博弈者作出什么选择,某个选项对一个博弈论者在该博弈期间都有利,博弈理论家就称这一选项为博弈期的“首选”。自治秩序往往存在于能够重复博弈的群体中。在人们相互熟悉、相对封闭的群体内,人们的交往是持续性的,利益的较量也是反复的,一个人的行为能够被其他人所预测,因而自治更容易形成。超级秘书网

当两个生活于彼此熟悉并需要持续相遇的环境时,他们通常会通过简单的针锋相对战略进入到一种相互合作的模式。因为人们在作出影响自己和他人利益行动之前会作出一个简单的损益预测。如果,一个人背叛而另一方合作,则背叛的一方能够得到最大的利益;如果双方合作,双方都可以得到适中的利益;如果双方都背叛,则双方都得不到利益。自己背叛、他人合作固然会使背叛者得到最大化的个人报酬,但合作者并非傻瓜,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他往往会在日后的交往中以眼还眼来救济。同时,一个人与人交往中经常背叛的行为会迅速在相对熟悉的群体中传播开来,人们对他将来的行为将作出背叛的预测,这对背叛者将来的生活会引起极大的不便。为了自身长远的利益,理性的人会选择合作。这种合作的选择带来的是人们对日常生活出现的纠纷进行自行解决而非诉诸法律。一方面,“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也因之,并不能盼望各个在社会里生活的人都能熟悉这与时俱新的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为‘败类’。”[5](P57)人们自行形成的解决机制却相对稳定和便捷。同时,法律的繁琐以及成本的昂贵使人们不愿费时费力地选择诉讼,而喜欢通过传统形成的简捷习惯解决彼此的冲突。另一方面,在相对封闭的群体,人们相互熟悉,在生活中有利益影响的双方不愿通过诉讼的介入使得彼此之间的关系显得疏远,毕竟,有理的一方在今后的岁月很可能有求于暂时犯错的一方,而犯错的一方更愿意通过自己的协调来弥补已犯下的过错,通过诉诸法律不仅使自己经济受损,更会使自己的声誉受损,这对他将来的生活会带来诸多不便。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第3篇

但是,以规则主义的视角观察公权的合法性,常常走入“规则的陷井”。这是指立法,这种建构公权合法性的基础,时常遭到破坏,尤其是宪法规范被破坏。破坏的方式存在两种通常情形。一是在宪法的规范性建构中,出现了非当性;二是宪法的规范性,被次生法律强迫性替代。因此,为还原立法的正当性,出现了两种必要的立法技术整合要求。一是对宪法规范性的反思重构,另一方面是法制的建设。立法问题,成为权力合法性法律建构的起点。而立法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牵涉到政治权力的分配。立法机制,作为建构公权力合法性的社会性机制,成为公权力合法性观察的焦点。一个欠缺妥当性的立法机制,导致国家立法出现偏差,即公权合法性的法律标准破坏。这就将法律的基本问题,呈现在我们的眼前:法律的标准应当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向社会负责地声明法律自身的属性?

法律属性的探索,已经存在悠久的历史。从人类理性、者命令、社会公意、神启各个角度,人们对它作了人类智力的可能性回答。毫无疑问的是,这些回答,闪耀着人类智识的光芒,同时又标明了人类的局限。这种局限主要是认识和表达,总是存在非完整性的先天缺陷,人们总是不能详述事物尤其是变化事物的各种具体特征,人们可能建构的是一种模糊性认识,而且会带上模糊认识自身视角的影响。由于对认识和表达自身缺陷的体认,超越性建构的人类认识方法,往往导致事物的模糊程度进一步增加,加大了事物的非确定性。这就产生出关于法律的认识大话和废话无穷。言简意赅实难求。回避概括性对法律的统合性表述,进入法律的显微观察,即从规则的内含元素,对法律进行体认,通过这些显微认识通道,一不留神,就到了极权者的后花园,发现热火朝天的“狗的晚餐”,正处于进食和干杯的状态。

但是,“让每一个人说出对法律的看法吧!”这个邀请一发出,往往引来另一种盛大场面,开始热烈的话语大战。人们拿着语词打仗,进攻者持“权利”的长矛,与防守者的“权力”盾牌之间,形成功防格局。在基本语词工具企望的胜利遇阻的面貌下,人们难免开始怀疑这样的战斗。甚至有人请来维特根斯坦、波谱、迦达默尔这些工具大师,来分析兵器窝火的问题。站在这种场面的绝对,有人用古老思想来分析这种战斗的执着,剖析其具有的无意义。但是,社会的运动,本身充满着语词的战斗、生活的战斗,无意义是世界的意义的部分。因此,出世观察的态度,并不能解决观念认识的纷争,谁让人类有了语言的能力呢。法律必然会被千般解读,从而进入与另一个语词“正确”的分合之中。

合意法学带着法律,从“国法”的概念设定氛围中,从“中华法系”逃跑出来,将其换上了一件新的衣裳。“合意法”思想制作,使用“自由意志”、“信息”、“代价”这些语词原料,用“合意”替其穿针引线。经过这样的剪裁设计,法律成为了这样一种东西:法律是自由意志之间,通过合意程序,在事关利益取舍的信息处理基础上,进行行为代价设定,并因其被社会性承认,而具有自身效力,从而形成对人类生活秩序规范性调节的社会和平合意规则。本人不得不声明的是,这仅仅是对法律的一种个人性理解,它不企望为他人替代性的完成对法律的解读过程,如果有人反对或认同这种对法律的理解,这完全是其他自由意志的自身权利。如果合意法的观点被承认和接受,毫无疑问就是“合意”的胜利。

国家公权的法律基础,同社会权利的法律基础一样,被设定为“合意法”。这与中华法系向来固定的惩罚规则的王法意义,大异其趣。合意法思维,着力于法律规范性的建构方式和程序,因此在思维的角度,它不是单纯的道德性声明,与卢骚这样进行社会公意观察的思想巨人,也同样保持了敬畏的距离。与道德学说、政治学说包括与民主主义保持距离,主要是合意主义在“话语格式”上,与他们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体现在,政治或道德民主主义,着力于自由意志的社会表达,而合意主义着力于自由意志的法律规范性表达。因此,合意法遵循的是一种“法律主义”,它企图避免政治道德主义和法律主义两者之间出现表达混淆。

从法律主义的角度,进行溯源性考察,合意法学的观点,找到的是希腊罗马的源头。在鲁伊吉。拉布鲁纳(LuigiLabruna)《单纯合意即形成债》一文中,作者指出:“合意(consenso)不仅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传统,而且是现代契约法的基础。人们可以在古老的地中海人民――罗马人的法律中,寻觅到合意主义的诸渊源。”民事合意主义,作为建构契约法律的思想原料,存在了悠久的时光。同时,现代合意法思想,也是经济主义的一个产物,它不是单纯政治性建构学说的自撰,乃是站在市场交易的社会场域,来反思性地观察法律。因此对于合意增益理论,这类从经济学家那里飘来的甘露,或者甚至可以说法律经济分析旁敲侧击的赋与,合意法学是毫不犹豫地进行接纳。

债的产生,基本途径是合意。这是民事利益得以合法主张的法理所在。在国家公权方面,行政义务的产生,这种“行政债”的形成,是什么?如果没有某种基础性社会同意,或者法理基础,国家公权要求公民履行行政义务,是合适的吗?国家公权的行使,在现代是需要法律合法性的,法律的合法性,即法律的属性确定,它究竟是一种社会合意规则,还是基于先验主义的政治权力逻辑,罔顾社会意志的单纯国家意志建构?从本人有限的社会常识,以及面对自然确认的人际伦理,我不得不将国家公权的法律基础,界定为合意主义法律。这就和民事合意主义产生了某种相似性。但是,民事合意主义,本身不能直接成为公法的合法性起源。经过界定加工,我讲公法合意主义,视为一些社会元素的组合,如果失去这些元素,法律可能不再是合意法:

1、立法程序的合意性建构;

2、立法对社会合意的规范性维护;

3、立法对暴力命令的必要性排除;

4、适法行为的和平。

首先,基于法律主义的观点我们认为,立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建构。社会的发展方向和面貌,直接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在大生产和大交换的社会,成功的社会组织,影响生产和交易者的利益。为了形成人际的公平关系,因此必须探索公平的实现方式。法律主义的公平,本身只能在法律权利的建构过程中得以体现。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公平不是生活性的公平,或曰事实性公平,乃是在生活与事实的基础上,对公平的规范性建构。“公平”,在社会博弈环境,不是对自然秉赋的干预,而是规则的合意,以及合意规则下,自我选择行为方式。法律权利平等,成为建构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公平在社会博弈中的可靠共项,就是“同意”。立法程序的合意性建构,就是建立社会主体“同意”的社会博弈规则。显然,单边主义法律、秘密立法活动,在立法机制方面,出现了对公平的背反。着力于立法机制,是合意法学避免“法律理想主义”的指责,在现实中发现的合意酿造平台。

在市场化社会,在新型交易盛行的社会平台,为增进交易频度和规模,提高交易效率,保持交易总量递增,社会合意的方式,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性维护。因此国家公权,对于无损社会安全的交易行为模式,应当在规范的层面,给予维护。比如,对于民间借贷,法律不应过多地干涉。由于我们相信社会资源的自组织,是一个利益优化模式,在社会的自组织生成过程,社会的合意频繁产生,如不能被有效维护,社会的充分交易模式,必然受到影响。这不仅是在国内交易的方面如此,在国际化背景下的交易,同样也需要对合意进行维护。抛开对国际化放任生态、文化影响控制的负面因素,确立国际化的正当含义,显然是在促进交易和合意方面。为何自由化在经济方面取得成功,主要是合意被有效维护。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总是以向“自由化”、“中国自由主义”,以及为增进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主张泼污水为乐,故合意法学几乎要回避“自由”的言辞表达。合意法学主张社会合意,这既是对恶人攻击的回避,也是因为“自由化”、“中国自由主义”,和法律主义的格式不一。“从经济的路径”,走向法律合意主义,那些愚蠢的“反自由化分子”,还能对合意主义叫嚣什么。国家公权的法律基础是社会同意的法律,即合意法。这个论点,等待、反国家分子,来进行攻击。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平衡法;自由裁量;和谐

“衡平法”(equity)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衡平法选择“正义”“良知”“衡平”为基本理念,以良心审判为基本原则,并通过灵活的审理方式限缩法律成本。①我国称“衡平法”为平衡法,强调“公平”的特征。限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特征,我国无法全面引入“衡平法”制度,但结合本国特征依然能够在有限范围内借鉴“衡平法”优势,完善法理学建构。本文以平衡法下的中国法理学发展为视角,在综合分析平衡法的基础上,归纳其对我国当代法理学的启示,以期促进我国法理学发展。

一、平衡法的法理学分析

(一)平衡法的自然法内核

平衡法的核心为自然法,即坚持自然法认同的“正义”“公平”“良心”等先验性理念为法律基本理念。平衡法认为,“正义”“公平”的法益应同时得到法律与法理的尊重,当法律因其天然滞后性而无法充分满足“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时,应设定相应制度以纠正法律的偏离。基于此,平衡法也可被概括为:为错误而提供救济的法律,即“Equitywillnotsufferawrongtobewithoutremedy”②但建构在怀疑基础上的英美法系,不信任存有“代为行权”的法官。因而,在法官无法满足“纯粹中立”要求的情况下,“人间法”的审判标准应被定义为公序良俗基础上的良心审判。综上,平衡法的内涵为自然法,基本法律理念为正义、公平、平等。

(二)平衡法的法官裁量与诉讼成本

平衡法给予法官裁量较高的灵活度,法官裁量主要依托公序良俗与良心审判。而良心审判的指引规则在不同时代也有不同内涵。中世纪时期的平衡法认定自然主义为良心审判的基本指引,法官裁量时往往将“朴素正义观”③作为核心法益予以保护。近代平衡法在“人本主义”的影响下提出“个人主义”作为良心审判的指引,在此基础上法官裁量时以“人权”为核心法益予以保护。现代平衡法在多元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价值”的审判指引,法官裁量时不仅要保护个人权益,同时要维系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平衡。社会主义是对片面个人主义裁量指引的一种纠正,其与庞德提出的社会法学所强调的社会本位具有同质性。同时,平衡法诉讼成本较低,庭审以效率为主,不设置陪审团制度。当事人所负担的诉讼成本较低,因纠错而发生的二次审判所耗费的法律成本也较低。

二、平衡法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启示

(一)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自由裁量权属于舶来品,其核心在于强调自由选择。我国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有限裁量权,其法理依据是通过法官智慧处理法律交叉、法律竞合等法律技术问题,或处理明显违背正义、公平等法益的问题。但目前,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权范围有限,自由裁量无法挑战成文法。且受法官素质与行政条件影响,在限定范围内法官也无法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平衡法要求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法律行为能够得到低成本的有效救济。因而,我国应扩大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我国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制度,在法理层面认同了存有自由操作的必要性。但基于大陆法系的法系要求,目前我国无法在法理层面承认“法官造法”。因而,完善自由裁量权应从司法解释入手。司法解释在我国法理学中被定位为“实用法律”,能够发挥法律的作用。因而可通过司法解释实现自由裁量权范围的伸展。目前中国的司法实务中,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结合实务经验与实务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因而司法解释也存在成文法的固有问题———滞后性。这与平衡法要求的有效救济存在冲突。所以,在效率引导下应适当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大陆法系没有明确固定的司法体系,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④的基本模式外设置专门的司法解释法院并不违背大陆法系的基本法理要求。从平衡法角度分析,司法解释法院应以“特色法治理念”为基本解释原则,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被认定存有法律偏离的司法权力行为。司法解释法院有权针对个案进行司法解释,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司法解释法院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由其整理颁布供司法实务统一适用的司法解释。在满足平衡法效率救济要求的基础上,不违背中国大陆法系的基本性要求。从司法环境角度分析,我国目前缺乏能够有效识别法律行为的专业群体,也缺乏能够尊重法律涉及自身利益判决的民众群体。因而,设置司法法院时应制定较高的立案标准,以满足平衡法对司法资源的要求。

(二)平衡法视野下的和谐司法

和谐司法是中国特色法治理念的衍生概念,也是和谐理念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基于此,我国设计了调解与和解制度。但与西方调解(和解)制度不同,中国调解制度的法理依据为法律赋权下的当事人自由权利处分。而西方调节制度则是建立在权利自由选择基础上的法律认同。⑤我国司法中的调解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有效作用,但其在实务操作中存有利益博弈的问题,当事人往往会将诉讼成本与调解成本进行利益博弈,在明确调解成本小于利益成本的情况下,当事人便会选择调解制度。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客观达成的法律结果被视为唯一判断法律成功的标准,因而调解(和解)制度基于其客观法律效果应被评价为有效手段。但从自然法的角度分析,⑥经济引导下的和谐司法并不能被归纳为法律的胜利。同时,以经济利益博弈的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会造成经济与法律混同,公民无法将法律结果归为法律的公正,也无法建立起对公平、法律的认同与信仰。因而,和谐司法应结合平衡法理论改善调解与和解的问题。从平衡法的视角分析和谐司法,可以看出,和谐司法能够在当事人认同的公平范畴内快速解决问题,能够满足平衡法对于效率的要求。基于此,可将和谐司法认定为司法实务中的平衡法制度。将正义认同的权利交给当事人,且基于利益博弈下做出的理性选择是否符合平衡法公平的要求,学术界存有一定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当事人能够选择诉讼起始与诉讼标的,其当然有权自主处理诉讼获益。民事诉讼中存在的撤诉是对当事人处分诉讼利益的肯定,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谅解,行政问题中交通和解,也是对当事人处分诉讼利益的认可。但当处分诉讼利益与公序良俗或法益存在冲突时,能否认同当事人自由处理诉讼利益,研究并未给出明确答案。⑦而部分学者认为,权利处分应在权力许可的范围内,否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现象。这一观点法理学源头为大陆法系的法官引导。信任权力能保护权利的逻辑但不能充分考虑权力异化的可能性,当权力异化时,权利也将丧失其保护屏障。因而,片面信任权力无法有效解释当事人放弃诉讼获益的权利。从平衡法角度分析,法律义务有主动抵制显失公平的行为,因而,我国应在司法实务中引入调解引导制度,即法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从平衡法角度分析,调解与和解制度均需尊重基本的自然法法则,具体表现为不同区域内的公序良俗。我国《民法总则》提出了民事行为遵守公序良俗的要求,但未提供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标准,因而使公序良俗仅能作为原则予以使用。但调解(和解)制度中的公序良俗需要量化标准,因而可以采用列举方法明确调解制度中公序良俗范围。这样既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可量化性,也能为调解(和解)提供有效指导,符合法律的效用性要求。

三、结语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效率;经济分析方法;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127—02

一、法律经济学的渊源与发展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学科,按波斯纳所言,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1]。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

法律经济学产生并形成于20世纪中期,但萌芽于18世纪中期。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述“刑罚应当与犯罪相对称”这一原则时指出,此原则必须依赖于对刑罚与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之间的比较和衡量。立法者“在政治算术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计算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性”[2]。对此,边沁做出了进一步的经济学分析,用成本效益来解释罪罚相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此后,经济学思想开始被用于对法律制度、规范的分析。

19世纪晚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周期性的越来越明显,旧制度经济学者们企图利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现有制度的动态演进,并通过对制度的改良来缓解经济发展周期性问题。与此同时,以弗兰克、卢埃林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兴起。在这两大因素的影响下,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芝加哥大学的亨利·西蒙斯和艾伦·迪莱克特开始利用微观经济学来研究政府管制和反托拉斯法。艾伦·迪莱克特教授在1958年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亦译《法律经济学杂志》),即为后来法律经济学建立的标志之一。这个时期,法律经济学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基本局限于反托拉斯法,以及政府的公共管制等个别领域,区别于后来对法律作出全面经济分析的新时期,这个时期通称为“旧经济分析时期”。

以1960年罗纳德·科斯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为标志,法律经济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新经济分析时期”。就学术流派而言,主要有产权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经济分析的范围,除了反托拉斯法、政府管制外,逐步向侵权法、财产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全面扩展。这一时期,最突出的代表人物是理查德·A.波斯纳,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集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律分析之大成,这部著作在1973年的出版,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完整理论体系的建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进入了较为平和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传统的法律经济学流派依然采取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形式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但是由于这种描述分析案例的方式本身的局限性,使得研究进程较为缓慢。另一种“非主流”学派强调“法律的经济哲学分析”,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和探索选择各种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4]。这两种方式相互排斥,相互影响,主导着现今的主流研究方向。

纵观以上的法律经济学发展历史,笔者在此提出一个问题:既然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发展,都自然会受制于历史进程中一定的社会规律,那么真正贯穿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二、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法律”还是“经济”

以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制度分析的。因此,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公平”、“正义”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很多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模式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鉴于此,法律经济学一直被作为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来看待。

但是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法律经济学最初的研究目的,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5]法律经济学显然是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为工具,研究法律制度中的经济问题的一门学科。那么我们进行这些研究的目的是什么?答案很明显,利用研究得出的成果,改变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中的经济效率问题。因此我们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上去。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科斯指出:“科斯世界正是他极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世界,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略了交易成本。人们应该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详细地加以规定,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6]这说明,即使科斯本人,也认可提出科斯定理的目的在于修正现实中的法律制度。

因此,即使法律经济学中以大量的经济分析方法为基本工具,法律经济学首先也应当是一门法律学科。因为作为区分学科的重要标准——研究对象是法律及相关制度。经济只是工具,法律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