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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户名称,办法都有哪些具体要求,起名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4月5日分别进行了解释。
个体户开店不得叫公司
办法首先明确,个体户可以不起名,比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是指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可在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登记名称。
个体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个体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宇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明确,个体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自治区工商局解读新规
“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针对个体户出台的一项新规定。”自治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名称之时,也给了个体户更为宽松的起名范围。
“张三米粉馆、李二凉皮店”,类似这样以店主名字命名的个体小店将更多出现在我区的大街小巷,因为新规明确规定了可用经营者名字当个体户的字号,以前对此从未明确进行过界定。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用自己名字注册店名,需先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此前没有重名后才能启用。
目前,我区个体工商户超过49万户,注册资金108.2亿元,从业人员达82.32万人,在金融危机导致国内外经济形势十分不利的情况下,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纳税总额达80.09亿元,个体户与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正在成为新疆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今年3月,我区工商部门曾降低了企业注册门槛,首次规定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可抵用企业注册资本。其中,针对个体户注册提出明确要求,只要个体户能提供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就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规范店名的双重意义
今年4月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具有双重价值――规范与保护。
以个体户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二字为例,曾几何时,以“中国”、“中华”命名的个体户不少,如此取名看起来气势磅礴,但也陷入了混乱和无序,导致个体户之间的不当竞争;同时这种取名也有失持重,一旦个体户意外倒下,名字便无意中成为对公序良俗的伤害。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人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户的70%左右,可见其中存在较多的漏征漏管户。并且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其庞大,占据了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绝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广,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经营灵活、变化性大,这让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雪上加霜。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有的个体工商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了做好年个体双定工作,现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定期定额管理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体双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定税面的要求。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其他纳税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都应按规定进行“双定”。
1、符合下列规定的纳税户应当设置复式账,设置复式账的纳税户不纳入“双定工作”的范围,但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申报表。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待省局下达文件后明确)。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对于年7月31日后清理的漏管户已核定税额的可以不重新核定,定额可延续到年12月31日止。
(二)定税方式:应继续采用电脑系数定税方式。电脑系数定税软件已升级,通过电脑系数定税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额,未达起征点的,方可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三)定税工作完成时间:要求在年3月31日前结束。特殊情况的,报市局批准可延长到年4月30日结束。
(四)定税调整幅度:定期定额户在**年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而主管税务机关又未重新核定其定额的,年核定定额时要进行调整,其他的定期定额户各区、县(市)局可自行确定调整比例或不作调整。
(五)定税文书:全市暂不统一。由各区、县(市)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参考表格样本附后)。文书内容、表格式样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规定,并要求涵盖信息采集、电脑系数定税相关内容。
(六)其他要求: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各单位按照规定根据所管区域的经济情况,按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及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行业、分规模、分级距设置含0附征率在内的六档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的附征率在每一个单位内必须统一,并报市局征管科与税政三科备案。
2、发票管理:在核定自管户应纳税经营额时,各单位要严格核定消费者索要发票和不索要发票的比率,并按此比率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具体比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将确定比率的办法报市局征管科。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核定:为加强小税种管理,各单位应抓好对纳税人“两税”的核定。对纳税人核定了“两税”的单位,根据完成情况在征管质量考核中可作为奖分的依据。
4、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确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对于确实无法建账建制的,由纳税人自行提出申请,报区、县(市)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5、定额审批权限:为简化工作程序,各区、县(市)局可只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进行审批,但基层税务机关应对分户定额核定严格把关,并将分户核定定额表作为汇总审批表的附件报区、县(市)局作为抽查的依据。
6、我市已根据需要,对综合软件进行了升级。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调整为“基本申报户”,纳税期限为“年本期”,原则上在本期期末申报一次。定税时必须通过电脑定税,保存后再启用,可以生成“0”定税单,未达起征点户的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于季节性经营户应作为基本申报户进行管理,并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相关认定管理手续。对于生意淡、旺季比较明显的纳税户,对于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和未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可以通过电脑系数分段定税,分别办理相关税收事宜。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典型调查测算。各单位按行业、区域选择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作为核定应纳税定额的依据,并填制《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如在上年度电脑系数定税工作中,已按行业、区域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相关系数确定准确、真实、合理的可不进行此项工作。
(二)办理结算。对年经营额180万元以上或经营额不足180万元、但合并其他所得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款结算,并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双定税两张表填写),并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办理年终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
(三)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将该表与定额信息采集表、电脑系数定税采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四种表格合为一张表)。内容应包括经营地址、行业、范围、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四)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电脑系数、参数定税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五)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六)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表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分别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七)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八)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九)对公布定额或定额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税人申请重新核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对于不予调整的,应对纳税人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三、对电脑录入口径:
1、对于新补充、完善的相关文书由计算机中心向省局反映后加以升级,在未升级前,电脑中有的文书使用电脑中的文书,没有的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自行打印,并按资料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待升级后补录。
2、对于电脑系数定税中“定税类别”统一为个体共管、个体自管两种大的类型,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再细分。
四、定税期间
一般不允许超过一个年度。考虑省局即将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行办法》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的定税工作,因此,2007年的定税期只能截止在12月底。1至3月新的定额未核定前按原定额执行,原定税额与新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已征收的月份可以不作调整。
附件:
1、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一、“一人审核制”的主要做法
一是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核范围。为缩短办理登记业务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该局制定了《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一人审核”管理办法》,从4月份开始实行注册登记“一人审核制”。“一人审核”制是指注册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直接予以登记,当场核发营业执照。该局将内资企业申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和内资企业迁入、迁出、备案、证照管理以及非食品经营和安全生产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授权窗口注册员审核,由窗口注册员一人在承诺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审查、核准,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缩短时间。
二是规范服务大厅,扩充审核设备。为了在县局和基层分局全面推行“一人审核制”,该局对县局和基层分局服务大厅进一步规范,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购置了一批办公设备。完善了行政许可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免费为前来登记办照的企业、个体户提供服务,使服务功能更加完善、设施更加齐全,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审核水平。为提高注册员的审核水平,该局通过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注册局和基层分局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对登记发照的操作方法、业务知识以及有关法规进行了系统讲解,并进行注册登记应用软件培训,通过观看幻灯片、现场操作等方式,提高了注册员使用注册登记软件录入流程和数据管理等操作技能,有效提高了注册登记业务水平和信息办公软件应用能力。同时,针对近两年新录用公务员大多进入注册岗位的特点,以提供咨询、接待指导、受理审查、企业年检(网上年检)、电子工商录入、档案整理等为主要内容,组织基层分局注册员到县局企业注册局跟班学习,实行跟班学习期间由县局记录、每天记载完成工作量和存在问题、学习结束后进行自我鉴定并进行书面考试等新措施,确保学习达到预期目的。
四是强化通报督查,监督审核结果。为了减少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差错,赣县工商局由企业注册局每季度对工商分局办理的各类注册登记资料进行督查,及时指出基层分局注册员在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年终将集中组织一次注册登记档案评查,并通报评查情况,对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补正或者纠正。督查结果向全系统通报,督查情况作为注册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分局绩效考核的依据。
五是严格过错追究,强化审核责任。该局对注册员因主观过失,造成登记行为错误的,予以告诫,行为后果较严重或者累计多次的,取消注册员资格,并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注册员因主观故意,造成登记行为错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实行“一人审核”取得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办事效率。“一人审核制”的实施,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到6月底,该局共为369户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照,其中有56户个体工商户地处边远山区。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当场受理、审批,大大提高了办公效率,给群众带来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