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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允价值审计 准则 借鉴
2002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之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了国际审计准则《审计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Audi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s and disclosures)(IAS No.545)。200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之审计准则委员会(ASB)也了审计准则公告《审计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SAS No.101)。200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一个工具包(Toolkit),提供在审计企业合并、商誉和某些减值准备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时的非权威指南。此外,2003年我国香港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HKSA)也了审计准则公告第421号《审计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SAS No.421)。2003年加拿大审计与鉴证委员会(AASB)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5306节(CICA Handbook Section 5306)《审计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其中IASNo.545为其他审计准则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一、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概述
(一)公允价值审计概念描述在公允价值会计、审计中,公允价值一般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根据谢诗芬(2004)关于公允价值本质的认识和坎宁(1929)提出的价值直接计价法和间接计价法,公允价值在财务报告中体现的具体计量属性可归纳为如(图1)所示。由(图1)可
知,从广义上讲,历史成本和历史收入也属于公允价值的范畴,在初始确认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这不是一项正常交易,否则,已收或已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即历史成本或历史收入)通常被假定近似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计量属性,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采用公允价值实际上是对历史成本的继承和发展,在保持历史成本可靠性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计量属性的相关性。由此从理论上讲。公允价值本身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
IAS No.545和SAS No.101都指出其制定的目的是为审计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而建立标准和提供指南,并提出与在财务报告中以公允价值列报或披露的重要资产、负债、权益特殊组成的评估、计量、列报和披露相关的审计考虑。由此可知,公允价值审计的具体内容是财务报告中以公允价值列报和披露的有关项目的评估、计量、列报和披露情况。需要注意的是,IAS No.545指出资产、负债、权益组成的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产生于交易的原始记录以及后期的价值变化。即除了在交易发生日对交易进行初次确认计量外,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情况发生变化,公允价值还应按变化的金额进行重新确认计量,这是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重要的不同之处。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动态变化核算,是公允价值审计具体内容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各国财务报告框架不同,公允价值的定义、确认范围、计量方法和披露内容也就有所不同,正如IAS No.545的序言和中所指出的,不同的财务报告框架要求或允许在财务报告中有多种形式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因此,公允价值审计只对在特定财务报告框架下已确认为公允价值的部分进行审计,且审计的具体内容也因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具体方法不同而不同。
(二)公允价值审计程序简介基于IFAC的IAS No.545和AICPA的SAS No.101及其工具包的专业权威性,笔者将以这两项准则和一个工具包为例,对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进行综述,重点介绍在实质性测试中如何对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审计。公允价值审计程序分为不同过程与程序:一是了解管理部门确定公允价值过程的复杂性,这实际上就是了解影响公允价值可靠性的因素。二是复核和测试管理部门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如果存在活跃市场,公开市场报价是公允价值最好的依据。当不存在活跃市场时,管理部门就会考虑使用估价模型或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因此要测试公允价值的估价模型或方法、重要假设以及所用的数据。AICPA的工具包中指出了估价的三种方法一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审计人员应复核模型是否可行,是否恰当地考虑了实体所在的环境。如果实体不采用这三种方法,审计人员要询问其中的原因。对于重要假设审计人员要评估其是否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以及公允价值对其变化的敏感性。审计人员还要评估所用数据是否是当时合理可用的最好数据。三是使用审计人员建立的估价模型进行独立公允价值估计,并比较其与管理部门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调查差异原因。
二、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评析
(一)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贡献 虽然保证公允价值可靠性是企业管理部门的责任,但如果对在计量公允价值的过程中的主观判断不加规范,将会为管理部门随意操纵利润提供可能。为了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可以合理确信管理部门所计量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审计的基本原则与实践中具体经验相结合,将主观性的判断尽量进行明确地总括和规范,是审计公允价值可靠性的过程中,由主观变客观、由定性变定量的一次很好尝试,为公允价值审计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审计理念和方法。首先,从审计公允价值的判断依据看,审计人员的评估、判断并不是武断或凭空猜想的,而是要以管理部门提供的计量公允价值过程的资料为依据。管理部门有责任建立一个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过程,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和假设,计量出符合财务报告框架的公允价值,同时还应提供管理部门声明书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其次,从审计公允价值的判断内容看,在审计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时,审计人员需要做出两个基本判断: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和哪个是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期望的信息。市场性质的判断可以根据,IASC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1998)中对活跃市场的定义,活跃市场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市场:市场中交易的项目是同质的;通常可在任何时候找到自愿的买方和卖方;价格公开。对活跃市场的判断可以确定被审实体是否存在可观察市价,并确定可否依此确定公允价值。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可观察市价可能是垄断价格或管制价格,依此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的依据是不可信的。而第二项判断是在确定了市场性质的前提下对可获信息筛选的过程,任何不属于或未考虑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期望的信息将被剔除或增加。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对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判断内容的明确和简化,可以减少由于繁杂的判断而增加的公允价值审计不确定性,降低公允价值审计的实施成本,提高公允价值审计效率。最后,从审计公允价值的判断过程看,对于审计人员具体的评估和判断,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提供了从了解管理部门确定公允价值过程的复杂性、复核和测试管理部门确定
公允价值的过程到独立估计公允价值一整套审计程序,详细介绍了审计时对三种估价模型及其假设需要注意和考虑的特殊问题。特别予以肯定的是准则中对三种估价模型及假设的详细介绍、收益法中期望现金流量法的运用、企业合并、商誉和某些减值准备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指导和敏感性评估方法的提出,这些作为评估公允价值可靠性的特殊方法,使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所考虑的重要方面更具体,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评价更可信。
按照FASB的定义,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包括了信息如实反映、具有可验证性和中立性。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要对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发表意见,是对公允价值是否如实反映信息、具有可验证性和中立性发表专业意见。对于“信息如实反映”,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考虑企业经营过程中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财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信息有更深地了解。对于“可验证性”,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公允价值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判断依据、判断内容和判断过程,使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可以得到系统地验证。由于“公允价值的公允是指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的、非个别和特殊的价值”,“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非个别和特殊的价值”实际上是会计信息“中立性”的体现。对于“中立性”,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中对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是否是普遍认同、非个别和特殊的价值,即对是否体现市场所有参与者的期望进行考虑和重点关注,可以更好地对公允价值的中立性发表意见。由此可见。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能够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表意见,并且可以更好、更有效地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表意见。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理论与方法的建立和创新,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审计公允价值的成本,而且使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不再被投资者所怀疑,推进了公允价值会计及其他相关领域的运用。
(二)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缺陷虽然公允价值审计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公允价值审计理论并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许多具体问题需要逐步被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首先,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是获得关于市场的信息。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提出,对于新建立的、很少或没有经营历史的实体,采用收益法对未来预测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是高投机和不相关的。但准则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对于这样无法取得市场信息的实体,应该怎样确定公允价值以及如何审计。其次,确定公允价值的信息应来自公平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审计实务中即使取得了关于市场的信息,在众多市场信息中如何辨认出来自公平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也是需要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的。美国有评论指出,有些概念可能与GAAP不相一致。如投资价值考虑了特定资产买方期望的利益,但是在GAAP下的公允价值估计必须只考虑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期望。同样在GAAP的公允价值计量中,清算价值很少是恰当的,因为它假设是一个被迫的交易。这里所指的“特殊概念”就是“特定个体价值”,特定个体价值也是市场价值的一种,是与公允价值相对的概念。特定个体价值反映的是特定个体所期望的市场价值,而公允价值反映的是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期望的市场价值。什么是特定个体所期望而其他市场参与者没有期望,或是特定个体没有期望而其他市场参与者所期望的价值,谢诗芬(2001)指出,特定个体不同的打算和意图、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某些特殊的优惠、信息、商业秘密和生产方法的享有和掌握以及内部资源的使用,使得其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比常常具有特定的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特定个体每一种选择或者增加资产或负债的一些市场参与者将不会支付的因素,或者排除资产或负债的一些市场参与者要求和收到支付的因素。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在介绍市场法时指出,使用市场法时要考虑被估企业和独立第三方投资者的交易基础是否公平。对于特定买卖关系而言,市场价格要扣除溢价、协同优势或不指明的权利或特权,溢价、协同优势或不指明的权利或特权只属于比较优势的一部分,而对于其他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以及特定个体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差异的确认,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没有考虑或进一步做出审计说明。第三,在获得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如果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的方法不只一个,需要会计和审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进行选择时,审计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随之产生。如公允价值具体计属性的选择、估价模型和方法的选择。虽然正确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是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但审计人员自己也应有一套判断最佳方案的标准,来确保企业管理部门没有利用方法的选择来操纵利润。而在选择最佳方法的判断标准方面,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显然没有予以重视。第四,虽然主观性不是公允价值审计所特有的,但主观性对公允价值审计的影响却很大。AICPA指出,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不可得的情况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是固有不精确的。在审计人员选择方法对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进行测试、复核和独立估计时,审计结果与账面结果可能存在误差,可是在什么范围内的误差是审计人员或是财务报告使用者所能接受或承受的,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并没有指出,更没有给出一个计算可接受误差范围的方法。虽然可接受误差是审计抽样技术方面的问题,但是在公允价值审计中误差的可接受程度直接影响公允价值可靠性的确认,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应予以单独说明。第五,公允价值审计除了要了解企业过去信息外,还要了解与企业现在以及未来相关的信息,这其中包括实体的投融资计划和经营战略方案。因此,审计人员更应以高度的职业道德来保守商业秘密,不能利用被审实体的商业秘密谋取私利,也应避免由于被审实体自身的原因而无端指责审计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发生。但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并未对审计人员,如何利用被审实体信息和保守商业秘密方面予以充分地关注。
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缺陷不是因为理论上对审计对象――公允价值本身可靠性的怀疑而引起的审计问题,而是由于在审计过程中公允价值会计及其审计理论的不完善和实践的不成熟,而引起的对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人为加以限制的审计问题。国际上从提出公允价值审计理论到审计具体实践只有很短的时间,许多问题都是第一次遇到,审计理论的不完善和实践的不成熟就在所难免。我们不能否定国际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可靠性发表意见所起的作用,而应不断地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和审计理论,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
三、我国开展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思考
(一)我国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制定情况2005年至2006年,我国财政部先后两次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上与IFAC的IAS No.545和AICPA的SAS No.101制定一致。在征求意见稿时,财政部提出了重点征询意见的两个问题:一是本准则在借鉴该国际审计准则过程中是否完全体现了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内容。二是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设计的实质性程序是否合理,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2006年财政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当年财政部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指南。在对《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的比较中,笔者发现:后者增加公允价值定义的阐述;后者更加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以及我国所颁布的部分会计准则并未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处理方法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后者部分删除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考虑;更加强调重大错报风险,而不是一般的审计风险;后者对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行文进行修改、完善;删除与公允价值披露的相关章节。其中第1、2、4、5条是对公允价值审计准则的完善,第3条体现了会计准则对审计准则的限制作用,公允价值会计不发展,公允价值审计的发展将受到限制。但对于第6条的修改显得不太符合情理,既然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披露已作规定,而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为题的审计准则,理应对公允价值披露的审计进行规定。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4.审计的范围。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4)写出审计报告。(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审计法院的职责划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1)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共和国总统法令;审计国家支出;审计政府收入;对保管国家物资的仓库、堆栈,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资产进行审计;对提出推销要求的国家人所推销的债券进行审计;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总资产负债表,在提交议会前予以调整;对所有掌握国家资金或贵重物品的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进行评估;审计政府财产、国家会计总帐目以及特别法规定的类似职责。(2)司法职责主要包括:就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的税务机关的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对不服有关帐目和债务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诉所作的判决;对要求退还不应按征税法交纳的直接税问题所作的判决;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诉所作的判决等。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明,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允许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西班牙审计法院的职责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两种。(1)审计范围。主要是公共部门,具体包括: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治性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企业;对那些得到公共部门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资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审计工作,亦由审计法院负责。(2)审计职责。审计职责是指使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原则以及根据公共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使的职责。审计法院应对公共部门的经济、财政活动进行外部的、经济的、全面的监督。(3)司法职责。司法职责是审判掌管公共财物者应负的财会责任。这种财会性审判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性权力。它是针对那些征集、监察、管理、保护、掌管或使用公共财产、资金或物品的人报送的帐目进行的。审计法院通过审判确认并追究的财会性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附加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是整体性的,应当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附加责任的赔偿数量仅限于其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谨慎、公正地予以减免。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 of the Sweden)。是北欧的经济强国。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国有在公用事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二、 瑞典政府审计的起源和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和政府管理工作。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之一。
三、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 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 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 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 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
1. 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 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 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 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问题。
5. 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起诉、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 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 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 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
3. 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 按业务设置审计部门。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 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 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 会计管理方面
(1) 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 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 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 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 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 进行财务统计。
2. 预测管理方面
(1) 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 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 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 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 审计方面
(1) 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 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 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 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 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 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 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 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
五、 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随着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 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 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 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 目标。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 业务活动分析。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 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 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 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 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 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 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 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 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 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 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 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 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错误。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 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 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 议会。
(2) 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 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 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 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 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 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强国,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关键词]国家审计 审计制度 制度改进
国家审计制度自建立以来,为国家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与行动指南,但伴随着审计活动的日益繁重、审计环境的日益复杂,现行审计制度与审计实践之间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审计部门和人员认真梳理,并探求改进的方法与途径。
一、国家审计制度的现状分析
1、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硬伤
首先,现行国家审计制度中,对于审计处理处罚的相关内容还不是特别明确,这样就使得审计报告缺乏应有的法律强度,并使得审计机关和人员缺少应有的威信和地位,不利于审计工作全面高效地展开。其次,现行审计制度中即有的审计法规与其上位、下位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这就导致在审计执行方面,有时难以有效履行。再次,对于审计部门与人员的相关法律权力与责任,缺乏明晰的界定。这就造成了一些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或应有权力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出现,形成一些不必要的审计风险。
2、在管理体制上存在弊端
首先,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审计部门在经费、人事任免等诸多方面均受制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就使得在审计对象确定、审计方式方法选择等诸多方面,难以按照审计部门自身意愿进行。其次,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方面,与日益繁重的审计任务相比,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再次,在审计管辖范围上,现行管理体制下,既有交叉重复审计管辖的现象,又有审计真空区的出现。
3、在绩效审计领域缺乏建树
绩效审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审计模式,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并逐步取代传统的审计模式。在我国,由于其起步较晚,在实务工作中还没有全面地展开,主要成果还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尤其是在广大审计工作者的思想意识上,还没有足够的重视起这一审计模式,关于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也严重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进一步阻碍了绩效审计的发展。
二、原因分析
国家审计制度的现状是客观存在的,无需赘述,这里应该着力探讨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只有把原因分析透彻,才能正确解释现状如何产生,从而有针对性地寻求解决路径。总体来看,造成国家审计制度现有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所决定
现行国家审计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是由双重领导体制所造成的,而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则是由行政型审计体制所决定的。虽然从世界上四种主要审计体制模式来看,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审计模式更能保证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分析,现阶段无论是在物质条件、经济基础还是公众接受程度上,都无法达到实行上述三种体制模式的基本要求,只有选择行政型审计模式既能满足国家各方对审计的基本需求,又比较符合国家现实客观条件,是综合多种因素权衡考量的最终选择,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领导体制必然要按照双重领导并以政府权力机关领导为主的模式进行设定,在法律层面、管理体制等方面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弊端和缺陷。
2、长期历史积淀使社会各方对审计工作定位存在认识偏差
从审计职能的本质属性来看,它是审计活动本身所固有的,现阶段审计职能发挥之所以不够全面,主要是因为社会各方没有真正全面认识审计职能。我国审计史绵延数千年。从历代审计的职能定位来看,它主要是作为统治集团加强对各级财政收支监督和对各级官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工具,这种思维定式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对社会各方在现行国家审计职能的认识上形成非常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界往往仍是只专注于审计的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职能,而没有打破惯性思维,去针对不同的审计组织,并结合其具体实际情况来探求它们更为全面的职能范畴与发挥途径,在这种认识偏差之下国家审计职能的发挥自然受到影响与制约。
3、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快于审计职责权限的完善速度
现行国家审计制度于20世纪80年代逐步建立完善,当时国家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审计主要职责是查出企业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权限也是围绕如何保证审计职责的履行来设定的。时至今日,我国政治经济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民主政治氛围日益浓厚,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对国家审计的需求更多源自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以及如何更好地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服务,这就使得审计对象更多的聚焦于有权力分配和使用国家资源的政府行政部门,而现有审计职责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难以满足上述现实需求,现有审计权限也无法为各种审计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从而导致相关审计职权不对等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逐步显现出来。
三、解决对策
1、创新审计观念
一是在认清国家审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审计职权拓展。随着审计事业的不断发展成熟,审计工作将不再只是简单的注重数量和规模,转而更为关注审计的整体效能与质量,更为关注经济运行的一些重要环节:一是在认真搞好真实合法审计的同时更加注重向绩效审计的方向发展;二是在深入开展财务管理审计的同时继续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通过对审计工作发展趋势的正确把握,可以使审计工作切实向着上述领域不断予以关注和重视,这就为审计职责向着上述方向拓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审计职责的拓展又在客观上促进了相关审计权限的扩充,从而为审计制度创新奠定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二是在坚持审计高层次监督地位的基础上着力改变现行领导体制。审计部门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审计监督是高层次的监督,审计部门应通过对经济运行各个环节的全面审查,发现具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宏观价值的问题,经过综合分析提出加强经济宏观调控的审计建议,为国家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从而使得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审计工作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而对审计体制创新过程中提升隶属关系、改变现行领导体制等具体内容给予充分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在强化审计服务意识的基础上深入推动审计职能的多元化。首先,要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而针对当前形势特点,为其找出问题根源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突出审计的服务职能。其次,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予以认真地检查验证,确保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突出审计的检验职能。再次,应强调对被审计单位总体经济运行情况的控制与把握,使其各项经济活动按照既定的目标稳步推进,突出审计的调控职能。只有在保证审计基本职能的前提下,进一步实现审计职能的多元化,才能有效地消除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工作的误解和偏见,从反感和回避审计变成欢迎和主动接受
审计,为审计制度创新构建良好的群众基础与氛围。
2、丰富审计理论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要保证审计制度改进的顺利进行,需要对审计理论进行相应的创新,从而在理论上保证审计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在审计理论的研究内容上要更加侧重于对审计制度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的研究,必须围绕这些内容加强理论研究,以适时指导审计实践。其次,要对审计理论研究方法进行创新。为更好地研究审计制度改进问题,审计理论研究方法必须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对比分析方法,并在研究过程中引入宏观经济学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和博弈理论,对审计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成本与收益以及新旧审计体制效率的定性定量对比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帮助。
3、改革审计技术方法
审计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新制度的运行效率是否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一方面取决于制度新框架的各构成要素是否充分发挥了各自的功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得到审计技术方法的有力支持。只有审计技术方法跟上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步伐,审计才能生存下去,审计制度改进的效率才能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来。一是要大力推进审计自动化,计算机审计替代传统手工审计的程度越高,各级审计部门面临的人少事多的矛盾就越能加以缓解,审计制度改进方案中关于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的调整,才能更好地从审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设计,而不必过多考虑现行人员机构编制下的种种制约。二是要积极推进新的审计方法在审计实务中的推广与普及,在进行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基础审计,从而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只有这样,审计制度创新方案中所涉及到的机构设置变更、组织体系调整才能经得起实践工作效果的检验,得到广泛的支持与认可。
4、完善审计法规制度
首先,要依据审计制度改进的具体内容抓好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第一,应对各级审计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规模、领导体制、业务流程以及审计干部的任免与调配等内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第二,应借鉴国内外审计派出机构法规制度的有益经验,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审计派出机构法规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应制定审计派出机构的基本管理规定,对其领导体制、管辖范围及人员配置等问题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应对审计派出机构的各项具体工作程序进行系统设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审计对象及审计任务,详细规定其具体的审计方式方法与程序步骤;应制定审计派出机构的审计质量标准,对各项审计活动的结果与质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控制。第三,应针对新增加的审计职责权限和审计职能搞好配套法规制度的补建工作。例如应针对审计部门行使司法权限的时机、条件、范围和程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审计部门行使权限有法可依,名正言顺;另~方面,也可以对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加以规范,防止出现滥用司法权力的情况。
[关键词]内部审计;基本职责;服务
一、内部审计应当以服务为基本职责
一般认为,内部审计至少有服务和监督两项职能任务。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有关法规规定,监督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责,其理论依据是: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础。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审计署于1995年颁发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责是:“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这个规定除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和“内部”两个限定之外,其余与国家审计的有关规定没有什么区别。这种职责的规定,混淆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区别,动摇了内部审计存在的必要性,限制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给内部审计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转变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础的观念。把内部审计定位于组织内部的一项重要的管理职能,把服务于组织内部的管理作为内部审计的第一要务。内部审计以服务为基本职责。是由内部审计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内部审计是在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层次不断增加,管理空间不断拓展的情况下。基于加强组织内部的管理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活动,因此,为组织的管理服务是内部审计的本质要求。内部审计的内部性决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在组织内部设置。必须受组织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必须要服务于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以服务作为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责也是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大趋势。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其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指南》中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内部审计应“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IIA的这些指导性意见都表明,内部审计应当服从并服务于组织的管理和目标。
二、内部审计应当为组织的正确做出决策服务
一般认为,管理的核心是决策。决策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影响决策科学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组织内部的各个管理部门是决策方案的具体草拟者,受本部门利益的驱使,业务范围的限制,制定的决策草案往往有失偏颇。由于内部审计具有相对独立性,专门从事审核检查工作,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同时,内部审计作为组织内部的一个综合管理控制部门,其审查范围涉及组织的各个部门、各种业务。因此内部审计能以独立、客观的身份,从组织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决策草案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为组织的决策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有用的咨询意见。从内部审计的角度讲,要想提高在组织中的地位。也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经常进行审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认真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随时为组织的决策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有用的咨询意见。
三、内部审计应当为保证组织内部控制的有效
内部控制是建立在一定的控制环境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控制环境会发生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会使原来比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发生残缺或失效;同时,随着人们对内部控制规律的深入了解,人们也需要对内部控制进行不断完善。这些都要求人们不断对现有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进行不断的评价,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其总是处于比较健全、有效的状态。组织可以聘请外部审计进行这种评价,但内部审计更了解本组织的情况,而且更关心本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由内部审计来进行这种评价。不仅更加准确、有效,而且成本更低,评价更及时。因此,内部审计应当为促进组织的内部控制始终处于比较有效的运行状态提供及时的评价和建议。
为此,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时刻关注控制环境发生的变化,经常检查各项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不断从组织的实际出发,探索优化本组织内部控制的途径。对于控制环境,要重点关注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组织结构、授权方式、人事政策、国家政策法规、国家经济管理监督机关监督检查方式等的变化及其对内部控制的影响;对于风险评估,要重点评价风险评估的程序是否合理、方法是否科学、报告是否及时;对于控制活动,要重点检查新业务出现后相容职务是否还合理分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的划分是否还合理,凭证和账簿的设置是否还齐全,会计计量和记录是否还能做到真实可靠,各种控制措施是否还能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预算程序和方法是否还合理,定额是否还齐全、合理;对于信息和沟通。要重点检查凭证传递路线是否合理,信息沟通是否畅通等。对于发现的残缺和失效问题。内审人员应查清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向高层管理人员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