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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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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主要内容

审计主要内容范文第1篇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建设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及项目竣工验收交付阶段。各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如下: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1、审查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建设规划、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审查项目资金筹集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明确;自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可能性及资金来源其构成的合理性;项目资金是否已存入建设单位的银行账户,工程建设资金到位与工程建设进度是否匹配,筹资时间是否能保证建设需要等。

3、审查项目设计及预算

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准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关注概算编制是否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是否存在“搭车”多列项目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4、审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

招投标范围是否全面;是否存在着将整个项目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对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不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小范围招标等现象;招标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有否存在着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的行为;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含有关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评委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1、审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内控制度并执行。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和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2、审查主要合同(招标、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合同等)的履行情况

合同的各方是否按照合同、协议、招投标书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各自的职责,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重点关注合同变更、转让或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监督监理的履职情况。

3、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重点审查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4、审查隐蔽工程量的计量情况

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隐蔽项目,跟踪审计中对隐蔽工程审计的主要任务是抽查隐蔽工程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完整,对于不符合程序的隐蔽工程确认单,及时要求更正或否定。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确认可通过拍照录像,与监理、内部审计部门及建设部门相互配合、印证的方式确定工程量。

5、审核工程材料价格

基建中材料价格确定要根据合同条款,有不同的确认模式。如果合同中工程材料为统包价,跟踪审计主要以材料选择是否与合同承诺一致为目的;如果合同中工程材料为暂定价,则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参与市场询价过程;如果合同中工程材料由建设方自行购买,则要求对材料购买各环节内部控制的严密性进行监督,如有必要可对工程材料采用单独形式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6、审查工程变更签证的工程量

当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下,工程发生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和施工条件变更),均应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对工程变更签证,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内容及由此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书面形式报送跟踪审计人员,由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7、审查分期结算资料的真实性

施工单位报送是否及时、建设及监理单位是否进行了认真审核把关,报送审计组是否及时。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变更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整、真实;主要隐蔽工程是否真实、是否按要求进行验收,隐蔽之前是否告知审计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三)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

工程竣工后的审计包括主要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探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合规工程结算审计。

1、审查竣工决算是否及时完整

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审查建安投资是否真实完整

重点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工程量是否真实,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准确的计算工程量;工程定额套用(或综合单价)、取费是否准确;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是否认真执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

3、审查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法

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是否真实,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4、审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

依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和交付的递延资产情况等。

5、审查尾工工程

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对预留的尾工工程进行审计跟踪回访,审核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6、审查项目投资效益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指标,对可研报告和设计概算进行分析,并与建成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性等进行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原因。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不错位、不越位,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建设效率。在任何情况下,审计监督都不能替代项目管理,要把坚持审计的独立性放在重中之重。审计部门工作,是将收集到情况直接反馈到审计机关研究处理,由审计组及时向工程指挥部反馈审计意见,有利整改,跟踪审计人员的工作只对审计机关负责。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明确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一项新兴的管理审计,如果目标不明确,必然是“出力不讨好”,导致“重点不突出缺点突出,成果不大风险大”的不良后果。为了保证跟踪审计质量,要在明确审计目标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重要性、建设周期、力量投入等因素来划分跟踪类型,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在实施审计时,可在设计、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变更签证、索赔和竣工决算环节设置关键控制点,关键节点适时跟踪,制订各环节跟踪审计细则,确保建设项目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三)善于沟通协商、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对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而言,控制造价是最主要的目标,围绕这个目标,要充分发挥所有项目参与方的作用,不能“包打天下”。比如,根据规定,工程监理的职责包括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但是实际工作中,监理的工作重心多放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控制上,甚至还有一些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联手“对付”审计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要通过财务审计,对监理费、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进度进行控制,力促监理和施工单位真正负起责任。

审计主要内容范文第2篇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对土地的划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的登记,对于申请土地的当事人,申请的材料,以及登记机关的职责,土地登记的程序等都进行的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来源:文章屋网 )

审计主要内容范文第3篇

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时间跨度最长、变化最多的阶段。为此,我们将随项目的进展而展开动态跟踪审计。

1、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审查控制目标,使造价咨询单位制定的造价控制目标科学合理,能反映工程实际现状,避免漏算或高估冒算,预防性的规避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2、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3、项目变更审计: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否按合同条款的约定程序进行审核,手续是否完善;

3.1 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的程序是否经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

3.2 重大变更的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对变更的造价进行了测算;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度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签署同意;变更是否控制在此单项分解的投资概(预)算指标之内;

3.3 变更、签证费用是否合理、准确;

3.4 过程中是否定期对已发生增减的费用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变化进行测算,汇总出当期的项目预计投资额,同时与原项目投资控制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4、对新增综合单价、乙供材料单价批价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核价是否符合内控制度,是否处在合理区间内。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完成的新综合单价、材料价格的审批价进行审查,该审批价是否高于概算标准或投标时的暂定价,根据对应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在市场上进行询价对比,如询价结果较审核价有偏差且超出正常市场价合理区间,将及时与委托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要求重新确定单价;

5、对甲供设备、甲供材料、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审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审查采购制度的落实,审查确定供应商及专业承包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采购招标程序及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审查采购设备、材料及专业分包工程所确定的功能标准是否与扩初批复相符,避免由于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情况;

6、对工程进展过程中隐蔽工程进行审查,防止隐蔽工程环节的偷工减料及高估冒算等问题,合理控制造价;

7、付款审计:对建设方支付的款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1 预付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前提条件;

7.2 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7.3 各阶段款项支付是否已按程序经过费用申请单位的申请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4 进度款申请是否提供质量确认凭证;

7.5 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法进行计量;

7.6 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额度的准确性,进度款支付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

7.7 审核建设单位付款流转审核表,合同执行支付管理台账。

(五)审核项目竣工结算

对建设单位确认的相关送审资料,按行业规定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检查与评价,同时对送审结算造价进行审核。

根据现场踏勘的施工实际情况和实际材料价格调整,结合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每月的签证、变更及甲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确认单,审核工程结算造价,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方式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定工程结算造价。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2、提出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造价评估及扣款意见;

3、核对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成单价包括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施工工作内容是否变化;

4、审查原投标文件外新增的项目单价是否根据合同及投标原则计取;

5、根据竣工图和签证详细踏勘核对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划分甲供设备、材料的品种、数量、工作内容及施工界面,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6、详细了解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措施费内容,核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避免以签证的形式将属于包干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重复计取费用;

7、工程取费的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是否符合有关造价文件;

8、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投标含量或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9、设备、材料价格的取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双方确认的单价或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对涨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严格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执行;

10、审查整个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有误;

11、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明细表、汇总表;

审计主要内容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

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

审计主要内容范文第5篇

一、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

(一)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内容有:主要负责人的观念和重视程度,单位组织结构的设置,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人的素质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

(二)风险识别及评估,主要内容有:针对单位和村面临的各类风险,必须建立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加以防范,减少损失。

(三)内部控制活动,主要内容有:内部控制活动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指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健全,合理,有效的程序。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效果,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中的薄弱环节加以修正,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

(一)事前准备,是指首先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被评审单位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有关工程技术,法律财务,计划等方面知识。其次调查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职能,机构设置,功能及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确定评审的重点内容和环节,最后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要求方案在明确评审目的,范围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评审的内容和控制点。

(二)现场评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按照评审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并将结果记录与工作底稿为综合评审提供依据。

(三)评审结果,在审计报告评价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作出综合评价,并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点以及纠正的措施和可能引起的审计风险。

三、内部控制评审的方法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测试常用的方法有文字说明法,调查表法和流程图法。着三种方法互有优缺点,审计人员在实践中应针对不同单位,不同业务环节采用不同的方法。也可结合使用,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可采用两种方式

1、业务程序测试,即选择典型业务,按即定处理程序进行检查

2、功能测试,即对某个控制环节,选同种业务进行检查,看内部控制是否发挥了作用。常用的技术方法有证据检查法,实地观察法,重复执行法等。

四、内部控制评审标准

(一)对内部控制健全性测试的评审标准主要是健全性,合理性。就是分析该项系统中是否对应当控制的关键点都设置了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分析内部控制系统的布局是否合理,控制职能是否划分清楚,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是否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