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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溢出 经济增长 经济学解释 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科学技术进步导致了世界性经济的蓬勃发展,而究其原因是有知识溢出的存在,从而把经济增长的创新研究从创造性研究中超越出来,加大了对知识溢出的综合研究,进而知识溢出与经济增长变得密不可分,也为学术研究开辟了新的道路。
一、知识溢出概念界定
知识的再造则衍生出了知识溢出,知识溢出是经济外部性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知识递阶扩散的一种形式。知识溢出概念的提出最早由Mac・Dougall(1960)在研究东道国接受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社会收益时,首次把知识的溢出效应视为FDI的一个重要现象提出来[1]。Arrow(1962)最早的解释了知识溢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将“干中学”引入新经济增长理论,提出“知识溢出概念”[2]。Griliches(1979)把知识溢出定义为从事类似的事情(即模仿创新)并从其他的研究(被模仿的创新研究)中得到更多的收益[3]。更加凸显了知识溢出作为经济外部性的重要作用。
本文认为知识溢出(Knowledge Spillover),是指某一组织的知识,跳过市场交易的平台与其它组织进行信息交换,在不组织和行业之间被动的、无意识的、非主动的扩散、渗透、吸收和创新,而创新主体并没有给知识创造者以补偿或补偿小与知识创造的价值,造成知识创造者的边际知识收益小于边际知识成本的一种经济外部性现象。
二、经济学解释
新经济增长理论和新空间贸易理论强调国与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不仅可以增加贸易总量,而且能够加快科技,而收敛与否则很好的解释了国与国之间发生知识溢出的有效度。知识和资本(特别是人力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使贸易国双方的科技。知识和资本水平得到提高,进而产生知识溢出效应。了解对知识溢出与经济增长的内在联系,有利于我国进行战略部署,对缩小东中西部的差距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新经济增长理论
由Arrow、Romer、Lucas等[3]开启的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知识资本的生产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即随着知识的积累,创造知识的边际成本会下降,从而进一步把技术进步内生化,这样就提高了生产率,促进经济的长期均衡增长。通过知识溢出模型,假定知识是追逐利润的厂商进行投资决策的产物,那么由于会产生知识溢出,资本的边际生产率才不会因固定生产要素的存在而不断降低,造成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均衡。他们提出的模型的共同点则是:经济增长不受到外生变量的影响,而主要是由经济体系的内生变量而决定的,这种决定使知识溢出与经济增长形成了一种良性的自增长机制。
(二)新空间贸易理论
90年代Grossman和Helpman提出的与“内生增长理论”密切联系的动态贸易模型得到进一步发展,到21世纪随着空间经济学和世界技术边界的缩小,新贸易理论的研究视角应该更多的倾向于空间,因此,新空间贸易理论应运而生。这一理论将知识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特别是在国与国贸易之间,充分的通过知识解释了国际贸易,以及知识溢出也促进了当地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将知识视为内生增长变量的贸易增长理论认为知识溢出的获取途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经济活动,Arrow则将“干中学”引入增长理论,提出私人资本的积累会引起公共知识资本的增加,进而获取了知识,带来了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则是自己创造出来的知识,即对知识的挖掘和再造。
(三)收敛性
知识溢出与经济增长存在内置关系,在经济学上,可以用知识溢出效应解释经济增长的收敛性,而这种收敛与否与经济的发展程度有重要的联系。知识与人才层次和数量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并非是越高越好,越多越好,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层次不高,产业结构的低端性,知识溢出造成人才浪费现象严重,所以说经济发展具有收敛性。即知识与经济的相关性不是直线相关,是一条收敛曲线。对于发达国家,一般是后工业化国家,其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进入知识人才驱动阶段,这时的人才培养与知识的爆炸式增长,恰恰给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前景,所以说不具有收敛性。因此,知识溢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收敛性可以很好的诠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切合度及发展状况。
三、结论
理论研究表明,知识溢出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机制,它们是一对内生的过程。这种内生性现阶段还没有真正实现知识溢出或经济增长的内生化,这可以在经济学中的经验曲线去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Mac・Dougall,Gda,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Private Invest
ment from Aboard:A Theory Approach[J],Economic
Record,1960.
[2]Arrow K. The 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Learning by Doing
[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62,(29).
关键词: 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 教学策略 内容处理 教育技术
由王永吉、吴春一主编的《经济法基础知识》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其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合同法等。虽然要求为“基础”,但中职学校的学生要学好这门课程并非易事。为了达到这一要求,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采用了如下几点策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重视对教材中必学内容和选学内容的处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经济法)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目的有:重点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基础知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为学生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打下一定的基础。为了达到这两个目的,教师应先熟悉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然后结合本教材的教学目的,确定必学和选学内容的重点章节。确定必学内容应作为教学重点,因为本课程一共十四章必学内容就占了十二章。在对必学内容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把“合同法”、“会计审计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作为重点章来学习。在对选学内容的学习过程中,应该对“金融法律制度”一章进行重点学习。学生对以上这些重点章内容的掌握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可见这些章节的内容是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中之重。
二、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过程
随着教学的改革,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正不断融入课堂内外的教学活动之中,不但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兴趣,而且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与运用。教育技术在中职课堂教学中的应用主要是根据课堂教学的特点,将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等新的教育技术应用于教学,用来改进课堂教学方法,达到充实课堂内容、优化教学过程及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现代教育技术是指将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中活动相结合的理论和技术。现代教育技术利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教学过程进行设计、开发及应用,实现教学现代化的目标。
现代教育技术集文、声、图、像于一体,使教学知识的来源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形象生动。在给学生创造一个宽松、充满创造力的学习环境的同时,还能够有效拓宽学生的学习范围,使得学生的学习视野更加开阔。尤其是对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手段主要以多媒体教学方式为代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仅仅依靠教师和教材的单调的教学方式,教学活动中学生面对的不再仅仅是文字教材和教师的板书,还包括图文并茂的音像教材、丰富多彩的多媒体教学环境及通过信息网络实现的灵活生动的现代教学系统。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能充分发挥学生的视觉和听觉功能,通过对大脑产生多重刺激,达到增强学习效果的目的。
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有许多章节可以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教师可结合电子教案,认真研究教材、收集素材、精心设计教学过程。例如:在学习“第八章合同法第八节违约责任”时,教师不仅要把知识点制成幻灯片,还要补充更多民事活动中违约的案例,以文、声、图的形式展现给学生,课后要求学生利用网络回答复习思考题(有的题目答案在教材中没讲完整)、从而极大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欲望,彻底改变学生以往被动学习的状态。
三、重视对教材中“小资料”、“链接”和“想一想”的利用
在经济法的教材中,编者安排了一定量的“小资料”、“链接”和“想一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对其的利用。“小资料”不仅能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为它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要学习的知识点;对于“链接”知识,要把前面学过的知识与现在所学的新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至于“想一想”的知识,多数都是为了让学生加深对相近概念(或问题)的理解。现就以“第八章合同法的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为例:在本节讲到“自然人”这一知识点时,编者就安排了一个“小资料”(其内容是: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旨在学生自己阅读或者在教师讲解后,对法律上的“自然人”有深刻的理解;在本节讲到“委托人”时,编者设计了一个“链接”(其内容是:关于“法人和法人制度”请同学们复习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的相关内容;关于“委托人”请同学们复习第二章第四节“经济行为”。),旨在学生通过这一链接,对“法人和法人制度”、“经济法律关系”、“委托人”、“经济行为”这四个概念有更到位的理解;在本节讲到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要约”时,编者安排了一个“想一想”(其内容是:想一想两对相关概念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旨在学生通过“想一想”的思考,找出这两对概念的区别,加深对概念的理解。
总之,在《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明确教学重点,确定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信息,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以学生为根本,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专车;行政垄断;产权界定
一、出租车的运营模式
从全国看,很多地区采用交管部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模式进行管理,其优势在于交管部门管理少数出租车公司比管理众多单个出租车司机要简单得多,而且出租车公司在风险和赔偿的承担能力上高于出租车司机个人,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对乘客赔偿。但是采用出租车公司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出租车公司凭借获得的牌照“坐收渔利”收取“份子钱”,将本该属于政府收益的特许经营权收益直接转化为公司或内部人的收益,有制度不公或暴利之嫌。凭借牌照,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课加诸多不合理的管理规定,引发司机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抱怨。司机为缴纳较高的“份子钱”而超负荷劳动,容易形成安全隐患,并且常伴有拒载、宰客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因此,改变城市出租车管理体制中的公司管理模式,将牌照经营许可收益收归财政, 减轻出租车司机经济压力等建议,成为历次出租车管理改革中反复出现的声音。
二、出租车的牌照管制
说份子钱过高只是触及到了出租车行业的表明问题,如果真的是出租车公司收取的份子钱过高,那么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做法,出租车司机肯定会选取份子钱较低的公司,而且不可能发生出租车公司统一份子钱的价格的做法,因为还存在交管部门的监管。因此很多司机抱怨份子钱高的问题实际上是出租车牌照管制所造成,其原理和当前的房价过高问题相通。购房者抱怨开发商为赚取暴利,抬高房价,而问题的实质不在房子本身而是房子所依附的土地。国家垄断了土地市场造成土地价格过高,同样政府垄断出租车市场实行牌照管制造成了出租车市场准入的高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成立出租车公司本身有进入门槛,则出租车公司市场就会存在着垄断性,那么经营出租车就有准入限制,即必须获取经营许可证(牌照)才可经营出租车业务。政府通过发放牌照可以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而利润的来源是出租车公司获取牌照的费用,其最终转化到司机承担。政府垄断出租车牌照,进行准入管制的原因一般有二:第一,故意制造行政垄断来获取高额垄断理论,该原理也同样可以参照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第二,出租车行业是高危行业,关系这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可能运行所有的人都从事运营,需要政府出面进行管理。
三、出租车牌照管制的本质:城市道路的产权界定
实际上,政府实行牌照管制并非是人为制造垄断利润那么简单。众所周知,公共道路资源具有有限性,如果道路资源是无限的话,那么城市堵车现象就不会发生。而且我们知道,道路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需要时时维护和保养,到了使用寿命还需要重新铺设、修建。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费用的来源只能是使用人,因为让无车的人缴纳养路费是没有道理的,只能遵循“谁使用谁缴费”原理。但问题是有的人用车多,有的人用车少,而缴纳的费用却完全一样,这相当于“劫贫济富”,因为富人往往比穷人要用车多得多。而如果是全部免费呢?那道路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只能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来支付,这就会造成没有车辆的人要为有车的人买单的现象。因此,谁使用谁交钱,谁多用谁多交的做法更合理,而关键是找出谁是过多使用道理资源的那部分人即可。从整体看,出租车行业无疑是使用道理最多和最频繁,因为出租车作为巡游车需要每天24时不停的在路上跑,这样才能保证乘客能够方便的在各个地方各个时段比较方便的打到车。他们是多用道理资源的那部分人,应该多缴费。这也是为了防止“公地悲剧”的出现,如果人人都可以上街开车揽客,将导致城市道理拥堵不堪,道路的使用寿命缩减,造成道路使用的低效率。因此,政府通过发放牌照,控制出租车的数量来提高运营效率。专车的出现打破了这种运营模式,造成了道理资源产权界定的高成本。在这种人人都可以从事出租车运营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发放牌照界定城市道路资源的模式完全被打破,因为我们会发现专车出现后城市拥堵现象明显增加。当然专车出现后,道路产权的界定并非无法实现而是费用大大增加,这也是专车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政府排挤的重要原因,虽然短时间看,民众对专车追捧之至。
在发放牌照的产权界定方式已经失灵的情况下,需要创新产权的界定方式,有学者提出废除出租车的牌照管制,改为大幅度地提高燃油税。因为燃油的使用量与道路的使用量有很强的正相关性,燃油用得多就意味着使用道路的频率高,所以这燃油税的本质其实不是对使用燃油征税,而是对使用道路收费。这几乎就能完全吻合“谁使用谁付费,谁多用就多付费”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李俊慧.从经济学角度看出租车与专车之争的本质[J].社会科学家,2015,8.
关键词: 中职会计专业 《经济法基础知识》 案例教学法
由王永吉、吴春一主编的《经济法基础知识》是中职会计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其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合同法等。虽然要求为“基础”,但中职学校的学生要掌握好这门课程也并非易事。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利用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所撰写的案例进行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以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师应重视对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无论是“从例到理”,还是“从理到例”,都应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从而发现概念,掌握知识并学会运用知识较好地解决今后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课前吃透教材,重视典型案例的选择
教材中的内容知识性强、案例少,多数为理性知识,中职学校的学生对此确实较难理解。根据认知规律特点,学生对知识的学习都有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针对这一问题,教师仅用教材中的内容教学无法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他们会感到抽象、枯燥,这样就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我在教学过程中做法是首先吃透教材,然后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在精选案例上很下功夫。选择案例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有明确的目标性。即要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选编案例,要让学生在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中获得相关知识。
2.有深刻的启发性。案例既要有实际情况的描述,又要包含一定的问题,要让学生通过这些问题的判断、推理、论证,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启迪和开发学生的智能。
3.具有典型性。教材中每一课的教学内容都有相应的教学目标,要完成教学目标,使用的案例必须有助于教学任务的完成和课堂效率的提高。
利用案例教学能让学生感知具体的知识,然后在教师的引导下上升到理性知识。因此,一个好的案例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知识点上,将重要概念和原理蕴涵在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中。每个案例必须简洁、贴切、离学生的距离(指内容和时空)越近越好;案例可以来自课文中,除此外还可以选择教师用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书籍或中国法院网中的案例库等;每个案例后设计好问题,问题的难易程度应适中。
二、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在课堂重要环节中的应用
在新的知识教学过程中都应经历课题引入、新课教学、巩固小结、课后作业等环节,其中课题引入及新课教学是极为重要的两个环节。
1.导入课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现行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编排来看,在教学过程中一般是一节内容安排一课时。如果教师在授课时每课时按照课本上的顺序讲解,就显得枯燥、无味。一节课的开头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如果教师能根据教材特点在课前设计一些案例(后附问题),在新课前呈现给学生作为导入课题的重要材料,就能激起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例如,在讲到第八章“合同法”的第四节“合同的履行”时,我出示如下案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乙公司应如何处理?[1]A.拒绝接受货物;B.不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受货物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D.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学生看了这个案例,急于想搞清案例中的问题。我暂时不告诉他们答案,这样就给学生造成一个悬念,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我抓住这一时机再引出课题。
2.理解掌握新知识。在新课教学这一环节,分析案例的关键是师生互动,将案例的内容与相应的法律知识联系起来。这一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尽快进入案例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积极思考,通过研究,分析获得一些见解后,组织学习进行讨论,富有创造性地进行探索实践。我认为应突出下列两个问题。
(1)在讲解新知识点时紧密结合案例来让学生理解。
中等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文化理论基础知识较缺,学习主动性也较差;《经济法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知识点又较多。基于此,教师在新课教学时应与其他课程教学有所不同。我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认为利用案例分析结合知识点讲解是可行的。例如,在学习第九章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中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时[2],我就选择了如下案例:张某从某商店买回一箱啤酒,放在家里的墙角边,一天有一瓶啤酒自动爆炸,炸伤了张某的儿子。问题:张某可找谁要求赔偿?(既可找销售者,又可找生产者)通过这一案例的分析,学生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2)利用案例来让学生区别相近易混的法律知识点。
在教材中有较多的法律知识点极为相似,例如第八章“合同法”的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节中的“抵押”和“质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易区别,很容易混起来。鉴于此,我认为可举一些案例结合概念的实质与学生共同讨论分析,从而使学生对这些易混的知识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利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经济法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在一学年的时间里完成。首先,教师在不同的教学阶段都应对学生掌握情况进行考核,一般是一章的内容学习完后就进行一次测试。虽然教材在每一课后都安排了复习思考题,但我认为作为一门必修课,学生对它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学生今后参加财务工作,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教师应另外设计一些案例分析题给学生练习,选择案例应结合要考核的知识点紧密联系。教师在出测试题时案例题应占较重的比例。其次,教师应由学生自己来解决教材中“想一想”的问题,同时根据每课的重点再补充一些案例题(因教材中的作业题太少)。最后,可以请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到班级以工作中的真实案例教育学生。通过以上的考核、练习、教育对提高学生解决今后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利用案例中的教育和教学资源,充分挖掘案例中所隐含的信息,以学生为根本,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必将增强课堂教学的灵活性、趣味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案例教学的育人功能。随着中职法律课程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策略也将不断更新,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敢于实践,勇于创新,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实现素质教育所倡导的育人理念。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高职高专院校尤其是经济管理类专业普遍设置了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如何使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适应高职高专的社会需求,教学效果达到最优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课程教学意图体现“教、学、做、练、用” 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培养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教学过程注重层次递进性,强化技能训练。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高职教育应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服务,要面向地方区域经济的行业职业岗位的需要。把区域性作为高职培养目标定位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高职教育主要是面向经济产业和行业服务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高职教育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产业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来培养人才,才能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才可能解决一方面高职学生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很多专业领域又紧缺技能型应用人才的矛盾。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开设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并将其设为专业基础课正是针对以上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始终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课程建设,使学生在学习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经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系统思维方法,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创新能力。多年来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践,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逐步发展出自己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等特色。
一、课程教学目标和意图体现高职高专的职业要求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岗位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适应各专业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教学应重视“经济法基础知识”中基本理论与专业实践的结合,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观察、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因此,把“教、学、做、练、用”定位为“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教学的目标。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经济法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占用学时为45学时,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两者的比例为2︰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必需”是指理论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按照这样的层次递进式学习;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运用法律规定;“够用”是指要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和相关专业需要相吻合,以实际课程占用的课时要求为标准。因此在“够用”的标准下,教师“教”的内容要“精”“准”。“精”的标准就要求选取精当的内容,“准”指选准法律规定,同时教师的讲解也要“精”“准”。
2.实践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务求“新”“简”。积极选取最新的案例,跟踪经济法发展的前沿,力求做到与现实同步,充实教学内容。“简”是指选取的案例既要简约又要符合考核学生综合知识的需要,要选用有递进层次和层层深入性的案例。
三、教学内容应具有的针对性与应用性
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经济法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相关专业开设,由于每个专业面临的岗位关键技能不同,决定了每个专业的教学略有不同。会计电算化专业本课程作为会计资格考试课程之一,可以设计考试系统;其他专业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相同的条件下,考核内容这方面就没有硬性要求而是主要采取了案例引导教学法。
针对课程性质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在完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根据经济法律的适应经济形势需求不断变动修改的特点,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
针对高职学生就业需求重点讲解相关内容。为了使教学内容更精练、新颖,更能反映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能适应学生,充分体现与时代同步的精神,比如,在内容选取上我们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详细讲解,为将来学生的自主创业做准备。
四、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
“教”是指理论知识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法律规定,解读法律规定,然后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即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采用这种方式理解和吃透教材的内容。
关于“学”,以前我们的教学方法是“教师教、学生学”,采用案例引导教学方法实现的目的是“教师教学生学”,这二者之间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教学的最终目的是“教师教会学生学”,当然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
“教师教学生学”的案例引导教学模式即采用“任务驱动”方式。在讲解某一个章节内容时,流程如下:
举具体案例实例(选取典型案例)—引出本章具体内容—指出问题。 教师讲解本章节具体内容—再进一步解决所举的具体实例—发散思维举相关案例,提高学生能力(根据具体教学状况可以选取教师举例和学生举例两种方式,实现互动)。
为学生提供多渠道的学习途径: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设立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网站进行教、学研讨,师生互动;在教学网站上将相关法规收集齐全提供给学生;每章案例资源上网;上传相关案例视频,如《经济与法》和《今日说法》的相关视频案例等。
“做、练”指我们采取的校内校外实践实训教学,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满足企业、社会需要。为此,我们在学习指导和校企交替环节设计了自拟案例、课前五分钟演讲、辩论赛、法院旁听、模拟法庭、10个实训项目等实践实训环节。针对测试知识掌握情况我们设计了考试系统。
“用”是指实际应用,这种应用需要根据学生的自身实际和在校条件的限制。“教、学、做、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用”。为此我们设计了调查报告写作、校园法律咨询平台、社区法律咨询等技能检验环节。
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还体现在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实践、实训环节教学情境设计模式,整体上按照授课环节设计教学情境如下:(1)课前:课程网页上的学习方法指导、课前五分钟演讲;(2)课中:案例引导教学;(3)课中+课余:自拟案例、10个实训项目;(4)课后:考试系统测试、“教、学”研讨与交流;(5)课余:辩论赛、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校园法律咨询平台、社区法律咨询;(6)毕业前:部分学生可以写经济法方面的毕业实践调查报告。
五、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组改变过去传统的教学思路,以专业岗位能力为导向,以创新性和实践性为特征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构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创新教育和素质教育相互交融的教学模式。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上突出理论教学为实践教学服务的思想,强化实践教学的主体地位。理论教学以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以日常实践活动为纽带,采用探究性和创造性教学方法,积极与行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确定课程教学内容。实践教学部分鼓励学生在模拟职业岗位情景实训或在真实环境、条件变数很大的实际工作场所中获得所需的技能。
1.案例引导教学。具体实施过程为:讲授每章节之前先提出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然后提出重点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互动讨论,最后教师评析得出正确的结论。实施效果:抽象的法律法规具体化,学生学习兴趣提高。
2.阶段性课前5分钟演讲和辩论赛相结合。演讲题目和形式学生自拟自导;辩论赛先以小组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最后复赛利用课堂实践对抗进行。
3.个别教学内容师生讨论式。我们在教学中作了关于讨论式教学的尝试。具体做法是先把学生自动组合成小组,对授课教师所给出的案例或提出的法律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写出集中书面意见,按照合议庭评议方式进行,不同意见执笔人均要在书面意见中体现。再由授课教师点评,请部分学生参与交流,这样的互动教学兴趣浓厚,教学效果好。
4.设计专业实训项目共10项,规定实训流程和考评方法。例如,讨论并制作一份企业设立策划书、进行公司审批申请及登记注册、签订并完成一份业务合同法律文本设计、订立劳动合同、书写诉状等。
5.模拟法庭。课题组和鞍山铁西人民法院、鞍山正大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开展此项教学实践。通过学生模拟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在检验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锻炼学生的胆识,形象、直观地再现法庭审理过程,学生印象深刻,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6.旁听审判。每学期安排两次授课教师带领学生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和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使学生在熟悉程序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掌握实体法的具体运用。通过直接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学生亲身感受诉讼的步骤、程序,加深对法律应用于实践的感性认识。
7.专业实践活动:社区法律咨询、消费者权益日法律宣传,专业见习。利用寒暑假期到法院、检察院、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进行相关社会实践活动,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的司法职业精神也得到培养。
8.多媒体教学和网络平台教学交流。把抽象的知识变得形象具体,增强了教学效果。
9.考试方式多样化。期末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占总成绩的70%,题型以选择题、名词解释、解答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作业题(主要是案例分析),并组织学生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文章,占成绩的10%,其余实践活动占20%,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课程考核的灵活性。
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同时又融入实践性教学,且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只有在全面、准确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促使经济法教学与经管类专业的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发挥经济法教学的应有作用,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赵汉宏.关于“情境—达标”式教学模式的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5).
[2]邓擎刚.浅议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商场现代化,2009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