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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生态工程;监理;解决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监理从设计图纸会审到最终竣工验收,一般要经过7道工序。在常年的监理工作中,发现经常会出现各种不同问题,总结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1工程监理过程中各阶段常见问题
1.1作业设计、施工设计图纸会审阶段
图纸会审时,最易出现的问题,设计的个别树种不适合当地的立地条件,有些设计树种违背了树种生态学特性,如针叶树(包括部分阔叶树)设计栽在土壤PH值在8.0以上的碱地或红胶泥、黑胶泥黏性很大及钙结层很厚的地段,造成苗木栽植后成活率低,甚至第二年全部死亡。产生的原因是设计人员时间紧,对项目区立地条件未作详细调查了解,特别是土壤理化性质及土层厚度(表层为农耕地,土壤30cm左右适合农作物生长,30cm以下土壤黏性越来越大不适合林木生长)。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盲目设计。
1.2定点放线阶段
施工定点放线最易出现的问题是:定点放线不准,苗木栽植后影响景观效果(尤其景观林)。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使用的定点放线测量工具(测绳)不精确,作业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测绳本身质量差,测绳使用的时间越长误差越大。
1.3整地、挖坑阶段
整地最易出现的问题,一是整地规格达不到作业设计(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特别是挖掘机(钩机)挖的是上口大、下底小成锅底坑。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为节省施工费,只求挖坑数量多,不讲质量。二是机械挖坑时,表土和心土混放。机械手为省事,不按要求把表土和心土分开放。
1.4栽植阶段
一是栽植前苗木进场检验苗木时易出现:①栽植苗木的规格(直径、冠幅、根系、苗高、层高、土球等)达不到设计标准;②苗木脱水严重、根系(毛根)干枯,苗木栽植后不易成活;③苗木不在甲方指定范围内调苗,造成苗木不适应项目区自然条件而大量(或全部)死亡;④苗木“两证一签”或“三证一签”不齐全;⑤当地对病虫害检疫不重视、当地森防部门不复检。二是苗木栽植时常见问题是:①栽植时,不把挖坑时表土放在底下而是心土、表土混埋;②不拆除土球包装;③栽植埋土时,不分层踏实并把大土块(春天未化冻的大土块或者初冬已冻的大土块)埋入植树坑,造成土壤与苗木根系不能密切结合,影响苗木成活;④大规模苗木栽植后,不及时绑扎防风支架,而是先浇水后扎防风支架,造成苗木倒伏,扶正时损伤苗木根系和土球影响苗木成活;⑤栽植后不及时浇水,没有做到随栽随浇水或浇水量不足,影响苗木成活;⑥没有做到苗木随卸车随栽植,而是苗木卸车后在阳光下暴晒,造成苗木大量失水成活率不高或死亡;⑦浇水后未及时覆土防止水分蒸发,造成苗木成活率低;⑧绑扎支架后未检查,绑扎质量不高,造成三根支架一根或两根不着地,起不到防风的作用;⑨未按计划完成栽植任务,达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以上在栽植过程易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劳动力和机械不足,技术人员少且业务素质低、责任心差、施工现场缺少技术指导,施工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员未按作业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监理、巡视、检查、旁站验收,技术指导做得不够、缺少责任心。
1.5抚育养护阶段
抚育养护阶段最易出现的问题是:①浇水不及时,水圈坏了不修,浇水不足造成苗木缺水而死亡;②阔叶树(乔木)不抹芽,林地杂草丛生,草地苗木(灌木)高,草和苗木争水分和养分影响苗木成活及生长;③不重视森林保护,造成人畜危害、病虫害、火灾等时有发生。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施工单位为省承包费,栽植工作结束后,大量减少施工人员,致使浇水人员少,浇水不及时,水量不足、水圈坏了不修,没有护林员,病虫害不防治,防火季节无人巡护等。
2解决办法
2.1了解现场及时纠正树种设计错误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未开始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踏查巡视,了解、分析立地条件,在对设计、施工图纸会审时,对审计不合理、不适应当地立地条件的树种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变更意见,如由乔木变更为更合适当地生长的灌木等。
2.2严格定点防线,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防线用工具必须是钢卷尺。二是对施工作业人员加强责任心教育。三是监理人员按作业设计标准必须进行巡视检查、旁站、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否则监理不予计量。
2.3按设计要求,计量整地数量
在整地阶段,监理人员严格按作业设计规格进行检查验收计量,达不到设计标准必须返工,否则不计量。对机械整地,监理人员旁站监督,严格要求机械手挖坑时,把表土和心土分开放,如机械手不改可采取发“监理通知停工整改(包括达不到设计规格的)。
2.4加强栽植苗木的验收和监督栽植过程
一是监理人员熟悉作业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质量措施,提高施工现场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施工之前进行业务培训。二是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劳动力和机械数量,确保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三是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标准查验苗木规格,不合格苗木及没有“两证一签”的苗木,绝对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四是苗源地必须是甲方(建设单位)指定的调苗范围,中西部地区考虑调苗范围(苗源地)为赤峰以西甘肃酒泉以东,山西大同,陕西榆林以北地区比较合适。但最好还是当地苗木最合适。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季节(节令)看苗木的长势、土壤(土球)、检疫证等来判别苗木的产地。五是栽植阶段监理必须全面进行巡视检查、检验,苗木入坑前后必须旁站,监督土球包装是否拆除、填土后是否踏实、埋土时是否有石块或者大土块埋入等。六是监理及时检查针叶树大苗(苗高1.5m以上“含”)栽植后是否绑扎防风支架,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绑扎防风支架。同时,所有苗木栽植后做水圈(堰)并及时浇水,做到浇透浇足,水渗后及时覆土保墒。七是合格苗木卸车后督促施工人员及时栽植,当天栽不完的苗木,必须假植保湿,灌木必须按设计高度进行截梢、修根。八是栽植工作结束后,监理人员必须全面进行巡视检查(每10~15d进行1次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或发《监理通知》进行整改。九是要求施工单位栽植工作结束后,必须留够施工人员,监理也要经常(不少于半月)巡视林地,监测苗木缺水、杂草生长、阔叶树抹芽时机、病虫害、人畜危害等情况,要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木成活、生长。
3其他阶段
3.1工程量签认阶段
工程量签认时,最易发生的问题是三方(监理、施工、甲方代表)缺一方签字,特别是甲方代表缺签字。因此,检查验收计量(三方认可)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着手各方签认,有什么问题当场解决(不得过夜),否则这项工作一拖再拖不好办,给将来审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竣工验收阶段
此阶段最易出现问题是施工单位不作自检、自验不报验,或自查数量(工程量)比实际数量大(监理平时掌握的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作自查,提出自检报告,根据自检报告监理审核后进行初验,进行抽查,自检的工程量与监理掌握的工程量误差不超(±误差5%)时,监理签认并向甲方申请报验。同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资料,一并报监理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3.3资料整理阶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质量原则原则1: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原则2: 领导作用
原则3: 全员参与
原则4: 过程方法
原则5: 管理的系统方法
原则6: 持续改进
关键词:城市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办法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技术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一些城市,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发,城市土地资源逐渐紧张起来。因此,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建筑市场也十分活跃,但是,对应的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很低,导致了建筑市场竞争不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监控措施或控制手段,保证工程的建设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
(1)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市场经济为第一原则。坚持科学、公正,鼓励公平竞争。
(2)应当遵循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工程的质量为标准。
(3)坚持以用户至上的原则。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控制的同时还应当尽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影响建筑质量的5大因素:建筑材料、人、机械、方法和环境。
(1)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材料直接关系到建筑的质量水平。材料是否合格会对建筑工程的承载强度和结构刚度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建筑施工安全产生影响。
(2)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建筑施工的主体,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好坏。
(3)机械设备。现代城市建筑工程过程中,因为施工场地限制,不可能使用大量的施工人员,因此用到施工机械的情况很多。施工机械一班不直接作用于工程主体,因此对工程质量产生不了直接的影响,但是如果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施工机械因保养不够而不能正常运行,就会对建筑的安全和质量造成间接的影响。
(4)施工方法。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方案
是否合理、施工操作是否正确等都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因素。建筑工程的环境条件指的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
一系列环境因素,而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尽管很多企业和单位对质量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施工企业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在建筑质量与建筑成本产生矛盾时,很多企业会选择保护成本。二、监理单位管理问题。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及时指出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知识结构不足,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 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
(一)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方案的审查。
建筑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建筑工程的设计合理与否对建筑工程的最终质量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对设计方案审查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单位自身的资质审查,从而全面的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在对工程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确保设计满足防火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同时要严格执行设计质量负责制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制度,尽量将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消除在工程的设计阶段。
(二)加强质量监管,完善监理制度。
监理制度的推行是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从而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因此政府机构应当完善监理制度相关措施,并通过法制形式确保对监理的制度考核。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时,要将监理项目记录的到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当中,作为其工作考核的标准之一。对于有严重失职记录的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处理,取消其监理资格。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与约束。
施工单位的自身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资质审查制度,确保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严格执行上岗制度,推动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形成,从而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四)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合格的建筑施工材料是建筑施工质量的保证。因此在对建筑施工进行质量监控时,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控制,最大限度的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在实际控制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质量监控。做好材料的检测工作,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保证材料符合施工的质量要求。
(五)强化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因素很多,会直接影响到施工效果和工程的质量水平。因此对建筑的现场质量管理首先要完善施工现场责任制度,确到责任到人,同时对于施工现场的可变因素要积极的预防,通过多种措施强化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六)加强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工程质量的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强管理人员的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熟悉建筑工程知识,不但能够使企业走上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之路,而且能够使企业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尽心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三 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只有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审查、加强对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才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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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鹏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J].山西建筑,2011年04期.
[3]段巧艳;韦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研究[J].科技向导,2012年23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上级各业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和由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参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政府性融资的各项建设资金;
(六)其它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以政府行为取得的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捐赠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规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实际需要,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签署意见,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和下达;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建立、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在**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立项、初步设计、评估、论证、审批、施工图纸设计、项目预算、招投标、合同签定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报建、招标核准等程序办理审批核准事项。
第九条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上报立项;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立项。
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计划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发改局立项或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区属各单位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于每年四季度将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由项目承办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审核;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发改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编制完毕商区财政部门后,报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政府审批的方案,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做出预算安排,下一年开始实施。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凡未经政府审批同意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前,应筹措拟实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并缴存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含区财政在各乡镇设立的基建专户,以下简称基建专户)。区财政局依据建设单位交存基建专户的基本建设资金或核查落实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或签署意见。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审核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部门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区发改局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完成后,由有资格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并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没有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区发改局不得核准招投标。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计划执行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或对已批项目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调整方案,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招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拆除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
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需由区政府批准。
凡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含3家)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否则,其招标无效。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核准——委托招标机构或自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一般采取工程总报价包干或工程量清单单价发包的办法,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按中标价20%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投标企业中标后,在五日内必须缴清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实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事前备案制度。招标人或委托的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报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区招监办。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二)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上自行确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人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违规设置标底,不得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招标人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或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干预评标活动。
(四)区发改局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不得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不得违规核准招标范围;不得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五)各投标人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区招监办、区发改局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方式获取招标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招标活动。
第四章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行“三书”备案制(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新增工程计价办法及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四)若存在项外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签订项外工程合同,并建立详细的资料档案,一并纳入工程审计;
(五)对拆迁工程、改变原始面貌及形态和新增工程3万元以上的工程在订立合同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算并保存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廉政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跟踪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工程进度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建设项目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完成的时间和阶段进度,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目标督查办每月要对全区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进行督查并挂牌。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监理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区建设局办理开工手续时,必须缴纳中标金额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抵押物作担保;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更改、增减。确需更改、增减的项目,须报区发改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概算及变更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区财政局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工程量变更、工程造价变更,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施工中除发现因设计和预算等主观原因以及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事先未考虑或者被漏掉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预期功能的部分外,一律不得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量的确定按招标文件(比选文件)确定的方法进行。新增及项外工程概(预)算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法定代表人决定实施,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3万元以上,由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申请,经建设方现场代表、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字后,由项目业主报请财政、发改、监察(招监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查勘签字认可后,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如增加变更的工程属独立工程,变更工程造价超过20%的,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一)工程完工之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勘、设计、质检、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的规定,向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实行验工计价,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付款不得超过验工计价的7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5%,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得退还质保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建专户。上级主管部门直拨的资金和融资的建设资金,在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10日内,也应全额缴入财政基建专。区财政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建立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预拨项目资金的10%作为启动资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再拨款申请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表和验工计价等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经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履行法定手续后,项目业主应于90日内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结算报财政局和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未经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财务决算审查批复的建设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财政性投资额30%的工程尾款,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区审计局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新增工程、项外工程必须具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原始资料。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区发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与区发改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工程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稽察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承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稽查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局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发改局要定期组织对区重点建设项目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经常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某个环节某个内容或者某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工作人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提出专题报告,向区政府提交稽察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中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督部门查处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2.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贿被查处的。
3.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审批人、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纪律、经济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招标工作纪律之规定的;
2.违规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委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的;
3.违法向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的;
4.不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弄虚作假,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
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6.对群众的举报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造成后果的: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人防工程建设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是,重数量轻质量、重战时轻平时、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普遍存在,设计布局不合理、功能不齐全、内部设备实施不配套等问题突出,导致人防工程出现“平时不好用战时不管用”的现象。所以,如何能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使得人防工程能切实的起到“平时防灾、战时防空”的作用,能突显其“平时作用大,战时能力强”的特点,能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已成为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突出问题。
1 施工现场管理的特点及作用
人防工程施工现场处于地下,具有施工作业面狭小,多工种联合作业,人员流动大,坑、地道工程及掘开式工程边坡易塌方等特点,施工难度大,属事故隐患多发地段。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能切实保障人防工程质量,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实现施工现场的科学性、系统性管理。另外,在施工现场改善人、物、场所的结合状态,减少或消除施工现场的无效劳动,能减少施工材料的消耗,有利于人防工程造价控制,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节支增收。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导致工期的拖延或赶工会直接影响施工质量、安全和成本因素。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合同履行率,还能确立企业信誉,保证企业效益。由此可见,施工现场管理意义重大,是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整个施工企业管理的基础。
人防工程在全部施工过程中,每个分项工程的质量随时受到操作者、施工技术、原材料、施工环境等影响。工程质量往往会因某个因素而出现问题,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出现。
2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意义
城市一般都是战争潜力的聚集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纵观近期的战争实例,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大都是从城市拉开序幕,人民防空已被推到了空袭与反空袭斗争的前沿。从当前我国城市建设情况看,人防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人防工程功能低,整体防护能力还远远达不到防空袭的要求;由于历史上欠账太多,致使人防工程数量少,质量差,与世界先进国家比较,我们的差距还比较大。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我国还不富强,城市人防工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应看到差距与不足,搞好人防建设,不仅在于防患未然,而且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作用也极其重要。我国历年来兴建的防空设施,已成为发展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防空设施在战时发挥着军事作用,在和平时期则发挥着商业和民用价值。城市中的地下商场,运营中的地下通道,都在创造着经济价值。人防工程本身的投入,不仅在战时成为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所,又为战时的国民经济、军工企业提供了安全的场地,把战争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可以说,搞好人防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时期提高综合国力的明智举措。
3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策
3.1 从源头抓起,严把参建主体资质审查关
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资质等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及防护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凡超越其资质等级、营业范围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将人防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极的单位,不得支解工程、违法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3.2 实行备案制度,完善资料档案管理
依照我省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出具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向人防部门备案。因此人防部门在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时,应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其他人防工程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同时督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完整,以利今后备查。
3.3 制作工程建设流程图,明晰质量管理程序
为便于参建各方实施质量管理,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设流程图,明晰了质量管理程序,即: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行政受理签订“结建”责任书核发“结建”意见书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开工前质量监督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出具人防认可文件。
3.4 严格现场质量监督,确保每道工序达标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人防质监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一是提前向所有参建单位相关人员介绍人防质监站的职能范围、人防工程报监程序等,增强一线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为质量监督工作全面展开铺平道路。二是对所有开工建设的人防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每一道工序严格把关即验槽、底板、墙体、防护设备预埋、顶板、主体验收、设备安装到位、竣工验收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每一个隐蔽阶段全部要求进行报监报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复验,随时控制工程质量问题,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后期设备安装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5 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及审查,保证人防工程设计质量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设计,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根据市场需要逐步调整人防专业设计院设计比重,强化非人防专业设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逐步完善人防设计系统的结构优化。首先设计阶段根据省人防办的具体文件要求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是否在业务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设计。其次施工图审查阶段到省人防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图纸,审查合格后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方可进行施工。
3.6 提高认识,加强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档案资源,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建设,战时发挥自身作用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依据。提高认识,增强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责任意识。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档案员的组织机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组织、有层次、有计划的开展。形成人防工程档案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通过订立协议,做到工程档案管理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形成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程参与,确保人防工程档案的系统完整。分类整理,及时完成人防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4 结 语
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将决定或影响人防工程的生存能力和备战能力,因此需要在工程实践中结合各方力量,不断总结和探索施工管理方法,以保证工程的整体性、实用性和完美性,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陈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