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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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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篇

具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范文第2篇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范文第3篇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范文第4篇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法律依据】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探望权;强制执行;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101-0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以后,没有直接对子女行使抚养权的父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配合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的如何行使、时间如何具体安排,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达成,对于协议不能依法达成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探望权力的行使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如果不利因素消失后,当依法回复该方的探望权力。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夫妻双方应有的法定权利,然而现实情况却十分复杂,使得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强制执行出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探望权强制执行中需要的困境和解决的对策加以研究,以维护拥有探望权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我国目前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观念交互发展,公民的婚姻观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越来越趋向于利益化,维系婚姻的纽带也越来越脆弱,离婚率不可避免的急剧上升,与此同时相关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加。在法院依法判决的各种离婚案件中,因对子女探望权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问题也日益复杂。

(一)法院依法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消极依法执行

感情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基础,夫妻离婚以后由于感情破裂,常年的矛盾会爆发出来,双方会处于对立状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会采取各种方法阻挠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夫妻双方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把自己的全部感情和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害怕另一方的探望会使破坏自己与小孩建立起来的感情关系或者离自己而去。因此,即使法院判决探望权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在实际中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使探视权的实施无法达到应有的法定效果。

(二)涉案人员亲友阻挠导致较难执行

夫妻离婚以后,不仅是原有的一个家庭的崩溃,而且使得夫妻双方父母的关系也会从亲家变成冤家。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以后,由于工作、学习、生活的原因,直接抚养人没有时间照顾被抚养人,又怕子女的成长会受到影响,常常会由自己的父母或者亲友来抚养和照顾。处于直接抚养人的嘱托以及两家亲戚关系的破裂,被抚养人处于对孩子的关爱,会阻挠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从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看,没有明确规定被抚养人的亲友有配合执行探望的义务。所以,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没有切实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因而使得现实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子女拒绝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探望

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对子女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子女往往同自己的直接抚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感情较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直接抚养人的影响,排斥非直接抚养人,拒绝其对自己的探望。随着小孩的不断成长,会有自己的学习、生活和交往圈,怕自己父母离异被第三者知道后会对自己产生歧视态度,因而会产生对非直接抚养人的排斥,当其探望自己时往往会遭到被探望者的拒绝,这样使法院的执行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二、解决探望权强制执行困境的对策

探望权为家庭分解,夫妻离婚以后探望自己的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比较复杂,影响探望权得到有效实施的因素较多,再加上探望权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特征,使得探望权的执行较难,为此要采取较合理的对价加以解决。

(一)加大对被执行方及其子女的法律宣传力度

从法院对大部分夫妻离婚案件的判决案例来看,当探望权受到侵害时,要对实施侵害的一方进行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其认识到探望权是非直接抚养人应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够由于父母的离婚而终止。从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出发,父爱或母爱是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为了子女的考虑应该完全抛弃双方的恩怨和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协助,不要让孩子在成长中,由于父母双方的离异而使其在不和谐的环境中畸形的长大。

(二)科学规范法律审判文书的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以后对子女的合法探视权常常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最主要的问题是执行难度较大。根据探望权自动取得、主题特定、协议优先、互利互惠以及独立客体及中止原则,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为主,当协议不成或探望权收到不当侵犯时,法院要依法客观公正的维护合法人的权利,在法律判决文书中对探望权行使标的、时间、地点做科学合理的安排,委托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判决书相关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定期进行信息反馈。

(三)采取正确的执行方式,切实强化探望权的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了解到,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探望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惩罚措施。但是考虑到各方和谐相处的因素,在实践中几乎很少采用。为了使探望权的得到根本保障,可以借鉴西方法制成熟国家的经验做法。对于长期拒不执行探望权裁决的,在宣传教育没有明显效果时,法院从维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基础出发,可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适时变更被抚养人的法定监护权。对于阻碍法院依法变更监护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和量刑。及时制定探望权精神赔偿法,对于探望权受到侵害时精神损害的确立、鉴定做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收到伤害的程度确立相应的赔偿措施,以便有效约束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义务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