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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经营者依靠正常经营获得财富收入,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保护。但上市公司高管凭借手中持有的本公司上市前股份,在全流通解禁之初就大量抛售套现,这一现象显然很不正常。
首先,我们看看这些高管股份的高溢价是怎么获得的:
一、能够获得上市资格的公司,从过去到现在,都等于获得了一个独特的稀缺资源。这种资源的独特性和稀缺性,往往被社会公众以高溢价的形式购买,之后进入交易市场。如果没有资本市场的价格放大效应,即使是再好的公司,其资产价格也只能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且难以实现大幅度增值变现。
二、近两年的大牛市,造就了对许多上市公司资产的高估值泡沫。在泡沫效应的助推下,原先只值几元钱一股的上市公司资产,如气球般膨胀到几十倍,甚至更高。
三、去年刚刚完成的A股市场全流通,本是搞活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但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使上市公司高管通过非公平方式获得的原始股份资产,一夜之间全部变成了可以方便回收的现金资产。
那么,这么多企业高管为什么宁愿放弃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年薪,而进入暂时的“下岗”状态?一个最简单的算法,就可以为他们找到足够的理由:
比如贵州茅台,2007年每股收益达到了3元多,成为A股市场含金量最高的股票之一。即使是这样,将此收益全部进行分配,持有其1股的收益也就是3元多一点。贵州茅台目前股价是200多元,相对于每股3元的收益来说,市场溢价高达近70倍。面对如此高的溢价收益,选择卖股变现,就成为最快捷、最安全的财富避风港。
当前,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卖股套现已有蔓延之势,这对于通过二级市场高溢价获得其股份权益的大多数机构和普通投资者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他们在托起上市公司高估值风险的同时,还要向上市公司高管们支付高溢价收益。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微观公共权力/法律规制/正当程序
【正 文】
一、从两件“学位案”谈起
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委员会在21位委员只到16位的情况下,以6票同意,3票弃权,7 票反对的结果,决定不授予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的博士学位;随后,北大只授予了刘某博士 “ 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此后,刘某在长达3年半时间内四处询问、反映,要求回答他“ 未获学位”的原因均未得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 不予受理。1999年9月,刘某再次起诉,终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他请求法院责令 被告撤消其1996年的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判令北大向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 对其 学位授予问题重新审查。
海淀区法院在有关学位授予纠纷处理的法条缺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法律 的 “正当程序原则”,认为:北大学位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决定涉及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 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故在作出否定性决议前应告知相对人。法院判决责令北大学位评定委员 会撤消“不授予”刘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的博士学 位进行重新审议。(注: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发回重审。但2001年初,原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以“超过 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刘燕文的起诉(据说是海淀区法院在“请示”了上级有关法院后作 出的)。贺卫方教授在2001年3月某日的《时报》上曾以《转了向的里程碑》为题,评海 淀区法院这一“驳回起诉”的判决“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存在许多疑点”,他说:“最关键的 问题是,当一个法院已经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裁判,就意味着法院以权威的行 为承认了案件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受理了,然后经过一方当事人上诉,上一级法 院 又发回重审,下一级法院又说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等于出尔反尔,法 院的威信得不到保障,当事人对法院的预期也会变得复杂和混乱”。
贺文还说:“实际上,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非常仔细地界定了什么是司法权力能做的事情, 什么是司法权力不能做的事情”。)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关键词:公车改革;财政经费;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C9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一、公车改革的必要性
公车产生的问题长时间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多数地区,引起了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的强烈反应。我们现有的公车制度在多年的实践中突显出几个问题:一是超标准、超编制使得财政负担逐步加重;二是对公车严重依赖,没有车就不出门办事,极大地影响工作效率;三是公车私用十分普遍,助长了特权地位的歪风邪气;四是公车使用效率低下,隐性的浪费十分严重;五是在公车购买、维修、保养等环节上,存在着经济违纪违法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也曾进行多次的公车专项整改,但效果并未达到预期,公车问题如今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公车使用过程中滋生的不良行为深恶痛绝。这些问题产生于公车的配置、购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已经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现行的公车管理制度应继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公车使用逐渐规范化。公车改革势在必行,也是我们建设一个环保型、节约型的社会的必要环节。
公车的改革,第一,有助于消除公车代表身份和地位的特权观念;第二,有助于减轻财政负担,近年以来车辆在整个政府采购物品中始终排在前三位,还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而且公车购置费、日常运行费及维护费等已成为各级财政的负担;第三,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第四,有助于制止私用公车产生的腐败行为。在一些单位中,存在大量的公车私用、滥用等违纪违规现象,如探亲访友、度假旅游、私人庆典,在加油、维修过程中揩油,满足个人私欲。通过公车改革,加强公车使用过程中制度漏洞的治理,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公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经费运行的影响
公车的采购在政府采购物品中始终占据前三位,因为一些政府机关私自提高采购标准、增加公车数量及配备,导致公车消费逐年大幅增长。在公车的运行维护中产生了更多的保险、保养、维修、燃油费,公车的数量之大、使用效率之低,对公共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因此推行公车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公车改革有利于组织经费配置的合理化。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经费财政资源以完成使命并实现组织目标,但获取稀缺的资源也是机关事业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财政经费必须在众多相互竞争的利益中实现最有效的配置。在公车改革探索过程中,需紧扣公共预算及财政管理等角度,促使相应的社会财富合理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其次,公车改革有利于单位经费阳光化运行。随着公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衔接条例,保证政策的持久执行;公车改革还需警惕“公”“私”之间的灰色地带,要提升社会监督力度,强化公车管理制度,防止既使用公车又拿补贴的怪圈现象。公车改革必须减少公务用车支出在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中的比例,通过发放相应的交通补贴,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有效降低了因为公车使用等问题导致的腐败现象,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公开化运行。
最后,公车改革有利于单位经费账目公开化。以往,在机关事业单位预算与决算账目中,公车支出项目比例都相对较大,并且明细十分混乱,使得公车支出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公开化的屏障。因此,加大公车改革,构建社会化公车运行体制,有利于内部经费账目的公开,促进群众对单位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完善公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每个地区的财政收支水平也不一样,政府的各项支出需要与财政收支相匹配。因此,一定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改革工作,坚决不能一刀切,反而遏制改革的动力。当然也不能降低改革的标准,做表面文章,所以要全面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并出台有针对性改革方案,使得方案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二)加强管理,合理使用。降低公车数量从根源上减少了国有资源的浪费,如何提升保留的那部分公车的使用效率,减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问题,就需要建立科学的公车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学习国外公车改革的模式,比如给公车加入“电子芯片”或采用GPS 卫星定位系统,可以一整天有效记录公车运行轨迹、时速和加油、维修等信息。通过这个管理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公车调配、加油、维修保养、司机管理以及保险理赔方面的工作,并进行详细比较分析,将公车资源进行合理合规的分配使用。
(三)完善制度,规范补贴。“遵从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相匹配;与职务的级别、岗位和实际工作量相匹配;与工资制度改革以及补贴等政策相匹配;交通补贴标准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原则。”①因公务交通费补贴属于职务消费范畴,它不是职工福利。补贴规模既不能过于悬殊,也不能搞平均主义,防止借改革之名滥发津贴,特别是现职人员退休退职后,原则上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公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合理化、公开化运行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合理的开展公车改革工作,切实推进单位经费的阳光化运行。
参考文献:
[1]李欣欣.公车制度改革要突破什么[J].t望,2010(1).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98〕11号)及市财政局、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合发的《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1998〕899号)等文件规定,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自1998年1月1日起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防洪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号令的规定执行,现对上缴和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1.自1998年10月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代收的防洪费使用“一般缴款书”按月上缴市级国库,1998年1至9月上交财政专户的防洪费及以前年度余额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市级国库。
2.填写“一般缴款书”时,科目栏填“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号“840509”;备注栏注明“防洪费”;收款单位栏填“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市级”;收款国库栏填“295建行开发区支库”。
3.远郊区县征收的防洪费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市政府1994年21号令规定区县留用的部分将通过追加预算方式由市财政返还上缴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