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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戏剧教育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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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戏剧教育的理论与实务

儿童戏剧教育的理论与实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幼儿园戏剧教育;新手教师;叙事研究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3)11-0025-07

研究者从2007年开始与N市Y幼儿园合作,在园内个别班级进行戏剧教育的实践探索。期间也曾对该园全体教师进行过戏剧教育方面的培训,组织过戏剧工作坊活动。经过5年的探索,2012年,Y幼儿园决定在全园实施戏剧教育。在这种背景下,缺乏或鲜有戏剧教育教学经验的新手教师进入了我们的研究视野。我们知道,在幼儿师范教育的艺术课程设置中,通常会设有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课程,但戏剧教育很难保证会被列入其中。也就是说,在职前教育中,师范教育阶段较少接受到戏剧教育方面培养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初入职教师在这方面的“先天性缺失”。这种“先天性缺失”只能靠“后天”,即入职后的学习与实践来弥补。据研究者了解,教师入职后所接受的有关戏剧教育方面的培训是断断续续的,也就是说,“后天的弥补”面临着“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困顿局面。在这种“先天”和“后天”都不足的条件下,新手教师们最初实施戏剧教育时会出现怎样的状况呢?为此,研究者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探究:新手教师是怎么看待戏剧教育的?她们的看法在实施戏剧教育一个阶段后是否会有变化,有什么变化,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变化?在实施过程中她们遇到了什么困难,这些困难有没有得到解决,怎么解决的?期间,她们会怎么做,怎么说,怎么想?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目的

研究者以幼儿园新手教师为研究对象,旨在“探寻关于她们的真实境遇,以及她们是怎样做、怎样说、怎样想的”,深入了解她们在实施戏剧教育时所遭遇的困难以及她们内心的想法和感受,力图还原真实的戏剧教育实施现场,以期为后继的培训乃至研究提供依据。

(二)研究方法

具体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运用文献法,即通过图书馆、网络等查阅相关资料,收集有关幼儿园戏剧教育、新手教师及叙事研究方面的文献,根据研究需要加以利用。研究者运用访谈法对三位教师进行活动后的即时访谈以及月末、学期末的总结性访谈,平时则开展随机的非正式访谈;运用观察法观察三位教师组织的戏剧教育活动,并在征得她们同意的情况下,对活动过程进行录像。

研究者主要采用叙事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以故事的形式呈现研究成果。所谓故事的形式,即所叙之事具有情境性、时间性、主观性等特点。叙事研究关注的是在一定的场景和时间中,发生了什么事情,主人公是如何思考、应对、感受、理解这些事情的。

(三)研究对象与工具

研究者采用随机抽样法,在Y幼儿园选取了三名新手教师为研究对象,分别记为梅老师(大班)、兰老师(中班)、芳老师(小班)。

研究中使用到的工具包括纸、笔、录音笔、用以拍摄戏剧工作坊活动或戏剧主题活动过程的摄像机、用以记录关键或典型场景的照相机。

(四)概念界定

1.新手教师

本研究中的新手教师特指那些在设计、组织实施戏剧教育活动方面没有经验或只有较少经验的,尚不能适应或胜任戏剧教育工作的教师,所以不受教龄所限。

2.幼儿园戏剧教育

幼儿园戏剧教育是指在充分激发幼儿戏剧创作兴趣的前提下,为培养幼儿乐于并善于用戏剧语言(符号)表达自我、思考和认识周围世界,由师幼共同建构的一种审美教育。

3.戏剧工作坊

戏剧工作坊是指幼儿围绕某一集体共同感兴趣的主题,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戏剧化的肢体动作和语言表现这个主题的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幼儿需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创造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它通常是一种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以小组形式进行的有意义学习。戏剧工作坊的本质是创造性教育的一种实践模式。

二、研究过程

研究者为三位教师建立了独立的资料夹,将每次收集来的资料加以归档或转录,通过记流水账的方法记录当天观察、访谈以及反思的情况。

随后,研究者对资料进行编码。以兰老师为例,“兰老师”代表活动的实施者,c代表全体或大部分幼儿,B1代表活动中的某个男孩;G1代表活动中的某个女孩,2012年2月28日对兰老师的访谈记为“兰老师访谈2012-2-28”。

将资料转换为编码后,研究者“悬置”自己的观点,反复阅读原始资料,从中找出相似或相近的主题,并对其进行重组。为尽可能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研究者会反复听访谈录音,经过阅读和思考逐渐明晰故事线索,即活动时间、实施流程及三位教师遇到的困难等。

三、研究结果

研究者首先了解了三位教师在编写、实施戏剧工作坊方案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困惑以及对戏剧工作坊的认识等。

(一)七嘴八舌说戏——初识戏剧教育

1.“就是表演童话剧”

梅、兰、芳三位老师都是在入职后才听说“戏剧教育”这一概念的。她们认为戏剧教育就是让幼儿表演童话剧或舞台剧,特别强调“表演”和“舞台呈现”。的确,人们对戏剧通常有着某种刻板印象,“以为‘戏剧’就是粉墨登场的舞台表演。尤其当‘戏剧’碰上‘儿童’时,常常被局限为‘儿童娱乐成人’或‘成人娱乐儿童’的表演节目”。因此,对于初次听说戏剧教育的教师来说,认为戏剧教育就是让幼儿表演童话剧、舞台剧等,也无可厚非。

2.“不一定非要排出个什么剧”

经过专家培训(主要通过戏剧工作坊培训)并多次参与戏剧工作坊活动之后,三位教师对戏剧教育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在她们看来,戏剧教育“不一定非要排出个什么剧”,而是“让幼儿在戏剧创作的过程中更好地运用肢体动作和语言去创造、想象、表现”。此外,她们觉得“戏剧活动也是一种‘玩’,幼儿不需要很正式地坐在那里呆呆板板地听课”。梅老师说:“平常的教育活动目标比较多一些,而戏剧活动让幼儿玩的感觉更多些。幼儿在活动过程中不会觉得‘我今天是来上课的’,整个活动就像游戏一样,就是在玩。”

的确,与她们所说的“呆呆板板地听课”相比,戏剧工作坊那种开放、自由、宽松的氛围无疑更让参与者感觉是在玩,在游戏。戏剧活动注重每个人的参与,这也大大不同于比较呆板的传统教学方式。三位教师回忆参加专家组织的戏剧工作坊时的情景时,依然记得当时很开心的感受,但戏剧活动留给她们的“就是在玩”“不觉得像上课”的印象,在后来的活动实施过程中却成了她们一个难以解开的“结”。

3.“要有矛盾冲突”

戏剧是一门综合艺术。它难以被划归为某一领域的活动,因为它有时像音乐活动,有时像语言活动,有时像社会活动甚至体育活动。戏剧活动的统整性很强,对各个领域的课程内容都有涉及。

梅老师很好地抓住了戏剧活动区别于其他领域课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有“矛盾冲突”,即“戏剧特色”要明显。的确,冲突是戏剧的本质,“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剧”。

根据三位教师的叙述,我们提炼出几个她们对戏剧活动特征理解的关键词:玩,不像上课,要有矛盾冲突。

(二)万事开头难——绞尽脑汁编戏

在戏剧教育活动起步阶段,可供教师参考的教材或资料甚少。因此,需要教师根据园方制订的戏剧教育活动方案自己去“编教案”,这让新手教师颇为犯难。

1.“点子从哪里来”

什么样的素材适合改编成戏剧活动方案且符合幼儿的需要?作为新手,她们不知道从哪里入手准备。

我们能够想到的就是绘本,就是绘本内容中跟戏剧相关的那部分,但这样的内容比较少。(芳老师访谈2012-02-28)

适合小班幼儿,且小班幼儿能充分表现的素材比较难选择。它不能过于复杂,也不能有过多的情节。要让幼儿容易表现出来,需是幼儿熟悉的内容,他没有相关的生活经验,就难以表现或表演出来。(芳老师访谈2012-5-11)

由此可见,对新手教师来说,选择适宜的素材的确是件“很头疼”的事情,因为素材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活动的实施效果。梅老师说:“素材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好的剧本,或者有好的内容,才能吸引幼儿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出于对幼儿经验连贯性的考虑,幼儿园的戏剧教研组还要求戏剧工作坊的内容最好出自当月的教学主题。对于这一要求老师们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戏剧教研组)要求我们将主题教学内容延伸到戏剧活动中来。这样的戏剧活动的确比较贴近幼儿的生活。用他们身边的事来引发他们的戏剧兴趣,我觉得比较好。比如我们有一些主题活动会让幼儿听故事,故事里有很多有趣的内容,像《皇帝的新装》,就可以延伸到戏剧活动中来。(梅老师访谈2012-2-28)

根据主题教学的内容来找戏剧素材,其实也有局限。有些故事虽然很好听,但就是没办法把它用到戏剧活动中来。局限在主题教学内容里面找戏剧素材,我很难找出既有冲突点,又有趣味性,并适合幼儿表现的内容,这是一个问题。另外像××的教材你知道吧,实在是太没有意思、太无聊了,不能吸引孩子,没啥教育意义。(兰老师访谈2012-3-30)

可见,Y幼儿园戏剧教研组的这一要求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也许较切合幼儿的经验,便于幼儿理解戏剧活动的内容,另一方面似乎又“难为”了教师。因为对她们来说,戏剧教育本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她们对戏剧工作坊的方案“看的比较少,接触的比较少”,因而在编写,尤其是选材方面本就有一定的困难。戏剧教研组把戏剧活动的素材来源框在当月的教学主题范围内,就难免会发生像兰老师那样的困惑,“有一些主题内容没办法用到戏剧活动中来”,如果教材提供的教学主题又“没意思”“无聊”“不够吸引孩子”,那么教师在接下来设计戏剧冲突时就会难上加难。

2.“冲突很难设计”

所谓设计戏剧冲突,就是在戏剧活动中为幼儿设置认知或情感上的障碍,制造困难,以激发幼儿的思考。素材决定了戏剧冲突设计的难易程度以及合理程度。以芳老师设计的《铁皮人,加油!》为例,活动方案以《绿野仙踪》为蓝本,芳老师巧妙设计了一个铁皮人生锈后不能动弹了的戏剧冲突,让小班幼儿思考如何帮助铁皮人。这样的戏剧冲突虽是有意为之,但也并非故意刁难。

要设计出“合情合理”、合乎情节发展,且符合幼儿理解能力的戏剧冲突,并非易事。兰老师第一次设计的戏剧工作坊方案《小种子旅行记》中就没有冲突点。这一方案来源于她们班上的教学主题“小花草大世界”。当时的教学主题是让幼儿了解各种各样的种子是如何散播的,于是兰老师决定在种子上做些“文章”。她选择了可以在空中飞舞的蒲公英种子,将戏剧活动定名为“小种子旅行记”,但关于在小种子的“旅行”故事里设置什么样的戏剧冲突比较合适,兰老师很苦恼。

设置一个什么样的冲突点会比较好玩,或者让人意想不到呢,我想了很长时间,也问了很多人,都没有想出合适的点子。(兰老师访谈2012-3-30)

研究者和兰老师就如何在活动方案中设置好的冲突点讨论过一次,发现问题出在选材。一方面,蒲公英种子较小,还要表现出在空中飞舞的样子,幼儿很难用肢体动作来表现这个情景。另一方面,事实上幼儿包括兰老师对蒲公英都不甚了解。兰老师考虑过换成其他种子,但她马上又自我否定了,因为“说来说去还是种子,小小的种子还是不太好表现”。这时候她意识到“被这个故事局限死了”,因而导致了后续活动设计和开展的困难。

3.“教学策略怎么选”

有了好的素材,设计出了好的戏剧冲突,并不意味着方案完美了。戏剧工作坊包括热身、角色塑造、情节创作以及分享与交流四个环节,在实施过程中应采用什么样的戏剧教学策略将它们衔接起来,这是三位教师不太想得明白的地方。所谓戏剧教学策略,是指在戏剧活动过程中教师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效果而使用的手段或方法。教师被要求事先写下对应于每个环节的戏剧教学策略。对此,新手教师比较困惑,不知道某个环节应该用什么样的策略比较好。

(三)四面楚歌——身临“戏”境演戏

三位教师在戏剧工作坊现场还遇到如下问题或困难,研究者对她们的遭遇进行白描如下。

1.“不知道是该坐还是该站”

Y幼儿园的戏剧表演室(戏剧工作坊开展的场所)是一个50平米左右的空房间,没有桌椅,只有一个环形台阶。兰老师第一次组织戏剧活动时,很不适应,“不知道是该坐还是该站”。兰老师说:“平时我们组织活动都是让幼儿用桌椅围坐成半圆形的,不坐成半圆形我就不知道该怎么组织活动了。”由于没有明确的空间布局,幼儿“就开始跑啊跑”,兰老师只好追着他们,但很难把他们聚集到一起。有戏剧教育研究者指出:“在新学期开始就定好空间使用方式是一个好主意,这样,参与活动的团体成员可以清楚知道空间已经被界定……‘空间界定’概念应被接受,否则戏剧活动将无法顺利进行。”

2.“很难控制”

空间的改变让初次进入戏剧工作坊的教师无所适从,给教师的活动秩序管理带来了挑战。习惯了“秧田式”空间布局的教师在进入“空旷”的戏剧工作坊后,首先有一种对空间的不适应感,另外这种活动组织形式对习惯了传统活动秩序管理方式的教师也是一种挑战。梅老师的说法比较有代表性:“我们平时组织活动就要求幼儿小手放放好,小脚并并拢。幼儿基本上不会‘离开位置’,他们在整个活动过程中都不怎么动的,老实地坐在自己的位子上,最多是举手发言。戏剧工作坊就不一样了,它是在一个空旷的地方开展的,它要求幼儿通过肢体动作来表达,就是需要幼儿动。所以活动纪律方面我觉得不是很好把握。”

幼儿在工作坊来回地跑,兴奋地大喊大叫,让教师感觉“很乱”,甚至难以容忍。但教师又认识到戏剧活动是“很活的”,过多的控制会束缚他们的创造和表现。规则与自由、控制与放任之间的度新手教师觉得较难把握。

3.“幼儿不入戏怎么办”

戏剧工作坊相对灵活的活动组织形式和宽松民主、自由的氛围可能会导致部分幼儿游离于戏剧活动之外,“自娱自乐”,难以“入戏”。

幼儿不入戏的时候,我该采取什么策略让他投入到戏剧活动当中来,按照我的设想走下去呢?有些幼儿他根本就是“你讲你的,他玩他的”,而且他还玩得很开心。(芳老师访谈2012-5-17)

幼儿这种“自由自在”的现象,对新手教师来说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这一方面有戏剧教学策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活动秩序管理的问题。很多戏剧教育研究者也讨论过对“游离的幼儿”和“破坏纪律的幼儿”的处理方法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先暂停戏剧活动,直至幼儿都能参与其中,、对于违反活动规则的幼儿则督促其改正,帮助其重回戏剧活动中来。

在此问题上芳老师采用了“平时上课的方法”——“忽略”。她说:“我不会因为某一个幼儿影响大家,浪费大家的时间的。”这也许是教学的无奈之举,因为集体教学活动中教师更注重活动环节的流畅性和完整性,或者说注重既定任务的完成。这同时也折射出新手教师在戏剧活动规则制定和教学策略运用方面的力不从心。

4.“分身乏术”

在戏剧活动中,教师通常要身兼数职,穿梭于“戏里戏外”,三位教师都觉得自己分身乏术,认为需要一个配班老师来配合她们。的确,在戏剧活动中,教师是个多面手,要担任导演(引导、激发幼儿表现)、演员(有时要入戏扮演角色以引导剧情发展)、编剧(活动中有很多即时生成的内容需要教师“现场直编”)、音响师、道具师(根据情节需要及时播放音乐、提供道具),还需要念旁白。我们可以通过梅老师组织的“大树之家”活动中的一个片段来看一看她在活动中扮演了哪些角色。

梅老师把树洞图片粘贴到每棵大树(幼儿扮演)身上,转身去拿事先准备好的音乐播放器。播放了一段下雨的声音后,她对幼儿说:“哗啦啦,哗啦啦,下雨了,你们猜,这时候谁来了?”(梅老师扮演的是音响师、旁白者角色)幼儿回答:“不知道。”她又转身拿了一张奶牛的图片,贴在右手上,说:“哞哞哞,我是大奶牛,下雨了,我可以住在这里吗?”(梅老师入戏扮演奶牛)幼儿回答说:“可以。”梅老师接着说:“你们的家(指树洞)那么小,奶牛那么大能住进去吗?”(梅老师出戏,重回到教师角色)接下来,梅老师又分别扮演了小青蛙、小蚂蚁,向大树求助。

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活动,戏剧活动要求教师在参与活动过程中扮演多重角色,承担多重职责,这对于一般教师而言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任务。

(四)迷雾重重——置身“戏”外看戏

研究者记录了三位教师在开展戏剧工作坊过程中及之后的想法。从她们的表述中,我们可以一窥她们内心的纠结和彷徨。

1.“不要热身可以吗”

在开展了几次戏剧工作坊活动以后,兰老师觉得应该取消热身环节。她认为热身环节会让幼儿一开始就很兴奋而导致注意力分散,“应该直接进入正题——角色塑造,趁着他们还能够注意听你讲话。要不然接下来的活动反而不好组织”。兰老师对于热身活动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她认为“热身活动就要让气氛High起来”,其实热身活动并非只是让幼儿“身”“热”起来,更要让幼儿的想象力、注意力、兴趣等“热”起来。热身活动的形式也可以是多样的,如律动的形式,或让幼儿听听音乐。

热身活动一方面可以作为戏剧活动与之前进行的其他活动的有机衔接或过渡,让幼儿知道戏剧活动即将开始,要做好准备了:另一方面。适当的热身活动也是激发幼儿兴趣、吸引幼儿注意力的时机。英国儿童戏剧教育家多萝西·海兹考特(Dorothy Heathcote)在描述戏剧活动的开启阶段时说:“我首先必须要引起他们的注意,如果他们注意我了,就可以获得他们的参与,然后我给他们一个机会让他们去投入和关注,有他们的关注,他们就会入迷。”

2.“情节创作不就是解决问题吗”

我们在观察相关活动时发现,兰老师在活动过程中只是用口头的方式提出问题,然后让幼儿用口头的方式把解决问题的方法说出来,却并没有给幼儿实际解决问题的机会。情节创作环节成了“研讨会”“语言课”。兰老师认为只要能锻炼幼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一定非要用动作来表现。

事实上,戏剧活动的情节创作不仅包括角色对话的创作,还包括动作、人物关系、场景、冲突解决及结局等的创作。兰老师说“情节创作不就是解决问题吗”,她的认识是片面的。从本质上讲,戏剧是用动作模仿人的行为的艺术,是“想法与行动的对话”。要让幼儿在“做中学”,在表演过程中体验角色的心理感受、情绪变化,即通过动作和言语的表现达到一种理性和感性的融合,这才是我们所说的“做戏剧”。

3.“非得按这个框架做吗”

从起初对戏剧工作坊感到新奇,到组织过几次活动之后产生种种困惑,三位新手教师开始质疑戏剧工作坊的内容及其活动框架了。

有时候觉得戏剧工作坊太无聊了,老是说同样的话,问同样的问题。讲同样的故事,表现同样的东西,你会渐渐没有激情的。(兰老师访谈2012-6-25)

组织了几次活动之后我觉得活动内容有些单调,我在想,能不能用一些新的方法和策略,融入其他元素,让戏剧活动变得更有声色一些。(梅老师访谈2012-6-26)

可以看出,三位教师在思考怎么让戏剧活动“更有声色一些”,换句话说,她们在求新求变。

兰老师还对戏剧工作坊的流程提出了质疑,她觉得这个“定死的网环节”会把教师“框死”,让她们失去创新激情。

活动环节一定要按照这四个步骤走吗?老这样的话,幼儿是否会觉得很无趣?非得按这个框架做吗?形式不能变化吗?(兰老师访谈2012-6-27)

从某种意义上说,兰老师的质疑有一定的道理。她还提出,可用类似瑞吉欧的方案教学来组织戏剧工作坊活动,认为这样幼儿的探索性更强;或者把“其他领域的内容”放到戏剧工作坊中来,“让其他领域的内容为戏剧活动服务”,例如,通过科学实验表现戏剧冲突,或在戏剧工作坊中加入一些神秘的、富有刺激性的内容,让“幼儿产生大的兴趣,获得更新鲜的感觉”。

4.“定规则会像上课”

在被问及是否考虑过制订一些戏剧活动的规则时,三位老师的回答几乎如出一辙。她们都觉得定规则会像上课,不符合戏剧活动的特点。

戏剧活动中不能给幼儿定太多的规则。你不能让他坐在那里不动,或者不让他讲话。戏剧活动是很活的,很开放的。(梅老师访谈2012-4-13)

不能过多地去控制幼儿,否则会限制幼儿的活动。(芳老师访谈2012-5-17)

规定太多了,不就又像上课了吗?对不对?不能规定得太死板,太死板了就没有戏剧活动的感觉了。(兰老师访谈2012-9-19)

可以看出,三位教师都很不希望把戏剧活动“弄得像上课一样”,觉得“不能定太多的规则”。一方面,这说明三位教师已认可、接纳,甚至能自觉维护戏剧活动的民主、平等、宽松、自由等特点了,所以不愿意(但也可能是不敢或不会)建立规则;另一方面,戏剧活动还是需要有规则支持的。在规则与自由之间,新手教师们彷徨了,甚至有点不知所措。

四、建议

通过以上的研究我们可以感受到,新手教师对戏剧教育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晰,对戏剧活动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也不是非常明白。为此,我们围绕以下几个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关于戏剧活动方案的设计

有教师说:“其实对于我们没有接触过戏剧教育的教师来说,设计比实施更难。”的确如此,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新手教师设计活动方案的难度确实很大。因此,幼儿园需要为新手教师提供成熟的活动方案让其先学着组织实施,并让有经验的教师到现场观摩、指导。待新手教师“有了感觉”“知道怎么回事”了之后,再逐渐安排她们承担方案设计的任务。戏剧活动方案的设计要求教师有较高的“编剧”能力,所以教师平时要注意积累素材,例如,多看童话故事,多欣赏动漫影视作品等。教师还要多细心观察幼儿,了解幼儿的经验,这样教师在设计戏剧活动方案时才可能会成竹在胸。

(二)关于戏剧活动空间的规划

很多活动秩序管理上产生的问题是因没有明确界定空间而造成的。因此,在新学期之初,尤其是第一次开展戏剧活动时,教师就要规划好活动空间,让幼儿明确自己的活动范围。人数较多时,教师可让幼儿围坐成圆圈,将中间的区域作为表演区;人数较少时,幼儿可围坐成小半圆,根据需要在表演区和讨论区活动。这样,幼儿可以明了不同区域的功能及自己的职责。

在第一次戏剧活动开展前,教师有必要带幼儿先熟悉活动场地,一方面教师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对空间安排事先作出调整;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幼儿在活动时受新环境刺激而分散注意力。

(三)关于戏剧活动的秩序管理

规则是戏剧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在制订戏剧活动规则时,教师可以运用团体讨论或协商的方式,让幼儿参与制订戏剧活动的规则,这样能增强幼儿对规则的认同感,从而促使幼儿主动遵守和维护规则。

对于戏剧活动中幼儿吵闹、秩序发生混乱等问题,教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是幼儿投入戏剧活动的热情表现,还是与活动本身无关的吵闹。如果是后者,教师可以让其暂时退出戏剧活动,静坐片刻,直至其做好重新参与戏剧活动的准备为止。对于那些在戏剧活动时经常“不入戏”或不参与的幼儿,教师宜暂时允许其不参与,让他在一旁观看,直至其准备好再次投入到戏剧活动为止。

(四)关于戏剧活动教学策略的选择和运用

常用的戏剧教学策略有角色扮演、教师出戏或入戏辅助等。

角色扮演可分为全班角色扮演和分组角色扮演。前者适合剧情单一或个别幼儿表演有困难的情况,后者则适用于让幼儿扮演多个角色的情况,教师在分组时要考虑到幼儿的年龄特点和经验准备情况。教师出戏、入戏辅助是指教师根据需要自然地参与角色扮演,或以适宜的方式回到教师身份,来调整或结束教学。例如,戏剧冲突可以由教师入戏引发,教师在扮演角色时表现要夸张、个性突出,引导幼儿“明白自己所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不处在混淆不清的状态”。当幼儿经验不足导致表演困难或秩序混乱时,教师宜及时出戏,辅助其解决问题,以保证戏剧活动有序进行。在戏剧教育活动中,教师在出戏、入戏中不断转化,这也是戏剧活动的开放性所决定的。

如何选择适切的戏剧教学策略以达到最好的活动效果?这是新手教师十分关心的问题。其实并无适用于所有活动情境的“万全之策”,教师宜根据教育目的随机应变,自选策略。教师可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大胆尝试,并经常对活动进行反思、总结,持之以恒,就会找到合适的戏剧教学策略。

除了以上几方面建议外,新手教师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提升自己的戏剧教育能力。(1)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利用幼儿园的各种资料丰富自己的戏剧教育专业知识,并积极参加园内的培训活动;(2)通过积极的反思,促使自己原本零散的经验系统化,并坚持循环往复地做好反思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戏剧教育水平;(3)构建学习共同体,教师之间要互相观摩学习,分享经验,共同探讨问题,促进共同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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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戏剧教育的理论与实务范文第2篇

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已近五年,完成了从理念突破到实践操作的破冰之旅。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共培养学生3590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782件,从事法律咨询万余人次,并在不同院校中形成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虽然开设此项目的高等院校数量和受关注程度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趋势,但是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法学教育规模的急速扩张相比,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中无疑还处于边缘地带。在全国近400个高校法学院、系中,只有33所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显得十分单薄。

早在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出现之初,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中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即这一美国法学教育的舶来品是否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中,诊所法律教育应该获得怎样的身份?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前途和命运。

7月9日-12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国际诊所法律教育大会暨第三届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大会上,围绕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议题,诸多法学方面的专家进行了积极而有建设性的讨论。其中一些代表性的观点和认识,或许能为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指出一条光明的前途。

“舶来品”挑战传统法学教育

法律诊所也给人看病吗?

法律诊所的老师和学生是不是也穿着白大褂?

没有课本的教学还能称得上是一门“课程”吗?

没有试卷的考试怎么评价学生的成绩呢?

诊所的学生是以什么身份替当事人打官司?

当“诊所法律教育”这个新名词进入人们视野的时候,伴随而来的还有一连串善意的玩笑与疑问。

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中期首先在美国兴起,是一种强调“从实践经验中学习”的法学教育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并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借此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对于这种实践型的法律教育方法,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用三个形象的比喻做了一个很贴切的注脚。比喻一:当司机要比当乘客更认路。传统的法学教育是老师开着车带学生寻找答案,诊所法律教育是把学生放在司机的位置上,老师在一旁启发引导,处于主动地位的学生必须独立思考如何走出一条合适的路,那么他就会更加主动、负责任地学习;比喻二:练武术要融会贯通各种招式。传统的法学院课程是按一种套路学习,分门别类、程式固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一个案例是绝对按照学科建制分割孤立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要打破部门法的割绝,拆开各种固定的招式和套路,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比喻三:学习游泳一定要下水练习。法学院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岸上学习游泳的阶段,但是如果没有到真实的案件中像律师那样操作和演练,就不可能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诊所式的课程是把真实案件中的法律、事实、人际、经济、政策、道德、传统等各种问题摆到学生的面前,这对于学生真正理解社会正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无疑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包括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甄贞说,“在学校考试成绩都是优秀的学生,毕业后到律师事务所竟然不会为当事人写一份书。”

参加诊所法律教育大会的不少法学教育专家也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仍是一种以教为本的教育模式。当然这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生发出一些与法律工作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其一,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其二,学生培养与社会的不适应性。学生面临择业时,往往感到迷茫,难以恰当估计自己,在就业初期会有不同程度的挫败感或与社会的不适应感。法学教育虽然已经给予他们走向社会并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近年来,一些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

法学院到底应该教给学生什么?如果仅仅将法学作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而进行课程设置,就等于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认为:“我们虽然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将学生培养成为法律职业者。”就目前看来,法学院的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法律教育中缺乏对法学院学生进行律师基本能力的训练,而现行的实习制度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为了使法学院的课程能够包含一些更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内容,很多高校都会要求学生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两到三个月的毕业实习,还有近年兴起的模拟法庭、案例教学都是实践教学的不同形式,但是这种实习机制面临诸多问题。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任外教的amelaN.Phan告诉记者,在一些高校,由于最后一个学期正是大四学生忙于撰写毕业论文和找工作的时间,如果所在学校对实习的时间和结果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的话,“这两到三个月的实习期只是成为学生日常紧张课程安排以外的一个假期而已”。

实习导师的素质参差不齐,投入精力也往往有限;大多数缺乏系统化、科学化的进度安排和实习指导;对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往往缺乏足够的重视;学生介入的程度极其有限,一些学生的实习就是装订卷宗。至于模拟法庭,在一些学校已经蜕变为“让外行人看热闹”的戏剧化表演,而且也并非是真实的司法过程的再现。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左为民认为,从总体而言,尽管实习机制和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诊所的理念,但是由于实际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往往难以保证多数学生获得足够的专业训练。

“向弱者伸出法律的援手”

“与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相比,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局限于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缺乏对我们培养的学生能干什么的深入思考,法学院更需要培养学生的律师能力和职业责任心。”甄贞认为,能力的培养应该提到与知识传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通过为学生创造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培养学生强烈的律师责任感和道德观,鼓励学生去思考法律职业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发展规律中的作用,思考律师职业的价值和作为律师个人的自身价值。

对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法律职业道德培育,我国法学教育界是有共识的。问题主要在于对此缺陷如何弥补。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彦敏认为,通过法律诊所的设置,让拥有了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高校学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拥有法律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从某种角度说更有利于他们产生对自己法律职业身份的深层次认同。

多年来,在我们的大学校园里就活跃着这样一群法律援助者的身影,他们利用自身资源,凭着稚嫩的双肩,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推动社会公平与公正,成为民间法律援助事业重要的补充。“出庭担任辩护人,为因长期家庭暴力受虐待妇女杀夫案辩护;作为人,河北固安某农民夫妇诉医院和某外国医疗器械公司心脏起搏器民事索赔案,8岁儿童石某遭电击索赔案等。”面对记者,甄贞教授如数家珍,“由诊所学生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多都办得相当出色。”

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引进中国以来,法律诊所便一直与法律援助紧密联系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精神在于将现实的社会作为法学教育的实验室,而法律援助使诊所学生置身于现实的社会中把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并不仅仅是法律援助需要法学院师生作出贡献,法学教育对学生的培养同样需要法律援助这块基地。

对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间相依相存的联系,蔡彦敏深有体会。她认为,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而且可以成为培育法律援助后备力量的法学教育基地。通过法律诊所可以使更多的法学院学生感受到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急需,从而可能对学生的从业选择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经历本身往往也会影响和激励学生在不同的工作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命运和权益保护,并为此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经历,通过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更关注社会底层人们的命运,也更关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同时,诊所法律教育还有助于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初步形成作为法律职业人士应当拥有的社会责任感,使学生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走向社会,逐步积聚成一种越来越强大的抵制和抑制司法腐败的主体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使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急需,并为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正义与法治的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因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精神在于将现实的社会作为法律教育的实验室,而法律援助使诊所学生置身于现实的社会中把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终极目的是教育和学习”

面对法学教育界的传统惯性,经过近五年的实践,诊所教育已经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中被证明是一种较好的、培养职业法学人才的方法,因为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带给我们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方法和教学内容。

一些上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在总结中这样写道:“与其说是在上课,真不如说是一群朋友聚在一起讨论。这里没有指定的课本,没有老师填鸭,没有同学们拼命三郎一样的抄笔记,一改往日上课时头脑基本处于休眠的状态。”“我在这里学会了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如何审查各类证据,如何制作诉讼文书。在诊所里学习,是我大学四年中做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然而“希望在诊所中办一两个真实的案件就能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愿望,想法似乎过于简单;希望通过诊所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的学习,就能积累丰富的经验,一跃成为合格的、十足的‘法律人’更加不切实际。”

法律诊所委员会常务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师李傲认为,教会学生自我学习、独立思考,这才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最需要达到的、最现实的目标。

学生办理真实案件只是将案件作为教学内容的载体而不是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终极目的是教育,是学习。”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刘晓堤说,“学生在办理案件中所做的一切准备和实践活动最终都将回到课堂上,并经历反馈、分析和反复讨论等教学环节。没有课堂和实践的结合,学生便无法从实践中充分获得经验,也就无从学习到法律的真谛。学生终有一天会离开学校成为法律专业人员,诊所式法律教育并非提前把他们推出学校大门,正相反,它打开了一扇窗,让属于校外的实践经验进入校内,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正因为如此,针对诊所法律课程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和培养法学人才的作用方面存在的观望和疑虑,蔡彦敏告诉记者:“尽管传统的法学教育需要改革和完善,但并不是要以诊所法律教育取而代之,而是把它作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成为改革与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机制。”她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应向诊所法律教育敞开大门,应当确定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应有的地位,并纳入法学院的课程体系。

“昂贵教育”难过成本控制关

“在北大法学院,诊所法律课程是选修课中最热的一门,每学期开课时,最多只能容纳30人的课堂有三四百人报名。很多学生都希望能来旁听,不要学分都行。”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杨晓雷老师告诉记者,“由于受师资配备的限制,实际接纳的学生有限,法律诊所不得不面对选择学生的问题。”

与传统教学一个老师面对50到200学生相比,诊所法律教育无疑是一种高成本模式。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基础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相比“灌输—接纳式”的课堂传授,“监督—操作式”的诊所教学要求教师投入更充分的时间和更多的精力,师资问题因而成为困扰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

在诊所法律教育界里,诊所教师们被称作“活雷锋”。他们大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曾经参与或目前仍然从事着法律援助工作。对社会强烈的责任感,使得他们有着让人敬佩的奉献精神。但是,仅仅靠诊所教师的奉献精神是不足以支持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要保证师资力量,必须建立一个长效保障机制。

从美国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在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需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的评价标准。

蔡彦敏认为,与美国明显不同的是,目前我国的诊所教师几乎都是从原有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中产生的,他们一方面新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另一方面还要同时兼顾其他某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一般而言,教师们并不愿意割舍其他的课程而成为一名专门的诊所法律教师,且如果只作为一名专职诊所教师,也很难达到所在高校对教师工作量的基本要求。同时,由于受我国高校现行人事制度的制约,法学院本身实际上也不具备独立和另行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的现实条件。

“从目前已建设诊所法律项目的学校看来,建立怎样的诊所教师评价机制是维系诊所项目建设及其运作质量的保证。”蔡彦敏告诉记者,在我国各个高校的诊所课程一般为3-4个学分,每门诊所课程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教师,这种与传统课堂不同的模式,带来的是如何计算诊所教师工作量的问题。从授课场所来看,诊所教学有课堂教学和课外辅导;从授课方式来看,有集中授课、分组讨论和单独指导;从指导阶段来看,有实践前的技能训练,实践中的个案监督,案件完结后的评估。每周一次的例行见面,数不清次数的临时见面、电话指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跟随学生开庭一个学期结束,诊所教师还要忙于处理“善后事宜”,继续关注假期案件的新进展,安排学生人的衔接,延续对学生的个案指导。“这是一个具有可变性、难以完全量化的工作,如果让几名老师平均分割该门课程的工作量显然有失公允,很难从制度上巩固和壮大诊所教师的队伍。”

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也需要法学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以四川大学法律诊所为例,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要在交通、通讯、文印、午餐等方面补贴数百元;与此同时,维持一个20-30人规模的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开支每月需要数千元,一个诊所每年需要几万元的直接经费,而且还没有将教师工资、必要的硬件投入等计算在内。相比之下,传统课堂教学除了占用教室、电教设备等公共资源及有限的教材外,几乎不需要任何附加投入。

将学生从固化的法律条文中引领到鲜活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来,注重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应该是引进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一个初衷。然而与法律援助息息相关的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制度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成本与经费、诊所师资、管理人员等种种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左为民认为,成本难题在今天的中国显得更为严重。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持,也缺乏民间力量的资助,近年来的扩招更是加剧了财务和师资的双重紧缺。在此前提之下,“大课堂+图书馆”的俭省模式高校尚可勉力维持,而精细化、消耗性的“昂贵”实践课程暂时还不具备普及的条件。

目前,在我国设有法学院、系的高校中,只有少数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更多的院校虽然已经表示了对该项目的强烈兴趣,但却由于经费、师资等原因尚无法启动。如何保障诊所法律教育在学校的持续发展以及如何促使更多的高校能够加入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

走过五年的历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又一个新的挑战:如何确定诊所学生“准律师”的办案身份;如何协调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如何解决诊所教师的超负荷工作量的问题;如何保障诊所教学稳定的教学来源;如何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法律诊所;如何为诊所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外实践环境;如何为更多的法学院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是“跳跃式”的,在接受了国外三十多年来的诊所法律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诊所法律教育已经踏上与中国法学教学的契合之路,正如一位美国资深诊所教授所说:“我们今年来帮助你们了解诊所式教育,但我知道,十几年、几十年后的中国法律诊所可能让我们不认识,是全新的法律诊所,那是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

生为责任而来

第一次听说“法律诊所”这个名词是在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志愿者有关法律援助的一次对话中,那位志愿者兴奋地向我描述着参加法律援助后带给自己心灵上的巨大震撼,也成就了我对诊所法律教育最初的感受。

终于有机会深入了解这样一个新生事物之后,才发现在这片实践教育的广阔天地中,竟是女性撑起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多半边天。12位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有8位都是法学教育界非常优秀的女性,诊所法律教育能走到今天,可以说每一步都离不开她们坚韧和执著。

为什么在男性占主流话语权的法学界中,诊所法律教育这块领地却会集了如此之多的优秀女性?是什么吸引了她们关注的目光?

了解诊所法律的课程之后,才明白,都说诊所教师是“活雷锋”,不仅仅因为这项极富育人智慧的实践性课程,需要教师承担更为繁重的工作任务,更因为没有相对应的考评体系,在职称的评聘和发展的空间上,诊所老师要承受着比普通教师更多的压力。如果没有爱心,没有一点非功利的教育理想,这项工作想要坚持下来,恐怕很难。

让人欣慰的是,在高校,越来越多负责任的法律人通过艰苦而充满希望的努力,为法律与社会的融合挥洒他们的激情与理性,在中国法治的道路上烙下了他们深深的印记。在这样一个喧嚣浮华的年代,他们忠诚于自己的理想,他们以法律人的名义,守望这片苍茫的土地,满怀唤醒山河的勇气,踏上荆棘丛生的法治之途因为,他们生为责任而来。

【链接】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

诊所法律教育将法学教育事业与法律援助制度联系起来,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联系

1.目标的一致性。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与法律援助的目标是一致的。诊所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有助于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社会的需求性。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问题是供需矛盾突出,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很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对申请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人进行援助,而法律诊所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适应了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需要。

3.教育的迫切性。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诉讼等方式,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而这些是法学教育改革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法律诊所是法学院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基地,诊所式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会弱势群体真正能享有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主体不同。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法学院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3.方法不同。法律诊所通过教学和实践的方法培养、锻炼学生的法律操作能力。而法律援助是通过为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方法实施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