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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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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相关法律

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第1篇

如何才能根治电话诈骗?公安部门的专业人士认为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电信运营商应承担一定责任。电信运营商应严格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尽力利用先进技术检测和过滤诈骗电话和短信;根据公安部门的通报和用户的举报,及时发送防诈骗的安全提示。其次,国家必须尽快出台针对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电话诈骗的执法也应该更加严格。最后,加强各部门协作监管。打击电话诈骗,更为关键的是正视电话诈骗花样翻新、“水平”提升的现实,在监管上加强各部门协作,来一个全方位的“治理升级”,坚决打掉电话诈骗的嚣张气焰。

由此,警方提醒市民加强防范,可拨打各政府部门服务热线或警方110咨询,不要按照犯罪分子的“指引”在银行柜员机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以免受骗。发现上当后,请立即报案,并保存相关汇款凭证等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以下有几种常见电信诈骗手段,大家应提高警惕去识别。

邮包涉毒类诈骗。不法分子先通过群发短信或发送语音电话,称事主有邮包无法投递,并留下所谓邮政局的咨询电话。一旦事主相信,拨打咨询电话后,不法分子就假冒邮政人员告知事主,包裹内藏有或非法物品。然后由同伙假冒公检法人员向事主“确认”邮包涉毒,称事主个人资料泄露被人用于“洗黑钱”等犯罪活动,要求事主转账至指定账户核实,洗脱嫌疑后返还其钱款。

冒充110类诈骗。不法人员会利用网络电话和软件,修改来电显示,让被叫方显示出公安局的电话110。并在电话中以市民信用卡透支消费欠款、洗黑钱等为由,要求接听者协助调查,目的在于套取事主个人信息并骗取汇款,嫌疑人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又冒充检察院,通过电话遥控,诱骗受害人将存款转入其指定的账户。

电话欠费类诈骗。不法分子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打电话到事主家中,谎称事主在某地办理了固定电话并已造成欠费。当事主反映并未登记办理“欠费”电话时,作案人员随即声称事主身份信息泄露。随后,冒充公安民警的不法分子则谎称事主身份资料被人盗用,银行存款可能不安全,或称事主涉嫌“洗黑钱”犯罪,诱骗事主将银行存款汇入不法分子提供的安全账号内。

法院传票类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给事主打来电话,称事主有某法院传票未领取,催促事主尽快领取,如不领取将会被强制执行。利用事主着急心理,套取事主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配合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或缴纳案件诉讼费等为由,诱骗事主将银行存款汇入不法分子提供的账号。

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反诈骗;电信诈骗;犯罪防控

引言:

全国电信诈骗类案件以每年百分之二三十的速度增长,群众每年被骗金额上百亿元。在传统犯罪发案率逐年下降的同时,电信诈骗案件发案率却在逐年提高。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2015年7月以来,在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下,成立了由公安局、各大银行、三大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参与建立的反诈骗中心 ,封堵诈骗“信息来源”、“资金流动”,实现了电信诈骗犯罪率下降三成以上。

一、强强联手,资源共享

从整个厦门市的层面,将公安局、电信运行商、银行金融系统纳入一个平台,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电信诈骗。

反诈骗中心是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由公安局为主,联合建行、工行、中行、农行、邮储银行,及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派专人进驻公安局,并引入工作平台可进行及时操作。

二、机制完善,反应迅速

当接到电信诈骗类警情的时候,立即将警情转接到反诈骗中心,由反诈骗中心接在联系报警人确认问清骗子的电话号码、所使用的账号、转账银行、转账操作过程等情况,并同时录入反诈骗案件接处警平台。由当日值班的反诈骗中心组长进行研判审核后,通过反诈骗接处警平台直接将需要拦截的号码和冻结的资金分别反馈给金融和电信查控系统。向银行发出紧急止付协作指令,提出资金查询、冻结,同时向电信运营公司提出封堵、拦截的请求,将其拉入通讯黑名单。

银行方面。之前,要启动紧急止付程序。公安机关需要经过接处警、初审调查、立案、出具冻结资金、扣押等相关相关法律文书涉及等多个环节,而且对于跨行、多地流转的资金流,办案民警还要拿着协查、资金冻结的手续在异地、多家银行之间奔波。

针对此情况,厦门警方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敢于担当,承诺“公安担责、银行实施”,与大多数主流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异地卡电信诈骗涉案资金快速查询冻结机制,突破了制约电信诈骗案件侦办的又一大瓶颈。如今反诈骗中心通过银行系统,可以马上启动紧急止付,减去中间环节,实行7天×24小时运行。极大的提高的反应速度,压榨了骗子的生存空间。

通信商方面。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是电信诈骗案件的源头,如果真能切断这一源头,就可以极大的降低人民群众上当受骗的概率。以往由于商业利益等其他利害关系,一些电信通讯商拦截不及时,新的诈骗方法出现后骗子能够迅速屡屡得手,表现为突然一时期某一类型的电信诈骗案件集中高发。现如今,反诈骗中心整合了电信诈骗涉案电话的封堵系统,实现了对诈骗所使用号码的及时封堵与拦截。对市民举报的诈骗信息和号码,经过值班警组的组长审核、研判分析、比对后,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关停、拦截、封堵。警方与通信运营商数据联动,建了“电信诈骗智能提醒平台”,自动监测出短期内多次呼出、连续拨打等异常通话,经过确认核实为电信诈骗电话的,列入“黑名单”内,进行封堵、拦截。同时,反诈骗中心把境外改号电话作为防控重点,将常被假冒的公检法系统和党政机关的办公电话纳入“白名单”。当对主叫号码显示为“白名单”中的号码,却又由长途网关局接入的本地的号码,主动予以识别,将其加入诈骗电话“黑名单”。

三、尖刀队伍,精确打击

伪基站案件的侦办,一直是电信诈骗类案件侦办的难点。反诈骗中心为了对伪基站实现精准打击,整合情报、网侦、刑侦等部门的精干警力进行研判分析,刻画伪基站的行动轨迹,再结合路上,重要卡口的监控视频,对信息数据进行碰撞分析,最终锁定嫌疑人和嫌疑车辆。同时,派出机动特勤大队兵分多路,对嫌疑人员、车辆进行围追堵截。形成合力一举将其歼灭。

四、专门力量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让骗子难以立足。除了来自警方的力量外,也需要市民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招募培训反诈骗志愿者,在经过专业培训后,他们将利用闲暇时间,以讲座的形式深入到学校、社区、企业等,针对不同的群体以案说法,宣传防骗要领,进一步提高市民的防骗能力。做好“阵地控制”。发动银行保安,大厅营业员大堂经理成为反诈骗志愿者,守护好“最后一道防线”。这样在银行,ATM取款机可由银行工作人员做好宣传防护,其他的地方的ATM机可由社区义工、大学生等志愿者进行防护宣传。2015年7月至年底的半年以来,厦门地区反诈骗中心对预防和打击电信犯罪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总共对三千余起案件进行了现金止付,成功冻结涉案资金近两千余万元;共封堵拦截各类电信诈骗电话近万余个。全市电信诈骗案件发案率下降三成。

目前,虽然打击此类案件已有一定成效,但其他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资金虽然得到有效止损。但一部分案件由于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判决,根据现有刑诉法的规定,也就无法启动赃款返还的程序。资金仍不能及时归还给被害人,相当是一笔“死钱”在银行里面。因此,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利益,我国的相应的法律也应尽快完善,建立完善的冻结资金原路返还机制。

作者简介

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第3篇

长期以来,窃电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部门,窃电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危害巨大。不但扰乱正常的电力市场经济秩序,且形成巨大的经济黑洞,给国家和电力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由于近年来窃电份子手段层出不穷,执法人员执法困难打打增加。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窃电的方式方法进行研究,普及广大群众的预窃电﹑反窃电意识,以期更好地提高反窃电技术水平,彻底堵塞窃电漏洞。本论通过对窃电的相关现象,展开对如何防窃电﹑反窃电进行分析,对当今窃电犯罪及处罚进行探析。

关键词:防窃电;反窃电;窃电犯罪;窃电处罚

1.窃电相关现象

电作为一种能源,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无穷的便利,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对于现代社会贡献巨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电力部门做为企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为我们提供电能是合理且合法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在利益的驱使下,抱着各种各样的目的,千方百计以不光彩的方式窃取国家的电能,不仅给供电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1.1.目前违章用电、窃电现状

1.1.1窃电主体与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窃电现象日益增多,不论是城市还是在农村到处都有发生。从窍电主体来看,窃电者已由过去相对单一的居民家庭、个体、乡镇砖厂等为窃电高发群体发展到目前的餐饮业、宾馆、大型商场甚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起上”的大范围窃电局面。对国家和供电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在规模上,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窃电损失的电量有数十亿千瓦时之多。来自新疆伊犁地区伊宁市供电公司的一组数据显示:“2000年查获窃电、违章用电案件88户,其中窃电67户,涉案金额2.69万元;2001年102户,其中窃电79户,涉案金额3.51万元;2002年55户,其中窃电39户,涉案金额8.63万元;2003年111户,其中窃电60户,涉案金额22.86万元;2004年89户,其中窃电40户,涉案金额21.39万元。而据了解,实际上发生的窃电、违章用电行为远不止这些。近几年伊犁地区窃电量不断增加,目前已占到年售电量的1%,2004年查出窃电量78万千瓦时,金额达40万元;2005年仅前四个月,就查出窃电量23万千瓦时,金额达20万元。”看来,窃电主体不断增加,窃电规模不断扩大,窃电形势越来越严峻。

1.1.2窃电技术更高

从全国各地查获的窃电作案手段上看,窃电已由较原始的方式已发展到现代化高科技术含量的智能型窃电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窃电、使用移相方式窃电、使用有线远方控制和无线遥控方式窃电等。高科技含量的引入,增加了窃电行为的隐蔽性。另据发现,社会上已出现了窃电技术研究机构和窃电产品的生产厂家,使窃电技术更趋于专业化。

1.1.3窃电者行为恶劣,态度嚣张。

相比于以前的窃电行为,目前的窃电者有不少社会关系和背景复杂,他们或仰仗金钱或依靠权贵,往往气焰嚣张,态度蛮横。在窃电行为被发现后有的拒绝接受检查,甚至对用电检查人员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人员大打出手,公然暴力抗法,其态度与行为,给用电检查带来很大困扰。

1.2.窃电原因和目的

目前窃电现象如此猖獗,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又或者说窃电者是出于什么目的呢?经过分析,可以得出几点:

首先,主观因素来说,窃电者个人素质低下。这主要表现在私欲膨胀,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见利忘义,且法制观念淡薄,对电是一种特殊商品缺乏认识,认为电是国家的,不属于任何个人,不偷白不偷。这是窃电的直接原因。

其次,客观因素来说,部分企业经营形势不好,为了能节省费用铤而走险,知错犯错。还有,目前用电检查及其管理的漏洞,而且窃电很难实物验证,相关法律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操作上缺乏具体规定,使得窃电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对窃电行为的惩治与处罚不力,也是导致窃电行为屡禁不止,而且愈来愈甚。

1.3.窃电常见形式,特点

1.3.1窃电常见形式:

普通型窃电:如直接从配变的低压陶瓷上挂线用电;短接计量箱进出线;私自从供电局电网內接线用电或增容用电等。

技术型窃电:通过破坏计量装置的准确性以达到窃电目的的窃电形式。这种形式窃电近年来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如:把电表小齿轮挫坏,令电表无法计数等。

高科技窃电:通过高科技手段,干扰电表的正常运行。

1.3.2特点:

普遍性。从个体工商户、普通居民的高比例窃电行为,到包括私营、国有、合资等各式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窃电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行为。

日趋隐蔽。窃电行为从最初的挂线、接线,已发展成出现了专门研究窃电的组织,他们将高科技手段运用于窃电当中,增加了隐蔽性,给用电检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1.4.窃电的方式

窃电主要是通过某些方法使电表少计量甚至不计量。因此,改变输入电能表的电压、电流、相位以及改变电能表的转速、齿轮变比等均可以达到窃电的目的,成为窃电的方式。

1.4.1改变电表的电气参数法。

这种方式窃电的具体方法很多,1.短路电表的电流线圈。这种方法通常是在电能表内部或外部用导线将电流线圈短接。这种方法可以使电能表转速变慢而达到窃电的目的;2.断开电压线圈或电压线圈上串联分压电阻。对于单相机械式电表,其原理是使通入电压线圈的电压减小,从而达到少计量的目的。对于单相电子式电表,其原理是使通入电能表的电压取样信号减小,从而达到少计量的目的。3.调换输入电能表的火线与零线,使零线接入电能表的电流线圈。4.使用辅助变压器。5.修改电子式电表的脉冲常数。6.修改电子式电表的费率时间。7.修改电子式电表的计量参数。8.负荷端接移相器。9.三相计量中反接某相电流。

1.4.2改变电表的机械参数法。

这种窃电方式的具体操作法有:1.钻孔法。在电表的上端钻一小孔,窃电时插入铁钉或其它物件,使电能表转盘卡死或增加反转动力矩,使电能表少计量。2.制动法。调整电表的制动磁铁,使制动力矩增大,电能表转速变慢。3.间隙法。调整轴向齿轮与计度器齿轮之间的传递间隙。4.更换计数器变速比法。更换计数器变速比,使电表计出电量成倍减少。这种窃电方法是目前所有窃电方法的最高手段。

2.如何防窃电

2.1.目前用电检查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严重的窃电行为,除了窃电者的原因外,用电检查队伍、法律薄弱等与之不无关系。在窃电技术与规模不断扩展的今天,用电检查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挑战。

2.1.1用电检查队伍建设薄弱,人员技术素质有待提高

原电力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用电监察人员,大用户7人/百户~9人/百户、照明用户为10人/万户~15人/万户。但这样的标准在我们的供电企业中却远远达不到。况且,我国的电力事业发展到今天,客观现实表明,用电主体及用电量都有着史无前例的增长,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这说明用电检查队伍在人员的数量配备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有心无力成为我国用电检查工作质量提高的瓶颈。同时,在思想观念上,部分用电检查人员的用电管理思想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影子,意识上明显落后。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在发现有窃电行为时,有些检查人员往往缺乏合法的执行程序,由此造成供电企业败诉。另外,在现实中,还发现有个别窃电户拉拢腐蚀用电检查人员,形成用电检查者与与窃电者相勾结现象,所以,用电检查队伍亟待加强。

2.1.2供电企业管理职能缺失,增加了对窃电监管的难度。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部撤消,使供电企业所具有的企业特性与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的双重身份丧失,管理职能被移交,供电部门成为纯粹的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在法律上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无疑加大了对窃电行为的监管难度。

2.1.3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供电企业在司法上被动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目前我国处理窃电行为的依据,但二者都属于原则性情条款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使得用电检查中即使发现违章用电、窃电行为,也很难得到法律惩治。

2.2.打击窃电的策略和方法

面对窃电行为的严峻现实,我们可以从组织管理以及技术等方面,对窃电行为进行控制和打击。

2.2.1加大宣传,提高民众对于窃电危害的认识。

要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减少民众的窃电行为,同时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随时监视和举报窃电者。另一方面可以协同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反窃电氛围,以警醒窃电者。

2.2.2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素质。

用电管理人员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能熟知和运用《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这些专门法律法规,还要加强对《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加强工作规范性。同时,用电检查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受窃电者腐蚀的能力。

2.2.3运用技术手段,防范窃电行为的发生。

窃电越来越高科技化,反窃电的手段与也方法相应要提高技术含量,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的运用或使用高科技成果,有力地打击窃电行为,为国家电力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2.2.4建立健全用电检查管理制度。

是否有健全的用电检查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反窃电工作的实效以及能否继续深入有效地开展。在制度上,应建立严格的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对查到的窃电者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窃电处罚分级审批制度,增加处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切忌由少数人暗箱操作;建立窃电处理回避制度,以防出现不公正的处理;建立窃电说情登记制,杜绝各类人员的说情;建立健全各项反窃电的奖惩措施,对举报、查处窃电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以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积极投身到反窃电工作中来。对于与窃电者有勾结行为的用电检查者,要实行经济处罚,还可以吊销电工执照,使之不再具备从事电业工作的资格。

2.3.用电检查人员对窃电的注意事项

2.3.1用电检查人员要对于辖区用电客户的用电情况了熟于心。

对于大的用电客户民,在检查窃电前,应对被查用户生产经营状况,负荷及用电量情况,电工素质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遇到用电量突降,应仔细检查核对。对可疑用户进行检查时,必须尽快到达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处,突击检查,防止其破坏窃电现场。

2.3.2用电检查必须够细够耐心。

检查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计量装置的封印是否完好,计量设备接线是否正确,运行状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过热,接触不良等,要特别注意细节的检查。注意检查计量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用户的实际负荷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换。

2.3.3注意用电检查程序规范化。

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按要检查的内容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批准后方可赴用户处执行任务;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到用户现场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检查完毕,用户应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

用电检查人员一旦发现有违章用电或窃电行为,还要千方百计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为日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3.如何反窃电的措施

3.1.反窃电工作的难点

反窃电工作之所以困难重重,与电能的特点及窃电的隐蔽性及手段的多样化不无关系。

3.1.1电能商品的非实物性。

电能是一种发电、输送、配电、用电同时完成的一种能量形式,有别于其它商品,它具有非实物形式的特性,这让用户在窃电的同时就完成了电能的消费,不像其它能够储存的有形商品,可以“人赃俱获”而直接提供犯罪客体,即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作为电力企业也不可能马上知道窃电行为从什么开始,被盗电能的数量,只能通过调查询问和收集有关资料后确定,致使出现窃电者死不认罪的现象,给反窃电工作带来难度。

3.1.2窃电行为的隐蔽性。

一般来说,窃电现场不会对周围建筑设施造成损坏,几乎可以完全销毁现场,不留下一点痕迹。从窃电的手段来看,过去查获的窃电行为大多采用简单的容易操作同时也比较暴露的手段,如利用U型导线分流、表外接线、别卡表盘、开封拨表等,这些方法都比较容易查获。但近年来窃电手段已呈隐蔽性、高科技的趋势,改变CT变比、电压线虚接或反接或压皮接线、隐蔽处安装过流开关或双头刀闸控制表外线等,甚至目前出现了遥控窃电装置,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使窃电更具有了隐蔽性,因此,在日常监管中,很难发现问题。

3.1.3.打击不力,人为阻挠。

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对电的商品属性和窃电的违法性认识不明确,以及相关法律对窃电行为的惩处不具体,导致打击不力,窃电行为多发。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和单位打着“为了企业”、“为了集体”的招牌窃电;而一些地方领导在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思想支配下,千方百计为其提供“保护”,妨碍了反窃电工作的顺利开展。

正是由于认清反窃电工作的难点,在反窃电措施的选取上才能更有针对性,提高反窃电的效率。

3.2.反窃电措施

3.2.1封闭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至计量装置的导体

这项措施主要防止无表窃电,对通过二次线采用欠压法、欠流法、移相法窃电也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适用于高供低计专用变压器用户。

3.2.2采用专用计量箱或专用电表箱

窃电者大部分是通过破坏计量装置的准确运行来实现窃电的,因此,计量箱如何封闭好,是防窃电的成败关键因素。该法主要通过阻止窃电者触及计量装置来实现防窃电。具体技术操作方法有:对居民用户,采用集中装表箱或全封闭表箱,让用户无法接触到电表和二次线。对高压用户,使整个电能计量置处在一个全封闭状态,并将计量点由室内向室外迁移。对计量点设在用户侧且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用户,将计量方式改为高供高计,并将计量点迁移到配电室外进行电杆上或变压器高压侧。对低供低计带TA的用户,改造时将电能计量装置用计量箱或柜进行一次全封闭以防止窃电。

3.2.3更换或升级电表装置。

使用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这种装置具有不能倒装、不可更改常数、失压、失流记录及电流不平衡记录、逆相序记录、设表等事件记录,可以对窃电起到很好的监控作用。对用电量大而且有窃电嫌疑的用户,可以在表箱中加装“电能计量装置异常运行测录仪”,这种测录仪可以利用移动通信网络直接报警计量回路的各种故障,又能随时和定时采集用户用电负荷情况,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科学管理。

4.对窃电犯罪行为的处罚

窃电是一种危害国家和电力企业利益的行为,对于窃电行为应该按其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将以下六种行为规定为窃电行为,分别是:(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于窃电行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对窃电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中涉及《刑法》有关条款内容具体为:刑法第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压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上述条款中涉及到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公布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以上基本是以法人为主体的窃电处罚方法,对于以单位为主体的窃电行为,1996年1月23日,最高检在《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

对窃电行为的处罚中有“追缴电费”的规定,但一直以来,对于窃电数额的确认就是个大难题,1996年10月8日,电力部颁行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103条第2款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这给窃电数额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提供了处罚的依据。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对盗窃电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窃电人承担的此类责任也属于行政责任。1990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规定,“窃电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该条例第23条规定,“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在这里当然是指不够盗窃罪的起点标准,即500元以上。但是,窃电数额在500元以下者,可以或应当依法拘留。

5.预防窃电犯罪的对策

5.1建设一支过硬的用电检查管理队伍。

目前许多窃电犯罪的产生都与用电检查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对建设一支过硬的电用检查管理队伍。这首先要求在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上,要扩充现有的检查队伍,尽量符合相关法规对于用电检查人员与用电客户数量的比例关系。其次,对付窃电犯罪是一项原则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很高的工作,除了数量外,更对用电检查人员有高的质量要求,不仅思想作风良好,而且技术素质过硬。专业管理人员身肩执法重任,是窃电分子拉拢收买的对象。所以,在队伍管理工作中制度要严,教育要勤,反腐倡廉,奖罚分明,始终保持一支高效廉洁、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反窃电队伍。面对不断翻新的窃电手段,要对作为反窃电中坚力量的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及时培训与教育,让其了解与掌握窃电技术的新发展,以在工作中能更好的识别和及时发现窃电现象。过硬的用电检查管理队伍,这是预防窃电犯罪的有力保障。

5.2警企联合整治用电秩序。

在预防和惩治窃电行为上,仅凭供电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在原电力部撤消,而且行政管理职权的移交的状态下,供电企业成为普通企业,失去了行政管理权。对于窃电行为,只能发现而无法处罚。这大大增加了工作难度,也放纵了窃电犯罪行为的产生。在此种情况下,必须与公安、司法、检察机关联合,给窃电分子以足够的震慑,遏制窃电猖獗的势头。

5.3加大宣传与检查打击力度。

窃电现象屡打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窃电者在观念中对窃电犯罪认识不清,现实中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此,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包括对于文明用电的宣传和对于窃电大案要害处罚的宣传,让窃电分子在心理上警醒。

打击力度加强可以在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包括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分区负责,责任到人,对于辖区内高压用户,确保掌握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要成立专门检查组,不分昼夜24小时进行不定时突击检查,以即时发现用电上的问题,达到预防窃电犯罪。二是加大对窃电者的处罚力度。现行做法是:抓到窃电者后,多数给予追补电量或罚款处理,面对窃电的巨大利益获取,这种简单的处理办法不能使窃电分子伤筋动骨,既不能达到教育本人的目的,也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因此,要加大对于窃电的打击力度。对于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依法查处、依法严打、防打结合,遏制其发展势头。

5.4加大反窃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从长远来看,要加强用电秩序监管,单靠人力是不行的,目前窃电犯罪行为增多,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计量设备的防窃电能力落后于窃电手段的发展,疲于应付,不能有力地遏制窃电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加强技术研究与开发,将之运用于反窃电当中。采用反窃电能力强、技术先进的设备是开展反窃电工作的基本技术保障。这就需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发好的防窃电产品与监测系统,实现电能计量的智能化与电能计量装置监测的实时化,确保供电企业能在在第一时间发现客户的用电异常并采取打击措施。通过高科技的防窃电产品,让窃电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6.结论

窃电是一种损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不良行为,但出于私欲以及客观上反窃电的力量薄弱,窃电在规模和范围上日益扩大,由于窃电行为具有普遍性与隐蔽性等特点,加之窃电手段的多样化,给反窃电带来很大困难,使用电检查人员面临巨大的挑战。对于窃电,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方法,为打击窃电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武器,但与些同时,我们还要在用电检查队伍的建设上,在警企联合上,在宣传与检查打击力度上,在反窃电技术的研发上等方面努力,以预防窃电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梅晓萍,反窃电:伊犁在行动,/news/news_2541.html,2005年11月3日。

2.朱宇翔,论窃电犯罪及其预防思路与对策,广西电业,2005年2月。

3.陈志远,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反窃电探索,四川电力技术,2003年第4期

4.陈可钰,防窃电措施探讨及展望,农村电工,2007年第8期

5.胡昆岭,浅谈对窃电的查和防,河南电力,2006年第1期

6.魏振宇,用电监察中的反窃电工作浅谈,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3月第1期。

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第4篇

而就在此前,中央电视台就报道了这么一件事:辽宁沈阳一位70多岁的老人今年1月7日去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汇款。老人边打电话边汇款,电话另一头传来南方口音,遥控老人一步步地操作ATM机汇款。

怀疑老人遇到了电信诈骗,银行员工赶紧上前阻止,但老人却十分反感。为了防止老人再次汇款,银行行长按下终止键取消业务,在苦劝40多分钟无效的情况下报了警,并锁上了银行大门,防止老人离开去其他银行继续汇款。

银行不惜关门停业,即便是这样,也没能最终阻止老人的汇款。老人最终想方设法去别的银行将40万全款汇出。随后几日,这名老人觉得不对劲,才去派出所报了警。

我们一边憎恶猖獗的骗子,一边也思考,为什么有这么多人上当受骗?为什么那么多高学历的人也经不住骗子的忽悠?从几个层面破解骗术,预防受骗,可能是当下的务实选择。

终极版“骗术解密”

诱之以利型

“您中奖了”——对于中奖骗局,必须增强主动防范意识,拒绝不明虚利诱惑。切记,如果对方提出领奖要先交费,那就把这奖当空气吧!

“你有笔退税”——若要拿到退税,首先要给骗子们汇上一笔手续费。税务部门退税时,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告,而不会仅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你遇到退税诱惑时,可先查阅当地媒体的相关信息,并向权威部门核实。

“包你股市赚钱”——骗子会先给你一点甜头尝尝。比如,在受害人汇入5万元本金后,骗子会告诉你赚了4000元,并将其打入账户内。再追加投资,就血本无归了。

“出售”——以飞机票、火车票、二手摩托车、二手轿车等为饵最为常见。此外,枪支弹药、、窃听器等违禁品的虚假信息也屡见不鲜。受害人往往被要求缴纳定金或保证金等才能办理。

“低息免担保贷款”——骗子利用的是事主急需流转资金的心理,但贷款还是应到银行信贷等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时应先审查对方资质。

愿者上钩型

“我是房东”——这一招纯属“瞎猫碰到死耗子”,受害人往往是确实正需要汇款的人。在收到类似短信时,务必给真正的收款人打电话确认。

“猜猜我是谁”——当接到自称老朋友的人“猜猜我是谁”的电话时,要保持高度警惕,核实对方身份,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种种理由而给其汇款,更不可向非自己亲友户名的账户汇款。

“宫婆重金求子”——千万别以为自己可以“财色兼收”。发财并不容易,太容易得到的财富,很可能只是个陷阱。

应急决策型

“借我点钱吧”——网上聊天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与借钱的“好友”直接核实,不要轻信网络即时视频。

“你儿子出事了”——当接到子女、亲属被绑架、突发疾病、遭遇车祸等电话时,不要慌张,要注意直接与子女、亲属联系进行核实,不要贸然汇款。

“你银行卡被盗刷了”——直接向银行客服咨询,不要通过诈骗短信提供的联系电话咨询。凡以种种借口要求通过ATM机操作所谓“远端保全措施”、“开通网银”等的,即是诈骗。

“你的网银需要升级”——切勿随意点击别人发来的链接。粗一看确实是某银行的官网,可事实上却多了几个字母。点击“升级”之时,其账号、密码等信息已经被人利用木马截获,账户内的钱早已被人转移。

“你涉嫌洗钱”——骗子利用改号软件将来电改成“110”等号码。目前公检法等部门均未设立“国家安全账户”等名目的银行账户,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一定会持相关法律手续当面询问当事人。

心理防骗

电信诈骗“中招”根源:被引发焦虑,就可能受骗;大额比小额更容易骗。

如何在心理上预防受骗?心理咨询中心专家刘晏华向大家介绍以下几点:

受骗因处于某种焦虑中

每个人都有可能受骗上当,无关你的职业、年龄、性格,而只关乎你是否正处于或被引发焦虑。一般而言,骗子是广撒网的,如果恰巧接受者处于骗子描述的情境中,就有可能会因骗子的话引起焦虑;一旦有了焦虑,而骗子又恰好能提供消除焦虑的方法,那么受害者就会不由自主地按照骗子的话去做,从而受骗上当。所以往往大笔金额反而比小笔的更容易被骗,因为引起受害者的焦虑更大。

最近,一位朋友接到一个短信:“我是房东,我在外地,这是朋友的电话,房租请转到以下账号……”恰巧这位朋友的房东在前几日催促过房租,而朋友也知道房东是个经常需要出差的人,所以毫不犹豫地按短信的提示将房租转了过去。结果几天后,接到房东的电话,她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因为这位朋友认为,别人不会知道自己正好要交房租。可事实上,诈骗短信往往是群发的,只要当中有一个人恰好正处于交房租的时段,就可能上当。

家人不要过分责怪

应该说,受骗者出现自责、焦虑等心理反应都是正常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部分人的这些反应会逐渐淡化。不过,以下这些做法能缓解并更快地帮助受害者走出心理困境。

1.家人不要责怪。当受害者被指责的时候,他会失去反省能力,也会激发他的愤怒,让他更长时间地停留在事发后的负面情绪中。

2.将受骗经历合理化。比如,花钱买个教训、消财免灾等等。

3.化悲愤为动力,更加努力工作或赚钱,来弥补损失。

4.知会其他人避免受骗。

就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受骗上当?专家给了两个建议:

凡事慢一拍。遇到令自己焦虑的事情时,等待半小时,焦虑会自然下降,理智就会抬头。

与金额相关的事情,一定知会其他人。这会分担掉一部分当事人的压力,同时,另一个人因为没有身处这一情景中,能比较冷静而理智地判断真实情况。

最后,专家提醒受害者,千万不要让自己长期陷入自责中,这会令自己持续处于焦虑状态,不仅影响心理健康,也会影响生理健康,还可能再次陷入骗局中。

机制防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建立转账程序三方制。

李玫瑾教授认为,电信诈骗是专业设套、非专业人来应对的问题,普通百姓很容易掉入骗子设定好的圈套。关键问题是,怎么样建立一个安全的金融防控机制。

骗子抓住人的基本护财心理,制造钱财不安全的谎境,令人意外而紧张,此时的被害人被恐惧牵制着,不能放下电话、不能和周围人交流,电话那头的骗子又掌握着你的部分信息。账户里钱多的人,更容易上当。

被骗与人的身份、智力等无关,有许多知识分子包括大学教授、还有商人等受骗上当的案例。“曾有一真事,有几个农民,你扮经理我演厂长,骗了四五个商人,商人多精明啊还上当。我的同行都有被骗的经历,如接到电话说你亲属受伤进医院做手术需要汇钱,结果汇了,再打亲属手机,人正在上课呢。骗子的套路很多,会组合各种各样的理由,新手法层出不穷。”

李玫瑾认为,与其破解手法,不如建立安全防范的机制,以不变应万变。“现在公安机关加强宣传,比如把防骗宣传广告张贴在电梯里,被骗的人说我在电梯里看过,没想到还是被骗了。因为骗术不断在变,光靠宣传、破解骗术,永远是滞后的。”“我们不能总跟在骗子‘屁股’后面解题,而应该针对这种新型且变化多端的犯罪研究对策,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从电话到短信,从网络到微信技术的出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卡,仍会出现新的欺诈形式的犯罪,而我们现在的银行还用以前的方式,当然就不安全了。”

李玫瑾建议:重点要研究并完善个人账户往外转账时的一些程序,建立转账程序三方制,即先进入第三方,类似于支付宝的付账方式,付钱后并不直接打给卖家,而是由第三方保管;再如支票兑付,需要3天。如果银行转账也能用这种方法,3天后到账,那骗子就骗不了了,因为很多受骗者在3天里会回过神来。

李玫瑾呼吁,与其宣传不如完善机制,金融系统应该根据形势发展,建立让储户放心的保护机制。

不过,学会防骗,远远不够,我们不能永远跟着骗子的脚步走,除了增强自我防范外,银行在客户转账汇款的过程中提醒到不到位?怎样建立一个安全的金融防控机制?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银行转账汇款,银行都应该及时询问是否认识汇款对象:汇款前要签告知单,告知单要求汇款者在汇款前就“你认得对方吗?对方是你什么人?你为何要划款给对方?”等问题,以进行风险防范的提醒。

当前电信诈骗已经从多人演戏组团忽悠,演变到人机交互职能诈骗,集团化、专业化、智能化特点明显,迷惑性更强。这考验的是应对的智慧与制度。同时,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有关单位应对电信诈骗的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完善法律对犯罪的惩戒,提升公安部门跨省甚至跨国办案能力。

防诈骗相关法律范文第5篇

上线66天,用户数突破100万;8个月,用户数被刷新成1000万;14个月,用户数达到了5000万;上线3年,注册用户数达到3.68亿。这是新浪微博的成绩。据新浪最新财报显示,截止2012年6月30日,新浪微博注册用户达到3.68亿,平均每日活跃用户(DAU)达到3650万,新浪微博用户的使用时长大约为平均每日使用一小时。据DCCI的2012中国互联网网民网络使用行为调查,新浪微博用户占总网民用户的比例为87.67%。

新浪微博正在以它惊人的魔力和速度蚕食互联网的地域,与此同时,围绕新浪微博的营销、广告、电商等一系列活动相继展开。而其中,最引发企业和消费者关注的自然是微博营销。

2010年9月,新浪微博一则主题为“元洲寻找国庆、网友抢沙发、盖微博第一高楼”的博文受到大受追捧,该博客粉丝不到一天就突破千人。截至2010年10月,活动互动综合次数超3万人,共计影响近100万名用户。2010年春节前,新浪微博举办活动,网友可以通过微博梦想,有条件的网友可以帮助实现。活动中即将进行裸婚的北漂网友“dou小dou”在新浪微博许愿,“北漂族买不起房,买不起车,只奢望能有一个钻戒,不要是结婚就好。有人能满足我一下这个新年愿望吗”最终,该网友的梦想被被恒信钻石机构董事长李厚霖看到,他真的送了一颗钻石给这个女孩,李厚霖成功完成了一次自己和对公司的营销。2011年底,华强北在线进行iPhone4s促销,市场售价普遍在4800元左右,华强北在线副总裁龚文祥在微博了一条促销信息,只要网友转一次就降价五毛,降至成本价4000元为止。不到24小时,这条微博被转了一万多次,商城获得6000多个注册用户,150笔有效订单,近百万元的销售额,平均每个订单成本仅46元。后来,腾讯微博参照这个模式,更推出了一个“转发降价”的应用。

诸如此类的营销案例在微博上不断上演,微博营销也越来越被企业当做重头戏,纵观当今企业,无论大小都开通了官方微博,但凡有新产品或者新消息面世,微博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首选。然而,伴随着大批企业微博成立的,还有那些潜生暗长的微博营销团队以及大量的刷粉军团。

刷粉军团潜生暗长

“粉丝0.1元一个,转发0.1元一条,评价50元20条。普通粉 5元一千、40一万;高级粉 20元一千、180一万;顶级粉 30元一千、260一万。刷量转发 12一千 100一万”诸如此类的微博刷粉广告每天都在微博上蔓延,甚至有网友调侃说“每次一条微博,最先评价的两条,一个是刷粉的,一个是做广告的。”

李开复《微博改变一切》一书中曾介绍吸引"粉丝"的分步战略:“0—100:交换关注”,“100—1000:请人转发和推介”。可见,在微博争夺大战中,哪一家微博的粉丝数量多,哪一家对用户就更有吸引力。“粉丝数量上不去,会给网站的市场推广带来很大压力。”某门户网站微博运营部门知情人士直言,“粉丝”的数量和网站的发展壮大已经息息相关。而在2010年12月上线的“粉丝汇”,由于提供了宽广的“互粉”市场,迅速跻身网站前十大热门应用。而与此同时,一大批的刷粉团队也活跃在各大微博平台上。

据了解,一般“代刷粉丝”的店铺规模都不大,一个人领着十几个专兼职员工,10多台电脑,每台电脑配独立IP和网线,就可以开始刷粉工作。刷出来的“粉丝”分为“僵尸粉”和“活粉”等两大类。借助“微博粉丝机”之类的软件,一般人也可以自己刷。这些粉丝的特点是没有头像、不会回复、无人关注,被称为“僵尸粉”。除了“僵尸粉”,店铺也会针对一些客户推出“高质量粉丝”,也称为“活粉”,是人工制作出来的,卖家通常进行人工注册,增加账号。由于账号并非当天注册当天就能卖,需要有一定积累,为了让手头的账号有一定经验值,卖家会找专人养着,每天更新微博。“每个粉丝自身都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博文、资料完备”。由于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不同,粉丝价格自然也不一样。据悉,一般的刷粉人员月收入从几千到数万不等。

当营销团队的服务满足了企业的需求,那么二者自然一拍即合。但是,真正有效的营销又有多少?这就需要考证。对于刷粉效果,大多数网友的回答是“没效果”,甚至有网友质疑除了自恋之外,不知道刷粉的意义究竟何在。

网友“林帆Nickel”发微博表示:反正我是不信了,微博传播平台很多都是小号刷粉出来的效果,点击率,转化率都极低(极少真实微博参与),烧钱没转化率的玩意,和一些虚假微博红人,个人感觉就是微博诈骗。烧广告主的钱。微博达人“nono任”发微博称:现在每发一条微博,平均有3个广告用户@ 我,2个刷粉的粉丝加我,今天很新鲜的来了一个虚假中奖的诈骗用户。不知道举报有没效果,这些天周围的朋友不约而同都在抱怨这个问题,真心希望这种状况能够真正被重视起来,微博最基本最根本的作用不就是在相对轻松的环境里浏览信息么。

营销注水乱象丛生

事实上,关于微博营销注水的乱象早已存在。去年“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就已经有专家指出“这已经踩到法律的红线”,但并未引起重视。而微博中,随处可见的买卖粉丝、僵尸粉、@名人、垃圾评论。这些言行不仅污染微博环境,更是直接影响微博用户。

业内人士表示,如今粉丝众多的知名微博,已成为网络公关公司的追捧对象。资料显示,一些知名微博只需发送含有广告内容的信息,就可从商家或网络公关公司处获得酬劳。知名微博发一次广告的酬劳可达500元至2000元,粉丝的转发数量另行计费。据不完全统计,仅淘宝网就有近2000件与微博有关的网络推广工具。有调查表明,微博与论坛、QQ群等已经成为网络水军的最佳平台,业内人士评估其中的“黑色利益链”年产值超过2.38亿元。

当然,为规范微博使用,净化微博环境,微博官方平台曾推出《微博社区公约(试行)》明确规定,垃圾广告的将直接被注销账号。虽然如此,卖粉丝、做广告的僵尸粉仍然随处可见。

对此,腾讯公司相关人士曾表示:对于“刷粉丝”这种行为,公司没办法防止,只能从技术上防止恶意注册,发现“僵尸粉”后,会直接关闭这个账号。而新浪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自新浪微博公测以来,出现了一些“第三方产业”,他们利用软件漏洞,通过非法软件注册ID。这些微博仅用于增加粉丝数量,“为扩大影响力而购买的粉丝,往往在几分钟内就增加成千上万,一旦被网站确认将会被清除。”

面对虚假营销信息、买卖粉丝这种明显的混乱行为,微博平台暂时没有更为有力的规范,而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也给了“第三方产业”以可乘之机。如刚刚结束的电商大战中,虽然有消费者感觉被骗,但是却有专家表示消费者无法维权,因为微博里的降价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并不好确定。

微博营销弊端亦存

除此之外,与传统博客营销不同,微博营销虽然有着“多快好省”的特质,但是其本身也存在弊端。

首先,因为内容短小精炼,微博的重点总是在于表达现在发生了什么有趣(有价值)的事情,而不能如其他营销手段一样对产品进行系统的、严谨介绍,虽然覆盖面可能较广,但是由于不能准确传达产品信息,那么就很有可能让营销效果差强人意。

其次,由于微博注重时效性,3天前的信息可能很少会有人再去问津,同时,微博的传播渠道除了相互关注的好友(粉丝)直接浏览之外,还可以通过好友的转发向更多的人群传播,因此是一个快速传播简短信息的方式。但是对于用户的持续吸引和关注却缺乏有效地手段。而博客营销除了用户直接进入网站或者RSS订阅浏览之外,往往还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获得持续的浏览,博客对时效性要求不高的特点决定了博客可以获得多个渠道用户的长期关注,因此建立多渠道的传播对博客营销是非常有价值的,而对于未知群体进行没有目的的“微博营销”通常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再次,微博传播力有限。由于一条微博文章只有几十个字,所以其信息仅限于在信息所在平台传播,很难像博客文章那样,被大量转载。同时由于微博缺乏足够的趣味性和娱乐性,所以一条信息也很难像其他社交网站中的转贴那样,被大量转贴(除非是极具影响力名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