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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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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应用

法律法规的应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EHS法律法规;分组教学法;应用;创新

【中图分类号】G4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20-0271-01

基金项目:本项目为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项目(建设期2011-2013)研究成果、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院级重点课题《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培养方案的设计研究》(课题编号为JG2011002)研究成果。

引言

十七世纪夸美纽斯提出班级授课制,其最大局限是不利于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不能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且课堂气氛十分沉闷[1,2]。而分组教学法将班级授课制条件下学生个体间的学习竞争关系变成“组内合作”、“组间竞争”的关系[3],将传统教学与师生之间单向或双向交流变为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交流,不仅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还增强了学生学习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了教学效率,促进了学生间良好的人际合作能力。

《EHS法律法规》是我校新开专业“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的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主要为后续专业课程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和学习,为专业课的深入学习奠定基础,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这门课在我校也是首创的,那么如何上好这门课成了我开学初最经常思考的问题。经过一学期的教学实践,采用了分组教学法,并在应用过程中根据本课程的特征进行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授课效果。

一、分组教学法简介

分组教学法就是把学生按照一定的规则,在班级内部将学生分散成若干个小组,然后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相应的教学和学习任务[4]。

二、分组教学法案例

本学期《EHS法律法规》课程中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部法律的讲授采用了分组教学法,本文仅以此案例阐述分组教学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分组

在教学前将学生分组是一个基础,分组的成败与否将直接决定在后续教学中的效果。通常分组的方法有自愿组合和指定组合。

自愿组合就是根据学生的意愿自由组合,其优点在于同学之间比较熟悉,在完成任务时会比较放松,其缺点是由于彼此之间太熟悉,导致组内约束力较弱,完成任务时不能保证每个成员都努力,这样就无法完成当初分组时的目标。

指定组合就是教师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学生进行分组,比如按照学号或宿舍进行分组。按照学号指定组合时,组内成员彼此之间相对不熟悉;而按照宿舍进行指定分组时,缺点也很明显,如组内成员性别单一,或者宿舍内部个别人有矛盾等。

而本人在《EHS法律法规》的实际教学中,创新了传统的分组方法,采取了抽签的分组方式,抽签是采取随机的方法任意抽取号码,抽到相同号码的同学就分在一组。这种方法比较随机和公平,可以很好的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以一个50人的班级为例,每组7人,共7组,在上课之前准备好扑克牌,号码1-7,每个相同的号码准备7张,最后还有一位同学落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准备1张大王(或者其他有特色的号码),在抽签之前告诉大家,抽到大王的同学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她)可以选择去任意一组。这种抽签分组方式气氛活跃,也是课程开始前调动课堂气氛的好方法。本人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抽签分组的方式非常适合于分组教学法。

分好组后,分别确定各个组员的身份,比如组长、计时员、观察员、演讲者、一般成员等,并明确相应职责。

(二)组内合作完成任务

分组完成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身份后,组长在老师指定的任务中随机抽取一项任务。抽到任务后,在组长的带领下,各组员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完成此项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小组合作学习的内容应该经过合理的筛选。以本人其中的一次课堂“安全生产法”为例,经过认真思考合理筛选,本人确定任务如下:①找出学校现存安全隐患,拍照并做ppt演讲;②任选一种消防器材,演示其使用方法,可现场讲解,也可做成video;③结合身边实例,自编自导小品,主题是《安全生产法》;④去学校建筑工地实地勘察,讲解《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些题目是本人深思熟虑想出的题目。经过实践发现,这些题目组员内都能很好的合作完成。

(三)成果汇报与评价

小组成员必须向教师及其他组员汇报组内活动成果,并且可以针对学习情形和活动结果,讨论在小组合作的历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心得体会,以及如何解决和改进提高。

成果汇报完毕,需要及时对小组成果进行评价。一般来说,成果评价可采取教师评、组内自评、组间互评的方式来进行[5]。本人采取的评价方式是组间互评,具体做法是每位同学把手中的小红花(提前发给他们)贴给他们认为做的比较好的小组(不能贴给自己小组)。贴完小红花后,各小组的成绩一目了然。最后老师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各组的协作意识与组员的参与程度等对各组进行点评,以鼓励为主,指出不足,提出建议。老师的点评旨在画龙点睛,重在鼓励。

三、取得的效果

分组教学法不仅活跃了课堂氛围,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提高了课堂效率,而且顺利完成了课堂教学目标。不仅如此,小组的分工体现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平等互利的原则,每个学生,不分优劣,都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一个学期的教学过程给我和学生们带来了无限的快乐,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也让我和学生共同成长共同进步。信息技术课堂教学的分组微生物学网络信息化教学设计方法探讨教学策略

总之,分组教学法彻底打破了“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自主式、合作式、探究式的学习,让学生真正成为注意力的中心,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人,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开发潜能,培养能力,收获快乐。

参考文献

[1]丁琼.水工专业“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学园(教育科研),2012,(12):57

[2]侯占峰.[J].山西电教,2011(01):12-15

[3]王颖,杨柳,叶明.[J].微生物学通报,2010,(03):119-123

法律法规的应用范文第2篇

要:旅游法规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或核心课程之一,但由于该课程理论性较强,需要一定的思辨能力和社会认知能力,因此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往往会感到枯燥乏味,而让学生亲身经历一次旅游纠纷又是不现实的,所以利用案例进行教学成为了该课程教学中效果最为明显的手段之一

关键词:案例教学;旅游法规

在许多高职学院当中,旅游法规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或核心课程之一,也是各地导游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该课程主要是使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旅游法规的内涵和精髓,强化学生日后在旅游行业从业的法律意识并能初步分析解决实际旅游案例,同时锻炼学生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看待社会纷杂事物的全面性,为将来的实习和工作奠定基础。但由于该课程理论性较强,需要一定的思辨能力和社会认知能力,因此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往往会感到枯燥乏味,而让学生亲身经历一次旅游纠纷又是不现实的,所以利用案例进行教学成为了该课程教学中效果最为明显的手段之一。

一. 案例的优化选择是取得良好教学成效的前提

(一)案例的选择需要针对学生群体的现实状况,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事件进行讲解。这样会让学生觉得亲切易懂,乐于接受。例如,在讲解合同法章节中有关民事主体的缔约资格这部分内容时,不再举“无证导游”“无照旅行社”不能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这样的例子,而是换成未毕业的大学生与旅游社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这样的案例,一方面使学生觉得的与自己的处境很相似,另一方面也学生在学习中受益,避免自身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

(二)案例的选择应结合学生年龄的特点,选用具有明显时代性的案例。这种案例能够吸引学生的眼球,也是学生乐于去分析的社会热点问题。例如,在讲解合同效力这一重点章节时,结合目前海南房产发热,交易市场频出乱象这一现实,举出小产权房在交易时存在无法过户的情况,交易双方受到市场价格影响极易出现纠纷,而双方小产权房交易合同本身由于不符合国家现行房产政策法规导致无效,使得交易双方的利益无法受到保护。学生听完这样具有现阶段社会特征的案例,很快便会理解知识难点,并留下深刻印象。

(三)案例的选择应该具有地域性。这种案例就发生在学生日常生活的熟悉环境里,而且极有可能就是学生今后实习工作的场所,学生一般都会对这样的案例投入相当的关注。例如,在讲到旅行社条例中有关导游最低工资保障和不得低于成本价接待旅游团时,便可结合海南近几年来出现的频进购物店,海鲜宰客事件以及填坑团之类的现象,帮助学生分析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折射出旅行社条例对这种问题的防范及处罚条款。

二. 选用多样化的案例讲授方法

(一)引导法。这是最为常见的案例讲授方法,由教师根据案例提出问题,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各组提出自己的论点和意见,然后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各组学生形成这种论点的知识来源并一一展示给学生,让学生知道自己关于这个知识点掌握的深浅情况,最后由教师提出解决方案,学生最终有目的的掌握了知识。在这种方法中,教师的授课魅力至关重要,风趣的语言,洞悉一切的气场以及掌控全局的能力是成败的关键。

(二)视频讲解法。这是目前较为流行的多媒体教学方法,视频案例的来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师从网络下载,数量较大,获取较为容易,但往往存在成像不够清晰,教师必须按照视频情节的发展来设计教案等缺点;另一类是教师自己制作,这类视频播放效果较好,教师可以按照自己的教学过程制作视频,缺点是素材不易获取,技术要求较高,备课时间花费较长。但从提高教学质量的长远角度来看,后一种视频案例将会是今后发展的主流。

(三)情景演绎法。这类案例讲授方法需要课前进行演练,教师可选择对法规感兴趣、能够表演的学生参与,在课前师生共同对案例进行分析,确定角色分配,设置好情节和台词,学生根据案例排演小品,时间控制在5—7分钟以内。正式授课时,教师根据教学设计环节请学生台前表演,其他学生则作为观众观看,演绎结束后,学生进行分析。这种方法对学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表演者自身对知识要点则印象更深,同时也会促进其他学生积极参与到案例演绎中来。

(四)行业企业人员开展案例讲座。教师在课程设置时,分配出约4个课时,邀请行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来课堂给学生开展案例讲座。在人员的选取上,首先是来自系部的校企合作单位的行业人士优先考虑,其次,行业人士须选用那些演讲能力较强、整体形象易于学生接受者,再次,所讲授的案例教师在课前应与行业企业人士进行沟通,使其明确教学目标和知识要点,在讲座时更易于做到有的放矢,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 采用简洁明确的解析方法和案例为主的考核方式

对于案例教学,其主要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其中反映出来的知识点,本质是让学生掌握分析事物的方法。首先,教师有必要针对案例出现的行业背景进行讲授,让学生明确旅游法规是社会某一时段的产物,是与行业发展紧密相连的;其次,引导学生进行法条分析,让学生明确法律的选择和法条的适用;再次,采用“是与否、为什么、怎么办”三步骤来解决案例分析问题,帮助学生形成严密的逻辑思路。在期末考核中,摒弃传统的题型笔试,可采用口试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两者各占50%,口试是让学生在限定的时间内对问题形成认知,找到解决办法,同时考察学生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案例分析采用笔试,选用的案例题量要少而精,具有代表性且已有定论,主要考察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而这些能力恰是旅游专业学生在未来就业岗位不可或缺的能力。当然,要选出这样的案例并非易事,这会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授课教师平时须多了解学生的心态,多分析学生眼中的热点问题,还应和企业行业人士多接触,取得第一手资料,并积极参与行业实践,取得亲身体会,也可利用课题项目完成案例汇编书籍等成果,才能形成有吸引力有说服力的案例,在授课时娓娓道来,形成自身的法规授课魅力。

法律法规的应用范文第3篇

一、研究背景

观音文化园位于张家界武陵源区,处在索溪峪自然保护区和张家界大峡谷风景区的结合部,以“天下第一佛洞”著称于世。1988年开发后,游者云集。后因周边天门山风景区、黄龙洞景区等逐步兴盛,本景区后续开发力度不足而游客量逐年递减。

二、观音文化园旅游开发规划的SWOT分析

(一)SWOT定性分析

1.优势(strength)

(1)资源特色鲜明。观音文化园是一处喀斯特漏斗(天坑)和溶洞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完美结合的奇幻景区。拥有“世界最长的土家风情廊桥”锁心桥,有号称“喀斯特漏斗之秀”的莲花湖,尤其是观音洞内惊现历经万年自然天成的石观音菩萨像,自唐朝以来就有佛门信徒到此烧香拜佛,千百年来,香火旺盛,有“天下第一佛洞”之称……独特的自然景观、突出的人文景观是旅游区旅游发展的资源优势。

(2)地缘区位良好。观音文化园处在索溪峪自然保护区和张家界大峡谷风景区的结合部,地缘区位相对良好,距离张家界市区37公里,距离武陵区区政府7.6公里,距黄龙洞景区3公里,由省道306可到达景区。

(3)市场潜力巨大。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2011年张家界各景点接待游客总量达3041万人次,境外游客接待量达182万人次,旅游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因此观音文化园景区可以依托张家界市客源枢纽中心的优势,更好地接受张家界的辐射,从张家界分流或截流更多的国内外游客到景区旅游。

(4)联动条件优越。观音文化园旅游发展虽然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凭借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与周边景区的联动,其后发优势较为明显。旅游区内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巧妙结合,丰富了武陵源景区的宗教文化资源,弥补了张家界市“自然景观秀美有余,人文景观底蕴不足”的缺陷。

2.劣势(Weakness)

(1)市场知名度不高。观音文化园在全国、甚至全区的知名度不高。根据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来武陵源地区游览的游客对观音文化园认知度较低,而且来景区旅游的游客以本地居民为主,外地游客比例较少,因此景区应当注重自身的旅游宣传,采用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

(2)可进入性有待提高。目前景区整体道路交通系统的可进入性不高,通往景区的道路主要为乡级公路或土路,整体道路等级较低,晴通雨阻和季节性通车的情况较为突出,给游客出游造成不便,景区可进入性问题成为制约景区发展的重要环节。

(3)产品结构待升级。目前观音文化园以观光游客为主,游客停留时间较短,大多仅是为参拜观音圣像,景区内缺乏体验性、参与性的项目,这一方面表明景区的旅游产品开发尚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也制约了观音文化园的知名度和旅游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

(4)旅游发展条件受限。观音文化园处于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的缓冲区,根据《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的开发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目前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亟待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景区的旅游发展。

3.机遇(Opportunity)

(1)政府加快旅游发展的政策支持。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试点实施、张家界国家旅游城市综合改革试点进入实质阶段、张家界国际航空口岸全面开放,为武陵源区的旅游发展提供了难得的“三大国字号”发展良机,为旅游加速发展开辟了“专用通道”。同时,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旅游休闲度假区的决定》将全面推进武陵源区旅游体制转型升级,这为观音文化园景区旅游业的深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发展动力。

(2)旅游产品单一所蕴含的发展空间。近年武陵源风景区相继开发了天子山、宝峰湖、黄龙洞等景区。但总体来看,旅游产品较单一,仍以游览观光为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本旅游区将观音文化和民族为代表的地域文化融入旅游开发和运营中,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区域交通网络的不断改善。长张、常吉高速已成为自驾车游客快捷通道,武广高铁南延至深圳,将更大地拉动深港澳客源市场,湘渝高速明年全线贯通,重庆、成都等西南客源市场将有可能出现客流“井喷”现象。韩国和泰国直航包机的开通,香港直航包机的即将开通,使张家界的交通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在区域辐射作用下观音文化园的客源市场将会得到很大的提升。

4 .挑战(Threats)

(1)旅游开发与资源保护问题。当前旅游区生态环境良好,尤其是喀斯特漏斗(天坑)和溶洞景观,堪称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但此类景观资源较为脆弱,且一旦破坏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随着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后期经营,自然资源的保护将受到进一步威胁,如何协调开发、经营与保护工作,将影响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2)旅游合作与区域竞争问题。观音文化园的发展相对滞后,旅游地缘上,与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经济合作关系密切,但由于旅游区的资源与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存在一定的替代性,旅游客源和促销市场也具有较大重叠性,市场竞争难以避免。区域经济的发展,竞争与合作同步,如何协调将是一大挑战。

(3)旅游运营与社区发展问题。旅游区的规划范围现涉及谢家台和廖家村的二十多户居民。在旅游区开发中,社区居民与政府、开发商的关系将复杂化,各种利益矛盾将凸显,尤其是用地协调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影响旅游区开发建设和后期稳定的关系。

(二)SWOT定量分析

1.建立因素评价矩阵

(1)将全部内部、外部因素作为一个分析类,所有内、外部因素之权重和规定为1;

(2)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值,即对各因素两两判断:运用最大特征根法求算得到每一因素的权重值后填入表中“权重”栏。

(3)内、外部因素中每一因素的评分:根据利用和应对每一因素的表现给予分值,可以是1、2、3、4或5分。2.5分为平均数。

(4)每一因素的权重值乘以各自的评分值,得到该因素的加权分值。汇总所有因素的加权分值,就得到外部因素总分值,参见表1、表2。

2.建立四象限坐标系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获得以上SWOT分析的输入信息后,借鉴SWOT定量分析研究方法,根据有关数据,通过计算得出:

总优势力度S=∑Si/n=1.958/4=0.490

总劣势力度W=∑Wi/n=―1.894/4=―0.474

总机会力度O=∑Oi/n=2.337/3=0.779

总威胁力度T=∑Ti/n=―1.455/3=―0.485

战略四边形重心坐标P(X,Y)=(∑Xi/4,∑Yi/4)=(0.016,0.221)

战略方位角θ=85.86°

战略正强度U=O×S=0.779×0.490= 0.382

战略负强度V=T×W=0.485 ×0.474=0.230,

战略强度系数ρ=U/(U+V)=0.624 。

据此,可绘制如下四象限坐标系,参见图1。

三、SWOT分析结论

(1)景区旅游开发优劣势几乎均等,机遇明显大于挑战。从上图SWOT战略四边形S1,W1,O1,T1可看出,规划区旅游发展优势略大于劣势,但其协同发展差值较小(仅0.016),其中鲜明的资源特色和良好的地缘区位是主要的优势因素,市场知名度和产品结构是主要的劣势因素;相对而言,规划区旅游发展的机遇明显大于挑战,协同差值较大(为0.294)。

(2)景区旅游开发应依托优势因素,走机会开拓型路线。参见图2战略类型与战略强度谱系图,旅游区旅游发展的战略坐标为A(85.86°,0.624),其中ρ=0.624 >0.5临界点,属于机会开拓型战略区。

法律法规的应用范文第4篇

一、案例教学法的涵义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根据课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使学生了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运用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旅游法规课程中,旅行社、导游员、旅游合同等方面的法律内容较为繁琐,课本中的理论知识较为枯燥,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激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高职院校旅游法规的教学需要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准备的案例,让学生更好地掌握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教学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通过案例教学,可引导学生通过主动查找和学习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摆脱了被动接受的局面,激发了学生吸取知识、探索知识的兴趣。

(二)有利于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

案例设置是对理论知识的诠释和补充,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情景模拟、案例讨论、辩论等方式,一方面可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和传统的讲授相比,案例教学法更有利于学生巩固理论知识。

(三)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

通过设置的情景案例,让学生在相互的合作过程中运用理论去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使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加深了学生对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同时也增加了学生的合作能力、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应变能力及实践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与纯理论型的讲授教学相比,是用鲜活的现实案例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中来,在参与的过程中掌握教学的内容和重点,让课堂活了起来,无疑也提高了课堂的教学效果。

(五)有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使用案例教学法,首先需要教师储备更多的知识,通过各种途径找到适合教学的有针对性的案例;其次,在情景模拟、小组讨论、全班讨论的过程中提高了老师教学组织能力,现场管控能力;最后,通过对课堂教学的全过程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无形之中也提高了教师自身的综合能力。

三、目前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适案例缺乏

案例教学法需要能够反映当代法律现象的典型案例,但是目前市场上的案例材料却很匮乏,一是数量少,二是案例陈旧。尤其是新旅游法实施以后,此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案例缺乏已成为案例教学实施的主要障碍。

(二)案例选取不当

案例选取不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参与程度会大打折扣,因此,案例的选择要针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因材施教。对高职生来讲,应该多选择具有针对性、启发性、实用性的案例,以拓宽知识面和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要目的。因此,应精选描述型或技能型案例,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由于案例缺乏、准备不足等原因造成选取案例不当,造成案例教学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教师运用案例教学经验不足

在教学的过程中,很多教师缺乏带领学生讨论的经验和技巧,不是以“总导演”“主持人”的角色,而是以“控制者”的身份出现在课堂中。这就造成难以启迪学生主动思考,导致案例教学无法顺利进行。

(四)教学手段单一

由于教学资源匮乏、教师组织案例能力较低等原因,大多教师仍采用讲授的方式向学生来展示案例,这就降低了学生对案例的关注度、积极性和参与性。

(五)实施过程受课堂人数限制

目前,很多高校班级人数较多,或者采用合班上课的方式,上课人数远远超过30人,分组讨论很难深入进行,学生很少主动发言,趁机聊天的现象较多。

四、提高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效果的对策探讨

(一)重视案例库的建设

鉴于目前案例数量不足且陈旧的现状,我们应不断收集和编写案例,重视案例库的建设,这也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因此,教师应通过报纸、杂志、新闻、今日说法、法律大讲堂、旅游频道、旅游企业、旅游行政部门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利于高职教学的典型案例。另外,教师还可以利用校企合作的平台,根据自己在企业或他人在实践过程中的经历来自行编写案例。

(二)提升教师的能力素质

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再是“控制者”和“讲授者”,而带领学生思考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是“总导演”和“主持人”。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提升教师自身的素质,教师必须通晓本课程、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同时要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要具备较强的反应能力、驾驭课堂和总结归纳能力,使案例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丰富案例展示方式

高职生相对来说学习注意力持续性较差,传统的案例展示方式已经不能让学生完全集中注意力。因此,教师应尽量采用图片、视频、动画、情景模拟、辩论等方式来展示案例,这样会增加案例的感染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积极性和参与性。

(四)改变传统考核方式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让整个课堂“活”起来,就要让学生放下分数的包袱。将传统的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将学生平时的发言、讨论、情景模拟及完成作业等情况进行量化。

法律法规的应用范文第5篇

1 国际公约对喜马拉雅条款的借鉴

喜马拉雅条款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航运实践向合同法原则妥协的结果。该条款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参与人纳入统一的运输法体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客观上起到促进港航发展的作用,符合航运法律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1]为此,航运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均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喜马拉雅条款的规定,但法律效果各有不同。

1.1 《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第4条(之一)第2款规定,当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人(该受雇人或人并非独立缔约人)因运输合同下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而被提讼时,该受雇人或人有权援引承运人依照公约享有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第4条(之一)第4款规定,如经证明,货物损坏系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人故意造成,或明知损坏可能发生而轻率地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该受雇人或人无权援引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由于《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货物运输期间自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止,港口经营人在货物装船前和卸船后不受公约有关抗辨和责任限制条款的保护。

1.2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第7条第2款规定,当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人因运输合同下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被提讼时,如果该受雇人或人能够证明其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则其有权援引承运人依照公约享有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通法下,“受雇”表明在雇主的严格控制下完成工作,而独立缔约人通常自主决定如何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证明在受雇范围内行事的规定使得独立缔约人很难援引该条款。此外,《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承运人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第4条第2款进一步对第1款规定的责任期间作出具体说明。结合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不包括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外的接收和交付货物的内陆点。综上所述,在《汉堡规则》下,港口经营人援引承运人享有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其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并且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发生在港口经营人作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

1.3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20条第2款规定: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人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被提讼时,如果该受雇人或人能够证明其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则其有权援引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公约享有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被提讼时,如果该其他人能够证明其在合同履行范围内行事,则其受雇人或人有权援引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公约享有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独立缔约人只要证明其在合同履行范围内行事即可,不必证明其在受雇范围内行事,从而使港口经营人获得类似于喜马拉雅条款的保护。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实施。

1.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当港口经营人的受雇人、人或港口经营人为履行与运输相关的服务而利用其服务的其他人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被提讼时,如果该受雇人、人或其他人能够证明其在受雇或受聘范围内行事,则其有权援引港口经营人依照公约享有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该条款通过明确规定港口经营人的受雇人、人或独立缔约人援引港口经营人享有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进一步弥补了其他公约相关规定的不足。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实施。

2 《鹿特丹规则》对喜马拉雅条款的借鉴

由于航运领域的国际公约对享受承运人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规定存在种种不足之处,港航业者依然需要援引喜马拉雅条款来保护自身利益。为此,《鹿特丹规则》创设“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概念,并明确规定承运人依照公约享有的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适用于海运履约方。该公约第1条第6款规定,履约方指承运人以外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者交付等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第1条第7款规定:海运履约方指在货物到达装货港至离开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第4条第1款规定,公约中关于承运人享有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的规定适用于以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为依据,就运输合同所涉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就违反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对下列人提起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1)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2)船长、船员或在船上履行服务的其他任何人;(3)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的受雇人。由此可见,通过创设“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概念,《鹿特丹规则》试图将货物运输各环节纳入统一的赔偿责任体系。在该公约下,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理论上可以享受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制等权利,但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实际适用时仍有若干法律问题有待明确。

3 《鹿特丹规则》喜马拉雅条款适用于港口经营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3.1 关于港区外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鹿特丹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海运履约方必须承担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并享有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海运履约方在缔约国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或在缔约国交付货物,或在缔约国某一港口履行与货物有关的各种活动,并且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发生在货物到达装货港至离开卸货港的期间内、货物在海运履约方掌管期间内或海运履约方参与履行运输合同所载列任何活动的其他时间内。该规定有意将喜马拉雅条款的适用期间扩大到海运区段外,但由于其适用主体为海运履约方,根据《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7款的规定,海运履约方的行事期间仅限于海运区段内,这就导致公约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例如,港口经营人向承运人提供港区外货物集运和港区内货物装船服务,其中,港区内货物装船行为可以适用喜马拉雅条款,但港区外货物集运行为是否适用喜马拉雅条款不明确。

3.2 关于受雇范围外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鹿特丹规则》第19条第1款适用于海运履约方履行运输合同所载列任何活动的行为,未明确排除受雇范围外的行为。据此规定,即使海运履约方的行为超出受雇范围,只要其属于运输合同所载列活动的一部分,海运履约方依然可以受喜马拉雅条款保护;但在实践中,该规定很容易引起争议。例如,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港口经营人向承运人提供货物装卸服务,在此过程中,港口经营人的雇员超出受雇范围向承运人提供货物集运服务,结果因该雇员的行为导致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在此情形下,港口经营人依然受喜马拉雅条款保护显然不合理。

3.3 关于“钩到钩”责任期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鹿特丹规则》第1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物时终止;第12条第3款规定,为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接收和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但有关接收货物时间在根据运输合同开始最初装货之后或交付货物时间在根据运输合同完成最后卸货之前的约定无效。上述规定旨在允许承托双方约定“钩到钩”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在此责任期间外,港口经营人不再是海运履约方,而可能是托运人的独立合同人,受托运人委托履行以合适的方式包装并交付货物、与承运人合作、提供相关运输单据等义务。根据《鹿特丹规则》第34条的规定,托运人对因其雇佣人、人和独立合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违反公约规定的托运人义务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种情形下港口经营人是否享有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鹿特丹规则》未作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