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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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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范文第1篇

一、当前涉及寿险续期保费违法违规案件的主要特征及成因

通过对辽宁省部分寿险公司以及其他地区个人人违规案件的调查研究发现,由于寿险续期保费管理存在问题和漏洞,涉及续期收费的违法违规案件在数量和金额上都明显增多,并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一)作案人高发于资深人。资深人一方面从业时间长、职级高、客户资源丰富,续期保费量大;另一方面与客户长期接触,容易取得客户的信任,并且熟悉公司管理漏洞,具备作案动机和条件。在某家寿险公司查办的10万元以上重大违规案件中,人入司时间都在3年以上,而且都有一定的职级。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对人特别是对展业精英疏于管理,发现问题后从轻处理甚至包庇、掩护,客观上也助长了资深人违规案件的发生。

(二)作案以收据、白条为载体。虽然各家寿险公司不断加强内控建设,但一些公司管理手段仍然落后,尚未通过银行代收或转账的方式规避风险,人有机会接触大量现金。加之个别公司管理粗放,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为违法违规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从近几年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上看,作案手段基本上是以收据、白条为作案载体,即通过开“鸳鸯联”收据、使用早期已作废未核销的收款收据、涂改伪造收款收据、以收款收据代正式发票、私刻公章等手段进行诈骗。部分人甚至利用客户的信任,在收取保费时以收据用完为理由,直接通过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凭证的方式作案。

(三)发案地点向农村地区蔓延。当前,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部分保险公司在农村销售网络延伸过程中,管控措施未能及时跟上,客观上为农村人和农村网点管理人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创造了条件。

(四)涉案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近期,辽宁省寿险公司个人人截留、挪用续期保费案件的涉案金额呈显著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千元、万余元发展到10万元以上。截留挪用续期保费的行为往往与占有理赔款、退保金、红利、养老金、满期保险金等交织在一起,涉案金额加大;作案后携款潜逃的现象也开始增多,甚至出现犯罪嫌疑人携款移民境外的情况,使案件查办的复杂性和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离司人继续作案。离司人得以继续作案,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保险公司未及时交接“孤儿保单”业务,并通知客户该人已离司,不再具有代收保费的资格;二是客户轻信人,在其不能出具有效收款收据的情况下仍将保险费、保单及身份证件等交给人;三是人信息查询系统不健全,客户不能方便及时地获知该人目前的真实身份和从业状态。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1年9月,因盗窃尚处在被执行缓刑期间的孟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市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在随后四年多时间里,以截留续期保费、伪造投保人身份证办理挂失后退保、给客户假保单、自己持原始保单退保等手段累计骗取保险金34.5万元。其中,有27.4万元是在其已经办理离司手续后的两年内通过虚假挂失保单然后退保的手段骗取。

从以上案例看出,该公司在基础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个人人入司管理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孟某的身份,未掌握其正处缓刑期间的情况;二是在孟某离司后没有对所承保客户进行回访,通知客户原人已离司的情况;三是柜面受理、复核及收付费人员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业务和财务制度,未对人提供的挂失手续进行认真审核,付款时也未核实身份证原件;四是未及时履行退保、理赔和委托件的回访工作。该公司在营销员管理、客户服务、业务处理等环节存在的种种问题,为孟某连续作案提供了客观条件。

案例二:蔡某为某人寿保险公司县支公司镇保险营销服务部经理。为偿还个人债务,在2002-2004年两年多时间里,他隐瞒部分已开出暂收保险费收据的保费,将郑某等12名客户的现金保费17.3万元占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公司在业务流程、单证管理等环节上存在明显的问题和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农村业务网点重发展、轻管理,对聘任人员缺乏有效监督和管控;二是对暂收保险费收据缺乏有效管理,未严格执行限量发放、限时核销和限期回缴制度;三是未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回访,对失效保单缺乏监控,使蔡某的违规行为长期没有被发现。

三、寿险续期保费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当前寿险续期保费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要以系统的观点和综合治理的办法,切实防范潜在风险。

(一)切实加强对寿险续期保费管理的外部监管

1、进一步规范人展业行为。一是引导公司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充分认识到寿险续期保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对客户、公司、行业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从“重展业、轻管理”转入“发展与管理并重”的良性发展轨道;二是加强人的资格管理。严格执行人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开发应用面向社会公开的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使客户可以方便地获得展业人员基本信息;三是加大对违规人查处力度。建立违纪人员“黑名单”公示制度、行业禁入制度、案件向司法机关移交制度,对查处案件进行行业通报,并适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人进行警示教育,震慑人的违规行为。

2、加大寿险续期保费监管力度。一是强化非现场监管。关注续期保费达成率、失效保单占比等指标,科学设定考核标准,把续期保费管理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二是督促公司加强电话回访。制定关于电话回访的管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做到新单100%回访的基础上,将失效保单、代办给付业务纳入回访范畴;三是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失控而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要在分支机构批设、高管人员以及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加以限制。

(二)强化保险公司续期保费管理的风险防范

1、建立完善风险预警系统。人截留、挪用、侵占保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要建立风险预警系统,用科学、量化的指标进行风险人群筛选。以名下客户保单集中失效、宽限期结束前集中交费的人作为筛选重点,科学设定预警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将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防止遗留隐患、案情扩大,实现从被动应付向主动查找、从人为查找向系统控制、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从局部控制向全局控制的转变。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范文第2篇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业风险 对策建议 辽宁

一、辽宁农业发展面临的风险日趋严峻

辽宁农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辽宁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农产品储备调节体系、农业保险体系等方面还有待完善,辽宁农业发展依然面临包括自然、市场、资源、技术和政策等多方面的风险。其中,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是现阶段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辽宁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台风、洪涝、干旱、冰雹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危害。2007年3月,一场大雪袭击了辽宁省大部分地区,这场雪灾使全省农业损失高达120多亿元;2008年年初辽宁遭遇严重春旱,全省受旱耕地达1551万亩。近年来,由于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使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2008年2月份调查显示,辽宁省内市场尿素、国产磷酸二铵、进口氯化钾同比平均涨幅分别高达10.5%、35.7%和52.1%。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农产品市场国际化趋势加快,辽宁农产品的出口成本不断增加,其中,“绿色壁垒”和反倾销成为辽宁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目前,辽宁耕地的沙化面积以达420多万亩,约占辽宁总耕地面积的8.3%。辽宁农业耕地的有机质含量平均低于1%,其中有1500万亩农田的有机质含量仅为0.5%。由于工业和城市污水灌溉及农药、化肥、农膜的过度使用,使农业生产的资源环境逐年恶化。以上情况表明辽宁农业发展所面对的风险日趋严峻。因此,要稳定农业发展,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二、辽宁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业规避风险的能力。辽宁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

1.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保险品种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分散农业风险、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辽宁省应以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为契机,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辽宁省的发展。还应根据辽宁各地经济条件、保险标的不同,不断创新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以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要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及政府农业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还应把事后的灾害补偿和灾害救助与事前的防灾减灾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体系。通过全面开展农业保险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辽宁省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2.发展高科技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份额已达到70%-80%,我国也达到了42%,农业科技进步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应该充分利用农业生物技术、农业信息技术、设施农业技术、核农业技术、多色农业技术等农业高新技术来改造传统农业。高科技农业发展本身存在着非常高的风险,一般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不到50%,应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投资机制,推进农业高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辽宁省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设立省、市、区县等多级农业产业化风险保障基金,增强本地区优势农业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3.加强农业行会建设,完善协会作用

目前,辽宁省已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达到2600多个,会员106万人,辐射80多万农户,涉及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营销等各个环节。辽宁省应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农业行会的功能和作用。强化联合协作,借助行会发展订单农业,扩大交易规模,节约交易成本;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使本行业产品按合理价格出售。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范其运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4.制定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保证。对于农业保险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等。辽宁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开展各项农业风险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护中的职责。

5.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农产品市场运作体系

由于我国农业经济超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使农民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弱、获取成本较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由政府部门综合农牧业种养、收购、市场信息,科学预测市场走向,并把信息及时提供给农户和地方农业部门,解决农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引导农户和地方农业部门科学决策,最终降低农业生产风险。还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市场运作体系,健全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调查、评估、监督制度。完善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强化农产品储备、期货市场建设和农业风险预警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6.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加强本地的农产品保护

辽宁应充分利用WTO农业框架协议允许的各项措施保护本地区的农产品生产,特别是利用好WTO的规则的“绿箱”政策。加大农村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强农业病虫害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缓解农业生产成本上升的压力,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黄箱”政策方面,要加大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力度,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结构,补贴的重点向农业生产环节倾斜,为农产品生产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保险;保险中介;法制

一、我国保险中介法制概述

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构成保险中介制度的主体,中介制度随着我国年轻的保险业一同成长。自从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已陆续颁行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开始了迈向法制化的轨道。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立法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对保险业的监管规范方式是日本型监管方式,与西德、意大利等国的模式近似,即具有倾向于发展人制度,而不重视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特点。

二、我国保险中介法制缺陷

1.立法制定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我国有关保险中介制度立法起步相当晚,我国虽然开始注重“许可证”、“资格条件”等事项,并未建立起规范中介制度的法律体系。仅有《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两部效力等级较低和内容相当笼统的规范,并且我国的保险业法律体系中迄今也没有将保险公估人纳入管理的明确规定,彻底遗漏、忽略了其作为中介主体之一的地位。对中介者的职责范围、佣金、责任、组织形式等专业性较强的内容一把抓,并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其导致的结果是规范内容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2.监管机构规范力度不够。首先,监管部门职权不清,缺乏足够的权威。这主要表现在保监会与工商管理部门、行政部门职能混淆,保监会的主体监管职责未能实施到位。在监管手段上,行政手段干预过强,法律手段并未处于主要地位,许多法律制裁流于形式,出现了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的问题。其次,相关监管法规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保险中介制本身发展迅速,旧的法规已遭淘汰,新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即使已出台又未能紧密切合实际,存在的问题未有效解决,真正能发挥作用有效的法律己青黄不接。再次,相关监管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由于中介者往往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内部缺乏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仅注重单纯的揽入业务量与手续费的问题,忽略其业务素质培训及职业道德的提倡,甚至以煽动性的言论进行“误导”,其后果是诱发了中介道德风险的发生,仅把注意力放在佣金这一问题的表层,忽略其职业荣誉感及信誉维护的问题深层,并为中介制度问题的产生培育了滋生的土壤。内控力度的不够是中介制度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严密而健全的规章制度将弥补许多漏洞。

三、我国保险中介法制完善构想

1.建立规范保险中介制度的专门法为主的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建立科学而完备的保险中介制度专门法律体系。专门法律体系是规范的主体,它直接决定了规范质量的优与劣一般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规范中介制的基本法,主要由《保险法》、《保险经纪人法》、《保险公估人法》三部法构成,对中介者的概念、性质、职能、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及宏观管理;第二是在三部基本法基础上制定中介制的专门性法规。主要对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并详加说明,体现、延伸基本法的精神,重视微观层面的调控。其次,建立与保险中介制度联系紧密的配套法规,以形成多层次的法规体系。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联系中,保险中介制度恰是保险体系中与外界联系的主要桥梁与窗口,它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保险中介制本身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它决不是一、两部法规就可以完全规范好的,若没有金融、投资、税收、会计、合同等等各个领域法律规范的配套协调,仅依靠保险中介制的专门法规,想要做到保险中介制度的法律化、系统化,无异于纸上谈兵。

2.监管机构应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加大监管力度。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督组织体系,规范好其职权。其次,保险中介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中介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中介制度的监督管理应以市场调节作用为基础,法律规范为杠杆走向系统化。除了制定中介人严密的审批及相关制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某些经验。

3.建立并完善保险中介者的内控规范。以法规形式完善中介者的内控制度也是中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介制度虽然是保险中的一个门类,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从其独特性出发,有必要对保险中介者内部的合法营运、基本素质等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不仅如此,还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对一些保险中介必不可少的因素,如财务制度、用工制度、培训制度等详细地予以说明。除此之外,在高风险业务中,可以由保险公司对相关中介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中介者权限施加限制。保险中介制度的内控规范也应该与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结合起来。自律规范可以弥补中介制度内控及政府立法及监管的欠缺,逐步把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的规范纳入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良性轨道。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完善 我国 社会保险制度

导语:任何事情任何领域总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去逐步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国社会保险目前在发展同时也存在着各类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或者是招商引资的考虑会出台一些所谓的地方性优惠政策,这其中甚至包括了不参加养老保险或者是企业宁静日等相关问题。这种以地方性文件政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制衡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当地劳动者的权益。长此以往是十分危险的,将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众所周知,劳动者力量是巨大的。

举个例子来说,目前咸宁市劳动力处于卖方市场,劳动者就业相当困难,许多劳动者为了养家糊口,不惜牺牲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合法权益缺乏强有力的保护,这不仅仅是伤害了劳动者本身的权益,也为社会生活埋下了潜在的危险。基于此种种原因,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1.2、一些用人单位脱离于社会保险范畴

用人单位脱离于社会保险范畴也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一大问题。仍旧以咸宁市举例,咸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在进行社会保险情况监察时,居然发现其监管范围内的960多个企业公司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居然只有190于户,仅仅占总数的19.8%,这个数字是相当触目惊心。这种情况也绝对不是咸宁市的个例。

1.3、企业单位虚报职工人数及相关情况

一些企业,尤其是那些私有企业,有时会出现少报职工人数、少报工资基数的行为,以达到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目的。目前为止,随着我国各地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各地都已经出现了大量社会保险权益诉讼案例。

二、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2.1、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古语有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任何事情都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且严格执行的制度实施起来才能事半功倍。社会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基于此,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出现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国家至关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要纳入到法治轨道中去,并依靠法律来保证相关制度的切实实施。这都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保险相关关系和问题的直接干预。与此同时,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相关制度是否成熟的一大重要标志。只有机制、体制、法制这三个制度都健全完备,才能够保证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为了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脚步、加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稳定开展,最终在我国建立起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我们应该在积极开展改革实践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来说,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律立法层次相对来说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在我国所制定出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中,普遍存在着疏漏或者是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现象,造成了无法发挥法律应有规范作用及强制功能,更加无法确保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建立。党和政府必须要尽快地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2.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我国疆域广阔,东西差异城乡差异明显,因此在社会保险改革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缩小东西差异城乡差异。

另外,仅仅在地区上缩小差异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缩小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差异。为了调动我国民营企业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应该对那些非红油企业采取降低门槛进入的政策。降低门槛主要体现在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社会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这样一来,社会保险就能够实现多层次的全面的覆盖。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保险的各种保障不可能处于太高的标准,只能够力求保障基本。但是为了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不同人群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险需求,为了体现我国社会保险效率优先等原则,为了调动全社会各界以及所有家庭的力量,必须要通过鼓励个人储蓄、积极开展社会补助、发展各类型保险等多样化形式来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面的社会保险体系。试想,如果不发展多重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社会基本保障也就难以巩固及发展。

2.3、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最后,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是改革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如果要打击那些骗保行为,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就必须要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联网工作。建立健全社保信息联网工作,是我国目前做得比较不好的一项工作,也是急需改善的一项工作。必须要广泛地运用各种现代联网信息管理技术,建立健全养老、医保、失业信息等监控体系,并利用联网信息系统去进行一些对于异常数据监控和分析工作,切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和监督。其次,还要大力宣传有关社会保险举报制度,将养老、医保、失业等政策的执行过程阳光化,放之于全社会监督下,从而营造出一种全民打击社保不良行为的氛围。最后,还应该加大对于社保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现,绝不手软,并且利用媒体舆论公开曝光,让这些行为无处藏身。

社会保险的技术性及专业性都非常地强,因此需要大批的精通相关业务、熟悉相关政策的高技能高素质管理人才。在建立了一批具有高超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队伍之后,应当再对这些人进行专业化的训练和培养,以保证社会保险体系有效运作。

三、结论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中,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简单剖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