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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17号)精神,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工程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一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七)继续加大对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在城市社会中涌现出一个新的群体――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即农民工。他们为我国的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可是他们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中之重。
先有总理亲自出面为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回了工资,其后在全国范围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清理农民工欠薪的运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总理的良苦用心和政府的百般努力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前清后欠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资料还显示当前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每到年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话题就开始升温。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永远是一个追求和谐发展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首先,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时,他们往往求助于自力救济,如有些农民工采用盗窃、抢劫、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甚至以自杀相威胁的方式来讨工资,酿成了许多社会悲剧。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扰乱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社会问题。
其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必须看到,“三农”问题在农村,但解决问题的有效“钥匙”在城市。
最后,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农民进城务工,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其所得工资又用于生活消费、子女教育等方面,既扩大了内需,又提高了国民素质,最终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后,农民工只有勒紧腰包,抑制即期消费,导致整个农村消费市场难以启动,这势必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浅薄,自我维权意识能力比较弱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懂法。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少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没有有效凭证。
此外,由于企业主欠薪一般采取一拖再拖的方式,而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只有两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六十日,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应在该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当工资被拖欠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知道向谁投诉及如何投诉。很多农民工对法律责任的理解是狭隘的,他们所理解的法律责任只有刑事法律责任,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饱和,劳动力目前总体上还是供过于求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广大农民工进入了建筑业。由于建筑业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问题,农民工普遍担心找不到工作,或害怕失去工作。他们在面对企业主拖欠其工资问题时,总是瞻前顾后,如果他们采取措施向企业主讨要工资,他们可能将遭受失业的危险。失业会影响农民工自身的生存,会影响农民工家庭成员的生存,所以,他们当中的多数人只好选择了沉默,对企业主拖欠工资的做法听之任之,企业主也抓住了农民工的这一心理,变本加厉地损害农民工的利益。
(三)垫资施工、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调查,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重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事实上,等满足付款条件时,发包方常常恶意拖欠工资款,这就给拖欠工资埋下了伏笔。
另外,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出现的“猫腻”是非常多的,一些有关系的人先拿到工程,再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受害的依旧是农民工。
(四)用工单位有意拖欠,将拖欠工资作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
餐饮、制衣、制鞋、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企业主普遍担心春节后人手缺乏,或者担心由于农民工进入其他企业,给自己再招工增加生产成本,往往拖欠农民工一部分工资,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强迫农民工来年继续在其手下干活。这一原因就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
(五)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惩罚力度缺乏必要的威慑力。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纵容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升级。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上暴露了法律问题,暴露了现行劳动法在解决和干预侵犯农民工权益方面尴尬局面,暴露了我国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严的消极法律现象。
现行宪法和劳动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明确规定,劳动法是保障农民工权益最权威的法律。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最低工资待遇、案件的判而不执行等方面的问题都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六)歧视农民工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分析认为歧视农民工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
受我国政治管理体制中主要实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游离于正规的城市管理体制之外。在某些政府管理机关,个别领导者和工作人员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一些大、中城市出台了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这种长期的差别对待政策致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就为用工单位侵犯农民工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农民工对法律的认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法律对农村社会各个阶层的调整只有在各阶层对于法律的内容至少是不陌生,对于法律能够形成有效的需求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实行”。
农民工作为一个低知识群体,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来改变这一现状,这也是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基础。
政府可以定期有计划地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农民工和企业主参加。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鼓励电视台、报刊等设立法律知识栏目,解答农民工群体的疑难问题。通过这些措施最终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企业主作斗争。
(二)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与监控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与监控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企业在政府劳动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由劳动主管部门或工会监管。企业在该保证金账户中存足资金,对招收的农民工统一发放工资卡,农民工可按时从银行领取工资。
对农民工比较集中、最易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行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是指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当企业拖欠工资达到一定程度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或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从而促使企业主出于维护自己商誉的考虑按时支付工资。
(三)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是指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项用于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以防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的生活救济。
(四)将月薪制改为周薪制来降低欠薪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月薪制,即工人工作一个月以后,企业主发一个月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当他们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以后才知道是否能够领到全额工资,这就导致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问题上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当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后,农民工往往舍不得放弃一个月的工资而离去,他们听信企业主的承诺,继续工作,一月复一月,拖欠工资额越来越大,农民工就更加舍不得离开,损失也就越来越大。
现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实行周薪制,在这种制度下,工人工作一周后领不到工资,就可以在损失相对较小的情况下跳槽到其他能够按期支付工资的企业。
因此,中国在企业推行周薪制既可以与国际接轨,也可以降低农民工被大量拖欠工资的风险。
(五)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劳动力市场法律体系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理念相悖,因此,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首先,应当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将农民工纳入到正规的城市管理体制之中。
其次,由于地方性政府出台的限制、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法规与政策致使农民工群体更加边缘化、贫困化,因此,应当尽快清除这些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基于我国现有上亿农民工的特殊国情,我国应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给农民工群体以特殊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是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要彻底消除这一现象需要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努力为农民工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就业环境,从实质平等的角度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缩小城乡差距,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颜毅艺.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初步[J].研究法学理论前沿问题论坛,2005(8).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用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县政府决定,从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逸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查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更加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屈建伟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检查。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镇、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县公安局协助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逸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维护社会秩序;县住建局参与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配合县人社局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总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各镇负责对辖区用人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
——湾甸司法所重点排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
文/杨福杏 李丽华 施恩远
在2015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使外出务工人员按时结到工资安心回乡,由云南省昌宁县湾甸司法所牵头,组织乡综治维稳办、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在全乡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大排查活动,做到早安排、早行动,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经排查,从2014年12月16日至今,共排查调外了三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9人,涉及金额共1.8万元。
湾甸司法所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涉及的农民工有广西籍、四川籍、云南省凤庆籍等。他们一方面通过耐心与用工单位协调,协助用工单位出谋划策筹集资金,得到了用工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对农民工进行心理疏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其认识到遇事要依法维权,不能通过极端方式来处理。在司法所的协调下,三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都已成功得到化解,用工单位已向农民工代表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1.8万元,切实为农民工安心回家过节提供了法律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