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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分布区,由于历史、地理、地质气候等原因,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滞后,商业流通发展缓慢。本文在对西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发现有几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即商业流通与民族团结、城乡商业发展差距、特种商品供给、市场监管、生态脆弱区、农牧民商品交换意识培养、保留富人消费群体等,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西部地区 少数民族 贫困地区 商业流通
本文中提到的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是指我国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包括新疆、、甘肃、青海、内蒙等省或自治区的绝大部分地区,以及四川省的“三州”地区,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陕西、重庆和贵州部分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地质、气候等原因,这些地区整体经济落后,形成了特殊的贫困地区。要想改变现状,拉动经济增长,就必须繁荣市场,加快商业流通发展。
而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流通业必须关注以下七大问题。
商业流通与民族团结
发展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商业流通必须遵循市场经济一般原则,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地区特殊性。
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大多地处偏远山区,交通条件不便,地质和自然灾害相对较多,容易造成商业流通受阻或中断,从而影响该区人民生活,进而影响民族地区团结,影响地区社会经济稳定,产生不良政治影响。
因此,这些地区的流通业首先应考虑保障本地区基本生活用品的供给,特别是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食用盐、边销茶和衣服等重要生活用品供给,建立基本物资储备制度。另外,对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而言,往往地广人稀,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农牧民商品意识薄弱,流通市场运行成本高,短时期内民营商业流通主体很难进入广大农牧区,致使地区商业流通发展滞后,农牧民进行商品交换困难。因此,在国有商业流通企业改制中,要注意国有经济成分在地区稳定中发挥的功能,不能一刀切。民族贫困地区商业流通发展一定要具有务实性,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发展流通业。建议这些地区发展流通业过程中,利用中央和省(自治区)对流通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建立一些国有流通网点,或者利用国家或省(自治区)提供的资金,支持一部分民营企业介入贫困农牧区流通市场,承担起农牧区商品供给和基本物资储备保障功能。
商业流通与城乡商业发展差距
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地广人稀,自然环境相对恶劣,思想保守,制约了本地区经济发展,往往具有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扶贫难度大的特征。广大农牧区还有很大部分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68元以下的绝对贫困线或居于668-924元之间的相对贫困线,其消费水准极低。相比之下,城镇收入、消费明显高于农牧区。以四川省甘孜州为例,有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底,甘孜州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569.72元,月人均消费支出413.39元,而农牧区月人均收入只有119.66元,月人均消费支出77.82元。城市月人均收入是农村的4.76倍,月人均消费城市则是农村的5.31倍,而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拉大。
经济发展差异显著,商业发展的差距更为突出。由于国家经济转型和国有经济成分退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城市商业繁荣,乡村商业萎缩现象。计划经济年代,民贸企业、供销社等国有商业企业网点深入到乡镇,国有商业流通纵深渗透,形成了庞大的商业流通网络。老百姓能比较方便的购买到各种生活必需品和绝大多数商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抓大放小改革措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许多国有商业流通企业在改制中从流通领域退出,或者改制后退缩到县级城市以上,乡村流通实体缺位。据调查发现,除了部分发达地区乡镇级商业网点还丰富外,其他各县国有商业网点已基本退缩到县城,在较大的乡镇仅保留着少数民营商业网点。而一些小的乡镇几乎没有上一定规模的商店。
商业流通与特种商品供给
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活消费习俗等差异,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商业流通问题具有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性。这些地区商业流通首先要解决的往往不是高档商品、奢侈品的供给,而是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用品的保障供给,特别是食用盐、边销茶、药品等特种商品供给。调查发现,由于特殊的自然气候条件和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地区饮食习惯和文化,食用盐和边销茶是人和牲畜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两种商品消耗量极高。
对于食用盐,实行的是专管专营,限价销售,政府补贴的办法,这种方法成效显著,基本能满足该区人畜生活需求。食用盐问题,关键还在保障供给方面。正常情况基本能满足,但如果一旦遇上大的地质、自然灾害,如山体滑坡、雪压、雪崩时,交通阻断,地方仓储不足,就可能造成供给不足问题。因此,建议有关专营单位根据历年自然灾害情况和当地日平均需求量,测算出最低保障仓储量,根据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不同,一般测算不少于10天的储量,确保大灾无大患。
对于边销茶问题,是调查中反映最突出问题之一。主要在于边销茶质量问题:产区茶园面积减少,原材料收购量下降,质差的老叶和剪下的枝条叶用以生产边销茶;边销茶生产企业盲目发展,严重影响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的规模化生产,致使一些定点生产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无序竞争,不能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边销茶质量普遍下降,含氟、含铅量高,茶梗超量,加工工序不够,水分超标,杂物严重,霉烂变质的低质产品流入市场;流通环节没有规范边销茶市场,致使经营企业泛滥,经营秩序较为混乱,恶性竞争,多头进货,价格不一,质量不保,以次充优,蒙骗消费者,直接影响藏区农牧民身心健康,给广大农牧民的饮食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为了让广大农牧民群众能吃上“放心茶”,加强边销茶管理势在必行。建议加强生产管理,继续推行重点生产制度,把住源头关。确定生产边销茶的标准和定点资格,打破终身制,实行竞标方式,不定期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按规范和标准生产。加强流通管理,掐住流通关。建议将边销茶的销售纳入专营专卖管理范畴,实行专营专卖制度。主要采取管住批发,放开零售,管住入口。边销茶关系民族地区每个人身心健康,建议把边销茶纳入民族自治条例,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对于生活中所需要的其他商品,如药品、民爆物品、烟草、成品油等也要保障供给,特别是关系人民身心健康的药品,一定要切实保证。
商业流通与市场监管
调研发现,目前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市场管理水平较低,管理难度较大,监管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市场监管机构设置不健全,监管职能难于发挥。据有关人士反映,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均存在市场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许多原来执行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纷纷拆除,部分职能合并,市场监管缺失。正如有些人所言,“上面多条线,下面一根针”,上面多个部门安排任务都汇集下面一个部门统一执行,但由于人员配备问题,有时监管很难到位。市场监管技术手段落后。这些地区内,大多数技术监督部门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有些地方连传统检测设备都不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了核发执照,质量监测部门偶尔检查是否有霉烂变质外,很少能发挥其他监管职能,整个市场处于缺乏管理状态。假冒伪劣商品、低质产品大量涌入市场。据有关人士透露,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市场存在大量低质、伪劣商品,部分地区低质、伪劣商品高达60%以上。市场竞争无序,秩序混乱,缺乏市场引导。乡镇级流通市场监管严重不到位。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是建设健康、繁荣的流通市场的重要保证。对于这些地区,加强市场监管,首先必须解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加强盐、酒、烟、边销茶等专营产品管理,维持好市场秩序,对生猪屠宰、民爆器材、废旧金属收购、废旧汽车报废处理、典当、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整顿,对日用商品质量、计量、价格等方面监控。建议各地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物价部门等联合执法。商务部门从整体上负责本地区流通管理,培养一批综合服务监管人员,负责本县包括各乡镇的综合流通管理和服务,遇到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一同解决。
商业流通与生态脆弱区
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大多处于大江、大河上游区。长期以来,由于自然环境恶劣,开发利用不当,过度放牧或垦荒,滥砍滥伐,加上草原鼠害,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退化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生态重建和恢复难度大。
从全国区域经济分工来看,本区作为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关系到长江流域水质水体变化,甚至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生存和发展,重在为国家提供生态公共产品;从本区产业布局看,由于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业往往是这些地区的首选产业。
因此,在发展流通业时,必须建立适应生态脆弱区、以旅游业为主导的商业流通形式、业态及网点。具体理解为,提倡环保消费观念,建立环保型流通形式,提供环保型旅游商品,包括各种便携旅游食品、日常用品。在包装这些商品时,一定要选用那些容易降解的材料;开发旅游商品时,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商业流通与农牧民基本商品交换意识
由于解放后,这些地区大多直接从农奴社会过度到社会主义社会,很多农牧民意识形态难于转变,农牧民商品意识较弱,大多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整个农牧区商品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建议商务部门会同政府其他部门有意识的引导、培养当地农牧民的商品意识,让他们走进商品经济大舞台,感受商品交换带来的好处。特别是首先让一部分村干部带头,把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去交换,通过示范效应,让他们从交易中把储藏财富变为现实财富。商务部门应组织建立农村集贸市场,特别是建立起农牧产品交易市场,让老百姓方便进入市场。这样有利于增加农牧民积极性,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同时也丰富了市场产品供给。
商业流通与保留富人消费群体
调研中发现,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消费外流情况十分突出。这主要体现在教育、住房、高档耐用消费品及高档服装消费等方面,还有大的节假日,如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等集体性出外消费,而在本地区的消费则是相对低廉。比如四川省甘孜州,仅每年春节,康定就有2亿多元资金流出。
要发展地区商业流通,对这种现象就不容忽视。对于教育消费,应加强对教师人才引进和培养,引入先进教育理念,提高教学水平,有效留住教育消费。对于住房、高档消费等,建议这些地区利用良好的自然文化环境,在城市规划建设时适当考虑修建一些高档住宅小区,配套现代商业业态,尽量留住地区内富人消费,同时也吸引区外富人在区内置房、消费,从而促进本地区消费升级。
参考文献:
1.万光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族政策.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2003
【关键词】 跨国公司 经济增长 质量管理 直接投资
1.引言
外商的直接投资,不仅增加了我国资本的形成数量,且改善了资本的质量,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值/投资比率明显高于国内企业,其资产的质量也高于我国工业得整体资产质量。另外,通过外商的直接投资,我国引进了国外较为先进的技术,这就缩短了我国企业技术的差距,,取得了技术扩散的积极效应。
2.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的特点
2.1 广泛性
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一般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主要包括资本、金融、贸易、技术产业联系、行业结构、企业家的能力、就业以及经济的扭曲。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对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以及法律制度建立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说,这些具体的影响方面涉及到了较多的领域和问题,比如:影响基础设施的建设、城乡差距的扩大、自然环境破坏、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以及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等。
2.2 层次性
跨国公司的投资会给我国带来就业、税收等直接影响,同时也会带来间接的影响,比如原材料价格、燃料、半成品、零部件、劳动力与服务、信息等,其间接影响可以依据通过的中间机构数量而有层次区别。比如,一个跨国投资汽车制造公司,就需要和当地的轮胎厂产生直接的联系,轮胎厂的生产增长,则会带动橡胶厂发展。
2.3 区域性
跨国公司的投资一般集中在某个区位上,比如,集中在主要的经济中心,特别是北京、其他省份的中心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国家扶植的开发区、经济特区等。而投资企业区域性会带来投资影响区域性。然而,非投资地区也可以通过和跨国公司的投资企业进行产业关联而受到跨国公司间接的影响。
2.4 多面性
跨国公司的投可以给我国带来积极的影响。然而,其投资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给我国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比如:跨国公司确实能够直接地吸纳一定的就业人员,会间接地带动企业就业人员增加,然而,因为跨国公司的建立,同时也会取代本来应由当地的企业提供就业的机会。
3.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3.1 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3.1.1 促进解放思想和开放引资
自上世纪80年代始,我国突破了“姓社姓资”的争论,不断开放引资,但是人们担忧跨国公司的进入可能会给中国的民族产业带来威胁。而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我国居民要进一步地解放思想,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上与企业之间竞争的问题上,必须去除意识形态化,回归到市场经济规则与企业家精神中,只有思想的解放,才能更好地融入到世界竞争当中。
3.1.2 外资企业是我国企业的组成部分
近几年以来,跨国公司发展出现了一个新变化,诸多跨国公司开始向全球公司转型,且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在跨国公司逐步走向全球化的过程当中,高度全球化和全面本土化会越来越密切结合。
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各有都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其相互积极的合作和竞争资源的优势互补,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整体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增强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是我国企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1.3 吸收就业人员
在2010年,我国的跨国公司吸纳的就业人员约3500万,跨国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占到了全国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的6%,其工业产值约为14000亿元,很显然,跨国公司的稳定是我国不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3.1.4 推动贸易的自由化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得到较大的提高,只要一国发生金融危机,便会很快演变成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同时,抵御金融危机是需要各国共同努力的。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大力推动贸易的自由化和投资的便利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这样既符合我国的利益,也符合跨国公司以及各国经济利益。
3.2 跨公司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3.2.1 阻碍了本土优势企业发展,挤占了国内的市场份额
经过很多年的市场竞争,我国也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技术与产品开发能力的本土企业。然而,因为很多因素的限制,本土企业和跨国公司相比较,在实力上仍有明显的差距。。这些跨国公司通过建立良好企业和品牌形象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从而进一步地扩大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的差距,它们在市场上拥有绝对的优势,这样就挤占了我国本土企业的市场,而且在某个领域处于垄断地位,有可能控制国内市场。
3.2.2 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本土较难留住人才
当前,企业间的竞争核心就是人才的竞争。以知识作为标志的人力资本逐步在成为决定企业发展前途的核心生产要素,是企业之间所争夺的核心资源。很多的跨国公司在进入到中国之后,拥有较好的知名度、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丰厚的薪水待遇,可以吸引国内的许多诸多优秀人才为其工作。与此同时,我国的本土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为用人的机制不灵活、待遇较低,其在吸纳人才这个方面明显处于劣势。
4.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新趋势及对策
4.1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新趋势
4.1.1 跨国公司用各种方式加大对投资企业的控制
第一,扩股增资,这就实现了对合资企业的控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合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逐步成为了合资企业的最大股东,以完成对合资企业的掌控。比如,德国的汉高公司就进行了两次增资,其合资企业天津汉高洗涤剂公司的股份从30%增加到了60%。据了解,在深圳的合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外方通过不断地增资扩股,其所占的股权比例在不断地增加,现在已基本成为了外方控股的企业。
第二,大力整合在我国设立的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很多跨国公司都在我国市场上成立了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他们为了增强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他们抓住了中国更加开放的时机,一般从三个方面调整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第一,成立了跨国公司的中国总部;第二,建立了跨国公司在华的营运中心;第三,实现了在华投资的经营管理一体化。比如,诺基亚把其在我国的四家合资公司―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诺基亚(苏州)电信有限公司、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北京诺基亚航星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进行合并,并组成了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从2004年开始,诺基亚的中国区形成了新的组织结构,它成为了诺基亚总部直接管辖区域,并直接向芬兰进行汇报。
4.1.2 跨国公司加快了前沿领域的扩展
第一,购买国有股。跨国公司大量收购B股以实现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开始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比如,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用5000万美元收购了江铃汽车B股的85%股份,从而成为了江铃汽车大股东。另外,他们还可以通过并购以实现企业拓展。比如,阿尔卡特收购了上海贝尔股份公司的股份,进而掌握贝尔股份公司控股权。
第二,和我国企业进行合作一起进入到新开放的市场中。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兑现,跨国公司开始逐步进入到了中国的服务业领域,其中有银行、保险业和证券业的金融业、流通业、电信服务业以及法律、管理、公关等咨询业。
第三,进一步地实现了员工和管理的当地化。首先,管理人员的当地化。跨国公司的重要策略是重用华人精英,尤其是有中国背景的海外留学人才。到目前为止,由华人管理人员代替外籍人员管理中国市场成为了跨国公司在我国企业的管理人员结构变化的趋势。其次,中间阶层和员工的当地化。比如诺基亚跨国公司在我国拥有的员工约为6000多人,其中,本地员工占了95%以上。
4.1.3 跨国公司增强中国投资的群集化
第一,高利润目标的群集化。很多的跨国公司都把投资的目标定位在我国高利润的行业中,比如交通运输制造、电子、仪器等的加工工业、服务领域等。这些部门一般有几个特点:资本劳动的比率与人均资本都比较高;集中程度和规模的效应较高;生产的效率较高。
第二,产业投资的群集化。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制造业的跨国公司就大大地强化了其产业群集化的程度。首先,跨国公司不断加强制造业的上游、下游项目投资,进行纵向一体化的投资;其次,跨国公司加强制造业相关服务业各项目的投资,进行横向项目的一体化投资。比如,诺基亚和合作伙伴开始选择在北京建立星网工业园,其主要是从事与移动通信产品相关的研究开发、销售和服务等业务。
第三,投资区位的群集化。跨国公司不断地、大规模地进行对华投资,这就加剧了我国外资区域群集的过程和程度。首先,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主要是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在中西部各地区的投资较少。据了解,外资86%都分布在东部地区,9%分布在中部地区,5%是分布在西部地区的。其次,很多大型的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等地。最后,对跨国公司进行的投资一般集中的省市进一步地群集化到了“三条带”上面,即:长江三角洲经济带、珠江三角洲经济带和环渤海经济带。
4.2 应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发展新趋势的对策
4.2.1 给国内的企业和国外跨国公司同等的政策待遇
国内的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应得到对等的政策待遇。比如,在行业开放上,其允许跨国公司进入,也要允许国内的企业进入,不论是私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在优惠待遇上,只要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用地和税收等优惠政策,不应该分内资外资,凡是达到规定的要求就都应该可以享受。假如因为政策规定偏外性而使得国外的跨国公司不是因其优势才进入市场的,而国内的企业由于是本土企业而不能进入到市场,这种政策的负面影响就会较大。这必然会引起社会人群开始质疑政策误导性,也会引发社会的心理病态,甚至可能导致资源扭曲配置。
4.2.2 打破了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垄断的格局
第一,鉴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垄断地位存在不断加强的趋势,就要通过反垄断的立法,对那些处于垄断地位的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诚然,对于我国本土具有垄断地位的那些企业也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监管。另外,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是规制全部阻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比如:限制垄断企业去实施垄断价格的策略等。
第二,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在技术这个层面上不断突破跨国公司对于我国市场的垄断。当前,必须要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技术的引进,不断加快培育和发展自主品牌,逐步掌握产业的主动权,从而减少或摆脱对于跨国公司的技术依赖。
4.2.3 吸引外资不能够以牺牲产业的政策和长远经济利益作为代价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内容,规定将外商投资的项目细分为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这四大类。其中的第十条规定:产品的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的外商投资各项目,作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的销售额占到了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到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够当作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然而,这个规定并不合适我国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由于列为限制类的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有技术水平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进行国家规定实行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探和开采等的项目,且这类项目不只是要对外商投资给予限制,也要对国内的企业投资给予限制。假如仅仅是由于外商投资在限制类的项目,其a品的出口销售额占到了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就能够使之变成允许类的项目,这样,我国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无法实施。与此同时,让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因为其产品的全部直接出口而成为鼓励类项目也是不可取的,这对国内资本投资抑制作用是比较强的。
【参考文献】
[1] 葛顺奇,罗伟. 跨国公司进入与中国制造业产业结构――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的研究[J]. 经济研究,2015,11:34-48.
【第一作者简介】张 勇(1967-),男,辽宁丹东人,硕士,副主任医师,主要从事外科临床和大学生性健康教育工作。
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的流行在我国已经过了传入期和扩散期,目前正处于快速增长期。虽然国家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防治措施,但迄今为止,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其传播与蔓延的势头,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尽管艾滋病至今仍无有效的药物和疫苗,但可控可防,现阶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针对其传播途径,通过健康教育来改变人们的不良行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行为干预,来阻断艾滋病病毒经性、血液和母婴的传播。当代大学生肩负着时代赋予的伟大历史使命,在我国当前防治艾滋病的关键时刻,不仅要对大学生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而且应该让大学生在性健康教育和预防艾滋病等问题上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1在大学生中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必要性
1.1 当前我国艾滋病流行的趋势和特点
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有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人群感染率平均为0.05%。2005年新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7万人,因艾滋病死亡约2.5万人。我国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传播者占49.8%,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8.6%,母婴传播占1.6%[1]。目前我国艾滋病传播途经仍以注射吸毒和为主,但较之以前有所不同的是:其中经途经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数明显增加,已占至艾滋病三种感染途经的一半左右,已经首次超过经注射吸毒感染人数。当前我国艾滋病流行的主要特点:(1)涉及范围广,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发生;(2)疫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3)感染者以青壮年为主,大多分布在农村;(4)局部地区面临发病、死亡高峰;(5)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不安全在男性同性恋人群、暗人群中具有较高的比例,共用注射器吸毒行为在吸毒人群中普遍存在。按国际通行的标准,就感染率而言,我国尚处于艾滋病低流行期,但我国人口基数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绝对值很大,从目前的流行趋势看,如果控制措施不得力,有专家估计到2010年,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达到1000万。因此,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严峻,防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1.2 大学生成为艾滋病易感人群
艾滋病的传播主要与个人观念、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艾滋病主要侵犯活跃的青壮年人群。在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群主要集中在20~49岁,其中20~29岁占34.7%[2]。我国已有几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了大学生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艾滋病正在逼近大学校园。大学生成为艾滋病易感人群的原因:(1)大学生对艾滋病危险认识不足。绝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自己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很远,预防艾滋病是别人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3]。(2)大学生预防艾滋病的知识贫乏。(3)过度开放的性观念成为大学生群体中艾滋病传播的高危因素。有调查显示,大学生有婚前者为13.9%,对婚前的态度赞成者为8.2%, 认可(可以理解)者占73.5%,即有80%的同学不反对[4]。
2当前高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现状
教育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相关文件精神,就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并下发了相关的文件,要求从2002年秋季起逐步在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这项工作在许多高校仅限于向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致使健康教育的效果不佳。从总体上讲,该项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2.1 领导重视不够
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对艾滋病的危害性以及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预防措施不到位,甚至还有一些地区至今未开展此项工作。
2.2 健康教育形式单一
当前许多高校的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仅限于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处方,选修课、讲座等教育形式尚未开展,致使健康教育的效果不尽人意。
2.3 师资力量不足
在已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的高校,多由校医院的医务人员承担健康教育课的教学任务,这些医务人员多数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授课内容和形式不能满足大学生的需要,致使授课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2.4 检查、评估不到位
教育部门虽然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高校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但对各高校的执行情况并没有定期检查、评估,使一些高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
3解决当前高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艾滋病已成为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对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切实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国务院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确保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在高校全面、深入地开展。
3.2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高校应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文件要求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的课程或讲座,并向每位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同时要充分运用同伴教育、主题班会、读书活动、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录像等宣传图片及多媒体等各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大学生获得系统的预防艾滋病知识,提高大学生对艾滋病危害的认识,建立起预防艾滋病的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3 加强师资力量的培训
对高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师资进行系统培训,使教师系统、全面地掌握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这样才能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效果,达到预防艾滋病的目的。
3.4 加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高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尤其是在健康教育课的开展、师资培训、健康教育处方发放及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当前我国正处于控制艾滋病流行的关键时期,在既无治愈的药物又无预防疫苗的情况下,预防艾滋病的唯一方法是切断传播途径。通过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知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我国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最有效措施。对大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不仅使他们能及时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增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培养大学生预防艾滋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大学生成为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公布《2005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与防治工作进展》报告,http//省略.cn,2006-01-25.
2 戴志澄. 全球/中国HIV/AIDS流行状况及预防与控制策略[J]. 中国学校卫生,2005,26(1):85-86.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8 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央行统计数据( 见表一)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从最初的7 家试点跃升至2014 年12 月的8791 家,贷款余额也达到了9420. 38 亿元,从业人员超10. 99 万人。就全国的范围来讲,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特征明显。作为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的专业放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公司规模小、借贷额度小、服务对象小的特征。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注册资本0. 94 亿元,单户借贷金额在70 万元左右,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户均贷款不足6 万元,是真正的小额贷款服务。但是,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达8791 家,覆盖范围大,贷款余额近1 万亿元,已成为社会融资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逐渐趋向于完善。从2007 年1 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陆续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几个规范性文件。2014 年5 月银监会会同央行,共同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有望于2015 年上半年出台,届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融资杠杆率等将有大幅放开,各地政府也出台了促进本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趋向宽松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提升行业信心。
第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地区之间的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性。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地区之间存在明显差别。江苏省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最多,达到631 家,居全国第一。紧跟其后的分别是辽宁省、河北省、和安徽省超过450 家。中部和东部地区的数量及规模发展较好,而西部地区发展相对较慢,尤其是西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规模和从业人员较东部地区有明显的差距。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融资难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特殊的金融环境,相对垄断的金融体制,使得我国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不能够得到满足。据统计,我国中小微企业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中等以及中等偏下的大部分企业中,有90% 从未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而我国的小微企业中有95% 从来没有从银行获得解决资金困难的帮助,全国1300 多万家中小微企业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金融服务。如能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区域产业链、供销链、消费链等方面的优势,对于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区域实体,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定位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难以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承担支农责任,却享受不到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定向补贴政策;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将逾期90 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银行、担保等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税前扣除拨备;目前小贷公司的营业税率为5. 6%,所得税率为25%,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率为15%;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也因企业性质问题面临诸多不便。另外,在法律诉讼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贷款纠纷案件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法律保障力度有限。
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限制使其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只能到银行办理一般性贷款。银行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都在基准利率以上,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利率。而且一般性贷款需要公司提供资产作为抵押,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的大都是流动性资产,因此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融资成本高。
(二)融资渠道受限,经营存在瓶颈
商业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规模难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求。事实上大量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有些省份统计显示,只有不到20%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且获得银行贷款额度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比重极小。
银监会还曾下发《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将小额贷款公司位列五类主要外部风险源之一,因此建立银贷合作并非易事。近年来,各个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试图在提升融资比例、扩充融资渠道等方面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一些支持。但地方政府出具的这些政策效力有限,大部分难以真正落地。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试点业已在部分省开展,但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资产本身并不被金融机构视作可证券化的优质资产,融资规模有限。
(三)征信通道受阻、经营风险难以分散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小额贷款公司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高风险客户向小额贷款公司集中,加大了贷款风险。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公司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走访、面谈等方式来获取客户信息,成本高、难度大。这种方法过份地依赖公司客户经理的经验以及所处地缘关系,当客户数量出现剧烈增加的时候,客户经理所传达的信息会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这时候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随着贷款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贷款金额越来越大,全国数千亿的贷款游离于征信系统监管之外,既阻碍了其业务发展,又加大了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风险的法宝包括分散投资、抵押物和高息。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在2. 9 到3. 7 年之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很难被分散。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再加上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使得贷款的回收存在较大风险。此外,贷款案件诉讼时间过长、诉讼手续繁杂,执行花费时间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回收不良贷款的效率。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可比银行高出四倍,但高息反而会使客户结构恶化,为小额贷款公司选择的是高风险的客户。如果坏账集中爆发,小额贷款公司也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风险的法宝包括分散投资、抵押物和高息。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在2. 9 到3. 7 年之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很难被分散。即便是贷款企业提供了抵押物,如果坏账集中爆发,小额贷款公司也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可比银行高出四倍,但本身的融资成本也成倍提高,最终的息差只有几个百分点,而且贷款利率高容易压垮贷款企业。经济学里有个著名的命题叫做逆向选择。高息反而会使客户结构恶化,四倍于商业银行的高息,为小额贷款公司选择的是高风险的客户。
(四)互联网金融冲击,市场份额被瓜分
近三年,各路资本纷纷抢滩小额贷款行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开始纷纷成立起了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市公司自行成立或参股一家甚至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亦有部分担保公司开始转型做小额贷款。2013 年以电商为主的涉网贷款机构层出不穷。数据显示,2014 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 99%的速度增加,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 亿元,是2013 年的2. 39 倍,目前网贷行业正在运行的平台大约1540 家。除阿里巴巴之外,京东、苏宁、百度、腾讯等也纷纷杀入小额贷款行业,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影响首当其冲。现阶段,我国的银行机构也正在不断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快捷全面的贷款服务,伴随着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在我国各银行机构的陆续成立,未来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中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五)监管短板日益明显
目前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两个层次的监管,2014 年5 月,成立了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主管部门为银监会,同时接受引荐和央行指导,所以第一层次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和央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权都归属地方金融办,所以第二层次的监管部门是地方金融办,两层的监管部门都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却未将其界定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办毕竟在人手、权限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行业发展越来越快,缺乏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成为制约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健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管理政府应出台一整套支持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政策和监管体系,为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良好发展空间。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或转型为贷款类金融公司,才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对评级结果优秀、经营情况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进行增资扩股、扩大其融资渠道、批准新业务等;对评级结果不良、经营情况较差的责令其整改,情况严重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通过分级,能够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行政退出机制。
(二)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目前也面临融资难题,而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从2013 年开始,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拓宽融资渠道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目前,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与银行合作的助贷模式,即银行是出资方,小额贷款公司扮演咨询方、中介方的角色,负责找寻客户、初步审贷、贷后管理,由银行出资,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二是与P2P 借贷平台合作模式,由线下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P2P 网络进行线上营销,最终使借款人与网络平台上提供的投资人达成交易,获得贷款;三是向各地政府积极设立小额贷款在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四是通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转让资产及贷款资产收益权;五是发行债券和优先股;六是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国内或国外的交易所上市等几种融资方式。多种融资渠道,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多元化,增大公司的经营规模。
(三)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加大公司产品创新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从原来的办理各项小额贷款,调整为以贷款业务为主,按照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办理商业承兑;对外提供担保;企业财务顾问;销售业务等。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跨省经营,实际上是打开了小额贷款公司往专业的金融公司发展的通道。小额贷款公司要抓住机遇,积极拓展以上业务。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信贷产品创新,开发联保贷款、收益抵押贷款、小额授信贷款等不同期限、不同付息方式的信贷产品,形成自己贷款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四)与保险机构合作,创新担保方式
中小企业先天弱质和抵押不足的缺陷,是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最主要因素。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可在传统信贷产品的基础上嵌入保险元素。先由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再由保险公司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保险,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补偿。此方式既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也可为小额贷款公司降低信贷风险。
(五)更多的政策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因不能接入征信系统而在控制风险上处于劣势,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高、难度大,既阻碍了其业务发展,又加大了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政府部门要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央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国家层面制定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或者进行财政补贴或贴息等。
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各种业务的合作;在地方资产交易平台和交易所进行资产转让等业务;允许本省小额贷款公司与地方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解;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等。
(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1. 完善公司治理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建立与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治理机制,明确企业组织架构、职责边界、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及履职要求等公司治理制度;二是完善管理机构内部设置。岗位的合理设置是控制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环,在信贷管理上应设置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审计的部门和人员,各部门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应交叉任职。
2. 制定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应包含贷款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办法、贷款调查评估办法、贷后管理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合理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范围、业务规划及流程上,应遵循审贷分离、贷款五级分类、贷款集中度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标准。应结合自身实际,对接监管政策,修订完善风险管理规章、流程、规范,重点建立并严格落实风险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要积极倡导稳健合规的行业文化,执行中央和地方各项监管规定、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3. 提高信贷人员专业能力
关键词:中国特色 征信体系 运行模式 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8-059-05
征信体系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还向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在实践中,征信体系的主要参与者有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以及政府。
一、国外征信体系模式
(一)欧洲征信体系模式
1.欧洲征信体系基本概况
欧洲征信体系为政府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征信体系。公共征信系统是指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的“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在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欧洲银行行长委员会定义)。公共征信系统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公司。迄今为止,15个欧盟国家中有7个欧洲国家设立了公共征信机构,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有几个共同特点:包括强制参与、服务监管、保密、隐私保护、报告贷款信息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以及计算机密集型技术。
2.欧洲征信体系运行情况
(1)征信立法:欧洲国家的征信法律法规必须由议会进行规范或由得到议会授权的专门机构来制定,中央银行负责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
(2)市场监管:在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欧盟国家,公共征信系统通常由各国中央银行直接管理,该系统本身就是中央银行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既是征信市场的监督者又是运营者。
(3)系统建设:由国家财政出资建设的公共征信系统,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4)市场服务:公共征信系统主要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其他人不能够通过公共征信系统直接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3.欧洲征信体系的特点
(1)公共征信机构为主,政府主导,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征信体系。
(2)非盈利性,系统信息主要供商业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
(3)强制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公共征信系统,并依法报送信用信息。
(4)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征信业监管职能。
(二)美国征信体系模式
1.美国征信体系基本概况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如今,美国征信业已发展为一个年销售28亿美元、提供2.2万人就业、日均查询200万次、每年提供10亿份信用报告、每月更新信用信息20亿条、覆盖1.9亿人口的行业。
2.美国征信体系运行情况
(1)征信立法: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系列问题而开始,先发展,后立法,走的是一条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过程。美国第一部直接针对个人征信的法律是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涉及征信业务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
(2)市场监管:在美国,征信业是市场化服务业,征信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政府的作用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监督相关法律的执行。
(3)系统建设:美国征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征信局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征信局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三家最为主要的征信局,或者与这三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而这三家征信局都建有覆盖全美国的数据库,包含有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三家征信局三足鼎立的局面。
(4)市场服务: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3.美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1)私营征信机构为主,完全市场竞争。“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征信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2)商业性,盈利性。美国的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3)收集信用信息方式多样。美国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
(4)政府制定法律并进行监管。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我国征信体系基本情况
(一)征信法制建设
我国征信立法进程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先后了一些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深圳、浙江、安徽等省市陆续制定了地方性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保护了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2008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民银行配合起草《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并成立调研小组进行征信立法调研工作。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征信市场监管
一直以来,我国征信业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征信市场发展较混乱。在信用评级机构资质和评级质量的有效监管上,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都曾颁布过关于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规章。在监管上,施行谁出资、谁监管的方式,当前信用担保机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许多部门重审批、轻管理或不管理。2003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2008年7月,国务院将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并强化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职能。
(三)征信系统建设
1.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基础设施。该系统从金融机构采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信贷信息,从各有关部门采集非银行信息等,主要为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提供查询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1)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上世纪90年代,人民银行在深圳进行贷款证试点,为商业银行提供纸质贷款信息共享平台。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将纸质贷款证实行电子化管理,该系统于2002年实现地市、省市、全国三级数据库联网运行,2004年底开始系统升级工作,并将其改造为企业征信系统。2006年7月底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正式运行。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718家,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近1691万户,其中超过790万户有信贷记录;全年累计查询次数5200多万次,同比增长33.7%。
(2)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自2004年初开始,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截至2010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574家,收录自然人数7.7亿多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近2.9亿次,同比增长26%。
2.地方政府推动建设的联合征信系统
(1)上海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0年7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通运行。截止2009年底,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1109万人的信用信息。企业征信系统已采集了上海147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2)深圳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2年8月深圳市建成并试运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3年10月正式对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2002年11月深圳市建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开通深圳信用网试运行,2003年12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经过8年多时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已征集到国家和地方多个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年提供信用报告2000多万份。
(四)征信市场情况
征信机构在20世纪初就开始在我国萌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征信业开始进一步发展。经过近20年的努力探索,我国征信业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并具备了一定的行业规模。据调查,截至2006年末,国内注册的法人征信机构共有3983家,总注册资本1262亿元,从业人员有36758人。
三、我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一)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征信机构为辅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体系格局,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行业和地方公共征信机构,同时各种形式的私营征信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据调查统计,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12个省、直辖市组建了公共征信机构共24家;明确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业务的私营征信机构190余家。
(二)盈利和非盈利征信机构共存
我国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一般不收费或以保本原则收费,具有非盈利性特点。私营征信机构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资金来源主要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收费,具有盈利性特点。
(三)信息收集内容及形式多样化
我国征信机构既收集正面信息也收集负面信息。公共征信机构通过行政力量收集信息,主要采用强制报送的形式,收集的信息主要供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私营征信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实地调查及有关政府部门获取,主要采用协议方式收集信息,收集的信息主要提供给付费者使用。
(四)中央银行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
虽然法制层面尚未对征信市场监管进行明确规定,但2008年7月,国务院通过调整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能,明确了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由中央银行负责。
四、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与国外比较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相比,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致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征信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次偏低、规范的范围较窄,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征信市场准入、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征信业监管等问题。2007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但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仍未能正式出台。
(二)市场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主体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对这些机构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其“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造成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性质不清、归属不明,进而导致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状况并存。目前征信市场监管存在“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征信业发展的步伐。其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做到刚性的市场监管;其二,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其三,征信监管客体界定不清,难以实施全面的市场监管;其四,征信业垄断现象严重,难以进行公正的市场监管;其五,征信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三)系统建设问题
1、标准化的问题
伴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征信标准化滞后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元定义、信息分类及数据接口等基础技术标准,导致征信系统与相关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困难,对数据加载整合造成了很大障碍。对相同事物的不同描述使得系统对数据整合效率不高或无法整合,降低了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影响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使信用报告无法全面和客观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被征信主体权益,制约了征信体系的快速发展。
2、重复建设问题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贷规模、加强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政府部门意见存在着分歧,全国部分省市重复建设,纷纷投资建立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据统计,目前已有12个省市建立了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由于地方建设的数据库数据分散,不集中,信息收集量总体偏少,使用效果有限,造成了很大的投资浪费。
(四)信息共享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共享没有明确的支持,没有明确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向征信机构等第三方公开、提供或披露个体信息的条款。其次,我国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仅有一些国家政策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没有上位法做支撑,许多部门以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风险为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再有,我国各行业部门和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差异较大,信息化程度较低,许多部门信用信息还处在纸质保管阶段,而且信息存储的标准不统一,实现信息共享的技术难度比较大。最后,即使有少数信息化较好、信息共享意愿较强的部门,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实现了一次或多次的信息共享,但由于双方合作缺乏利益基础和长效机制,往往导致信息共享难以持久,信息更新速度慢,异议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五)信息安全问题
征信业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维护信息安全已成为当前我国征信市场开放中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首先,征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收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大量的个体信息集合成数据库,能够反映一国特定行业或整体经济的特征。其次,征信机构主要是为信用交易,特别是各种金融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这类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再有,在我国尚未建立征信法规制度、尚未有效监管、尚未采取信息保护情况下,外资征信机构已开展了信用调查及信息分析涉及敏感信息的业务,而且纷纷通过设立代表处、技术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大举进入我国征信市场。因此,我国国家信息及经济金融安全正面临着严重威胁。
五、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
加快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等征信法规的出台,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方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征信监管制度建设,明确征信机构及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尽快启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二)发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干作用
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支持银行信贷决策和管理,同时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司法、纪检监察、行政机关及信用报告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随着征信法规的逐步完善,系统还将向其他合法用户提供服务。因此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干作用,加大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应用力度,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法履职中形成的企业和个人行业信用记录,支持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更大范围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三)加大行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力度
各行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但普遍存在着信息电子化、集中度不高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执法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收集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逐步实现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应用,依法开展信用信息的社会服务,有利于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四)建立行业、地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一些行业缺乏集中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分散,没有形成行业内的信息共享机制,对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行业信用建设。跨行业的信用共享和信息交换更是缺乏,行业间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在某一行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另一行业享受优惠待遇甚至被“评优”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本部门、本地区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自建地方的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地区间的信息孤岛,不利于数据集中统一和信息共享,也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六、中国特色征信体系建设及发展思路
(一)坚持走吸收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道路
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吸收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经验为我所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积极发挥示范、规范、推动、监管的作用,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紧张而有序地进行。这种运作模式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是积极稳妥而又切实可行的,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运作模式。
(二)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征信体系建设及发展模式
我国征信业20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征信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发展壮大。同时,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具备了政府主导、非营利性质的特点,并在防范金融风险、服务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征信增值服务领域,我国也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社会征信机构。对这些机构,我们鼓励在政府引导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培育和发展。
(三)坚持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体系格局
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两个主体,为商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两者互为补充,共同肩负着推动信息共享、促进就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重任。在我国,在全国范围的征信机构成立之前,已经有许多私营征信机构。我们还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相互促进、有序竞争的良性发展局面,我们要从政策、监管等多方面支持社会征信机构进一步发展,真正使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坚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与对外开放相结合的征信业发展道路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在严格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循序渐进,逐步开放征信市场。从国际上看,征信业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各国都是高度敏感的行业。从国内来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目前,外资机构正逐步进入国内征信市场,对此要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好征信市场准入关,处理好对外开放和信息安全的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实际监管能力,逐步开放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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