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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确保教育扶贫资助不漏一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全面排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情况,加大力度对未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户子女开展劝返复学工作,保障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不因贫失学。
(二)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享受教育扶贫资助。完善村级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全市建档立卡学生就读情况,对照学生资助政策,一个不漏地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做到应助尽助。
三、工作措施
(一)控辍保学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以媒体线、镇街线、中小学校线三线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专题播出、镇街写标语、村组开村民大会、学校召开家长会、入户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全社会知道依法送子女入学是家长应尽义务,不送子女入学是违法行为。市教科局按学校类别分类编写宣传资料,发放到各市属学校(幼儿园)、各镇(街道)、各帮扶单位,宣传资料分简页、张贴画、手册三类,简页发放给贫困户和学生,张贴画在村委会和贫困户张贴,手册发放到村组干、驻村干部、帮扶干部手中。
2.摸底核查,台账管理。
(1)全面核查辍学生,准确掌握辍学学生失学原因,建立台账,各中心校及时与所属镇街汇报,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动员返校复学。对排查出来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辍学落实人员责任,实行一生一策,对症下药,建立工作台账,适时开展工作,及时消号。
(2)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信息数据库及村级档案。通过建立村级卡户学生资助信息数据库,建立村级卡户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各镇街建立完善自己的卡户学生资助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从而组建形成全市学生资助信息数据库。在2018年村级建档立卡学生档案建设基础上,组织各村村组干、驻村干部、帮扶干部、中心校责任教师对本村建档立卡学生就读和资助信息进行完善及核实,做到一生一档、一户一册、一村一表,不漏一人,准确无误。重点建立和完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档案和XX市“一个贫困学生一张银行卡”资助档案。
3.强化措施,及时动员劝返复学。
(1)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打工务农的,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纳入帮扶救助范围,并劝返复学工接受义务教育。
(2)对因厌学辍学的学生,找准厌学原因,做好劝返复学思想工作,采取措施劝返,返校后各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留住学生。
(3)对适龄残疾儿童,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符合随班就读、特教班、送教上门等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4)对劝返3次以上不愿回学校就读的,各镇街统一时间,集中辍学生监护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必要时到法院诉讼,进行督促其子女入学。
4.精准落实,确保资助不漏一人。
(1)精准通知学生申请教育精准扶贫资助。一是8月15日前,通知所有2018年初中毕业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申请高中、中职教育精准扶贫资助。二是 8月15日前,通知所有2018年就读高校学生申请教育精准扶贫资助。三是8月20日前,汇总通知本镇(街道)初中毕业申请高中(中职)教育精准扶贫资助情况及通知建档立卡高中毕业、高校在校学生申请高校教育精准扶贫资助情况,报汇总情况到市教育和科技局和市农林扶贫工作局。
(2)市属各学校精准落实各项学生资助。全市村级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就读信息档案汇总后,按就读学校分割市属学校建档立卡学生名单,送各学校核查备案,学校根据名单落实各项学生资助。
5.强化落实整改,不断巩固提高。
(1)劝返复学工作完成后,各学校要密切注意复学学生动态,一旦发现学生不到校学习时间达到3天以上,要及时上报中心校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启动劝返复学程序。从9月1日起,对新学年控辍保学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2)由教科局、各镇街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不断排查整改,市教科局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工作调度,切实解决学生资助存在问题,特别是新学期建档立卡学生就读信息更新等动态管理工作,并适时完善档案及做好贫困学生申请资助精准通知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市教育保障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教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镇街、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科局,办公室下设控辍保学专项工作小组和学生资助专项工作小组,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各镇街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关键词】工艺流程;收集整理
1、试验概况
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鉴江口闸坝工程水泥搅拌桩施工,分围封连体搅拌桩和基础加固承载搅拌桩两种。围封连体搅拌桩单排布置,桩距400mm,搭接100mm,桩底高程-14.3m,深度10.9m,且入相对不透水层⑥-1(淤质粘土层)不少于1.5m;承载搅拌桩满堂布置,间距@2000×2000mm,桩底高程-12.0m,深度8.6m。搅拌桩桩径Φ500mm。
本次搅拌桩工艺试验共8根,其中围封连体搅拌桩4根,承载搅拌桩4根,不同类型搅拌桩按不同水泥掺入量各试桩2根。水泥采用百越牌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每米掺入量选择15%(50kg/m)、18%(60kg/m)两种。试验场地选择在左汊河消力池位置。试验桩布孔如下图所示:
2、试桩目的和依据
2.1试验目的
本次试桩的目的是确定搅拌桩满足设计要求情况下最佳的施工技术参数和最佳水泥掺量,为下一步水泥搅拌桩大规模施工提供技术参数。试验主要确定以下参数:
⑴确定最佳水泥掺量。
⑵确定初搅下沉、提升速度和复搅下沉、提升速度。
⑶确定灰浆稠度(水灰比)。
2.2试验依据
⑴《软土地基深层搅拌加固技术规程(YBJ225-91)》
⑵《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⑷ 施工图纸(图号:DZ98D.5-2-8)
3、施工工艺流程
试验桩采用“四搅四喷”的成桩工艺。工艺流程如下:
⑴桩机就位:移动搅拌桩机,使钻头中部对准测量放好的桩位,用水平尺调平桩机,应注意起吊设备的平整度和导向架对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超过1%。
⑵制浆:依据确定的水泥掺量,利用水泥浆搅拌桶制浆,水灰比为0.8:1。浆液搅拌时间≥3min,停置时间不超过2h。浆液倒入集料斗时加筛过滤,确保无结块、无杂质。
⑶初喷搅拌下钻、提升:桩机定位经检查通过后,启动传动系统,喷浆旋转钻进,直至达到设计桩底高程,喷搅30秒后,再喷浆搅拌提升。初喷下钻、提升速度不大于0.8m/min。
⑷复喷搅拌下钻、提升:初喷提升高度达到设计桩顶高程超50cm后,进行第二次下钻喷搅,到达设计桩底高程后喷搅提升,直至达到设计桩顶高程超高50cm。复搅下钻、提升速度不大于1.2m/min。
4、施工质量控制
⑴水泥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水泥必须具备“三证”(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复检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⑵ 桩机钻杆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桩位偏差不得大于50mm,桩长不得小于设计长度。
⑶ 喷搅达到桩顶、桩底设计标高时,宜停止提升,喷搅数秒,使浆液完全到达桩端(顶),保证桩端(顶)质量。在搅拌成桩过程中,如因管路堵塞或机械故障等原因而停止喷搅,喷搅接桩时,复喷搅长度不得小于1m。
⑷ 下沉钻头钻进时,根据土质软硬,随时注意电流的变化,及时调整档位。
⑸严格按试验确定的水灰比进行制浆,不得随意乱调水灰比;单桩水泥掺入量与设计要求量偏差在8%以内。
⑹施工记录由专人负责,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均须如实记录并汇总分析。原始施工记录内容须真实清晰,并经监理人签字认可。
⑺严禁载重汽车和重型施工机械在搅拌桩试验区行走,以免影响成桩质量。
5、质量检验
我单位委托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对试验搅拌桩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内容有以下项目:
⑴ 开挖检查(见开挖照片)
2011年3月7日(龄期3d)进行开挖检查,开挖深度约2m,从开挖暴露情况看,桩体外表完整、搅拌均匀,无蜂窝、孔洞,无缩颈和凹陷现象,连体搅拌桩墙体胶结良好。桩身无夹泥(砂)层、颜色深浅一致、硬度较好。
从桩头测量数据统计,最大桩径55cm,最小桩径50cm;连体搅拌桩最大搭接厚度为43 cm,最小搭接厚度为39cm,均满足设计要求。
⑵ 轻型动力触探
2011年3月7日(龄期3d)对试验桩进行动力触探试验,水泥掺入量为15%的试验桩最大击数为156击,最小击数为90击;水泥掺入量为18%的试验桩最大击数为168击,最小击数为80击。根据触探击数(N10)对比判断:桩身强度强度均大于500Kpa。动力触探检测情况见下表:
从表中看出,水泥掺入量15%或18%,经过动力触探试验判断:桩身强度均大于500Kpa的设计要求。
⑶ 钻孔抽芯检验
2011年3月15日对1#~2#桩交接处(水泥掺入量15%)、3#~4#桩交接处(水泥掺入量18%)进行钻孔抽芯,以检测不同水泥掺入量桩体的抗压强度及其渗透系数。通过检测结果显示:
1)水泥掺量15% 的搅拌桩芯样抗压强度为1.8~3.1MPa;水泥掺量18% 的搅拌桩芯样抗压强为1.6~3.8Mpa。
2)水泥掺量15%的注水孔渗透系数为5.2×10-7cm/s;水泥掺量18%的注水孔渗透系数为1.2×10-7cm/s,两个注水孔渗透系数均
3)芯样室内渗透试验:水泥掺量15%的芯样渗透系数为1.981×10-7cm/s,渗透系数
6、结论
通过开挖检查、动力触探击数对比试验、桩身抽芯检测等多种试验表明,此次搅拌桩试验施工是成功的,可为后期搅拌桩全面施工提供合理的施工参数。
试验数据显示:两种不同的水泥掺入量均能满足设计质量要求。鉴此,我单位建议工程搅拌桩选用以下施工参数:
⑴水泥掺入量为15%,即水泥用量为50kg∕m。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拟上市;会计处理
一、引言
随着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兴起,各个国家相关部门也开始致力于相应会计准则的研究。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04年分别由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支付准则,之后的2006年我国在充分参考借鉴国际准则的基础上,也颁布实施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准则,相关准则的出台为我国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尚有准则可以遵循,但是对于进入IPO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就没有对应的规则可以遵循,这是由于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制定历程相对简单,当时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经济环境情况,缺乏具体规范的指导细则,为企业留下了自主选择的空间,但这样不仅会造成实务操作的混乱,还会扭曲企业的经营业绩。拟上市公司是指处于首次公开募集股票(简称IPO)阶段的公司,具体的时间范围是从申报报表年度开始至上市当年为止。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实施的股权激励一般以直接授予股票的方式为主,按照股份来源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授予老股,由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给公司高管等被激励对象;二是授予新股,由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被激励对象以较低价格向拟上市公司增资,即发行新股。因此本文试图对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这一特殊时点实施的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交易进行实质剖析,对其价格的确定、是否适用费用化处理、费用的摊销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建议,以达到规范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核算的目的。
二、我国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一)花王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案例
(1)花王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花王股份截止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为止,总股本为10072万元,公司为激励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决定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向郑顺利等30位核心管理人员低价转让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这30位自然人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公司各个地方分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各部门总监等。公司股权激励具体的股份授予情况为:2015年4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天正将其所持有的109万股股份转让给郑顺利等30位自然人,转让价格为4元/股。其中这30位自然人,大部分为公司各个地方分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各部门总监等。此外,在相隔不久的时间里,2015年4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辉与和泰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花王股份80万股股份;2015年6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天正与磐石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花王股份150万股股份;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和杨劲、控股股东花王天正与祥和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陈辉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20万股股份、杨劲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100万股股份、控股股东花王天正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30万股股份都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祥禾投资;同日,花王天正与生源投资、生泉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85.2万股股份转让给生源投资,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64.8万股股份转让给生泉投资,转让价格均为15元/股。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为了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能使其更好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采取较低价格向30位自然人转让股份,以达到激励的目的。因此,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基础,加上一定的溢价作为定价依据,以4.00元/股作为向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价格。而同期公司引进机构投资者和泰投资、磐石投资、祥禾投资、生源投资、生泉投资等的价格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为15.00元/股。
(2)花王股份上市前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前述的股权激励方案,也正如花王股份在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一样,公司在2015年度对部分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公司大股东花王天正向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价格远低于同期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价格,公司将这种行为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把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增加了“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公司按照实际转让给30位员工的股份数量109万股,再考虑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花王天正转让给外部机构投资者的价格每股15.00元和转让给公司内部员工的价格每股4.00元之间的价格差额。
(二)红墙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案例
(1)红墙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红墙股份截止到申报期最后一期期末,总股本为4200万元,自然人张力新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2090.30万股股份,占比为49.77%。为了减少员工的流动性,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决定由公司的高管、核心业务骨干等70位自然人对公司进行增资。在确定每人认购股份数量时,参考每位自然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为公司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加以确定。2015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由70位自然人按照1.28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增资200万股,这70位自然人分别在公司财务部、事业部、技术开发部、市场部、机械设备部、质量部、生产供应部、办公室等部门任职,其中有42人近五年一直在公司工作。在相隔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2015年12月2日,为了补充公司发展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同时为了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治理结构,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信捷和盛经过自由协商签订增资协议。同时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由机构投资者信捷和盛按照3.5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200万股新增股份。此次机构投资者的认购价格远高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认购价格。内部70位员工向公司增资的价格是在参照公司改制后的总股本3800万股和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确定的,为1.28元/股;而公司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增资入股价格是按照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和改制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以及不超过8倍市盈率计算确定的,为3.5元/股。
(2)红墙股份上市前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红墙股份此次于2015年度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初衷是为了吸引、激励人才,而且在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内部员工认购公司新股的价格低于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但是公司却未将此次股份支付交易行为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没有确认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没有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也没有对外披露。
(三)两家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通过对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中存在以下的难点和问题。
(1)股份支付准则执行不统一。两家公司均在上市前的申报期内实施了股权激励,但在针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时却出现了执行股份支付准则不一致的现象。其中花王股份的股权激励表面上是发生在大股东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行为,但实际上是企业作为接受服务方,大股东代企业支付服务对价,公司将其认定为股份支付行为,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处理,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了当期损益。另一家公司红墙股份同样是出于激励的目的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而且是直接发生在企业与被激励对象之间的行为,公司却并未对此行为进行任何会计处理。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会计处理,可以发现由于对于拟上市公司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各拟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不统一的混乱现象。
(2)股份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不完善。两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里,呈现出的对于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也不统一。虽然两家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前后不久的时间里都引入了外部机构投资者,但是两家公司对于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价格的确定方法却不一致,其中花王股份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红墙股份是按照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改制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以及不超过8倍市盈率计算确定。由于拟上市公司没有上市,无法取得公开市场的活跃报价,而实务中各家公司采取的计量方法又参差不齐,近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尚有参考价格可循,对于没有战略投资者加入的公司又该如何计量。
(3)对外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花王股份将股权激励费用1199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外披露列报,使得当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达到了-22.35%。授予高管股权是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将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归属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应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应该按照高管等被激励对象的后续服务期限分期进行摊销也有待探讨。
(4)入股价格的确定方法不明确。案例中花王股份是以上一年度公司账面净资产加上一定的溢价作为股份转让价格,红墙股份是参照改制后的总股本和上一会计期间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被激励对象增资价格的。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入股价格(无论是大股东股份转让的价格还是被激励对象的增资价格)应该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这个价格一方面不应使得原有老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应该使被激励对象能够感受到激励的力度。
三、我国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是企业为了获得员工或是其他方所提供的服务而付出权益性质的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性质工具为基础的负债交易。因此,股份支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交易是发生在企业和员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二是交易是以获取员工或其他方的服务为目的,旨在实现对员工或者其他方的长期激励,使其长久地为企业服务;三是交易支付的对价是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
(1)拟上市公司授予股份主体的界定。拟上市公司是指处于首次公开募集股票阶段的公司,具体是从申报报表年度开始至上市当年为止。前述案例中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代表了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大股东转让老股,具体表现为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高管等被激励对象,比如花王股份;二是定向增发新股,具体表现为拟上市公司高管等被激励人员以较低价格向拟上市公司增资,比如红墙股份。在第二种激励方式下,很明显股份支付交易是发生在企业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完全符合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而在第一种激励方式中,表面上分析,交易是发生在股东与高管之间的行为,未涉及到企业这方主体。但是这种交易的实质是企业接受了被激励对象的服务,并由股东代付了所接受服务的对价,实质上属于发生在企业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交易。本质上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双方主体是企业与员工,对于该行为产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应该予以确认。
(2)拟上市公司授予股份目的的探讨。拟上市公司通过授予高管股份实施股权激励,一方面是为了保留人才能使其长久地为公司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对初创期职工的奖励,对初创人员过去在公司成长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回报。但是不能否认,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高管只是一次性无条件的,并不是兑现员工过去工作的绩效,也不与员工未来继续为公司服务相关,这种低价转让股份的行为不以换取员工未来服务为目的,只是对这些高管在企业所处地位的一种认同,这种情况下的授予股份行为更类似于一种赠与行为,而与股权激励无关。除这种情况之外,虽然各个公司授予职工股份的方式和目的不尽相同,但其初衷都是希望职工能长久地为公司服务,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投入工作,都含有换取员工服务的意思。而且授予员工股份的价格低于市价,本身就含有激励。综上所述,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授予员工股份是出于换取员工服务之外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本着激励的初衷以低于市场价格授予员工股份,就应当被认定为股份支付范畴。
(二)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确认股权激励成本费用的第一步就要解决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拟上市公司还未上市,在公开资本市场上没有报价,没有参考价作为定价依据。因此,要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会计确认,首先应解决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
(1)近期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对于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会引入战略机构投资者,一般指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E的入股价格是由战略机构投资者和企业在熟悉双方情况的前提下,自由协商达成的交易价格,是市场上真实的交易价格,也是相对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价格。尽管这样,在实务操作中还是会面临一些难点。首先,如果PE进入拟上市公司的时间与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间隔较远,比如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在间隔的这段时间由于市场外部环境以及公司内部环境发生变化,最终导致PE的入股价格已经不能代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这时PE入股价格就丧失了参考价值。其次,一般外部战略机构投资者进入拟上市公司,除了注入资金之外,还会有一些附加条款,有时会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原材料、主要技术、咨询服务等,这时被投资单位可能在股价上做出一定让步,导致最终入股价格偏低;有时会附加对赌条款、上市失败退出、业绩承诺等降低风险的条款,导致最终入股价格偏高,偏离真实的公允价值。再次,若在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后时间内,存在多个PE入股价格时,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对股份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者当期没有PE进入拟上市公司时,这一方法就失效了。在前述花王股份的案例中,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分别引入了五家不同的外部机构投资者,由于时间间隔较近且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相同,均为15元/股,公司也没有与机构投资者签订附加条款,因此公司就将15元/股的价格作为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
(2)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在PE进入拟上市公司时间与股权激励实施时间间隔较远时,PE入股价格不具有参考价值时,公司可以考虑聘用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值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定价依据。一方面评估是由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的,其对评估结果承担有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在实施评估的过程中会综合采取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等方法,不仅考虑了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公允价值,也考虑了未来的收益,这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可参考性。因此每股净资产的评估价作为对第一种方法PE入股价的补充和参考,也不失为确定股份公允价值的好方法。
(3)其他方法。除了上述两种确定股票公允价值的方法外,还有一些方法可以为确定公允价值提供参考,如股票估值模型法、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对于股票估值模型法,我国股票估值技术尚未成熟,在实践操作时,对于估值模型、估值方法、各种参数的选择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不同的选择对于估值结果也会造成很大影响,这样会大大降低计量的准确性,同时也会给企业留下人为操作的空间,不宜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而对于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受到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限制,更多的是企业资产过去价值的反映,资产的现行价值以及未来的收益不能得到体现,与公允价值的定义不符,因此也不适宜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综上分析,一般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会引入外部战略机构投资者,这时PE的入股价格为确认股份的公允价值提供了良好的依据,即使在不存在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作为补充,评估机构对净资产的评估值也是确认股份公允价值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
对于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是应该一次性还是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是确认股权激励费用面临的又一个难点。相比上市公司以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拟上市公司一般通过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这样一次性授予员工股票的方式属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工具。同时对于这种授予方式,股票一经授予便进行工商登记,即使员工后续没有按照约定的服务年限提供服务,想要收回员工股票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此外,会计准则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工具,规定其将股权激励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中,发行部门也不支持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分摊。尽管拟上市公司员工在被授予股票后,存在一段时间的禁售期,但这只是股东应有的禁售义务,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在限售期内必须继续在公司服务。但若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签订有附加条款,如股东与高管签订有补充合同条款,约定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获取员工服务有了确切的期限,此时股权激励费用可以按照员工的服务期限分期进行摊销。具体会计处理为,在授予时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后续分期摊销时,再分期计入“管理费用”。可以选用直线摊销的方法,这种方法下可以使企业获取的服务与支付的费用实现更好的配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均匀地分摊。除上述签订附加合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被激励对象服务年限的情况之外,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一律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无需分期进行摊销。在前述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这两个案例中,公司并没有与被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合同条款约定服务期限,因此两个公司均应一次性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四)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信息列报
类比准则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拟上市公司应该对外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当期授予的股份总量和总额,授予的股份在各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以及授予价格,授予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当期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等。对于股份支付费用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列报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由于准则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采取了不同的归类方式。因此,本文认为尽管股份支付费用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也是为了换取职工的长期服务,但是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发生的股权激励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属于一次性授予的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其发生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联系,但是会影响对公司盈利能力做出公允的判断,符合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认定。此外,将股份支付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参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财务指标对企业价值以及盈利能力进行更加公允的判断,可以减弱股权激励费用对拟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指标的冲击。如在前述案例中的花王股份就是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列报的,公司将其归类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四、结论
本文以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两家公司为代表总结了实务中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的现状,深入分析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可以发现,无论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我国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各项文件出发,这一行为均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应该把产生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可以用近期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价格作为参考,并用评级机构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辅助参考。股权激励费用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授予股份时约定职工未来服务期限的情况除外。对外列报披露时,应把股权激励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这样有助于减少对申报IPO期间财务指标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韩厚军:《IPO公司股份支付会计核算初探》,《财会通讯》2012年第31期。
[2]邓平、顾利幸:《低价受让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会计处理的探讨》,《财务与会计》2012年第7期。
[3]吴延坤:《上市前股权激励对公司IPO的影响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9期。
[4]张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Abstract: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y of ship's crew, we should optimize and just the professional teaching model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vention. Through comparing the revised contents of occupational qualitie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autical educ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teaching suggestions of mari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jor, and 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mari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jor teaching in navig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anila amendment.
关键词: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专业教学;探索
Key words: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professional teaching;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287-02
0 引言
本文以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为例,分析了马尼拉修正案涉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的主要修订内容,结合航海教育的特点,对航海院校轮机工程技术专业的教学提出建议。
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及理解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是1978年7月IMO通过的有史以来第一个公约。我国政府于1980年6月8日向国际海事局提交了批准的STCW的公约文件后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并且在1984年4月生效。公约根据航海技术以及航运业的发展需要进行了多次修改,1995年的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
则,即:
①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②不降低现有标准;
③不修改公约条款;
④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
⑤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⑥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⑦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⑧考虑海上保安。
其中前三项原则是马尼拉修正案的基础。由于海盗的猖獗严重影响了海运的安全性,因此,修正案根据第八项原则增加了保安职责的新要求。为了满足近海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第七项原则提出了培训的要求。根据第五项原则明确了独立评价报告以及电子查询的要求。根据第六项原则提出了远程以及电子教育。第4项原则在全面回顾中应用最多,主要体现在包括IT技术在内的技术发展的需求[1]。
2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涉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的主要修订内容
通过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与现行STCW78/95公约比较,涉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职业技能素质方面修订了一部分内容,具体见表1。
从表1我们看出,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相比,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存在以下不足:
①专业必须课程中缺少《机舱资源管理》,虽然很多院校将其加入专业选修课,但是存在重视不够,学生在学习上缺乏积极主动性。
②很多环保知识仅在基本安全培训以及《船舶管理》的课程中涉及一点,知识量以及要求的程度远远达不到马尼拉公约修正案的要求,因此,缺乏传授海洋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
③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体现保安培训方面的相关知识,由于缺乏保安意识的培训和训练,因此没有达到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
3 适应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建议
3.1 优化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为了能够培养出胜任无限航区远洋船舶操作级船员岗位的船员,人才培养方案应当面向国际、国内航运的人才市场,分析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岗位胜任能力的要求,确定了人才培养应当具备的专业核心能力。主要包括:能够正确操作主机、辅机以及相关的控制系统;在对主要机械、电气以及电子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时能够使用适当的工具;保持轮机值班安全的能力;能够正确的操作船舶电气、电子以及控制系统;履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保安和防污染控制的能力;正确使用船上通信设备并按船舶工作语言进行有效交流的能力;良好的组织领导和资源分配与协调能力;正确操作船舶管系设备及防污设备的能力等[2]。根据这些能力要求打破学科性专业知识体系结构,重新构建满足岗位需求的过程性知识体系结构,制定出马祖新的胜任考试大纲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依据新的适任考试大纲重新修订课程标准。
3.2 教学内容和模式的改革 轮机工程技术专业的课程应当不断的对课程结构以及内容进行调整,整体优化专业课以及专业基础课,同时增加职业能力核心课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修正案对船员提出的新要求以及适应现代化技术在航海领域的不断应用。为了突出该专业的应用性、实践性并且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在遵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适任标准的前提下,以岗位职业能力为需要通过“精简、融合、重组、增设”的方式,积极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
3.3 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敬业精神,团队意识
为了促进学员能够形成良好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团队协作能力,应当通过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不断的强化船员的各种技能,并且通过实践教学不断的加强他们的环保知识以及团队工作技能。在满足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开设《海员思想道德修养》、《海洋防污染》等方面的课程[3]。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责任意识,以及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能力,达到马尼拉修正案新增职业素养的要求。
4 结语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在给教学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为推动其教学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对提高我国船员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培养更多的符合修正案的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船员,必须在遵守修正案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J].世界海运,201l(1):20-24.
一、防溺水方面:
1、5月18日晚,组织各村(社区)书记,召开校园安全(防溺水)工作部署会,传达5月18日全市及全区校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对各村(社区)辖区的水域、全镇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部署。
2、各村(社区)积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危险水域进行全面排查,维护、更换、增设防溺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对辖区内危险水域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在辖区所有危险水域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立《防溺水安全提示》。
3、各村居、社区共组建21支防溺水巡查队,开展防溺水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私自下水游泳及边嬉戏少年儿童。
4、积极配合镇群大力宣传防溺水知识,在各村的水渠、水塘、河边都已竖起严禁下水游泳警示牌,利用群广泛发放溺水案例。
5、到中小学进行防溺水宣讲,在中小学门口挂起“珍爱生命,预防溺水”的横幅,与教师配合,向学生及家长发放宣传单及《致家长的一封信》,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及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二、交通安全方面:
1、“章贡大妈”志愿者在积极行动。根据片区划分,我们的“章贡大妈”就近或自愿组成志愿服务队伍,在放学的时间段,协助学校交通劝导,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大大提高了学生遵守交规、尊重生命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