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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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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

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一、房屋拆迁现状调查

拆迁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也是城市建设中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矛盾最集中、最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

(一)政府在拆迁中的行为及职能方面存在一些“错位”现象

一些政府部门没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吸引城市投资,给予房地产开发商诸多的特权和优惠,不尊重普通群众的财产权和基本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处理不及时;有些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在未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下,滥用行政裁决或擅自实施强制拆迁。

(二)法律法规存在缺位、不完善问题

1. 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性质未作实质区分。修改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它在法律层面上给城市房屋拆迁戴上了公共利益的“紧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但何为公共利益是个非常抽象的问题,是个不甚明确的条款。造成在涉及城市拆迁这样的重大实际问题时,我们仍然需要与物权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重新面对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困难问题。

2. 城市拆迁相关配套法律出现缺位现象。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暂停执行,一方面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另一方面对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往往避开司法机关的审查,自行其是,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强制拆迁行为。

(三)被拆迁人的补偿要求越来越高,拆迁工作社会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不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政策意见较大,即使对在政策范围内较为偏向被拆迁方的补偿方案仍然不满意,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甚至“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无理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推进及社会风气。同时,不少被拆迁人将拆迁当作解决困难问题的平台,不仅要求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还希望能通过拆迁解决其生活困难、私房落实政策以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给拆迁协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拆迁个体矛盾更加突出,个别拆迁户对抗情绪严重

几年来,虽然通过宣传引导、做细工作,拆迁量大量减少,但是仍有个别“钉子户”、“抗法户”对抗和上访、拒不搬迁,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

(五)群众对《物权法》的理解有失偏颇,动迁难度加大

随着《物权法》出台,许多群众对拆迁工作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特别是不少被拆迁人认为《物权法》规定了“公有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就认定私人财产同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以后拆迁只能走协商途径、不能再进行强拆,普遍存有要挟心理和抵触情绪。忽视了《物权法》规定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拥有的最后强制权。

(六)被拆迁人钻法律漏洞,套取补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拆迁户利用房地产开发商急于实施项目而迁就的心理,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突击搭建违法建筑,增加属于补偿范围内的附属物,套取补偿。另外,专发拆迁财的“房虫”购买一些拆迁户的房屋产权,充当拆迁户要求对自己进行补偿和安置,在安置房建好后,“房虫”们再将其以当时的商品价出售,以达到赚取中间差价的目的。

二、对房屋拆迁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科学定位政府职能,合法、合理、高效地推进城市拆迁工作

城市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政府,拆迁问题的解决同样离不开政府,为有效推动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紧构建城市拆迁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运行环境。一方面,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促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改革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对那些通过市场可以调节、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解决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协调政府与拆迁人、拆迁评估机构、拆迁执行单位、被拆迁人以及拆迁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规范房产开发商和拆迁公司的行为,建立正常的拆迁秩序。

(二)完善城市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拆迁事关被拆迁人的主要经济利益,虽然《物权法》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它是对宪法条义的适用和具体化,并且囿于物权法本身的法律性质,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等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因此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三)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拆迁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牢牢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在拆迁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从拆迁决策、政策制定及建章立制到工作落实,从拆迁全过程到各个环节,严格做到依法依规、阳光透明、合理规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确保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基层“两委”班子的作用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千家万户,要确保顺利推进,就要加强对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要加强对《物权法》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澄清群众对“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的模糊认识。同时充分发挥村委和街道办干部的作用,发挥骨干分子的示范作用,做好拆迁户的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解决拆迁户与业主、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五)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管

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拆迁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对拆迁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拆迁领域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对那些故意阻碍拆迁工作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对个别为了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讹诈政府的拆迁户要打击其不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完善最低保障措施,充分体现人性化拆迁。通过保证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最低面积套型以及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标准来解决“低收入居民”买房难、住房难的问题。加快廉租房建设,完善廉租房机制,解决最困难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

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城镇化 房屋拆迁 风险诱因 风险预防

作者简介:陈百慧、冯迪、王子模,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一、城镇化进程中的主要风险类型

高速城镇化在给社会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风险的不断提高。具体体现为一下几种:

(一)恶性拆迁持续存在

城镇化进程自本世纪以来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基层社会纷纷加快了旧城改造的进程。通过对旧生活区域进行拆迁重建,使得城镇功能得到升级,符合城镇化进程的需要。但由于拆迁问题涉及众多利益人,而且相关利益的协调难度大。特别是某些政府为追求发展速度,忽视了拆迁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社会底层规模扩大

由于高速城镇化,人口流动也变大。特别是由于土地征收和拆迁,许多农民失去了耕地,不得不转入到城镇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但由于其就业能力的限制,一般多从事于第一产业的工作,国企下岗失业工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群体、难以就业的知识青年等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正在成为“没有机会的群体” ,导致社会底层庞大,社会阶层差距大。

(三)生态环境恶化

城镇化进程的过快导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发生严重的错位。地方政府为追求GDP的增长,引入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忽略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的社会损失。这些产业结构应该进行淘汰的企业由城市转移到城镇,排污从城市转移到城镇,并且更加肆无忌惮,导致城镇生态环境恶化加剧。

二、社会风险防控之首要对象――房屋拆迁风险

在建立应对社会风险的机制时应该重视如何建立一个应对拆迁风险的机制。由于城镇化最直接的外部表现就是城镇空间面扩大、农村景观转变为城镇景观。人口向城镇移动也促使城镇住房面积增大,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城镇化意味着城镇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即意味着城镇空间规模的不断扩大,这就必须要求通过拆迁等手段来实现城镇空间的延伸。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旧城拆迁,改变原来城镇的功能结构布局,提高城镇发展的档次,完善城镇的社会生活功能布局、生态环境、城镇景观等。

因而,如果在城镇化的进程中不能很好地应对拆迁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矛盾,那么城镇化的进行就无从谈起。有效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并建立一个预防拆迁冲突风险的机制,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和人民群众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形成人民群众真心实意支持城镇拆迁、改造和建设工作的氛围,促进城镇化建设的持续、健康和稳定,有利于降低城镇化进程中社会风险发生总体可能性,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着重探讨建立一个如何应对拆迁风险的长效运行机制,对于整个社会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三、拆迁风险之表现及诱因

(一)具体诱因

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风险,就要正视“拆迁难”的问题。房屋拆迁及其拆迁纠纷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包括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拆迁人利益和被拆迁人利益,土地所有人利益和土地使用人利益等等,涉及范围极广,因而调节好这些利益的难度也大。拆迁风险产生的原因具体有以下五点:

1.拆迁工作任务重且追求速度。当前,人口向城镇、城市流动速度快,流入人口对住房需求加大,原城市、城镇人口对于住房环境质量的要求提高,因此房产开发的面积不断扩大。房产开发速度提高,相对应的进行拆迁工作的速度也进行提高,社会拆迁任务重。高速的拆迁,必然导致对部分拆迁利益相关人的忽视,基层拆迁人员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拆迁补尝的评估,对接、协商和最终的拆迁,使得整个拆迁过程很紧迫 。并且部分开发商为追求效益,造成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的事件增多,引发集体的社会冲突。

2.拆迁补偿的标准得不到统一。依据拆迁法规的要求,对于拆迁补偿的评估应该以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但是由于中国市场面积达,地区差异也明显,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房产评估的标准难以统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环境、观念、习惯的不同,对于补偿标准的认定也存在差异,市场评估价格得不到统一。补偿基准价与市场价格产生一定差异,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体评估和个案评估存在差异;二是自行改变房屋用途导致补偿困难;三是装修的补偿问题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拆迁补偿在地区间存在差异。

3.被拆迁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当今社会,虽然社会整体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都得到显著提高,但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在基层社会,仍大量存在着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缺失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工作中,常常会有一些无理取闹的拆迁户,无视法律关于补偿的规定,在拆迁补偿方面超越法律的政策进行漫天要价,或者是在进行拆迁评估前进行违章建筑,希望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或者是拆迁的决意不清晰,对拆迁补偿甚至是否拆迁存在矛盾,导致今天同意、明天后悔的现象。

4.房产开发商违反拆迁政策。首先对于在拆迁补偿方面超越法律的政策进行漫天要价的被拆迁人,房产开发商本着财大气粗以及息事宁人的态度,对部分被拆迁人进行随意承诺和超额补偿,纵容了被拆迁人的不当要求。其次对于始终不愿意搬迁的被拆迁人,被开发商采取断水、断电、骚扰和阻碍通行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甚至进行入户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加剧了被拆迁人的不满情绪,一旦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爆发大面积的社会冲突,阻碍拆迁工作的进行。 5.政府依法执行力度不充足。由于配套的拆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且政府的监管力度不足,势必导致政府对于拆迁的执行力度不足。政府不能由于个别被拆迁人不愿意搬迁,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面对个别不愿意搬迁的拆迁户,政府在进行了各种劝说和沟通后仍然不愿意搬迁的,应该予以依法的强制执行。政府要坚持依法强制执行,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利益的,更要坚决地执行。依法执行力度不充足不仅削弱了政府的权威,也势必会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对于地区整体的发展规划进行了阻碍,并且导致地区发展不协调。

(二)具体表现

导致拆迁风险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且具有并发性,例如,有与被拆迁人缺乏对拆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坐地起价,漫天要价导致房产开发商为了可以维持效益,进行随意承诺,但事后却不履行,导致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利益关系紧张,并且随时可能爆发双方冲突。由于政府在相关政策执行上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忽视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导致开发商违反相关拆迁政策,并且损害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再者,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尝标准,致使补偿标准差异巨大,使被拆迁人心理落差加大,对政府工作产生不满情绪甚至会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反抗,拆迁工作的执行就更加难上加难。

而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政府缺乏一个可以进行依法强制拆迁的依据,使得一些顽固的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愿进行搬迁,造成拆迁工作搁置,阻碍了地区城镇化的进展。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三方之间由于不合理的拆迁规划、拆迁措施等,容易造成心理失衡。特别是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开发商会利用自身优势强制进行拆迁,而被拆迁人也会顽固的抵抗,造成群体性冲突事件。群体性冲突事件一旦发生到剧烈的程度,例如引发伤亡和严重的流血事件,政府进行调和的难度愈发加大,甚至由于调解不能爆发社会冲突。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具有可以预见风险、识别风险、划界风险和解决风险的功能,对于拆迁工作的进行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城镇化的进展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建立应对拆迁风险的完善机制

(一)媒体参与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改变涉及根本、非常困难,需要调整相应法律法规才能在本质上改变其关系,而媒体在其中的角色相对较灵活,只要调整应对策略,就能有效影响拆迁过程中的信息平衡,并有效化解其中的社会风险。这种影响力,借助于媒体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对现有拆迁制度中政府、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平衡的有效补充。媒体应该讲事实,向政府要信息,向公众挖事实,还原拆迁本来面目;正向导,立足过去现在,展望未来发展,还原拆迁真正价值;化风险,合社会智慧,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公众化解拆迁风险。

(二)完善拆迁评估机制

评估是拆迁工作的重要环节,拆迁补偿的数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评估结果决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是补偿的最主要依据,如果评估的整个机制不完善,即使再好的法律法规也无济于事。所以,在法律已经对房屋拆|评估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完善机制,使制度更加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1.对评估机构进行规范。拆迁主管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统一管理、建立信誉档案,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评估机构的筛选和淘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那些资质高、信誉好、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工作,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另外,公开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是社会服务性机构,不受地域限制,进行评估,可以选择异地资质好、信誉高的评估机构参与,以排除利害关系的,减少对评估工作的影响。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评估结果事关拆迁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补偿额是评估结果的具体体现,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屋价格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的结果负责,并向委托人详细说明评估结果产生的事实、依据和做出评估的理由,如评估时所采用的时间点、计算方法、参考因素等。此外,各地区应成立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复核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进行复核的专家人选应从专家库中以抽签方式确定。最后,关于评估费用的承担,由作出错误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

(三)政府部门要有所作为

房屋拆迁工作要想I得拆迁民众的理解和支持,相关部门就应保障被拆迁村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批评权以及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权,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为被拆迁村民参与到拆迁过程之中创造机会和条件,将整个拆迁工作置于阳光之下,自觉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做到阳光拆迁、透明拆迁。实践证明,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及时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只要宣传工作做到位,让村民真真切切了解自己的权益,赢得被拆迁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就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下去。

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分为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年初出台,对遏制违法拆迁、野蛮拆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仍沿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不够细化,而且难以适应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一部专门法规予以规范。

实际上,近年来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恶性拆迁事件,更多的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上。比如在唐福珍事件和江西宜黄拆迁事件中,被拆迁者舍命保护的是自家建造的小楼,而拆迁者想征占的则是楼下的宅基地。毫无疑问,如果不对征占农民土地的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这类影响很坏的强拆仍会继续上演。

除了致人死伤,农村土地征收问题还表现为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撤村并居”“两分两换”,不少农民“被上楼”“被进城”――这似乎是当下一大趋势:城市里能拆的地方已经拆得差不多,一些地方转而将推土机开进农村,征收、拆迁攻防“主战场”向农村转移,农地和农房成为被强征、强拆的主角。

应该看到,相比城市居民,农民的话语权更微弱,没有多少博弈能力,面对强征强拆,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以命相拼;城市居民的房屋被拆迁,涉及的还只是补偿、安置是否合理的问题,而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则可能危及他们的“生命线”以及子孙后代的活路。

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近年来,一些地区相继开展了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行政区划调整意味着土地利用方向的调整和区位改变,对土地资源配置影响深远。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变了土地利用区位,有利于小城镇(即新镇政府驻地)土地集约利用和土地生态保护,农户的土地利用行为也将进行一定的调整。但由于没有突破县(市)行政区划的限制,不能在更大经济区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由于规划的改变、发展战略的调整,被撤乡镇政府驻地往往没有作为新镇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有待改善。同时,乡镇区划调整后,外迁集镇人口和企业的房产涉及的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规范。所以,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状况来看,其对区域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邹伟)

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方式亟需明确

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资源资产价值得以显化。地下空间同样具有的巨大资源资产价值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地下空间有偿出让已是大势所趋。但相对于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的改革,国家还没有对地下空间有偿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少数大城市,如上海、杭州、南京等制定了地方性的相关法规,立法层次低,且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对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抓住工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契机,根据地下空间自身的特点,建立起适合地下空间的有偿使用方式,是目前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资源急需解决的问题。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庆伟梁亚荣)

地租征收难在哪里

在国有土地收益中,地租收益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从法理上进行考察,地租不仅是一种土地收益,更是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外在标志,是国家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得的收益。目前地租征收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征收难的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地租征收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地租征收的基本法律程序还很不明确,相关法律依据不够完善。二是一些缴纳义务人是国有企业、行政机关甚至政府,他们往往利用自身的地位与关系抵制地租征收。三是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没有地租缴纳能力,或者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多次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转让,地租缴纳义务人难以确认。从总体上看,地租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很不完善,而土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又往往不能找到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其合法性难以确定。实践中地租征收的主要依据是效力相对较低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些位次较低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地租征收的程序也很模糊,尤其对于拒不缴纳地租的行为的处理,很难找到明确的程序依据,使地租征收程序很不规范,发生纠纷后更是难以顺利实施征收行为。

(山东省莒南县国土资源局郭丽)

严格规划管理却成了修编护身符?

国土资源部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该《办法》的实施,使土地规划修改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新《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完全抑制一些地方政府修改土地规划的“热情”。据了解,仅2005年一年内,江苏省大多数县(市)进行了三至四次土地规划修改,有的甚至更多,实际上2004年江苏省刚刚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乡镇土地规划调整完善。事实证明,新《办法》的实施并没有为土地规划修改加上“紧箍咒”,土地规划修改频繁问题依然存在,规划的权威性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通过修改土地规划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问题十分严重。这一点从2006年有关文件的出台密集程度可以看出,5月30日,国土资源部了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了《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8月31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文件都反复强调“禁止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于是,人们不得不发问,新《办法》的实施,对土地规划修改是上了“紧箍咒”还是披上了“护身符”?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胡传景欧名豪)

判定“公共利益”需要一定的程序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个公共利益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范围,是很难界定的。在我们经历的征地拆迁项目中,有些涉及“回报用地”。如政府在修建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时,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那么,这些回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行为,是不是也是属于一种公共利益的行为?值得我们思考。首先,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民法原理中就规定得比较弹性,很难定义,在西方判例制的很多国家是授权法官结合不同时期的情况,来解释公共利益,法律上一般不作界定。其次,这个概念是不断发展的概念,几十年前理解的要比现在窄得多。再次,公共利益概念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主观性,很难在法律上作一刀切的规定。所以我不赞成凡开发建设都不是公共利益的说法,有时两者可能会交织在一起。这种回报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行为,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毕竟,它存在的前提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加大政府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要求法律对于一个范围如此广泛的概念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是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而这个程序,必须建立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上,同时,也必须建立在项目的内在客观内容上。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 肖 刚)

矿业用地管理存在“盲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对矿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矿山企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共颁发采矿许可证92582件。但是,在矿山行业一片繁荣的景象下,出现了一个让采矿权人困惑不解的问题,有的采矿权人持有采矿许可证却无法进入采矿区实施开采活动,并且这种情况多见于露采的矿山。在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中,出现了矿业用地管理的“盲点”,至今未见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家规范出台。这个问题挑战国家行政许可的权威性,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

由于不考虑矿业用地(采掘工业用地)的特殊性,没有把矿业用地从一般工业用地(加工工业用地)中独立出来,一味地套用现行的以土地的承载功能为理论基础的工业用地管理模式,就出现了明显的“肠梗阻”。实务中的办事逻辑是这样的:取得了采矿权,不能开采矿产资源,还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矿业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必须出让,合同地价款就得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工业用地必须招拍挂出让,那么矿业用地也必须招拍挂出让。按照现行的工业用地管理模式管理矿业用地,有些地方法理不通,情理不通,执行起来脱离实际,阻力重重。

(山东省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杨树凌)

警惕三峡库区“假移民”违法用地

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中国农业人均占有的自然资源非常少,人均耕地1.38亩耕地,仅为世界水平的40%,人均耕地面积世界排名第130位左右,而且耕地面积已经持续10多年下降,逼近18亿亩的红线。在未来几年内,土地问题将是我国农村的焦点问题,如何协调农民与当地政府的土地权益,做到土地增值让农民分享,直接影响到未来中国农村能否平稳发展。

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确实要占用一部分农村土地,但关键是如何规范化、如何尊重农民意愿和保障农民权利。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就必须给农民足够的补偿,土地增值让农民分享,以此保障农民的生存就业与发展权。正如总理所言:“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另外,土地使用成本增加,也可以减少盲目占地、随意圈地等现象的发生。

应尽快出台新的《土地管理法》,让法律为农民土地财产权护航。去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决了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乱象。而对于涉及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其征地程序、补偿和补助水平已不能适应农民的实际需求,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该法中一直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和充分体现,也是目前产生一切乱象的根源。

农村征地随意问题也必须解决。农村征地范围必须界定为公益用地才能征用,比如可以对公共利益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开发。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当务之急是尽快给农民土地确权发证。因为土地证书是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和保障,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首重产权明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维护农民权益,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在实践中阻力大、举步艰,一些地方农民土地登记发证率仍然较低。农村集体土地无证,农民无法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除了农民土地确权外,还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各种用途中转让、出租、抵押、入股,从而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