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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民法典开展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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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民法典开展情况总结

单位民法典开展情况总结范文第1篇

*****年是我单位深入推进各项工作的一年,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拉开序幕,两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单位。为传承中华民族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大力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按大姚县老龄工作委员办公室通知要求,我单位认真开展了敬老月活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组织好敬老月活动,弘扬孝老爱老传统美德,局机关高度重视,召开班子会研究,成立敬老月活动筹备工作组,由一名分管领导亲自参与筹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活动时间、活动形式,抽调了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要求,为敬老月活动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结合实际,精心谋划。

根据******工作关系,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结合两家退休老干部的实际,制定了两家单位合并开展活动的计划,构建敬老爱融共进的活动氛围,为开展好今年的敬老月活动增添了活力。

三、周密布署,认真组织。

紧紧围绕活动宗旨,突出活动主题,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是深入开展走慰问老年人活动。根据我单位退休干部有长期居住在乡下农村、身体不好、生活困难的情况,局班子安排专人送去慰问金,带去党和政府的温暖,祝愿他早日康复,增强他与病魔抗争决心,让他对生活充满希望,获得感和幸福感越来越强;二是认真组织两位干部退休座谈会。今年我单位一名干部因患长期慢性病,另一位得到晋升职级,两位同志申请提前退休。按照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单位分别与他们谈心谈话,给他们专题召开座谈会,给他们授带,为他们送上牌匾,听取他们的退休人生规划,安慰他们经常回单位了解工作情况,建议他们保重身体保住健康、教育好下一代,要求他们退休不褪色、尊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三是老干部座谈会形式多样。座谈会上,通报了部门重点工作情况,让他们了解单位工作情况,县委领导还到会上听取老干部的工作建议,让他们感受“离岗不职、离职不家”;四是活动内容丰富。活动中,既学习了组织部、老干局的通知文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学习民法典、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张桂梅同志先进事迹,宣传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以房养老”诈骗和保健品购物诈骗等知识,深化老年人对各种诈骗犯罪活动危害性、表现特性常用手法等方面内容的认知,引导

老年人树立防骗意识、掌握防骗常识,增强对诈骗犯罪活动的鉴别力和防止上当受骗的免疫力。宣传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例,増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提高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还开展爱国卫生、科普知识、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宣传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围绕常态化疫情防控、营养膳食、运动健康、心理健康、伤害预防、疾病预防、合理用药、康护护理、中医养生保健等,宣传老年健康科学知识,同时还开展“智慧助老”活动,帮助家属使用智能手机,努力消除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围绕老年人“不会用、不敢用、不想用、不能用”智能手机问题,切实保障信息时代老年人的各项政治待遇。

*******单位

***年**月**日

单位民法典开展情况总结范文第2篇

一、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试点工作全面落地

承接试点工作以来,团市委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作为全年重点工作,积极开展,主动作为,通过对试点工作要求进行深入解读,结合我市青少年工作实际,制定了《XX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试点工作方案》,并以两办名义印发至试点工作相关部门,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框架基本成型。同时,团市委充分发挥青少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积极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持续推动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不断完善:一是成立成立全省首家市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队伍。6月以来,团市委多次与市公安局对接,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保护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提供大量法律依据和其他地市先进工作经验,在两部门协作推动下,我市成立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大队,主要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得到团省委高度认可;二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工作取得质的突破。经过与市司法局、XX区司法局协调对接,结合我市未成年人矫治工作实际情况,依托XX社区司法所,成立我市首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心,通过“三联系一疏导”矫正机制,即联系本人、联系家庭、联系社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切实提高帮扶矫治实效,后续将持续发力,拟推动四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心落地平城区;三是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拟于近期挂牌并正式投入使用。承接试点工作以来,团市委多次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法委、市教育局等单位召开推进会,并对多个社会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经过综合考量,决定依托XX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通过观护帮教与专门教育相结合的创新方式,积极转化涉罪未成年人,确保他们能以健康的身心走向社会;四是五库一平台服务机制建设完毕。依托“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搭建未成年人司法综合服务平台,同时组建“青少年维权专员”、“合适成年人库”、“社会调查员服务库”、“公益律师库”、“心理咨询师库”等专业团队,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充分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求与社会资源的有效衔接。目前,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帮教等工作由XX承接,并已与各县区检察院签订相关协议;五是青少年法治教育XX站建设工作正式启动。根据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团市委与市检察院就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多次召开推进会,结合其他省市相关工作调研成果与我市实际,确定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XX站建设方案,在传统的展示方式基础上,将多媒体数字产品和展厅展馆设计相结合,打造集法治教育、心理咨询、自护关爱、亲情互动、影音放映、答题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声光电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二、广泛开展规范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一是XX团市委组织XX分深入社区、学校,开展青少年和学生自护宣传教育。现场布置急救培训道具、播放安全教育视频,讲解五防安全知识和急救知识,引导青少年现场参与模拟心肺复苏,亲身参与,以最直观的方式将安全教育寓教于乐。二是组织XX、XX共同开展了主题为“呵护青春·筑基未来”的集中普法宣传活动。一方面深入社区举办《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另一方面深入学校开展禁毒知识、防校园霸凌、反电信诈骗等法治讲座。三是积极探索青少年普法教育新方式,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XX大学团委等单位联合举办了XX市中学生模拟法庭大赛、XX大学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等活动。全市历年共累计5000余名师生观看过比赛,赛后很多师生纷纷表示很喜欢这种普法形式并希望多参加此类活动。

单位民法典开展情况总结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建议

一、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概况

民间借贷活动在绍兴地区广泛存在,当地的居民和中小企业经常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短期的融资需求。绍兴市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差异很大,具有较大的浮动幅度。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利率的总体水平可分为三类: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中等利率借贷和高利率借贷。其中,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在传统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而当前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则以中等利率为主,一般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要高出一部分乃至数倍,甚至出现高利率的借贷。

在这次调查中,总共发放了60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的有效问卷为536份,在536个有效受访者中,有农民、个体户、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其中有民间借贷经历的有455人,占到总人数的85%。而在455位具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受访者中,有利率的有420人,占比为92%,无利率的受访者有35人,仅占8%。并且对于节余现金的投资,有超过1/3比例的受访者会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从数据可以反映出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参与十分广泛。

二、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调节性

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金融体系,具有非正规金融属性,一般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监管。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市场调节性特征,即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借贷不是由政府规定的,而是由民间借贷市场根据资金的供需来调节利率的,具体表现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资本供应与需求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的定价规则。“市场调节性”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本质和要求。然而,市场在调节民间借贷利率时,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二是国家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上限。民间借贷市场在借贷信用上具有固有的基础,在借贷风险的防范上也具有内控优势,这提供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前提和空间,同时也产生了借贷市场的缺陷,导致借贷市场具有区域上的分割性与资本供给上的垄断性等市场缺陷,实质就在于民间借贷没有实现高度的市场化。资本具有稀缺性的特点,民间借贷信息的披露又不充分,这使得资本的供方容易获得垄断地位。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灵活性

尽管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市场来进行调节的,但是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较大。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利率都是借贷双方约定的结果,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双方可以约定没有利息,也可以约定有利息;可以约定中低利率的利息,也可以约定高利率的利息,甚至是高利贷,只是过高的利率不被法律保护而已。可见,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相当大。同时,民间借贷利率也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借贷双方之间这个月可以约定这个利率,下个月又可能换成另一个利率,具有不固定性,也就是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很灵活。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在绍兴地区的有效受访者中,不约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的有22人,占到总数的4%,约定利率的则占到96%,其中大多数集中在年利率为8%~16%之间,有6%的受访者约定的借贷利率在24%以上。从数据可以体现绍兴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从0-24%以上都有,普遍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也反映出民间借贷利率具有浮动灵活的特征。

(三)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风险性

民间借贷利率还具有法律上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的案件若干意见》,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约定的借贷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掌握,但是最高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若超出,则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根据调查数据发现,绍兴当地的年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一般维持在8%以上,其中以8%到16%的最多,占到62%的比重。仍然有5%的受访者的利率在24%以上。当借款人给予比银行利息高几倍的利率时,还是有达到56%比例的受访者会借给他,反映出民间借贷中的贷方追求利益且注重高利率,这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尤其是超过24%以上的利率,超过规定的利息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上的风险更体现在当地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频繁上,有效受访者中有177位与他人发生过民间借贷的纠纷,占到总数的33%。

三、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所存在的问题

(一)“高利贷”的频发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逐利性也较明显,因此,当地存在一些非法的“高利贷”放贷人,他们通过事先约定高利率或者预先扣息等方式进行高利率的放贷,高利贷的发生较为频繁。当高利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时,借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少数放贷人当不能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高额利息时,往往就会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借助黑社会势力来取得利息。此外,民间中小企业的经济基础较为脆弱,国家的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因此,民间借贷是民营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然而,民间的“高利贷”过度增加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破坏了民间资本正常的运行秩序和信用机制,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远离了实体经济。同时,民间的“高利贷”行为逐步演化为各种非法的金融活动,引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甚至是涉黑犯罪行为。综上所述,“高利贷”的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的正常秩序与社会的稳定。

(二)法定的“四倍红线”忽视了民间借贷的人格化特征

国家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最高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是所谓的“四倍红线”。民间借贷的利率对市场具有过滤的功能。民间借贷的发生主要以亲缘和地缘特征为基础,借贷双方的交易信息往往是对称的,一些民间借贷还依靠人际关系而取得隐性担保,借贷主体是亲朋好友或由中间人介绍的参与者。为了亲友的利益以及个人的信誉,借款方即使在不能还款之时也不会为逃避债务而逃跑并隐匿,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民间借贷的人格化特征较为明显,而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主要把支付能力、经营方式等作为审查对象,两者存在很大区别,这也是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通过借贷利率高低来体现风险的控制,“四倍红线”无疑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之一,民间借贷的短期、快速和灵活的特征也不能发挥。

四、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

利率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的,是社会与经济的必然发展结果。央行行长周小川曾经提出了五点理由:一是利率的市场化能够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二是利率的市场化体现了正规的金融机构在竞争的金融市场具有自主的定价权;三是利率的市场化使得金融机构的客户具有自主的选择权;四是利率的市场化反映了各种各样的金融类产品的供求关系,也反映了中小企业对风险的控制;五是利率的市场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当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向市场化推进时,更加应该大力推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国家和政府必须纠正原来对民间借贷的负面评价并且充分认识到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发展的补充作用。同时,民间借贷市场具有自由性,市场的供需决定与调节了借贷利率的高低,应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现象进行实证上的分析和研究,而不是否定这个现象的存在,并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将其纳入到法治化发展的轨道,使其健康发展。

(二)设立不同类型的利率动态管理机制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动态管制,就要求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不同的个案进行分别的具体分析,不能死板地适用现存的法律。尤其是要充分且综合地考察借贷双方的借贷目的、背景和用途等来认定合法、合理的利率范围。例如,德国的法律就没有通过具体法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德国的法院往往适用《德国民法典》的“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条款和“暴力性条款”来对民间的高利贷进行规制。英国、西班牙和瑞士等国家也采取相似的立法形式。此外,法国、荷兰等国则采取的是折衷方式,建立在一定限制基础上的动态化管理机制。比如:荷兰就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并根据不同的期限、不同的种类来设置借贷合同的利率上限,国家的国会每六个月可公布一次并可进行调整,而法国则规定了由法院通过使用自由的裁量权而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以上各国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的备案与监测制度

民间借贷利率需要进行备案,也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监测。建立备案与检测制度可以对民间借贷的信息不对称进行一定程度的解决,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阳光化发展,而且有利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掌握,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来防范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对此,浙江省温州市已经先行一步,开始了相关方面的实践。温州市政府已于2012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的登记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同年4月,温州市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并开业。该服务中心主要进行民间借贷双方资金供求情况的登记和,并且严格审核借方的资产、信用状况和借款的用途,安排借贷双方进行洽谈和联系各种社会机构,最终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并进行备案和登记。民间借贷的登记服务中心通过人民政府的引导,在民间借贷市场中进行运作,不仅能及时地了解、掌握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与动向,有利于对民间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公开和规范的发展,而且能够缓解个人、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以及发挥当地的民间活跃资本的优势。该登记服务中心的试点取得的成果值得绍兴市借鉴, 但是该成果必须得到进一步的总结,逐步完善登记服务中心,使其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单位民法典开展情况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医养生保健;社会力量;卫生监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目前,医疗机构开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要由《医师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卫生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整体服务开展较为规范。现阶段该行业凸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的服务,并存在机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主体缺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支持举措,推进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发展现状

1.1产业群体和市场发展现状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覆盖面广、产业链长。主要包括:①以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室为主体,开展疾病诊疗为主兼具养生保健的医疗产业;②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为主体的健康产品产业;③以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为服务内容,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生保健服务产业;④以养老院、老年居家护理等为主体的老年健康服务产业。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主要由上述第三类提供,服务主体为养生会所、针灸推拿馆、药膳会馆、美容美发馆等。

1.2法律政策和技术标准现状

目前规范该类机构的文件主要包括:①规范性文件,如2005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2016年《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2016年《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②批复和复函,如2014年、201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③技术标准类,如2010年中华中医药学会的膏方、药酒、穴位贴敷、砭术、艾灸、少儿推拿、脊柱推拿、全身推拿等技术操作规范。

1.3试点实践和行业自律现状

目前全国有21个试点地区探索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管理模式。主要包括:①行业管理和星级评定模式,如北京市东城区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自律管理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上海市浦东新区依据养生保健机构服务水平,参考安全、环境、卫生等因素进行综合星级评定。②医疗机构与社会养生保健机构联动模式,如上海长宁区将社会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机构联动组成战略性联盟体,区政府及中医药主管机构作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协同管理[1]。③机构分类管理和技术规范审查模式,如海南省海口市实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分级制度,一级、二级、三级机构应分别提供最少不低于2、3、4种服务项目。按摩、熏、洗、艾灸、拔罐、刮痧、中医美容和中医药健康咨询等8类养生服务机构开办前,除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外,还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技术规范性审查[2]。

2存在问题

2.1机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主体缺位

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行业,实践中往往只需明确的注册地址和规范的注册名称即可完成登记。此外缺乏实质监管,客观上造成该类机构“民不举、官不究”的社会局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开展的“预防”“保健”服务的监管,对该类机构主要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医疗机构前置注册审批、执业规范和场所相关健康产品的监管,以及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难以有效对执业行为进行专业性监管;人社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并无法定执业规范的日常监管权;中医药主管部门类似于卫生健康部门,也缺乏监管依据[3]。

2.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低、素质良莠不齐

2020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保健调理师职业资格将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此前,保健调理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唯一的保健类职业,属于水平评价类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据2017年调查,全国约有150万人取得保健调理师资格,而全国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4]。一项针对重庆市南岸区的调查,1639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仅为10.49%,中医保健机构合规率仅为10.96%[5]。实践中,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注册时对其从业人员也无明确的资质要求,大多数从业人员仅参与内部短期培训。从业人员技师以护理人员培训转行为主,服务内容以拔罐、推拿、艾灸、刮痧等为多[6]。

2.3技术规范缺失,存在人身损害和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国家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法律层面较为宏观原则,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更多体现为机构服务项目、场所与环境、设施设备等硬件要求,在批复和复函层面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有限,在技术规范层面则存在技术规范缺失、行业影响力有限等问题。由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拿”“拔罐”“刮痧”等具有“医疗”和“保健”的双重属性,导致医疗行为与养生保健行为边界模糊性。该类机构仅根据自身理解,运用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不当,致使消费者受伤、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司法机关基本按照《民法典》之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合同法》之合同纠纷两种途径进行处理。按照人身损害审理案件,现行条例往往针对医疗行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缺少标准可供参考;按照合同纠纷审理案件,多数养生保健机构仅有收费单据,缺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产品说明等消费凭据,消费者往往由于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2.4市场宣传欠科学、公民中医健康素养水平不高

目前,相当部分该类机构以“养生”“保健”“经络”“治未病”“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通过开办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形式,进行夸大服务效果、诱导消费者需求等宣传。据201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养生保健素养调查,全国中医药科普普及率高达84.02%,但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水平仅为8.55%[7]。可见,民众中医养生保健素养水平低,对保健服务内容缺乏足够的理性认知,容易受到误导并接受不规范服务。

3对策建议

3.1明确服务内涵、建立负面清单界定该类机构

开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内涵。应注意:①明确一项服务技术是中医养生保健还是其他行为时,应具体结合技术的适用人群、手法、力度、适用范围以及禁止操作事项等判断。二者在服务手法、力度和穴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推拿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用推、拿、提、捏、揉等手法在经络、穴位上进行的理疗行为;按摩则是一般的休闲保健,手法上只能到达皮、肉,目的是简单的放松。②中医养生保健行为存在医疗与养生保健的边界模糊性,应以创伤性、侵入性、危险性等为评价标准,建立其负面清单,凡被纳入的均无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资格。

3.2强化机构审批、明确从业资质要求

目前在无上位法之行政许可依据下,可尝试采取以下措施:①探索在地方性中医药条例中,增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及其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规定,如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准入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技术规范性协同审查制。②推行该类机构备案制,即举办该类机构的,将机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报所在地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的配套监管。③积极协调国务院相关部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明确机构登记注册标准。④实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统一管理,并根据学历层次、实践年限、职业技能等,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3.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管理创新措施落实

国家应鼓励、支持中医养生保健行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行政委托授权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①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标准,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具体流程,建立项目技术公开目录,加强服务质量的行业管理。如要求明示“本机构仅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不涉及任何医疗行为”;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履行服务项目、产品说明等事先知情同意。②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借鉴建筑工程、食品安全等做法,确定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等级评价,并向社会公告。③通过与中医院校开展合作,建立养生人才专业培训中心,加强养生保健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教育培训。

3.4加强联动监管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国家应将该类机构纳入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体系。主要包括:①考虑可操作性,应对该类机构实行中医药监管部门为主导、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中医药监管负责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技术规范性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执法等,必要时应联合公安、医保、广电等多部门开展整顿工作。②通过数字化存储中医养生保健知识、辖区内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情况、监管管理部门的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加强民众的知情权。③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健康文化活动,如由技艺精湛的中医专家提供推拿、拔罐等体验服务,提高民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获得感和中医健康素养水平的提高。④不断提高民众的中医健康素养水平,发挥民众在监督线索的发现以及相关的调查取证等中的作用[8]。

参考文献

[1]朱吉,贾杨,陆超娣,等.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机构与社会养生保健机构联动下的“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平台”建设[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15,22(5):13-15.

[2]峗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7,10(7):49-50.

[3]田侃.《中医药法》立法创新之评价[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1):20-25.

[4]岳冉冉,毛伟豪,王思北.养生保健机构乱象调查[J].小康,2017(17):72-73.

[5]峗怡,鄢庆波,池苇,等.重庆市南岸区社会办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现况调查[J].医学与社会,2017,30(10):29-31.

[6]陈建章,何志强,吴淑娥,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调研报告[J].中医药管理杂志,2021,29(2):44-46.

[7]荆伟龙,王朝君.国人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偏低[J].中国卫生,2016(5):97-98.

单位民法典开展情况总结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 陈姝娅(1982―),回族,女,云南昆明人,云南民族大学哲学与政治学学院讲师。

[摘 要] 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介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第三方行为体,其宽广的网络、灵活的方式、非政治性的背景使得其在提供公共问题处理机制方面显得得心应手。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一方面有效的弥补了由于我国政府财政实力有限导致的在资源配置和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力量不足的状况,帮助解决了中国在经济、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部分问题,客观上有利于民生工程的推进;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在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大量涌入中国,现行的公共管理体制中没有实际经验可供参考的时候,显得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犹豫不决,缺乏合理有效地政策依据,造成工作的延迟和双方不必要的误解。要想彻底改变这一状况,我们必须从研究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的特殊性入手,了解、把握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模式和行动规则,将其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相统一,达到合理设计监管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 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 D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1)05-0097-02

doi:10.3969/j.iss.1671-5918.2011.05-049[本刊网址] http://省略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其发展、壮大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不可或缺的推动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第三方力量”,越来越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或间接、或直接参与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全球治理”,其迅速延展的参与范围、立意新颖的参与角度、前所未见的参与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有关公共行政的革命风暴,中国也不例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在社会管理各个角度的深入发展,一方面加强了中国同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沟通和交流,另一方面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接触、参与、融入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了机会。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国的社会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提供给中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这些影响既有正面的,亦有负面消极的。面对数量与日俱增、影响不断扩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存在,如何有利、有据、有节地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保护、鼓励、支持其在华的开展正常的业务,一方面引导、监督、控制其在华活动行为,使得其行为目的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基本宗旨,成为当前我们在制定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政策的首要考量目标。要理清这一问题的思路首先要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认识,国际非政府组织不同于国内的基金会、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其涵盖的领域更加广泛,覆盖的人群、参与的范围、资金的来源都更加的多元和复杂。

首先,国际非政府组织发起、募集、成立的海外特性,使得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具有涉外性质。大多数进入中国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无论是全球性和还是区域性的,其发起、募集和成立均不在中国境内,其组建的宗旨、构成、方式均与其所在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目标和规则相一致。大多数国际非政府组织发起、募集、成立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由于法制环境的较为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有独特的见解,国家政府将自己的意图通过政策制定添加到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之中。因而,我们在对这一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管的时候不仅要遵循一般意义上国内民间组织管理的原则,还要考虑对方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充分遵守外事工作的准则,审慎处理国家的深入程度与INGO有效发挥在相关专业领域积极作用之间的关系,达到两者的微妙均衡。

鉴于此,我们在进行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制度设计的时候需要首先考虑其涉外的特殊情况,将其管理同国内的非营利性组织管理区别开来,对其制度设计强调法律法规的特别规约,给予其“国民地位”的同时,考虑其跨国性质,在管理方式、沟通手段、合作平台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具体体现在:在法制建设方面,应该推动立法程序,建立一项针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专门法,从法律层面体现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重要性。大多数欧美国家,都通过国家大法的规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制管理。例如:德国的民族间组织的法律制度框架就非常完备,其以德国基本法为基础,民法总则中有关社团法人的规定为基本规则,联邦社团法的专门规定为补充,形成一套完善和系统的民间组织法治管理体系。对于非政府组织登记在民法典第一部分中规定,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社团,必须到社团所在地辖区的区法院进行登记。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除考虑对一般非营利性组织行为的规约之外,还必须考虑有关国际法精神、国际贸易管制规程等方面的因素。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我们在工作中一方面充分贯彻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另一方面遵循我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考虑国际影响、国家形象以及同世界人民的友谊,多角度、适当灵活的处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

其次,国际非政府组织发起、募集、成立的政府关联,使得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具有政治特性。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由于其组建过程中的资源供给和依靠力量的特殊性使得其与所在国政府关系密切。例如澳大利亚海外服务局就是一个介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该机构是澳大利亚外交外贸部下设的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为负责澳大利亚政府对外援助计划,这就使得澳大利亚海外服务局在选择投入国家和项目时候加入了政府意识。此外,美国等国历来重视利用非政府组织在他国发挥作用,公开支持从事国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提出“变革外交”,实现在全球推行美国式价值观及民主的目的,使得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具有极其强烈的国际政治特性。2005年5月18日,布什总统在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举办的年度“自由奖”颁奖仪式时举例说,为了阿富汗和伊拉克推进民主,美国几乎耗费了3000亿美元;相反策划乌克兰等国的“”,美国仅花费了46亿美元。这些资金大多被美国政府投入各类基金会用以支持乌克兰等国的反政府势力实现政权更迭,其中就包括欧亚基金会、福特基金会以及自由论坛等几个较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从这一点看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非政府组织通过提供资金资助、培训目标国人员以及设立该组织分部等手段,在别国推行西方民主、人权等意识形态,搞分化西化,以最终达到促进目标国和地区政治变化的目的,这种手段比起裸的军事打击来,方式更为隐蔽、成本更为低廉、效果更为明显、影响更为深远,目标国往往在没有任何防范和察觉的状况之下,近乎等同于“自然”的状态被颠覆。

鉴于此,我们在进行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制度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政治防范的目的,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之初的准入领域、活动范围等方面进行总体规划,在登记、年检、评估等环节重点把关,对其资金流向、人员构成、活动情况等数据归类分析,把握其活动的总体情况,审视其活动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存在其利用慈善、扶贫等手段以实现政治目的的情况。为此,我们在进行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制度设计的时候要重点考虑建立官方评价服务系统,每年由官方权威的统计数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一年来的活动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审核其在华活动资质的依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价体系的设计要科学、精确,既要考虑硬性指标也要考虑软性指标。根据其活动状况,在充分考量同国家政策指向、民生问题、社区关系、与群众关系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信任度评级,对于评价为不信任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采取劝说离境的方式,取消其在华活动资格;对于评价级别为一般的非政府组织采取照会制度,由联络官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对一些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对于评价级别为信任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办理继续在华活动的准许登记;对于评价级别为十分信任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官方表扬,双方可以签订免检备忘录。这样做的使得我们在全面了解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情况的基础上,既体现了服务的指导性和预见性,也防止了西方国家利用隐蔽性的经济、文化渗透推行其价值观,破坏我国社会政治的稳定。

最后,国际非政府组织发起、募集、成立时对雇员多元化要求,使得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专业化素养。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人员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国内非营利性组织管理背景之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外事工作经验,这是同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涉外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需要既懂得国内非营利性机构工作规程、又熟悉境外非政府组织运行程序的人员进行管理工作,以便更好地同境外非政府组织协同工作、开展服务。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是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专业研究起步较晚,这一状况限制了我国对于公共管理人员专业化培养的进程,使得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特别在地方管理部门中这类人员基本上就是空缺。因而对这部分人员的培养成为制约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工作水平提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鉴于此,我们在进行国际非政府组织监管制度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结合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规划,在公共管理学科培养目标体系之中专门设定非政府组织管理研究方向,并在国内重点大学中采用订单化的培养模式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重点解决国际非政府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匮乏的困难,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也要优先使用高校培养出来的专业人员。

综上所述,加强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管理特殊性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帮助相关管理部门了解、熟悉国际通行惯例,将国内民间组织管理同国际非政府组织管理区别开来,将营利部门的管理(如跨国公司)同非营利部门的管理(如境外基金会组织)区别开来,实现管理的针对性和专业化,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效益,通过借鉴和汲取经验推动中国民间组织的更快更好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控制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因势利导、有效监管,使得其活动符合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标,加大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涉及民生工程领域的贡献率,有效弥补我国政府在社会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