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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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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问题;管理;系

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相比,招投标的方式不很成熟,其中一般程序和工程的投标相比,由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进行控制,监理在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工程监理招投标的工作概述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已经被强制实行,《招投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对工程监理招投标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招投标的范围、办法、程序。关于工程监理招投标的宗旨,工程的受标人受到工程的业主的委托,对工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协调等方面进行协调服务,其中监理的服务制度影响到工程的管理水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等方面的问题,具有特殊性。

2 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要求

(1)招投标人员数量要适宜,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投标的人数要适宜,一般参与投标人的数量都是5家到7家最合适,因为进行投标的时候,监理招投标是对监理单位同监理服务的,为了能够寻找符合标准的单位,监理公司提供高水平的监理服务。如果参与投标的人过多,增大了工作量,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事倍功半的效果,影响公路的招投标进度。招投标的过程不要限制在投资这方面。一般好的工程质量,投资不会太低,在市场经济中招标人在选择监理单位的时候不要只关注价格竞争,要关注能力竞争这方面因素,监理招投标评审要和工程施工人员联系在一起。

3 工程监理招投标的主要环节

按照招投标的要求,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划分成以下五个环节:(1)细致编制相关招投标文件,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2)相关的监理服务单位对工程进行限价或标底的限制。(3)招投标文件的评标方法的设定的方式。(4)建立完整的评标委员会,相关人员资历要高。(6)开标投标过程以及中标单位的审核。例如,江苏省公路项目招标的过程见图1,其中明确了各个环节中的招标问题。

4 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

4.1 关于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招投标制度这方面进行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招投标法规,现有的一些规定没有考虑招投标工作的特点以及工作的特殊性,相关的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法,对实际工作中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指导等方面的监管程度不够,很多情况下都采用审批的形式代替监管,这样对招投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影响。

4.2 项目的招标单位存在问题

公路工程大多都是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人都是各级政府部门,有些招标单位只是形式上的,并不是公路项目的投资主体,招投标人没有从国家利益这方面考虑,而是从自身出发,这样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主要表现在以及几个方面:(1)招投标人委托监理单位只是一种形式。(2)工程图还很模糊的时候经进行招投标,损害投标人的利益。(3)监理单位已经进场一段时间才进行招投标。(4)招投标人没有依法上报主管部门批准。(5)招投标人总是压低监理费用。(6)招投标的资金相对很低,对投标人不公平。

4.3 招投标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有些招投标的公司和监理公司有些相似。为了能够得到项目,招投标的行为并不规范,招投标人员的素质不高,对公路项目中的技术难度等方面认识不足,导致公司在编制招投标文件的时候,针对性很差,招投标的正确观念没有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公司管理不严,招投标行为也不谨慎,在进行资格审查的时候,审查的过程形式化,没有从根本上认清这方面的重要性。

4.4 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公路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做为一种投标的竞争单位,要按照业主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由于有些方面不合理造成监理市场过于混乱。在买卖资质这方面,不是甲级资质的单位不能够进行工作,某些单位陪标的现象过于严重,监理单位的评标中分数值也很大,造成监理单位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容易出现串通的现象,致使建设单位存造成一定的损失。

5 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对我国的建立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滋生一些腐败的现象,影响我国的监理企业和世界接轨,因此要采用一定的措施,对招投标这方面进行系统的管理。第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信息化管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的公路招投标制度要和企业的健康发展相适应,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招投标协会在招投标过程中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第二,规范招投标公司和招标人的行为,对于招投标的公司,要加强管理,整顿一些违法公司,树立招投标公司的信誉,对于招投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按照要求进行审核。

6 公路招标案例分析

浙江省一级公路全长226.7公里,工程采用有限竞争招标的方式,分为10个标段,招标步骤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机构,由招标办公室、评标小组、招标委员会,其中招标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向评标小组报告工作,评标小组按照招标办公室的要求,对合格招标人进行评标,招标委员会会推荐中标单位和后备单位,审订评标办法,决定中标人,相关部门还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布置招标方案,决定投标资格。

(2)进行资格预审,50家省内省外的监理单位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经过招标文员会审订以后,有25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每家监理单位可以投放2个标段。

(3)组织投标和评标,招标单位向25家监理单位发出邀标通知书,招标会召开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各个投标人递交标书的时候,每标有3家以上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招标公司进行审查以后确定是哪家单位中标。

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分析,招标过程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对于标段的划分要合理,对于标底的评价方式要采用合理的手段进行评价,一般都采用(A+B)的评价方式进行,这种评价方式保密而且评价很合理。A代表是的标段所有合格投入的投标报价,B代表建设单位编制的标底。

结束语

要加强公路项目的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完善,评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关注,加强监督职能,不断提高招投标水平。

参考文献:

[1]黄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费用控制[J].公路交通科技,2003,20(5):34-35,44.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范文第3篇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做好,监理,投标文件,编制工作。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监理投标活动中,有些监理单位为了增加中标机率,在编制监理投标文件中对涉及工程监理的方方面面进行叙述,凡是能考虑到的统统写进文件中,生怕遗漏哪一方面而影响中标,造成有的投标书内容空洞,只有共性,没有针对性。那么如何编制监理投标书呢?笔者谈些体会。

2.监理投标文件的组成

监理投标文件一般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有些要求再增加投标报价部分)。

2.1商务部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报价计算书;

(5)资格审查资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简介;获奖情况等);

(6)类似工程业绩、信誉及证明材料。

(7)拟投入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资质证书及证明材料;

(8)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2.2技术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大纲;

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如试验室规划、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等。

3.做好监理投标文件编制工作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3.1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吃透招标文件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首先在拿到招标文件时应仔细根据招标文件目录及页码检查其是否有缺页、字迹模糊等情况,若有,应立即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换取完整无误的招标文件。研读招标文件时应先了解工程概况、工程投资、工期、监理合同工作范围与内容、监理目标要求等。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解释的,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向招标方提出询问。招标文件的书面修改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编标过程中也应予以重视。

招标文件是建设(招标)单位对所需产品提出的要求,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因此投标单位必须对招标文件详细研究,吃透其精神,在投标文件中应予全面地、实质性地、最大程度地回答。监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关键内容是投标报价及拟拍的主要监理人员(主要是总监),这需要投标单位商务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仔细编制;技术部分的关键内容是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大纲和监理方案,投标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认真地研究,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监理方案,突出独具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注重投标书的内在针对性,注重投标书的质,而不是量。

3.2投标文件中必须满足的内容,及评标办法中的废标条件。

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以及评标办法中的废标条件,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必须逐条响应,否则评标过程中将被废标,有关投标的所有工作将付之东流,这点必须得重视。

一般来说投标文件中必须满足的内容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监理资质等级、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具有ISO质量认证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年龄、职称、资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经验等;监理投标报价的要求,不能高于限价、不能低于成本价等;监理投标书的编制和密封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密封条件执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凡不满足以上要求,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有些招标文件会载明评标办法里的废标条件,一般内容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3.3编制标书前,尽可能地多了解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以便使投标书更具有针对性。

由于目前监理投标中有的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单位最好组织相关商务、技术人员自行对施工场地进行踏勘,以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只有了解了现场的实际情况,投标报价、监理大纲的编制才会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3.4选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组建满足工程所需的拟派监理机构。

注意对监理人员的配备应选派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现场监理人员。监理服务的优劣,不仅依赖于监理人员是否遵循规范化的监理程序和方法,更取决于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经验、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风险意识。因此,选派有能力的监理班子至关重要。主要应注意:

(1)现场项目监理部成员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条件的话,可提交一份投标单位咨询专家名单;

(2)项目监理部名单应明确每一位监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拟派职务、资格等,并以进场计划表或横道图的形式明确每一位监理人员拟派驻现场时间的情况;

(3)总监理工程师应符台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具备同类工程的经验,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应特别注明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一般可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参加工作时间、专业工作年限、现任职务、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何时取得何种执业资格、进修与培训情况、工作经历、业绩、所获奖励等等。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应当放在显眼处。

3.5用心编制监理大纲,技术重点难点要有针对性。

监理大纲是针对投标项目阐明如何进行监理并赢得建设方对投标方信任的关键文件。其内容应重点放在“为什么做”和兼顾“做什么”,其作用是指导监理工作。监理大纲应避免事无巨细地罗列,更不能有张冠李戴的内容,一定要结合具体项目,强调重点、突出特点。监理投标是以技术为主要判定条件的投标活动,编制人一定要用心思考,监理单位内部也应经过充分地讨论,做到发挥集体智慧、精益求精,对工程的重点难点一定要有深刻且针对性的分析及对策。实际上监理大纲是反映投标方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综合水平的文件。

3.6监理投标报价的取费,应当合理且符合市场规律。

监理费用投标报价在投标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监理投标报价原则上是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取的,由于竟争日趋激烈,实际市场监理费用报价有的低于有关文件的规定。各投标单位报价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浮动率、额外工资报酬、附加工资酬金的计取与监理单位人员、提供自有设备的取费方面。投标单位应重点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评分办法,结合自己具体的情况,同时应加强对竞争对手的了解,做到知彼知己地报价。

3.7重视总监面试,做到有备而来。

有些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拟任总监进行面试,以考察总监的应变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等。一般来说总监面试分为三部分,首先总监介绍个人经历,其次阐述对本工程的认识和做好本工程监理工作的方法,最后是评标专家提问。因此,总监应有充分的准备,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最好安排总监参与,总监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重点特点、人员配置、机构配置、报价水平进行深刻的理解;有条件的话投标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模拟总监面试,加强总监的应变能力。实际面试中,应当注意切合实际,谈自己对工程的认识,切忌夸夸其谈。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字。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