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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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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职责

工程监理的职责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职责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在国内外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广义的建筑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 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工程本身的安全又涉及到设计的质量和施工的质量,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现主要讨论后者。

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实现

1.1 安全管理是系统工程

施工单位从最基层的操作工人,到班组、部门, 再到公司领导, 纵向有多层、横向有多重管理,形成完整的管理网络。在这样的系统中, 差错和失误是可以在内部消除和克服的。操作工人的人为差错失误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差错失误首先要通过班组自检、专职人员的检验,并且在工程交付之前一再受到考验。如果发现问题, 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整改、返工、报废等措施, 将差错或失误克服或消除,使每一层次不让差错、失误向下传递。每个子系统都与相邻系统互相制约, 从而保证将各种差错、失误消除在系统之内。

1.2 系统的构成

第一,有组织机构。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必然有若干互相平行的子系统(部门) ,每个子系统又由多个管理层次组成,这样就构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系统。第二,有必要的人员,各部门、各层次都配备有法定资格的人员。第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尽可能先进的器具设备。这个制度就是事先尽可能把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为假设前提,作出处理预案,并对后果和责任作出设定。同时,要尽可能采用最先进的手段,实现程序化、远程化、信息化、无人化管理。

1.3 系统的运行

管理系统不是一种摆设,而是能够实际运行并产生效果的控制系统。如果这个系统是完善和正常有效运转的,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将可以预见的情况和问题都在系统运行中加以解决和克服。一个好的施工企业经理或总工,可能要管理多个工程项目,他应当能够有从工地脱身的时间,而不需要到处救火;晚上也能够安心地回家睡觉。因为他知道自己的管理系统在正常有效地运转,除非有事先没有预料到的特殊情况,否则是不会有大问题出现的。

1.4 人员的作用

一个好的施工单位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 他的能力应当表现在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完善上、人员使用得当上、管理制度的预见性和超前意识上,以及先进管理手段的掌握运用上。从而通过管理系统在整体上控制住局面, 而不是局限在具体、局部支节的问题上。

2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2.1 我国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规定

《建筑法》中没有直接涉及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的职责,只是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第32 条)。这当中隐含着监理工程师应了解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规定,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承包商改正。

2.2 国际上权威性行业组织范本中的论述

FIDIC《新红皮书》内关于“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责任”(第3.1 款)。

2.3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2.3.1 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的理解

在合同条件中,监理工程师这一角色在国外一般叫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般指一个实体公司,或是指个人,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即是由监理公司指派的在工程项目上的总代表,履行相当于FIDIC 和ICE 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或AIA 合同条件中的“建筑师”的职责和行使相应的权力。监理工程师是受雇于业主,按照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及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行使合同中赋予的权力,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监理工程师属于业主的人员, 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他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的义务或责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以使业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得到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同时协助业主控制投资。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施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而不宜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各类临时工程的修建和施工措施(包括安全措施)具体指挥和干预。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商的工作计划拖延或施工措施不当,将影响到工程质量时,他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是为了业主的利益,具体的改进措施应该由承包商来决定和负责。如果工程师由于渎职或未尽到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从而给业主造成了损失,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以监理合同中的约定为限。在国外,这种赔偿一般均通过职业责任保险来解决。

2.3.2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监理工程师也应该关心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合同中的规定, 他可以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设计方案,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关心工程和人身保险, 对工地的安全设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承包商发出警告,当遇到紧急情况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停工。监理工程师也有权向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但这仅仅是提出意见和建议,安全责任仍应由承包商承担。

2.3.3 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1 条)。在下面一些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1)《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9 条)。

(2)《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35条)。由于上述情况引发安全事故的,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3)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批准不合格的分包商进场施工, 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5)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供货商勾结, 批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从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3 监理和安全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而《建筑法》第45 条对安全管理的责任已经规定得很明确, 监理单位既没有施工单位那样完备的管理系统, 又没有法律赋予的义务,因此监理对于安全管理不应当有直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这表明,监理是间接管理, 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管理系统的监控, 来实现对工程目标的控制。如果没有施工单位, 或施工单位没有自己的管理系统, 监理就失去了对象。施工单位管理系统如不完善不健全, 势必直接威胁到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这正是监理的用武之地。如果监理对此没有发现、没有警告、没有依法制止, 那就是失职。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的职责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监理职责

Abstract: in 2004,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 from the law to determine the heigh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parties of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ion safety, so that the project safety and the corresponding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to hang the bait, makes the supervisors in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depend on "review, found, stop and report", and other means to constantly perfect the work safety, engineering safety control effectively. In this paper, thi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ecurity measures,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工程施工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本文从工程监理的角度,对常见的建设工程安全问题和监理职责进行了阐述。

1.施工前审查。

工程设计图纸出来后,检查图纸合法性及安全性。接下来进行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尤其要对其中的安全施工部分进行详细审查。其次应对分包单位进行相关的资质审查。在施工单位上报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中应在安全方面注意:①拟分包工程应在其资质允许内。②分包工程内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证。③该分包单位的安全记录如何,有没有出现过严重的安全事故。

2.材料及机具。

材料将直接用于工程实体,良好的材料品质,能最大化地实现工程安全的目标。①资料齐全。进场的材料除砂、石等只能进行现场辨认和取样试验外,其余的材料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或和厂家批号,必要的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书,要选择有3C认证或国家免检及相应的体系认证的材料,其安全性才能得到起码的确认。②外形辨认。要观察材料的外形尺寸、颜色有无缺损,标识是否和资料中的数据、文字一致。如对黑质及有机质过多的砂子,应该当场不予使用,给予退场或另外作废砂使用;再如钢筋的直径经游标卡尺现场测量,与钢筋上标识相差二、三毫米的或根本厂家或直径与其提供的资料(质量证明书)不符的,一律给予退场处理。③检测试验。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的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要能真实反映该批材料的各项性能,对于重要构件或非匀质材料还应适量增加采样的数量,以能从由资料中的厂家保证。各种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如搅拌机、调直机、切割机、弯曲机等,要重视它们的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并由具有相应资格上岗证的工人进行各种调试和维护后小心试机,确定整机操作有效后,方可进行待用。

3.工程施工。

①设计与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气候或地质不符等各种可能因素的发生,从而使监理必须实事求是,重新审核已定的各种设计或方案,审核制订出符合现场的各种方案。

②人、料、机:人是劳动中最积极的因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为所造成的事故占一半以上,所以必须要求工人严格按照劳动安全保护要求进行施工。料的应用在施工安全中也很重要,必须保证用料安全。施工中的机械安全是每一次安全检查的重点,各种机械操作前都应着重检查。

③中间产品的试验、检验及认可:从施工顺序来看,有验槽、验基础、主体±0.000以上每层还分各检验批,支撑系统、模板安装、钢筋安装、水电预埋直至砼浇捣等验收;然后为主体验收及最后竣工验收。中间产品的试验,最主要的是砼试件的试验,钢筋的对焊、搭接焊等也需要试验,当材料和产品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时,持有认证计量资质的单位的试验合格单,即可认为此中间产品合格。在验收时,各种资料齐全,现场检查合格,可以认可通过验收。

④安全标识:在工地现场,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它们的作用各有不同,目的是引起人们对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发生事故。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将各种安全标识的其中意义明确给施工工人,避免潜在危险。

⑤特种作业:在施工现场,特种作业包括各种专业机械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高处作业、电工焊接、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有资格证、上岗证;在不同岗位还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安全用具。

⑥场容场貌:原则上经批准的总平面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材料堆放、各工作区、临电、临水、道路等分布是有一定合理性、科学性的,施工时应注意其相关变化,以免互相影响,细节上尤其要注意。

⑦各项应急预案:在有一定规模的施工工程,必需作各种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监理应将其列为日常备查资料中。一般情况应作为防火、防风、防汛、防暑、防中毒、防电伤害、防机械伤害、防重大伤亡的应急预案。预案中应详细列出现场求助方案,具体落实到人,各人的联系方法,特别要求有车队司机及预案小组负责人的确切联系方法。小组负责人还必须负责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事故的确切情况。

⑧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总的来说,在《检查标准》(JGJ59-99)中,明确规定:a安全制度教育b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c有具体安全教育内容d变换工种时进行教育e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f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培训g专职安全员年度培训考核合格。在施工现场,班前安全教育一定要抓实,要具体化,针对本工种本班次的安全进行技术交底。

⑨安全检查:从范围来说安全检查有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公司性的,到项目工地性的;从形式看,有定期的、季节性的、专项性的检查。具体机场工地操作时,应按《检查标准》(JGJ59-99)每条细则认真查对。其结果开成文字记录、存档、备查,要求查出来的问题整改必需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在整改过程中,可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危险程度,要求立即整改后再施工,部分停工整改、全场停工整改,监理应本着“安全无小事”的信念,认真地看待每个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出适当的整改通知。

4.成品(已建)。

对于已建好的中间产品,由于尚未进行完全的防护和装修,有不少潜在的安全隐患,这其中尤其普遍的是“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楼梯口应设置防护栏杆;电梯口设固定栅门,且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一道安全平网;预留洞口(水平孔洞短边大于2.5㎝,竖向孔洞高度大于75㎝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定型化,四周设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通道口上方应设防护棚,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安全网封严。五临边指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外侧边,这些地方必须加设防护栏、防护杆、防护柱。

5.竣工。

工程结尾时,关于安全方面的工作集中在各种现场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上。检查防雷设施、各项电设施、各种防护栏杆等实体的安全性是否正常使用;查对资料应符合各种验收规范标准。由此可得出本工程安全性的大致结论,使工程能被安全、正确使用。

6.总结。

工程施工的安全主要靠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下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通过合同、协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指标,明确在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订有效的考核方法,对各人员的安全业绩进行奖惩,最终达到预定的安全目标。对基层工人来说,就是培养安全意识,除各种教育外,还要求从细节做起。至于对监理人员来说,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安全监理岗位责任;次之,审核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检查实施情况;再次,在日常工作中要把安全放在一个重要位置,“安全无小事”,牢牢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意识,并用此指导工作。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安全资料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年8月第一版,2005年5月第六次印刷,李坤宅 编著

2、《建筑工程监理基础知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年6月第一版,2003年11月第二次印刷,杨效中 主编

3、《建设监理》2008年6期(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工程监理的职责范文第3篇

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 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

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 考 文 献

工程监理的职责范文第4篇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省建设厅确定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为不良记录管理机构;设区市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良记录的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核实、记录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报送的不良行为;

    (二)核实、记录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

    (三)对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报送材料应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对不良行为的核实和记录工作应在接收或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在每月25日至30日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除对建设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记录外,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提供相应材料;

    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不予执行的;

    3、施工单位未按投标承诺到位项目管理班子或机械设备的。

    三、对于本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由省建设厅将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审批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同时上报建设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存在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必须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3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企业信用档案中不良行为内容。

    六、省建设厅定期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公布不良记录;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可定期在本市、县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在网络媒介上公布的时限为一年。对于在一年期限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的不再公布,对于在公布期限内有新的不良记录继续公布。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系统。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九、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升降评审、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报送备案表,并通过电子信箱传输涉及不良记录的电子数据。

    备案表请邮寄福建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e-mail:mateng@fjjs.gov.cn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备案表

工程监理的职责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和质量重于泰山,是大家的共识。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质量和安全已经受到各界重视,监理在工程中的地位尤为突出。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该说,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

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因此,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难辞其咎。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做为建设单位委托的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所以,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至为重要。

规范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因此界定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摆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熟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是搞好施工质量控制的前提监理部在熟悉审查设计图纸的过程中要仔细查出图纸中的“差”、“错”、“漏”及时向设计部门提出,避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差”、“错”“、漏”而造成质量问题或造成返工及引起索赔等。在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过程中要掌握工程的特点和工程的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二、根据本标段的工程情况设立部门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如上所述,在对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当然也包括现场调查)进行分析后,根据工程特点、难点,并结合监理工程师的实际情况(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等,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组织,建立必要的机构。

三、严格执行“十六字方针”是搞好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监理部应遵循“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十六字方针来控制好工程质量。

四、按照工程特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开展监理工作,要突出抓重点工程,总揽全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

搞好工程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调动承包人及全体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并从质量控制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建立起质量控制的网络,落实质量责任,真抓实干,又要调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全体人员的积极性,落实监理人员的质量负责制。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于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符合以下行为之一,注册监理工程师就应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③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中出现的行为过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立成,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