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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 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 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 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 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 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 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但是, 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 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 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 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 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汉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 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 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 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 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 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 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 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 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 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网购食品
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
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旧法比较,该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但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上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会很容易导致罚款不明确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权不稳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时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从《食品安全法》起草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权又移转给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职权又转移给了食药监总局。多次主导权的移转导致了监管权的不稳定性,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负责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监督和协调,其职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门分割出去,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总领和指导的作用,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复。
第三,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很多时候涉及执法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但在实际当中,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的执法监督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政府职权干涉市场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职能,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职权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不适当。以往的模式下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时难以把握监管的度,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超过必要的限度。2.监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场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业或部分情况下,市场有自律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时就没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职能来督促监管。3.监管不平衡。当前监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部分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严格监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其他时间监管的力度就会小很多。同时存在监管不公平情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确保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问题,明确罚款的确定标准,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他法规、条例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标准的都应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改革监管机构与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稳定食品安全监管权的主体,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这样才能够统一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针。
其次,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细分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相互协调。根据实际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给其他部门的职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工作强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合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避免过度干涉
必须明确市场与行政的界限,改变以往陈旧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首先,应当适当监管。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执行,使得执法和监管人员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监管。对于部分行业和情况,可以交给市场来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监管。在任何使其都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一味的为完成上级的任务。同时,保障相对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力度,杜绝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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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这些成因包括以下方面。
1.1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缺乏完整性。一些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存在不健全之处,不能很好地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对保障食品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1.2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存在分工现象,但有些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影响监督管理效果。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影响监督管理效率的提高。
1.3法律道德意识淡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利润的追逐下,法律道德意识淡薄,将经济利益作为开展食品生产销售的最高目标,忽视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到市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
1.4违法惩处力度不够。美国、韩国等国家在惩处食品安全方面的力度较大,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商、销售商往往会面临巨额的罚款。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商家在利润的刺激下,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到市场,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成因,结合具体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今后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使之形成一个完善法律体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弥补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规范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要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项环节都进行严格的规范,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2.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监管方面,既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也要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要从事对食品源头上的监管,严格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产品种植、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有完善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疏漏的情况。重视食品流通、消费上的监管,提高上市消费食品的卫生质量标准,避免不合格的食品出现在流通领域。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2.3提高违法惩处力度。对不法商家从事的非法产品买卖,应该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监管部门要定期对食品生产、销售厂家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对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罚,提高惩处力度,发挥震慑作用,保障食品安全。
2.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为了防止不法商人在利益驱使下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有必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厂家的诚信档案,加强道德建设,营造诚实守信、有责任、有道德的良好氛围,提高商家的道德水平,使他们严格遵循规范要求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部门联动、依法监督、宣传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正当竞争和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为重点,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酒类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二、整顿范围
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检点以县城区、乡镇的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检查区域;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主要内容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从酒类批发、零售环节入手,
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2、整顿酒类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仿冒商标、无证经销、以假充真、低价倾销、贿赂销售、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王从奇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苗正国、县商务局局长狄瑞生为副组长,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酒类市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副局长詹金银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顿活动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
1、县商务局
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酒类经销商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查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验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监督酒类经销企业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定期调度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酒类商品信息,引导消费。
2、县工商局
取缔无照经营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经营者,加强对酒
类仓储运输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酒类流通市场出现的贿赂
销售、低价倾销、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酒类商品知名品牌市场信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3、县质监局
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检查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检查酒类产品的定量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啤酒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检查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4、县公安局
查处酒类商品运输车辆的超载、改型等不法行为;积极配合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稳定。
五、工作要求
1、组建市场整顿队伍。县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各抽调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集中办公、集中行动。各单位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责,确保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使整顿管理工作长期化、经常化、规范化,坚决杜绝走过场。
1石油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点
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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