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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877号)文件规定,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须分别到市及区、县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为理顺工作关系,减轻区、县局工作负担,加快发证进度,经研究决定,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测绘、交易、发证等手续由市局统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对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出售公有住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售房单位在报批房改售房方案前,应先到该所办理房屋产权确权手续。
二、售房单位持“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委员会批复的房改售房方案和确权证明,到市房改办及市房地局房政(房改)处备案。
三、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责任测绘。
四、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买卖过户手续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售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计价,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并在售房合同上加盖“住改房鉴证专用章”。
五、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办理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根据现行规定,房改售房买卖交易手续费由单位及职工各按房价款的0.5%交纳;其它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七、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凡售房单位统一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八、本通知自之日起试行。原京房地权字〔1996〕第877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县房地局、市登记所、测绘所、交易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关于做好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877号)文件规定,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须分别到市及区、县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为理顺工作关系,减轻区、县局工作负担,加快发证进度,经研究决定,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测绘、交易、发证等手续由市局统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对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出售公有住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售房单位在报批房改售房方案前,应先到该所办理房屋产权确权手续。
二、售房单位持“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委员会批复的房改售房方案和确权证明,到市房改办及市房地局房政(房改)处备案。
三、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责任测绘。
四、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买卖过户手续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售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计价,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并在售房合同上加盖“住改房鉴证专用章”。
五、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办理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根据现行规定,房改售房买卖交易手续费由单位及职工各按房价款的0.5%交纳;其它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____市基层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督促旗县区深入推进乡镇兽医体制改革,着力解决防疫员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稳定防疫员队伍。建立和完善防疫员考核管理机制,对防疫员实行动态管理,充分调动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防疫员电子档案,实行网络化管理。
(二)做好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
在完成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诊疗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将诊疗许可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公示上墙。规范消毒、处理等记录的填写和保存,规范处方、病历的使用和归档,对不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及时进行指导和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
(三)继续加强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是继续加大兽药GSP企业的后监管工作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开展针对不合格兽药查处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二是以严查严办假劣兽药大案要案为关键,对查处的假劣兽药进行追根溯源,推动对制售假劣兽药企业的打击力度。三是对使用环节使用伪劣兽药及药物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四是启用“兽药经营管理系统”软件,开展兽药经营企业日常经营状况的网络化管理工作,通过网络化远程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机制,有效推进兽药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经营。五是加快推进兽药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对发生过违法经营行为或下发过整改通知书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发生两次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市级管理部门做为重点监查对象进行抽查,并重点进行药品抽检;发生上述行为三次以上的,给予停业整顿并上报自治区列入黑名单,直至取消其经营许可。对守法经营的企业,我局要向伊利、蒙牛及规模养殖企业进行推荐,全力促进经营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一是做好前期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汉中市准备申报标准化示范场的养殖场进行前期摸底审查。二是明确目标任务,及时组织各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全市“百强养猪示范场”负责人,开展畜禽标准化创建活动、动员培训,就《汉中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指南》进行详细解读,要求各县、区和各示范创建单位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汉中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程,带动汉中现代畜牧业发展。
二、抓指导、强培训、重服务
汉中市把标准化规模养殖作为提升畜牧业转业升级的一个阶梯。提出的“255”倍增生猪规模化养殖计划,全市新增百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大户482户,达到6562户;其中千头以上养殖场增加21户,达到350户,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增加3户,达到12户。全市规模场生猪出栏占总出栏的61%,较上年增加2.4%。开展百场示范创建活动,在全市通过调研摸底筛选出100个规模养殖场作为市级标准化示范场。通过媒体和汉中农业网对其建设规模、饲养量进行排序公示,并得到市级财政资金的有力扶持,极大激发创建工作的热情。为加强锻炼培养干部职工,提高工作热情和技术服务能力,发挥技术单位的技术优势,分别成立了生猪养殖技术、家禽养殖技术、牛羊养殖技术、动物疫病防控四支技术服务组,由高级技术专业人员带队,深入农村给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承担项目课题,开展专题调研,给农民群众提供了便民服务。技术服务组先后为市直机关工委、市农业局、市委办、市水利局、市老干局、市扶贫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等单位和西乡、汉台、勉县等有关县(区)开展养殖技术培训十多期,培训人员近2000人,发放科技资料近万份,发放科技教材200多册,解决了全市畜牧生产中许多实际问题,赢得了农民的广泛赞誉,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促进了畜牧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三、创新模式和思维方式,提升畜牧业科技水平
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要求,一批现代化、标准化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相继建成投产,并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型、企业带动型、协会牵头型、项目推动型、农户联建型”五种发展模式,畜牧产业化步伐加快,生产方式得到较大转变。实行品牌战略,狠抓无公害、绿色产地、产品认证,注册了“汉中黑珍珠土猪肉”“朱寰牌生猪”“无抗饲料”等畜产品商标。加大标准化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汉中市现代畜牧业的科技水平。用高科技装备武装畜牧产业发展,用科技水平提升产业发展。引进新的养殖理念和新的科技成果,推广自动饲喂新系统和无塔自动供料系统。从养殖场设计规划到圈舍设备,再到粪污无害化处理,提升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汉中市通过“百场创建、千户推进”活动,以标准化创建为契机,全面推进汉中市畜禽标准化工作建设。动物防疫冷链体系、兽医实验室建设项目、乡镇兽医站建设项目、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畜牧产业化建设项目、大型沼气池建设项目、一村一品建设项目等一大批重大项目的实施,对改善养猪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从畜禽良种化入手,抓全市畜禽种源建设,借助国家农业部良种示范体系项目。建设一批科技水平高,技术和资金雄厚,管理规范的种猪场和种猪供精站、点,全面普及和提高畜禽良种化的水平,为汉中市畜禽良种化提供支撑。抓生产技术管理和制度建设通过技术培训和百场示范创建,督导规范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工艺流程,并通过政府行为向畜禽示范场派驻畜牧兽医技术监督员,用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管理。要求防疫制度化、防疫标示明确、管理制度上墙、创建文本规范,制度完善健全。全面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加大环评力度,取缔无证化经营行为,提高准入制门槛。对饲料添加剂和违禁药品使用监管力度,定期督导检查,确保畜禽食品上市安全。
四、加快畜牧业转型,推进现代畜牧产业发展
一、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布局
(一)设置原则。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设置布局。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南平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设屠宰场1个,屠宰场资质应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96—20*)标准一星级以上;距城区1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和工矿区可各设置小型牲畜屠宰点若干个;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屠宰牲畜,逐步淘汰设施简陋和工艺落后的屠宰场;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的屠宰厂(场),可适当增加设置数量。牛、羊屠宰在定点屠宰场内附设屠宰车间。
(三)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96—20*)规定。
4、屠宰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牲畜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屠宰台账管理、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
6、屠宰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屠宰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2、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的相应设施;
3、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
4、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5、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已设立屠宰场的管理。原由县(市)政府审批设立的屠宰场必须重新申报南平市政府审批,对未达到本方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本方案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六)设置程序。
1、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提出书面申请。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8)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2、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收到设立屠宰场点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拟同意设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设立屠宰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3、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设区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4、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经贸委(商贸办)提出验收申请。市经贸委(商贸办)会同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经贸委(商贸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点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的划定
1、对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
2、屠工资格认定程序:农村屠工人选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各县(市、区)经贸局审核认定,报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备案。各县(市、区)经贸局组织对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各县(市、区)经贸局组织对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年检时屠工需提供和查验健康复检证明,对年检不再具备条件者收回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农村屠工必须持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才能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3、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市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管理
1、市政府将确定的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市、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屠宰场点和农村屠工的监督管理。
2、各级商贸、规划、建设、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屠宰场点和农村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9月8日,姜大明省长签署省政府第号令,公布了《*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在我省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提高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在传统渔业经济中,主要以自然资源的捕捞为主。随着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渔业自然资源日趋减少,渔业养殖与增殖在现代渔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已经成为我省渔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渔业苗种管理无序、水产品质量检测与投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增殖行为不规范、渔业防疫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发展的新形势,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年开始即着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05年初完成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年,波及全国的“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水产品质量“抓源头、保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快了《办法》的起草步伐。*年初,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到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以及捕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及时调整了起草思路,经反复酝酿、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渔业养殖和渔业增殖行为为主线,加强疫病控制和监督检查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疫情应急制度、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和完善。
起草这个《办法》,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一致性原则。《办法》作为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必须维护上位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上位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二是协调性原则。《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准确体现了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渔业养殖与增殖、水产品生产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协调。三是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查找、梳理我省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工作中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内容设置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再重复;同时又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在起草和审查《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突出了制度创新的特点,设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这也是《办法》的亮点所在。对这些制度,我们要吃透其精神,领悟其实质。
(一)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水域、滩涂的初级生产力是有限的,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并作为发放养殖证的依据之一,是科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养殖容量评估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养殖者是否提出养殖申请提供科学依据,避免养殖密度过大,给养殖者造成损失,从而使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资源量实现平衡。
(二)渔用投入品安全制度。渔用投入品主要包括,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目前,由于水产品养殖规模越来越大,而水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还不健全,渔用投入品管理无序,致使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日益增大,养殖产品药残超标时有发生。为此,《办法》规定,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三)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办法》确立了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明确规定,渔业养殖单位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四)增殖项目管理制度。多年来,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日渐加大;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我省渔业资源日趋减少和严重衰退。要保持自然状态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殖渔业资源是很好的途径。从*年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有效地增加了渔业资源。为了将增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办法》专设一章,从增殖规划、增殖专项资金、增殖苗种、增殖技术规范、增殖保护区以及生态安全评估等方面,对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
(五)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水生动物的防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水生动物疫病也能引起人类感染。因此,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管理,对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动物防疫法对水生动物防疫作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目前,我省还没有法规、规章对水生动物防疫管理作出规范。为此,《办法》从渔业防疫监督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疫责任、疫情应急预案、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疫情报告、疫情预防与控制措施等方面,对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建设法治国家,前提是有法可依,然后是法律能得到良好的遵守。《办法》的出台,已经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就是法的遵守问题了。法的遵守是一个不断认知的过程,需要人们逐渐地认识它、了解它,进而去遵守它。为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执法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人人都能了解它,人人都能遵守它,人人都能将它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有力武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抓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掌握《办法》的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和培训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要扩大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对象,既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渔民的宣传培训。要注重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认识《办法》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二是完善与《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办法》规定的许多制度还比较原则,如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占用滩涂水域补偿、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设立、疫情应急制度、投入品监管、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在《办法》的贯彻实施中,需要将这些制度进一步加以细化。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