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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杨春庭在递交这份行政起诉书时,自己也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是我国公民首次以诉讼形式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

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2002年5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一百三十五万余元。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为447万元。

两者相差三百多万元,原因何在?

记者经过采访发现是双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因此补偿标准也就不一样。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

杨厂长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南京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他447万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303万元;按江宁区1996年的暂行办法补偿却只有135万元。

区政府此举让司法部门感到棘手这种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懈怠行为,不但引起广大被拆迁人的愤怒,也引起当地司法部门的忧虑。2002年,江宁区法院研究室在一份调查报告中就此问题作了专门说明:“由于南京市对旧的房屋拆迁办法进行了很大改动,两个文件(指南京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和江宁区的暂行办法)的差别很大,有关执行程序、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的界定范围都有明显差距。对此,被拆迁人意见很大,不是聚众上访,就是抗拒拆迁。我院行政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就法律适用问题也感到棘手,多是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记者在江宁区法院采访时问道:制定暂行办法所依据的南京市1996年拆迁办法已废止了7年,江宁区的这个暂行办法是否还有存在的法律基础?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面对提问,法院的有关人士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江宁区建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积极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被拆迁户说:区政府与民争利一些居民透露:区政府是故意不修改,让暂行办法变成长期办法。因为江宁的经济开发区已由10年前很小的面积,规划扩大到现在的310平方公里。圈地拆迁范围涉及十几个乡镇、十几万人口、几百个村庄。如果依据南京市最新的房屋拆迁办法修改补偿,江宁区政府就要多付出许多钱。因此他们宁可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修改早已失去法律依据的地方性暂行办法。

专家学者:必须维护法制统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克佃,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有着丰富的行政审判实践经验。他首先认为:南京市杨春庭的这个起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是没有先例的,但重要的不是首例,而是公民行政诉讼意识的提升。

做为一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位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是其法定职责,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规相抵触。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政府不及时按上位法规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懈怠行为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起诉。起诉的不是政府的抽象行为,而是与其相关的行政行为-要求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这完全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国家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就确定了一条原则,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逐步扩大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2年来,受案范围已基本覆盖了所有行政管理领域。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受理的行政行为已没有具体和抽象的区分,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根据相关资料的了解与调查统计,我国现有的棚户区人数高达1000多万居民,他们分布在各个城市的偏僻胡同、林区、矿区等,他们的居住环境非常恶劣,周围环境脏乱差,并且房屋建筑的结构比较简单,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大部分棚户区居民都是家庭整体收入水平低、年岁比较大或是下岗退休职工居多,依靠自身经济能力根本无法改变居住环境,由于棚户区居住环境的恶劣,造成了与社会发展产生距离的同时也阻隔了与周边社区的联系,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增加了棚户区居民的数量,不仅影响了城市建设发展进程,还影响了城市环境的和谐。

二、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运作模式

(一)改造资金的来源

对于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来源,以西安市友谊西路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生活区棚户区改造为例,在政府棚改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中交一公院作为实施主体,全面启动本单位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资金筹措采取企业自筹、国家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预收房款等多种模式并举,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难题。认真研读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熟练掌握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操作流程,及时准备并上报相关资料,尽可能最大限度利用政策优惠性贷款,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自筹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基础上,合理申请小部分商业性贷款作为补充,项目竣工达到预售条件后预收部分房款解决剩余资金需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努力达成住房保障工程的最终目标。

(二)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流程

对棚户区改造的总体投入资金,政府部门按照“整体授权,个体实行”的基本准则,与投资方制定了有关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具体费用清单,由建设投资方向国家开发银行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申请相关项目的贷款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对专款专用资金条例制度进行管制。并且要专门设立专款专用独立账户,由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与银行共同管理此账户,银行承担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与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监察,而实施主体要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专款专用的将资金用到具体项目施工中。西安市最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的推广,进一步提高了资金的使用功能和效率,有效降低城市现有房地产开发住房存量。棚户区的改造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项公益民生项目,因为他产生的是社会绩效,能有效的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加强了城市景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了城市建设发展进程。

三、棚户区改造的优化策略

(一)坚持以人为本

想要更好的做好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对于生活在棚户区的居民而言,他们大多都是年龄偏大,健康状况差,收入水平低,生活质量与其他区域居民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同时,也应做到以人为本,针对提高人们居住环境方面着手,根据具体改造环境从实际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的制定相关改造计划,要充分保证人们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从根本上改善人们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棚户区改造更具社会效益,并在群策群力中逐渐完善。

(二)加强拆迁管理

改造棚户区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拆迁,在以往拆迁中,经常出现两面性,拆迁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建设,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改造资金短缺,出现质量不过关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于棚户区改造拆迁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符合当前形式的管理政策,同时为了避免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于居民的纠纷事件发生,企业应提前与棚户区居民做好沟通,贯彻落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办法的推广宣传,并严格执行政策实施,合理有效的落实相关拆迁给予居民的惠民政策,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好拆迁的各方面工作。

(三)严控工程质量

在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了政府有效监督干预,重要的是要求相关工程部门严格把控工程?|量,通过公平公正招标方式,选用技术过硬,口碑良好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棚户区的改造建设,结合本区域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情况,严格按照规范的管理制度进行质量的把控。建筑材料采购应充分调研,多方比选,坚决杜绝以次充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工程质量,百年大计,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努力实现改造宗旨,切实改善居住环境,让老百姓住上放心的房子,真正提高生活质量。

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测绘;测绘质量;探析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房地产测绘为房地产的管理以及房地产的开发和评估提供了一定的信息,在房地产行业发展十分迅速的现代社会,房地产测绘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房地产测绘工作开展时间相对较短,一些标准并不十分完善,一定程度上难以反映出房地产的真实价值。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测绘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提高测绘质量,更好地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一、房地产测绘现状

房地产测绘主要是通过实际的建筑进行现场调查和测量,利用建筑中的剖面图,将测量的对象及其数据进行分析,专业测绘的内容包括房屋的使用情况,位置,环境,数量和结构等等,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仪器进行测量。房地产测绘主要分为房地产基础测绘和房地产项目测绘。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房地产测绘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测绘技术和测绘仪器设备水平日益提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测绘质量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房地产测绘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一)房地产测绘的相关法律需要完善

由于房地产测绘工作直接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相对完善的房地产测绘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测绘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量规范》,《房地产测绘疾病管理原则》等,但是在实际的测量运用中由于受到不同地区发展情况不同的影响,房地产测绘相关法律难以有效地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测绘的质量。

(二)房地产测绘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

房地产测绘工作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作为测绘人员需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测绘技术和测绘专业知识。当前房地产测绘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些工作人员由于刚刚接触测绘工作,缺少一些测绘工作经验,导致在实际的测绘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小的失误,影响整个房地产评估信息,甚至会影响房地产的价值。另外房地产测绘人员在工作中的工作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由于房地产测绘工作量比较大,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比较大,工作人员难免会出现工作积极性下降和工作失误现象,影响整个测绘结果。

(三)房地产测绘的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当前房地产测绘工作中缺少相应的监督,房地产测绘的水平受到一定影响。虽然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测绘工作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测绘工作中并没有落实监督工作,一些部门的监督仅仅停留在形式方面,未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还有一些部门的监督人员缺少房地产测绘专业知识,在监督工作中也未必能发现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房地产测绘部门也没有建立相应的鉴定监督机构,对测绘结果未能进行详细的分析,测绘的质量不高,影响了整个房地产部门的决策和投资。

(四)房地产测绘技术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房地产施工难度的逐渐增加,房地产测绘技术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但是当前房地产测绘技术并不十分完善。房地产测绘工作中会因为地域的不同,测绘标准相同,同时由于测绘技术问题导致的测绘数据误差也是比较常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提高房地产测绘工作质量的必要性

房地产测绘工作为房地产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对完善的信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当前房地产项目日益增加,急需要测绘工作的相关信息,对今后的房地产收购或者是建设工作提供相对完善的信息。

为房地产各项工作提供数据信息

房地产测绘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和测绘手段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指定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测量,提供房地产平面图,分层分户的平面图,表格,数据等等。房地产测绘工作的开展能够为房地产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对完善的数据信息,为房地产企业的并购,房屋拆迁等等工作提供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决策,提高房地产工作的水平。

规范房地产市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逐渐繁荣,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缺少相对完善的规范制定,导致房地产市场缺少正常的秩序。房地产测绘工作能够准确地测量房屋建筑面积,这有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产权的变更,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常常会在房屋面积中做一些手脚,因此提高房屋的售价,通过房地产测绘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这一行为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相对真实的数据信息,减少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不公平交易,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减少房地产泡沫经济的出现,更好的保障房地产工作有序进行。

保障业主的合法利益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房屋纠纷案件逐渐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不完善,这些案件未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房地产测绘工作与业主的切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房地产测绘能够对房屋的面积进行精确测量和准确计算,能够为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相对权威的数据信息,这些可以在法律案件的审理中作为重要的证据。同时房地产测绘工作还能够为一些违章建筑的案件处理提供一定的凭证,使违章建筑案件的审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通过房地产测绘工作的进行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业主的利益,为房地产纠纷案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更好的保障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

三、提高房地产测绘质量的建议

房地产测绘技术为房地产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不仅仅能够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也能够给为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等提供相应的基础信息和资料。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房地产测绘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测绘工作的质量。今后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完善测绘工作,保障测绘工作质量。

(一)健全房地产测绘法律法规

房地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为测绘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标准,是根据当前房地产行业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现状提出的标准。在今后的房地产测绘工作中需要对现有的房地产测绘法规进行详细的学习和认识,在相关的法律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测绘工作。针对一些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法律法规施工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建立相应的措施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房地产测绘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提高房地产测绘人员素质

随着房地产测绘工作要求逐渐增加,对于现有的测绘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房地产测绘单位需要进一步提高现有测绘人员的素质,更好地适应测绘工作的需要。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现有测绘人员专业测绘知识的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测绘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需要引进一些高素质的测绘人员,不断壮大和丰富测绘人员队伍。测绘人员自身也需要不断加强学习,能够掌握最新的测绘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测绘人员工作中需要提高工作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做好测绘工作,减少测绘数据不真实的现象。

(三)完善房地产测绘技术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以及测绘工作的发展,测绘技术要求逐渐提高,新的测绘设备也日益增加,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测绘工作的水平。但是当前一些房地产单位并没有运用先进的测绘设备,测绘技术水平发展也比较缓慢。今后房地产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完善测绘技术,通过增加资金投入,完善测绘设备,提高测绘工作的质量。通过引用新技术和新设备才能更好地提高测绘工作的效率。测绘工作对于数据的要求比较高,先进的技术设备可以减少测绘数据的误差,提高测绘水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测绘技术,更好地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监督

房地产测绘行业在房地产行业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能够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但是由于房地产测绘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导致一些测绘质量难以有效提高。在今后的测绘工作中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责任制度,一旦出现测绘信息不合理和不真实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房地产测绘人员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鉴定机构,有专业的测绘人员对测绘结果和测绘数据进行分析,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测绘工作质量,减少测绘信息失真现象。房地产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通过严格规范测绘工作程序,监督测绘数据分析工作减少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整个测绘工作的水平。

结语:

房地产测绘工作为整个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工作提供所需要的数据,但是由于房地产测绘工作十分复杂,涉及的数据信息比较多,测绘工作由于缺少相对完善的管理,测绘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今后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测绘工作规范,提高测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加强测绘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处理工作,保障整个测绘工作的质量。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测绘工作,提高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金玲.房地产测绘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9).

[2]张业柱.浅谈提升房地产测绘质量的措施[J].房地产导刊,2013(3).

[3]马辉.房地产测绘的现状与发展展望[J].城市建设,2010(12).

[4]钱超.我国房地产测绘现状及测绘技术运用[J].科技致富向导,2012(16).

[5]刘小珍.谈房地产测绘意义,现状及技术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5).

[6]张闻字.分析房产测绘面积中存在的问题及质量控制[J].科技信息,2011(13).

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划拨国有土地抵押转让取得出租制度改造分析

长久以来,我们对于划拨土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问题并没有十分深入的研究,最终导致了不管是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在理论方面,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一直都存在着很多错误和模糊的认识,将这些错误认识进行澄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本来的面目进行展露,已经成为了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面的最新要求。下面,笔者就对自身多年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探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造。

一、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进行依法批准的,在土地使用人员已经缴纳了安置、补偿费用以后把这一幅土地交付给其进行使用,或者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武昌的交付给土地使用人员进行使用的这一种行为,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这一个规定,以划拨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了行政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并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主要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使用人员缴纳补偿费、拆迁安置以及无偿取得这两种形式,不管是哪一种形式,土地的使用人员都不需要再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除了法规和法律另外有规定这一种情况之外,国有划拨土地并没有使用期限对其进行限制,但是没有经过许可,绝对不能对其实行抵押、出租以及转让等等经营活动;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要经过具有国有划拨土地批准权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核实,并且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工作的程序来进行手续的办理;在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之前,城市范围以外以及城市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我们除了出让土地之外的土地,都必须要按照划拨土地对其进行管理。

二、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改造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通过继承、交换以及买卖等等方式方法,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他人这一种行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已经作为了一个独立名词,当前在我国的法规和法律里面还没有出现,但是,是指意义上面的转让行为一直都在现实的生活里面存在着,比如说,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进行土地资产出让方式的转让,房地产等等地上的附着物转让引起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等,事实上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里面第三十九条已经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分为两种:可以不进行出让手续的办理,但是转让方必须要将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通过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且准予转让的,必须要由受让方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手续进行办理,并且要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来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缴纳。

三、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制度的改造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就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作为一个出租人,将国有划拨土地在一定的时间里面交给承租人供其进行使用,并且对其收取一定的租金这一种行为,由此可见,土地的使用权出租过程中的出租方就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法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将营利作为目的,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这一种行为,必须要将租金里面所含有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制度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领域中普遍存在,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一种情况下面,只要实现了抵押权,就产生了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效果一样,所以,在我们实现抵押权以后,原来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程序转变成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还可以继续保持成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制度的改造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到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情况,要求我们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形式对其分别采用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方式进行处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具有很大的区别的,虽然这两种方式都对国家在一定的时间里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进行了规定,但是,在作价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具体的内容是不同的,这里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进行很好的改造。

五、结语

笔者首先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接着又从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改造、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制度的改造以及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制度的改造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造。

参考文献:

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个人短期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 贷款

1.1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

1.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

1.3 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 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

2.1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 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 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2.5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 还款

3.1 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 [(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1 ]} * 借款金额 (注: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月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还款方式。

3.2 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还款26期,个别年份达到27 期),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低供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3 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甲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双周供贷款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4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5 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6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3.7 甲方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后每期还款额相应变更。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按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提前还款时间不到三十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减半计收;超过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计收。

3.8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两年内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60天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第四条 抵押与保险

4.1 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见本合同第十一条)(以下称抵押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的抵押担保。

4.2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抵押房地产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授信提供担保的,可按年分期购买保险。

4.4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甲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丙方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产。

经乙方同意出租时,必须在租约内订明:所出租房地产已抵押给乙方。

5.4 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5 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6 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7 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 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11 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2 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逾期罚息的收取,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5.13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4 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如丙方拟接受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丙方应在乙方开立专户,并将该帐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帐户(丙方同时为借款人的,应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将上述收款账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方并抄送乙方。拆迁款到账后,乙方有权立即扣划用于清偿甲方贷款。

第六条 违约条款

6.1 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 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

(1)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受托支付;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的;

(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4)甲方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

(6)出现可能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

(7)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事件的情形。

6.3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4 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6.5 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6.6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附则

7.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2 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3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

7.4 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各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其他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7.6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 本合同经甲方、丙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个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7.9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丙方、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

甲方:

乙方:

丙方: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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