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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

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

3.流转遭遇瓶颈,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雪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人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房地产法规 教学内容 教学形式

1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积极意义

中职房地产营销与管理专业将房地产法规应用作为必修课程,这就说明了房地产法律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地位,其积极意义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理规避政策风险,发现经营漏洞,提高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即学习课程的过程去现行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变化,从而制定有利于经营的决策,同时,了解我国房地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尤其是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的问题能有较好的把握能力,具体而言,房地产法规应用教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主要通过房地产法含义、特征、原则以及我国房地产立法过程等的讲解,使学生对房地产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2)介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具体的法律规定,涉及范围主要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赠与、继承、物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会结合房地产业实际操作,通过法律工具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3)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更好地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教学特点

2.1 以专业课为底设计授课内容

一是将中职第一学期到第三学期的“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估价实务”等专业课程的内容简化,融入到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前面提到的三门专业课是在房地产法规应用之前讲授的,在房地产法规应用学习中,一些较为基本的概念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共同共有等都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去展示。但由于大部分的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会在授课中先复习案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之后再详细向学生介绍有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等,如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础知识,重要的是解释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生随后学习案例分析、法规应用。

二是按照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设计教学计划。即从开发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通过拍卖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后向商业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融资,再到房屋建设、验收和销售,最后到物业服务、组建业委会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其固有的操作特点和法律风险,按照开发过程去讲解便于学生理解。

三是在向学生们讲解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指导学生们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让学生们思考在现阶段法律法规现存的问题如何去解决和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提高了立法的层次,不断地扩大其调整的客体,但我们依然看到,房地产法亦有其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间的冲突,立法层次急需提高,部分法律内容过于简化、不合情理。

2.2 以中职学习学习的特点出发,探讨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

与很多实操类的房地产专业课程相比较,房地产法规应用的教学内容是较为枯燥的,每节课都要向学生介绍不同的法律法规,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笔者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视频分享法及律师讲座法等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是案例教学法,大大小小的不同案例汇聚于每一个任务或专题,使学生们都试着用生活中接触过的经验、学过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例教学是采取分组的形式去进行,即每个小组成员约为四至五人,课前将讨论资料打印好,分发给大家去准备。通过分析、讨论加深对每个案例涉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二是上课讨论,一定规模的上课讨论、分析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例如对某个概念、原理或有关的案例,先让学生分组讨论,再由任课教师归纳总结。又如在讲解房屋抵押时候,碰巧是我国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社会上在热烈讨论灾区损坏的房屋的产权人应否还要继续向借款的商业银行归还贷款的事情,于是将这个真实案例展示在课堂上,同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学生们集思广益,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第三是视频的观看。在分析某一个法律任务时,可以提前将准备好的案例视频播放出来,使学生们有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同时,可以增加他们的理性认识,更能活跃上课的气氛。教学的视频必须贴合实际生活和学习,勤于更换,不用年深日久的视频,要与时俱进。

第四是创造机会去法院旁听,让学生迈出课堂,切身处地在法庭看到法官的审判、律师的辩护,体会到在上课时候枯燥无味的法律法条在法庭上竟成了强有力的依据。从法庭回来后让学生针对案件进行分享。

3 授课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是内容整合、课时再安排。房地产行业是极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学习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如果课程学时安排每周两个学时的话,很难在短期内将涉及如此浩瀚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完整地展现,充其量只能是蜻蜓点水或只讲重点章节,更缺乏足够的学时去讲解及进行上课探讨分析。所以,学时应增加为每周四至六个学时,此举有利于提高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学习效果。

二是教学视频的收集或制作。除了利用网络资源下载、书店购买或图书馆查询等方法,还可以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如让他们演绎某些案例,如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收楼、买卖双方由于合同纠纷而做的调解、业主大会开会选举代表等。

三是资金的投入。总体来说,专任教师普通形式的授课并不需要资金的使用,但如果采取创新形式、用多种教学形式去教学的话,如移动课程、在外参观、邀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来分享、访谈会等,就需一定的资金支持。

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已互尽说明义务,充分注意到合同各项条款,明确各自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且合同已真实反映双方意思表示.

1、总则

1.1,本合同的签署仅为双方就有关房屋租赁提供依据,甲乙双方除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外,均可继续在法律法规授权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甲乙双方并未通过本合同的签订而在相互间建立任何方面的合伙,联营,委托,信托等关系.

1.2,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乙方不作任何未明示的承诺,担保或保证.乙方不承担任何偶然的,间接的,附带的或未明确约定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益损失,场地费用,广告费用及其他任何乙方所能预见范围外的损失).

1.3,甲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场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针对乙方对该场所的的出租行为完全合法有效,且不会损害乙方及任何第三的合法权益.

1.4,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将附近的,可能对乙方经营造成竟争的场所再租赁给任何与乙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单位或个人.

2、双方签约主体的确认

2.1,甲方确认其签订本合同的名称 ,授权签约代表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

2.2,乙方确认其签订本合同的名称 ,授权签约代表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

2.3,甲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必须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对甲方变更后的主体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2.4,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文件.如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应由第三人提供允许甲方出租的证明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任何一方不当使用上述文件,对不当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出租房屋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3.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 市 区 号 栋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

3.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做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4、房屋产权状况:

4.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4. 2,法人代码(身份证号码):

4. 3,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4. 4,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 5,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4. 6,房屋的使用面积:

4. 7,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4. 8,出租房屋其他概况:

5、房屋用途:

该项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6、房屋改善:

6.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费用由(甲方/乙方)负担.

6.2,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者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7、租赁期限,交付时间

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 节能技术 问题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10-0153-01

一 、房屋建筑主要的节能技术

1.采暖节能技术

水源热泵系统是建筑节能中最常用的一项技术。该项技术主要是利用地表水源吸收太阳能以及地热能形成热能资源。只要再输入高位电能就能呢个实现热能转移。

2.隔热节能设计

建筑的隔热设计主要是墙壁以及房顶,房顶受到太阳直射,尤其是在南方高温地区如果没有较好隔热效果不得不使用空调制冷,其结果就是导致能耗加大。目前大多数采用的是空气层隔热,比较廉价,该技术中、对墙壁、屋顶的隔热效果非常好,而且还能起到隔热保温两重功效。

3.太阳能节能技术

现如今太阳能作为新型能源引用在许多方面,太阳能在建筑节能中的运用是将散热、太阳能采集和遮阳一体化,初步发展成混合型太阳能应用技术,为房屋提供照明以及热能。

二、我国房屋建筑节能的现状

1.建筑节能应用不广泛

我国现阶段的房屋建筑绝大多部分为高耗能建筑。之所以称这类建筑为高耗能建筑是因为其在供热采暖、照明、热水供应、空调制冷等方面的能耗较大。针对建筑节能政府也有出台相关政策法律要求在房屋建设中使用相应的节能技术以及节能材料等,但在实际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大多数节能材料由于选材跟普通材料有很大区别因而成本会远远大于普通材料,促使建筑商在其过程中偷工减料,并没有按要求使用节能材料。进而导致建筑节能应用不够广泛这一现象。

2.公众节能意识不强

在我国,节能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政府对节能的宣传力也还远远不够。许多民众对能源稀缺这一现状不了解,缺乏节能意识。大多数人在买房过程中只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环境、价格等因素,对于建筑节能万群不了解也不关心。这中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开发商们不愿意在建设过程中运用节能技术与节能材料。

三、房屋建筑节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晚。20世纪末期我国的房屋建筑节能才受到高度重视,并逐渐走上起步之路。各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正因为起步较晚才导致房主建筑节能中存在较多的问题。

1.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未能有效执行

不论什么行业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政府不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将会出现许多违法行为,例如建筑商可能会使用有毒物质含量超标的建筑材料。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较少并不够完善。光制定法律法规仍然不够,还需要有效地去执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要做好。严禁出现贿赂包庇等现象。

2.建筑节能技术不成熟

我国在建筑节能技术方面的成就远远不如西方众多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是一项新型技术,它牵涉到建筑施工、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照明电器、建材、环境保护、能源应用等众多专业领域。据悉,我国在太阳能光伏电池方面的研究比较多,成果也十分显著,我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光伏电池制造国,有着如此雄厚的技术却没有很好的运用到建筑节能中,着实让人感到惋惜。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是建筑节能的核心。据了解,我国建设部早在1995年的时候就已发表相关文献用以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但由于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文献并且管理不完善,至今没有显著成果。

3.未做好节能材料后期保养与维修

节能材料的选材与普通材料不同,因此在使用中要注意的地方也与普通材料不同,许多建筑商在前期建造时使用了节能材料但并不了解其性能因此没有做好保养工作且后期有所损坏时无法做好维修工作。这使得节能材料的实际功效大打折扣。

4.政府激励政策力度不足

现如今政府对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政府的关注程度对建筑节能的施工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研究本身就不足,建筑节能业创新能力较低,政府若仍不出台相应政策来加以扶持,建筑节能将很难稳步发展下去。

5.节能材料性价比不高

一般我们拿来比较的是有机类和无机类的材料。从材料的性能方面来考虑的话,有机类发泡聚氨酯在保温效果、抗压能力以及导热系数方面的优势都远远大于无机类,考虑到耐潮湿性能的话挤塑聚苯效果较为显著。以上是从材料的性能方面所做的考虑,在实际建设过程操作过程中,建筑商们最为重视的却是成本。在价格方面聚氨酯泡沫塑料的成本最为昂贵,绝大多数建筑商不会使用这类节能材料。

四、房屋建筑节能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做好监督工作

政府方面应该尽快完善建筑节能发面的法律体系,不能让一些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的空子,要做到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当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材料使用标准。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在建筑工程进行时做好监督工作,一旦发现有不法建筑商未按标准使用节能材料应立即上报并做出相应的处分。

2.培养建筑节能发面的人才,深入研究建筑节能技术

由于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所做的研究不够深入,因此这方面的人才也是比较稀缺的。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建筑节能技术。可以适当地在大学课程中增设这门学科,鼓励大学生在建筑节能方面有所创新。大力发展建筑节能产业,积极引导节能生产企业重点研发和生产各种新型高效的节能材料及其配套的节能技术的应用等。节能施工时,施工组织的设计方案中应包括节能施工的所有内容,专门制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核。从事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人员在上岗操作前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以保证节能施工效果。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很多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不愿意使用较多的节能材料,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成本过高,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应积极做出解决方案,例如报销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节能材料的部分费用,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大力使用节能材料的企业加以表彰。

五、小结

能源的需求量不对增大,我们无法减少需求量,但可以开发新型绿色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建筑节能技术从而达到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理念。

参考文献

[1]周亚芳. 浅谈房屋建筑节能中存在的问题及节能施工技术的应用[J]. 城市建筑,2013,06:167+169.

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拆迁行政法补偿听证

近年来,我国的城ili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伴随着旧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户步入了拆迁户的行列。由拆迁带来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拆迁带来的较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域承待法律规范。

一、拆迁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识方而:拆迁是指为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有关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拆迁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问题。所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迁从性质上讲应该属于对公民则-产的征收。我国法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私有则一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对“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则一产”在《宪法》中作了承诺。也就是说:保护公民个人合法则一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义务而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绝对优势,私权利一直得不到应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护,无法同公权利相抗衡。在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与之相对应,国外则非常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个人的土地,皇帝的马也不许跑。”而在我国,拆迁实践中的“钉子户”一词就反映着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对立关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体制方而:我国日前拆迁工程相当浩大,涉及到许多样众的切身利益。这方面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然而,在这一领域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拆迁法》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如:1997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拆迁补偿方法,规定比较混乱,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

3.执法方式与水平方而:城ili拆迁办公室是专门管理拆迁事务的机构,执掌着拆迁人权。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反映出执法方式粗暴单

一、执法水平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感情导致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

1.关于拆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将立法纳入司法审查。例如在英国,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权限,法院都可行使审查权。而在我国的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被拆迁人对一此拆迁规则表不疑问时,尚没有较有效的解决途径。这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关。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困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报》以《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件由拆迁纠纷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宁区政府在上位的拆迁法规已修改多年的情况下,不及时修改当地的拆迁法规,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办法,以致被拆迁人因此损失数白万元,被拆迁人愤而状告政府立法不作为,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对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的活动空间很小,这也就使得当事人处在了一种投告无门的境地。故许多学者强烈呼吁扩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困。有的学者还卞张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出发,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周延性

(1)《条例》尚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拆迁过程。飞政府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人趋势,而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许多拆迁决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都是政府一言为定,不容被拆迁人的质疑。如果被拆迁人有参与拆迁决策过程的机会的话,会减少不少矛盾。另外,《条例》也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监督拆迁过程。

(2)《条例》并未明确提出听证程序,只在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困,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迁卞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扦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扦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一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裁决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所谓政绩的愿望与商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相结合,于是政府和开发商之间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产生的政府的裁决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的规定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只能“带着镣铐跳舞”,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这就,,致一些被拆迁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来处理问题。

3.其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尚没有系统地规范房地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多数房地产评估机构依附于行政权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措施。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规虽然打着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旗号,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并没有把被拆迁人作为权利主体来保护,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迁为目的。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进的。

三、解决拆迁矛盾之法律构想

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的盲目与无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行政命令是不够的。为了防止推土机下的悲剧”的发生,需要从立法理念、法律体制、执法方法等层而解决拆迁矛盾。

1.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

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不应该把被拆迁人放在政府拆迁的对立面上。要改变政府的行政观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标,不应当是修了几条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资,而应是为当地的群众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西方国家拆迁一条街道往往要酝酿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国香港的街道少有笔直,都是因为他们用了最充分的时间进行平等的协商,直到双方都觉得公平为止。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基于平等基础上的拆迁法律法规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2.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

(1)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上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

(2)应明确提出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法》专门对行政机关作出某此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就组织听证的程序作硬性规定。可见,听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条例》应明确提出听证程序,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只有充分体现透明度原则,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确立合理货币补偿机制

公共利益的成本当由受益人均衡负担,这是现代社会的共识。因此,对城ili建设中的利益受损者,应进行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办法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的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均不相同,拆迁补偿标准较混乱。且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政府说了算,较少听取样众意见。而目前的拆迁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执行的补偿标准相对于市场房价偏低引起的。因此应赋予样众在补偿标准上的“话语权”,从而提高透明度,使补偿趋向于公平。有学者建议,国家可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法》,确立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办法,明确评估和补偿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应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听证程序,确保被拆迁方的知情权。依据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拆迁当事双方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一致,经做工作仍无效的情况下,对涉及拆迁住户多、影响而广、补偿数额人的纠纷应举行听证。根据拆迁行政程序规定和拆迁实践,笔者认为,把举行拆迁听证的时机选择在经多次做工作拆迁当事双方仍不能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拆迁行政部门在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之前较为适宜。这样做便于充分听取拆迁当事双方的意见,也为即将下达的行政裁决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拆迁听证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不但拆迁行政机关和利益关系人参加,一般公众经允许亦可参加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拆迁听证应遵守法定程序。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现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强硬派路线”,以权压人,以势欺人,根本没有把拆迁户放到平等的谈判位置。在利益之争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是按拆迁办单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过停水停电等违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过造成既成事实来强迫拆迁户接受。其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拆迁方式应当依法确定,具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实体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足额进行补偿、安置,不能利用评估或地位的优势克扣、减损补偿、安置数额,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是依据法定程序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生效后或被拆迁人不服的且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方可强制拆迁。同时,拆迁部门应改进执法方法。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据报道,沈阳市在“金廊”拆迁过程中,走的是市场化路线”补偿金额通过"市场评估定价”。为保障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利益,还设定了最低补偿线。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采用现金奖励的办法,并采取了分时间段奖励措施:拆迁人会后2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元人民币;拆迁人会后35日之内搬迁完毕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这种“以柔克刚”、人性化、灵活务实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更适应当下的样众的心理。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远远好于一此地方的野蛮拆迁。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俘重人的俘严,达到拆迁的最终的目的,即为了满足的人更高层次的社会需要。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为拆迁户提价供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以从源头上减少拆迁矛盾。

4.应畅通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现实中,被拆迁人权利救济渠道的不通畅是造成拆迁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拆迁争议,同时享有拆迁纠纷的最终裁判机关的地位。同时,考虑到拆迁涉及一些专业知识,应组建由与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组成的裁判机构,公正而高效地裁决拆迁纠纷,既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拆迁本来是为人民样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善花”结出“恶果”。笔者认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现有法律体制再加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好,最终使人民样众受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