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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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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现状;影响因素;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在全球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稳步上升,我国的服务贸易取得很大的发展。尽管如此,我国服务贸易与世界整体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服务贸易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1.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服务贸易体系基本形成

首先,我国服务贸易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且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地位不断上升。

其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服务贸易有了很大发展,服务贸易体系基本形成。同时,我国服务贸易各业的运行机制也正在不断改变,这些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程度不断地提高。过去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现在逐步开放。目前,我国已对外商不同程度地开放了一批以前禁止投资的领域和行业。包括航空运输、商业、房地产等。已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贸易开放格局。部分服务贸易业已初步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3.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的结构构成中,占比重最大的是旅游、运输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是中国服务贸易的三大支柱产业。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察赋优势部门上,而全球贸易中发展迅速的金融、保险、现代商贸、管理咨询、电信和邮电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出口比重很低,国内大部分市场份额为外商所占。

4.服务贸易整体水平较低

首先,我国的服务贸易不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其规模均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整体水平较低。和我国的人口、总体经济实力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都是不相称的。

其次,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在不断地开放。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程度较低,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不及一些发展中国家。

5.服务贸易法规不健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很多法律法规,但仍然满足不了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霭要,目前,还有很多法律法规需要加紧制定。

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管理对外贸易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服务贸易法规建设方面,主要负责拟定服务贸易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但它的管理较为僵化,灵活性差、与行业、部门管理相互交叉,又易引起矛盾。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实际上是粗放型的管理,其管理水平低、效率低,最终导致了服务贸易效益低。

二、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1.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服务贸易发展打下基础

首先,应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人,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以及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

其次,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行业,如信息业、咨询业,各类技术服务业等。同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种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行业发展,提离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服务贸易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加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引进竞争机制,处理好开放和保护的关系

首先,要进一步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开放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总体水平和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要尽量减少或避免服务市场开放对我国服务业带来的冲击。对某些尚处于幼稚状态的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要加以适当保护,促使其尽快发展并逐渐地对外开放;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服务业,国家也应给予必要的保护。

3.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大对我国服务贸易的支持保护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服务业提到与工业、农业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加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对人力资本及科技方面的投人,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次,加快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立法体系。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对市场准人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和优惠条件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深人研究并合理利用WTO“保护措施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多方寻求法律、法规的支持。

4.优化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加快产业化进程

首先,要继续巩固和发展我国服务贸易中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以增加服务贸易的出口收入。规划和安排服务业发展的总量目标和结构目标,最终达到以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为主,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出口为辅的目标。

同时,要推进部分服务领域的产业化进程,改变服务领域过分依赖政府投人和国家垄断的现状,对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行业要逐步改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区分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把可以产业化经营、商业化运作的服务领域改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5.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首先,应充分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既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又不违背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使服务贸易真正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

其次,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应加强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作为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最高行政机关,应与国家计委一起制定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以及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协调找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汉林.经贸竞争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

第八条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Beseler博士 简历

2001年至今,担任欧盟贸易委员拉米特别顾问

1999-2000年 担任欧盟贸易总司司长、中国入世时欧方首席谈判代表

1996-1999年 担任欧盟对外关系司司长,协调G7政府首脑与北美、远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外事处的商务政策和对外关系

1995-1996年 担任欧盟对外关系司副司长

1995年 担任欧盟工业政策司副司长

10月25日,当年(1999-2000年)担任中国入世谈判欧盟首席谈判代表的Beseler博士,在4年之后重新坐在了中国商务部的谈判大厅。

Beseler博士对眼前的一切都十分熟悉,甚至还能记得当时他的一些谈判对手。但今天他的身份是欧盟贸易委员帕拉卡・拉米先生的特别顾问,他到这里的目的也不再是带有“硝烟”色彩的谈判,而是作为“欧盟支持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项目”的专家,就中国入世对欧盟-中国关系的影响及欧盟方面所采取的相应协调措施进行评价。同时,他还愉快地接受了本刊的专访。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Beseler博士也多次来到中国。在今天的评价中,对于中国入世所取得的成绩,他不吝赞美之词;但他同时也直言不讳:“打击盗版,符合中国自己的利益!”

Beseler博士描述了当年中国入世谈判时的印象,他说:记得当初中国要加入WTO时,有些人持悲观态度,认为中国会与他们受保护的领域竞争,从而影响这些领域的贸易发展。但欧盟对中国入世持乐观态度,我们知道中国是个最具活力的国家,中国入世,会带来许多进入中国的新机遇。Beseler博士认为,中国这些年的变化证明了那些悲观者的错误。中国的公司在贸易出口上有优势,在纺织品出口方面更是第一名,照相机出口达到全球50%,洗衣机出口占20%,冰箱出口占20%。更为重要的是,中欧贸易关系一直处于良好发展势头,中欧全面伙伴关系稳步向前迈进,经贸合作不断深化。

欧盟东扩:给中国带来新的商机

2004年5月1日,欧盟实现了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欧盟以往的扩大都是向西方国家开放,而这次入盟的10国多为中东欧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原来的15个增加到25个,总体面积扩大近74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3.8亿增至约4.5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5%,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欧盟的整体实力有所增强。

欧盟东扩,会给世界贸易的格局带来怎样的影响,会对中国与欧盟的贸易有何影响呢?对于这个问题,Beseler博士认为,从贸易上来看,欧盟吸纳了10个东欧国家,这对于新老欧盟成员来说影响并不大,但是对于中国来说,却会给中国带来新的机会。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欧盟已由原先的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而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

Beseler博士说,欧盟的扩大,标志着中欧贸易质的飞跃。首先,欧盟扩大后释放出了巨大的市场能量。扩大后的欧盟拥有4.5亿消费者,市场规模超过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总和。欧盟对外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25国的GDP(国内生产总值)之和占了世界的1/4。其次,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形成,降低了中国与欧盟的交易成本,因为原中东欧各国的贸易壁垒已被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取代,关税同盟的优势开始显现。欧盟东扩之后,原来存在于东欧各国的种种不同关税都将随着加入欧盟而统一,所以进入欧盟市场更为容易。还有,扩大后,欧盟对新成员国财力上的补贴和政策上的扶持,改善了这些国家的贸易环境,也间接为中国企业进入这些国家提供了机遇,创造了更多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促进了中欧双边贸易的增长。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 欧盟持欢迎并赞扬态度

中国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需要修订、清理大批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经贸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性。因此与中国入世配套的法律法规“修、立、改、废”的工作就成为全面履行入世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Beseler博士在高度赞扬了中国入世后逐步地、及时地按照日程表的要求下调、削减了关税税率后,对中国法律法规修订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其别提到了我国今年4月6日通过的新《对外贸易法》,并依次分析了该法在程序和实质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开放透明的政府审批、管理、规制程序完全符合世贸规则

中国新《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之一,就是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为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基本的统一的透明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对外贸易管理中的职责和角色定位,充分体现政府适度管理的职能。

Beseler博士首先高度赞扬了新《对外贸易法》在程序方面所做出的修订和安排,他指出这些规定使得中国政府在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审批、管理、规制方面更加开放、透明,这完全遵守了WTO三大原则之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也很好地具体落实了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对外贸易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做出的更加统一透明的承诺。欧盟代表团和欧盟在中国的商会都对此方面的规定表示了欢迎,在欧盟内部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它使欧盟看到了中国稳定、透明以及更加国际化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为欧盟进一步加强同中国的经贸交往创造了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

充分认识到贸易自由化原则的重要性

Beseler博士说,欧盟高兴地看到新《对外贸易法》在实质方面所做出的修订,中国对外贸易经营和管制方面都在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欧盟充分肯定了中国政府在遵守贸易自由化原则方面比二三十年前所取得的巨大改变,指出其实在三十几年前欧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中国能够从过去禁止个人成为外贸经营者而只允许特殊机构在特殊时期享有外贸经营权,到如今新《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确立了非常灵活的事前贸易权审查机制,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为国内各类外贸经营者创造了平等条件,细化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统一。新《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了内外贸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了中国对外贸易环境的自由、便利程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中国自身利益

Beseler博士认为,欧盟还特别关注到中国新《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新《对外贸易法》在第五章的重要位置专门规定“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使得欧盟看到中国已经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经济的长远利益。Beseler博士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以往的实践中做得有所欠缺,这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因此也是“中国―欧盟支持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项目”所关注的重点和难点。此次中国新《对外贸易法》增加这一章的专门规定,使欧盟看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付出努力的决心和勇气。

尊重国际法规则是促进各国间交流的剂

新《对外贸易法》第16条和第17条列举了在一系列具体情形下,出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中国政府可以限制、禁止、规制货物、技术等进出口贸易行为。对于该规定欧盟认为其中有些方面是与WTO规则不符合的,欧盟认为中国在尊重国际法规方面还做得不够。Beseler博士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国际法规则也就是WTO规则,要得到成员国的充分遵守和尊重,作为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一国应首先适用国际法规则的规定,在制定本国法律时,不仅仅只是参照,还要准确、正确地将国际法的有关规则纳入到其本国法律中。他认为,欧盟在国内法的制定方面就充分注意吸收国际法的规则,使得欧盟企业甚至公民都能够熟悉国际法的规则,而公民企业个体也是应该有权在法庭中引用国际法规则的。

进言中国纺织业:利用优势,承担责任,多元化发展

2005年1月1日,纺织品配额将如期取消。很多人认为,中国作为纺织服装最大的出口国,价廉物美的纺织品可以自由进入任何国家,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中国纺织品服装会遭受长时间的歧视性待遇。对此,Beseler博士认为,《多种纤维协议》的取消会给中国带来更大的优势,中国可利用这个优势,但是他也特别给与了警示:“中国不要扩张得太厉害,应该注意到中国在纺织品出口上所应承担的责任。2003年,欧盟与中国之间的贸易赤字已经上涨到历史最高水平640亿欧元,预计今年将可能超过这个数字,达到650亿至700亿欧元。”

Beseler博士所说的“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建议中国保持现实的态度,避免重复其它亚洲国家20年前一味扩大出口,保护当地市场的错误。“这只会产生更多的贸易争端。”Beseler博士说。如果中国继续无限制地扩张其纺织品的出口,就可能会面对美国的压力。如果美国关闭市场,那么中国的纺织品就会大量涌入欧盟市场,这样欧盟势必会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但是拉米先生强调欧盟不愿再重新启动多纤维协议,因为这样会对中国不利。所以中国应尽量多担负责任,实行出口多元化发展,多元化意味着企业不再生产同一种产品、只出口到同一区域或国家。这样就不会造成一些国家对中国纺织产品产生巨大的恐慌。

在前不久,欧盟贸易委员拉米先生曾提出要结束对于中国纺织品的“普惠制”,引起中国纺织行业的高度关注。对此,Beseler博士为拉米“辩护”说:“普惠制”的初衷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政策,而到目前为之,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欧盟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比如:南部非洲的一些极度贫困国家、孟加拉等一些南亚国家。而对于象中国、新加坡等国家,同样也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和上述那些国家是不同的。所以,拉米先生是对于一些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提出新的政策,而并非针对某一个国家,比如中国。

关于如何增强欧盟与中国纺织业的交流,Beseler博士说:欧盟希望拉近与中国的距离,特别是和纺织产业的联系。欧盟不希望重新实施《多种纤维协议》,所以愿意和中国纺织产业界加强对话。具体的合作项目可以向欧盟委员会的纺织品专家咨询,我个人认为鼓励更多的欧盟纺织企业在华进行合资是一个很好的合作方式,值得推广与发展。

部分领域:欧盟希望中国更多的开放

中国正在履行降低关税的承诺,但是在消除了一些关税壁垒之后,又有一些新的非关税壁垒出现。以欧盟与中国商务部就焦炭配额问题的讨论为例,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焦炭生产国,这不仅为欧盟带来收益,更为中国每年带来上千万欧元的收入。而中方现在单方面宣布削减焦炭生产量,所以欧盟在过去几个月以来一直在与商务部积极地就焦炭产量及配额问题进行磋商,希望在未来不远的时间内可以和中方达成协议。欧盟方面对于这个问题报以极大的关注,因为这事关双方的利益。

建筑服务市场的限制

奥运会即将在中国召开,欧洲的许多建筑商对此非常感兴趣,希望能够为奥运会的建设贡献来自于欧洲的力量。但是对于外资建筑企业最低投资资本的要求以及对于外国建筑师逗留的时间,我们有许多疑惑。与银行、保险业相比,对于建筑业,最低投资资本的要求似乎并非是最为重要且必须达到的,但是我们对于此项规定还是可以理解的。而对于外国建筑师在华逗留的限制,我们希望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进行讨论。

金融业存在未适用“国民待遇”的情况

中国对于外国银行进入中国的最低资本要求居然是欧洲银行要求的12倍,而对于广大中国银行来说,并没有这么高的资本要求。与此同时,每一家欧洲银行在华设立新的分行,都要求存入至少是日常工作资本的30%作为保证金。保险业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怎样的汽车才是中国定义下的“整车”?

在汽车分销领域,对不同车型分类进行分销,这对于欧洲销售商来说是一种折磨。而在合资领域,中国现在规定一个欧洲汽车制造商在中国所选择的合资伙伴不能超过两个,欧盟认为,合资伙伴的数量应该由制造商来自主选择。

还有一个让欧盟困惑的问题就是关于“整车”的定义。中国目前要求:只有汽车零部件国产化率超过40%的组装汽车才是中国制造的“完全整车”,这种车可以享受到关税优惠,而其他的车以及零部件就不能享受关税优惠。Beseler博士发出疑问:难道整车和用零部件组装的车有那么大的区别吗?

进口化妆品应享受更为便利的检验检疫程序

现在中国每年从欧盟进口7500万欧元的化妆品,但是相应的检验检疫程序却极为繁复,不仅要通过中国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还要通过各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而中国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却不用接受这么繁复的检验手续。便利的检验手续不仅有利于中国的女性,更有利于中欧经贸的发展。

采访行将结束时,当记者向Beseler先生询问作为即将离任的欧盟贸易委员的特别顾问,是否有继续留任的意愿。在记者再三追问下,Beseler先生用他所擅长的“外交语言”回答道:我对于拉米先生即将卸任虽然感到遗憾,但是我知道即将到任的Mandelson先生是一位非常有智慧、有经验的政治家。尽管贸易委员的特别顾问通常由贸易委员来决定,但我很愿意和新任的贸易委员一起工作。

相关链接:欧盟公布七项措施应对纺织品配额取消

10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七项措施,以提升欧洲纺织工业的竞争力,应对2005年1月1日纺织品配额取消。

1、 拟定战略计划,搭建技术平台,鼓励先进技术及高附加值纺织服装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2、 欧盟将资助纺织服装工业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者适应变化和进行创新活动的能力。

3、 欧盟建议成员国预留一定的结构性资金用于应对纺织服装工业调整和现代化及开放带来的影响,减轻对一些纺织工业集中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冲击。

4、 欧盟将建一欧洲知识产权网站,促进咨询交流和传播,协助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5、 欧盟将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要求除最不发达国家外的成员降低纺织产品进口关税,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年普法工作要以江总书记“*”的重要思想指导,认真贯彻全国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经贸中心工作,以推进全市经贸系统依法行政为重点,以企业为依托,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全面落实普法工作“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

二、*年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抓好《宪法》、《工会法》、《婚姻法》、《气象法》、《刑法修正案》的学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灵魂和依据,学好宪法,理解好宪法,才能加深其他法律法规的理解。因此,对《宪法》一定要反复学,反复读,才能满足于一般性的学习,对宪法一字一句地看,要逐段逐章地理解,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在抓好干部职工学习《宪法》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好《工会法》、《婚姻法》、《气象法》、《刑法修正案》的学习。为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学习,学习方法上做到“三个结合”,即统一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讲课与讨论相结合,学习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相结合。通过学习,让大家从思想上真正理解国家制定《工会法》、《婚姻法》、《气象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遇到与上述法律有关的问题,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旗帜鲜明地分清是非,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应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指导我们的工作和学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抓好入世后法规的学习。*年12月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我国的对外贸易要与国际接轨。尽快提高经贸系统干部职工国际贸易法规水平国际贸易业务能力是当前经贸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是要组织干部学习WTO有关知识,通过学习了解世贸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基本原则和宗旨是什么,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为什么要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什么利弊等。二是要组织干部学习WTO法律法规文件,熟悉WTO贸易运作规则,只有熟悉WTO规则才能搞好经贸工作。因此,经贸系统的干部职工要熟悉对外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要求、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必须坚持的公平原则、反倾销策略,知道我国加入WTO后的各种承诺,在对外贸易中既要符合国际规定,又要维护国家的利益。

〈三〉、抓好经贸执法人员的学习。依法行政是落实总书记“*”讲话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廉洁奉公和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因此,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用法,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是做好经贸工作的法律保证。我局担负着安全生产等多项执法重任,因此首先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电力法》、《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条例》。要充分理解和熟悉各种执法的法规法则,积极擦素行政执法过程行使审批权、监督权、处罚权的有效形式。其次,加快职能转变,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凡是有执法职能的科室,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经贸局的执法职能,进一步明确科室的执法责任,清楚界定执法职责、权限、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执法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行政执法逐步实现条理化,规范化,制度化。

对上述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2009年世界经济经历了困难的一年。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全球的经济产出首次下滑,据imf统计,2009年全球经济增长萎缩1.1%。①此外,2009年

2.完善配套法规

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法律,还应该考虑到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⑤ (三)积极主动应诉

我国的企业要学会积极应对,齐心合力,化被动为主动,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争取最大限度减少因反倾销带来的危害。然而目前我国反倾销应诉的法规主要有2001年外经贸部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和2001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前者只是对应对反倾销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应对反倾销的主体、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对外国反倾销程序基本属于空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活动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后者经过2004年的修订,但在结构价格规定、关联交易价格规定、相似产品、国内产业等方面定义仍不够明确。

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反倾销应诉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首先,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用于有组织地开展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终止国外的反倾销诉讼;其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