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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理会议记录内容格式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监理具体分类有:①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②工地例会;③有关专题会议;④工程验收会议。
在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中,明确规定第一次工地会议由业主代表主持;工地例会与监理工作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有关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竣工报告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监理工作会议存在的问题
1.1会议主持人与监理规范所要求的不一致;
1.2会议内容整理不全面;
1.3会议内容整理格式不统一;
1.4对会议归档保存不够重视。
2.监理工作会议记录的内容
2.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②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③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准备情况;
④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⑤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⑥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⑦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2.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④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⑥其他有关事项;
2.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专题会议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管理、工程变更、协调有关事项等。
2.4工程验收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例如:地槽(坑)、基础、主体等分部分项工程。
3.监理会议记录的格式要求
3.1①标题;②文号;③工程名称;④会议时间;⑤会议地点;⑥主要参加单位人员(详见具体签到记录);⑦缺席人员和单位。
3.2会议主持人;
3.3主要会议内容;
3.4上次例会议定事项完成情况及未完成的原因;
3.5检查分析上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措施,并明确责任到人;
3.6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明解责任到人;
3.7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3.8本期工程施工中安全有无隐患及安全生产情况,安全资料是否齐全。存在问题要具体到责任人;
3.9工程资是否齐全,能否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存在问题要有专人具体负责;
3.10合同管理过程中及工程设计变更要明确具体负责人;
3.11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3.12监理单位、项目机构名称、记录人、整理人、整理时间;
3.13抄报、报送单位名称,打印、校对、份数。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现状;策略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5-072-01
从国外来看,建设工程的监理已经慢慢的趋向完善,其发展历史比较悠久,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的起步比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最终能够使得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理解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速,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对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真正的定义却没有真实的概念。从其属性这方面来讲,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起项目管理的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的服务性活动。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只有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才可以履行监理职责。[1]
2 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分析
2.1 建筑市场环境限制工程监理。当前,我国的大部分的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由于前期阶段的监理的缺乏,使得在该阶段的很多方面都不能完善。许多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制度“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使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的职能往往被异化,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监理单位以“质量监理为主”,使得很少项目实行“三控制”,因此,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使得“三控、二管、一协调”未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与贯彻。[2]
2.2 工程监理范围小。建设工程监理按照服务阶段可以分为施工阶段监理、实施阶段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更加重视在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决策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明显的薄弱。例如:勘察资料不准确导致采用不适当的地基处理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从而使得工程成本提高,由于设计事故使得工程无法满足质量的要求,再有就是勘察设计的进度不能够按照正常的计划进行。
2.3 监理人员的素质低。监理是一项专业化兼有制度化的技术工作,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还仅仅在施工阶段了,监理组织、企业等等都还不成熟,人是一切重要的因素,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没有跟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和经济理论知识,缺乏相关的控制能力,从而使得对提高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没有起到监理的作用。[3]
2.4 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扩大。迄今为止,全国有监理企业6500余家,其中甲级企业大概有800余家,乙级企业有3600余家,丙级企业以及临时设立企业2100余家,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会高达26.2万人,当中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证7.1万人,注册者达5.2万人,还有20万人还获得了不同形式的培训。[4]
3 改进建设工程监理的策略
3.1 强化监理程序。规范监理市场,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好市场的行为方向。目前很多业主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的招标,选择复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该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此外,业主应该和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当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分应该强化竣工备案的制度。目前,国家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与颁布《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从而使监理招标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3.2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目前,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繁多事情,使得很多总监空挂名,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顾几个项目的,应该严格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行政管理人员挂名的现象。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应该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后的押证制度,建立起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的信息系统,最终使总监理工程师能够定岗定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从而可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存在。[5]
3.3 以市场的需要为发展方向。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主要是由于建设单位需求和监理企业素质以及能力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可以看出,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将对工程投资效益更加重视,工程前期决策阶段的监理将会不断的增加,从发展趋势来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这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从现阶段以施工为主,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展,最终做好合同监理、信息监理以及组织协调的工作。[6]
3.4 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监理的主体来看,人是最重要的因素,监理工作本身就是要求监理人员要具备高技能、高素质、高文化等等,建设工程的领域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的更新,随着工程技术标准和信息技术不断的进行着变化,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也要不断的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最优的服务,此外,需要持证上岗这个是进行监理的基本要求,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重视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监理人员真正成为素质好、技术好,并且能够吃苦耐劳的专业人才,这样才回树立起强有力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形象,更好的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7]
3.5 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接轨。建设工程监理要不断的去创新,不断更新自己,是之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的开展国际市场,给建设工程监理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建设工程监理本身就是一种技术与智能相结合的行业,每一个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都有其独特的特点,监理企业应该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以往的工程监理经验,对项目进行分层次、分类别,与此同时,企业相应的也要进行创新,对自己的项目和人员进行创新的培训,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起步比较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有着十分独特的发展潜力,在个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国际化相结合。
参考文献
1 刘国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与理解[J].管理荟萃,2011(1):11~12
2 毕文岭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与前景[J].山西建筑,2008(12):246~247
3 王锦霞.当前建设工程监理之现状[J],2007(11):102~103
4 李国锐.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5(11):118~120
5 蒋国华等.关于建设工程监理问题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0):37~37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监理,监理的执行依据是有关建设方面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和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业主、承包商等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约束,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使工程建设活动更好地发挥效益。工程建设监理制是社会发展对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效益化要求的必然结果。
1、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无论在管理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程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但在现阶段,由于需求方对监理的认识度较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行规则不够健全,因此还有一些差异,呈现出下列特点。
1.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1.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规范。
1.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预先预防,或指令及时改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1.4、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工程师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2、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②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进而开展监理工作。③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④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⑥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⑦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3、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对策
3.1、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监理企业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制定法规部门提出完善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国监理行业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3.2、加强对监理行业的认识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提高建设领域各方,尤其是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与认识。从而使业主心甘情愿地委托有实力、信誉好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不必再组织另一套班子管理工程。防止出现所谓的、大业主、小监理、现象的产生。
3.3、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
3.4、监理取费亟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仍然比较低;二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3.5、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却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相关法规,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3.6、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堆积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7、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
结束语
总体来讲,未来监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招标、施工、保修期等各个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或业主工作或对设计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参考文献
[1]戴爱军.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初探[J].建设监理,2013,08:3-6.
关键词:电网建设工程监理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电网建设的发展如雨后春笋。经济可靠、持久耐用、安全节能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作为国家经济基础性产业的电力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我国从1988年开始试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从1966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前后共经历了26个年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逐渐让大众熟知,它的存在对工程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现如今工程监理事业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支持。实践证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工程监理在电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
2 工程建设监理概念、任务、程序:
2.1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以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防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投资、质量等按合同进行,保证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和经济性。我国的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2.2 工程建设监理的任务是工程安全的管理、工程质量的控制、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投资的控制、工程合同的管理、工程信息的管理、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2.3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程序:
2.3.1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与设施;
2.3.2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根据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3.3 实施监理服务;
2.3.4 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
2.3.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2.3.6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工程监理档案文件。
3 我国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是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监理单位为项目业主提供高智能的项目管理服务,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应有业主自身决定,建设监理不具有强制性。但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理,这又是我国国情决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1]第86号部长令)以下建设工程范围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4 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4.1 有利于提高电网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电网建设工程投资数额都比较大,如此大的投资关系到国家、行业、地区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决策上必然慎之又慎,在这时,建设工程监理的应运而生,将是一个很好的协调者。既可以协助建设单位选择一个适合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咨询结果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当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或直接为建设单位提供最优的建设方案。及时为建设单位排除忧虑。让投资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有效的避免盲目、不合理的投资带来的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正因为有监理企业的这样的监督管理,才让这些工程确保了质量。
4.2 有利于规范电网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电网工程建设是由各参建方共同参与、共同完成、通力合作的成果体现。各参建方都可能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加之利益的驱使,工程质量出现有违背建设行为是难免的。因此仅仅依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准则进行约束建设行为,将远远不够。还得由一个组织机构来完成实施监督,它就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规范建设行为,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杜绝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勾结、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当然,要发挥上述约束作用,工程监理企业首先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4.3 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施工单位是电网建设工程的实施者,是质量得以保障的关键者,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捍卫者。因电网建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是绝不允许在这方面有丝毫的懈怠和疏忽的。正因如此,特别需要工程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促使施工单位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严格认真做好每一道工序,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绝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做好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以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实施与管理,使得达到设计质量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4 有利于实现电网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电网建设投资一般数额巨大,不论是国家投资,还是地方投资,资金产生的后期效应,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安宁和和谐。只有让投资者产生了效益,才能真正的投资,使投资效益最大化那才是理想符合发展的投资。即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要在满足电网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的标准的前提下,让投资额最少,电网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5 当前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发展较晚,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具备自身特点,电网建设工程又是一项复杂、技术性很强的工程。当前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5.1 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电网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人员素质不高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一是监理工程的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现场工作实际需求;三是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实践经验,专业技术知识欠缺、沟通能力方面比较差,对现代项目管理的方法理解不足。监理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当前电网建设工程监理水平实现突破的障碍。
5.2 业主行为缺乏规范
电网建设工程监理中,部分业主单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根本不了解,往往出现市场行为的不规范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不愿意放权给监理,过分干预监理工作,造成原本可避免的纠纷和误解,使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难实现;二是没有认识到监理对工程项目“三控三管一协调”管理控制,真正确保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
5.3 监理认识存在误区
监理作为电网建设工程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商合同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不是现场的质检员。作为承包商,有义务和责任为业主方提供合格的产品。有人认为,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工程监理的监督,只要在工程中有任何事情就直接找监理,由此观点可得出,监理责任是第一位的,本人认为这样的认识失偏见。
5.4 监理质量监管不到位
在电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现象,进而影响整个施工质量控制。其中,一些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认识不够,甚至对监理工作造成影响,直接导致监理单位的职责没能够落实到位,没有真正发挥其监管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与施工单位长期接触,难以保持原则和立场,在施工监管过程中存在睁只眼闭只眼能放就放的思想,使得监理质量控制力度不够,造成质量控制的隐患问题。
6 结论
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尤其目前电网建设更趋向规范化、社会化与国际接轨阶段。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就尤为凸显,同时也让监理在电网建设中迎来更大的挑战。工程质量是工程的核心和生命,为真正实现监理的意义,我个人认为还应做好:参建各方的目标设定,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摆脱传统的垄断管理模式;施工单位提高了质量意识,始终将安全质量控制放在首位,不断的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使得工程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
[1] 雷文辉. 试析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民营科技.2009(1)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