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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风险规避;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监理工作成为了热门话题之一。中国每年死于伤亡事故的人多达十几万,这其中建设工程造成的伤亡事故占的比重较大。严峻的形势、国家的监督、社会的舆论给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安全监理工作已然成为了建设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又担负着相应的安全责任风险。如何把握好安全监理的尺度,切实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建筑业快速发展并成为中国的支柱型产业之一,但安全问题却成了桎梏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制约安全隐患,但中国的建筑安全整体形式仍然严峻。
1.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必要性
安全监理工作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不仅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数次事实证明,安全监理工作的确起到了消除建筑安全隐患的作用,如盲目性、冒险性、急速性那、随意性等,确保了建设工程的安全性,降低了伤亡事故的风险度,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和监督,达到了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双赢。
2.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就是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进行施工,严格贯彻和落实实施国家出台的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做好各项预防安全隐患的措施,控制、减少甚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从最大程度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实现建设工程的全方位安全。
二、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加强招标门槛,防止弄虚作假,做好最基础的准备工作
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一直存在的根源之一,就是施工单位的安全预防措施不够全面, 设备不够完善,尤其是中小型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获得更高利润,安全设备陈化老旧得不到及时更新,从而导致安全伤亡事故屡次发生。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招标时文件中应旗帜鲜明的列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让投标人进行现场报价,同时还要列出建设工程应遵循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条款,这种方法比较科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拦在招标门槛之外,在安全事故面前多了一道有力的防线,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2.安全监理的管理机构不够完善,监理人员对法律法规贯彻力不足
建设工程不是一项独立的工程,它涉及很多单位,如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这些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明确受到法律的制约,导致安全意识淡薄,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国家明文规定了建设工程应遵循的安全规范条款,这些单位也开始认识到自己担负的责任,但是要想建立起真正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还需要很长的磨合期。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承担着安全监理的重要职责,需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必须强化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对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经验和知识的积累,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完善的安全预防措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安全隐患消除。
三、安全监理工作如何更好开展的解决方法
1.强化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现象严惩不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的,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虽然条例明确规定将安全监理工作的安全责任进行法制化、规范化,并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毕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时间比较短暂,与《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其他法规在内容上存在摩擦,国家需要更好的强化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使它深入人心,让建设工程的各个单位自觉实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有的施工单位偏重于关注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成本,缺乏对自身安全意识的认识,不仅不承担自身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而且对安全监理工作不给予重视和支持,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给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最大的法律平台,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立即上报,做到杀一儆百,给其它施工单位做一个表率,表明国家的法律威信是不可侵犯的。
2.提高安全监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充分认识并履行自身担负的法律责任
所有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的业务技能,不断提升安全监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安全监理工作人员既要学法、守法,还要积极配合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执法工作,只有用法律知识武装好自己,才能更好的完成安全监理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首先要做到三多:多学、多走、多说。多学可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做到有法可依;多走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多说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能安全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监理理念,把安全生产切实放到第一位,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做到法不容情,刻不容缓。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实施安全管理
安全监理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严峻,相应的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但法律赋予他们的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提高,这就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在稳固自身责任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的管理手段,实行“引进来、走出去”的管理方针,一方面积极引进管理方面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加紧培训内部人员,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观摩培训、学习交流、现象考核等,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机构的整体水平,做到不漏一处的全方位安全监理。
安全管理机构除了要做好自身的基础建设,还要同相关建设单位和行政部门搞好关系,得到它们的大力支持,安全监理工作才能更好的进行。安全管理机构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在安全监理过程中,既要做到明察秋毫,又要协调好各方关系,在不损坏双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矛盾问题,做到公平、公正。
结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形势严峻、刻不容缓,但国家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间较短,各种相关政策法规还在完善中,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也陆续出台,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越来越多也在所难免。只有在充分认识和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结合地方性管理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才能更好的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更好的规避风险,保证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
参考文献:
[1]钟春元.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及分析[J].2008(1)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状况 探讨 建议
一、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目标成本管理已推行多年,但并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一是目标成本的测算方式与施工现场实际的施工组织形式相分离,设定的成本目标与施工管理的分工不一致,无法真正落实到实施人和控制人身上;二是目标成本测算没有明确成本责任区域,使成本责任无法传递,成本目标无法分解,测算资料形同虚设,只能作为项目最终盈亏分析的参考资料,而无法体现目标成本管理最重要的环节――过程控制。因此,在吸取大量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构筑了现在推行的这套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在建立这个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遵循谁实施、谁受控、谁负责的原则,将设定的分项成本与施工管理的基本分工一致起来,力求实现谁组织施工,谁控制消耗,谁对受控内容的结果负责;二是遵循建立成本责任区域原则,设定了项目成本12个成本责任区域,力求做到在责任区域内,生产管理、消耗控制、成本核算三位一体,实施集成管理;三是遵循目标成本可分解原则,对构成实物量的责任区域明确测算到分部、分项、分层、分栋,便于项目部相关人员将局部控制和总体控制统一起来。
三、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四、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3]田金信.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问题;结论;建议
一、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中,累积了诸多棘手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业主行为、市场环境以及政府监管等5 个方面。
(1)监理企业本身的问题
监理企业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诸多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首要的问题是企业数量过多、规模普遍偏小,全国监理企业已超过6000 家,年产值能达到1000 万元规模的监理企业微乎其微。监理企业数量过多、规模偏小往往会引发监理企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激烈的行业竞争导致监理企业间的压价竞争行为;因低价引发的监理服务低质问题;监理企业的不良经营状况导致对长期利益的忽视,引发人才培养不力、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单一等问题。
(2)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主要指监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据调查,从业人员中专科所占比例最大,为58.9%,中专仍占有26.1%,其中,在专科中从正规院校毕业的只有12.1%,而从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只有6.7%。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经验的缺乏是制约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也存在着从业人员收入过低问题,这也是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低收入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吸引力缺失等问题导致符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不够,无法满足监理市场需求。
(3)业主行为方面的问题
业主作为监理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理企业或监理从业人员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在工程建设中,轻视监理,对监理作用认识模糊不清,定位不准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发展以来形成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引发业主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认识的误差,忽视监理单位的作用。在上述基础上选定的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及科学性都将受到质疑,况且多数业主单位将其视为自己的工具,仅为其服务,左右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削弱其决定权。以业主方为主导的监理活动中,监理服务费用被拖欠已是常事,而监理单位却不敢追讨。
(4)市场环境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环境是问题探讨的一个焦点。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中,监理服务收费过低是最明显又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它是诸多问题的诱因。与2007 年的监理收费标准相比,现有监理服务收费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伴随其产生的一个问题是监理的范围变窄和阶段缩短;监理工作的范围由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转变为仅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实施监理的阶段由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理转变为仅施工阶段的监理。为争夺监理业务及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而出现阴阳合同、盖章合同及监理企业间的“挂靠”等问题。
从业主方对监理认识的误差、左右监理工作、拖欠监理费用到监理收费过低、监理服务范围变窄及其他市场不规范现象不难看出,法律赋予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独立性地位已逐步丧失。
(5)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通过颁布地方性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限定;在监管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政府监管的方式尚未实现现代化和多样化,使得政府监管难度较大。
(6)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循环现象
在建设监理企业方面,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普遍偏小以及经营方式单一化等问题。同时,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以及人们对现存建设监理市场现状的认识等原因,使得优秀的专业人员不愿选择监理作为长久的职业选择,导致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支具有公信力及专业素质扎实的监理队伍。上述监理企业以及监理人员两方面的问题必然引发监理服务质量的普遍下降,逐步丧失
建设单位的信任。加上社会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理解的局限性,导致建设单位缩减监理服务的范围,从“三控两管一协调”发展到仅监督施工质量的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因为这些以压价竞争为核心的行业问题往往会造成监理质量的再度下滑、监理行业信誉以及行业吸引力的丧失。从而回到问题的源头——监理企业服务质量及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严重不符合市场需求,恶性循环由此而生。
二、结论与建议
从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和探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形成过程是对建设工程监理管制逐步加深的过程。从试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逐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制和约束。从建设工程监理的试水阶段、稳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到建设工程监理纠偏阶段的整个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受到的束缚在逐步加深。
(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矛盾、独立性与依赖性矛盾及供给单一化与需求多样性矛盾是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现有法律法规已全方位地限定建设工程监理,包括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实施监理的项目范围以及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限定了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范围;《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限定了监理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限定了对监理企业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限定监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监理服务收费须采用政府指导价。
解决行业内的问题、恶性循环应该从突破建设工程监理的制度框架出发,寻求制度突破与优化才能使建设工程监理得到完全释放。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形成是政府主导的,所以改善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尴尬局面必须仍以政府为主导且需从现有法律法规框架着手。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提出以下建议:
(1)适度放宽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地方性管理规定对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在建项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所以应适当缩减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如: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不实行监理,以及对于其他强制实行监理的项目类型也可适当提高规模标准等。逐步弱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政策强制性。
(2)改革对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制方式。规范和改革对监理企业的管制方式需要修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比如提高监理企业的准入门槛,以及将三级资质管理改为二级或仅一级资质管理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阻碍了高素质监理队伍的发展,因此可改为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及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长期监督和管理,此项工作可授权监理协会主持。
(3)引导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多样化发展。业主单位对工程咨询的需求并非仅监理而已,它包括项目管理总承包、CM 模式以及代建等多种形式。而监理与之却有许多功能重复之处,因此引导监理企业向专业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是满足市场需求多样化和提升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理顺其职责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理顺质检、安检及监理之间的关联与区别,理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职责,无需为保障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而额外加深对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托质检、安检、监理合同备案及监理招标备案等手段对监理活动的各参与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红兵,周小芳.现阶段工程监理几点体会与思考[J].福建建材.2012(3)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现状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自1998年以来,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逐渐提高,现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建设监理已得到良好实施,因而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发生一定的转变,全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开始形成,逐渐走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与此同时,建设监理制度正走向成熟。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实行得比较晚,无法完全摆脱原有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束缚,因而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理制度的发展,从而无法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当前,与工程建设监理相关的法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监督引导机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健全。工程建设监理中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应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一、实施项目监理十分重要,应予以重视
当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没有充分重视起对工程监理实施的认识情况,没有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站在业主一边,代表着业主的利益,监理人员不是一个独立体,而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自己的职能,所以在工程质量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轻视,另外,业主认为监理人员受雇于自己,理应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听从派遣。这些模糊的关系状况,使得工程建设多方面关系不融洽,影响了监理人员作用的发挥,不好状况产生的不可避免,当问题真正出现时,往往难以解决。
所以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可以起到的效果很好,比如工程建设速度加快、工程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工程造价得到降低等。业主与监理之间通过合同制约,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严格在合同的规定下行使各方权利,履行各方义务。监理人员在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具有自己的权利,但事关业主利益时,监理享有,监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建立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项目实施监理,同时业主有解雇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涉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主不得干涉。监理人员受业主之托,应对业主负责,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按合同办理,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监理和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两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监理没有权利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这二者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各自的活动,监理人员应公平、公开、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当监理人员的决定承包商无法接受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加强认识工程建设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保证工程项目良好实施的分多个步骤,比如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等,工程建设的质量跟每一步骤的履行情况紧紧相关。用设计、施工或监理中的任何一个来归结工程建设质量都是不合理的、片面的。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良好,工程立项这一工作做好后,紧接着要进行勘探、测量和设计这些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轻视,不然很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
所以,当质量事故出现以后,要根据相关资料,查找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重视培训,制定严格的培训措施,完善建立制度,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因此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广度、深度和整体素质都应达到相关要求。另外,监理人员最好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政策。为做好监理秩序的维护和监理工程质量的保障这两项工作,持证上岗和注册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
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四、加强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参考文献:
[1] 黄桂芳. 浅谈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J]. 西部交通科技. 2009(05)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四、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