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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先生在其著作《谈艺录》中认为,诗分唐宋。[1]而词亦然有分期。词的分期跟诗比,是有所区别的。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词分南北,既以南宋北宋为分期,这种观念是有缺陷的。我觉得宋以后文学观念和文学批评中所说的“词”,多特指文人词,而不是早期的吟咏词和曲子词。因此,想对文人词发展脉络有一定的认识,应该先了解文人词的含义。
今人之观点,大多认为词这一文学体裁,在初唐盛唐时期就已经出现,中国比较早被认为是词的作品,如敦煌书卷中的曲子词,,以及被认为是李白所做的《菩萨蛮》《忆秦娥》等,均早自中唐。抛开李白两首疑作不论,早期的词一般都是配乐演唱的。也就是所谓的“燕乐词”,而燕着宴也。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宴会上歌伶配乐演唱合影应时之作。也有一种观念,将早期的词认为是民间词,是一种民间文学,取其语言质朴平实,不事雕琢之意。多数人认为这个时候词的创作既无体裁之规则,也无题材之限制。而事实上,我觉得这一时期的词,已经有了一些文人词的特点,就语言一点而言,词本身与诗不同,诗在大致上是没有文人诗和民间诗一别的,而所谓文人词和早期的词之间,差异也有略夸大之嫌。因文人词一直到北宋中后期,才基本完全与曲乐和民间吟唱独立开来,故在早期文人词和民间词,是没有太大的差异的。似不能认为中唐以前,就没有文人词存在。而词的文人化起自中唐。中唐文人,尤其是诗人,在逐渐认识到词这种体裁对扩大文学创作空间,抒发个人情趣有益后,开始逐渐加入到词的创作中来。进而就形成了词这样一种独特的文学体裁,文人词也就从此开源。这一时期词作虽然已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早期民间词语言粗俗,质朴的特点,但总的来说,词人立意仍保持了直观,浅显,平铺的特点,语言仍以通俗,朴实为特色。虽然有以诗入词,自中唐始说,但是中唐时期的词作,尚少受格律规则的制约,多有信手拈来,欣然天成的美感。代表作如张志和的《渔歌子》等,不失民间文学之风度。
晚唐以降,以花间词派为代表的,鲜明独立的词家开始出现,故有学者认为温庭筠是文人词之鼻祖。花间词派是为中国第一个独立的词人集体,对词这种文学体裁的完全独立和风靡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时期词作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对词格律规范开始有了一些要求,且产生了大量有格式限制的词牌名。如温庭筠现存有六七十首词作,所含曲调达十九种,其中如《诉衷情》、《荷叶杯》、《河传》等,句式变化大,节奏转换快,与诗的音律特点差别很大,必须熟悉音乐,严格地“倚声填词”,才能创作。这就将词与诗的区别划分的很清晰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词,并没有完全的文人化,仍然与声乐吟唱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有一些词律尚有浓重的民歌之气。例如温庭筠的《河传》:“湖上,闲望。雨萧萧,烟浦花桥路遥。谢娘翠娥愁不销,终朝,梦魂迷晚潮。荡子天涯归棹远,春已晚,莺语空肠断。若耶溪,溪水西,柳堤,不闻郎马嘶。”这是一首民歌气很足的叙事词,语言平实朴质,词意也十分直观。尽管这首词很有民歌气,但是通过长短句式的参差起伏,和韵脚的转换,呈现出一副明快而富于动感的语言美。我觉得将文人词产生归于某一个人的说法也许不确切,但是这一时期确实是词文人化的开始。
我以为中国文人词之发展,似可分为四个时期,元人词作,尚承南宋之风,而明清之气词作,则多拟古之作,可自成一派,然风格特点,也不脱于前三个时期。故只作浅析,而以有宋一朝做详述。宋朝文学,以词为滥觞,而对词创作风格和声律规范要求的文学观念,也盛于宋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苏轼“以诗入词”说和李清照“别是一家”论。同时,而评价词作,与评价诗文不同,所谓文人词观念的确立,是北宋中后期,故而词的评判不能以诗文为范。词长期以来,是一种与民间文学,与乐曲吟唱有关的文学体裁,所以词应该保持一些民间文学的特点。相对于诗文而言,词的风格应该更本色一些,更公众一些,更不落窠臼一些。词的语言应该以朴实,平直,通俗一些。诚然,国事,天下事,政事等题材,丰富了词创作的内容,以典入词,以志言词,亦对词作情志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但南宋以后文人词的发展,有逐渐走入严求格律和长于言志的误区,而词作为独立文体的一些个性和特质,则越来越为忽略了。对词社会性和声色美的要求,逐渐使得词本身的一些文学特性和清新质朴的语言要求边缘化了。最终导致词的创作鲜有文人从事,而风靡于民间的杂剧散曲,走上了中国文学的前沿。
二 以温庭筠,韦庄为代表的花间词— 文人词创作启蒙期
文人词自产生至北宋中期,是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的文人词,特别是唐末五代时期以温庭筠,韦庄为代表的花间词派,仍主张以曲填词,强调词曲之间的联系。词的语言,尚有较重的市民气息,清新雅致,长于写实写情,直抒胸臆。就词的题材而言,多以言情为主,尚不脱曲子词之旧范畴,但在格律规则上,这一时期的文人词,已经开始形成了独立的格律要求。大量词牌名和词调的产生,亦是文人词逐渐摆脱曲调和民间词风格局限的体现。到了宋后,以李煜,柳永为代表的早期文人词家,他们的创作和主张,对文人词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语言上,这一时期的文人词更加讲究语言风格的完整性,和整体情调的多样性。不精于一事一情,而开始重视景物等对总体情调的渲染和烘托。从词的整体性来看,亦规避了早期文人词多境象而少情怀的不足,讲求情境交融。从格律规则的角度看,这一时期的文人词,亦不以严格的格律规范为重,行文亦洒脱本色,
温庭筠,韦庄,是花间词的代表词家,也是文人词早期的代表人物。因其词作多亦言情,叙情为主,风格取法艳丽,且多亦深闺,歌伶等入词,故有花间一论。温韦二人的词作,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构思精巧,且下笔简练,几句之间,而情境已出。语言清新朴实,而少有晦涩之语。当然,就二者比较,温词似晦涩一些,但是气韵悠长,尤能引发读者的想象和神思。温韦词,大量的采用了民间词作的创作技巧,交融了民间词作的语言风格。词作多讲究清新秀丽,不事雕琢,取其自然之美。如韦庄的《菩萨蛮》:“洛阳城里春光好,洛阳才子他乡老。柳暗魏王堤,此时心转迷。桃花春水绿,水上鸳鸯浴。凝恨对残晖,忆君君不知”诚然,温韦二人之词作,尚有个性之差异。温词长于应景,表意相对婉转隐晦,而韦词精于抒情,不求繁复之语而直抒己怀。然这一时代词家崇尚民间词作,好直截决绝之语言,以连续的片段去抒发鲜明的情感,风格气韵生动,婉转起伏的感觉,是一致的。
就格律规范而言,这一时期的词人已经开始逐渐重视格律对词创作的影响,已经不再简单的承袭民间词和曲子词,只限韵而不精于平仄的特点。早期文人词的格律,与近体诗相似。追求平仄交替,和谐平顺为主。这一时期的词律,多五七言句,平仄规律也取法律诗风格。如温庭筠的《梦江南》:“梳洗罢,独倚望江楼。过尽千帆皆不是,斜晖脉脉水悠悠,肠断白苹洲”除了第一句外,后三句都是五七言句,且平仄与近体诗同。如第二句为平仄仄平平,和律诗的要求相近。这一时期,词的格律规范尚没有独立的要求,且总体而言,一些词作,亦不受近体诗律的局限,在不脱离整体声韵抑扬之感的情况下,多有变通。如韦庄的《女冠子》,“四月十七日,正是去年今日”首句四字皆仄,且为三连入声,同当时以近体诗律入词的要求格格不入。说明这一时期的词作,尚不以声律坏其写实,坏其本色。不以词害意,这一点是受民间词作影响的。不过总的来说,词律规范受近体诗的影响很深,但尚未完全形成词律的特有规范。
三 以李煜 柳永为代表的文人词创作成熟期
五代末期至北宋中期,是文人词走向成熟的时期,而这一时期,对词作为独立文体的风格和语言的,一些词人开始有了自己的认识和主张。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李煜,柳永和晏殊晏几道父子。王国维《人间词话》对后主评价极高,认为后主之词,开拓了文人词的境界。我觉得就本色二字而言,李煜的词可谓翘楚。虽李煜词的风格,在其被俘前后有很大的差异,但都是其个性的体现。李煜词作不假雕饰,语言明快,形象生动,性格鲜明,用情真挚,亡国后作题材广阔,含意深沉。可谓个性鲜明,且本色十足。以赋如词,长于白描。就像王国维作评:“词至李后主而眼界始大,感慨遂深,遂变伶工之词而为士大夫之词。周介存置诸温、韦之下,可谓颠倒黑白矣。[2]”李煜词作中。时常蕴含着一种力量,一种气魄,这是中国词作史上所罕见的。但就其语言风格而言,又不似温韦时代词人拘泥于画面自身,受缚于自身情节,其词浑然天成,直白而富于真情实感,因其写实,转为新鲜。因其不拘泥于法,亦不受缚于境,所以就体现出了神秀和气韵美来。后主词以其风格之本色,语言之清新雅致,开一代之词宗,对文人词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而柳永则充分体现了词作公众化和朴实化的风格。柳永词作中时时洋溢的市井情调,在多以贵族情调和文人气度为上的北宋时期,别具一格。柳永之写情,不同于温庭筠。柳永大量的以第一人称口吻而成的作品,更显鲜明直观的表达词人的情感际遇。给人以真实,真挚之体会。柳词语言平实,浅近,好以大众口吻,以叙事入词,使得他的作品有更广泛的欣赏基础。柳永词作的另一个鲜明特点,就是词作的层次分明,构思紧密。词语言和情感的整体性,胜于前人。柳永精通音律,或利用民间原有的曲调,或把小令扩展为慢词,或旧曲新翻,或自创新调,使慢词的曲牌大为丰富,词的体式至此相当完备,这样就增加了词的表现容量,扩大了词的表现能力。长调自此成为一代风气。也正因为表现容量的扩大,使得柳词不再是花间词般几段影像的描写,而时常是一整段情节的描述了。于一段词之中写情节的起伏变化,写感情的细腻转和。这是柳永词作的一大艺术特色。也就是司空图所说的“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的情境美。
这一时期,是文人词的成熟和发展时期,也是词作为独立文学体裁格律规范形成的时期。前面提到,柳永精通音律,扩展了词的表现容量,同时,词的格律规范也逐渐摆脱了近体诗的捆缚,这一时期大量的词作,不在是刻意的去追求五言和七言句式,尤其是慢词产生以后,一改小令对近体诗格律规范的依赖,大量四言。六言句主导的杂言句,成为词的主要句式构成。同时对词的逗顿、节奏和停延层次等方面作了新的调整和划分,从而形成了句间音步上的新的节奏与韵律美。这一时期对词作格律规范的要求,基本也以追求词的自然音韵美为上,并不追求人为对语言清新,质朴的改造。李煜的词作,就格律规范和遣词炼句本身,是不如温韦词的,他在词句的工整对仗等修饰方面不如温庭筠、韦庄,然而在词作的生动和流畅度方面,则前者显然更为生机勃发,浑然天成,“粗服乱头不掩国色”。李煜词作有不合后期所谓词律之作,如《乌夜啼》:“昨夜风兼雨,帘帏飒飒秋声。烛残漏断频倚枕。起坐不能平。世事漫随流水,算来一梦浮生。醉乡路稳宜频到,此外不堪行。” “起坐不能平”句以四仄声起,与当时崇尚的一句之中平仄相间的主张是不同的,而柳永尤倡导丰富多变的句法和节奏,几乎遍及于每一首慢词之中,任意拈出一首来都能见到这种错落有致的句法变化特征。但是这种变化,亦是基于语言本身的平实和清新的,这也就是柳永从民间词和曲调中汲取的营养,而这种韵律的要求,也是一种大众化的回归。 四 苏轼“以诗入词”和李清照“别是一家”的词论主张 北宋中期到南宋高宗孝宗相交,为文人词发展之第三阶段,这一时期,关于文人词风格,语言,声律规范的主张和认识,进入了百家争鸣的时期。文人词也逐渐的摆脱了民间词和曲调的影响,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文学体裁。而这一阶段对文人词发展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无疑是苏李之争,即苏轼的以诗为词论和李清照的别是一家论。
苏轼是中国文学和中国词学史上划时代的重要人物之一。《四库全书》评价苏词曰:“词自晚唐、五代以来,以清切婉丽为宗,至柳永而一变,如诗家之有白居易;至轼而又一变,如诗家之有韩愈,遂开南宋辛弃疾等一派。寻源溯流,不能不谓之别格,然谓之不工则不可,故今日尚与花间一派并行,而不能偏废。”[3]旗帜鲜明的指出,苏轼以诗为词的主张,开拓了文人词的境界。词至苏轼开始,由晚唐以降的歌者词,逐步完成了向文人词和士大夫词的转变。苏轼的词,多感事之作,突破了前人词多以情,以景入词的桎梏,将诗的题材引入了文人词的创作之中,咏怀,感史,讽谏,言志等,不一而足。以诗人的句法入词,以议论入词,并在词中大量用典故,有意识突破音乐对词的约束。这种以诗的意境、创作方法写词的作法,促成了词体的解放,使词逐渐变成更充分表现文人精神风貌和审美情趣的独立的抒情体诗。而苏轼在真正沟通诗词的同时,又重视维护和保持词体声调协调、句式参差、用韵错落的特色,创造了词所独有的境界。
在对格律规范的认识上,苏轼主张,以诗为词,正其本源,以词还词,完其本色。将词的格律,与曲律加以区别,打破了音乐对词的束缚,苏轼认为,以杂言句式为主的词,其格律规范应该区别于齐言的近体诗。主张不能以词害意,以律限言。崇尚诗之境阔,词之言长的自然本色的语言面貌。例如他的名作《临江仙》:“夜饮东坡醒复醉,归来仿佛三更。家童鼻息已雷鸣。敲门都不应,倚杖听江声。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夜阑风静縠纹平。小舟从此逝,江海寄馀生。”语言风格质朴自然,虽以叙事为主,但寓志之情,以立于句间。苏轼之不拘泥于格律,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文人词就可以不重声韵形式之美。我觉得,苏轼并非如一些后人理解,只要词家,就可以打破格律。苏词对格律规范的认识,讲究的是一种“不拘泥于方寸之间”的境界,既所谓非道弘人,是人弘道。为诗者,非诗显人,是人显诗。苏轼词论,始终是将词的自然本色,词人的个人情怀,放在创作原则的首位的。但是就词律而言,也是要重视的,只不过,苏词反对词律对词人情感流露的束缚,就像屈原诗中所云:“吾法夫前修兮,非世俗之所服。虽不周于今之人兮,愿依彭咸之法则。定心广志,余何所畏惧兮。明告君子,吾将以为类兮。”思想性始终是重于声韵形式的。
与苏轼不同,宋代文人词的另一位大家李清照,则主张词的乐本位,主张词不能脱离与音律乐律的关系,应该严格遵守声律规范,应以协音律为先。尽管这种思想,在苏门学者晁补之,陈师道和另一位词论大家李之仪就已经先后提出。然乐本位观念的完善和系统论述,则起与李易安之《词论》。“唐人但以诗句而用和声抑扬以就之,若今之歌阳关词是也。至唐未,遂因其声之长短句,而以意填之,始一变以成音律。[4]”主张先重声律,后有诗文。认为词就应该是一种体现音乐性和音乐美的文学,不协声律,就不能为词。而她的作品,也是讲究声情,喜用双声叠韵,选辞注重声韵美的。也是颇为后代词论家推崇的,如张端义评价《声声慢》谓:“此乃公孙大娘舞剑手,本朝非无能词之士,未曾有一下十四叠字者。”徐轨《词苑丛谈》谓其音响之美,“真似大珠小珠落玉盘也。[5]”李清照善以寻常语度人音律,平淡人调殊难,奇妙而谐律,更是出神人化。以是万树《词律》云:“其用字奇横而不妨音律,故卓绝千古。[6]”
李清照的作品,尽管多如其主张的那样,以音韵声律为成词根本,但她对语言和情感的把握能力,也是别具一家的。所谓“真情是词之骨,词之言情,贵得其真。”李清照词重于细腻情感的表达和强烈个人兴怀的流露。李词,虽精于婉约,但其偶有壮怀激烈之情感,却为后世诸豪放家所难及。而且李词的语句,很难感受到刻意雕琢的痕迹,以声律规范为重,却又不着声律规范的痕迹,足说明李清照对声律技法的掌控,已经达到无迹可求的境界,如果说,李煜柳永的词,是因其写实,转为新鲜的话,那么李清照的词,则是另一种情怀,虽重其法,亦得真情。这就是易安词的超越之处。彭孙通在《金粟词话》中,认为李清照词“以浅俗之语,发清新之思。[7]”,能在强调声韵形式的要求的前提下,尤写出词自然清新,朴实易通的感觉,这是李清照词的重要特点。例如她的《点绛唇》:“寂寞深闺,柔肠一寸愁千缕。 惜春去,几点催花雨。倚遍栏干, 只是无情绪! 人何处? 连天衰草, 望断归来路。”初句,直切主题,情感基调直观鲜明,整部作品画面简介,但并不单一。一种幽怨的情怀,一气呵成。出于自然,而读之辗转起伏,体现了声韵之美。
后人多认为苏李之争,是对词的功能性的认识不同。事实上,无论是苏轼的诗本位,还是李清照的乐本位,都是建立在强调文人词作为一种独立文学体裁的价值基础上的。其出发点,都是基于强调词的独立的价值意义的。从这一点上,他们是无争的。而有争的地方,只是法古还是取新而已。苏词主张扩大词的境界和题材,而李词侧重还原词的原始风貌和词曲相容的艺术表现性的。在对词重在追求表达纯真挚情,追求风格的完整性和反对以复杂的片段缠揉词的情感上,二者的主张也是一致的。苏李词论,对花间词那种多境像而少真情的创作观点是摒弃的,主张叙事要一事到底,叙情则一情始终。在表达方式上,也推崇直观鲜明的表达个人情愫,反对晦涩曲折的表述方式。这自然真诚的审美取向上,苏李词论是对文人词发展的继承,也是对文人词创作精神的总结。
我以为,苏李词论之所以有了所谓争,某种程度上是后人误解的结果。以为苏词讲求气势和情感抒发,则不重格律规范,李词讲求声韵形式美,而缺乏真情实感。特别是,以婉约,豪放风格论词,这一点可能是对这一时期词论和文人词创作最大的误解。虽然以豪放,婉约风格来区分词,最早始自明代,张綖在其《诗余图谱》中说:“体大略有二:一体婉约,一体豪放。婉约者欲其辞情酝籍,豪放者欲其气象恢弘。盖亦存乎其人,如秦少游之作,多是婉约,苏子瞻之作,多是豪放。大抵词体以婉约为正。”,在宋时,虽无以豪放婉约论词者,但是在南宋时期,一些词人刻意的或不经意的以风格来约束自己的创作。后世评他人之词时,亦好以婉约,豪放定词人之主要风格,而不重视或者无意忽视一些词人词作的价值。大多数人以为豪放词源于苏轼,苏轼主张以诗为词,但是基本没有所谓以豪放,婉约论诗者,从司空图《二十四诗品》来看,唐人论诗,基本不以风格为限,而仅将风格作为一种审美倾向,唐诗多以题材分,所谓咏史,边塞,田园,山水等,而不以婉约,豪放,柔和,为准,说明以风格划分文学作品仅是一种文学考量的思路,而不应该过于局限于此。后世论词著词,过于强调风格,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词论的误解。尽管如上所述,苏李词论在终极追求上,是一致的,但若以豪放,婉约加以区分的话,就会有一些偏颇的理解。特别是如果只拘于一派的话,就有可能走向严求格律和长于言志的误区,将两种本不矛盾,本可融会贯通的创作风格和审美情趣刻意区分开来,进而造成了词境界和语言风格上的单调。这也是南宋中后期到清代词家以复古为道,却达不到先人词境,以苏李词论为法,却让文人词走向衰落的原因之一。
五 南宋以后文人词创作— 文人词创作衰落期
自南宋中期至元代,是文人词发展的第四时期,这一时期的文人词创作,开始不自觉的产生了豪放,婉约之分。且唱和之风兴起。和苏韵,和易安韵者众多。虽然偶有如辛弃疾,陆游者,有自己独特个性和创作风尚的词人,但是复古,法苏,法李之势已成。且南渡以后,以家国大业,兴亡感怀为题材的词作风靡百余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一时期文人词的题材,创作理论和审美观念的革新。而文人词发展初期质朴,自然的情趣,大众,本色的特质,以及通俗,平实的语言色彩,在这一时期,也逐渐的被忽略和边缘化了。
南宋词家首屈一指者,莫过于辛弃疾。辛弃疾之词作,也是南宋难得的可与五代,北宋词人有共鸣者。辛词继承和发展了苏轼以诗为词的主张,善于通过描写气势恢弘的场景,和英雄色彩鲜明的人物,去壮大词的气势和感染力。辛词重张力,无论是气韵张力,还是思想张力,都是一流的。所谓英雄语,豪杰气,壮士风是也。辛词的语言,也更加的自由化和富于多样性,变化万千,而不拘泥于格律技法。既有严格严整的对句和规范化的正韵词,如《破阵子》“八百里分麾下炙,五十弦翻塞外声。”,也不乏充斥着民间俗语的兴趣词,如“些底事,误人那,不成真个不思家。”等等。辛词中大量运用了散文,诗赋中的表现手法,长于用典,善于比兴。[8]也可以说,辛弃疾是文人词发展史到达顶峰的标志性人物,文人词到了辛弃疾时代,无论在语言风格,表现手法,还是气韵生动,情感表达上,都走向了成熟。当然,辛词中所体现的过于逞才使气,炫耀学问;过于追求以议论入词,至使议论变得直露或陈腐;过于追求以文入词,至使词失去了应有的韵味,失去了通俗,自然的审美性情,也是南宋以后,文人词发展的一个特点。而政治兴亡的影响,也在辛词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辛词中对词言志和词兴怀的追求,也体现了江西诗派诗论拟古述时,诗以致用的思想。然而当词逐渐变成了言志之载体时,文人词大众化,本色化,民间化的独立特色,也就逐渐丧失了。
刘克庄和萨都剌,分别是南宋末期和元朝词人的代表,他们的词,可以说是唱和词和拟古的代表了。刘克庄词以用典为长,很多词甚至可以算是典故的堆砌了。具有极其强烈的现实性和时代性的色彩的作品,基本忽视了文人词早期的娱乐性和民间性的意义。虽然刘克庄的词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但是这种情怀的流露,也是相对生硬的,极缺少本色的一些东西。而萨都剌则长于和韵。他大量依苏轼韵的作品,诚然气势豪迈,情韵悠远,但仔细足读,就会觉得缺少了个人的特质。萨都剌的创作,固然题材丰富,不拘于一种风格,但以游山玩水、归隐赋闲、慕仙礼佛、酬酢应答之类为多,思想价值不高。
这一时期词普遍在格律规范上,过于苛求和律叶律,且多事雕琢之感。使得词的风格看起来十分生硬而缺少那种自然清丽,生动洒脱的审美情趣。这种对技法机械的苛求,对古人词风机械的复古,对词自身独特风格和审美要求的忽视,使得文人词在此之后,再无法达到以前的高度了。乃至在明以后,词的文学地位也逐渐下降,甚至成为一种唱和即兴之戏,而绝少有人专事词的创作。就像红楼梦里,仅仅是填词,都让林黛玉觉得新鲜,有趣,便足见词的创作,在当时文化阶层中的认同度了。
六 简短的总结
就文人词格律与近体诗的比较来看,词有大量不同音律句式的调和体,作者可以在极为广泛的范围内选择符合创作需要的词调。 词调与体的变化和创造原是没有限制的。懂得音律的作者可以自己创调与变体。词的格律宽严有一个发展过程。唐到北宋前期还比较宽松,而北宋后期至南宋则越来越严密。 然而,词律的某些自身特点,又在无形中,将词的创作推向一种精致化,而精致化到一定程度,就演变成了晦涩。如词虽然同样以律句为基础,但近体诗的律诗、绝句,只论平仄;而词的某些词调的某些句子,还要求从仄声中分出上、去、入;另外,近体诗讲究粘对,而词句却常常是不粘不对。因此,在《词律》一类书中,对某些句子的平仄,不是只标出平仄,而是注出某字必平,某字必上、必去、必入。这种要求无形中对文人词语言的贵真清新的风格,是有影响的。
文人词的创作走向低潮期,一种观点认为是因为词的格律规范过严,事实上我觉得,不能笼统地说词的平仄律比近体诗更严更细,只能说在某些地方要求得比近体诗要严要细。如近体诗只论平仄,而词的某些词调,还要从仄声中分出上、去、入,不能遇仄而以三声概填,这是比诗律严而细的地方;但在诗律中,上、入绝不能用来代平,而词律中却可以,何况词韵更比诗韵宽。这些,都是在平仄律上词比诗宽的地方。词的创作走向低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以诗入词的观念和对词律的理解的误区导致。一切的文学,都是以求真,求新,求本色,求独特为贵的,文人词毅然,如果因为一味法古,因为难拟佳句而落入形式和理论的窠臼中去,那这种文学走向衰落也就是必然的。
文人词从最初的质朴,清新,不脱民间气,形成独立的文学体式,到南宋以后的精致,晦涩,鲜有人专门从事创作的过程,实际上反映了,对以诗入词和词律要求的理解,压缩了文人词发展的空间,也限制了词这种文学体裁的发展。如果说讲究填词与曲律音韵和谐,在周邦彦秦观的时代,仅是不同流派格局所长特点的表现,那么在张焱的时代,就变成了一种严格的规范了,同样的,如果说以豪放婉约风格论词,在两宋之交,还只是一种审美情境和文学主张的证明的话,那么在南宋中期以后,也变成了一种界限分明的桎梏了。南宋以后,词人多以复古为风尚,却不懂古人精妙所在,故后世词作,空有古人之骨,而少有古人之神气。南宋以后,曲律多散佚,而词人仍苛求以曲律词律规范词的创作,久而久之,词的创作,就实变为了填词,而非写词,创作词。文人词有婉约豪放风格限制于前,词律格律限制于后,创新性就少了很多,更不论语言多样,声色性情,境界深远了,这也就是读北宋以前的词作,千人千面,而南宋中后期以后的词作,逐渐有千人一面之感的原因吧。
参考文献
(1)《谈艺录》钱钟书著,中华书局,1984年版
(2)《人间词话》王国维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3)《四库提纲总目提要》江庆柏辑录,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4)《词苑丛谈》徐轨(清)著,唐圭璋校注,中华书局,2008年5月版
(5)《词论》李清照(南宋)著,刘永济辑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6)《词律》万树(清)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7)《词话丛编》(下卷)之《金粟词话》彭孙通(清)著,唐圭璋主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州、县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要做好学习笔记,强化学习效果。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为抓手,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为宗旨,以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为手段,全力打造县级、乡镇、企业三位一体统计法治宣传阵地,以点带面,促进全县统计规范化建设。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参与学校法律宣传培训。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重点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学生严格遵守与其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义务。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重点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8”妇女节、“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节点深入社区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带法律、带案例、带普法资料,参与社区的普法活动。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1.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以“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等节点为抓手,深入开展统计普法主题宣教活动,进一步增强统计普法宣教的针对性,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依法统计的认知度。创新理念,改进法治宣教的方式方法,促进“七五”普法在基层末端、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上产生良好的效果。努力拓展法治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2.增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意识,充分利用普查、平台巡查、统计常规检查等契机,深入乡镇、社区、企业、单位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让社会公众和统计调查对象更加了解统计、支持统计、依法统计,避免统计数据的误解、误读和误用,提升依法统计意识,规范统计行为。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县统计局将根据有关要求,利用网络、微信、宣传窗、电子屏、展板等传播载体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每季度举办一次普法讲座,制定学法计划、举行一次学法考试、开展一次学法知识竞赛活动。
(八)推进法律进景区
为了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农委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订下半年执法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目的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宗旨,加强对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综合法律,业务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全面增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精通法律法规知识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内容
1、综合法律知识。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纳要》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法律知识。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肥料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海南省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邀请省植保、种子、土肥站专家到我市讲授农药、种子、肥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及农资产品识假辩假知识。
5、部、省今年下半年有举办执法培训班的,争取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在条件具备时,选派执法骨干到先进省市考察学习。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在重庆发展的关键时刻,市委召开三届七次全委会专题研究民生工作,提出未来两年半,本届市委要切实抓好10件民生大事,加快解决重大民生问题。这是发起“打响民生攻坚战”的一次总动员,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本质要求。
一是着力加强民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加强民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宣传,将人民群众希望知道、了解的内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宣传重点。即:重点宣传与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民族团结进步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医患纠纷、卫生防疫、道路交通、校园安全、物业管理、劳动用工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基本药物改革、公租房政策、养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服务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法律法规及改革政策。每年要开展不少于2次以上的涉及民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主题宣传活动,让民生法律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服务和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着力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围绕市委提出的10件民生工作,发挥好法制宣传教育的独特作用,突出抓好重点人群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培训,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执法必公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法治观念,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其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村(居)干部的法律培训,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着力提高其依法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管控帮教,着力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落实好中小学每月2节法制课,深化“未成年人零犯罪”创建工作,深入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每个留守儿童都能受到教育,培育依法平等享有权利的观念,维护好全市130万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三是着力搭建好服务民生的法制宣传载体。要站在群众的角度,研究受众的心理,探索、完善并选择最适合的载体和形式,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要进一步深化每年的“爱民普法宣传月”活动,要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和服务让群众享受到法治的阳光,通过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等途径切实解决好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利用妇女维权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环境保护日、“6.26”禁毒日、安全生产宣传月、道路交通安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持续掀起了学法用法热潮,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使全市广大公民从中受到法制教育,提升法律素质;要继续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百千万普法示范工程”和“法治区县”创建工作,利用“法律八进”活动和“唱读讲传”等载体,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全覆盖,切实发挥好普法载体在服务和促进民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思想认识有了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联系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作为公务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主动认真学法
作为一名新任职的教育行政干部,懂得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法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党的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来到新的岗位,我抓住各种法制培训、讲座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点,并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促进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办好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