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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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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规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控制

[作者简介]韦慧禄(1980-),女,毛南族,大专学历,河池公路管理局,助理工程师。

自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工程进度,取得理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当前,串通投标等现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比较突出,不仅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预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成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一)招标单位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虽然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但规避招标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目前业主规避招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一是化整为零,肢解工程;二是排斥竞争,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三是在评标办法中设置倾向性的条件;四是弄虚作假,以直接发包代替工程招标。

(二)招标公告不合法。招标公告不合法主要体现在渠道不合法,尽管国家对招标公告的渠道做了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许多招标公告的并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在当地的报纸或电视台,并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报刊或网络上招标公告。

(三)招标单位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四)乱挂乱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1 发包方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在工程招投标中搞虚假招标,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私下与投标人达成垫资协议,明招暗定;有的发包方收取投标人的好处后泄露秘密,强行指定承包方。2 投标人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围标和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专家、发包方委托的招标机构等直接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 投标人将中标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从中渔利;有的总包企业在工程中分包,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向总包企业行贿。有的企业层层转包,层层压价,收取好处。

(五)串通投标。在招标前或者招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私下沟通,相互串通,以其中一家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陪标,以达到某特定单位中标的目的。甚至有一些单位组成固定的同盟,“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大家都有或干”,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中标后签订违法违规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强迫中标人再给予优惠;甚至在中标书发出后,在合同谈判中要求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合同中的工期、质量、付款条件等。

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控制措施

(一)健全招标投标机制,修订并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及时修订《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杜绝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规范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投标的行为,以最终达到商业贿赂治本的目的。

(二)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资格预审是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和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工程招标领域腐败重要一环,必须加强管理。对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由专家评委来实行资格预审,凡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均应参加投标,避免因资格预审通过家数过少而导致串标或围标。逐步实现资格预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完善专家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进场程序。加强对专家评标工作的监管,通过评标现场的监督、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即时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评标专家素质和水平,做好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要针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严重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跟踪中标项目管理班子是否落实到施工现场,监督履行中标合同事项,遏制中标文件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也遏制“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素质施工”现象。

(四)完善招标制度,狠抓招标机构日常监管。招标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现象与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有一定的关系,对此社会反响大,要作为监管的重点。对招标机构除完善各种制度外,还必须抓好对招标从业人员的约束、监督和检查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动态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五)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轨。可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采用更加有效的办法去解决。为了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我们要创造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让招投标机制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但是我国相关的招投标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实施条例》中要求法定公开的招投标范围就过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层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导致效果也不甚明显。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适应社会发展 

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某些条款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一些新问题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标法律制度的规定,那么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所得的利益将远大于对其的罚款数额要,这样的低成本违法,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非法招标。 

(三)招投标法律体系标准不一 

当前,我国招标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各按自己的主张办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标关键环节中缺少法律规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被改善。例如,《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发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具体的评标办法也是下放到国务院部门,同样给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二、工程招投标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出现漏洞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改使其适应发展。在我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形态日益繁杂,经济秩序对法越来越具有依赖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根据获得收益规定罚款比例。另外,建设单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时不按合同约定等问题,对此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招投标法律责任制度 

提高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成本,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外,还要就今后参与工程市场招投标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有效震慑市场上违规者,使违法者产生畏惧。要将招标投标法制建设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与国家建立的信用登记制度或其他的社会诚信制度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例如与银行诚信制度相结合,一旦招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招投标现象,银行诚信系统也可将其记录,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标投标人的违法成本。 

(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我国要联系现如今国家的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修订《招标投标法》,明确《招标投标法》中不尽明确或遗漏部分内容,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中央政府各部委职责,省级政府可以出台招标投标规章,取消地市级及下级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土政策”;统一国家各部委对招投标同一监管内容的不同做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对邀请招标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确对规避招标的项目承接人的处罚条款;明确对专家组成不符合规范做法的惩处依据,明示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规范性做法如两步法开标、两分离评标、投标人隐名评审和电子招投标等予以认可。同时,相关的部门应该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对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的资格、评委委员会的组成、最低价和底标标价的规定依据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且要求提供标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招投标实践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 

(四)积极推行工程清单报价制度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第一,对于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们治理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效的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等状况的出现,并且将传统的商务标总价的报价方法更改为工程量清单总价的报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串标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在评标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完成核算任务。第二,要做到减少人员的干预与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加宽庄家的参与,不断地实现跨行业、跨地区之间的竞争。二是,使用计算机技术,要采用随机的概率减少人员的参与与操作。三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了解与熟悉,掌握他们的职责。四是,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使用的专家具有作风的问题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五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教育与培训,包含新业务的熟悉与掌握。

结束语 

在我国的招投标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强对其的管理与维护。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系统。按照效力层级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999年8月30日,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各部门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纷纷根据自身当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促进整个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促进招投标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霞.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7X):16-17. 

[2]魏婷婷.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5(37):16-17.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 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2王 华.浅谈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看法[J].广东水利水电,2004(1):2—7.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围标串标;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60 [文献标识码] B

一、围标串标问题出现的背景

招投标是工程发包以及物资设备采购的一种方式,它带有竞争性。自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建筑领域试点引进这一机制以来,招投标开始在多个领域逐步扩展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2000年正式颁布,这一法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地位。并且在2012年,开始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一条例的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投标全过程的操作规范要求。但是还应当注意到,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串标屡屡发生,而且正在向着隐蔽化、复杂化的趋势发展,危害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防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成为当前建设领域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关于围标串标问题的危害及原因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

1.所谓围标,是投标人之间通过非法约定,进行横向联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通过事前约定,相互抬高投标价格,进而排挤其他的竞标人,限制竞标竞争范围,实现相关利益人选中标,进而以此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所谓串标,则是竞标相关利益人之间的纵向联合的违法行为。它一般是讲招标人、竞标人、招标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群体之间通过事先约定,拟定好带有倾向性质的标准,或者通过有意压低其他投标人得分来限制竞争,打击竞争对手,进而使得某个利益相关者成功竞标,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活动。

(二)围标串标的分类

本质上讲,不管是围标还是串标,都属于违法活动,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都是通过非法手段,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一般都是招标人在招标之前早已预定了中标人,只是通过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陪标,并事先约定好如果有其他投标人投标,则相互抬高报价,预定中标人成功中标之后会对陪标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或者是招标人通过为预定中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标准,以此限制竞争。

2.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形式有多种多样,比如多个投标人之间会结成联盟,投标时轮流坐庄、其他陪标;又或者结成利益共同体,事先约定好利益分配,中标人中标后互给陪标人相应的经济利益;甚者低价中标之后,有意放弃资格,递补第二名,并与第二名分享中间差价;投标人事先约定在竞标时相互抬高或者价低报价,以此来控制评标价格,获取不当利益。

3.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部分招标机构会事先与招标人串通,按照招标人授意,帮助投标人中标;甚至招标人员出卖业主利益,与投标人串通,获取个人不当利益。

(三)围标串标的危害

围标串标具有较大的危害性,通过抬高竞标价格,直接侵害了其他招标人的利益,甚至损害了国家及公共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极大损害了招投标规范;围标串标常常会带来商业贿赂,通过围标串标,预定中标人中标后一般都会给相关各方支付经济利益和好处费等,这里面常隐藏着商业贿赂行为。尤其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此类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建设领域的腐败源头,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四)围标串标现象的产生原因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体系方面进了较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我国的《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传标行为进行了详细认定,并制定了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刑法中也对串通投标罪进行了规定,为该类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围标串标带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较好,难以被发现,查出较为困难,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机关对围标觇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违法成本过低。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对围标串标行为做了认定并制定了处罚标准,但是对该类行为的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的处罚较轻,造成其违法所得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给违法人员较大的违法空间。例如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如果竞标成功,会带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利润空间,通过围标串标就可以获得。而相对于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而言,巨大的利润具有很大的诱惑力,轻罚难以遏制违法分子的非法行为。

3.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围标串标行为属于诚信缺失。我国尽管已经开始试点建设诚信体系,也在一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起步较晚,标准不一,在全国范围之内尚未建立统一的信用查询平台,也没有建立健全统一的诚信体系,投标人非法活动被查处后仍然可以换个地方继续活动,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处。

4.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在招投标活动中,常常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招标人在其中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有很大的发言权和主动权,因此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常会通过违规操作暗中串通招标人,以此中标获利。比如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多家投标人结成联盟,轮流坐庄等。

5.评标方法单一。在评标的过程中,评价和打分标准不统一,方法不严谨,常会使得某些投标人钻了空子,有机可乘,进而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如评价方法单一,人为因素过多;设立标底,投标人在开标之前会千方百计进行打听,甚至不惜贿赂,提前获取标底等等。

6.多头监管,力度不足。当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刑法等。这其中包含了多个执法部门,比如工商、司法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个部门对此类行为都有权进行监督处罚。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却常常各自为政、分块分割,形不成合力,大大降低了监督力度,对围标串标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

三、应对围标串标问题的治理措施

(一)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

伴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日益增多和经济的深入发展,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新的形式,为逃避法律法规的监管,围标串标行为越来越隐蔽。因此要在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执行相应的招投标法律规范,规范招投标行为,坚决杜绝不合规定的非法行为。同时要及时出台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避免因为行业、部门的差异而造成监管混乱无序,做到有效约束和规范招投标行为,做到招投标的决策权、操作权与监督权相分离,切实维护招投标秩序。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诚信评价体系,对于减少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牵头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协作,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机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公示。同时要对相关违法责任人进行追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投标准入门槛,杜绝围标串标等不良投标人参加招标。

(三)完善招投标规范化管理

1.严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在招投标之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避免歧视性条款和地方保护性条款,争取更多的投标人参与其中,保证公平竞争。同时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要认真查看投标人的身份信息、企业资质等相关的资料,杜绝同一投标人持有多家投标资料进行投标,从而减少围标串标情况发生的概率。

2.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招投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发生围标串标情况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推广信息公开制度,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国家法规规定,在相关媒体平面上信息并公布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越公开、越透明,围标串标现象发生的就越少。

3.完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我国当前的评标方法过于单一,往往仅侧重于投标的报价,通过报价的高低来确定投标的输赢,不够合理,应当适度调整现用的评标方法,可以按照报价、质量、工期、业绩等多个值按比例进行合计汇总,增加技术比重,根据最终分值确定中标人选,避免仅仅依据报价高低确定中标。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相比较国外而言,我国在最低投标价法来进行评标的使用上相对较少。这种方法在一些难度较小、操作简单的建造工程上较为实用,在这些工程项目上,通过采用最低投标价评标,可以有效避免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4.合理制定最高限价。在制定最高限价要做到科学合理,尤其是招标人在进行招标工程预算时,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结合当地人力、材料等相关物资的供求情况,科学设定最高限价。这样就可以逼迫围标串标者因为高成本而放弃。

5.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平时,要强化对招投标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提高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教育,切实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职业秘密,避免向投标人泄露信息。同时评审专家也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切实避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6.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加强廉政建设,形成合力,使得招标投标相关人员不敢违法,违不起法,对于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其次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监督监管主体地位,各个监管部门要服从大局,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发挥机制协调,实现联合监督和联合执法。

综上所述,招投标对工程建设各个相关利益方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切实解决好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对于规范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公平合理,强化反腐败力度,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建立并健全真正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招投标体制,完善权威高效的招投标平台,并进一步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做到切实有效的监督监控,才能真正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发挥招投标的优越性。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招投标;不正当竞争;原因分析;防治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never as competition behavior cognizance, main reason analysis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project bidding activities unfair competition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idding; Unfair competition; Reason analysi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近年来,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以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2、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严谨完善。目前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及建设部令和各地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十分缺乏,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者差距微弱,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3.2 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 3.3 运作机制有机可乘。首先,有的建设单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工程业务不熟悉,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4 评标过程的不足。现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中很多投标人按照自身的理解制定评标规则,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则成立评标小组,甚至有的业主单位干扰评标结果。上述种种情况很大程度影响了评标过程的规范流程及公正公平。正是这些不规范的操作才给了内定施工单位这样的不良现象以可乘之机。 在评标过程中,国内很多企业运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这样的方法利于人们的主管操作却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并且权重的赋予很多时候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现阶段,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应该是在除去设计、监理等招标最为适用和具有竞争性的,应广泛予以推广。

3.5标段划分不合理。一般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以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有的建没单位把对工程都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日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还有的建设单位把应该划为多个标段工程,如:污水处理,管材与土建部分应该分开招标,却划为一个标段,过多地干预总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从而造成总承包商的职责难以分明的局面。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工程造价趋于公正、公平、合理。必须认真解决招标投标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制定措施如下: 4.1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2) 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要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出台针对现实问题的配套法规,法律依据,使防范机制不断完善。3) 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得利益,迫使各利益主体依法公正地参与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