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壁垒 国际贸易保护 环境保护

1947年《关贸总协议》第20条中将“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列为对自由贸易原则的一般例外的规定。因此,集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于一身的绿色壁垒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重要的贸易壁垒。

一、绿色壁垒的界定

绿色壁垒是绿色贸易壁垒的简称,又称环境壁垒,生态壁垒。对于绿色壁垒的概念,理论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述方法。比如说:“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政府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对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原则”;“绿色壁垒是指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为名,通过制定复杂、苛刻的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或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等等。从这些概念中我们可以得知绿色壁垒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绿色”仅是表面形式,是为了迎合现代社会中人民对环保和健康的更高要求以及规避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其实质是一种更新、更隐蔽、更有效的国际贸易壁垒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它比传统贸易壁垒更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符合国际贸易规则要求,迎合广大消费者心理需要,因此绿色壁垒也就逐渐成为取消关税壁垒后各国采取的最主要的一种国际贸易保护手段。

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绿色壁垒应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

当然由于各个制定国立法技术的不同、具体规定内容的差异以及操作方式和程序设置上的区别而造成符合或违背国际贸易基本准则两种后果,因而被区分为合理与不合理两种形式,但其限制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本质是无可置疑的。

至于合不合理,笔者认为关键是一个度的把握,因为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为了保护环境和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必然会采取一些措施规范进口行为,这些措施虽然客观上也会造成限制某些产品进口,但根本目的不同。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国际贸易中必需的,也是符合贸易基本原则的。

二、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应对绿色壁垒应采取的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频频遭受了来自国外的绿色壁垒障碍,出口严重受损。而由于我国绿色标准的门槛过低,又导致国外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和产品长驱直入。绿色壁垒的冲击使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

所以我们应在充分认识绿色壁垒二重性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突破国外的绿色壁垒,保护我国的出口贸易,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利用绿色壁垒,保护生态环境、人和其他动植物的健康,保护国内的民族产业。

1.跨越国外绿色壁垒的应对措施

在突破国外绿色壁垒方面我们可采取以下法律应对措施:

(1)坚持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加强贸易谈判

绿色壁垒的背后隐藏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加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技术、资金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又是发达国家以前对其他国家殖民掠夺造成其环境破坏恶果的延伸和继续。所以,在环境保护上,我们应秉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由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在国际贸易中设置绿色壁垒也应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一个过渡期。我们应秉承这一原则加强与发达国家的贸易谈判,突破壁垒。

(2)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建立“绿色贸易信息网”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因此,我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一个“绿色贸易信息网”,收集各国与绿色壁垒有关的信息,为我国应对绿色壁垒提供最及时、最准确、最完整的有效信息。

(3)认真研究有关绿色壁垒的经典案例,善于灵活运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

认真、深入研究有关绿色壁垒的经典案例,总结别国的经验教训,充分运用非歧视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及谈判机制,主动申请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尽量把涉及我国的绿色壁垒纠纷案压制在磋商阶段解决,使我们的损失最小化。善于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培养熟悉WTO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专业律师。

(4)根据WTO的规则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促进与国际的接轨,积极推动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 ①将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具体化、法律化

近几年来我国虽签署了十几项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环境公约,但是,有的公约在国内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即使有的公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但很多是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层次上,其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

②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的不足

我国有些法律规定和WTO的原则有出入且相关法律没有很好衔接,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

③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健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

当然,应对绿色壁垒仅靠我国现有的几部法律法规肯定还远远不够,它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需要一整套涵盖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包装、检疫等全过程的完整绿色壁垒法律体系。

(5)推广环境认证,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积极推动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

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制度,加强与其他国家环境标志的相互认证。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征污染物排放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生态环境税等税种,利用绿色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补贴实行清洁生产的污染控制和自然保护措施,以此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方式,研制环保产品,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跨越国外绿色壁垒。

2.我国合理利用绿色壁垒的应对措施

另一方面,我国在积极应对国外不合理的绿色壁垒的同时,还应合理利用符合国际贸易基本原则的绿色标准,以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人和其他动植物的健康,保护国内的民族产业。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物流;核心竞争力;物流人才;物流成本;信息系统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最大程度的带动了物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我国国际物流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国际物流企业竞争对手时,如何在国际物流市场上和竞争对手抗衡,如何在国际物流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是现阶段我国物流企业应当思考的问题,这将直接关系我国国际物流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

一、国际物流概述

(一)国际物流内涵。所谓国际物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物流,国际物流是国际间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都是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的。国际物流具体是指当生产和消费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独立进行时,为了克服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空间隔离和时间距离,对物资(商品)进行物理性移动的一项国际商品贸易或交流活动,从而完成国际商品交易的最终目的,即实现卖方交付单证、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接受单证、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的对流条件。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大部分是依靠外向型经济模式,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价格优势带动了我国国际贸易的长足发展,随之我国国际物流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

(二)开展国际物流的必要性。国家与国家之间要开展贸易就需要国际物流在中间发挥桥梁作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一体化形成各国之间的不同分工任务。那么国家与国家在实现劳务流动和商品流动时就需要国际物流在中间发挥的重要作用。开展国际物流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物流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必要条件。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一体化形成国与国之间的不同分工,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独包独揽,所以国际背景下的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就成了新时期的必要趋势;新形势下国际贸易对物流在质量要求、安全要求、效率要求以及经济要求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上所述,开展国际物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国际物流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因为对国际物流企业建立的法律法规还相对缺乏,所以在实际国际物流作业中产生的问题找不到更合适的法律依据。同国际贸易带动国际物流企业发展来看,国际物流的相关法律法规则远远跟不上国际物流企业取得的快速发展。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而影响到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速度也就不难想象了[2]。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现阶段我国从事物流业务的公司类型多为第三方物流公司,这部分从业者的前身多为运输、货运及大型国有企业运输部门剥离改制而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约束以及从业者本身素质上的差别,其在从事物流业务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系列法律纠纷,因此,适时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流行业法律法规是对我国高速发展的外贸物流行业的巨大推动。

(二)我国物流企业提供服务功能化单一。我国国际物流企业因为提供的服务过于单一,所以在与其它国家进行物流企业竞争时没有竞争力。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的发展使得任何企业对于自身的要求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而对于国际物流企业而言,它面对的是更多的国际竞争对手所以更要提高服务功能化、全面化的要求。但是现在我国国际物流企业仍然沿袭过去的战略思维,更加注重对于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单方面的运输环节这个步骤,显然是不行的。作为新时期我国国际物流企业要从全局出发进行战略性统筹和战略性管理,重视对供应链的管理模式和一体化物流管理。通过制定完备的物流解决方案并将其运用到物流的整个过程中,实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延伸服务,寻找到属于本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物流信息化程度偏低。相对于大部分从事物流业务的国内物流企业,其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外资物流企业早已在信息技术领域取得了领先优势,他们大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支持其物流业务的开展。例如,供应链管理系统(SCM)、供应商管理库存系统(VMI)和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中的物流管理部分早已应用于外资物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中。尽管国内物流企业近年来日渐重视其企业内信息技术的应用,但由于受各种影响因素的限制,其发展速度要落后于外资物流企业。

(四)缺乏适应市场需求的物流优秀人才。随着全社会对物流行业这个朝阳产业的越来越重视,各大专院校也相继开设了物流相关专业,不可否认其对物流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其局限性却日趋显著,由于缺乏相适应的培养模式导致符合市场需求的物流人才相对比较少,同时层级较低,一般仅为从事物流一线服务的人员。然而,当前物流行业中高级职位普遍非常紧缺,不少企业在招聘都遇到困难,归根结底,其原因在于真正符合要求的具有国际视野以及全局观的物流人才很少,严重制约了我国物流行业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加快我国国际物流发展的策略

(一)政府加大对国际物流支持力度。政府必须加大对国际物流的支持,这是加快我国国际物流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对于我国国际物流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笔者认为政府要加大对国际物流的支持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于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国际物流业要实现有序高效的发展除了自身建设以外,更需要来自于政府的支持。从政府角度出发要完善国际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物流企业不同于其它国内物流企业,它要涉及的方方面面都非常的严格,不允许有失误和疏漏,政府机构通过依据国际准则和标准来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更好的推动我国国际物流企业的高效、有序的运行。没有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扶持,国际物流企业是运行不好也是运行不长的。

其次对于物流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调整。政府在对国际物流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上进行调整工作重点离不开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严格实施对注册国际物流企业的注册登记。尤其是对国际物流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作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国际物流企业实行注册审批时,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于道路收费站点要做好实时的监督和清查,避免乱收费站点的存在,避免乱收费的现象再发生。

(二)降低国际物流成本。降低国际物流成本也是加快我国国际物流发展的策略之一。对于降低国际物流成本的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供应链的视角来降低物流成本。要实现物流企业物流效率提高和物流成本降低,单单从物流企业的一个环节来进行控制显然是不行的,还需要从物流的初始环节,也就是说从原材料到最终用户这个最后的环节要进行同时的控制,这样才能实现物流效率提高的最终目的。在对供应链的管理上要保证与供应商形成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避免因不必要的纠纷而造成物流企业仓储库存和资金占用。

其次要在服务工作的优化上做更多的努力。通过对于顾客服务的改善和优化以消减成本。对于顾客服务工作的优化不能离开一个前提,那就是对于服务质量的降低。对于顾客服务的具体优化需要以下几个步骤,一是要知道顾客期望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了解这些内容是作好服务工作的首要前提;二是实现物流服务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现在企业的竞争能力衡量标准已经渐渐变成对顾客服务的专业化的考评。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国际物流信息系统发展。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我国国际物流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完备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所以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国际物流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完善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对各项技术的应用来实现货物的识别和存取,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物流作业效率;建立一个公共型的物流平台,通过利用这个平台达到国际物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以及物流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共享。

其次要加强国际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国际化物流系统运行需要以足够的信息为基础的。而在整个物流系统协调过程中参与其中的部门众多,这样就会自然地形成一种复杂的物流信息系统。国际物流企业不仅要制作大量的单证,而且要确保其在特定的渠道内准确无误地传递,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是巨大的。因此,准确高效的完成国际物流作业,需要有高效的信息系统来支持。

(四)完善国际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要实现我国国际物流企业与国际的接轨,就要对标准化体系建设进行不断的完善以期实现与国际标准化相统一和协调的地步。对于我国国际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开展。首先要对物流标准进行及时的更新,把与现时期脱节的标准及时的删除,并及时完善新的标准。对于通用性较强的物流装备和物流设施的标准要进行系统的整理,以保持与国际标准一致;其次要在数据传输标准、物流用语以及技术标准方面做好标准化工作,尽可能把这些指标都提到国际化一样的标准高度。

(五)加强对我国国际物流人才的培养力度。为了推动我国国际物流良好长足的发展下去,对于国际物流人才的培养显然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前我国国际物流人才在语言上遇到的瓶颈。要突破这个瓶颈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于我国国际物流人才的培养。首先对于国际物流人才的培养。对于我国国际物流人才的培养一定要本着全方位、多层面的培养立场。不但要做好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教授,还要做好包括网络、国际贸易等相关学科知识的补充,努力培养综合型国际物流人才;其次要着重培养一些专业型人才,比如通晓报关、国际贸易结算或者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最后为了吸引国外高级物流人才,我国国际物流企业要积极改善本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条件。

参考文献:

[1] 周启蕾,朱国宝,萧汉梁.我国物流理论研究的现状与未来[J]. 中国流通经济, 2000(2):4-7.

[2] 梅焰. 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3] 郭成, John Brown. 现代物流管理[M].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

[4] 车卉淳,朱群芳,周学琴.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首都绿色物流发展战略研究[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9.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绿色壁垒;双重性;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2-0033-0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壁垒正在被不断打破。而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产品高昂的生产成本,在同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近年来,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被西方发达国家频繁使用。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受到了绿色壁垒的冲击,中欧纺织品、鞋类和农产品争端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一、绿色壁垒的双重性质

绿色壁垒,又称绿色贸易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环境壁垒或生态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保护人类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采取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国外的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客观上对国际贸易产生某种限制或障碍作用的各种措施。[1]

绿色壁垒在本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从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为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和其他动植物的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它被一些发达国家用来作为限制或妨碍他国,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屏障和工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具体适用上,绿色壁垒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手段,绿色壁垒具有普遍适用性,任何具备一定经济技术实力的国家都可以采用绿色贸易壁垒,对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设置一定的障碍。但另一方面,建立绿色壁垒首先要求在本国国内实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和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使得这种“广泛适用”具有了一定的欺骗性,因为实际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科技水平和产业结构,因此难以通过构建绿色壁垒来保护国内市场,反而会使本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力。

我们认识到绿色壁垒的双重性,才使得我们可以趋利避害,在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规避其他国家对我国设置的绿色壁垒,同时也为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绿色壁垒体系,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捍卫我国正当经济利益。

二、绿色壁垒的法律应对

1.冲破其他国家对我国设置的不合理的绿色壁垒

(1)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多边贸易谈判,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的绿色壁垒之所以成为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冲突的主要形式,其根源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技术、资金的差距。因此,在参与国际环保斗争时,我国应要求由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根据WTO实体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在承担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的同时,对于绿色壁垒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个过渡期,为我国在各条约中争取到有利的地位,创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2)建立绿色贸易信息收集机制,强化信息交流与沟通

绿色壁垒的产生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虽然发达国家往往了许多绿色壁垒的有关信息,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对绿色壁垒的有关信息却知之甚少。因此,我国应该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收集各国绿色壁垒有关信息的专门机构。搜集整理各国绿色壁垒有关的法规、典型案例、环境标准、环境标志、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绿色消费等信息。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贸易对手公布其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该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所缔结的相关贸易协定,以使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及外贸企业熟悉它们,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2]

(3)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开展针对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针对由于绿色壁垒等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的贸易争端,WTO有一套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此类矛盾和冲突。我国应充分运用非歧视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及谈判机制,主动申请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尽量把涉及我国的绿色壁垒纠纷案件压制在磋商阶段解决,使我们的损失最小化。即使进入专家组程序和上诉评议程序,也应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同时还需要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开展针对性研究,需要一批熟悉WTO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专业人士,主要是法律方面的人才。

(4)根据WTO的规则完善我国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

加入WTO以来,我国的环境经贸法律法规对涉及绿色壁垒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进行了规范,但这与WTO的要求仍存在差距。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

第一、我国签署的某些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环境公约在国内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支撑,即使有相关的国内立法,大多也属于行政立法,其立法层次有待提高。

第二、我国的法律规定和WTO的原则有出入,且相关法律没有很好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对外贸易法》中把“环境保护例外”与“安全例外”并列不可取。其次,对“所必需者”、“任意或无端的歧视”、“不会形成伪装起来的国际贸易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道实施”等所包含的实施条件,该条文未作说明。最后,《对外贸易法》的环境保护例外没有与《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很好地衔接,有的规定甚至不一致。[3]因此,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中将环境保护例外与安全例外分离出来,在两个独立的章节分别进行规定。对环境保护例外的引用条件按照专家组的解释作出修订,对其他相抵触的经贸法律法规作出相应改动,使之更加协调。

第三、我国应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突破绿色壁垒作好准备。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与发达国家的生产方法、标准有一定差距。该法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和有效的制裁,从而使得鼓励清洁生产的措施也就形同虚设。[4]因此,应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计划,逐步采取有效措施使相关企业采用无毒、无害的清洁生产方法。

2.加速建立中国特色的“绿色防火墙”

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在不违背WTO有关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具有本国特色的“绿色防火墙”。

(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技术法规体系

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善的环保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我国在这个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并无技术法规这一提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属于事实上的环境技术法规。我国的这些强制性标准与法律及技术法规还是有明显差别的,主要体现在编写格式、技术内容、协调方式、制定修订程序等方面。[5]因此,将这些强制性标准修订之后纳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的技术法规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

我国在此领域的相关机制虽已启动多年,但环境标志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需要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标准、审查标准、检查认证、使用许可、监督管理、使用期限等诸多内容做出具体、明确而又富有操作性的规定。从国际法角度,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磋商,在环境标志问题上相互承认,使我国的环境标志国际化。

(3)制定防止污染环境的货物进口和项目引进的法规

近年来,“洋垃圾”这个新生事物开始频繁占据公众的眼球,这是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为了使其有毒有害废物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实施的转嫁环境污染的行为。为了应对这种状况,早在1995年我国就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3月又颁布了《固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些还远不能阻挡一些国家把污染物转移到我国。我国应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抵制发达国家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进行“生态掠夺”、污染性行业国际转移及有毒有害废弃物输出。

(4)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和环境关税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的绿色壁垒体系就必须适时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生态条件、保护环境,而且对提高全社会的环保积极性,鼓励和督促企业执行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都有积极意义。

在完善国内的绿色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应重视发挥关税和外贸补贴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建立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环境关税在实施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内产品征收环境税,因此,在实现国内产品征收环境税的基础上,我国应早日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环境关税制度。此外,我国也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绿色补贴制度,对达到环境技术标准的国内出口企业出口的相关产品给子适当扶持,以降低此类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刺激国内企业转变生产工艺和方法,推动我国绿色贸易的发展。

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环保全球化已成为我们时代的重大主题。作为环保时代的贸易保护手段,绿色壁垒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和发展。我们能做的是顺应全球绿色浪潮,完善相关的贸易、环境立法,构筑我们自己的绿色“防火墙”体系。

参考文献:

[1]朱晓勤.WTO与绿色壁垒: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2001,4:23.

[2]王哉、洪晓梅.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J]. 东北大学学报,2000,4:12.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贸易关联性 对外贸易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双边贸易迅猛增长双边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稳步上升。在美国对华出口大幅度增加的同时,中国对美出口增速更为显著,据美方统计,2007年与1994年相比,美国从中国进口增长7.3倍,中国成为其超过墨西哥和日本、略低于加拿大的第二大进口来源国。美国对华贸易持续逆差且呈不断增加态势。世界范围的贸易不平衡,在中美双边贸易中得到充分体现,中美两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利益相关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供给因素与美国的需求因素共同作用,成为驱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双引擎。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出口贸易与美国进口贸易的依存度,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方向作出建议。

二、实证分析

1. 数据与变量

本表采用的是1998年至2008年的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与美国国际经济研究局数据库,主要包括中国货物出口、服务出口总额以及美国货物服务出口总额。

表1:数据汇总(单位:亿美元)

2.平稳性ADF检验

(1)美国进口总额ADF检验

(2)中国出口总额ADF检验:

3.回归分析

从上述数据Tau统计量的P值显著大于0.05可知,这些序列非平稳,至少存在一个单位根,可以对它们做回归分析。回归的结果如下。

从上表可以得出回归方程:Ai3=1043.1+0.10099*Ce3, (Ai3为美国进口总额,Ce3是中国出口总额)并且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远小于0.05,系数显著有效。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货物出口与美国的货物进口关联性比较大。由此在发展国际贸易中,我们应继续加大和美国的贸易往来,建立对美贸易发展的长远规划,促进对美贸易结构升级。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政府方面继续实施对外贸易优惠政策。鉴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极大推动性,应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给广大的我国贸易市场和商品需求增添吸引力,但是需要注重的是,企业在使用优惠政策上要规范。

2.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和助推器,我们应根据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等贸易原则,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充分利用WTO赋予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更加成熟,做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过程中有成熟的法律法规可依。

3.加强环境保护,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环保与外贸相互促进”的思想,实现绿色贸易。企业要努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打品牌战。同时也要重视贸易市场战略战术。

参考资料:

[1]郭鹏辉.对外贸易辉煌成就背后的冷思考[J].经济理论研究,2009.14

[2]王绍媛. 中国对外贸易的战略选择[J]. 财经问题研究, 2003,(05)

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范文第5篇

【摘 要】产品责任延伸制度是随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而产生的,它在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起着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成为各国设置的新型贸易壁垒,阻碍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我国有着“世界工厂”的称号,但是我国技术水平落后,同时我们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普遍滞后,难以与国际接轨,使我国企业在面对国际高标准要求时应对不足。这种新型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影响很大。

【关键词】产品延伸责任;贸易壁垒;贸易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避免在环境问题上出现“公地的悲剧”,更合理地分担保护环境的责任,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教授最先提出了产品延伸责任这个概念。200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EPR:政府工作指引》的研究报告中,将产品延伸责任定义归纳为:EPR是一项环境政策,生产者对于其产品所负的责任(物质和/或财务责任)扩大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但是,在这项制度发挥着巨大的环境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旦EPR制度被广泛确立,那么各国、各地区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己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这样一来,在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想下,发达国家往往会凭借其先进的技术水平,高敏度的检测仪器,人为地设定高水平的产品延伸责任标准,阻碍其它国家,尤其是技术水品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从而产生过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产品延伸责任”贸易壁垒。

一、“产品延伸责任”壁垒

“产品延伸责任”壁垒是一种技术性的壁垒,它是以保护本地区环境为由,通过建立商品的包装、原材料以及可分解性等方面的严格标准,为商品进入特定市场设置障碍。

(一)“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理论分析

在WTO等国际组织的斡旋下,关税性贸易壁垒逐渐消失,但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想并没有消退。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的产业不受外来产品的冲击,各个国家纷纷将目光转向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上来。而产品延伸责任将生产者的责任扩大到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提供安全信息、废弃产品回收再利用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一件产品从生产到最终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在如此多的责任中间,任意选择一种责任就可以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而且,依据生产者延伸责任建立起来的贸易壁垒拥有很多独特之处。

“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的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延伸责任”壁垒是一种多重性、持续性贸易壁垒

这个特点是“产品延伸责任”壁垒之所以独立成为一种新型贸易壁垒的主要因素。关税性贸易壁垒主要是在产品进口时,一次性征收高额的关税,从而抬高出口商的成本,使产品失去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它仅仅是在进口时一次性的征收。而“产品延伸责任”壁垒则不同,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论指导下,这种壁垒在产品进口前,可以对产品的生产阶段进行干预;在产品进口时,可以对产品的安全信息、环保质量等设置壁垒;在产品进口后,可以对产品在废弃后的回收、利用设置壁垒。因此,它的干预作用要远远大于普通的贸易壁垒,可以更好地起到保护贸易的作用。例如“ROHS指令”规定了进口欧洲的电子产品不得含有某些有毒物质,WEEE同时又规定了生产者对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义务,这无疑起到双重壁垒的作用。

2、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合法性

“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的产生,有着合理的理由,即为了保护本国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这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们迫切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的今天,恰恰符合了公众对政府的要求和期待。同时,在WTO、GATT等相关贸易协议的笼统授权下,这种贸易壁垒也具有了合法的外衣。例如,在《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中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规定。”这里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的性质

“产品延伸责任”贸易壁垒具有双重性质。“壁垒”这个词在英文中本身就是一个中性词汇,并没有明显的倾向性。一方面,它有利于遏制全球环境恶化和资源浪费的趋势,可以防止污染物在地区之间传递,由其它地区的人民承担外部性成本。为解决人类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条道路,推动了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经济学上,零污染同样是没有效率的,因此,我们必须允许有效率的污染的存在。但是,在国际贸易领域,很多国家常常借着保护本国环境和国民健康的理由,刻意制定高水平的产品准入环境标准,为进口产品提出较高的产品延伸责任,从而增加出口商的成本,借以保护本国产业,这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我国应对“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的法律缺陷

我国容易遭受“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的原因,除了因为技术水平落后以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技术标准严重滞后,法律法规体系缺陷太多,无法与国际接轨。造成我国的企业长期在一个落后于世界的法律氛围中生产、发展。一旦接触到国外先进的标准和法律显得准备不足。

(一)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缺失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出口企业缺乏相关的意识和经验。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废弃产品回收法律,也没有一个系统规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规定散见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大都是原则性规定,体系混乱,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根本无法执行。我国法律体系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和配套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都提出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制定和强制性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其次,多数法律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主管机关,致使法律可操作性低。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在第20条规定对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应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的方案,然而本条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在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并未规定任何的与本条有关的法律责任。第三,大多是针对各个行业单独立法,因此缺乏协调性和整体性。我国不存在产品回收利用法,而《环境保护法》又没有涉及产品延伸责任,造成我国的产品延伸责任相关法律没有一个主导性的法律,大都是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各行业的单独立法,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而且,对于包装物等相关领域来说,我国甚至很少有相关法律规定。这种体系混乱的法律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低、不同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造成执法部门和规制对象无法依法确定自己的行为。这就使得我国的出口企业没有相关产品延伸责任的意识,对相关的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预防策略,在产品延伸责任壁垒面前没有足够的准备。 (下转第83页)

(上接第81页)

(二)技术标准滞后

一个国家的产品技术标准的高低不仅反映一国的技术水平,还反映一国对产品某些性能的要求。据报道,美国和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国际标准采纳率达到80%,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中国际标准采纳率为 90%,而我国国际标准采纳率仅为40%左右[1],而且我国的产品标准存在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多个体系,各个体系相互之间并不统一,使得这种技术标准的可行性进一步降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明显滞后,以我国现有工业标准为例,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2]例如,在GB90—85《紧固件验收、检查、标准与包装》标准中规定:“在正常的运输和保管条件下,应保证产品不受损坏和便于使用,包装形式和方法由制造厂确立”。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包装物要易于拆解、利于环保并方便回收再利用的要求,按照这种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势必会遭遇发达国家的抵制。

三、应对“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的法律措施

出口贸易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为我国的经济腾飞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了保持出口贸易的持续性增长,我们必须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和科研努力,减少我国企业遭遇“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的概率,为我国出口产品和厂商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一)建立完善的产品延伸责任法律体系

完善的产品延伸责任法律体系,不仅可以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还可以为出口企业创造一个充满生态保护的生产氛围,让企业从内心确立产品延伸责任意识,并增加承担产品延伸责任的经验,从而在对外贸易中游刃有余。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外贸易法》等为补充,辅助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强制性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等行政法规以及其它地方性法规的产品延伸责任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中,应当对产品延伸责任的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回收方式、主管部门以及惩罚措施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出详细的《产品、包装物回收目录》,并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地方特点,制定自己具体实施《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法》的配套法规,提高产品延伸责任法律的可操作性。

同时,我们必须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相关企业的行为和产品进行监督,使产品延伸责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切实得到实施。

(二)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标准

我国频繁遭遇“产品延伸责任”壁垒的一个重要内因是我国的技术水平低下,难以适应国外对环境质量的高标准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支持企业的创新性研发,鼓励企业同大学等科研单位合作研发新原料、新技术。同时,高标准的要求是改进技术的动力之一。我们应该适时地提高我国产品的技术标准,广泛地将国际同行标准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从而使国内企业能够很快地适应国外产品延伸责任的新变化,更好地应对“产品延伸责任”壁垒。我们还应该尽快地完善我国的认证体系,提高认证技术、严格认证标准,从而使国外相信并认可我国的认证,减少企业的认证成本。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