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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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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及时:完整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信息披露的有效执行为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但是实际中却发现不少问题,有关部门非常有必要对产生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进而对症下药,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和不及时性

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没有严格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上市公司自由选择的空间,他们可以选择部分属于商业机密信息保留而不公之于众,但对于影响投资者作出判断的指标和重要消息,是一定要及时进行公示的,许多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负担,没有督促就不主动地披露相关信息,有时候延迟公布重大利好利差消息,投资者势必会因此遭受损失,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化,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地发现这些问题。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按理来说,上市公司应该如实地披露相关内容,但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中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欺诈上市问题。企业要想上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制度,但是很多上市公司是不符合上市条件和资格的,他们为了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不惜冒着极大风险,对外谎称已经上市或者即将上市,造成股票市场上信息虚假的现象,一些投资者不知道他们这一手段,结果匆忙买进,到后来亏得血本无归才追悔莫及。二是捏造虚假信息,作假凭证。上市公司为了让人信服,对于相关凭证进行扣押和修改,这违反了会计基本准则,为了达到“圈钱”的目的,他们伪造了上市公告书等资料,做假的会计凭证,虚增利润。比较典型的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银广夏”事件,银广夏的员工和老板虚增利润10多亿元,众多投资者几乎全款损失。

(三)信息的不充分性

上市公司不充分披露信息,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一是对于财务指标的披露不够充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大多是盈利性的指标,这样投资者看起来就会做出该公司业绩不错的判断,有利于公司股票的上涨,事实上却是故意隐瞒了重要指标,一些指标却是看上去利润很高,但综合来看就不一定了,几年前的“猴王事件”和“三九医药”就是最为显著的案例:二是对于重要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总是避重就轻,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进行公示,对于投资者影响不大:三是进行虚假报告,上市公司操作利润,粉饰财务信息,用假的报表和相关凭证蒙蔽公众的眼睛,来博得其他公司的认同,这会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例如蓝田股份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2770万元。

二、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证券市场是复杂的,从政府、证监会、交易所、投资者、上市公司等多角度来看,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一)主观原因

主观上,一个公司不可能什么时侯都处于盈利状态,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更多资金,进行财务上的手脚,给社会公众造成经营业绩好的假象,他们有时侯还会收买部分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方便他们运作,还会和相关证件机构打好关系,巨额利润的背后,实则是大量的亏损,银广夏事件就给了人们一个深刻的教训。

(二)客观原因

1.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有两个,一个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另一个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必须先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然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很多投资者应该很熟悉,一类是定期报告,一类是临时报告,审查这两种报告的时侯,交易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采取的是事前审核的办法。实际生活中,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特别短,并且,交易所的人力、物力等是极为有限的,特别是应对定期报告,各上市公司要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仔细认真地审核众多本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并且不出现纰漏,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审查不够严格,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银广厦”事发前,证监会曾经作了两次巡回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这充分说明了监管机构的执行力低下。

2.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存在问题,不利于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相比较之下,证监会拥有较多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关于真实性的问题,应该比交易所更能发现,但事实情况却是,同交易所一样,不仅面临人力物力短缺的问题,还存在专业知识上的障碍和不足,导致监管的过程中很难发现问题。

3.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混乱

上市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定位不清楚,有的公司专门设立审计委员会,有的仅仅设立简单的审计部,对于审计工作在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也是存在较大的问题,有的公司董事长兼职总经理,这就集决定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很容易产生随意性的问题,他们可以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去修改和决定公司重大决策。

三、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层次

之前出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并且也在不断修改当中,后来的《破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政府对于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咨询公司管理的内容上升到了法律层次,就会用立法的程序去处理证券市场上的问题,投资者也会更加信任证件机构和政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强化中小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就不会随意修改会计报表和凭证,中小股股东权利得到了有效强化,就会对公司智力高层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冲击力,有利于公司良性发展。

(三)发挥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优势

证券交易所本身就是一个自律机构,具有政府监管不具备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对证券市场的及时监察能力,但是在我国确实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延伸机构,独立性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对于信息披露仅仅停留在持续披露阶段,缺乏首发审核的权利,降低了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因此要发挥出交易所的优势,在短时间内省去中间的过渡环节,直接参与到披露的完整过程中,配合监管机构实现政府高效监督的目标。

(四)强调上市公司的自觉披露意愿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第2篇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审计重要性与法律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之间有什么异同呢?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判定的审计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越多,而相应的审计风险就越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对客户的初步评价进行的职业判断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客观数据进行的适当调整。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合理与否一部分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另一部分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专家注意义务。如果这两者均能恪守,则不可能出现导致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虚假信息,除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存在掩饰很好的虚假,而后者则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

从审计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义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二者从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认为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断报告是否可认定为虚假报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审计重要性是贯穿于审计始终的,是在财务报告到达公众之前,由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鉴证,对审计重要性判断得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标准则相对确定一些,它是在财务报告已经到达使用者且已经发生争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此时发生虚假陈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的决策也已经明确,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对要客观与简单一些,法律重大性标准更注重的是结果。但法律重要性标准依然是一个主观判断,其中依然蕴涵财会技术要求,对这种判断的作出还需要参考审计重要性。从这一意义来说,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一致,则审计报告依然是客观公允的,不构成虚假报告;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不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或是职业能力不够、或是未能恪尽职守,报告构成虚假报告。由此,我们对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的讨论可以下一个结论,即虚假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其一,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其二,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性质分析

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虚假报告损害的是客户的经济利益,则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在注册会计师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即财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上,各国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构成是“将确认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保护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反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专家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方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方对专家的信赖而产生。我国《证券法》规定,专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对法律责任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宗旨分析,我国也认为专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只是受托制作专家报告者,他与利益第三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依照合同违约来追究,会受到合同责任相对性原理的制约,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据以追究专家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可以因直接追究赔偿责任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通过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来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鉴证职能,保证其超然独立性。

审计报告是由作为专家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基于对专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及其执业行为准则的社会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虑,报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赖专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使用者对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知情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由于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发行公司财务资料,其本身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受信人即专家滥用其权力,就要求受信人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基于这一法理,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虚假报告可以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相应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不过,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转移了举证责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认可了行为人举证反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进行有效抗辩。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承担对利益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报告被认定为虚假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尽应有的谨慎(亦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是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规定)、报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发生了经济损失、该损失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内容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以上四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能构成侵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关于虚假报告鉴定制度的探讨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 浅析

1、引言

会计信息披露是我国现今证券市场中的重要部门,作为上市公司,其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界公开,以便使群众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投资。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上次公司给予外界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可信度都不尽如人意,从而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而为了保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好发展,就应当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其及时的进行改进。只有真正的做好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的披露制度进行执行,才可以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

2、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1会计信息不客观

对于会计信息来说,应当以实际交易过的信息以及相应的事件来对所报告的数据进行确认以及记录,从而能够真实有效的对符合会计要素的信息进行。这是对会计信息的最基本要求,需要各家公司严格对其遵守。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一部分公司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着想,在对信息进行披露时,根本没有遵守这项准则,而是采取一些不法行为如造假、操控、扭曲等恶劣的方式对会计信息、账面数据进行任意的增加或者减少,从而对证券市场以及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2会计信息不明确

会计信息必须要准确清晰,这样才能够使人们对其产生正确的理解并加以使用,这是会计信息的最重要原则。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很多公司也没有达到这项要求,部分公司仅仅追求自身的利益,对于公司有利的信息则第一时间并加以渲染,但是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则采取“大事化小,小时化了”的原则,往往将实际情况缩小甚至采取隐瞒的方式,这种行为都是对群众的欺诈与误导,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2.3信息披露不及时

对于会计信息来说,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就应当第一时间对其进行确认并报告,不能够对信息加以提前或者滞后,从而使人们能够及时的对所发生的信息进行掌握。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部分公司往往将有利的信息及时披露,而对于公司不利的信息则迟迟不予。这样的信息披露方式,会使投资者不能够对信息进行及时的掌握,从而对自身的判断造成不利的影响。

2.4信息披露不严谨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在不同时间发生的交易,在其内容与性质类似的情况下就应当对其采用同样的会计政策,而不能根据交易的不同而随意变更准则。如果因为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准则的,就应当在其后的附注中对其加以说明。而在实际情况中,违反这种原则的情况经常发生。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对内部信息加以提前泄露,在获取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使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这种随意性的表现都为我国的证券市场环境蒙上了阴影。

3、解决我国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途径

通过上述我国现阶段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使我们深深体会到了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不规范,也使我们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对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严重危害。这都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一定的途径对问题进行有效遏制。

3.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政策

任何行业想要得到良好的发展,一套健全的政策体系必不可少。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也是一样,只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才能使这个行业中的公司个人能够对其进行严格的遵守,从而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我国目前法律不够细致,操作性差的缺点,相关部门应当深入的对证券市场的需求以及现状进行调查,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完善,仔细制定每一个细节,添补以往的漏洞,不给违法分子任何钻空子的机会。同时,还要对在会计信息上造假的公司个人进行明确的责任界定,这样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够第一时间对其责任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追究其责任,从而使违法分子对所做行为产生恐惧感,进而降低事件发生的几率。最后还要结合当前社会网络化的趋势,对于网络财务的相应问题应当及时的制定好相应政策法规,做到制度上的未雨绸缪。

3.2遵循市场需要,健全会计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中,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这两个在本质上有所区别:会计准则是原则性的,而会计制度是导向性的。通过这两者的相互结合,则可以对公司会计事务的各项操作进行严格的规定与监管。所以,在对会计制度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当追求具体化、详细化,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另外还要保证制度的易操作性,这样才能够使得制度有所依、有所持。要尽可能的减少制度中的原则性条目,而是要大力增加具体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通过对制度的详细制定,才能够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同时在制度上避免出现虚假信息出现,从而为证券市场的秩序进行维护。

3.3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会计师作为接触公司会计业务的第一线人员,对公司的会计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建设,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我们应当对会计师自身法制观念进行增强,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懂法、依法。与此同时还要对其职业道德进行提高,使他们能够在正确的从业思想中进行会计工作。其次,还要对会计人员的自身技能进行加强,通过定期的培训教育,来定时的对会计从而人员的技能素质进行提高。其次,还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方式进行转变,要通过良好的制度与运行方式来保证事务所应有的利益,使他们树立以质量获发展的经营理念,而不是以一些歪门邪道的方式如拉关系、低要求来对客户进行招揽。如果不能保证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就难以保证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从而对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4、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对会计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分析,并通过努力将其改进,从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良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黄娜.刍议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J].中国证券期货.2012(10)

[2]刘青民.当前证券市场体制建设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中国证券期货.2012(10)

[3]刘老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2(19)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价同向波动率;价格发现;证券市场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4-0040-02

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的股价经常出现齐涨共跌的局面。境内证券市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它与中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有何关系?

一、信息披露和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任何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定价功能,或者说价格发现功能。证券市场也不例外,一个发育完善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能够合理确定证券价格的市场。在证券市场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由于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对证券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从而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也就具有直接作用和决定性意义。因此,从本质上看,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的处理过程,正是信息在指引着资金流向各实体部门,从而实现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信息披露质量是证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衡量指标。

从根本上讲,信息披露质量取决于内生于其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它不仅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的法律措施,还包括事前法律保护和事后法律救济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它涉及到公司立法、证券立法、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诉讼制度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由于法律制度及其环境的复杂性,评价起来难度较大La Porta et al.(1998)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来评价各国家的投资者保护状况。。因此,我们将采用股价同向波动率指标来间接衡量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二、股价同向波动率是证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衡量指标

所谓股价同向波动率,也就是平均每月沿同一方向涨(或跌)的股票占所有上市公司数的百分比。如果股票的预期收益率为零,市场中各公司的股价变动相互独立,并且市场信息透明,可以从理论上证明,股价同向波动率应该等于50%。即使股票的预期收益率大于零,公司股价的波动存在相关性,市场信息比较透明的高质量市场的股价同向波动率也不会离50%太远。总之,在股票预期收益率和公司股价波动的相关性差别不大的情况下,股价同向波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竞争力。统计数据表明,发达国家的股价同向波动率较低,1995年,美国股市的股价同向波动率为58%,加拿大为59%,德国为61%,英国为62%;而在发展中国家的股价同向波动率则较高。这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信息透明度较差,投资者无法获得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其买卖股票行为多根据市场中的各种小道消息进行投资,投资几乎是一种跟随大势的行为。因此,股票市场经常会出现齐涨共跌的局面。

图1股价同向波动率与证券市场竞争力

与香港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股价同向波动率如何呢?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下面,本文将进行计算分析。

表1反映了2004年各月份沪深股市与香港股市的股价变动情况。其中沪深股市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CSMAR),香港市场的数据来源于Wind金融财经数据库感谢Wind资讯的孙骏经理在数据方面提供的帮助。。

表1:2004年各月份沪深股市与香港股市的股价变动情况

图1、股价上升的股票在所有股票中所占比例的变动曲线

以上反映了2004年各月份沪深股市与香港股市的股价变动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相对香港证券市场,大陆证券市场的股价同向波动更为剧烈。为了准确衡量一定时期内证券市场股价波动情况,我们采用股价同向波动率的计算指标。

根据以上方法,经计算,香港证券市场的股价同向波动率为635%,而沪深证券市场的股价同向波动率高达814%。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状况差,透明度低。

三、如何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在于透明的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的质量依赖于良性的法律制度安排。从世界范围内的境外上市来看,上市企业流出方多为新兴市场,尚未形成配套的立法、行政、司法体系和有效的法制环境,其企业之所以去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很重要原因是为了规避本国脆弱的、滞后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而相对应的是,上市资源流入方多为成熟证券市场,已经建立独立于行政的法治,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公正有效的监管和司法、良好的信息披露、诚信市场文化、灵活的市场创新等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相当健全。所以,要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必须着眼于如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市场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毫无疑问,这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1)改变过去重视融资、轻视投资的“单边市”行为,加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旨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2)完善立法。我国证券市场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累积了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如国有股一股独大、关联交易等。以前的《证券法》对这些问题基本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因此,应完善《证券法》与《公司法》在相关信息披露领域的立法工作;

(3)提高违法成本。改变过去违规成本低下,违法收益大于违规成本的现象。

参考文献:

[1]Morck R.,Yeung B.,Yu W.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stock markets:why do emerging markets have synchronous stock:price movement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0,(58):215-260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管体系 监管目标 法规体系 运行机制 保障机制 惩罚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走上了规范的公开披露信息轨道。但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随着“郑百文”、“银广厦”等恶性虚假披露事件的曝光,监管不力问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监管失效既有监管制度目标事实上的错位、监管所需的配套法规不完善,又有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本文以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为中心,力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一.确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

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要之举是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增强监管目标的稳定性,走出监管目标多元化多变性误区。按照“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的原则,证券监管目标有三个: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确保市场公平、有效率和透明:第三,降低系统性风险。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会积极介入,不介入也就不会有市场。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首选目标,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主要的、专门的领域,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也应服务或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在的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因此我们要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立足点。

二.建立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有效机制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是做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基础,基础稳固了,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才能有制度保障,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信心也才能更加坚定。

1.改进和完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证券立法。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条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尽快与国际接轨,引入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进而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确有法律依据,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监管手段的有效实施。

2.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修订,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增强规则对实际的指导性;同时还要尽快减少真空地带。一方面要检视己经颁布的会计准则,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是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构建上,进一步推动具体准则的制订,以使之能对会计实务作出较为全面之规范。

3.建立和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在维持现有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前瞻性和性基础之上,结合具体国情,修订和细化审计准则,确保审计准则的现实可行性;考虑到整体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问题,有必要在准则建设之外制定一些配套措施,为注册会计师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

目前,财政部了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从此次的准则目录即可看出,不少准则涉及的事项都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手段或新途径。新会计准则,从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比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准则对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和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考虑到新的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的变化,相应地及时修改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地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协调一致。对于此次同时建立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这有利于促进中国注会业的执业水准,当然也赋予了注册会计师更多的责任。两大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导致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一个巨大飞跃,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还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有效运行。

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主体各有自身的优势,也都有一些缺点或能力不及之处。它们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能够互补,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不同的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有效监管制度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从产生到最终向市场公布的整个过程应该处处防范,层层监管。会计信息披露须经过三道监管,首先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如独立董事的设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属于此类;其次是外部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强制性审计签证、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证监会的事后监管等。最后是监管,如新闻媒体监督。

1.加强内部监管,使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能在一开始就得到有效的抑制。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的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4)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外部监管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行为的关键环节,各监管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在IPO阶段,证监会拥有最终审核权;在持续披露阶段,证交所处于监管的第一线,证券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能,明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权力隶属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则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担当着鉴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合法性、公允性的重任。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进行质量上的严格把关。尤其在现行核准制下,要求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他们将会面临被诉讼的危险。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中唯一的行政力量,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且在监管时应考虑监管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不应盲目扩大权力,造成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监管,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本身的优势,为市场力量参与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严格查处违规事件上,提高证监会的威慑作用。

3.充分发挥监管的职能作用。完善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积极支持投资者行使监督权、质询权和建议权;机构投资者,加强投资者的监督力量;媒体可以利用其敏感的触觉,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无处不在的独特的职业优势,以及赋予的特别权利,把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传递给社会以促进信息的对称,特别是把消息传递给社会监管体制的各个层面,使各种制衡机制能无间地合作有效地运转,迅速达到约束和控制的效果。

三.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目标实现过程保障机制

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实现,制度的完善本身是一个方面,另外还要加强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管。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需要高质量的制度安排作为前提,而且需要高效率的执行机制作为保障。

1.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机制。会计信息披露中可能出现的,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事后措施进行拯救、弥补,但是不可能消除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早日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这样就可以避免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建立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当具有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样可以提高股民辨别能力,及时发现违规行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损失。

2.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仍然没有形成一种切合实际的监管思路,尤其是没有找准实施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所在。我国监管部门应针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不失为一条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现实之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应落脚在关联交易和重组收购行为以及再融资行为等方面。为确保新准则体系贯彻实施到位,把新准则体系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会计监管的重要,切实防止少数上市公司利用新老准则体系的转换过程来人为调控损益。

3.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素质。从某种角度来讲, 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高素质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很难保证实施效果。因此,可以从几方面解决:(1)充实监管人员数量;(2)大力推进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3)强化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后续培训。其中重中之重是加强上市公司中的董事、管理层的“及时、完全、准确”的会计信息披露意识。新准则体系的颁布,国内的从业人员也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会计师职业判断的要求很高,这首先就要求监管从业人员要吃透新的准则,还要研究有关规则,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再监管包括对监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者在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其监管行为是一种垄断力量,容易导致“设租和寻租”现象的发生。另外,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败德行为难免发生,这些因素都容易引起监管失灵。信用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监管时存在一个制度性缺陷,因此本身也需受到监管。故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将使监管更为有效。

5.加强监管手段的技术创新。在监管上,一方面要加强事前登记和事后审核,建立严格的上市和退市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质量和退市时的债权债务清算,给投资者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同时要把大量时间用于市场的日常监管和信息披露上来,证监会的监管要发挥行政监管的时效性,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实现动态监管。加快建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化体系,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平台,改进信息披露方式。

6.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系统。评级系统应全面、准确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再划分出评价等级,从而使各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结果一目了然,不仅为外部监管,也为上市公司自律、投资者决策提供高效的依据。

四、违犯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惩罚机制

1.增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安然事件后,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对证券犯罪做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规定,包括: (1)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因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 (2)在政府调查或者公司破产等期间有意销毁、篡改或者伪造纪录以及破坏审计纪录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3)欺诈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人士,或者通过虚假或者欺骗性的借口、陈述或者承诺等方式,获取与买卖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现金或者不动产,将被处罚款,或者2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我们也可以从加强处罚力度入手,加大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2.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针对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存在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现象,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责任制进行完善。(1)完善法律规范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2)建立合理有效的诉讼机制。在美国,小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证券违法者承担信息披露民事违规违法责任,我国的小股民应得到这种合理的、有效的诉讼救济。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确立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即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切实加强对违规信息披露者的外部约束。(3)要尽快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为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诉讼,对各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请求民事赔偿。

参考:

[1] 徐经长.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中国财政出版社,2002.

[3] 苟亚娟.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 西安, 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