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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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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法规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第1篇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扣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三、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从事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二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建设厅)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并抄报建设部。

三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直辖市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报和审批,按建设部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八)经营业绩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二)在本规定颁发之前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根据目前状况评定;本规定颁发之后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

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三)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机构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

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评估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申请升级的评估机构,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 完善

1992年5月,财政部对固定资产准则立项研究;1995年4月,财政部发出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57号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下文中的旧准则),2002年1月1日起在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3号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文中的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一、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新旧准则在范围、定义、确认等方面有着直观差异,如新准则所指固定资产范围排除了旧准则所涵盖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定义中将旧准则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限定变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较高”限定;同时新准则新增了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和统一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标准。归纳起来看,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准则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1、重新界定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新固定资产准则中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了重新界定: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较之于原准则的相关界定显然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增加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核电站核设施、石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由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按照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由于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没有再出现原准则对后续支出的不同确认规定。

4、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原准则则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目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几点问题

1、不同规模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判断不清

新准则改变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贯做法,不再给出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这样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但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利于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依赖性较大;二是人为调控行为更具隐蔽性,一些企业出于操控损益的目的将本来用于商品生产、劳务提供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列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这样既不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也影响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笼统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折旧计提范围,这样表面上看是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固定资产,但是其不合理性也暴露无遗,因为在市场经济下能否合理利用、调度、处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是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就如同产品成本总的来说越低越好,但如果为了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我们用制度来规定一个标准,合理吗?而且新准则中折旧范围的扩大,还会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及利润的真实水平,影响企业之间相关会计利息的可比性。

3、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不统一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依赖于以下三方面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即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根据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进行复核,适时调整其预计的使用寿命。这样与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方面相似的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利于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依赖性大,二是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缩短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调控企业利润和产品成本水平,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

新准则中新增了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考虑,其目的是与国际接轨,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却变相利用准则中相关规定,将原来计提秘密准备变为公开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同时折旧会减少或增加,“税收档板”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及灵活度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仍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上述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这样由于新准则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衔接,无形中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挫伤了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影响新准则的贯彻实施。

三、完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设想

1、明确不同规模企业抑或行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作为新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细则内容,应该明确在不同规模企业中对固定资产价值判断的标准,这样一方面不影响新准则的连贯性,同时也便于实务中财务人员的具体操作,更可以防止企业出于操纵损益的目的将本来用于商品生产、劳务提供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列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有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2、严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中“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折旧计提范围,但没有具体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处于何种状态时应该计提折旧,而对其之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如一些老企业中大量存在的技术落后,根本无法使用或使用反而会产生负效应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显然就不应对其计提折旧,否则只能增加成本或扩大亏损。所以,应当严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3、明确制定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协调于财务制度

为了防止执行中人为缩短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调控企业利润和产品成本水平,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同时也便于实务操作及与现行财务制度相协调,应当在后续应用指南补充中追加制定不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

4、制订严格的固定资产减值发生判断标准,并且加大专项审计力度

虽然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达到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作用,但这无形中使得部分企业变相利用准则中相关规定,将原来计提秘密准备变为公开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同时折旧会减少或增加,“税收档板”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应当严格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同时加大专项审计力度。

5、提高会计准则、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促成与相关法规的协调

会计发展史告诉我们,会计的演进进程几乎相当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作为一门科学在学科体系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地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作为体现这种成熟性与权威性的实践指导性规范,理应具有其必然的权威性,更何况在我们国家此类规范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本应受到实务工作者的贯彻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借鉴与呼应。但在实际工作中,就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这样由于新准则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衔接,无形中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挫伤了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影响了新准则的贯彻实施。甚至存在相当多会计人员的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完全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而漠视会计准则与制度的相关规范,这不能不说是有着悠久发展历史的会计的悲哀。鉴于此,应当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中促成其与会计法规的协调性,提高会计准则、制度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S].2001.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弃置费用;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3-0188-01

1 对弃置费用确认条件的考察

1.1 弃置费用确认的前提条件

固定资产确认弃置债务的基本前提是要有弃置义务的存在,弃置义务是弃置债务确认的逻辑起点。根据弃置义务的来源,资产弃置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1)法定义务。法规承诺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活动过程中所需进行的环境费用支出。对于特殊行业而言,其固定资产弃置义务是国际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强制要求。例如,1953年美国《外陆架土地法》和1958年《日内瓦公海条约》均规定:“任何要废弃的或不再使用的安装设施必须整体拆除。”尽管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与采掘活动相关的设施拆迁成本和场地恢复成本相对较低,会计实务通常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弃置支出直接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可持续发展”观念逐渐形成,除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之外,各国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生态环境和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6年10月31日,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这些规定表示,固定资产报废所发生的弃置费用是和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等义务相关联的,是煤炭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2)推定义务。即通过公开承诺的方式主动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企业承诺是指企业根据自行确定的环境目标和愿意承担的环境责任对外做出的环境承诺支出。公开承诺可以是公司招股说明书上的承诺,也可以是开采合同上的承诺,承诺企业自愿接受公众监督履行资产弃置义务。具体到资产弃置义务,是指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履行资产弃置义务时,资产的所有者为了协调各方利益集团的利益,维护企业形象或降低潜在风险等目的,公开做出的自愿履行资产弃置义务的承诺。

1.2 弃置费用的确认条件

资产弃置债务作为一项负债,首先应当满足负债的基本定义。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负债的确认条件:a.企业因过去的事项而承担了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b.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弃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时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所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完全有资格在财务报告中以负债要素的形式存在,符合债务确认条件。不仅如此,由于资产弃置债务的特殊计量方法(折现法),资产弃置债务的确认还必须受重要性原则约束。

1.3 弃置费用的约束条件

矿区弃置费用与矿区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关联。这些特定环境是指矿区在报废时,对周边地区人类生存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环境变化。凡是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并且发生的弃置费用金额较大,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满足会计重要性标准的要求时,企业都应该单独确认并核算矿区弃置费用。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等其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2 煤炭企业适用弃置费用准则的可行性

2.1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存在法定弃置义务

煤炭生产企业属于采掘业,是符合相关弃置费用会计准则规范的特殊行业。煤炭企业因生产设施规模大、数量多,当煤井达到经济开采极限时,报废后的建筑物就会被爆破、封堵,拆除相关地面设施。并且必须根据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进行废地整修、绿化植被,恢复矿区自然环境的原貌。可见,煤井弃置支出是煤炭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使用和处置或清理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另外,企业从矿区居民所享有的生存权益考虑,有义务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所以有必要核算弃置费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节能减排、降低消耗的压力日益增加,各种环保法规和财税制度都已经考虑或明文要求企业承担各种消除环境污染负荷的义务。例如,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的《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就山西省证监局关于煤炭上市公司生产安全费等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了回复。证监会在复函中明确,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比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通过该复函内容可以看出,证监会已基本认同煤炭企业适用弃置费用的核算。

2.2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弃置债务具有重大性

煤炭企业的矿区弃置费用与一般固定资产清理显著不同,是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及人类生存的环境修复费用,相对而言,支出金额巨大。一般而言,在采掘行业,报废后的井下设施基本无再利用价值,矿区善后处理成本远远大于相关设施的变价收入,而且随着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的弃置成本支出也将越来越高,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大。

2.3 符合稳健性原则

由于矿区弃置费用产生的弃置债务具有准备性质,所以应将与其对应的费用进行前移,而不是等到矿区资产弃置时,再确认为当期费用。费用前移可以将风险提前释放,减轻企业的利润分配压力,有利于企业保全现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与一般企业相比,煤炭企业的开采周期较长,受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经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只有采取折现的形式,规范弃置费用核算办法,把影响弃置费用的不利因素综合考虑到弃置债务中,才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整体经营弹性。

3 对煤炭企业应用弃置费用准则的相关建议

3.1 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实证研究表明,某一公司对资产弃置债务计提准备的多少取决于其业务所在国家环保法规的严格程度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前者是法定承诺,后者是推定承诺。目前在国际国内的双重影响下,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然而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并非十分完善,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认弃置债务的范围还相对狭窄。在现有环境下,煤炭企业应当主动承诺并执行环保义务,以扩大弃置债务的适用范围。同时,企业还应主动承担起推定义务,从实务上支持弃置债务相关准则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煤炭企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不但要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还应在内部控制层面,制定出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建立可行的弃置费用核算方法和运行机制,积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例如,在财务制度中,明确资产弃置债务计提的流程,制定相应的环保政策并配备相应的人力和资金,并积极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概述;管理现状;科学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前言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其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企业通过不断的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实现了发展与效益的双丰收,更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固定资产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运营成本及利润,影响企业科学化管理水平。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资产运作的潜在风险,还能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但在当前形势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企业发展受到影响,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需求,不断优化改善管理措施,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概述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1]。在企业中,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在生产经营范围内的物品,单价超过两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出两年的,也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就是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化时代,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固定资产的完整性,更能够挖掘其强大的潜力,提高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投入的同时扩大企业资产规模,是目前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二、固定资产管理目前的现状

1.认识不清且重视度不够

就目前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相关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对此项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清且重视度不够,往往认为此项工作对实际工作的开展没有指导性价值,导致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性,更使得一些固定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浪费、流失、限制等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还使得固定资产在调用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的问题,盘点困难,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2.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高标准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除了需要法律法规与制度为支撑外,还需要专业人才作为基本的保障。但从目前的企业实际情况来看,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并不具备高标准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等综合素养,尤其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过程中,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困难,更影响接下来工作的有效进行。由于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性,使其在开展管理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不规范行为,要么缺东少西,要么杂乱无章,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与损失[2]。

3.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权责不清,使得核查与盘点工作经常出现失误,更使得账物不符、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有很大出入,更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甚至出现固定资产流失现象。在企业发展中,年年都会投入资金购置资产,但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些固定资产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混乱的管理现象,对其的利用效率也逐渐降低,甚至出现重复购置现象,导致企业投资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也随之减少。

三、优化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对策

1.强化管理意识,提升管理理念

企业应不断强化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让其全面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提升他们的管理理念,转变传统管理理念,让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理念深入到管理工作中,注重人性化管理理念的落实,让员工积极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并提出宝贵意见,使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现代化。

2.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就目前企业中管理相关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的问题,企业应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从人才选拔上要严把关,对入职的人员进行综合评测,只有专业技术与职业道德都较高并满足要求的才能够进入队伍中;其次,加强原有人才的培训与学习,积极鼓励相关人员进行内部或者外部培训与交流,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的同时,带动其他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第三,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积极鼓励员工参与到质量监督工作中来,对于完成好的进行物质以及精神奖励,对于完成不好的也给予鼓励,使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作用。

3.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落实规章制度。政府层面,应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企业层面,应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为顺利开展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其次,权责要分清。明确相关责任人享有的权力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要对每个细节进行监督,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坚决杜绝各种、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第三,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高效性、透明度,有效地解决账面核实问题以及流失问题,避免重大工作失误。

四、结语

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一些违规行为基本被杜绝,改善了传统管理方式,提高了管理工作效率,增长了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益,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科学化规范化。固定资产管理在企业发展中,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其管理措施,以便促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一、引言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也随之波动,可能低于账面净值,也可能高于账面净值。如何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确保资产的真实,符合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来实现。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实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会计制度》也在解决这些实务问题的过程中得到了不断修正和完善。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出

(一)相关法规规定

2001年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1]这一规定首次提出了固定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

(二)意义

这一规定对固定资产账簿数据带来的影响可用公式表式如下: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

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而在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之前,固定资产价值为:

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

将此规定用于实务:若某企业2000年底购入一设备原价50万元,按直线法折旧,预计使用5年,不考虑残值。在使用一年后,2001年末预计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为20万元。则2001年的核算如下:

2001年计提折旧:50÷5=10万元

应计提减值准备:(50-10)-20=20万元

2001年末该资产账面价值:50-10-20=2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20万元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若不计提减值准备,该项固定资产2001年末账面价值为:

50-50÷5×1=40万元

可见,由于环境因素的变化,固定资产所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经常会小于其账面净值,如果此时仍按账面净值计价,将会导致企业资产和利润的虚增。此规定使固定资产数据更符合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确保了资产的真实。

(三)不足

环境因素可能导致资产的获利能力降低,也可能导致资产的获利能力上升。如果回升,尤其当资产获利能力回升幅度预期将超过其原来减值时,该如何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规范固定资产价值得到恢复的会计处理

(一)相关法规规定

财政部于2001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指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对固定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二)意义

将此规定应用于实务操作,续前例,若2002年末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为36万元。则:

2002年计提折旧:20÷4=5万元

2002年调整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5=15万元

固定资产价值回升金额:36-15=21万元>20万元减值准备

全部恢复已计提减值准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贷:营业外支出20万元

2002年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5+20=35万元

因此,这一规定使固定资产价值得以恢复的处理具有了可操作性。

(三)不足

在上例中,若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2002年末账面价值为50-50÷5×2=30万元,将小于计提减值准备后计算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5万元。结果便是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价值反而更高了。这显然不符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初衷。

四、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价值得到恢复的会计处理

(一)相关法规规定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规定:企业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对固定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二)意义

将上述例子按照此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2002年计提折旧:20÷4=5万元

2002年调整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5=15万元

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36万元

不考虑减值因素,固定资产账面净值:50-50÷5×2=30万元

不考虑减值因素,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

应恢复固定资产价值:30-15=15万元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万元

贷:营业外支出15万元

2002年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5+15=30万元

通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既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又不至于带来反作用,即高估资产价值和利润。可以说通过这一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得以进一步完善。

(三)不足

减值准备政策的应用,将直接对企业的当期费用造成影响,无形中也为企业进行利润调节开辟了通道。近年来的实务也指出,很多企业正是利用政策中的这一漏洞进行利润的调节。而在多次的制度完善中,都没有对这一点进行严格的规范。

五、消除固定资产减值处理中的利润调节隐患

(一)相关法规规定

2007年实施的新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不得转回。[4]这消除了固定资产减值处理中的利润调节隐患。

(二)意义

将前述例子按照本规定处理如下:

2002年计提折旧:20÷4=5万元

2002年调整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5=15万元

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36万元

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002年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5=15万元

可见,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相当于固定资产减值在每期末只能补提,不得冲销。也就是说,发生资产减值期间会减少企业当期利润,但这一减值不会在未来期间因为其恢复而增加企业该期利润。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企业通过计提和冲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达到了调节企业各个会计期间利润的目的。

六、结论

通过以上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问题的综述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是在实践中,通过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得以不断完善的。这将为我们以后的制度完善提供一种思路。同时,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问题上,类似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问题,虽然相关准则和制度中有着具体的规定,但毕竟需要人为的判断,如何更准确、客观地确定这一金额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朱小平.《企业会计制度》[2001]释义及应用[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

[2]李增泉.200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精解[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