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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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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篇

夫妻离婚可以找法律援助,没有能力请律师或者应诉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填写的资料需要当事人到当地的司法局或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范文第2篇

死刑无罪律师要根据实施情况来进行辩护,证据充分律师是可以做到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范文第3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化局拟订的《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问题,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掌握标准不一致,给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带来一些困难。为了进一步推动从事创作的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与新的时代的群众相结合,繁荣文艺创作,加强文艺队伍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对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1.在本市(包括塘沽、汉沽、大港、郊区、县)深入生活,伙食补助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凡去市区、郊区深入生活,不能在单位食堂和回家就餐者,每餐可发给误餐费三角五分(早餐不补助);去市属各县者,每人每天补助七角,往返时间不足六小时者减半发给,不足四小时者不发。

2.去外省、市、自治区工厂、农村及其它单位深入生活,从离津之日起至回津之日止,每人每天一律补助七角,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往返车费和住宿费,均按现行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3.去本市或外省、市、自治区工厂、矿山深入生活,凡参加高温、高空和有毒作业、野外作业者,可取得深入生活单位同工种工人的补贴证明,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按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发给与同工种工人同等的补助。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范文第4篇

一、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现状

近年来,河北省也在推进困境儿童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很大进步。2003年河北省成立了河北省困境儿童救助保护联谊会,致力于困境儿童生存、保护、参与、发展的各项工作,十年来,该联谊会为我省困境儿童救助做出了具体而实际的贡献。2010年6月,河北省“困境儿童关爱行动”正式启动,包括大病儿童、流动儿童等四类儿童受到关注,同时专门针对贫困先心病儿展开了预防、捐助治疗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12月6日,河北省还专门以困境儿童救助为目的举行了慈善晚宴,向社会募集款项613万余元,为各类困境儿童提供物质帮助和教育服务。这些活动使得河北省在困境儿童保护方面的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与此同时,应当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同步推进的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深入进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依据除了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外,还有2007年7月通过施行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但是,在这两个法律援助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法律文件中,却都没有关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明确、具体、针对性强的法律依据,很多援助无法展开并切实到位,这已经成为了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领域的难题之一。

二、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法律援助制度对困境儿童关注度不够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省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情况下,共有十种情况可以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然而,对于困境儿童这个特殊困难群体,并没有特别涉及,同时对于困境儿童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径、程序等,也没有做出专门性规定。而且,从条款意思来看,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导致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然而有其他困难的困境儿童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证明经济困难需要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那些农村、偏远地区的困境儿童和流浪儿童而言,这种手续的办理是非常困难的。

(二)重诉讼援助、轻非讼援助,与困境儿童现实法律需求不符合

根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河北省将法律援助的重点放在了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人、辩护人的诉讼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上。而关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只笼统规定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仲裁、办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活动。从多年法律援助实践来看,由于资金、人员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绝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活动集中在了诉讼领域,甚至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办理过其他法律援助业务。而作为困境儿童而言,大多数需要的并不是诉讼援助,而是国家政策咨询、代办相关社会保险、代办国家救助申请手续等活动。因此,法律援助在困境儿童救助和保障中能发挥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三)法律援助制度与现有儿童监护制度存在冲突

困境儿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内部的非法对待,如虐待、忽视、遗弃、伤害等,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这意味着,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如果无法得到其监护人同意,法律援助就无法实际进行下去。而在监护人本身侵犯困境儿童权益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可能同意法律援助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活动如何开展?应当与哪些部门协同合作?如何保障困境儿童基本权益的实现?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四)没有针对困境儿童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

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有其独特之处。首先,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往往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直接相关,涉及大量的各部门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而一般的法律援助人员对于这一类型法律文件往往很少接触,办理起来难度较大,比较吃力。其次,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要与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大病儿童进行接触,因此,了解其心理、善于取得儿童信任、掌握必须的沟通技巧非常重要,而这一点,也需要工作人员掌握相关工作方法,通过耐心、持久的具体援助活动积累经验才能实现。因此,在我国目前困境儿童数量庞大、实现对其充分保障已经成为社会福利领域最重要、最紧急的任务的社会背景下,仍然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和缺失。

(五)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儿童权益保护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尚未建立

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问题,牵扯到立法、财政、教育、医疗甚至宗教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绝非法律援助机构能够独立承担和处理的。因此,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单位以及残联、妇联等组织之间,应当建立顺畅、合理、权责分明的联动协作体系,方能使困境儿童得到迅速、有效、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保障。而这需要相关立法机关立法、政府部门执法、法律援助机构配合才能充分实现。

三、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对策

(一)法律援助应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注

在我省法律援助资源整体有限的情况下,先针对包括残疾儿童、大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出台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是比较符合需求状况和容易实现的。在构建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制度构架与困境儿童的现实需求相符合。首先,在《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应通过专门条款将困境儿童作为法律援助对象确定下来;其次,明确对于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作为衡量标准和条件;再次,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申请作为基本前提,当法律援助机构从各种渠道了解到困境儿童的相应需求信息时,有权主动开启法律援助程序,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

(二)为困境儿童提供持续、日常、非讼的法律援助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诉讼主体,注重诉讼援助,忽视非讼援助。这使得实践中大批亟需社保、医保、社会照管的残疾儿童、大病儿童及流浪儿童无法享受到这项免费公共法律服务。因此,针对困境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非讼援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进行的最重要的调整。因此,在构建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时,必须要做到非讼援助与诉讼援助相结合、以非讼援助为主。而在非讼援助过程中,要注意将法律咨询、相关法律文书撰写、社保医保手续办理、慈善活动申请等事项进行概括性纳入,以保证现实中困境儿童能够充分得到有关帮助和支持。

(三)法律援助制度与现有儿童监护制度的冲突应得到解决

首先,我们应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如达到一定年龄的困境儿童本人、其近亲属、其所在学校、所在村(居)委会以及相关维权组织等有权代为提出申请。这能够有效改善监护人独揽法律援助申请权的现状,确保在监护人侵犯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时法律援助能够及时、有效介入。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援助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监护人侵犯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进行通知、汇报,并作为困境儿童利益的保护者协同处理相关问题。

(四)应建立专门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

困境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其对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也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河北省应当在援助人员的专业性、程序上的特殊性、进行援助时的灵活性与优先性等方面作出规定,利用有限资源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我国最大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多年来办理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很多地方也开始尝试建立专门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专业的儿童法律援助团队,如山西省在2008年就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重要内容就是对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几年来运转效果良好,社会反响突出。我省应当在借鉴这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建制和基础上,尽快开始组建我省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部门,做到人员专业化、工作常态化。

(五)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应实现与相关机关的协作和联动

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范文第5篇

天灾人祸意外工伤

2005年11月底,26岁的王铭经老乡介绍到河南省濮阳市某防腐公司打工。12月26日,王铭按照公司的安排来到武汉市东西湖供电公司径河变电站防腐工地,负责给防腐部位刷油漆。在给刀闸刷防腐油漆时,3.5万伏的高压电突然将王铭击倒,他被火团包围。猛地从工作台上摔下来。四天后。他在医院苏醒过来,面对的却是自己“烧伤面积达42%,右上肢被截肢、右下肢关节被截肢”的结果。

病情稳定后,王铭被送到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商丘住院2个月后,王铭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劝他回民权老家治疗,并承诺将继续负责医疗费和生活费,省下来的钱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王铭。可王铭回到老家后,仅仅收到3000元。就再也找不到公司的人了。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对公司给出的空头承诺,面对无力支付的巨额治疗费用,这个26岁的年轻人顿时失去了继续活下去的希望。

求助法援两地联手

在走投无路的时候,听说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困难群众打官司,王铭抓住了这最后的一线希望。

2006年5月16日,王铭坐着轮椅来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时,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被他的伤势震撼了:他虚弱地躺在轮椅上,右腿、右臂被截肢,脸上的烧伤更是惨不忍睹。听完他的哭诉,中心当即决定对他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时任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学田承办此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王学田开始认真分析案情,由于事发地在武汉,他觉得应该同武汉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一起为王铭维权。经过沟通,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王铭案件,两地的律师开始联手为这个河南农民工维权。

2006年5月17日,在受理王铬案件的第2天,王学田就赶到了武汉,开始调查取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林理安律师。

第一次见面,双方就对两地取证、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民权方负责河南方面的取证、调查,武汉方则负责从东西湖区供电公司等地取证以及与当地各单位的沟通、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武汉当地的工伤赔偿标准,林理安律师对王铭提出的赔偿金额进行了重新界定,准备向法院提出80万元的赔偿请求。

可事情进展并不顺利,王铭当时没有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一时也拿不出证据,致使工伤鉴定受阻。王学田与王铭家人一起赶往濮阳,在公司找到一起做工的伙伴,请他们出具了王铭工作的证明,同时调取了濮阳这家防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在武汉。克服重重困难的林律师也拿到了供电公司与防腐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等证据。

据理力争充分维权

2006年8月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王铭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详细的证据。23天后,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这份认定,成为日后索赔的法律依据。

2006年9月25日,林理安、王学田两位律师建议王铭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最终王铭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之后,两名律师王铭提起了劳动仲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濮阳市这家防腐公司赔偿王铭各项损失共38万余元。王学田及时同濮阳市这家防腐公司协商要求和解此事,但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濮阳这家公司又反悔,最终和解无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