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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金融化和经济民营化的对比分析
和经济金融化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民营经济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色,特别是中国特色的概念性质,不仅仅在全世界通用的概念界定上有所不同,在理论的拓展和外延发展上也有着非常显著的区别。有一种观点是我国的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形式非常相似,是一种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势,还有一种观点是,从经营者的主观角度来看,我国的民营经济需要和官营、国营和国有经济进行区别对待,这样就可以将个体和民营企业、股份公司、乡镇一级私营企业等其他公有私营企业形式全部看成是民营经济部门。虽然当前我国对于民营经济的定义还有着非常大的挑战,但是从实际应用和数据分析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的参照目标多数都是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虽然这样,经济民营化也可以看成是我国的国民经济中除了集体、国有经济以外的经济形式。
二、经济民营化的发展原因分析
在我国的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过程来看,经济民营化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还是具备了一些自身的特有原因,总结来看主要存在于这样几个方面:
一方面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的民营经济的规模、影响和自身特点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民营经济的产出、就业、投资、创汇和纳税等方面的宏观经济数据已经可以表现出,我国的民营经济正在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正在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安定做出自己的贡献。下图展示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民营化发展趋势:
图1 世界经济民营化的发展趋势
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看,我国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还有集体经济相比较而言,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效率优势。从工业的行业数据来看,我国在2011年全国的民营企业注册数量占据了总体数量的62%,但是在整体的经济效益产出上来看却达到了71%。不仅如此,在民营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虽然其在价格上的优势削弱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润总量,但是从长期的视角来看,民营企业份额的增大却带动了整个行业所有企业的总利润上涨。所以可以看出,通过进步和效率进行发展的市场经济在未来会给我国的民营经济带来更加强大的发展力量,也能够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的市场环境在国际上更加开放,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也更加强大,可以相信在未来我国的民营企业还会涉足更多的行业领域,也能够在一些行业中与国有企业展开强有力的竞争,突破原有的技术瓶颈,朝着技术门槛更高的方向前进。
三、经济金融化视角下的经济民营化发展方向
在我国经济金融化的背景下,经济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民营化经济的金融化发展,随着我国的民营经济逐渐走入金融化的方向,包括实体经济的各种经济结构都会随之产生调整,而且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与盛行也会从本质上对金融经济的所有制产生根本性地改变,给经济在未来的新发展提供更多的能量。
从整体来说,我国的民营经济的金融化发展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可以看出来:一个角度是最近几年民营资本和民营经济越来越多地向着金融体系的方向进行延伸和渗透,可以说到现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和各类金融机构中都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而且有相当多的民营资本通过主导金融资本、参与金融建设、抓住国有资本的推出契机进行金融股权的获得,已经能够对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形成有力的控制。从银行的行业来说,我国的民营资本已经进入了至少十家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且在总资产比例上也突破了6%。在保险行业上,我国的民营资本已经控制了东方人寿保险和民生人寿保险,同时还有新华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华安保险等一些主要以民营成分为主的保险企业。在证券行业上,一些民营企业也已经开始通过直接参股证券公司来控制上市公司。除此以外,民营资本还在财务、典当、信托等行业上逐渐渗透,展示出了非常活跃的态势;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的民营资本还正在通过建立自己的金融机构来为金融行业拓展新的发展渠道,这也正好符合了许多其他行业在产业资本上的探索方向。虽然我国的民营企业不断地向着金融行业渗透,在这其中有一些谋求更大利润空间,甚至逃避政府原本对于自身行业限制的原因,但是从分红到管理,从非银行机构到银行机构的发展中,民营资本仍然表现出了与金融业展开合作的诚意。即使当前我国在政策上对于民营资本向着金融化方向发展还存在着意见上的争议,但是从对我国整个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角度所做出的贡献而言,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新时期我国会计制度的现状模式和工作面临的挑战,并指出了未来我国会计工作诸多方面的发展趋势。也讨论了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的异同特色。
一、我国在较长时期内准则与制度将并存
我国会计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尤其是去年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协调后颁布的新的38项会计准则,对我国的会计改革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所颁布的基本会计准则可以看作是我国会计的概念框架,说明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众所周知,在会计规范制度框架方面,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而在当今世界,各国采用的会计规范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美等国家普遍采用的会计准则形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有关会计立法和会计制度的形式。并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模式仍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家作为政权管理机关仍具有经济职能。国家要为社会发展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并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甚至行政手段等办法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其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的方向发展。这样,“政企不分”将是一个较长期内无法消除的副产物。(2)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有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总的来说,没有动摇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在基础型战略和特殊型的重要部门,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可动摇。这样,政府有能力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稳定社会发展,但同时又会带来某些不公平竞争等非市场化行为。(3)社会经济资源的委托者仍主要是国家和国有商业银行,反“内部控制”是建立公司合理的治理机制的主要目标。经过多年的公司化改造,企业经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得到了许多使用企业资产的有效控制权和合约权,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他们获得的剩余索取权并不多,于是他们担心有的控制权或合约权被收回或做不利调整,从而,企业经理损害或侵占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现阶段我国的会计模式仍是以宏观经济为主导的会计模式。与法国一样,我国的市场主题也是多种多样,国家投资人、一般股权投资人、债券人、职工与工会、税务与物价管理部门,在这些利益主体中,国家投资人是主要的利益主体,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或工具,不可能满足所有利益主体的要求,只能满足主要利益主体。而且去年颁布的38项新的会计准则是建立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之上,国际会计准则是规范世界范围内的跨国公司和上市企业的,而我国还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新的会计准则是否适合它们仍是未知之数。因而,我们有必要借鉴一下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的会计模式。对于一个跨国企业来说,需要通过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向现在的和潜在投资者提供相关而可靠的信息,而对于一个中小企业而言,编制会计报表可能主要是为了计算所得税,或者向业主及有限的几个股东提供一些信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法国采用了企业会计与合并会计想分离的方法。分别制定了适应上二市公司、中小企业和跨国公司的会计规则,这些都在修订后的《会计总方案》中有所体现。在企业会计方面,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商法》、《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符合税务和会计统一原则。在合并会计方面,公司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在会计计价上也有更大的选择范围。由于上市公司绝大部分为企业集团,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更有价值。编制合并报表是法国大公司能够更好的满足法国国内外投资人的信息需求。而中小企业按照《会计总方案》实行单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保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便于国家的宏观统计工作。以上的方法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来说很有借鉴意义。
二、我国会计模式主要的影响因素
企业组织结构不同,治理结构不同,会计模式在不同公司治理中的选择也就不同。在我国,中小企业在其规模、组织结构、企业组织形式等各方面与大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企业那么明显。这些特征的不同导致了中小企业在会计与大企业截然不同。
中小企业对于会计信息需求有特殊性,在国家对民间兴办企业的鼓励下大批集体经济、乡镇企业蓬勃发展。这些新兴起的及国有改组后的中小企业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密切相关。这些企业财力有限。融资能力低,控制风险能力不足,从而面临的持续经营的风险较大企业为大。对于中小企业的外部信息需求来讲,纳税是中小企业会计的主要动机。目前,国家逐渐退出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税收征管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由于公司经常备有两套账,一套按照外国母公司的会计制度编制,另一套主要是为了向国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尽管原因有所不同,但纳税在会计核算中的主导作用都与国内小企业完全相同。
相对于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会计完全不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上市公司会计资料的要求更加严格。这是因为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他们需要详细地了解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情况、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以及其他财务资料。资本市场要求会计机制运作应该尽可能地规范,及时、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是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最基本要求,会计信息对于瞬息万变的股票市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中小企业,我国采取的是会计制度,而会计制度是根据我国特有的会计环境制定的,必然有中国特色。而且在未来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并存的,这必然会影响我国的会计模式。
三、我国模式国际化中保留的国家特色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在总体趋同的大背景下,有一部分准则在表述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差异,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资产减值》准则
在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方面,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是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IAS36规定可以转回;我国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原因是近几年我国企业利用减值转回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频频发生,对2004年度减值损失转回金额最大的前20家上市公司年报的分析结果表明,这些公司通过转回前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同程度地人为调整损益。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整治上市公司滥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现象,我国会计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新会计准则时对这一情况作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
2、《关联方披露》准则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成果;反思
一、成果
1.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职能由管理经济向服务于经济转变,政府的规模日趋合理,管理方式日益创新:
(1)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持续转变
(2)在宏观调控中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组合效应
(3)政府机构改革方兴未艾,并取得初步成效
(4)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日益深化
(5)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6)在依法行政方面成效显著
(7)政务公开渐趋制度化、规范化
2.企业市场化
(1)非国有企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大大增强,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最近几年,中小企业更是几乎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大半江山”。
(2)国有企业市场化
国有企业市场化的目的是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制度的市场适应性改革;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国有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
3.生产要素的市场化
(1)劳动力流动和工资决定的市场化
工资体现了劳动力的价格,因此工资的决定机制是劳动力市场化的核心机制。近几年我国劳动力流动和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稳步提高,具体表现在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劳动力工资决定的市场化机制、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劳动力市场监管和城乡统筹制度等方面。
(2)资本交易的市场化
证券化率是股票市值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是资本市场化的重要指标。近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拓宽投资渠道,使该指标稳步增长。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使证券市场发展更加迅速,债券一级市场融资活跃,市场品种进一步丰富。
(3)土地交易的市场化
中国土地交易市场化改革,主要体现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两个方面。为巩固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主体地位,政府不断深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土地交易制度,营造了良好的土地交易环境,推进了土地市场的持续繁荣。
4.货币和金融的市场化
我国货币和金融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基本形成了种类齐全、分工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
二、反思
1.国有垄断的低效与民营企业的困境。毫无疑问,国企为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但目前国有企业在某一行业的垄断却造成了极大的低效与浪费。1998年以来,民营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65%以上,而国有经济的贡献率仅为7%到48%。可以说如果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国将难以取得经济高速增长。然而,民营经济的发展却面临诸多瓶颈。民营经济最突出的问题是融资困难,同时,政府对民营经济的管理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少政府部门仍未真正做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2.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一个经济发展阶段的经济效率应当和相应时期的商品市场化、要素市场化以及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相关。相对于产品市场,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土地市场的发展明显滞后。而资本、土地等对其他商品和要素的价格有着重大影响。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滞后以及要素价格的扭曲,极大地限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和程度,对经济影响很大。
3.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缺失。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且建国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再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惩罚机制不健全,使诚实经营者的收益低于失信者,更激发了一些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造成我国存在严重的社会信用缺失现象。
三、展望
1.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的优势,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体系,减轻税负,降低准入门槛,消除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
2.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针对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来真正转变发展方式。着眼于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兼具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劳动力市场;完善货币市场,降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货币市场的限制;落实集体土地产权,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及其利益分配问题,保障集体的土地收益权。
3.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重视道德教育,树立道德规范。其次,建立一套保证信用的制度体系,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矫正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最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失信成本。
参考文献:
[1]许小年.自由与市场经济[M].上海三联书店,2009.
[2]天则经济研究所.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J].天则经济研究所,2011.
一、从企业理论角度理解的民营经济
我首先认为,民营经济之所以能够在中国被正式提出并被大家所认可,一定存在着一种与客观相对应的独特的经济物质形态,因此,它一定能够被理论所解释。民营经济的概念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世界里,民营经济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西方经济学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营的经济为基础。从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讲,民营经济就是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经济至少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民营经济一定是以赢利为唯一目标的。即它完全是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这同国有企业有时需要承担一定的非赢利性任务相区别;第二,民营经济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不管民营经济的产权结构是多元的还是单一的,其产权关系一定是比较清楚的。在这种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这同国有企业建立在产权关系不明晰基础上的政府化、家族化倾向的治理结构形成鲜明对比,也同一些纯私营企业单一的产权结构以及家族化治理结构不竟相同;第三,民营经济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由于民营经济必须时刻面对市场的检验,只有持续不断地实现赢利才能生存下去。因此,民营经济会在人员的使用和配置上尽量做到人尽其才,拒绝冗员,并通过激励、监督等有效的控制手段挖掘其最大潜力。而国有企业的内部用人和激励机制,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仍然无法按照经济原则实现有效配置。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并不完全等同于私营经济,也并不完全不包括公有经济。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不同,它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与市场机制自然和谐,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会导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
依据以上的理论和现实情况,我认为,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大致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私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外商独资企业;3.合资企业中外资控股的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5.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等等。这些经济形态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民营经济的某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营经济体系。不难看出,我所划分的民营经济其范围是比较广的,并不仅仅限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资,而是包括了相当一部分民营化了的原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把这部分经济包括近来,不仅有助于揭示我国民营经济的本质,同时也有助于准确把握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发展动向。同时,如果将其统计在民营经济的范围内,就会使民营经济的实有规模大大增加,我想,至少应在现有数目的基础上扩大10个百分点左右。
二、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确实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截止2001年末,我国的民营企业已发展到3000万家,年产值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仅就私营企业而言,已达202.85万户,比2000年增长15.14%。注册资本18212.24亿元,比上年增加4904.55亿元,增长36.86%。从业人员2713.86万人比上年增加307.37万人,增长12.77%。在过去10年间,个体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从不到1%达到20%以上,平均每年提高近2个百分点。极具竞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已达到20多万家,据科技部2000年对计入统计的86000多家民营科技企业的调查,企业长期员工已达560万人,技工贸总收入14639亿元,实现利润1005亿元,上交税金780亿元。这些指标近几年来的年增长幅度都超过30%。现在总收入超过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已有2214家,其中超过10亿元的187家,超过20亿元的76家,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截止2001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9万多个,合同外资金额745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954.69亿元。2001年全国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26139家,比上年增长16.01%,合同外资金额691.91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达到468.46亿美元。可见,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道路又是何等曲折。即使发展到现在,民营经济仍然困难重重。概括地讲,目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和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营经济面对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非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1.市场准入方面的非国民待遇。据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的介绍,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各,占75%(外商也属民营经济),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不到50%。据悉,某些主管国有企业的部门曾在内部指示,要求所属企业不许同私营企业打交道。2.银行贷款方面的非国民待遇。保育钧指出,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私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私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仅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弱势群体。民营经济实现的产值已超过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其他经济创造价值的总和,但银行却对它们在贷款上施以种种歧视性限制。3.税赋和法律发面的非国民待遇。在税赋点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裁判上更多地被歧视。4.观念上的非国民待遇。主要指人们在长期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经济的各种偏见,最根本的在于民营经济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经济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等等。
第二,某些产业领域内的民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落后,过度和不当竞争严重。有资料显示,民营经济产业分布变化的特点如下表所示(以私营企业为例),主要集中在第三和第二产业。
全国私营企业产业分布概况单位:%
年份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
第三产业28.229.734.744.445.848.550.853.5
第二产业71.870.365.355.653.550.447.944.8
第一产业0.71.11.31.7
资料来源:《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
由于民营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加之国有经济逐步从竞争性产业领域的退出,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广大竞争性行业的主力军,但是,由于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多数比较低,因此,造成大量小型民营经济的进入,并形成互相残杀的恶性竞争局面。适度的竞争对于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淘汰落后肯定是必要的,但无限度的恶性竞争则会使本来就弱小的民营资本遭受致命打击。这种情况在某些地区和行业表现的最为明显。前几年煤炭行业中出现的私营小煤窑遍地开花,造成煤炭行业因恶性竞争的全行业亏损,以及引发后来的一系列小煤窑伤亡等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所以,如何组织民营经济的生产经营,形成合理规模和有序生产,已成为解决这些产业领域或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
第三,民营经济的信誉度差。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市场经济处于萌芽阶段,规范市场和竞争秩序的法规不成熟、不完善,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民营企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商业贿赂、商业欺诈、低价倾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财物等等,一方面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大大地毁坏了自身的信誉。从深层次上看,民营经济遇到的上述各种歧视和非国民待遇,多少同其较差的声誉有一定关系。那么,民营经济要想有进一步的发展,解决其声誉问题就不可回避。
第四,一些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尽合理。民营经济的治理结构理论上讲能够做到合理,但是,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一些民营企业采取了家族式治理模式,而一些民营企业则采取了两权分理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模式。事实证明,家族式治理不见得没有效率,两权分理式也不见得没有问题。问题是一些企业应当采取分离制衡的模式,而它却仍然是家族式的。不过民营企业采取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和基本取向。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已发展到137.99万户,比2000年底增长26.95%,净增加4个百分点;占私营企业总数的68.03%,比上年增加了6个百分点。
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
无疑,民营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力量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理论研究和决策者们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如何缩短这个期限,并找出其有效的发展路径。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第一,确立以发展民营经济为基点,联带其他经济(包括国有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的新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民营经济的战略性定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也在不断地调整。体制改革的早期,民营经济被定位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后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的有益补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肯定了民营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体制框架内的合法地位。但是,现在看来,对民营经济的这种定位已经不能满足其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既然民营经济注定会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而且,目前民营经济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并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那么,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新考虑民营经济的定位问题。时至今日,我们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仍然是集中力量改革旧有的不合理的管理体制,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体制,以图实现原有体制的逐渐蜕变。这是一种典型的渐进式“摸着石头过河”的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对于我国早期改革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微观经济已经转换到基本依据市场原则运转的今天,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仍然在“破”而不在“立”,至今基本没有实质性调整,就是一个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重大问题。我的观点是:以发展民营经济为战略和政策基点,以市场化为基本原则,把重点转移到加速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建设上来,旧体制的改革要在新体制的塑造过程中逐一解决,但新体制的塑造一定是第一位的。如果这一模式能够被确认,那么,民营经济就会获得前所未有的良好战略环境。首先,可以确立人们对民营经济是经济增长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成份定位的新意识,逐步消除民营经济只是边缘经济的错误看法;其次,从法律和政策制定上会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些歧视性政策也会得以纠正。再次,民营企业家也会安心、大胆地发展事业。果真如此,民营经济遇到的问题就会逐步化解,民营经济的更快增长就会成为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尽早完善起来。
第二,发展民营经济的路径选择。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民营经济生产与发展的历史。且不论民营经济在中国已有很长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经济的重新出现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再生。后来外商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的出现,进一步扩大了民营经济的阵容。随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改革的深化,一些处境困难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实现了民营化,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也迅速完成了民营化的改造,据调查,乡镇企业中有83%至86%已成为私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江苏省到2000年底,已有93.2%的乡镇企业实现了改制,其中大中型乡镇企业的改制面也达92.5%。改制后全省乡镇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非集体资本所占比例已经由1998年的51.6%上升到74.5%。这两股力量的加盟,使我国民营经济的实力大大增强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崛起,给民营经济输入了新鲜血液带来了活力。我想,以后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离不开对以前发展路径的依赖。以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民营化了的乡镇企业、国有企业仍然是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拓展的基础和发展原动力,它们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逐步强大起来。另外,在全球一体化和国有企业进一步从竞争性乃至一些垄断性行业退出的大背景下,更多外商在中国设立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特别是鼓励外资对国有企业的并购改造,以及促使更多的国有企业,包括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从而在增量上扩大民营经济的规模,提高民营经济的档次,将是一条十分重要的路径。
第三,促使民营经济自身的制度改进,实行现代化管理模式。目前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多数是由出资人实行家族式管理。这种方式在起步阶段具有凝聚力强等优点,但它的局限性,如家长个人决策,接班人世袭,任人唯亲,产权封闭等弊端,已经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说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排斥家庭企业,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那种落后的家族式管理方式的弊端已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根据世界企业发展的历史经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法律的不断完善,企业制度和企业管理也会走向现代化(ManselG.Blackford,1998)。也就是说,企业新制度的采用与企业的规模大致成正比。我们已经看到,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已经出现了依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的倾向。当然,私营经济选择什么样的企业体制和管理方式,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定。不过,对那些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要帮助它们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改善、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第四,民营企业要重视自身信誉的塑造。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只有注重声誉,诚实守信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交易的多次博弈中获得最大利益。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曾有过不守信用的短期行为,败坏了民营企业的声誉。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民营企业家们在重新塑造自身信誉上作更多的努力。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契约履行等方面着手,逐步取信于客户、取信于消费者。
第五,为民营经济筹资和投资的社会化创造条件,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开展资本运营。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系统,过去,民营经济封闭的产权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也不便于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在投融资方面的好处。随着民营经济产权模式的转换,政府应当在民营经济同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联合、参股、改组,组建企业集团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也要为优秀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条件,逐步消除民营企业在上市方面的非国民待遇。特别是在配合消化庞大的非流通性国有股、实现国有股减持方面,鼓励民营经济的参与,使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国有股而进入资本市场,这是一件一举两得的事情。
第六,重视发挥民营企业家、职业经理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我国民营经济过去的高速发展,与民营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及有效配置资源的人力资本分不开的。鼓励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当然应当重视民营企业家乃至职业经理的人力资本。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为发挥企业家潜能方面创造条件,比如在贷款、投资及用人等相关政策上给予优待。
第七,通过行业协会方式,强化对民营经济的引导和管理。民营经济主导的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不存在部门管理,但不能没有行业管理。在施行行业管理上,也不能采用过去那种命令式的管理模式,只有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加以引导和自律。政府通过行业协会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表达政府的意图,行业协会通过对本行业内企业的督导、督察,规范其行为,促进其进步和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1.ManselG.Blackford:"TheRiseModernBusinessinGreatBritain,TheUnitedStates,andJapan",TheUniversityofCarolinaPress,1998.
2.杨叔进:《中国:改革、发展与稳定》,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3.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中国工业发展报告(2000)》,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
我国现代经济法的发展是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正确地确定与把握经济法的利益保护目标日益显得必要。人们不可能设想,经济法将以保护社会上存在的所有形态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同样,也不可能设想,经济法会不加区别地将任何具体形态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保护目标。究竟它应确定什么样的利益保护目标即法益目标,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一、经济法首要的法益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一)利益与法益目标
法益应为法律保护的利益。[1]任何部门法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或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所以,所有部门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标。
当我们讨论法益之时,不可避免地会注意到社会上存在的“利益”。法益和利益的关系如何?
无疑,利益先于法益而存在,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客观对象。[2]利益总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者,不能成其为利益。利益不限于有形的物质利益,也包括无形的利益(如名誉等),它们都可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但是,利益并非都是法益。只有当某些利益成为一定法的目的,并受到其保护时才成为法益。
法益目标结构在法益目标的讨论中应该给以特别注意。法益目标结构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依保护形态而区分,法益应由积极的法益和消极的法益构成。前者,指法律保护和积极实现的利益;后者,指法律消极地排除他人之侵害。二是以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加以区分,法益由直接法益和间接法益组成。显然,后者有着特别的意义。就总体而言,我国法律体系中诸多法律部门共同担当着保护和实现自然人(公民)利益、法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但就每一个法律部门而言,它不可能毫无主次地平行地保护和实现上述每一种利益,而只能首先保护和实现一种性质的利益,而后由法律反射进而实现又一种利益,或间接地实现另一种性质的利益。由此,每+个法律部门的法益只能是一个凸现一种利益目标,并由多种利益目标组成的利益保护结构。这种不同的法益结构,虽不能认为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但对辨别不同法律部门,尤其是把握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及其本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从理论到实践-经济法追求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1.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存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在法益结构上除忽视公民、法人的独立利益外,还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而理论与实践都表明,社会与国家、个人是相互区别的,即“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3]经过改革,不仅公民、法人的利益通过立法被肯定下来,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被肯定下来了01982年宪法第51条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已通过立法成为法益了,这无疑是一大社会进步。遗憾的是,经济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如此明确地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规定。
在一些法学著作中,有时也可以发现“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同提法。但是,这是相互联系又意义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之。民法学家史尚宽在谈到“公益”时曾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益易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改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4]这表明,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同为并列的下位概念。当然,国家利益有时也包括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但这多是在国家与国家交往之时。应该说,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区别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国家利益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存在的普遍性的价值。
2、凸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结构是经济法的法益结构,而不是民商法的法益结构
如上所述,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结构,适应不同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国外的经验表明,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是由民法典确定的,它不因采取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体制而不同。在我国,现存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是由民法通则确定的。作为宗旨性条款的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时,如上述第7条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我国民法、商法既保护公民、法人的个别利益(个别主体的利益),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是防止权利滥用的前提。这就是所谓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毫无疑问,这种法益结构体现了民法、商法所确认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经营自由和用工自由,最能实现市场进入的自由和竞争的自由。同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与自由、公平竞争相悖的现象,也确实可以依照民法、商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得到某种程度的纠正。尤其是,当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商法的公法化日渐明显之时,民法、商法在制止上述现象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中被赋予了新的功能。换言之,这种法益结构可以在社会的理念上借助民法、商法的规范,为纠正违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努力。但是,违反公平竞争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个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言之,它是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个体利益的。因此,将公民、法人个体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民法、商法法益结构不适应纠正违反公平竞争行为和破坏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的需要。相反,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并非忽视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而实现对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这种法益结构只是凸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利益进行保护。无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建立一种秩序,使公民个人利益、法人个别利益、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但同时又使这诸多利益实现的任意性得到节制。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用共同的习惯语言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5]但是,如何揭示它在经济法中的内涵,学者和法律实务界则有许多不同见解。
其一,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即自由竞争自体。[6]
其二,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确保对等交易权的恢复。[7]
其三,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既指自由竞争,又指广泛的国民经济利益,即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8]
其四,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是指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但限制竞争而维护的价值大于自由竞争维护的价值时,此种限制竞争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持此立场。何为限制竞争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环境保护、公害防止、产品安全、善良风俗及事业者之自卫所采取的行为。[9]
其五,认为经济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竞争秩序的维持和:-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10]
其六,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实际是指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包含生产者、消费者在内的国民经济整体的利益。[11]
其七,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实际是指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确保消费者利益为基调的国民经济民主的健全发展。[12]
以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见解,多从市场管理法和市场秩序的角度考虑问题,甚至从更狭小的范围讨论问题,即只从竞争法的视野讨论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经济法的主张大多认为,经济法不仅包括市场管理法,还应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这样,社会公共利益仅指自由竞争秩序,就显得窄了些。所以,上述第三种见解,将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国民经济利益共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更好些。或言之,应将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持和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维持共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其特征是:
1.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
任何一种法益结构中的首要保护的利益都需采用一定的权利外形。如果说,法益结构中的反射利益和间接保护利益可以不依赖于权利外形,那么,首要的直接保护的利益则不能避免采用权利外形。譬如,民法保护的公民、法人的利益以民事权利为权利外形。同样,经济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
何为经济基本权?经济基本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经济基本权,是指满足人们生活所必要的生产、消费经济活动的基本权利。[13]狭义的经济基本权是指抑制大企业经济权力的滥用和对一般消费者、多数中小企业的保护。“[14]显然,广义的经济基本权失之范围过宽,狭义的经济基本权范围适当,比较适合作为经济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外形。
2.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实现经济上的“公平”(或公正)
公正“意味着对同样环境中的人一视同仁,并且,应使约束以同样标准适用于所有人,不问其阶级和身份。在实践上,这往往与要求法治而不是(任意的)人治联系在一起。”[15]所谓经济法上的公平与公正,是指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的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称其为“经营者”,包括企业、企业集团和个体经营户等,以下相同)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
经济机会均等作为经济公正应有之意,应是“所有人都有机会不受他人妨碍地追求其自选的目标”[16].但就竞争关系而言,它是指商事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必须从注重“结果平等”转到注重“机会均等”。即作为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它所建立和维护的是公平竞争秩序,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给予每一个商事主体,即不为某个商事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商事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同时,经济法律也不允许某个商事主体独占机会。当然,机会均等也理所当然地包括每个商事主体享有宏观经济秩序创造的条件。
经济平等,是指商事主体竞争的条件相同。一方面,商事主体的经济负担合理,包括税负平等和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向商事主体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必须强调商事主体取得收益的条件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取得收益的基本条件是资金的筹措条件和取得资源的条件。所谓取得收益的条件相同,即经济法律创造所有商事主体取得资金、资源相同条件的环境,不对任何商事主体进行歧视。
二、经济法的法益需求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产生经济法法益需求的社会根源。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两个重大变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强调公民和企业的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再依赖政府,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被更加突出出来了;二是伴随国家一元身份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由此,使与市场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尤其是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晰化了。
(一)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乃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我国的经济形式是单一的公有制①,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又占有绝对优势。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成其为企业。[17]一方面,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政府既是国民经济的管理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经营。另一方面,国家对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资源(包括物资和资金)的配置和产品的收购均通过计划实现,因而商品交换除在生活资料方面存在外,整个的社会商品经济处于萎缩状态。在此情况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发达,而且是受经济管理关系制约并与其混同的,不同的经济关系处于混沌状态。1979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开始有了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自主地进行经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机制已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充分发展。由此,具体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从“混沌”走向“清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再受经济管理关系的制约,经济管理关系与企业经营关系(实质是商事关系)分离。于此,不仅民法、商法既在理论上也在实际上分别有了自己的调整对象。前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后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经济法也有了明确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点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
同社会经济关系结构的变化一样,管理结构的变化也是形成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是单一的。虽然,有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不同的称谓,但由于公有制的单一形式,国家所有占支配地位。实质上,涉及经济的管理只能是单一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国家(主要是政府)不再是一个身份与职能不分的包罗万象的管理者,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地位。就主要者而言,国家是国家财产(含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的所有者,是行政关系的权力主体,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当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时,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由民法凋整;当国家进行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权时,它所发生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凋整;当国家(主要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实施经济管理权时,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显然,这里的经济管理是区别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管理和行政权力主体的行政管理的,它是一种社会公共经济管理。这种管理表现为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它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在这种管理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
有的学说认为,“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从政府这一价值主体的法律角色看,经济法调整政府以管理主体身份与作为管理受体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类型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18]这一学说,一方面正确地指出了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另一方面却又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行政隶属性的经济关系。无疑,后者所引发的问题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一是政府参加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都具有隶属性?否。前已述及的多元管理告诉我们,政府的不同管理产生不同的管理关系。由于财产所有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此处不必论述。仅就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而言,虽然它们都可以发生不平等主体间的管理关系,但两者是有区别的。行政管理关系具有隶属性,社会公共管理关系则不具有行政隶属性。不可否认,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不存在隶属关系。所以,不能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关系等同于行政隶属性的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在政府(包括法定的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时发生的管理关系,不能以行政隶属性揭示它的特征,只能以社会公共性揭示它的特征。
毫无疑问,经济管理关系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它的利益需求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利益需求。民事、商事关系的个体性,决定了该种社会关系的利益需求具有个别性;行政关系的隶属性和垂直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集中性,即国家利益。而经济管理关系的社会公共性,则使该种社会关系的利益需求着眼于社会整体。这就是经济法凸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结构的社会根源。
三、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对于市场经济的凋节机制,如果略去行政调节机制不论,主要有三种:一是普通个别主体自我凋节机制,依赖于单个或多个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和自我约束,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采用民法形式;二是营利的自我调节机制,依赖于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和自我约束,适用于平等商事主体之间,采用商法形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两者严格区别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它不依赖于平等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是依赖于社会公共管理。“过去被推人到私人领域的冲突现在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逐渐成为一个利益调解的场所;群体需求不能指望从自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转而倾向于国家调节。”[19]这种调节,就是政府以社会名义进行的整体调节。但是,这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整体调节者。在某些情况下,社会经济团体也可以担当社会整体调节者的角色。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同经济法的综合性紧密相联系的。但是,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有其特有的内容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而不是着眼于社会经济个别领域与个别层次,更不着眼于某个个别主体,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的调整。所谓整体调整,其微观上的立场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其宏观上的立场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这种法律调整,其重点不是具体地规定每个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是规定普遍性措施,涉及到哪个主体便在哪个主体身上产生权利、义务。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主要采用两种形式
(一)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1.通过对限制竞争(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在市场结构上的垄断状态)的禁止、限制、排除或认可、承认,为所有商事主体(包括外国的经营者)自由地进入市场并公平竞争创造一般性条件,进而实现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的。
2,通过划清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揭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规定消费者权利,并规定措施确保消费者实现其权利。显然,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换言之,市场上确实存在着自由、公平的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一般性条件。因此,上述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然带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后果。但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经济法还特设了消费者保护的特别领域,形成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有效结构。
4.规定市场职能管理法律措施,建立市场职能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共同构成和谐的市场秩序。
(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1.通过确认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总收入和总分配的秩序,为实现总收入和总分配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
2.通过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规定实现货
币政策的法律规则,为实现货币总供给和总需求创造法律条件。
3.通过确认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则和振兴特殊产业的特别规则,建立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秩序,促进某些薄弱产业的发展和该产业内部的竞争。
4.通过确认价格规则,建立良好的价格秩序,防止价格严重波动对国民经济宏观经济秩序的破坏。
5.通过确认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计划管理的规则,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
6.通过确认经济监督的规则,建立为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准确基础资料和向社会宏观经济信息的法律机制。
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与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宏观经济法律秩序,就总体而言,两者是一致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无疑是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依赖自由、公平的竞争,并且不得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两者之间也有某些冲突之处。从总体而言,宏观经济管理法律措施,强调的是取得“总量”平衡的效果,因而难免限制或鼓励某一经济领域的发展,从而也影响该领域商事主体的发展。而从竞争法的角度而言,这就是市场准人上的一种障碍。就具体领域而言,也可能出现某些与市场竞争机制相悖的现象。譬如产业法的实施,当它强调振兴某一产业时,它不可避免地要为该产业的商事主体的市场准人设置一些方便条件。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在自由、公平的条件下充分竞争,也可能导致破坏“总量”平衡。譬如,在资本市场没有设置任何障碍的条件下,商事主体在某一行业竞相投资,就极有可能使总供给和总需求发生失衡。因此,两种调节有-个如何协调的问题。这种协调,既要实现自由、公平竞争,又要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进而实现公平与效率在总体上的统一。
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是上述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节系统和调节功能作用的统一。经济法有别于其他法的一个重要之处,是它的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节功能。既有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的引导功能,也有经济运行中的强行组织功能;既有限制某些经济领域发展的功能,也有促进某些经济领域发展的功能。这种多调节功能的相互结合,表现了经济法调节系统的内在协调和统一。而这种社会整体调节,不仅带来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益,也为法人和自然人的个别利益的实现创造一般性条件,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