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反洗钱相关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反洗钱工作缺乏有机的统一与协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涉及诸多部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从目前来看,邮政储蓄银行业务从层面上虽然都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一些办法,但尚未形成以反洗钱为核心的一套系统的工作体系。一些工作仍沿用以前的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导向,新制定的反洗钱规定也没有完全渗透到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工作中去,协调统一的反洗钱机制尚未形成。2.反洗钱规章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仍然停留在表面化的层次上,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3.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相关法规业务知识培训。2007年《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规陆续实施后,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其自身未组织有效的反洗钱相关法规知识培训。
二、人员素质上的差距。
(1)邮政储蓄业务大部分人员都是长期从事邮政百货公司业务,部分人员略懂储蓄业务,对结算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了解不够,上级行组织的培训局限于理论性、介绍性的,由于实践操作少,业务生疏,导致效率低下,对反洗钱业务拓展还存在一定的难度。(2)业务人员综合能力差。一方面,在邮政储蓄业务中,招聘工、临时工、顶岗工占比达58%,人员流动性强,队伍不稳定;业务人员与其他银行柜员相比,其实际业务操作经验和风险控制意识明显不足,例如反洗钱等金融知识掌握不娴熟。另一方面由于县域邮政储蓄业务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也无法将反洗钱职责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都是兼职,形成顾此失彼的局面,因此对反洗钱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开展。(3)大多认为洗钱活动容易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经济落后的小县城、欠发达地区,洗钱的可能性极小;有的认为其网点大部分分散在乡镇,农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不会有人把“黑钱”拿到偏远的农村去洗;还有的人认为偏远乡镇的居民对洗钱一无所知,开展反洗钱宣传没有必要,宣传了也不会有效果;部分临柜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定义和判定标准,甚至把大额交易管理和大额支现管理混为一谈。4.临柜人员反洗钱经验较少,对识别客户风险能力不足。目前县域商业银行竞争激烈,为了业务发展各家银行都在大力抢夺客户资源。面对资金交易量大的客户,临柜人员一般不开展对客户资金来源的询问和调查,以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用亲属用子女姓名开立匿名账户的现象存在。由于临柜人员无法很好地甄别客户及其账户,执行反洗钱的工作效果欠佳。
三、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发挥邮储整体优势。邮政储蓄业务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注意研究本地区和本部门的经济特点,确定工作方向和目标。加强对内控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防范风险,增强自主营运能力;加快乡镇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进度,保证邮政储蓄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邮储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
(二)继续深化网点体制改革。邮储银行网点存在的各种问题反映出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因此可以改变目前网点由邮政局代管的方式,将邮储银行网点的人员、业务、经营管理和考核监督职责全权委托给邮储银行管理,由邮储银行托管营业网点,并由邮政局向邮储银行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从而实现对营业网点的专业化管理,待符合要求后统一划转邮储银行。
(三)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1)完善内控制度,提升邮政储蓄业务反洗钱管理水平。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及监督部门,使各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在实际工作中,对临柜一线、事后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监督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同时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对不适应、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实际要求。(2)认真落实反洗钱的各项制度,细化反洗钱工作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必须在横向上扩展到每个岗位,纵向上扩展到每个层级。以此将该项工作延伸到每个网点,落实到每个责任人,以责任制的形式,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反洗钱法》,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到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等多项制度要求。(3)建立考核机制。在制度执行上要做到奖罚分明,并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与漏洞,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连续性、有效性,真正实现邮储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保险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63-02
目前,洗钱领域正逐渐向保险业延伸,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虽然保险业已经被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机构存在着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佳,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团险业务、地下保单,保险回扣等手段进行洗钱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
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淡薄
虽然国家已经将保险业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的范畴,保监会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在各级保险机构进行贯彻落实,但是,由于保险业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保险主业拓展,实行追求保险收益最大化的利益激励机制,多数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反洗钱工作不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甚至影响本单位业绩考核排名,在思想认识上没有予以足够重视,甚至片面认为保险行业不存在洗钱行为,不能认真履行《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工作职责,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在设立相关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工作机制和实行考核奖励等方面十分薄弱,反洗钱工作效果不佳。
(二)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构成了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监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指引,但是,符合保险业工作实际的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仍是空白,各级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缺乏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不能调动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工作机制不健全,一些保险机构内部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未设立岗位责任制,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均未建立。
(三)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
目前,保险机构大部分从业人员属于临时招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反洗钱工作系统培训和学习,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很少,又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不能较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同时,保险业实行个人所得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使保险从业人员千方百计拓展保险业务,在有限市场中争取更多的份额,追求最大利润,很少考虑投保人的资金性质及来源,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可能引起客户流失,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一些保险机构不能很好落实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工作存在漏洞
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一万元以上现金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这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机构为了规避由客户直接缴纳现金进行投保的金融风险,要求投保人将保费存到指定银行,由银行根据合同将保费转账划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机构用客户在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机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无法落实。此外,由于保险业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保险机构为了扩大保险业务,通过银行营业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销售协议条款十分不规范,既没有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职责,也没有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办法,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形同虚设,形成反洗钱工作漏洞。
二、政策建议
(一)各级保险机构应进一步重视反洗钱工作,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
保险业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严重危害,树立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打击洗钱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以反洗钱工作大局为重,克服单纯追求利润的错误思想,把反洗钱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保险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列入业绩考核范围,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做好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进一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技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险反洗钱宣传的力度,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主动配合保险反洗钱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尽快加以落实,逐渐改变以单一保费规模评估保险机构效益的制度。要建立保险反洗钱奖惩制度,对提供重要保险洗钱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钱犯罪的人员进行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保险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要结合保险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点,依法制定和完善保险反洗钱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要健全保险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保险反洗钱工作机制,提高保险反洗钱工作效率
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的工作职责,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部门之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合力作用。要在各保险机构高层分支机构设立了反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现有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上,在基层保险机构中相应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险洗钱活动的监管、报告和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保险反洗钱工作效果。
(四)加强对保险反洗钱工作监管,加大对违规保险机构处罚力度
针对保险机构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忽视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反洗钱活动的监督检查。保监会应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体系,严格监控各保险机构出单系统,全面掌握投保人、受益人和被投保人的有效信息,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保险反洗钱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保险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关键词:洗钱犯罪 反洗钱 预防 打击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洗钱犯罪是当今世界困扰许多国家的一种复杂的国际性金融犯罪,它对经济、金融以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能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洗钱犯罪危害性不但表现在金额大、范围广,也表现在严重侵害原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壮大了犯罪分子的物质基础加大打击犯罪的难度等,如果任其迅猛发展,它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的社会治安,损害社会公平原则,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由于洗钱犯罪的资金转移无规律可循,其流动可能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在特定条件下容易引起系统性金融危机。
针对日益猖獗的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特点的洗钱犯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
(一)完善我国反洗钱的刑事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1、扩充罪名,使得与洗钱相关的边缘性犯罪能够得到有效打击。在法律上把自我洗钱和严重过失导致的洗钱行为发生都列为刑事犯罪,以有效改变犯罪主体过窄和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过严的现状。
2、扩大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至少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至符合FATF《四十条建议》的要求,适用于所有严重犯罪,如谋杀、环境犯罪、敲诈、重伤、抢劫、盗窃等。
3、加大打击力度。由于洗钱罪的打击成本高、社会危害大,有必要提高主刑幅度对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相应提高罚金幅度,用以弥补打击洗钱犯罪的成本,使反洗钱工作能够得以深入、持久开展,以起到威慑和惩戒作用。
4、完善法条。刑法第191条的表述有可商榷的地方。法条原文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条在“情节严重的”前面有个“;”说明前后是两种不同的刑罚组合,好像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就不处以没收财产刑。其实立法原意应该是,情节严重的,除判处没收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外,同时还需要判处徒刑和罚金。该法条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会。建议修改刑法时,将该条中的“;”改为“,”。
(二)协调国内、国际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反洗钱互动机制。
1、健全机构。《反洗钱法》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2、完善信息网络。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整治和打击,所以应建立侦查机关与国家安全部门、金融情报中心、海关、移民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并与国外执法部门及时交换情报,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国家有关反洗钱方面的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使得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大大提高。
3加强国际合作。犯罪的国际性是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需要大力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和合作,国际联手打击洗钱犯罪,使这些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其“脏钱”无处可洗,洗了的钱也无处可流。
(三)夯实基础,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
1、改变部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适应反洗钱需要的现状。洗钱犯罪逐渐呈现国际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一些大的犯罪集团往往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型人才,这对于我国业务素质相对较低的从业人员现状来说是个很大的挑战,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培养和建立反洗钱法律、监管、情报分析和调查专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2、规范存款制度,不搞违规竞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降低现金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重,加强对货币出入境的监管等。
3、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公示及冻结制度,积极为反洗钱中心提供可作为分析触发点的战术情报。
4、针对目前电子技术在商业银行服务系统中的广泛运用,应高度关注电子银行系统潜藏的洗钱风险,严格执行签约时的身份认证,加强网上交易系统的信息监控,防止电子银行系统成为犯罪分子新的洗钱渠道。
(四)完善对有关行业管理的法规,堵塞各种漏洞。
1、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条渠道”,事实上,已经发生过许多将犯罪所得通过民间借贷洗钱的案件。这一反洗钱预防工作上的空隙应得到法律的有效管理。
2、典当行目前尚未被列入反洗钱关注的范畴,其制度设计与操作模式存在许多漏洞,其对当户资料的审查仅仅局限于形式审查,对实际的受益人没有应有的审查程序,当户就可可以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洗钱;当金及综合费用收支以现金为主,就为隐瞒资金去向留下可乘之机;缺乏对绝当当户的再审查机制,绝当当户就可以通过绝当把实物资产转换为货币等等。所以应制定规范,要求典当行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引入“实际受益人”概念,关注典当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制定适合典当行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当户的绝当动机和提前赎当的动机进行分析,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通过完善法规来加强对典当行的合规经营监管。
(五)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加强整治非法民间借贷。
“了解客户”是国际上金融领域反洗钱的纲领性制度,是发现洗钱线索的基础,人民群众是对敌斗争的力量和智慧的源泉,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宣传,普及全社会的反洗钱基础知识,使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形成有效的监督、举报机制和奖励机制,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追根求源,还要坚决打击上游犯罪,这样才能使想洗钱者无钱可洗。无钱可洗相比无处可洗来说,是一种更为理想的状态。
反洗钱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一) 近年来,随着农发行业务的不断发展,企业对开户网银的使用也日益广泛。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劵、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
网上银行使金融服务从柜台延伸到网络,具有无纸化交易、服务方便、快捷、高效、可靠、经营成本低廉、简单易用等特点,为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网上银行业务所特有的便捷性、隐蔽性、虚拟性、复杂性和跨国性,也为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反洗钱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给金融机构反洗钱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农发行有网银业务,因此也存在相关风险。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如下,
1、网上银行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
网上银行是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部分,它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规章制度,缺乏对网上银行严密有效的监管措施,并且,现有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很难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法律法规的缺失给不法分子添加了更多的便利,增加了反洗钱的难度,使网上银行的经济金融活动不能正常有秩序的进行。
2、网上银行无纸化交易增加了监查可疑交易的难度
网上银行业务采用的是无纸化交易,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户账。在传统支付交易的办理中,客户需要到银行柜台上填写相关票证,写明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要素,并签名确认,一笔交易要经过多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经办、授权、审查才能办理,在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下,多次、频繁发生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察觉。与传统的业务办理流程相比,在无纸化交易的过程中,银行更难对其资金进行监控和分析,这也就增加了对可疑交易监查的难度,更利于洗钱犯罪行为的滋生。
3、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金融机构通过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客户,从而在源头上预防洗钱犯罪,有效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但是网上银行业务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严重妨碍了客户身份的识别。现在,许多网上银行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都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匿名的方式导致无法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这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
4、交易机制不够严格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支付转账等业务时,没有相关机制对其交易进行限制,例如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行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金额不予以限制,任凭资金自由进出,这种宽松的交易机制无疑为洗钱等非法分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网上银行业务不断完善,业务量持续增加,怎样持续稳健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防范打击利用网上银行业务洗钱等非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广大金融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提出几点关于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
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对网上银行支付交易严密有效的监管,是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要措施。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迅速,而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网上银行目前迅猛的发展现状。所以,必须及时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以便规范网上银行业务,避免网上银行监管出现纰漏。 2、完善交易纪录信息的保存由于网上银行采用的是无纸化交易,对于交易纪录信息的保存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监控和分析。因此,必须对交易记录信息保存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核查时能够及时还原交易信息,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3、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相关条款规定,金融机构利用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施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所以,网上银行业务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该做到严格执行客户网上银行业务准入时的身份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金融机构应通过实地调查等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以此来防范客户利用虚假材料开户、交易,规避洗钱犯罪的发生。
4、完善网上银行交易机制
宽松的交易机制会给不法分子更多钻空子的机会,所以应该改变过于宽松的交易模式,设置一些限制来杜绝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在网上银行业务引入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单位客户网上业务设定累计金额限制等等。此外,还应该完善网上银行交易监控技术手段,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使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提高网上银行洗钱活动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打击网上银行洗钱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总而言之,我们要重视和打击洗钱等非法犯罪行为,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洗钱预防体系,切实提高反洗钱防控水平,将洗钱活动阻止于发生的源头,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国家金融经济体系持续稳健发展。
反洗钱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二)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保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农村信用社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农信社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存在问题
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联社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信用社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而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只局限在信用社所在场镇 或结合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也没有深入到偏远的、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真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没能在社会上营造出 打击洗钱犯罪强烈之势。
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一是县级联社制订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明确了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实,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委, 工作效率低。二是县级联社指定信用社主管会计为反洗钱岗位兼职人员,但主管会计既要承担会计职责又要履行出纳复核职责,工作量大;再则对反洗钱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只上级联社转发的文件,对可疑交易的辨别能力较差;加之反洗钱相关案例学习较少,缺乏反洗钱的工作经验,这些都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三是信用社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联社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需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而联社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事后补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审批流于形式。四是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 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五是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客户经理配备不齐,而客户经理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开户单位经营状况,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个别信用社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单位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规范完善制度,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徇私舞弊,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信用社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四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和县联社共同出资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那些工作责任心强,准确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现可疑的洗钱犯罪人员,及时报告上级进行处理,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人民银行应制定和实施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县级联社的反洗钱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再由这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培训基层营业网点的反洗钱人员,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养出一批批反洗钱骨干精英,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反洗钱防御体系 构建
近几年来,互联网与金融行业之间进行了深度的融合,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金融行业的交易时间与成本大幅度减少,服务功能也更加多样。但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隐蔽性、虚拟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趁机进行非法活动,其中利用互联网金融来洗黑钱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一直以来,国家虽然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与挑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利用其所洗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过程也越来越隐蔽,传统的反洗钱防御体系已经无法应对现阶段的洗钱犯罪,需要及时加以改进。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常见的洗钱方法
(一)利用网上银行洗钱
网上银行可以为所有的客户提供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的金融服务,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进行操作,并且不需要与工作人员面对面,十分便利。但也正是由于网上银行可以面向所有人开放,转移资金比较快,而且用户可以匿名操作,使得不法分子可以乘机进行洗钱活动。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所具备的特性来频繁的在各个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使得可疑的资金在多次转移之后可以变得“干净”。
(二)利用P2P网络借贷洗钱
2007年,上海的拍拍贷借贷网站成立,随后各种网络借贷的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交易的规模也进一步扩大。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的中介,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P2P进行规范与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借贷关系中起到联系与介绍作用的人不需要承担保证的责任。而且工信部门也做出了规定,类似于拍拍贷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进行借贷的平台,是不需要去工商部门注册和登记的,这使得金融领域中很多P2P借贷平台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管,给了不法分子实施非法借贷的机会。
(三)利用互联网支付来洗钱
现如今,各种网络支付平台迅速发展起来,如支付宝、微信等等,由于其使用起来比较方便与快捷,逐渐成为社会群众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我国已有的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的是面对面的交易,而互联网支付并不需要面对面,因此,不属于法律监管的范围。虽然在《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方法》中明确提出,当用户在网络支付平台上注册个人账户时,支付机构应该对用户的身份、基本信息进行识别,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手段来对信息是否真实进行核对。但与柜面操作不同,网络形式的支付机构无法对用户进行面对面识别,很难保证用户相关信息完全真实,不法分子就可以趁机利用其他人的身份来完成洗钱活动。
(四)利用互联网赌博洗钱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形式的赌博活动越来越猖獗,相比于传统的赌博,利用网络来赌博花费的成本更少,涉及的人数更多,更具隐蔽性,而且网络具备即时性以及跨区域性,逐渐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二、互联网背景下构建反洗钱防御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律
虽然我国针对反洗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其主要针对的是面对面交易,因此并不适用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洗钱问题,我国应对已有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和调整,融入互联网金融,还可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打击不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来洗钱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另外,国家还应该积极建立完善的监管与合作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各项业务进行规范,相关部门也应该建立合作关系,相互配合,全面监管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操作,对降低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制度
第一,金融机构应完善识别客户身份的相关制度,对客户所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客户在注册账号时,若金融机构无法准确核实用户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方式来认证用户的身份,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根据客户所提供的信息来回访,提高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建立健全的划分风险等级的制度,每年定期评定和审核相关用户的风险等级,将等级较高的相关用户所做的交易列为重点监控的对象。第三,建立内部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国家应积极摸索如何在互联网金融内部建立反洗钱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为预防非法的洗钱活动提供保障。
(三)加强系统建设,提高互联网反洗钱监测技术
目前,我国在反洗钱工作中所使用的监测技术比较落后,而如今不法分子为了躲避监测,不断提高了洗钱的技术,因此,国家也应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积极研究和创新对于互联网中洗钱活动的监测技术。由于网络可以匿名与加密,加大了司法机关追求网络洗钱活动的难度,国家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网络实名制度以及私人密钥的托管制度,为以后追查洗钱活动提供搜集证据的合法途径。另外,对于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互联网金融应建立监测系统来对交易的资金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反常就可以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从而及时制止违反行为。
(四)建立健全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
要杜绝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洗钱行为,仅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相关部门应努力学习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积累更多的监管经验,并提升自身监测与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能力,避免洗钱活动的发生。国家可以定期举行相关培训,提高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自身的意识与能力,让他们学会研究和判断出资金的来源与流向。国家还可以建立健全的反洗X激励与约束制度,激发出互联网金融中各个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在调查互联网金融中的反洗钱案件时,对于提供了有效线索和证据的人员或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建立相关制度来反洗钱信息。定期将各个互联网形式的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每年所发现的可疑交易的具体数量与金融公布出来,给缺乏积极性的金融机构造成压力。(3)建立完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制度。对于一些存在可疑交易却不上报,或是虚报数量的金融机构,国家应追究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如今利用互联网金融来洗钱的违反行为越来越多,国家需要及时提高重视,并构建完善的反洗钱防御体系来进行打击,避免给人民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带来更大的伤害。国家应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还需要提高社会群体反洗钱的意识,鼓励全社会参与到反洗钱的监测与防御工作中来,严厉制止洗钱行为。
参考文献
[1]段玲,冯春江.互联网金融与反洗钱监管[J].中国金融.2015(04).
[2]黄震,龙曙光.互联网金融法治的混合法之路[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04).